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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行政问责制
编辑:九曲桥畔 识别码:22-997877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17 00:45:50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浅析中国行政问责制

浅析中国行政问责制

摘要:行政问责制作为一种事后监督机制,能够在行政监察事前事后监察中都无效时进行补充,有效强化了行政监察的作用。在现实运行中行政问责制出现了重官言,轻民意、执行力度不够、重有错问责,轻无为问责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法律制度不完善,信息不公开,体制权责不清,问责不科学等。官员问责制度关系到党的公信力和执政能力,因此采取一系列措施完善问责法制和程序;建立责任评估体系;实施信息公开透明;加大监督力度,构建监督网络;加强官员素质教育,提升官员自身软实力等是势在必行的。

关键词:行政问责 措施对策 公权力 制度体系

随着国家政治制度改革的日益深入,行政问责制也在不断完善。行政问责制就是对不履行法定行政义务或者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进行定向追究的一种事后监督制度。它的根本目的是对行政失范行为的监督和预防,主要手段包括各种形式的行政和司法的追究,目前运行方式主要是撤职、引咎辞职、官员问责等。①但是问责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偏离了行政问责的本意。因此本文在找出问题的基础上探讨对策。

一、行政问责制的意义

(一)行政问责制有利于推动政治文明进程

政治文明建设的最主要在于民主政治的建设。人民群众通过监督权和罢免权充分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保证民主政治的优越性。行政问责制度将从制度和思想上推动政治文明进程。对以往“官本位”观念和人治思想造成很大的冲击,进而构建“民本位”理念和法治思想。

(二)行政问责制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构建责任政府

当代政府不仅要打造高效型政府、服务型政府,还要打造责任型政府。群众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可解政府职权的行使和监督政府行政行为,政府要对人民负

责,严格行使手中的权利,对人民负责。行政问责制能够促使政府官员对群众负责。

(三)行政问责制有利于约束和规范政府官员的个人行为,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原始社会末期,恩格斯称之为军事民主制时期,形成了部落联盟或酋邦,随着部落联盟或酋邦事物的增多,出现了与人民大众相分离的公权力。②公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政府官员应该时刻谨记,慎重行使公权力。行政问责制从制度设计上就预防官员渎职失职,从而维护公务员队伍的纯洁性。

(四)行政问责制的实行有利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

问责制不仅问责出错出问题官员,也问责不作为官员。从而打造廉洁政府,勤政政府,有为政府提高政府执政能力。

(五)行政问责制有利于推进干部制度改革

干部能上不能下,这是我国干部管理制度中长期存在的问题。③官员的提拔和任用,往往是上级说了算,官员只对上级负责。行政问责制有利于打破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陋规建立正常的提拔任用制度,淘汰不合格官员。

二、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一)重官言,轻民意

现在的问责制度主要是官员问责官员,政府官员掌握了大部分信息资源,公民了解甚少,无法参与问责以及监督。

其次是公民问责渠道不畅通,公民表达民意的渠道受到了一定限制。另一方面是重行政问责,轻民主问责。民主问责相对于行政问责来说,是一种更有效、更全面、更符合民主政治要旨的问责制度。④但目前启动的大多数是行政问责,即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问责,上级领导对下级领导的问责,政府对官员的问责,鲜有民主问责主体的介入。从而导致行政人员只对上级负责而不是对下负责,唯上是从,而不是唯人民利益、公众利益是从。在行政问责方式下,如果上下级承担问责后果时,就难以保证问责结果是公正的。如果领导偏袒下属,问责制就会形同虚设。

(二)重副职处罚,轻正职问责

我国宪法规定,政府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但现实操作中,受到问责的官员大多是副职,成了正职的替罪羊。一些政府部门权力集中在“一把手”,重要的决策安排都是由他拍板或授意决定,副职一般都是言听计从,一旦出问题,责任大都在于副职人员干部,而真正的决策者却可以置身事外,难以让官员信服。

