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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和完善
编辑:夜色温柔 识别码:22-1059525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03 12:50:21 来源:网络

第一篇: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和完善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和完善

摘要:行政问责是西方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常见现象,也是体现民主和宪政原则的一种重要的制度安排。在我国,随着一系列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我国行政责任中的引咎辞职制度逐渐呈现出制度化趋势。以责任控制权力,是最基本的权力控制措施。在我国特殊的政治行政体制和文化传统下,如何积极有效地完善这一制度成了我国理论界和实践界特别关注的问题。目前,我国着力推行行政问责,取得了积极进展,但还存在一些问题。根据我国行政问责的现状,借鉴他国或地区的经验,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现状;完善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Perfection of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Abstract: In the political life of western countries,the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is an ordinary phenomenon,and also the important system arrangement reflecting democracy and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With the occurrence of serial accidents,Taking blame and resigning system in China is becoming systematized.Using responsibility to control power is the basic power control measure.Under the special political administrative system and cultural tradition,how to actively perfect the system has become the problem focused by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researcher.At present,carrying out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in full sail has made progress in China,but there still are some problems.According to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and practices in China,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can be perfected by using the experiences of other countries or region for reference.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Current Situation;Perfect

202_年的三鹿奶粉事件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广泛关注,中纪委监察部公布对三鹿奶粉事件中负有重要责任的8位官员作出处理,其中包括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原副司长鲍俊凯。而后有网友爆出,就是这样一位被记大过行政处分的官员鲍俊凯“已异地高升”,现任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党组书记、局长。

鲍俊凯是于202_年12月就任局长一职的。在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上有一条消息,“202_年12月25日下午,国家质检总局蒲长城副局长在皖考察指导工作期间,出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座谈会,就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安徽检验检疫局鲍俊凯局长、方元炜副局长以及安徽省质监局有关同志参加了座谈。”

而该网站还显示,当月上旬,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党组书记、局长程杰还在出席工作活动。这也意味着,鲍俊凯在中纪委监察部宣布处分前,在“三鹿事件”依然备受关注时就已任新职,并且受到处分之事并未影响这一任命。

网友爆出鲍俊凯“异地高升”引发热议,很多称已见怪不怪。

事实上,“带病复出”并不少见。据媒体报道,因“黑砖窑事件”被撤职的临汾市洪洞县原副县长王振俊,已复出并长期担任该县县长助理一职;“6·28事件”中被撤销瓮安县一切党政职务的原县委书记王勤悄悄“复出”,调任黔南州财政局副局长一职;“史

上最牛县委书记”张志国曾带病复出被媒体“拦阻”。

问责官员违规复出所带来的严重负面影响。首先,问责主体的权威遭遇挑战。由于行政问责制度遭到人为破坏,使得政府的执行力严重受损,国家对官员的约束教育机制陷于成为摆设的境地 行政问责制度的建立之初,就是为保障和强化政府的执行力并约束官员 不难想象,允许问责官员随意复出,既没有让违规犯错者到应有惩罚和教育,更不能对在位者产生警示,长此以往,行政官员的乱作为 不作为现象得不到改变,而且政府的执行能力会一直处于低水平甚至会倒退。其次,党和政府公信力严重受损。对外而言,由于违规行政官员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政府的公信力下降,舆论监督没有起到作用,更加深了人民群众对政府内部官官相护 轻民重官的怀疑和忧虑 如果我们的制度建设再不跟进,处罚力度再不加大,实实在在地落实有错必罚,罚必严厉的政策,我们将失去人民群众对问责制度,用人制度,组织部门甚至政府的信任。最后,人民群众对政府的监督虚弱无力问责官员的频频复出,深深地刺痛了人民群众的心,让行政问责制度流于形式,完全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本来是惩罚违规官员的利剑,对在位官员的警世钟,现在却成为他们的护身符,以及舆论指责的挡箭牌。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我国行政问责制还存在较大的问题,这些问题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官员复出现象仅仅是我国行政问责制的一个问题,我国的行政问责制还存在其他的问题。

