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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安监局行政权力运行制度
编辑:独坐青楼 识别码:22-1045731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22 19:08:36 来源:网络

第一篇:抚顺市安监局行政权力运行制度

抚顺市安监局行政权力运行制度

系统建设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中共抚顺市委、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五大系统”建设的实施意见>》(抚委发〔202_〕5号)和《202_年抚顺市行政权力运行制度系统建设工作计划》(抚权组发[202_]1号)精神,4月中旬开始我们开展了安监局行政权力清权和确权、编制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以及廉政风险点的查找、措施的制定各项工作,经过近八个月的辛勤工作,取得了全面胜利。目前止正在组织有程序的网络公布,下面就我们局行政权力运行制度系统建设工作作简要总结。

一、加强领导,全面推进清权确权工作

为了认真做好清权确权工作,安监局成立了以局长、党组书记为组长,两名副局长为副组长,局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安监局加强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抓行政权力清权确定、权力公开运行工作过程中的综合协调督导等工作。明确了构建“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运行公开、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的工作目标。各处室及宣教中心都设专人负责,建立了合理的、有效的工作机构,为全面推进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的清权确权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精心组织,确保各项工作目标顺利完成4月19日,全市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动员大会召开以后,局领导十分重视,立即着手安排部署工作,责成专人与省安监局及时沟通和联系,就如何开展这项工作进行了交流和探讨,并迅速开展相关工作:

1、成立机构,制定工作方案。4月21日按照全市动员会精神和向省安监局学习的工作经验,我局及时上报了工作组织机构,同时制定了安监局行政权力运行制度系统建设工作方案。并于4月26日召开了安监局有关部门领导会议,对相关工作进行了研究。

2、召开全局动员大会。5月4日下午,按照工作方案进度,召开了安监局机关全体及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参加了安监局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动员大会。会上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弘卓就省纪委推行“五大系统”意义和行政权力运行系统建设工作进行了动员。

3、开展业务培训。5月5日上午,召开了局行政权力运行系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一次培训会,全局18人参加了培训,会上明确了专职工作人员,有关负责同志对下步工作将如何开展进行了讲解和指导。6月14日,邀请市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建设领导小组第一审核组对全局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建设清权工作再次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和指导,进一步推动了此项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三、认真细致,清理确定各项行政权力

为了更好地完成局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局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调度会议,全面了解和掌握总体工作进展情况,并研究解决在清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局党组高度重视、全力支持下,在全局各业务处室的积极努力、密切配合下,按照市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和安排,我局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扎实有效推进,严格按照节点要求,圆满地完成了清理行政权力阶段工作任务,按期申报了行政权力申报表,编制了行政权力职权目录。我们主要分四个阶段开展工作:

第一阶段:在5月30日前,全局各业务处室对本处室行使的行政权力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工作,清理出行政许可11项,行政审批6项,行政处罚735项,行政强制28项,行政奖励1项,行政确认9项,行政裁决1项,内部重大事项1项,其他权力149项,共清理各类行政权力941项,按规定时间上报到市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建设领导小组。

第二阶段:经市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建设领导小组第一审核组审核后,6月14日,全局再次召开全体工作人员紧急培训会,按照审核组工作要求,将清理出的行政权力进行集中修改和汇总,6月15日,经过两轮的修改和汇总,共清理行政权力357项。

第三阶段:6月20日,与市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审核小组沟通后,按照省法制办要求,将行政权力分项进行合并清理,进行第三轮清理汇总行政权力工作,共清理行政权力162项。

6月22日、6月23日,市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对行政权力制度建设的格式、字体、字号进行了统一调整,明确了新的要求,按照市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建设领导小组的标准,我局又进行了第四轮、第五轮行政权力调整清理,共清理行政权力154项。