(三)重有错问责,轻无为问责

有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存在“乱作为”和“不作

为”两个方面的问题,尤其是“无为”现象比较严重。问责对象从追究有错官员向无为官员深化的制度的推行,有利于提高领导干部工作效率,有利于领导干部工作作风转变,是领导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领导者的权力与所负有的领导责任是辩证统一的,他拥有权力也就必须承担责任,领导的无为本身就是一种过失。当前的行政问责制只局限于有错问责,特别是重大安全事故领域内的有错问责,对“不作为”尚未纳入问责范围。使得问责制形成狭隘的惩戒过错的制度,对官员形成不好的导向。

(四)多惩罚的事后问责,少事前事中督促问责

从近些年的问责实践来看,对官员的处理多集中于两种情况,一种是重大责任事故,一种是产生严重影响的群体性事件。不能否认重大事件发生后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对整肃吏治的重要性,但是必须注意到,公众利益的实际损害往往已经发生,大部分情况下还不能挽回。因此,以事前事中督促为目的的问责则可以防微杜渐,以更低的成本更加有效地维护人民利益。如果问责总是停留在“只管起火,不管冒烟”的阶段,那么这个问责制度就不够完善,其效果也会大打折扣。一套好的政治制度一定是而且必须是从全方位考虑的制度。

三、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认识存在偏差,问责心理欠佳

认识偏差主要变现在:一是行政问责工作是“走过场”“作秀”,是“马后炮”“事后诸葛亮”。平时没有真正贯彻落实,更谈不上有具体的措施和行动,只有遇到问责风暴时才糊弄一下。二是有的认为启动问责制会影响政府形象。出错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后就不了了之,并不真正实行行政问责处理,以便给外界一个两好的形象。三是把行政问责制简单等同于有错问责。某些行政人员以为只有自己作为当事人出问题,直接有重大错误或者过失才会承担责任,而对不作为不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法律法规缺位,难以完全问责

近几年,各地地方政府出台了专门的行政问责制度,但从总体来说,这些地方性的规章制度,效力不高,适用范围不大,还没有统一的关于行政问责制的法律,行政问责法律规定比较零散,关于行政问责的程序法、诉讼法以及相关的配套规定还比较欠缺。我国当前行政问责处分的主要依据《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仍未从根本上解决实施行政问责制所依赖的基础性制度问题。现行的规章制度都存在很大的漏洞,对行政问责制度规定不完善,有很多的界定属于模糊的,笼统的规定,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行政问责制缺失的基础性制度问题。

(三)体制权责不分,造成问责困难

实行行政问责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对于每个行政人员的权责有明确的界定。由于历史等原因,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权限不够明细,在追究责任时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

实行科学,有效的问责还必须正确处理党政关系,科学合理界定和划分党政之间的责任。我国目前的党政关系还没有调试到最佳状态,具体表现在党政之间承担的责任界定和划分不够清晰。同时,行政官员的多重身份必然会出现在在责任划分中的混乱和不清晰,从而也造成行政问责出现异化状况。

(四)信息公开不够,影响公众知情

信息公开是防止行政问责异化的不可或缺的条件。政府及其行政人员履行公职行为方面的公开和透明是行政问责有效实施的重要信息保障。加大行政信息公开化、透明化的力度,依靠人大,大众,司法,媒体等各方面实行全方位监督。但是目前信息公开,政务公开的实施效果并不好,信息公开的力度和广度上都与问责主体知情权的真正全面享有的存在一定的差距。信息公开的主动权在政府手里,公众只能被动的等待和接受,某些人想通过信息屏蔽和信息不对称来实行‘暗箱操作’,信息公开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和制约。

(五)制度机制不全,影响科学问责

从行政问责的外部制度来看,目前还缺乏实行行政问责制所需要的完整配套制度。从行政问责制的本身情况来看,一是行政问责制需要科学有效的监督,尤其是人大的监督机制有待进一步充分发挥作用;二是还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来对党与政府、党与政府各部门以及各级官员的权责作明确的划分。此外,各种相关的配套机制信息公开制度、舆论监督机制、民众参与机制等也存在不健全的情形,也是导致行政问责异化,影响科学有效问责的因素。