一、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

(一)我国在行政问责制方面取得的进展

目前,我国在行政问责制建设方面与西方国家相比还不够完善。但是,我们党和政府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态度是坚决的,并且对有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的工作一直都在进行。尤其在改革开放后,为了使问责制真正做到制度化,在各省市探索新途径的同时,中央也在积极加快推进问责制度化的步伐。202_年中共中央颁发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为引咎辞职制度的实行提供了基本的政策依据。202_年11月四川省正式出台了《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暂行办法 》,开创了在省级行政区划内,全面推行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的先河。202_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政策及法规的出台,标志着官员问责制开始进入制度化操作层面。此后,纷纷出台问责办法,高举问责剑。由此可见,以上问责条例的出台,显示了党和政府依法施政、反腐倡廉、执政为民的信心和决心。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的不足

虽然,近几年我国在行政问责制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但是,行政负责制毕竟在我国推行的时间不长,在实践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1.法制不够健全,行政问责缺乏统一的制度保障。当前,我国行政问责没有专门的、完善的成文法为依据,缺乏全国性的、普遍适用的行政问责制方面的法律,并且我国的行 [1]

政问责制还处在权力问责的阶段,没有上升到以法律问责权力的高度。同时从形式上看,已有的行政问责制多为中央政策。如温家宝总理的两次《政府工作报告》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是政策不是法律,并且内容是概括性的。这样无法充分发挥效力,并且不能具体落实到工作中。202_年l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把引咎辞职制度引人其中。该法第十三章第82条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公务员法将引咎辞职这个道德责任方式纳入法律,推动了我国行政道德的法制化。但是这样做还是不能从根本上带来我国行政问责的法制化。定,在制定地方行政问责制规范性文件时造成政出多门、适从的局面。

2.问责内容缺乏法律规范,问责标准弹性过大。回顾近两年备受关注的问责事件,不难发现其问责的内容和范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不可预测性。问责事件似乎仅限于那些引起中央高层重视、涉及人命关天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公共安全事故上,尚未引入决策失误、用人失察、领导过失等领域,显然是内容较少、范围偏窄。目前实施的行政问责制缺乏一套普遍、公开、细致的问责事由标准,同时问责种类没有法规的明确划定。在责任人应承担的政治责任、领导责任、道义责任、法律责任、经济责任等责任中择其有利者取之,避重就轻,这种现象并不少见。此外,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执行责任和领导责任缺乏可操作性的界定准则,责任划分上的弹性空间过大,导致问责缺乏刚性、失之公正。

3.权责不清,问责不明。明晰权、责、利是行政问责的前提和关键。明晰行政人员的权、责、利就是要对每位行政人员的权力与责任有一个明确的划分,对行政人员的权、责、利进行合理的配置。应该用规章制度加以明确,这样才能把行政问责落到实处,才能在发生重大事故、决策失误、工作执行不力等问题时,明确由谁来承担,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由于长期以来,党政关系没有理顺,权力过分集中于党。党的领导机构直接领导国家行政事务,行政首长没有绝对决策权,造成了权责分离的情况;二是我国行政机构设置还不够合理。我国行政机构的层次太多,从中央到地方,要经过省、市、县(市)、乡(镇)五个层次,职能部门分工过细、职责交叉,这样多的层次及职能的交叉,如果出现问题到底追究哪一级政府的责任,很难确定;三是决策与执行不分,导致责任主体不明确。[3] [2]因为,引咎辞职不等同于全部的问责制度。此外,在实践中,有些省市忽视了上位法的规

4.责任意识淡薄,问责理念不强。我国作为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历史的国家,传统的文化观念不可避免地在人们的思想中长期存在。由此造成行政环境具有浓厚的传统文化色彩,其核心就是“官本位”。在一些领导干部心里,存在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官进则荣、官退则耻等各种传统糟粕思想,影响了行政问责制的实施。这种思想容易使领导干部以个人利益为重,疏忽人民利益。