第四阶段:6月24日、6月28日,我局再次与市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建设领导小组第一审核组进行了沟通和确认,将行政权力的名称进一步规范,控制在20字左右;与市编委办进行了沟通和确认,明确了重大事项不进行清理,对安监局、卫生局涉及其他权力部分进行了确认,通过第六轮、第七轮的行政权力清理和确认及最终汇总工作,完成了市安监局行政权力申报表,共清理行政许可4项(其中调整1项),行政审批2项,行政处罚108项,行政强制3项,行政奖励1项,其他权力31项,各类行政权力共计149项(其中调整1项),保留行政权力148项,提交安监局党组会审核后上报到市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建设领导小组。通过七轮的行政权力清理工作,各处室共查找实施依据涉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各类文件共48个,累计文字量达60余万字。

四、密切配合,编制科学合理的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建设清权确权工作结束后,按照全市总体工作要求和部署,7月上旬,全局立即开展编制行政权力运行制度流程图工作,这项工作任务量大,时间紧,相对前一阶段工作难度和压力比较大,为了更好地编制全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全局上下共同努力,通力配合,科学、合理、高效地编制了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主要分两个阶段开展工作:

第一阶段:

1、召开动员培训会。7月5日,召开了全局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建设流程图工作动员暨培训会,明确了全局各职能处室工作任务和职责。同时邀请市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建设领导小组第一审核组对流程图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讲解。

2、编制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从7月6日开始,全局各业务处室按照《抚顺市行政权力运行制度系统建设工作指南》要求和培训内容,对照确认的《安监局行政职权目录》,将全局148项行政权力进行了详细分解,制定了工作任务分解表,各处室通力协作,全面开展编制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工作。

第二阶段:7月20日,进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集中审核汇总。全局各业务处室编制流程图后,上报局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建设专业小组,专业组工作人员

对各业务处室上报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进行审核汇总,期间加班加点,克服了人员少、任务重、时间紧的困难,多次与市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建设领导小组进行探讨协调,并与相关业务处室就审核汇总中细节问题进行研究沟通,将全局148项行政权力严格按照市领导小组要求制作了简洁、科学、规范的安监局行政权力运行制度流程图最终审核稿,经市安监局党组会审核同意后,7月29日提前1个月上报到市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建设指导组并一次通过,受到了市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建设领导小组的好评。

五、全力投入,查找廉风险点及制定严密的防范措施

(一)加强领导,制定工作方案

为切实抓好我局廉政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我局及时召开机关大会传达了全市廉政风险防范工作会议精神,研究布置我局开展廉政风险防范工作。成立了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弘卓任组长,各党组成员、副局长任副组长,各处室、宣教中心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局廉政风险防范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了《抚顺市安监局关于实行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任务和各阶段重点工作。使该项工作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落实。

(二)提高认识,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10月7日在市电业宾馆召开了《安监局行政权力运行系统建设工作会议》,贯彻传达市纪委关于行政权力运行系统建设,进入廉政风险点查找转段工作会议。对前段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进行了总结,安排部署了下一步工作任务。会上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了中纪委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廉政准则》等党内法规。详细解读了《辽宁省行政权力运行廉政风险点查找及制定完善廉政风险防范措施工作的指导规程》和市纪委转段工作要求,并根据《抚顺市安监局关于实行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任务、实施步骤和各阶段重点工作。让每一位安监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开展廉政风险防范工作的重要意义。并对我局今年的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进行了部署。要求全局广大干部职工认真领会上级的要求,明确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时间步骤和工作要求,达到统一认识,形成氛围,增强做好廉政风险点查找工作的自觉性,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和工作基础。

(三)突出重点,认真查找廉政风险点

找准廉政风险点是廉政风险防范的关键,我们重点加强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权利的监督。在安监行政执法权方面,找准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安全生产事故案件的查处、处罚等法律法规的执行等方面存在的廉政风险点。要求从领导干部开始,每个人结合工作职责,认真查找个人的思想道德风险和岗位职责风险。经过认真排查分析,全局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奖励、其他权力六方面共排查440个风险点,其中一等风险点5个,二等风险点145个,三等风险点290个。? ?