四、解决中国行政问责制某些问题的思路与对策

(一)完善人大及其常委、社会公众对政府及行政人员责任的追究体制

政府及行政人员责任追究的实现机制包括自我追究、党政追究、权力机关追究、社会追究等实现方式,在这几种追究中,权力机关追究是最重要的。⑤完善人大及其常委对政府及行政人员责任的追究制度,必须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质询和罢免方式;完善人大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和财政预算报告制度;完善人大及其成为会对政府组成人员的评议制度、对专项事务的评议、审查制度。

就当下而言,首要问题是加强人大对政府组成人员的问责机制建设,这需要考虑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其一,激活质询权。激活质询权主要从改进质询流程和完善质询方式开始。改进质询流程的核心在于完善法律对于质询案的形式和内容方面的规定,比如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球对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可以提出要求,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询机关再次做出答

复。完善质询方式包括两个方面,即质询的提出方式和表达方式,都应该进行规范统一的程序。其二,增强罢免案的可操作性。人大代表对政府组成人员的罢免存在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从罢免案的实际运行来看,通常把违法犯罪作为罢免的理由,而忽略了其它可能的因素,应该加强罢免案的可操作性,只要有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对其选举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工作不满意,就可以提出罢免。其三,进一步优化人大发表的构成结构。比如减少官员代表的比例,提高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在人大代表中所占比例,这对提升人大代表的代表性无疑是好消息。在现行制度下,人大代表几乎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当代表很大程度上是“业余活动”。⑥

(二)政府责任划分进一步明确

科学的问责制的前提是在政府各部门之间、行政人员之间有明确且严格的职责分工,并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即所谓的职、权、责法定。针对职权责如何划分的问题,要明确以下三点:首先,合理划分执政党与政府之间的职责、权力和责任,只有把党的角色从行政部门中区分出来,才能真正避免问责过程中以党代政,以党纪代替法律的现象。其次,应该科学的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实现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法制化。再次,科学划分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⑦

(三)完善问责法制和程序

要健全官员问责制度,不能依据领导人的意志,也不能依据简单的行政文件或者临时性的行政决策来实施问责,必须有明确的、充分的法律依据来确定官员需要承担的责任。明确规定行政问责客体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即道德责任,行政责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

当然,倡导责任政府的关键不仅仅在于作出这些原则规定,还要健全科学的操作程序,通过科学规范的程序,规定何人以何种程序来判定官员失责也是十分重要的。

(四)建立责任评估体系

责任评估体系包括评估主体、评估标准、评估过程。在责任评估体系中,评估主体排在首位。依据权为民所授和权为民所用的行政目标,公民是责任评估的第一主体。公民可以以主人的身份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提出要求。当然由全体公民来评估在实践操作层面不太现实,可考虑采用和推行“人大主导模式”。另一评估主体是制定者与执行者。民间性和独立性的评估组织活机构也是一支比较公正的评估主体,可以扶持和培育。

评估标准的建立应该以公众是否满意为根本标准。特别是在重大决策时要进行评估,执行过程中要进行全程监督评估,确保不给民众和社会利益带来损害。

(五)实行信息公开,建立公众投诉体系

政府信息的公开和透明是建设责任政府,防止行政问责异化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信息屏障。政府信息不是政府专利品,它是一种公共产品,公民有知情权。当务之急是要指定和颁布一系列法规法律,将政府向公众公开政务信息制度化,而不是听政府操控。

信息公开可以借助于媒体。强调并保障媒体的报道权,是防止行政问责异化的一个前提条件。要从法律层面赋予新闻媒体以独立人格,保障媒体自由、公正的报道权,增加公共信息的透明度,使公共舆论媒体真正成为公众投诉的一个重要窗口。

(六)加大监督力度,构建立体监督体系

全方位立体监督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力度。人大是最高权利机关,人大常委会是长设机构,它具有质询权、特定问题的调查权、不信任投票权、罢免权、撤销权、弹劾权等。要真正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最终是这种监督走上制度化,常态化。

二、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作为公众舆论的载体的新闻媒体,是成为继司法、立法、行政之后的第四大社会权力主体,具有很强的监督功能。