5.异体问责信息缺失,导致对责任主体的监督很薄弱。从理论上说,对政府的监督

制约机制比较完善,包括政府内的和政府外的监督、部门内的和部门外的监督、自上而下的监督和自下而上的监督。从部门划分来讲,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社会监督。但在行政问责的实践中,各监督主体对政府的监督作用发挥受到很多因素影响,监督不力。主要包括行政信息非对称性障碍和行政信息公开非完整性障碍。行政信息资源都掌握在政府手中,信息公开度不高,并且公开的多是对府有利的信息。这样导致行政问责难以顺利进行。

二、完善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对策

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与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制度。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以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推动社会的进步。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还存在不少问题,社会各界对此特别关注,并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对我国现行行政问责制进行必要的总结与反思,提出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对策建议。

(一)制定专门的、全国统一适用的《行政问责法》,并健全与其相配套的法律、制度 各地区应当根据目前暂行的规定或条例实施情况,积累经验并完善相关规定,在条件成熟时,可形成一部试行法规。在此基础上有权的国家机关根据各地情况,再制定一部专门的、全国统一适用的《行政问责法》。立法机关要不断完善和细化法律、法规,使其适应社会的需要,并重点加强行政立法,用法律的形式规定政府领导干部及其他行政人员的的行为范围,明确他们的责任。用《行政问责法》规范问责主体及其权力明确问责客体及其职责,规定问责事由和情形,构建完整的问责事由程序,并强化问责的救济力度,规范问责本身的监督问题。此外,还必须不断健全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制度,如完善人大制度及法制,增强人大的监督作用,制定新闻法,保障新闻媒体的公开问责权顺畅实施,健全公民参与制度等措施。通过各层次的配套制度建设,逐步形成较完善的行政问责制度体系,才能更好地推动行政问责依法有序地进行。

(二)严格职责划,明确问责的主体

要进一步推进我国的行政问责,就必须明确问责的主体,并严格职责划分。不同部门和不同行政人员之间严格的职责划分是进行行政问责的前提。同时,也应当用宪法和法律来明确什么级别的官员负什么样的责任以及谁问责、问责的严格程序,严格行政问责体系。目前,我国的问责,属于典型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权力问责,而一个法治政府、责任型政府的问责主体不应该只是个别领导。我们应当确立人大及人大代表、政协和各民主党派、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的问责主体地位。

(三)加强领导干部的道德、自律意识,并加大宣传,营造推行行政问责制的良好行政环境

行政问责制的顺利进行,需要有良好的社会氛围为基础。针对目前社会上依然存在的领导干部“官本位”,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宣传,形成推行行政问责制的良好思想基础和社会氛围。要使领导干部有风险意识,让其从父母官转变为人民的公仆、对老百姓负责的官 [5][4]

员,不能做有悖人民利益的事情,如果把握不好就承担责任。这样可以使领导干部及其他行政人员形成有咎必辞、有责必究、有过必罚的意识。并对公众加强这方面的教育,从而引导人们正确看待行政问责,为推行这一制度创造良好的氛围。这样也有助于领导干部及其他行政人员发挥内心自我控制,积极面对社会诉求和快速回应公民的需要,进而推动行政问责制的完善,并促进责任型政府的建设。

(四)公开行政问责信息,加强异体问责

行政问责的顺利进行有赖于政务信息公开,如果没有真实透明的行政信息公开,人民就不会知道我国正在发生的事情,对人民负责也就无从实现。行政信息公开有对政府权力制约的作用,如果公众不知情,就无法知道政府部门有没有对公众负责,也就没有办法进行监督。因此,完善问责制就必须要加大政务信息公开,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媒体的报道权。此外,政治问责有两种,包括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目前,我国启动的政治问责制主要是同体问责,而不是异体问责。从发展的角度看,行政问责制要想更好地发挥作用,必须实现对行政官员责任追究机制从内部问责到外部监督的方向发展,建立和完善异体问责制。人大是最主要的异体问责主体,我国宪法第3条、第128条明确规定由人大产生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对人大“负责”。所以,各级人大要进一步通过立法落实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多项刚性监督问责办法。此外也要把媒体作为最有效的问责异体纳人外部监督体制,同时应当把公民列入异体问责主体,因为公民是最本源的异体问责主体。