(四)结合岗位,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

围绕排查确定的各类风险点和风险等级,我局组织各处室、宣教中心和个人根据查找出来的风险点有针对性地结合岗位制定防范措施,着力形成以岗位为点、以程序为线、以制度为面的廉政风险防范机制。个人岗位风险主要由本人对照与自身业务工作相关的法规规章,提出防范控制风险的具体措施和方法。按照局《实施方案》要求分步骤进行,第一步由处室负责查找,报局行政权力运行领

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备案。第二步局行政权力运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局领导小组审核备案。第三步经局党组根据报批、执行过程和监督、检查、考核等有关纪律环节,将研究制定的具体防控措施和相关工作程序,报市纪委有关部门待审。

(五)区别情况,评定等级风险

对各处室、宣教中心及个人查找出的廉政风险点,根据出现风险的可能性、危害性大小的不同情况,进行了风险等级的评定,一级风险由市纪检部门重点监控,二级风险由局纪检组重点监控,三级风险由各处室(部门)负责人监控。在整个风险防范工作过程中,各处室、宣教中心把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到实际工作中,贯穿于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实现了廉政风险防范与安全监管工作有机结合。广大安监干部廉政风险防险意识普遍得到提高。从领导班子成员、中层领导到一般干部,随着廉政风险防范工作的不断深入,特别是以前一些被忽视的潜在风险点被查找出来后,全局干部的认识开始转变,认识到这次廉政风险防范工作开展的及时性和必要性,认识到做好廉政风险防范工作就是更大限度地降低违法违纪风险,更好地保护自己。

此次全局行政权力运行制度系统建设各项工作能够顺利开展,高效推进,取得全面胜利,与局党组高度重视,各业务处室协调配合,相关工作人员共同努力是分不开的。在行政权力运行制度系统建设工作过程中,党组书记、局长张弘卓同志多次听取汇报,帮助梳理思路,研究部署各阶段工作。部分业务处室主要领导也能够身先士卒,在处理完本部门繁重工作同时,继续加班加点做好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有的甚至牺牲了大量业余时间。还有部分处室全体动员,共同研究,深入分析本部门“三定”职责内容,以确保部门行政权力清权、确权的全面、规范,不漏项。总之,正是通过全局上下共同努力,协调配合,使得我局行政权力运行制度系统建设工作任务得以顺利完成,这也充分体现了我局干部职工敢打硬仗,乐于奉献、团结协作的精神。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第二篇:水资源行政权力运行制度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制度............1 取水许可审批制度........................................................................................................3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批制度............................................................................6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行政处罚制度............................................................................8 对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行政处罚制度..............................................10 用水计划审批制度......................................................................................................12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节水设施建设方案审查制度..............................................14 水资源费征收制度......................................................................................................16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政处罚制度..18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制度

一、责任单位

鸡东县水务局水政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责任人

主任、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0号)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补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四、强制拆除条件

(一)应当由水务局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二)水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

(三)水务局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五、程序

(一)立案。受理举报或者检查发现,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属于水务局管理、事实清楚、未过行政处罚时限,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形成书面意见并经局长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查,予以立案;

(二)调查。承办人在内的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制作调查(检查)笔录,并照(录)像;

(三)听取陈述和申辩。承办人书面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的事实和拟采取的处理措施及法律依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四)复核。承办人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本人签名后报办务会研究;

(五)要求限期补办手续。由承办人制作《限期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签名,报办务会研究,经主任签名报主管局领导审查,加盖县水务局印章送达当事人;

(六)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逾期不补办手续或者补办手续未被批准的,制作《责令限期拆除违法设施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报主管领导审查后,加盖县水务局印章送达当事人;

(七)决定强制拆除。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承办人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形成书面意见并经主任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查,作出是否强制拆除的决定;

(八)组织强制拆除。组织强制拆除或者封闭未取得取水许可批准文件,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恢复原状;

(九)善后工作 l、要求当事人承担因强制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

2、在对当事人因同一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中,处当事人5万元以下罚款。

(十)结案。制作结案报告,将执法文书归档。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的,县水务局依法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六、监督检查

本单位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政水资源办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中层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党委(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报县纪委、监察局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通的工作。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由县纪委、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取水许可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鸡东县水务局水政水资办