三、重视和维护公众在监督方面的话语权。保障公众言论自由,维护公众在对行政机关及其人员实行监督方面的话语权。

四、强化监察部门的有效监督。

五、重视互联网监督。

(七)加强行政文化建设,提高政府官员素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加强政府官员的文化建设包括道德伦理教育、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尤其是行政伦理教育。理性,良知,履行义乌等公共道德对实现法治可以起到促进作用。从而提升公民对官员的信任感,政府的亲和力和公信力也会得到提升。

参考文献:

①.张创新、赵蕾:《从“新制”到“良制”: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制度化进程》; ②.韦庆远、柏桦《中国政治制度史》;

③.罗一斌、梁贵红 《当前我国行政监察乏力的成因及对策探析》

④.陈国权、李院林:《政府自利性:问题与对策》;

⑤.蒋劲松:《代议问责制初论》;

⑥.杨文军:《质询案现状管窥》;

⑦.林琰瑜:《政府官员问责制:多维理论基础与制度构建探析》; ⑧.张怀海:《关注领导干部问责制》;

第二篇:浅谈行政问责制

浅谈行政问责制

问责制,简而言之,就是责任追究制,问责的目的,不仅在于事后的责任追究,更主要的是监督、督促,促进权利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从而成为效率政府。行政问责制是对政府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及其后果追究责任的制度。行政问责是现代社会对政府的基本要求,也是政府自身建设的迫切需要,特别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政府问责制的推行和完善对于建设服务型政府有着重大意义。

一、问责制实施的重要意义

问责制从开始进入中国的政治生活,进入社会公正的视野,被广泛视为中国迈向责任政府的重要一步,问责制从非常时期的非常措施到走向制度化的轨道,暗示中国政治文化正在悄然地发生转型。问责制这一形式的出现对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重大的意义。

首先,问责制的实施,是对人民负责的一种具体表现。长期以来,尽管责任事故频频,但由于没有及时建立起有效的问责制,很多地方的官员对事故的发生总是上推下卸,互相推诿,致使许多问题不了了之。作为人民的政府首先必须对人民负责,当人民蒙受一定的损失时,有关责任人就应该为自己的失职、渎职行为负责任,就应该承担责任。

其次,问责制的实施有利于促进政府官员的廉洁奉公,恪尽职守。不实行问责制,是你好我好大家好,一团和气,谁

也不愿意承担责任,如此只能使许多官员在工作中追求平淡,工作平庸,不能真正为群众办好事,服好务。如果实行问责制,作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整个工作的运行好坏就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把领导责任与职位相结合,就会有利于官员及时反省自己,使其改正错误,纠正缺点,树立一种“守土有责”的意识,从而减少和避免更大的损失,确保自己在任期内努力工作。

第三,问责制的实施有利于提高政府公信力。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必须时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地位,对于出现的任何事故都负直接的责任。不出事故便罢,一旦出了就应该奖惩分明,不但要调查事故的原委,更要对责任人进行处罚,这样做就会彰显政府应有的维护公信力的权威。政府的威信和信任靠什么提升和打造,关键是要靠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扎实为民办实事,实行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只有这样,才能在老百姓心中凸现亲民、爱民意识。

二、问责制的发展趋势

从非典危机中卫生部和北京市的主要负责官员被免职,到吉林化工厂爆炸与松花江污染事件中,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引咎辞职,已经可以看到,行政首长的问责制度,早已在中央层面启动。这种以追究责任实行问责制的形成彰显了政治文明的进步,充分体现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深刻内涵。从中央到地方,这种以问责制为

主要内容追究负责人的责任具有明显的发展趋势。

一是问责方式由权力问责向制度问责的转变。以前,某地发生事故和案件后,责任追究往往以权力问责方式进行,追究责任的依据主要根据上级领导的意图进行,随意性比较大,追究直接负责任的多,追究领导层间接责任的少,对一把手追究责任的就更少,不少人充当了替罪羊。作为逐步完善的问责制,追究责任更多的是要依据事实和政策规定来进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作为责任追究的主要依据,在工作中问责制是逐步向法制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并不断在实践中完善和健全。

