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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会被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编辑:雾花翩跹 识别码:22-1088237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02 02:40:26 来源:网络

第一篇:什么情况下会被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什么情况下会被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时间:202_-11-27 16:14:38 来源:内江市工商局 作者:法制科 阅读12837次

驳回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适用于两种情形: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条例》规定受理条件的。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后起诉对象之确定202_年5可选择》一文,时如何选择起诉对象的问题,提出了作者的观点,笔者对此有不同意见,在此略抒己见。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政复议法未作规定,补法律漏洞,际效果看,理论区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针对行政复议法关于此种特殊情况的立法疏漏作了有效的补充规定。该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一,是参照行政诉讼法理论所作的规定。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增加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方式,该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为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却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时作出的特别规定。笔者认为,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一般情况下,只能以该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为起诉对象提起行政诉讼。于行政复议前置情形、申请人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尚未届满时,行政诉讼。主要理由如下:第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而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行政复议机关是在认定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前提下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存在以原行政行为为起诉对象的问题,为之一为起诉对象的问题。

22日的行政·执行版刊登了王瑞芳同志撰写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后起诉对象文中对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时应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属于立法上的疏漏。行政复议机关在实践中通常会作出终止行政复议决定送达给申请人。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起诉被诉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行政复议机关以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为由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且

在此情况下,由于并不存在一个已经作出的原行政行为,至于申请人能否直接提起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施行以前,但是却混淆了驳回与终止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此情形之二,则是针对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只有当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不属申请人才可以就原行政行为提起也不存在选择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或者原行政行 5日内进行审查,除前款“对行政行为了弥虽然从实”此情形之

因此,既笔者认为,也是

月终止行政复议与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具有类似的结果,(二)受理行政复

不可以的。因为在此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已经认定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其在行政复议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该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允许申请人直接提起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则没有问题,但如果判决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或者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则必将出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与行政复议机关生效决定相矛盾的问题。第二,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才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时,行政复议机关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实际上是对其自身错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一种纠正。由于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对原行政行为进入实体审查前就终结了行政复议程序,因此,行政复议机关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时根本未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实体审查,该决定是在认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对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程序性请求的驳回,而不是在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实体审查并予以肯定的前提下,对申请人提出撤销原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实体性请求的驳回。因此,行政复议机关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能视为维持原行政行为,也不能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直接以原行政行为为起诉对象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主要包括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与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等,当行政复议机关以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为由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时,正是基于对上述法定受理条件中的一个或几个作出了否定性的认定。

如果允许申请人直接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而人民法院却在认定申请人的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而进入了实体审理,并作出实体判决时,仍将出现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与行政复议机关生效决定相矛盾的问题。而这种情况完全可能出现,因为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间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申请人与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有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衡量标准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个程序中也是一致的。只在法定期限上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为六十日,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为三个月。如果行政复议机关仅以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为由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这时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完全有可能尚未届满,因此,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才可以针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无论人民法院作出何种裁判均不会产生与行政复议机关生效决定相矛盾的结果。

第三,当行政复议机关以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为由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时,因不存在一个已经作出的原行政行为,故不存在行政复议前置的问题。当行政复议机关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为由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时,则可能存在行政复议前置的问题。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原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当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该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或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时,由于该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只是对行政复议机关错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所作的程序性纠正,其处理结果等同于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能视为原行政行为已经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因此,申请人将不仅丧失了申请行政复议的程序性权利,而且将同时丧失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权,自然不存在人民法院支持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后,申请人再起诉原行政行为的问题。

李 蕊

驳回复议申请应以原机关还是复议机关为被告?

作者:永丰县人民法院 肖丽华发布时间:202_-05-14 13:29:

51------------------

【案情】

202_年9月孙某向永丰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后,审查了孙某的个人档案,发现孙某个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1960年7月,而孙某提交的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时间为

载不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劳社部发

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的出生时间为准。”确认原告的出生时间为其本人档案最早记载的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拒绝为孙某办理退休手续。

申请,永丰县人民政府以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为由作出驳回孙某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决定。孙某不服,向永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决定。

【分歧】

驳回复议申请应以原机关还是复议机关为被告

一种意见认为,驳回复议申请的复议决定,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机关即永丰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照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处理。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不服的,议机关的,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故该案应以复议机关即永丰县人民政府为被告。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这条规定新增加了一种复议决定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而驳回复议申请,并不属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之情形。

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1999] 8孙某不服,? 并没有改变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1958年71960向永丰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之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由于出生时间记7月,因而以孙某可视为维故该案应以原应比 “有下《中华月。号《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年要求撤销永丰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因对程序上请求权的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如果当事人起诉复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或不作为的,可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但并不意味着除这两种情形之外就不能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诉讼是当事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若要对该项权利进行限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故笔者认为应以行政复议机关即永丰县人民政府为被告。

第二篇: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地税行复〔××××〕×号

申请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公民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此项用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时,公民申请行政复议时不列此项)。

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名称,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身份证号码)。

第三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公民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此项用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时,公民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时不列此项,如有多个第三人应依次列明)。

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申请人名称)(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名称)(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年×月×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名称),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于××××年×月×日收悉并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局查明:

一、××××××××;

二、××××××××;

三、××××××××; ……

——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此处重点写明属于驳回申请情形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

本局认为:

一、××××××××;

二、××××××××;

