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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行政执法复习资料
编辑:情深意重 识别码:22-955208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20 18:51:2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广西行政执法复习资料

法的本质:具有意志性和规律性,是意志与桂林的结合;法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法的特征: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或认可;有普遍性;以权力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我们的执法要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宪法法律部门、民商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法律部门、经济法法律部门、社会法法律部门、刑法法律部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法律规范的特点:明确、具体、反复适用的特点。

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行为模式、事实形态、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构成要件: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过失。

责任方式的种类:制裁(民事、行政、刑事)、补偿(民事、行政、司法)、强制。依法行政的本质:是依法规范、约束行政权力。具体来说,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权,不是依法治事;是依法治官,不是依法治民;是依法治自己,不是依法治别人。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职权法定原则、行政合理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诚信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权利救济原则。

依法行政基本要求合法性、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责权统一。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市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强制性、无偿性。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决策调研、征求意见、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会议决定、公布结果、实施后评估。

决策调研包括六方面内容:决策事项的现状、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决策事项的现状、决策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其他需要调研的内容。几方面要求:坚持在重大决策前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坚持在决策过程中多种方案的必选;讲究调查研究方法;整合社会研究资源为决策参考。

规范性文件定义:是一种特殊的政令,而不是行政立法;规范行文件不是一般性的政令,而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社会进行管理而事实的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调研起草、征求意见、组织论证、合法性审查、制定机关负责人集团讨论决定、公布、备案等程序进行。

备案原则:有件必备原则、有备必审原则、有错必纠原则。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要求:一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是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是反映本行政机关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是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不予公开的范围: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运用:纳入机关绩效考评体系;作为奖励的依据;作为行政激励的依据;作为行政问责的依据。

行政执法的特征:行政执法主体多、行政执法的范围宽泛、行政执法的形式多样。依法行政基本原则:合法原则、合理原则、公开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合法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范围内行驶职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即程序合法,不得违反。

合理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平等对待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政机关刑事自由裁量权要合乎法律目的。行政机关行驶自由裁量权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须、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信赖保护原则:非经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撤销或者更改已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法撤回或者变更;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撤回或者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行政执法行为的生效要件: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行政执法行为的效力:公定力或先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或约束力;执行力。

行政委托的原则:必须有法定依据、必须在法定权限内、必须符合法定条件、被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必须以委托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并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被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将受委托事项在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行政执法依据种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退款和单行条件、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执法依据的适用规则六原则: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不溯即纪枉)、上位法由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行为地法优于人地法、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行政执法证据种类:证书、物件、视听资料及数据化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调查收集证据应符合以下条件:全面、客观、公正、及时。

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一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是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三是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四是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六是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堆放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复印品,七是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八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九是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行政执法程序的基本制度:听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表明身份制度、告知制度、回避制度、审裁分离制度、说明理由制度、期间制度、送达制度。

行政处罚原则: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公开公正原则、过罚相当原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原则、受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的原则。行政处罚种类: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人身罚。

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行政处罚,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作出具体决定。省自治区制定的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其他规范行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的概念、当场处罚的适用条件(证据确凿,个人罚款低于50,法人1000)、当场处罚的程序: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具有处罚主体资格,现场取证,告诉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填写当场作出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一般程序:使用一般程序的条件、调查取证、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调查取证:调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可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可先登记保存,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期间被调查人不得毁灭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要回避,被调查人员应当如实回答执法人员的询问,协助调查,不得阻挠。

当场收缴罚款: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不当场收缴时候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的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当场收缴罚款。

强制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情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行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行政许可的设定权:设定主体、设定形式、设定权限。

行政征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处分性、强制性、无偿性、法定刑、可诉性。行政征收的种类:行政征税(税收)、行政收费。行政收费三类: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有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行政收费;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国际资源、资产而引起的行政收费;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引起的行政收费。

行政征用的法律特征:处分性和限制性、强制性、无偿性、法定性、可诉性。

行政征用和行政征收的区别:对财产所有权的处分程度不同,强制征收是对被征收物所有权的彻底处分,行政征用有点处分被征收物的使用权。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偿性不同。行政征收是无偿性的强制行为,行政征用才有有偿性。

特定法律关系的行政确认:不动产所有权的确认、不动产使用权的确认、合同效力的确认。

行政确认的基本分类:依申请的行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对身份的确认、对能力的确认和对事实的确认,各专业领域的行政确认(公安、民政、劳动、卫生、经济、司法)。

行政强制的特征:主体是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象是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或对社会秩序及其他人人身健康和安全可能构成危害或其他本身正处在或将处在某种危机状态下的行政相对人。法律性质是一种具有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法律特征:从属性、限权性、临时性、非制裁性、可诉性。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现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催吿、决定、实施、中止执行、终结执行。

行政检查的权限:进入现场权、询问权、索取必要的账册、凭证和有关材料权、采取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

可以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许可行为、行政确权行为、侵权经营自主权的行为、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不予行政许可、不履行法定职责、不发放有关费用

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一不服行政处分或其他人士处理决定的、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和其他处理的。

行政复议管辖:一般管辖、特殊管辖、转送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范围:对拘留、处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任务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任务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任务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财产权的(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内部行政行为,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5、刑事司法行为6行政调解行为7.法律规定的行政总裁我8.行政指导行为9.行政重复处理行为10.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赔偿的范围:1.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赔偿范围2.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

国家不予赔偿范围: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赔偿义务机关:一般情况下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特殊情况下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第二篇:广西内河航道行政执法现状

改革开放30年至今,经济迅猛发展,《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纳入国家发展战略,广西水运事业也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黄金期。随着航道整治项目热火朝天的开展,水路通航能力逐年提高,水路在交通业发展中起到了半壁江山的重要作用。航道行政管理就是要努力改善航道通航条件,提高水运效率,降低水运成本,充分发挥水运优势,促进经济发展。