二、责任人

主任、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四、须提交的资料(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四)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五)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六)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七)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八)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五、审批条件

县(市)水务局负责审批其辖区范围内年取地表水40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200 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并负责征收上述取水的水资源费。

(一)取水必须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水资源的配置以及国家产业政策,或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二)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通过县水务局组织的审查;(三)建设项目应当编制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申请取水量不得超过黑龙江省《用水定额》测算出的水量;

(四)建设项目的退水必须达标排放,退水后相关水域水质必须符合《黑龙江省地表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目标;

(五)地下水的开采不超过本行政区地下水开采计划和区域可采总量,并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

(六)取水不得损害上下洲、左右岸以及第三者的合法利益。

六、审批程序(一)申请和受理

1、应当由县水务局负责取水许可审批的新建设、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申请利用多种水源,其中最高审批机关是县水务局的;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 机构的,均应当向县水务局提出取水申请。

2、县水务局办公室收到取水许可申请后,转水政水资源办。承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向主办人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予以受理;(2)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建议通知申请人补正;(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3、水政水资源办承办人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的意见并将意见通知申请人。建议不受理取水许可申请的,应当报办务会审查同意。

受理或者不受理取水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办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和决定

l、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2、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3、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批程序;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程序。

4、承办人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取水申请并由本人签名的书面建议,报办务会讨论:办务会讨论后,形成本办意见由主任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核;决定批准的,由主管局领导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三)核发取水许可证

1、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水务局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

2、经承办人验收,提出书面验收意见,共同签名后报办务会研究;验收合格的,经主任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同意,向申请人核发加盖水务局印章的取水许可证;

3、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由承办人审查后提出书面意见,共同签名后经办务会研究;审查合格的,经主任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同意,向申请人核发加盖水务局印章的取水许可证;

4、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在水利局网站上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七、监督检查

本单位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政水资源办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中层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党委(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报县纪委、监察局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通的工作。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由县纪委、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县水务局水政水资源办

二、责任人

主任、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

四、须提交的资料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县水务局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的,排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主要包括对有利害关系第三方的承诺书等;

五、审批条件

(一)新建排污口;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由县级办理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由县级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

(二)改、扩建排污口:原排污口由水利局负责审批,或每年污水排放量大于100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

(三)受纳水体水功能区水质超标或者排污口设在两市之间缓冲区,且每年污水量大于50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

六、审批程序(一)申请和受理

1、县水务局办公室收到取水许可申请后,转水政水资源办.承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予以受理;(2)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建议通知申请人补正;(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2、水政水资源办承办人在1个工作日提出的意见,并将意见通知申请人。建议不受理申请的,应当报办务会审查同意。

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处室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和决定

1、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根据需要可以对入河排污 口设置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评审,并将所需时间告知排污单位。根据专家意见并征求入河排污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综合考虑排污口设置可能对上下游水功能区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2、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需要听证或者应当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将所需时间告知排污单位。

3、承办人提出由本人签名的书面审批意见,报办务会讨论;办务会讨论后,在形成本办意见由主任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核;决定批准的,由主管局领导签发申请批准文件,并及时在水利局网站上对予以公告。不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排污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将有关决定抄送负责该报告书(表)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县水务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专家评审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七、监督检查

本单位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政水资源办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中层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党委(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报县纪委、监察局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通的工作。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由县纪委、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行政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

鸡东县水务局水政水资源办

二、责任人

主任、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0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四、处罚条件

伪造资质证书或者没有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业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起未超过2年。

五、处罚程序

(一)立案。受理举报或者检查发现,对有关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经办务会研究,报主管局领导审查,予以立案。

(二)调查。指派包括承办人在内的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形成经本人签名的书面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审查。办务会对案件情况进行研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由主任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审定。

(四)处罚告知。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书》,由主任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查。

《水行政处罚告知书》要载明拟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送达。将加盖水务局印章的《水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六)复核。承办人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提出经本人签名的书面复核意见,报办务会研究。

(七)处罚决定: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签名后报办务会研究,经主任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查,加盖水利局印章。对重大水行政处罚,要报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八)送达。承办人向当事人宣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不能当场送达的,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