三、××××××××; ……

(此处根据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引用相关法律依据,阐明复议机关观点。)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款第(×)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四十二条(只在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而申请人不变更被申请人的情况下适用)的规定,驳回你(们、单位)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被告名称)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

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

第三篇: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粟某某,男,XXXX年5月14日生,汉族,广西XXXX人,住XXXXXX镇塘堡村洪山堡屯XX队X号。

委托代理人:XXXX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XXXX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XX 县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XXXX人民政府202_年12月24日作出的撤销永林证字(202_)第00002420号林权证的决定,依法提出行政复议。

申请事项: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撤销永林证字(202_)第00002420号林权证的决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粟某某系XXXXXX镇塘堡村洪山堡屯村民。1999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XXXX人民政府依法为申请人颁发了永林证字(202_)第00002420号林权证。202_年9月,因有本集体村民对林地使用权提出异议,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交出林权证并予注销,遭到了申请人拒绝。202_年初,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所在村口墙上张贴《XXXX人民政府撤销林权证公告》,决定撤销申请人粟某某的编号为永林证字(202_)第00002420号林权证。其理由是:永林证字(202_)第00002420号《林权证》在发证时尚存争议,不符合《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 1

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决定撤销永林证字(202_)第00002420号《林权证》。被申请人于202_年1月24日将《XXXX人民政府撤销林权证公告》送达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如不服该决定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相关权利。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上述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完全不合法的,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撤销永林证字(202_)第00002420号林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事实根据。

被申请人的《XXXX人民政府撤销林权证公告》中认定永林证字(202_)第00002420号林权证在发证时尚有争议,却对发证时确实存在争议的事实只字未提,足见被申请人作出该决定没有任何事实根据。

二、被申请人撤销永林证字(202_)第00002420号林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202_年11月2日发布的《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其第十条根本就没有“第一款第(三)项”。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系国家林业局于202_年2月8日下发,其中规定“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要对已办理的林权登记和已发放的林权证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登记并发放林权证的,要依法予以撤销。”很显然,该《通知》规定可以撤销的仅仅是指通知下发之日已办理林权登记和已发放而且是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登记并已发放的林权证。申请人持有的永林证字(202_)第00002420号林权证系在《通知》下发之后(202_年12月25日)发放,其不属于该《通知》所规定的可撤销林权证的范畴,更何况被申请人在决定中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林权证系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登记和发放。被申请人在此情况下直接作出撤销林权证的决定,显然无法可依。

三、被申请人撤销永林证字(202_)第00002420号林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永林证字(202_)第00002420号林权证系被申请人根据《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登记核发,由申请人持有的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在申请人依法取得该林权证后,即便是有人对林权证提出异议,也应属林地权属纠纷,依法应当按照《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确权处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地调查,核实证据;

(二)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

(三)组织和解、调解;

(四)行政主管部门集体讨论提出确权建议;

(五)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决定。而被申请人未按照上述程序处理林地权属争议,直接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撤销永林证字(202_)第00002420号林权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不容置疑。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没有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且程序严重违法。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上级人民

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依法作出裁决。

此致

XXXXX市人民政府

附:复议申请书副本一份。

申请人202_年3月4日

第四篇: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

四、男、28岁、身份证号码:***345

住址: 西乡塘鲁班路100号、邮政编码:530004

委托代理人:刘阳,住址:大学东路100号

被申请人: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交警大队

地址:荔枝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张三职务: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交警大队大队长

复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202_年2月12日做出的对其交通违章的处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请求撤销该处罚。

主要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2_年2月12日驾驶牌照为桂A00001的悍马牌汽车经过广西大学路口,由于交通堵塞掉头,后被告知受到西乡塘交警大队的处罚,并被要求在限定时间内接受处罚。

申请人认为:

首先,根据当时实际情况,申请人作出掉头行为出于交通堵塞被迫状况,因此事实认定不清,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因此处罚决定不合法。

其次,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违章处理决定是建立在采信市民刘三手机照片基础上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 点、事实。”,刘三手机照片不能作为认定申请人违章的技术数据依据,且刘三不属于交警大队执法人员,因此不存在表明身份的程序,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七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规定,显然证据是不充足的,程序是不合法的,因此应当予以撤销。

再次,被申请人作出交通违章处罚决定没有直接通知或者当场告知申请人,而是以公告方式发布到网上,根据行政行为程序的“公开原则”,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没有有效地外在意思表示应被认为是无效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因此,该行政行为不成立,是自始无效的。据此,申请人不是在处罚决定公布之时知道该处罚决定的,因此申请人在知道处罚决定60日内提出申请,与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效的规定并不矛盾。

南宁市公安局颁布的《南交管201001》号文件,开展“市民参与维护交通秩序”活动,只要有市民提供驾驶员违章照片即可获得奖励。如果仅以市民拍摄的照片为依据进行舆论的声讨,是合情合理的。但是,市民拍摄的照片作为交管部门认定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据,显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市民的照片为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在认定事实上是不合法的,在执法程序上也是不合法的。因此《南交管201001》号文件效力上是与上位法抵触的,据此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法行为。因此,申请人对于此项文件的效力、出台的目的提出质疑。

根据以上事实与理由,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该行政行为符合撤销条件,申请撤销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交警大队做出的对申请人的处罚决定。

此致

南宁市公安局

申请人:李四

委托代理人:刘阳

202_年4月15日

附:《》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处罚法》

第五篇: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本)——(环境资源,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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