一、广西内河航道行政执法现状

(一)广西内河航道现状

广西壮族自治区共有通航河流53条,主要有西江航运干线、右江、南盘江、红水河、柳黔江、左江、绣江、桂江、贺江等,呈叶脉状分布。内河通航里程为5591.2km,占全国的4.5%,其中Ⅲ级航道573.6km,Ⅳ级航道247.2km,Ⅴ级航道106.6km,Ⅵ级航道1837.1km,Ⅶ航道741.7km,等外级航道2085km。Ⅳ级及以上航道821公里,占全区内河航道总里程的14.7%,高于全国125%的平均水平;内河港口主要有南宁港、贵港港、梧州港、柳州港、来宾港、百色港等,拥有生产性泊位623个,完成港口货物吞吐量3735万吨,其中集装葙吞吐量7.26 万TEU,完成旅客吞吐量664百人次;内河运输船舶8173艘.187万净载重吨,货运船舶平均吨位316吨�艘;完成内河货运量和货物周转量分别为4968万吨和159亿吨公里,分别占全区综合运输量的11%和12%。

广西内河水运在广西及西南地区实现通江达海、沟通广东及港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纽带作用。我国西南地区经济欠发达,但拥有十分丰富的矿产资源,而广东珠江三角洲地区虽经济发达、工农业发达基础雄厚,但能源、原材料匮乏,二者之间有着较强的经济互补性。西江航运干线及其上游三条西南水运出海通道将广西及西南地区与广东珠江三角洲地区有效地联接起来,并便捷地沟通港澳及海运市场。广西内河为西南地区提供了通江达海的运输大通道,对加快推进泛珠江三角洲区域经济合作、促进广西及西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

内河水运承担了能源、原材料等大宗物质和集装箱的运输,是广西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内河水运以其运量大、成本低、能耗少、通江达海等优势,在区域煤炭、水泥、矿建材料、非金属矿石等大宗物资和集装箱运输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区内河完成的大宗物资运输量占全区内河货运量的80%,“十五”期内河港口集装箱吞吐量年均增长28.5%。202_年我区内河完成客、货运量分别为962万人、4968万吨,完成客、货周转量分别为2亿人公里、159亿吨公里,分别占全区社会总量的2%、11%、0.4%、12%,内河水运已成为我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广西内河航道管理体制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主管全自治区航道事业。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针对广西航道工作实际明确:航道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港航管理局及下设的航道管理局和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实行统一领导下的条条管理和块块管理、维护管理及重点工程建设分开的管理模式。然而,广西内河航道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西江航运干线通过能力不足。随着沿江工业产业的快速发展,西江航运干线通过能力巳不适应货运量增长及船舶大型化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一是桂平船闸超负荷运行,通过能力和服务质量不适应发展需求;二是随着船舶大型化发展,现有的千吨缎航道已不适应船舶通行要求,枯水期船舶须减载航行,局部重点航段船舶搁浅堵船的现象时有发生。

2、其他主要航道不畅通。南盘江、红河水利水电梯缎开发正处于全面建设期,部分枢纽通航设施建设有待加快推进。右江梯缎渠化工程刚刚起步,鱼粱和老口枢纽尚处于建设过程中,实现右江通航千吨级船舶的目标有待进一步加快推进。柳江和黔江虽已按照五级航道标准进行了整治,但通航标准仍然偏低,不能满足区域经济发展对内河水运的要求。

3、港口通过能力不足,功能有持进一步完善。202_年,全区内河港口共有生产性泊位623 个。但能停靠1000吨级以上船舶的泊位只有25个。各港口的泊位规模小,装卸设备简陋,工艺落后,专业化泊位偏少。部分港区位于城市中心,港城矛盾突出。贵港、梧州、来宾等港口通过能力不适应日益增长的货物运输需求。

4、船舶技术性能相对较差,运力结构不合理。我区内河运输船舶普遍存在着船型杂乱、技术性能相对较差等问题;船型结构不合理,90%以上为干散货船,油气、化学品、集装箱等专业化运输船舶刚刚起步发展,专业化、标准化运输船舶少。

5、支持保障系统有待进一步建设和完善。水上通信、导航、打捞救助、航运信息发布等行业管理手段还比较落后;应急处理能力和信息化水平较低。

(三)广西内河航道行政执法现状

现行交通行政执法体制是以交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除特别区分外,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厅”)为领导,以公路局、道路运输局、规费征稽局和港航局等专业管理机构为主线,以条块关系为联系,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乡分级管理的架构。交通部作为国务院主管公路、水路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和监,督全国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省交通运输厅的主要职能是制订辖区的交通运输发展战略、法规、方针和政策;负责辖区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各专业管理机构是相应专业的行业管理职能的具体执行者,各个专业管理机构的主要执法职能是:(1)公路局(处、段)主要负责辖区内的公路路政执法工作;(2)道路运输局(处、所)主要负责辖区的道路运政执法工作;(3)公路规费征稽局(处、所)负责辖区的公路规费征稽工作;(4)港航管理局(处、所)负责辖区的航道的行政、水路运政、港口行政、船舶检验和水上安全执法工作;(5)交通部直属海事局负责辖区的水上安全、船舶检验等执法工作。由于体制原因广西内河航道行政执法现状:

1、管理熵效应的体现。管理熵是指任何一种管理的组织、制度、政策、方法等,在相对封闭的组织运动过程中,总呈现出有效能量逐渐减少,而无效能量不断增加的一个不可逆的过程。这也就是组织结构中的管理效率递减规律。这个规律之所以会存在,主要原因在于复杂组织运动和管理过程受若干不确定性、又相互影响的变量要素控制,从而稳定地表现这种趋势,并服从一定的数学规律。一般说来,公共行政系统是接近超稳定的系统,它缺乏与外界的交换及竞争机制,是一个相对封闭系统。因此,熵值效应在公共行政系统中的表现更为明显、更为典型。主要表现在:(1)我国现行的交通行政执法体制,是在我国改革开放、经济体制转轨,法制建设远未完善,交通运输发展滞后,管理技术水平偏低的现实条件下建立起来的。不可否认的是,其在建立初始时是最有效的,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我国加入WTO后外部形势的变化,交通行政执法体制内部的管理熵正逐渐增加。(2)现行交通行政执法体制中,各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的区域性“块”与各执法门类垂向的“条”相对独立,在交通行政执法中,各行其是,自我封闭,存在着条块分割现象:一是条与条分隔,“依法”直属设立于各级交通行政部门下的各执法机构,相互间缺乏有效协调:二是条与块分割,尽管是在同一交通系统内,但多数执法门类都“依法”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上下对应的“条”式机构,结果是客观上强化了各执法门类的“条”,加固了多头分散执法体制;三是“块”与“块”分割,在全国,交通行政法被各块“依法”分割而不统一,以及存在地方法规超前于交通部规章的局面。这些情况是中央政府的政策能量与效力逐层耗散造成的。在现行的体制当中,每一层级都有其产生正熵的机制,这就造成中央权威和中央政策能量逐层递减。在这一过程,管理熵会逐渐增加,管理效率会递减。执法体制的膨胀、老化,必然会使体制内部结构性磨擦系数加大,从而产生内耗、能量衰退,反应能力减弱。(3)现行的交通行政执法体制中,虽然各个部门都制订了属于自己管理权限内的一系列规章条例,但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各部门的规章条例在本部门外缺乏权威性,各种规章条例往往发生冲突,相互不统一协调。由于涉及不同部门的利益,其内容往往有冲突。体制内部出现的排斥和抵触现象,使内耗增加,从而引起管理熵的增加。