二是问责方式由“有责”官员向“无为”官员发展。问责制在新时期赋予了新的内容,就当前公布的实施责任追究的例子来看,除了在工作中因工作失职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受到责任追究外,那些碌碌无为,饱食终日,无所作为的太平官同样也被罢官免职。比如当前我们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立项实施的各项专项效能监察工作就是对那些“不求无功、但求无过”的领导干部施加压力,强化追究“不作为”官员的职责,也就进一步对领导干部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高的标准。

问责追究制的实施充分体现了“以民为本”的思想,严格遵循了“有权必有责”的制衡原则,进一步推动了重视民意,强化责任的官场规则。过去,出了重大责任事故往往无人承担责任,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只向上级做深刻的自我检查就可以顺利过关,随着社会的进步,舆论监督的加强,问责制的逐步实施,它将充分体现政府的权力源自于人民,政府授权于官员,官员既对政府负责,更必须对人民负责,它必须进一步打破那种只对上不对下,位高权重责任轻的官场潜规则,事实证明,那种出了问题无人承担责任的局面将会宣告结束。

三、问责制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国家还未统一制定的问责法规,因此在有些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一是体系亟待完善。目前由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法规、条例比较多,有党的条例,也有政府的政策法规,有中央出台的,也有是地方政府制订的。由于各地都是自行制订的,在规定问责的范围,问责的力度都尽不相同,没有统一的问责标准。

二是实际操作有难处。如一些官员盲目决策造成巨大损失,在选拔提拔用人方面存在失察,由于当事人调离了工作岗位,往往对原有责任人难以问责,对现任责任人又不能问责。

三是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问题使得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过程中责任主体难以明确。行政问责制度中重行政问责,轻

法律问责;重内部问责,轻外部问责;重执行问责,轻决策问责;重事故问责,轻日常问责;重应对问责,轻预防问责;重形式问责,轻结果问责等现象还很突出。

四、稳步推进问责制的几项措施

要更加充分地发挥行政问责制的作用,使之有效、实效、高效、长效,逐步走上正常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一要强化问责力度,确定问责标准。在实行责任问责制中,要充分发挥问责对国家的权力运行状况的监督,强化问责力度,提升问责的影响力。明确直接和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在问责上要直接说明对什么事追究什么人的责任; 二要在已有研究成果基础上,注重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的互动,加强责任政府建设的研究力度;三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监督法、信息公开法、舆论监督法等,为公民维护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建构起廉价而高效率的救济机制;四要加强信息公开、绩效评价,行政监察与审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以及问责救济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为行政问责实施提供充足的制度保障。五要努力塑造社会主义的行政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意识、民主意识,高效、廉洁的行政意识;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事求是、公正行政、清正廉洁、勤奋敬业的行政道德。

行政问责制作为我国干部制度改革和行政体制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强调“权为民所用”的执政理念和权力与责任的不可分离原则,强调越权无效原则和以岗位职责作为约束,考核行政官员之标准的至上性和绝对性。随着行政问责制度的经常化和程序化,它必将有利于控制行政权力的滥用和扩张,实现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力之间的和谐互动,进一步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为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第三篇:行政问责制

行政问责制

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责任制,促使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执行力和推动力,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避免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系统各级机构因不正确履行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规定进行问责。前款所称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行政问责依照行政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工作规则,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问责结果与奖惩、任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在实施行政问责的同时,应当主动纠正错误,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尽量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第五条 行政问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行政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经县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的工作任务,因工作不力未能完成的;对县政府重点工作责任制、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任务和交办的事项,未按时限和要求完成的。

(二)不认真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决策和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有关会议决定或决策事项;影响政令畅通和政府整体形象及工作的。

(三)事关民生等重大问题能够解决而不解决的;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政府义务监督员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解决的;不履行对社会、公众公开承诺的。

(四)没有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时间进行决策或审批,造成决策错误、工作贻误或损失的。

(五)虚报浮夸政绩,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损失的;对上隐瞒问题,对下包庇、袒护、纵容的;指使、暗示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公共安全事故预防职责的。