(五)尽快健全行政问资救济机制

如果法律或制度赋予了个人一项权利,但是当这种权利受到侵害之后没有任何行政和司法保障,那么这种权利就是无效的。因此对被问责的官员,我们要更多的注重保护他们的权利,赋予其充分、平等的陈述申辩机会,为他们提供充分、多样的权利救济途径。我国现行的行政救济法规中对受到处分的官员的救济办法尚处于薄弱甚至真空状态。强调对行政责任的救济主要源于两种思考:一是当前行政问责在我国尚未形成一整套成熟健全的制度或机制,在问责过程中难免出现偏差和失误。二是官员问责的对象与现存的行政救济法规的对象存在着较大错位,在对被问责官员的权益保护上还不充分。

(六)营造和谐的“问责文化”环境

问责文化是行政问责制的灵魂。行政问责制作为旨在加强公务员问责性、提高政府服务能力的一项制度,其核心在于“问责”。“问责”的落实则有赖于在政府公务员乃至整个社会中形成一种“问责文化”的氛围,这是推行行政问责制的一个重要前提。

建立行政问责制,推动责任政府的构建,顺应了构建可问责政府和透明政府的国际趋势。行政问责制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进程中的一个亮点,它的完善需要相关配套措施,需要一个过程逐步完善。全面推进行政问责制,是我国政府创新的必由之路。我们要理性地分析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逐步完善行政问责制。

参考文献:

[6]

[1] 房勇,李杨.问责官员复出问题的研究[J].企业导报,202_(8)

[2]吴红宇.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及完善.公安法治研究,202_(4)

[3]王凯伟,李锦.行政问责制: 价值、问题及对策[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_(2)

[4] 高秦伟.论责任政府与政府责任[J].行政论坛,202_(7)

[5]臧丽红.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分析[J].辽宁法治研究,202_

[6][美]特里·L·库珀.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2_:43

第二篇: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

摘要:行政问责制是对政府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及其后果追究责任的制度。我国推行行政问责制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许多问题。行政问责制对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政治文明的发展等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政府 行政 行政问责

行政问责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包括其未履行应有职责的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行为。在我国管理实践中,要发展出一套严谨完善的问责制度体系,还存在一定难度的。要使行政问责制具有切实的可操作性,这就需要付出加倍的努力。现行的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中,由于表述的泛化,带来操作上的模糊与难以界定,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首先,什么事该问责。我们经常看到的情况是高层公务员本人直接犯有重大错误或失误时,才会被免职或引咎辞职,而真正因为工作不力,不作为或者在责权范围内出现重大问题而被免职的却很少。之所以会有这样的情况是因为我们过于强调公务员个人的主观动机,而不论其工作成效,缺乏一种权力与责任的对等关系和意识,具体表现为:

1.行政问责通常只关注那些人命关天的重大事件,对于一些影响力、大众关注度相对较小的事却不问责。出现了只要媒体进行大量报道的重大事件,相应上级部门就会督办解决,而其他一些“小事”则因为

关注度低则被忽视掉。

2.行政问责关注的更多是安全事故领域,对其他领域中担负领导责任的过失现实中关注的相对还比较少,行政问责制应深入到政府所管理的各个领域。

3.行政问责只是针对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而对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关注不足。由于政府官员“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意识根深蒂固,这就造就了大量公共行政活动中的不作为行为。行政问责制不光要问责出现失误的行政行为,也一定要问责行政不作为行为。

4.对道德责任的问责远远不够,对领导干部道德责任的问责是意义深远的,他们直接代表政府的形象,正义、诚信、健康的公务员队伍的形象事关老百姓对政府的信任度,应得到我们高度的重视。