体制的发展必然产生管理熵,时间愈久,管理熵愈大,管理效率逐步下降,渐渐地从有序状态进入无序状态。我国现行的交通行政执法体制,其管理熵正在不断增加过程中,体制的变革和创新势在必行。

2、航道行政管理。我区航道行政管理工作不断发展,业务范围逐步扩大。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港航管理局主要负责与通航有关的工程建设的通航技术许可,各航道局业务范围则包括通航河流临河、跨河、拦河建筑物施工作业、采砂施工作业许可,通航河流临河、跨河、拦河建筑物、采砂施工作业现场监管,船闸监管等一系列工作。目前采砂施工作业许可、采砂施工作业现场监管工作由各市交通局港航(航务)管理处负责。通航河流临河、跨河、拦河建筑物施工作业,通航河流临河、跨河、拦河建筑物、现场监管,船闸管理等一系列工作由自治区港航局直属的4个航道局按区域进行管理。

二、广西内河航道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国民经济迅猛发展,水运事业也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黄金季节,水运在交通运输中起到了半壁江山的重要作用。虽然由于公路、铁路等运输业的发展,水运在交通运输业中所占的比例在下降,但水运经济的绝对值却稳步上升,运输船舶逐年增多,不过就在这一片繁荣的背后还存在着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和隐患,严重制约着航道行政执法工作的进程。

(一)航道行政管理部门的威信和法律地位较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其细则分别于1987年10月1日、1991年实施,至今已经有二十一年,广西水运发生了巨大变化。航道等级方面大步提高,如郁江从过去的六级航道提升到三级,而与航道管理的有关的法规没有作相应的改变。近年来,由于非法采砂、淘金等活动泛滥,航道设施和助航标志经常遭到侵害,导致通航条件日趋恶化,碍航、断航事件较之以前频频发生,但航道法律法规内容僵化,没有能更具体规定承担的法律责任,造成航道行政工作执法难。直至202_年10月1日我区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这个对与通航有关的工程建筑管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管理、航道内的禁止行为、开采砂石砂金管理等问题作了具体、明确的保护性规定,但是仍无法完全适应航道管理新形势的需要。诸如:现今,《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通航河道内采砂的,应当符合河道主管部门制定的河道采砂规划。但是根据航道管理的实际情况,我们航道部门必须要采取禁采管理方式对一些重要滩点进行保护,可我们规划的禁采区没有条例的支持。还有存在着多部门交叉管理的问题,职责不明确给航道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带来有点困难。如按规定采砂许可证是水利部门发放,没有征求航道部门意见,船主拿到证后肆意在航道内进行采砂作业,严重破坏航道,给我们管理带来被动。另如渔网渔箱的管理等方面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

在推进依法行政的今天,更突显出航道管理条例的滞后,有关立法部门应该与时俱进,尽快出台相关的航道法律。在行政立法工作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我们作为基层的实施机关,应定期对现行的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将评估意见反馈到上级机关汇总再报告制定机关,促进立法机关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工作,促进“权责明确、法制统一、监督有效”的行政法律体系的建立。

(二)航道行政管理的队伍综合素质较低

目前,行政执法队伍力量明显不足。就南宁航道管理局航道行政执法工作来谈,该局管辖的航道里程671.8公里,作为航道行政执法一线执法中队,一般巡航执法人员及协管员为4-6名,其中持执法证人员一般为3名,巡航须完成航道养护费稽查补征工作、采砂船舶的动态登记,临、拦、跨河建筑物的巡查记录,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如有一人因事不能出航巡查,则会影响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执法设备欠缺。违法案件的查处基本靠外勤巡查和群众举报,缺少监控、通讯等现代化设备。诸如:为保护重点滩点及其航道整治建筑物,该局将郁江牛轭滩划为航道禁采区,但是有部分船主为了追求私利仍进入非法作业,为能躲避处罚经常采取夜间作业,与执法人员周旋,该局执法人员只能对郁江牛轭滩进行了常驻24小时值守,制止在牛轭滩航道整治建筑物范围进行采砂作业,这对牛轭滩航道的保护起到关键作用,但也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加强航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首先要配足配齐行政执法人员,按照辖区航道等级和里程等核定航道行政执法人员的编制,保证执法力量充足。其次要保障航道行政执法工作必要的经费,配备必要的执法车、船,确保航道巡航频率,才能及时发现、查处航道违法行为,有效制止对航道及其设施的侵占、破坏。

执法人员的素质也参差不齐,航道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的现象,使得在航道行政执法工作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不准确、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执法方式简单等等问题。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要求行政执法工作从刚性管理向柔性管理改革转变,强调以人为本,以管理为主,到管理与服务并进的柔性管理的新变化及新局面。航道执法理念应随之予以彻底的更新、转变。

(三)航道行政管理部门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依据,管理体制不顺

南宁航道管理局是区交通运输厅设置下属航道管理机构,代表交通运输厅行使航道行政管理职能,是事业性法人组织。只具备了行政管理的职能,没有执法主体的资格,是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执法。为了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某些临、跨、拦河建筑项目的业主,都有意无意的违反了航道管理条例,但是我们航道部门却无计可施,权威性受到了挑战,影响了执法质量。诸如为了满足城市规划的要求,政府投资在某区建设过河建筑项目,航道部门按照规定必须要求其设置助航标志设施后方能施工,但是由于是市政工程重点项目须赶工期,或者是其他的原因已经施工作业了,责令整改工作三天两头追,并没有把航道部门放在眼里,使得我们执法工作被动。