(九)执行。当事人按照要求将罚款缴到县水务局指定的银行。

(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未按照要求缴纳罚款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结案。填写水行政处罚决定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参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法组织听证。

六、监督检查

本单位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政水资源办对本制度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中层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党委(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报县纪委、监察局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通的工作。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由县纪委、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行政

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

鸡东县水务局水政水资源办

二、责任人

主任、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0号)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

四、处罚条件

伪造资质证书或者没有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业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起未超过2年。

五、处罚程序

(一)立案。受理举报或者检查发现,对有关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经办务会研究,报主管局领导审查,予以立案。

(二)调查。指派包括承办人在内的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形成经本人签名的书面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审查。办务会对案件情况进行研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由主任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审定。

(四)处罚告知。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书》,由主任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查。

《水行政处罚告知书》要载明拟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送达。将加盖水务局印章的《水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六)复核。承办人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提出经本人签名的书面复核意见,报办务会研究。

(七)处罚决定: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签名后报办务会研究,经主任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查,加盖水利局印章。对重大水行政处罚,要报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八)送达。承办人向当事人宣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不能当场送达的,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

(九)执行。当事人按照要求将罚款缴到县水务局指定的银行。

(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未按照要求缴纳罚款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结案。填写水行政处罚决定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参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法组织听证。

六、监督检查

本单位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政水资源办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中层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党委(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报县纪委、监察局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通的工作。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由县纪委、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用水计划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鸡东县水务局水政水资源办

二、责任人

主任、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审批依据

(一)《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向其报送本行政区域下一取水计划建议。第三十五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其本的取水情况总结(表)和下一的取水计划建议(表)。水力发电工程,还应当报送其下一发电计划。公共供水工程,还应当附具供水范围内重要用水户下一用水需求计划。” 第三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开始取水前30同内,向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其该的取水计划建议。

四、须提交的资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用水计划申请表;

(二)上一用水总结(用水计划合理性分析);

(三)新投产项目及用水设备、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要求提供水平衡测试报告;

五、审批条件

由县水务局发放取水许可证并进行监督管理的取用水单位用水计划,行署、市、县农垦总局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计划建议。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批准:

(一)符合流域或区域水资源供求规划;

(二)符合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取水许可证审批的有关内容;(三)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措施落实;

六、审批程序(一)申请和受理

1、县水务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转县水政水资源办。承办人在2个工作同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予以受理;(2)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建议通知申请人补正;(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2、水政水资源办承办人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的意见,并将意见通知申请人。建议不受理申请的,应当报办务会审查同意。

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办印章并注明同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和决定

l、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 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并根据下一的水资源状况预测,决定是否批准用水计划。

2、承办人应当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申请并由本人签名的书面建议,报办务会讨论;办务会讨论后,形成本办意见由主任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核;决定批准的,由主管局领导签发批准文件,下达用水计划,计划要在次年1月31日前下达。

七、监督检查

本单位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政水资源办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中层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党委(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报县纪委、监察局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通的工作。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由县纪委、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节水设施建设方案审

查制度

一、责任单位

鸡东县水务局水政水资源办

二、责任人

主任、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四、须提交的资料

(一)节水设施建设方案审查申请文件;(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三)设计部门关于建设项目配套节水设施的设计(文字、图纸);(四)(竣工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五、审批条件

(一)节水设施建设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二)节水建设项目资金已经落实;

(三)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四)节水措施能够保证取用水不超过用水定额确定的水量。

六、审批程序(一)申请和受理

l、县水务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转县水政水资源办。承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予以受理;(2)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建议通知申请人补正;(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2、水政水资源办承办人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的意见,并将意见通知申请人。建议不理申请的,应当报办务会审查同意。

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办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和决定

1、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2、承办人就当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申请并由本人签名的书面建议,报办务会讨论;办务会讨论后,形成本办意见由主任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核;决定批准的,由主管局领导签发批准文件,下达用水计划,计划要在于年1月31日前下达。