其次,问什么人的责。目前,我国政府机关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乃至各部、委、厅、局均由相应的行政正职即“一把手”负责,行政问责所指向的对象自然是行政正职即“一把手”;但同时,党章中明文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委员会委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这些规章制度,在行政活动当中,一般行政正职负全面责任,应对组织的行为全面负责,可是,在一般具体行政行为当中,往往是由副职在事发后承担领导责任,正职却没有承担起于其权力对等的领导责任;另一方面,只处理有问题的直接当事人,而对其负有相应过失责任的上级领导却不问责。当直接当事人应当为自己所管辖的事务负主要责任时,我们往往忽略了应对该部门负责的上级部门所应承的的领导责

任。

再次,由谁来问责。重大问题出现时,往往是由政府责令相关当事人辞职,我们却忽略了官员是由人大选举产生并应由人大任免的,这样一来颠倒了监督与被监督的法律关系。需要我们强调的是相应的问责权限应由相应主体实施,权力问责应向制度问责转变。

最后,怎么样问责,即按什么程序问责。从法的一般意义上说来,程序是任何一项健全制度必备的要素,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人治之间的根本区别。行政问责制要走向公开、公正、公平,健全和完备的程序是必需的。

针对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

第一,转变传统行政理念。明确我国实施行政问责制的动因以及政府追求的主导价值理念。这样才能从更高层次上确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所要达到的目标,继而促成建立责任政府,实现对社会良好的治理。无论是行政官员,还是社会公众都要转变理念,建立责任意识、风险意识、监督意识,形成问责和被问责的习惯。

第二,健全我国现有人事制度。我国实施行政问责制,必须要进行干部人事制度的配套改革。要进一步改革政府干部“能上不能下”的晋升机制,建立起优胜劣汰的官员淘汰机制,使不负责任的官员被淘汰,保证问责制度的真正实施。

第三,建立一套完善的行政问责制度体系。包括:1.基于权属关系的内部问责,主要是由上级领导机关对责任人的追究制度;2.行政体

系内的专门机构的问责,如监察、审计机关对责任者的追究;3.行政体系外部的问责,如司法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等;4.最高权力机关的监督,即人大的监督。通过行政问责制度的健全与完善,使问责制不但产生真正的约束力还要具有可操作性。

第四,强化优化问责制的监督制约机制,尤其是加强人大的监督力度。我国现行的监督体制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尤其是立法部门对行政权监督与制约的力度亟待强化。例如在所有的问责案例中,由人大机构或人大代表主动提出对官员问责的质询案数量极少。推进政府问责制,其核心运行渠道是由民意机关和立法机关实施的问责。

第五,建立一套规范可行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真正赋予公众对政府活动的知情权。如果公众不知情,就无法知道谁对公众负责,谁没有对公众负责,就无法追究失职行为。只有透明行政、政务公开,才能把政府及其官员的活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应通过立法,对哪些信息必须公开、通过何种渠道公开、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政府为公众提供信息查询的义务及不履行相应义务的后果等做出系统完整准确的具可行性的规定,从而从法律的高度来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行政问责决定着一个政府是否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而是否负责任也成为现代政府合法性的重要基础和标志。从根本意义上讲,一个政府只有在它真正履行其责任时才是合乎理性的合法的。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对策建议我国行政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和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行政问责

制,构建一个可问责的政府,不仅是行政改革目标的内在要求,而且对于建设法治政府,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推动政治文明的发展和进步,维护社会稳定,都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三篇:完善行政首长问责制

完善行政首长问责制,建立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干部问责制度。行政首长问责的条件不以行政首长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前提,只要其管辖范围内发生规定的应当问责的事项即可问责。行政首长问责的重点包括:违法决策和严重不当决策行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推诿拖拉、敷衍塞责等行为;在社会管理方面特别是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方面失职渎职的责任;在机关内部管理中应为不为、放任不管以及个人言行严重损害政府形象等行为。为防止行政首长借“集体决策”推卸责任,对集体讨论、集体决策的问责,要创新问责方式。一是要明确决策责任由主持会议的行政首长或党委书记负责。二是要实行重大决策失误的集体辞职制度,使“集体决策”承担“集体责任”。三是要建立决策讨论、辩论、投票记录与备案制度,对于决策会议上持赞成态度的要严厉追究责任,对于不表明态度者也要进行追究,对于反对者可以免予追究。