建议要明确航道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主体资格,不再委托航道管理部门进行航道行政管理,而是真正的授权给航道管理部门,尽快做到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将航道部门纳入国家行政机关队伍中,使航道管理机构真正地成为独立航道行政执法主体。

航道管理机构一般是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依法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航道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事业性法人组织。在航道行政执法模式上,具有部分行政管理职能,不具备航道执法主体资格,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执法。在隶属管辖体制上,地方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交通厅、局)是其主管部门。尽管有关航道管理法律规范要求各级地方政府都必须带头宣传航道法规,保护航道及其设施不受侵占和破坏。但由于出于从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有些地方政府在有意无意之中,对一些违反航道管理法规的行为听之任之,甚至纵容支持。作为地方政府部门下属单位的航道管理机构也无计可施,只能望权兴叹。严重地削弱了航道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影响了执法质量。

(四)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合作较少,综合执法效力较低

任何主体都有各个层次的利益需求,主体的行为都是由其利益需求决定的。行为主体的利益需求一旦出现偏差必然要导致其行为的偏差。马克思曾经说过:“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百分之十的利润,它就保证被到处使用;有百分之二十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如果违法者从违法行为中获得的利益大于受惩罚损失的利益,他们就会甘愿冒被处罚的风险而违法。正是由于私利或者小集团利益地驱动,引发了大量的违法行为。例如当前普遍存在的超载现象、个体老板追求个人效益盲目将小吨位船舶改装为大吨位船舶、大船小簿偷逃规费、瞒报吨位、不服从指挥乱停乱靠、临跨河建筑建设不报批、航道内违章采砂航道边坡无序装卸、乱设渔网渔箱等现象特别严重。

然而由于交通各执法机构多头设置,力量分散。交通规费征稽、海事管理、水路运输管理、港航管理等部门的专业执法机构中,负责各自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内容,导致政出多门、力量分散、执法不力的局面。由于执法工作量大而人员不足,几乎每个部门都存在着聘用临时工、借调人员参与行政执法的情况。现行交通执法是按专业进行的,交通规费征稽、海事巡查、港航管理等执法队伍都有执法的职责,于是出现了一条线上交通部门多头执法状况。如水路超载行为,由于执法机构的执法目的不同,交通规费征稽、海事巡查、水上运政都可以实施检查和处罚,这不仅违反了《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而且造成“三乱”,导致“执法扰民”,影响了交通部门的形象。

三、造成广西内河航道行政执法上述问题的原因

(一)立法层次较低,缺乏专门的执法依据。

目前我们开展航道执法工作所依据的航道专业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内河航标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船闸管理条例》,仍缺乏具有权威性的基本法律。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执法的依据单薄,我们开展航道行政执法工作时底气不足,存在一定的难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其细则分别于1987年10月1日、1991年实施,至今已经有二十一年,广西水运发生了巨大变化。直至202_年10月1日我区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这个对与通航有关的工程建筑管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管理、航道内的禁止行为、开采砂石砂金管理等问题作了具体、明确的保护性规定,但是仍无法完全适应航道管理新形势的需要。诸如:现今,《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通航河道内采砂的,应当符合河道主管部门制定的河道采砂规划。但是根据航道管理的实际情况,我们航道部门必须要采取禁采管理方式对一些重要滩点进行保护,可我们规划的禁采区没有条例的支持。还有存在着多部门交叉管理的问题,职责不明确给航道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带来有点困难。如按规定采砂许可证是水利部门发放,没有征求航道部门意见,船主拿到证后肆意在航道内进行采砂作业,严重破坏航道,给我们管理带来被动。另如渔网渔箱的管理等方面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

在推进依法行政的今天,更突显出航道管理条例的滞后,有关立法部门应该与时俱进,尽快出台相关的航道法律。在行政立法工作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我们作为基层的实施机关,应定期对现行的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将评估意见反馈到上级机关汇总再报告制定机关,促进立法机关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工作,促进“权责明确、法制统一、监督有效”的行政法律体系的建立。

(二)内河航道行政执法工作起步较晚,人员、设备无法跟上相应的发展形式,目前行政执法队伍力量明显不足。

现行交通执法模式是公路、水路交通系统内各专业行政执法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独立行使交通行政执法权。在这种执法模式中,交通行政执法权分散在交通行政部门的各专业管理局(所),通过所属专业执法队伍在职责范围内独立地行使执法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各自为战、自成一体的执法模式,既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也不符合中央提出的行政执法机构“统一、精简、效能、文明”的要求。它主要表现在:

1、执法机构多头设置,力量分散,交通各执法机构多头设置,分散于交通规费征稽、公路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港航管理等部门的专业执法机构中,负责各自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内容,导致政出多门、力量分散、执法不力的局面。由于执法工作量大而人员不足,几乎每个部门都存在着聘用临时工、借陶人员参与行政执法的情况。现行交通执法是按专业进行的,交通规费征稽、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上航政等执法队伍都有执法的职责,于是出现了一条路上交通部门多头执法状况。如公路超载行为,由于执法机构的执法目的不同,交通规费征稽、公路路政、道路运政都可以实施检查和处罚,这不仅违反了《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而且造成公路“三乱”,导致“执法扰民”,影响了交通部门的形象。

2、执法体制不顺,执法行为不规范。现行的交通行政执法模式,是政策法规的决策权与执行权合一,管理审批权与监督处罚权合一,不利于从制度上保障执法公正和廉洁,容易滋生官僚主义和腐败。在现实中,由于现行交通规费征稽、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上航政等交通专业执法机构,基本上都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主要靠规费收入,这造成一些基层执法单位执法不规范,管罚不分、以罚代管,以求通过一部分交通行政罚没款的返还来补助办案经费。由于交通执法人员上岗未设置统一标准,人员素质参次不齐,经常出现执法纠纷。同时,人民群众办理交通行政事务要在交通各部门往返奔波,增加了群众负担。

3、执法队伍素质不高,执法水平低。相当一部分执法人员未能达至交通部规定的45周岁以下人员必须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的要求。不仅文化程度偏低,而且缺乏正规的专业知识,尽管交通部门每年都进行培训,但由于先天不足,取得效果并不十分理想。而且,加上在一线上岗的部分聘用工、临时工、借用人员,执法人员整体素质得不到保证,影响了交通行政执法的效率和形象。