(七)不认真接待和处理信访问题,解释和解决不到位,或无动于衷、敷衍塞责、工作不力、处置不当,导致矛盾激化,发生越级集体上访和冲击国家机关、拦截车辆、堵塞交通等群体性事件,干扰、影响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职能部门管理和监督不力或不到位,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校园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疫情防控、土地管理等领域发生公共安全事故的。

(九)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发生重特大公共安全事故,或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十)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乱作为,引发公共安全事故的。

(十一)在抗御各种自然灾害、处理重特大事故中未按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及时、有效地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

(十二)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公共安全事故信息的,或其他对公共安全事故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的。

(十三)损害公共利益或社会与公民合法权益,影响和破坏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

(十四)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影响或延误公务的。(十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政失职和过错行为。

第七条 行政问责的启动:

(一)行政首长、监督管理机关、上级机关建议或者要求问责的;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要求问责且应当问责的;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要求问

责且应当问责的;

(四)根据政府绩效评估和督促检查结果、新闻媒体曝光等实际情况应当进行问责的;

(五)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提出问责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八条 对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进行问责由其上级机关或本级政府决定。行政问责涉及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的,依据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行政问责的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停职检查;

(六)调离工作岗位;

(七)引咎辞职;

(八)责令辞职;

(九)免职;

(十)辞退或者解聘;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合并使用。

第十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

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听取行政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行政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起30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其中对行政处分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在复核期间,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 行政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参与调查和处理人员与问责对象、投诉人有血缘、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被问责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县工信委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四篇:浅谈行政问责制

浅谈行政问责制

摘 要: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行政问责制的推行和完善,对于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建设责任政府,建立一套有效的权力运行和制约机制等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建设已取得了一些明显成效,但是从我国目前行政问责制的制度建设和实施的情况看,还存在较多的问题。分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思考和寻求完善对策,对责任政府的构建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度;行政责任;责任政府;政府责任

正文:问责制是指问责主体对其管辖范围内各级组织和成员承担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实施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问责制是和权力密不可分的,它的逻辑基础是有权力就必然要负责任,只要在权力范围内出现某种事故,必须有人为此承担责任。严格意义上的问责制度的前提,是拥有清晰的权责,合理地配置和划分管理权力,以及合理的进退制度。让责任“归位”,使监督“强硬”,对失职和渎职的领导人员一律追究责任,使领导人员树立一种高度的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处理好权与责的关系,促进从严治企,依法行企,是十分必要的。

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问责制的特点:首先,它区分了责任,是谁的责任由谁来承担。其次,它重点追问的是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者,既不会“一竹篙打一船人,把所有的责任人同等处理,更不会“只拍苍蝇不打老虑”,只是拿具体责任者问罪。第三,问责制问的是“责”,追究的是具体问题的具体过错,不问功劳苦劳,不搞将功抵过,是真正的赏罚分明。

行政问责的主体,是指“由谁问”。行政问责的主体,既有同体问责,即行政系统自身层级的问责,也有异体问责,即行政系统以外的主体包括人大、各民主党派、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新闻媒体、公众等的问责。异体问责较之于同体问责,更具有约束力和公信力。

行政问责的客体,也称问责的对象,是指“向谁问”。行政问责的客体是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但主要是负有直接或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者即各级政府首长及各职能部门的领导,以及不当履行职责和义务的公务人员。

行政问责的范围,是指“问什么”。不仅要对发生的重大事故问责,而且要对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作出的错误决策问责,不仅要对滥用职权的行政作为问责,而且要对故意拖延、推诿扯皮等行政不作为问责,问责不能仅局限于经济领域的安全事故,对政治、社会等其他领域的事故也要纳入问责范围,不仅对犯错违法要追究,甚至连能力不足、有损政府形象的小节等方面也要问责。总之,从管理不善、政绩平平到用人失察、决策失误等都应纳入问责的范围之内。