科学划分行政责任。如不同层级之间责任划分、正副职之间责任划分不清。针对这一问题,一是要合理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责权限。二是合理划分正副职之间的职责权限。应根据各自明确的分工范围来划分正副职之间的责任,行政正职负领导责任,副职就分工范围内的具体事项负直接责任。三是合理划分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有针对性地调整职责分工,减少职能交叉、责任不清、事权分离等现象。四是将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内设机构、各个岗位及承办人员,建立主体明确、层级清晰、具体量化的岗位责任制,建立岗位之间、部门之间的无缝责任链条,形成责任闭合环路。五是落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职责,明确划分行政首长与其他人员的职责权限,准确界定有关人员的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健全干部问责的制度体系。在干部问责制度方面,谁来启动问责、如何启动问责、责任分配、受责官员复出等问题仍需进一步的制度设计和规范。一是要加强异体问责,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对干部的问责、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对干部的问责、司法机关对干部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等。要扩大干部问责的主体,使问责的启动主体多元化,不仅由上级行政机关提出问责要求,而且应当允许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甚至公民个人联名提出;扩大启动问责的范围,通过立法方式规定及时启动问责程序。二是要规范干部问责的事由和情形。三是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问责程序,如提案、立案、调查、申辩、审议、决定、复议、申诉等,实现行政问责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四是要加强责任监察,充分发挥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问责作用。五是要完善被问责官员的复出程序。被问责而辞职或免职的官员复出,其程序应当公开化,接受社会监督。

完善干部政治问责机制。政府的一切施政措施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行为都必须以民意为依据,如果政府决策失误或行为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就要承担政治责任。一是要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追究政府及其组成人员政治责任的最重要手段——预算控制权。二是要完善人大的罢免权。对启动罢免的情形、罢免案的提出、罢免案的审议与表决等程序要予以明确的法律规定。三是要完善引咎辞职制度。对引咎辞职的责任主体、过错的性质和大小、过错的具体情形、引咎辞职的具体程序以及引咎辞职的监督等都用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四是要完善质询制度。要依法规定质询案的相关规则,如质询案的提交期限、质询人的提问、被质询人的答复和辩解权利,质询情况的通告和报告等。要明确规定,人大代表有权对国家行政机关及行政首长的重大或严重不当行为提出质询。还要健全与完善国政调查制度、不信任投票制度。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违法、不当行政行为的责任追究。要严格问责制度,把问责制贯穿到履责的全过程,事前问责进行提醒,事中问责进行督促,事后问责进行诫勉。要强化对违法行政行为与不当行政行为的责任追究,对不贯彻落实、拒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及时履行职责、拒不履行职责以及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行为,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篇:完善行政问责制的思考

完善行政问责制的思考

【摘要】我国行政问责制在问责主体、对象、方式、程序等方面还不完善。行政问责的制度化、常态化,能够使官员预测到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避免失职失责行为的发生。这必将有利于官员的清廉公正,也有利于对民众权益的维护,对法治政府、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行政问责 意义 完善

我国的行政问责制被广泛应用于公共行政领域,并发挥出了其作为建设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民主政府的重要途径的作用,成为国家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问责在实施过程中,强化了官员的责任意识,达到了推进责任政府建设、促使掌握公共权力的官员忠实履行职责的目的,但也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及现状

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我国行政问责制尚未形成制度化的法律,多是散见于一些规定和条例中。202_年4月21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正式实施,202_年的《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对领导干部引咎辞职作了明确规定。202_年因“非典”而颁布实施的《公共卫生突发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公民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202_年8月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了政府的行政许可行为及违反本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专门规定了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党员干部给予相应处分。202_年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了对决策责任的追究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同时在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等方面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将“权责统一”作为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之一。202_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则进一步将行政问责法制化和规范化。202_年的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202_年2月中央提出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健全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使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有法可依,并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完善、进步。

推行行政问责制的现实意义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人民代表表达人民的意志,落实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其根本保证是责任政府体制的建立,要求行政机关对权力机关负有严格的政治责任。而行政问责制的启动,不仅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推进民主政治的实现,推动社会进步,而且还对重塑政府责任和形象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深远的意义。