4、执法经费困难,行政管理成本居高不下,手段落后。由于交通执法人员未能纳入公务员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经费长期得不到解决,只能靠自收自支的罚没款维持。办公用房、车辆和装备开支以及临时工、借用人员的工资,费用大。由于人头经费占据主体,执法检查、人员培训及必要的交通、通讯、勘验取证、装备所需经费无法及时落实。一方面交通各执法机构耗费大量资金添置、改善办公设施,花费人力、物力对执法客体进行重复管理、检查,另一方面基层执法经费不足,执法检查、人员培训及交通、通讯、装备所需经费没有保证,挫伤了人员积极性,制约了交通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航管机构不具执法主体资格,管理体制不顺,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执法质量

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养护里程5591.2km。按自治区交通厅的分工,其中:

1、主要航道1969.1km由自治区港航管理局专业队伍管养。包括驮娘江(东笋至百色)、右江、郁江、浔江、西江(梧州至界首)、红水河(乐滩船闸以下)、黔江、融江(麻石电站至凤山三江口)、柳江、桂江(桂林虞山大桥至梧州)、飞双江(南乡至江口)和沙坪河(沙坪至江口)等12条主要航道。

2、其余3622.1km航道按照我自治区行政区域划分,由各市交通局港航(航务)管理处管养,自治区港航管理局在业务上给予指导。以南宁航道管理局为例,南宁航道管理局是区交通厅设置下属航道管理机构,代表交通厅行使航道行政管理工作,是事业性法人组织。只具备了行政管理的职能,没有执法主体的资格,是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执法。为了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某些临、跨、拦河建筑项目的业主,都有意无意的违反了航道管理条例,但是我们航道部门却无计可施,权威性受到了挑战,影响了执法质量。诸如为了满足城市规划的要求,政府投资在某区建设过河建筑项目,航道部门按照规定必须要求其设置助航标志设施后方能施工,但是由于是市政工程重点项目须赶工期,或者是其他的原因已经施工作业了,责令整改工作三天两头追,并没有把航道部门放在眼里,使得我们执法工作被动。这种情况在由各市交通港航(航务)管理处管养的航区更为严重。

建议要明确航道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主体资格,不再委托航道管理部门进行航道行政管理,而是真正的授权给航道管理部门,尽快做到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将航道部门纳入国家行政机关队伍中,使航道管理机构真正地成为独立航道行政执法主体。

(四)内河航道发展相对落后,先进执法手段难以使用我国是水运大国,水运资源十分丰富。

前面提到为保护重点滩点及其航道整治建筑物,南宁航区郁江牛轭滩划为航道禁采区,但是有部分船主为了追求私利仍进入非法作业,为能躲避处罚经常采取夜间作业,与我执法人员周旋,我局执法人员只能对郁江牛轭滩进行了常驻24小时值守,制止在牛轭滩航道整治建筑物范围进行采砂作业,这对牛轭滩航道的保护起到关键作用,但也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如果能安装摄像头等监控设备,则会取得较好的效果。由于执法力量、设备不足,在巡航过程中只能优先保证干线航道巡查,致使部分低等级的航道巡查频率不够,如沙坪河,给航道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难度。

四、完善广西内河航道行政执法的对策

(一)广西内河航道行政执法原则

1、合理性原则是指航道行政机关必须公平、正当、合理地行使航道行政权。行政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执法人员在使用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做到“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否则,就违反了法律赋予其自由裁量权的本意,是应该受到追究的行为。合理性原则的核心在于合理是在合法基础上的合理,任何超越法律的所谓“合理”都是不被承认的。航道行政执法必须同时符合法律规范条文规定和立法目的;必须具有合理的动机;必须考虑相关因素不考虑无关因素。

2、公开原则是指航道行政执法行为除法律规范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必须一律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具体包括:航道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必须公开;具体的行政执法过程必须公开;在航道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告知并切实保障相对人享有的各项权利,包括申辩权和了解有关情况的权利。

3、统一原则是指航道行政权、航道行政法制、航道行政执法活动必须统一。航道行政管理权必须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以上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受其委托的或受法律法规授权的航道管理机构统一行使。航道行政法制的统一原则要求各层次的航道行政法律规范必须统一协调,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抵触,效力等级相同的法律规范之间也不应相互冲突、矛盾。同时,在航道行政执法活动中还必须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贯彻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的统一执法原则。

4、服务原则是我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体现,也是航道行政执法的基本职能之一。其内涵就是指在航道行政执法过程中,任何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都必须时时事事处处为航道行政管理相对人着想,为其提供周到的服务。这一原则要求航道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首先必须树立服务意识,认识到航道行政执法工作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接受人民的监督。同时还要求在航道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正确地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

1987年我国颁布施行了首部航道专业性法规《航道管理条例》,1991年交通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5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以下简称《航标条例》)。这些法规规章的颁布和实施初步把航道行政执法纳入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使航道行政执法取得了很大进步。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由宪法、航道保护基本法、航道保护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航道保护法规和规章、其他航道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通航标准等组成的法律体系。航道行政执法工作已经逐步走上法制化道路。法制化建设使航道行政执法队伍走向健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有所改善。与此同时,航道行政执法工作对于开发和利用航道、保护航道及其设施、贯彻水资源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方针,促进水运经济发展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经过各级航道管理部门的努力,侵占、破坏航道,碍航及航道淤积导致航道等级下降等现象得到了有效地控制,航道的技术条件有了较大的改善。但还存在不少问题。

(二)加快航道立法,推进依法治航进程。

1、法律保障。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宪法第5条还强调国家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这从宪法层面决定了用于保护国家交通行政权有效施行的交通行政执法体制模式必须符合“精简、统一、效能”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权„„。”该规定为交通行政执法体制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综合执法提出了要求和提了合理依据,即可依法实施交通行政综合执法。

2、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重点明确执法主体及其执法机构的职责、执法内容、执法范围、执法标准、执法依据、执法权限与义务、执法程序、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考核标准,确立各级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把执法任务、目标、要权责分解到各部门、岗位,实现行政行为的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