行政问责的程序,是指“如何问”。行政问责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涉及质询、罢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辞退等方方面面的程序要求,如问责主体回避的规定、质询答复时限的规定、问责人员组成的规定、罢免通过人数的规定、问责客体申辩程序的规定、听证程序的规定、复议程序的规定等等。

行政问责的责任体系。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承担责任有四个层面:一是政治责任,即向执政党和权力机关负责;二是行政责任,即向上级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负责;三是道德责任,即向受害者和公众负责;四是法律责任,即向相关法律规范负责,承担法律制裁后果。

行政问责的后果。行政问责的后果是政府及其公务人员承担相应否定性制裁的责任。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公开道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诫勉、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撤职、行政处分、司法处理等。总之,行政问责制作为系统化的政府治理规范,明确权力、界定责任、健全程序和经常化、制度化的追究责任是其核心内容。需要强调的是,行政问责制是有效实现政府责任,建立和完善责任政府,实现依法治理,进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理性选择。

我国在行政问责制的建设方面比较薄弱,行政问责制尚未形成制度化的法规,只是散见于一些规定和条例中。改革开放后,为了使问责制真正做到制度化,在各地探索新途径的同时,中央也在积极加快推进问责制度化的步伐。

1、从同体问责为主向异体问责为主发展 :从我国行政问责发展历程来看,我国“非典”事件以前主要实行的是同体问责,是执政党系统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或者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这种同体问责有利于发挥对失职、失责行为经常性的监督和问责。但从现代行政问责的一般原理和我国以往公共行政实践结果等方面显示,单一的问责主体和启动机制无法实现多类问责内容的问责效果。“非典”事件触发了异体问责在行政问责制中的作用,我国行政问责制度逐步开始转向异体问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媒体独立性与中立性逐渐增强,也越来越广泛地参与到行政问责过程中来。

2、由应急型问责机制向长效型问责制度转变 :以前往往是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才会对相关领导人进行问责,现在则是对行政决策进行制度性定期审查,行政问责终于成为一项“制度”而存在。目前,我国各级行政机构开始施行问责督查制度,对工作进度和问责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将问责结果存入本人档案,作为本级组织人事部门一年之内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改变了过去对问责事件缺乏连续管理的片面做法。

3、从以行政责任、法律责任为主转向注重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 :以前往往只对滥用职权、越权行为问责,而行政不作为因易被忽视而乏人问责,导致一些官员为避免“做多错多”而犯下“行政责任”、“法律责任”,而对“政治责任”、“道德责任”视而不见。目前,问责范围从追究“有错”官员向“不作为”官员深化,在细化有错责任行为的基础上,进一步挖掘无为问责的深度,制定承担行政不作为责任的标准,对各种无为行为进行了科学有效的界定,对行政不作为严加打击,纳入问责体系。

4、从权力问责逐步转向制度问责 :实施制度问责,是从政治责任、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等,一层层问下去。制度问责提高了行政官员的政治责任心;澄清了吏治,做到了制度反腐;化解了干部队伍的能上不能下问题。

目前我国行政问责还没有专门的、完善的成文法。我国各级政府和政府部

门之间的有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相互推诿,出现谁都有责任,谁又都没有责任的情况;以至于在问责中,问责客体具体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模糊不清。问责程序不健全。目前我国没有明确的问责启动程序,问责机制如何启动往往取决于行政领导的意志,没有规范可供遵守。目前问责的处理程序也不健全。目前的问责主体和问责范围过于狭窄。现有的问责还仅局限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上级对下级同体问责,缺乏人大、政协、民众等异体问责,更缺乏对上级的问责。仅仅是同体,仅仅是上级对下级,这样的问责制度显然难以实现责任政府的目的。行政问责的标准不够完善。行政问责包括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两方面的问责。目前,我国在法律问责的制度化、规范化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步。然而,在政治责任的制度化、规范化方面,我国还存在较大的缺陷。实践中较随性。问责的范围有限,标准,程序和责任人确定非常原则,很不具体,留下很大的随意性空间。