行政问责制的实施,体现了国家机关依法治国、法治行政的原则与精神。自迈耶提出依法行政原则已有百年之久,但依法行政依然是行政法的基本理念。①而且还将继续作为行政法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存在下去。任何行政活动必须有法律依据,任何行政活动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只要违法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是法治社会基本的要求,而不论其身份、地位。因此,推行行政问责制,体现了依法行政基本原则的要求,即权力与责任相一致。

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有利于政府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行政问责制的实施,规范了政府的行政行为,使政府严格依法办事,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中的权威。这样,政府不至于朝令夕改,每一次的行为也能充分体现民众的意志和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政府守法、诚信,不仅有利于维护其自身的权威,也有利于政令畅通。民众也因政府的守法、诚信,而积极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体现其作为社会一份子的重要作用,从而呈现出美好和谐的社会环境。

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深入发展和表现。一方面,行政问责制的实施,使得部分违规官员被追究责任,此举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和民众的响应,密切了干群关系,促使行政管理者认真履行职责。另一方面,从制度设计和目前各地行政问责的实践经验看,这一制度还有利于避免政府职能的官僚化,有利于优化公务员队伍,约束公务员和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促使他们真正对人民负责,真正体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对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思考

规范行政问责制的问责主体制度。根据宪法、组织法及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不仅有行政机关内部的上级对下级的同体问责,还有人大、政协、民众等异体问责,但目前的问责仅限于同体问责。同体问责因上下级隶属和业务熟悉等原因具有快速高效性,但也因此种关系使得问责易流于形式。为实现向人民负责的目的,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政治体制,也为建立责任政府、法治政府这一政府机构,在行政问责下,须强化上级监督下级的责任,但不能仅仅是上级对下级,更不能将问责制简单地等同于上级惩罚下级,否则,这样的问责制度将难以实现责任政府的目的。问责制的完善必须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精神,体现巩固和完善民主政治的目标,将问责制的完善与党内民主的健全和民主政治的建设步伐相联系相协调。也就是说,在已有基础上继续强化上级党委和政府的问责责任,并且运用已有的其他制度资源来健全行政问责制,以便建立问责的长效机制。

严格划定行政问责制的责任对象。“权责一致”原则贯穿于行政法的始终。职权与职责相一致,要求在问责时严格划定责任对象范围,即哪些人需要承担公共权力不当使用或者未尽职责的责任。既不能让责任人逍遥法外,也不能让无辜者受罪。授权的范围有多大,就应当在多大的范围内问责。否则,若问责与现实的职责格局不符合,则难以起到问责的真正作用。目前我国行政问责的法理依据主要是法规、规章和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纪律规范,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比较少。再加上,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相互推诿,以至于在问责中,具体应当由谁承担责任,模糊不清。因此,考虑到现实的公共权力格局情况,问责对象的范围不能仅针对行政官员,而应按照权责相一致的原则来进行。

确定行政问责制的问责事由及标准。在问责的范围上,主要针对给社会生活造成直接损害的公共事件。对社会造成普遍不满和震动的事件需要问责,但同时也必须看到,经济、政治等其他领域的过失同样会对社会造成不利影响,也应追究责任。行政问责事由不仅应针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违法行政行为,也应针对无所作为的行政行为。当然,应确定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而采取不同的问责措施,以提高问责的规范性和制度化。不能因为有领导关注、媒体报道、网络传播就问责,反之就不追究。应确立行政问责的标准。行政问责标准的确立,可参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要求主体有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同时在进行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时存在过错②。但在具体承担责任时,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如动机、目的、事后态度等方面,还应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及后果。