3、行政执法公示制。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就是要行政机关把行政执法的职责和程序、工作标准、办事期限以及责任追究、社会监督形式等向社会公开明示,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它实际上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发展和升华,它从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则出发,把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向社会公开宣示,作出郑重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4、过错责任追究制。实际上是对行政执法责任的补充、完善和深化。它要求对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办了错案或出现了过错,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明确追究过错责任和免予追究责任的范围;明确执法过错责任的确认机关和追究机关;明确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程序:明确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中应坚持的原则。

5、执法监督制度。要按照WTO的透明度原则,扩大政务公开,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交通行政决策事项、交通法规规章、交通行政审批事项、交通行政处罚事项、涉外服务事项等,尤其将有关的法定依据、资格条件、办理时限、办理程序、办理结果、工作纪律、投诉渠道等公布于众、真正实现交通行政管理的“全透明”。通过社会监督和人民监督,促进执法水平提高。

(三)改革航道行政管理模式,强化航道管理部门执法地位;

任何一个系统若不能及时根据内外变化的要求,适时进行局部或全局的调整,则可能被变化的环境所淘汰,或为改变了的内容要素所不容。这种为适应系统内外变化而进行的局部和全局的调整,便是管理的创新职能。

体制创新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推进体制创新,就是根据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不断调整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方面,克服旧体制的弊端和影响,健全和完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新体制。

交通行政执法体制创新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应对日趋激烈的区域竞争的现实要求。

资本总是寻找风险最小、成本最低、服务最好的地方投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靠优惠政策发展经济的战略已让位于地方政府服务水平的优劣,让位于是否拥有一个透明、高效、法治的发展坏境。一个地区的经济要在激烈的竞争中谋求发展,必须优化政府服务,增强竞争优势,提升区域竞争力。

由此可见,对交通行政执法体制进行改革创新是查型互握坚持交通特点实施综合执法。交通具有点多、面广、流动、分散的特点同时又具有很强的系统性和网络性,交通的这些特点要求我们不论组织运输生产还是实施行政管理,都必需要考虑交通的这种系统性和网络性。我国现行的交通行政执法管理体制虽然存在着内部多头执法、职责交叉的弊端,但国家、省、市、县四级行政管理的构架基本体现了交通的这些特点,构造了一张符合实际的有效的行政管理网络。推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不是简单否定现行的交通行政执法体制,而是改革其中的一部分落后的管理方式和内容。因此,我们要从实际出发,坚持交通特点,实施交通内部的综合行政执法。将交通内部的多个执法队伍归并为一个执法队伍,保持交通行政执法管理的系统性和网络性。

(四)建议构建“一厅二局一总队”的交通行政综合执法体制

1、构建步骤:步骤一:根据决策与执行相对分开,管理审批与检查处罚适应分离的原则,消除多头执法的体制根源,首先确保公路、水路各只有一支队伍面向相对人,建立归口于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统一领导的交通行政执法体制,公路、水路有多个专业局,但各最多只有一支综合执法队伍,并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加强政府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步骤二:在各级地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内,将公路路政、道路运政、规费征稽、水路运政、航道行政、地方海事、地方船检、港口行政等8个执法门类、6支执法队伍的相关任务合并,组建一个交通综合执法机构(省设总队,地市设支队、县设大队)。统一行使交通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并实行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垂直管理体制。在水运集中的支队和大队,公路、水路可一门两支,统一管理,分别执法。步骤三:公路、水路行业集中交通行政管理权和审批权,实现决策与执行相分离,即转变职能、合并机构、分流人员。从而达到精简机构,减少结构性耗员,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增强行政能力,减少监督处罚部门与管理审批部门协调环节和协调事务的目的。机构形式为交通运输厅下设公路及运输管理局、港航管理局和执法总队,即所谓的“一厅二局一总队”模式。各部门通过公开政务,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2、进一步明确航道管理范围、权限、职责(包括对船闸、港口等跨河临河建筑物的监督管理)航道规划

广西内河航道划分为国家高等缎航道、地区性重要航道和一般航道三个层次。

1。国家高等级航道。主要包括西江航运干线、右江、红水河、柳江、黔江等航道。西江航运干线属国家高等级航道体系“两横”中的“一横”,右江、红水河、柳江、黔江属国家高等级航道体系“十八线”中的三线。(l)西江航运干线:西江航运干线(广西段)由南宁至梧州界首,途经横县、贵港、桂平、平南、藤县、梧州等县市,里程570Km,是我区最重要的航运干线,已成为沟通珠江流域上、中、下游地区的水上运输大动脉,是广西及云贵等西南地区与粤港澳地区沟通的一条重要纽带,也是国家内河水运“两横一纵两网”主骨架中的“一横”。根据西江航运干线在广西、珠江水系乃至全国内河水运中的地位和作用,结合运量发展趋势及航道建设条件,规划南宁至梧州段为Ⅱ级航道,并为远景贵港至梧州段建设成为通航3000吨级船舶的I级航道留有余地。(2)右江:右江位于西江航运干线上游,右江航道从两省交界至南宁,流经田阳、田东、平果、隆安等县,通航里程428km,是国家内河水运规划的西南水运出海南线通道。规划两省交界至百色为Ⅳ级航道;百色至南宁为Ⅲ级航道。(3)红水河:南盘江、北盘江在两江口汇台后称红水河,红水河在曹渡河口进入广西境内,从曹渡河口至石龙三江口全长550km,途径天蛾、东兰、大化、台山、来宾等县市,是国家内河水运规划的西南水运出海中线通道规划红水河蔗香两江口至来宾593km为Ⅳ级航道;来宾至石龙三江口63km为Ⅱ级肮道。(4)柳江、黔江:柳江、黔江是国家内河水运规划的西南水运出海北线通道,经过工业重镇柳州,区域综台交通较发达,发展水运对沿江地区与珠江三角洲之间的物资交流、沿江产业带的形成、水资源综合利用等具有重要意义。规划柳江柳州至石龙三江口160km为Ⅲ缎航道;黔江石龙三江口至桂平l24km为Ⅱ缎航道。