总之,行政问责制是我国顺应现代国际形势发展的一项行政体制改革措施,是对应然状态责任政府的补充,也是我国加强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虽然我国的行政问责制目前还处于萌芽阶段,但是随着政治文明的发展和行政问责的制度化建设,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将不断完善,实现从“新制”到“良制”的根本性转变。

参考文献:

1、周洁中国语境下的行政问责制

2、康之国完善行政问责制与构建责任政府

3、俞可平当代中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发展:成就、问题与对策

4、张萍中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现状及路径选择分析

5、王宇东,张蓓,李传俊浅议问责制

6、傅美容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完善

第五篇:行政问责制

行政问责制

◆关键词解释: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整肃吏治,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造就高素质行政人才长期以来,有些行政官员责任意识淡漠,不谋事、只谋官,只知享受权力,而不知自觉地去履行与权力并重的义务和责任。由此,便出现了“看摊子”、“守位子”,“功劳大家抢、过失人人推”,“宁愿不作为,也要保位子;宁愿不做事,也要保安全”的现象。这些现象在相当范围内存在着,有些地方还很严重。有些地方的制度规章虽说一订再订,但终因其职责不清或考核措施落实不好,也就成了一纸空文或纸上谈兵。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可以实现由以往的以人管人到以制度管人,从无序监督到有序监督,从内部监督到社会监督,从“权力主体”到“责任主体”。问责追究,有利于整肃吏治,谁用的干部谁管理,并负有连带责任;有利于日常管理,优化官员队伍,造就高素质的行政人才,防止权力滥用,将压力与动力、权力与责任、能力与效力有机地统一起来,任其职,就要负其责、尽其力、操其心。

●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打破传统为官之道,构建勤政、廉政、优政行政文化理念长时期以来,一些行政官员不仅存在严重的“官本位”的思想,同时也有着“无过便是功”的杂念,因而在实际工作中“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想法在头脑中根深蒂固。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不仅从体制上体现了制度监督、纪律惩罚的作用,还有利于打破传统的行政官员队伍“能上不能下”的陈规陋习,建立一种更加直接有效的竞争淘汰机制,拓宽行政官员“能下”的渠道。实施行政问责制,就意味着当行政官员,不仅要勤政、廉政,而且还要优政。在坚持“能者上、庸者下”的同时,必须树立新的行政文化理念:为官必须做事,做事必须负责,权力责任对等,奖励处罚并重,权力越大,责任也就越重。胡乱作为的、不肯作为、不愿作为的,同样也要接受问责。

●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塑造为民责任政府在一个强调法治、民主的现代国家,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都必须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尽其自己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市场监督、宏观调控的职能,同时又要求所有参与政府管理的行政官员必须具有负责精神行使权力,随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问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助并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在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中明确政府及其行政官员应承担的责任,从而提高其依法行政水平,实现政府及其行政官员职能职责的归位、定位和正位,塑造一个守法、守责、守信、守时的当代责任政府。实施行政问责制,可以从源头上对政府及其行政官员的权力、职责进行必要的约束和规定,防止和阻止其滥用、误用公共权力的失职行为。同时,行政问责制还弥补了国家法律上的空白,不仅对行政官员的“乱作为”要问责,对“不作为”和“无作为”的也要问责,这样,势必能够促进行政官员工作作风的转变,提高责任政府的效率。

●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责任制度,加速行政国际化的进程实施行政问责制,是国际目前比较通用的做法。虽然,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其问责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方法也都有所不同。但是,在掌管公共权力的政府官员中有权必有责、违规违

法必追究的这一点上则是共同的。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加速行政国际化的进程,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责任制度。

行政问责制比责任追究制的含义在外延上更为宽泛。责任追究,是一种过错追究;而行政问责,则不仅仅是过错追究,而且还包括非过错追究。因此,行政问责的指向是:乱作为、作为不力、不作为、无作为。也就是说,行政问责它不仅是指有错、犯法要追究,同时也包括能力低下、推诿扯皮等也要追究。实施行政问责制的重大意义,既在于防患于未然,也在于惩前毖后。惩罚、处分只是行政问责的手段,而防患、预防才是行政问责的目的。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是我们在当今时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最好的制度载体。

浅析中国行政问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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