明确行政问责制的问责方式。行政问责制的意义是否能真正体现出来,问责方式的真正落实起着重要作用。近年来,一些公共事件的责任人,在事件平息之后,不仅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与追究,逍遥于“问责”之外,而且有的不降反升,这种现象既无视行政问责制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也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感。这与问责手段方式的不落实有直接关系。因此,强化问责方式的落实,也是完善问责制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任务。而此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完善被问责官员的复出程序,避免将问责流于形式。当然,也不能将被问责官员一棍子打死,永世不得翻身。可根据工作需要,允许其重新参政,在相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下,对实际工作中重新赢得社会尊敬和作出成绩的,予以提拔使用。

完善行政问责程序。我国的问责程序启动之后,听取报告、质询、调查、罢免、撤职、撤销等问责环节缺乏具体执行程序的规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问责要常态,程序要透明。在问责过程中、处理过程中能不能做到公开、透明,给民众一个交代,关系到行政问责的贯彻实施。因此,应完善行政问责程序,使问责公开、公正。

结 语

行政问责制的重点在于预防政府官员失职失责行为的发生,及时化解政府官员失职失责行为产生的不良后果。行政问责制的制度化、常态化,使官员能够准确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

后果,从而避免失职失责行为的发生,这必将有利于行政之清廉公正,也有利于对民众权益的维护,对法治政府、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作者单位:焦作大学)

注释

①张树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2_年,第31页。②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2_年,第392~393页。

第五篇: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各办、局:

省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发布实施以来,我市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在贯彻实施中,仍有部分部门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学习宣传不扎实,工作找不到头绪等问题。为扎实推进四项制度工作的落实,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增强机关服务意识,提高机关工作质量和效率,现将进一步抓好四项制度贯彻落实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推行四项制度是省、州、市人民政府向各族群众和全社会作出的庄严承诺,是贯彻落实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发展环境,自觉接受监督,建设法制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的重要举措。我市作为州人民政府推行四项制度的重点联系和指导市,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提高对推行四项制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省、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上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周密部署,迅速行动,对推行四项制度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检查,确保执行有力、落实到位、抓出成效。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健全完善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切实落实组织机构、专职人员和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四项制度的开展。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三、强化培训,提高水平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四项制度学习培训的长效机制,将四项制度的学习培训纳入干部培训教育规划,列为考核的重要指标,使学习四项制度与个人考评结合起来,提高学习培训效果的运用。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建设学习型机关的要求,将四项制度列入日常学习重要内容,并结合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不断创新工作,打开工作新局面。

四、明确范围,全面推进

为确保四项制度工作的全面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了我市推行四项制度的实施步骤和重点。

(一)工作步骤。我市推行四项制度的步骤为: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宣传动员、学习培训、制定承诺、上报审核、公开承诺、征求意见、改进完善、督促检查、总结评估等12个步骤。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工作步骤,结合实际,查缺补漏,增强贯彻落实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围绕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6月1日至7月31日,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将制定专项督查计划并实施专项督查;8月1日至8月31日,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对实施四项制度情况进行“回头看”查找存在问题,完善规章制度。

(二)重点推进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旅游局、市林业局等10个行政许可较集中、行政执法较普遍、与群众联系较密切的“窗口”机关为市人民政府重点联系和指导单位,同时,确定嘎洒镇的重点联系和指导的乡镇。

五、制定方案,公开承诺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市行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向社会进行公开承诺实施方案》(景人劳发〔〕46号)的要求,制定并公布本机关服务承诺事项,并以此为突破口,从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工作透明度入手,从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入手,从关键环节抓起,着力抓制度建设和落实,创新管理体制,不断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努力搞好服务。

六、加强督查,确保质量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四项制度领导小组要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及时通报开展四项制度情况,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解决困难和问题的建议及措施。

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将按工作要求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四项制度各个步骤工作落到实处。我市将根据省、州行政机关四项制度考评实施办法制定市行政机关四项制度考评实施办法,建立完善检查考评机制。

七、健全机制,确保落实

各乡镇、各部门要对照《州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州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州投诉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参照《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的十种问责情形和十种问责方式,建立健全问责机制,量化、细化问责情形、方式、程序,以实际行动和成效取信于民,树立诚信政府形象。

各乡镇、各部门要在实施四项制度过程中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丰富和发展四项制度,推动四项制度实施工作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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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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