2、地区性重要航道。规划左江、都柳江、融江(合柳江凤山至柳州河段,下同)、桂江、绣江、贺江和南盘江为地区性重要航道。(l)左江:规划左江崇左至三江河口206km为Ⅲ级航道。(2)都柳江、融江:都柳江、融江位于国家高等缎航道柳江、黔江的上游,是珠江流域通往贵州的西南水运出海北线通道的上段,从省界至柳州全长309km。规划都柳江、融江为V缎航道。(3)桂江:从桂林至梧州生长341km。桂江上游的漓江航段风景秀丽,下游通过西江航运干线直达珠江三角洲。规划桂林至阳朔段为旅游航道,等级为Ⅵ投;阳朔至梧州旺村为V级航道;旺村至桂江河口为Ⅳ级航道。(4)绣江:从北流至绣江河口全长177km,流经北流、客县、藤县等县市。规划绣江为V级航道。(5)贺江:从贺州八步至省界119km,规划为V级航道。(6)南盘江:舰划平班枢纽至蔗香两江口 97km为Ⅳ级航道。

3.-般航道。除国家高等级航道、地区性重要航道以外的航道规划为一般航道,主要包括左江(龙州-----崇左)、沙坪河、飞双江、南盘江(黄泥河口-----无生桥一级电站)、布柳河、盘阳河、水口河、平而河、明江、鲁塘江、八尺江、茅岭江、大风江、钦江、南流江、防城河、北仑河等等。养护管理具体分工

4、行政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养护里程5591.2km。按自治区交通厅的分工,其中:(1)主要航道1969.1km由自治区港航管理局专业队伍管养。包括驮娘江(东笋至百色)、右江、郁江、浔江、西江(梧州至界首)、红水河(乐滩船闸以下)、黔江、融江(麻石电站至凤山三江口)、柳江、桂江(桂林虞山大桥至梧州)、飞双江(南乡至江口)和沙坪河(沙坪至江口)等12条主要航道。(2)其余3622.1km航道按照我自治区行政区域划分,由各市交通局港航(航务)管理处管养,自治区港航管理局在业务上给予指导。航道行政管理。(3)目前采砂施工作业许可、采砂施工作业现场监管工作由各市交通局港航(航务)管理处负责。通航河流临河、跨河、拦河建筑物施工作业,通航河流临河、跨河、拦河建筑物、现场监管,船闸管理等一系列工作由自治区港航局直属的4个航道局按区域进行管理。

(五)加强航道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落实执法责任;联合执法,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部门之间的推诿。考虑到公路、水路是两种独立的运输方式,有其各自的特点,根据中央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提出如下建议模式:

省(自治区)形成交通厅加公路及运输管理局、港航管理局和交通执法总队的体制模式,这一基本模式是以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为领导,以公路及运输管理局、港航管理局为交通厅专业行政管理职能的具体执行和实施者,以交通执法总队为全省交通行政执法的指导和监督者,以科学合理的条块关系为联系的交通行政执法体制模式。地市(县)交通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可根据与省(自治区)交通行政管理机构大体一致的原则,结合所承担的主要职责和行政地位相应设置,其基本模式是交通局加公路及运输管理局(处、所)、港航管理局(处、所)和交通执法支(大)队。

“一厅二局一总队”应自上而下,逐级实施:

一是组建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路及运输管理局,承担辖区内公路建设、养护、路政、运政、规费以及其它行政管理职能。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实行政企分开,将高速公路及运输管理局,经营性部分由经济实体承担。

二是组建港航管理局,承担辖区内港口航道等行政管理职能;在省(自治区)交通厅内设水路运输行政管理处,承担水路运输行政管理职能。

三是配合国家“费改税”的实施,改革现有征稽管理机构,将其管理职能划入公路及运输管理局。

四是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合理压缩编制,精简机构,理顺关系,使省(自治区)交通厅所属专业局真正成为精简、高效的交通行政管理机构。

(六)扎实开展航道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相对人守法自觉性。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迫使其不愿再违法。加强航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首先要配足配齐行政执法人员,按照辖区航道等级和里程等核定航道行政执法人员的编制,保证执法力量充足。其次要保障航道行政执法工作必要的经费,配备必要的执法车、船。确保航道巡航频率,才能及时发现、查处航道违法行为,有效制止对航道及其设施的侵占、破坏。更为重要的是要不断提高航道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航道行政执法岗位对执法人员的政治、文化、执法能力、心理、身体素质等都有较高的要求。要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制度,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采取自学和集中培训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方式,强化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其法律素质,增强执法能力。同时还可以在深化内部改革的基础上,采取竞争上岗等方式将综合素质高的人员充实到执法队伍中来,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综合素质。

在现阶段,由于人们法制意识普遍淡漠、水域环境特殊以及地方部门利益影响等因素,使航道违法案件的查处比较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对航道行政执法人员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有着现实的必要性。作为航道行政执法人员如果对侵占、破坏航道的行为不主动处理、不依法处理就是一种严重的失职、渎职行为。对这种行为必须给予严肃处理。要通过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坚决杜绝此类现象的出现。

面广量大的航道行政执法工作是现实条件下摆在我们面前的严峻考验。航道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充分加强水上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横向沟通,摒弃部门偏见。在成立综合执法大队前,由政府牵头,成立水上联合执法队伍,多部门联合执法,形成执法合力。充分发挥部门之间的联动作用,统一行动,协同作战,营造航道行政执法的强大声势。联合执法是推进航道行政法制进程的有力措施,在实际航道行政执法工作中有许多行政事务具有综合性。仅仅凭航道部门有时是难以解决的。同时联合执法还可以克服长期存在的各部门争功诿过,有利益大家抢着管,有难事则互相推诿的现象。近年来,江苏省部分航道管理机构与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合作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地尝试,效果非常明显。但联合执法是一项系统工程,没有政府牵头很难形成制度和规模。各级地方政府应该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尽早将这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措施使之付诸实施。

(六)实开展航道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相对人守法自觉性。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迫使其不愿再违法。

航道法规宣传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只有起点没有终点。要提高相对人守法自觉性就必须克服法规宣传年年搞,宣传方式老生常谈的现象;必须克服不下功夫、不求深入,形式主义走过场的现象;必须克服执法人员思想松懈厌倦,马虎了事的现象。要实行法规宣传目标管理,做到责任明确,有部署,有检查;要创新法规宣传方式,强化宣传效果,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法规宣传教育,形成浓厚的法治氛围,不断提高宣传活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扩大宣传工作的覆盖面,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有利时机,深入企事业单位、居民点、船舶集中停泊区、施工区域等场所进行宣传。同时还要加大航道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不搞暗箱操作,让相对人及时了解法规变动情况,杜绝因不知法而违法的可能。提高相对人守法自觉性是航道行政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只有相对人具有较高的守法自觉性才能从根本上减少乃至杜绝航道违法行为。