七、监督检查

本单位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政水资源办对本制度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中层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党委(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报县纪委、监察局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通的工作。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由县纪委、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水资源费征收制度

一、责任单位

鸡东县水务局水政水资源办

二、责任人

主任、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征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局关于贯彻(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通知》(黑政办发[202_]58号);

(四)《黑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使用规定》(黑水政字[1995]90号)。

四、征收条件

对本县范围内,县水务局负责取水许可审批的建设项目取水,均由县水资办负责征收水资源费。

五、征收标准

取用地下水的,工矿企业、建筑业和服务业每立方米三角;取用地表水的,工矿企业、建筑业和服务业每立方米一角;火力发电利用河道直流供水冷却的,每立方米二分至三分;大中型水力发电每发一度电二分。

六、征收程序

(一)在每月最后一日,取水单位向水政水资源办报告本月取用水情况,由承办人负责对用水量进行审核或者委托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实际用水量进行审核;

(二)由承办人起草《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并签名,报办务会研究,形成本办意见,经主任签名报主管局领导审查;

(三)加盖县水务局印章,直接送达取水单位,或者以特快专递邮寄到取水单位;

(四)取水单位在接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后七日内将水资源费缴至指定账户;

(五)在查收到取水单位缴纳的水资源费后3日内,由办财务负责缴至同级国库。

取水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县水务局依法参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取水人的请求合理,得到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法院支持的,县水务局撤销、变更《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

取水单位在接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后七日内,未将水资源费缴至指定帐户的,从滞纳之同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取水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未缴纳水资源费的,自应当缴纳水资源费之日起的三个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监督检查

本单位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政水资源办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中层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党委(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报县纪委、监察局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通的工作。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由县纪委、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政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

鸡东县水务局水政水资源办

二、责任人

主任、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四、处罚条件

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属于水务局管理范围,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起未超过2年。

五、处罚程序

(一)立案。责任办受理举报或者检查发现,对有关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经办务会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由主任签名,报责任处室主管局领导审查,予以立案。

(二)调查。责任处室指派包括承办人在内的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形成经本人签名的书面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审查。责任办对调查情况进行审查,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经主任签名后报责任处室主管局领导审定。

(四)处罚告知。由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书》,并签名后,由责任办务会研究,经主任签名,报主管局领导审查。《水行政处罚告知书》要载明拟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送达。将加盖水务局印章的《水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六)复核。承办人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提出经本人签名的书面复核意见,报办务会研究。

(七)处罚决定: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签名后报办务会研究,经主任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查,加盖水利局印章。对重大水行政处罚,要报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八)送达。承办人向当事人宣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不能当场送达的,在7 Fl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九)执行。当事人按照要求将罚款缴到县水务局指定的银行。

(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未按照要求缴纳罚款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结案。填写水行政处罚决定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参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 讼。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法组织听证。

六、监督检查

本单位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政水资源办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中层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党委(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报县纪委、监察局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通的工作。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由县纪委、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篇: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公开制度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公开制度

一、本单位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职权目录、法律依据、权力运行流程图,通过管理委员会政府政务网征迁安置办窗口向社会全面公开,并充分利用办内政务公开栏和新闻媒体机构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实行首长负责制。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作为本单位分管及科室(单位)的第一责任人,纳入绩效考评作为考核内容。

三、实行限时办结制。凡是群众和企事业等单位到本机关办事的,一律实行一次性告知,并严格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办理并答复(批复)。

四、设立行政权力运行公开工作投诉举报电话,受理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相关情况的投诉和举报,对行政权力公开执行情况按流程图确定的程序,进行动态跟踪。对行政权力公开运行工作执行不力、敷衍塞责、弄虚作假以及损害群众利益的人和事,实行效能问责制。

第四篇: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集体讨论制度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确保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公正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局领导集体研究办法,对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进行集体研究决定,对所有的行政确认、行政给付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

大新县水产畜牧兽医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集体讨论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长:局长 副组长:分管副局长

成员:办公室、畜牧与饲料股、水产股、渔政股、卫监所等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县局办公室。

第四条

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集体研究的案件包括:

(一)行政处罚需要在“级”和“档”与工作升(降)级调整处罚的案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案件;

(二)新闻媒体、上级机关或党政领导过问、交办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案件;

(三)作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四)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

(五)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的案件。

第五条 有关股室(办)对需提交局领导集体研究的案件,由股室(办)负责人把行政许可的事项、股室(办)意见建议,行政处罚案件建议处罚幅度,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事项,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须提前向局领导提出。由局领导确定集体讨论具体时间。局办公室负责通知相关人员。股室(办)负责人、经办人携带案卷材料参加集体讨论案件。

第六条 股室(办)负责人或经办人汇报。在汇报前应制作汇报提纲,汇报时需实事求是,严禁凭主观推测、想象汇报。汇报完后将汇报提纲提交留存。

第七条 参加集体讨论案件人员在听取汇报后,就案件的定性以及拟作出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的处理意见情况各自发表意见,阐述的内容要明确、具体。经过讨论研究,最后形成统一的行政执法集体讨论案件意见。局办公室负责对集体讨论案件情况作完整、规范的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第八条 有关股室(办)未按规定执行行政执法集体讨论决定的,由有关股室(办)的经办人及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集体讨论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扎实推进行政权力运行制度系统建设

扎实推进行政权力运行制度系统建设 全力打造公正、廉洁、善战的公安“铁军”

XX县公安局 202_年11月18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按照会议安排,我代表县公安局就全面推进“五大系统”,抓好行政权力运行制度系统建设作表态发言。

“五大系统”建设,是贯彻反腐倡廉战略方针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反腐倡廉制度创新和预防腐败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符合县情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和有效载体。就公安而言,“五大系统”建设,是全面加强公安法制建设,大力提高公安机关执法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重要途径;是大力加强公安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队伍正规化建设水平,增强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的有效载体。11月5日,县委、县政府下发《关于全面推进“五大系统”建设的意见》后,我局高度重视,迅速将“五大系统”建设工作摆上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要求全局上下务必要下真功夫把这项工程抓实、抓好。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方案要求,在行政全力运行制度系统建设方面,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领导,扎实推进

行政权力运行制度系统建设,是“五大系统”建设的首要 内容。我们县公安局党委认识到,建设公开透明、运行规范、制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制度系统,实现政务公开,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要求,是构建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具体到公安机关,行政权力运行是否公开透明、高效规范、置于监督,既直接影响到公安管理、服务、执法水平的提升,又影响到公安执法公信力和人民满意度的提升,还影响到公安机关形象与威信的提升。因此,对行政权力运行制度系统建设,我们更要重点抓、突出抓。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从本部门抽调足够的、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快速行动起来,加班加点,保证高标准,按时完成建设任务,为其他单位树榜样。

二、全面清理,全程公开

我们将坚决按照方案的要求,对本部门的行政权力进行全盘清理、如实上报,该留的留,该消的消,该放的放,绝不揽权、藏权,彻底解决民警“官小权大”、公安“包打天下”的问题,坚决制止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真正做到依法用权、规范执法。按照要求,我们还要精心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提高行政效能,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公开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彻底根除乱罚款、乱收费、暗箱操作等现象,增加公安执法透明度,真正做到阳光执法、为民用权。

三、完善机制,源头防范

我们将按照方案要求,不放过任何一个步骤、任何一个部 位,任何一个节点,认真、全面的查找公安执法方面存在的容易滋生腐败问题的环节,不怕揭短、亮丑,把可能存在廉政风险的地方都找出来,精确确定公安执法工作中的廉政风险点。认真剖析、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针对性强,操作性好,实效性高的严密、科学、管用的防范措施。对廉政风险,从源头上加以防范;对廉政建设,从机制上进行保证。同时,进一步加强民警的思想教育,端正执法理念,提高执法素养,打造公安执法“铁军”。

“五大系统”建设,契合了新时期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和队伍建设的需要,行政权力运行制度系统建设的开展,必将会进一步增强公安的执法公信力和队伍的战斗力,我们有信心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谢谢大家!

抚顺市安监局行政权力运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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