有些航道行政相对人为追求一己私利而置道德、法律于不顾,实施违法行为。针对这种现象航道行政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首先就必须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放弃查处任何违法行为的职责。克服各种困难和干扰,采取有力措施制止侵占、损害航道的行为。其次,违法行为人追求的是利益。如果航道管理机构在对其处罚时加大其违法成本,使其无利可图,甚至血本无归,那么必将对企图违法者和正在违法者产生极大的心理威慑力,使其不敢进而不愿违法。但必须要注意的是任何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的处罚都必须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之内进行。

随着水运事业的不断发展,航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为了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治航成了航道行政管理部门首要任务。我们只有正视目前在航道行政执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正确地解决问题,才能推动航道行政执法水平跃上新的台阶。从而切实履行好航道执法职责,把航道行政执法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这是依法治国,依法治交通,依法治航道的需要,是发挥航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的需要,也是航道和水运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

(七)理顺航道管理体制,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对航道管理的影响,加快先进航道行政执法手段的应用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势在必行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交通运输市场全面放开和运输业快速发展,车辆、驾驶员迅猛增长,公路建设突飞猛进,运输服务业迅速发展,对交通行政执法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改革开放以来,交通执法体系日益健全、完善,制定、颁布了一批交通法律、法规,执法门类有路政、征稽、运政、海事等,涉及公路、水路、车辆、驾驶员、运输管理的方方面面。现有的交通行政执法体制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依法行政、依法治交的要求,与时俱进,对不适应形势发展的方面与环节加以改革,势在必行。

1、实行交通综合执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现有的交通行政执法体制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依法行政、依法治交的要求,应该从创新体制入手,进行必要改革。实行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是交通部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措施,是加强和规范交通行政执法的必然选择,对于交通执法建设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具有非常强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势在必行。它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行交通综合执法后交通各结构实行联合办公,可以极大提高工作效率。同时执法人员在辖区内综合执法,彻底改变以往各执法机构都要花费人力、物力进行管理检查,大幅度降低行政管理成本。从先行改革者的经验看,它是提高交通行政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202_年12月,四川省交通厅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总队成立,集路政管理、运政管理及收费稽查为一体,同时人大立法确立交通部门单独管理高速公路,将高速公路纳入规范管理,实行对交通事故与路政案件同步处理,现场勘验与排障救援同时进行等措施,既提高了效率,又方便了群众,受到了全国人大、政协以及交通部的赞扬。各试点成功的经验,为交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供有益的借鉴。

2、启动交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面临的几项工作:(1)坚持交通特点,实施综合执法。交通具有点多、面广、流动、分散的特点,同时又具有很强的系统性和网络性。改革必须从实际出发,一是坚持交通特点,参照“重庆模式”和温岭、舟山等地的成功经验,将交通内部的征稽、路政、运政、航政等多个执法队伍归并为一个执法队伍,形成一个“四政合一”的行政执法和管理网络。(2)是明确综合执法机构性质应为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或事业单位,通过公开考试选拔方式确定执法人员,从根本上解决现行执法体制中存在的经费困难、管罚不分、执法不规范、人员素质低等诸多问题。(3)整合内部资源,做好相应准备。现行交通内部执法的设置,造成了执法队伍的相对独立。每个部门都配备了办公用房、车辆装备、电子信息系统等,而且省厅(局)每年都要安排上千万元用于这些装备的购置和更新改造。在当前行政审批事项逐步减少,交通内部综合执法逐渐推进的情况下,要调整和整合交通内部资源,减少不必要的投资和重复建设,综合发挥现有执法装备和设备的作用。一是从综合执法的角度,对一些因道路发展和变化检查站进行调整,完善其设,使交通稽查站点成为综合执法的场所,从而实现全区交通道路检查站点的一体化,发挥综合作用。二是按照信息网络建设的规划,统一设置为公共服务的行业管理平台和系统,做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和浪费。三是加强对行政执法车辆的管理,减少公务用车,充实一线执法用车。

3、开展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交通部门作为公路、水路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着繁重的行政执法任务。交通行政执法在加强行业管理,维护交通市场秩序,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事业的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计划经济下形成的现行分散的交通行政执法体制,存在着执法机构较多、执法力量分散、执法效率较底、执法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多层次执法、多头执法造成了不必要的执法扰民,既影响了交通行政执法的效能,又影响了交通部门的社会形象。开展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是从交通行政管理体制上探索促进执法工作的重大改革,是涉及交通从业者乃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开展交通综合行政改革工作,对于解决交通行政管理中存在的体制性障碍,对于解决由于多头、多层次执法产生的执法扰民,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降低交通行政执法成本,增加交通行政执法的合力。提高交通行政执法的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树立交通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交通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意义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积极支持促进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

4、完善交通行政执法制度。建立健全相关的交通行政执法制度,是推行踪合行政执法的重要保证。试点单位要按照交通部的要求,统一执法文书格式,严格执行《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严格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罚没收入要全额上缴。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与制约机制,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公开办事制度、执法程序,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同时,试点单位要围绕如何推进和规范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制度建设。

5、妥善处理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相关交通管理机构的关系,改革成立的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工作,相关交通管理机构负责除上述工作以外的其他有关行政管理工作。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相关交通管理机构既要分工明确,又要相互配合,建立健全情况通报制度,案件移送制度,开发完善互联互通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实现资源共享,力求形成协调、高效的只法运行机制。

航道行业是城市的一个重要的“窗口”,人们常说看一个地方的文明程度,就看这个地方的交通环境,在一定的程度上体现了一个地区的现代文明程度。目前,正是泛北部湾合作、泛珠三角合作等多区域合作叠加的良好机遇,我们更应增强抢抓机遇的能力,立足广西航道行政的实际,不断创新,打造好广西航道形象窗口。乘解放思想春风,扬科学发展风帆,努力实现广西航道行政工作又好又快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本文摘自中国论文网,原文地址:http://

第三篇:广西百色市202_年行政执法考试复习材料

1法的本质:(1)法的本质表现为法具有意志性和规律性,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

(2)法的本质表现为法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3)从应然意义上讲,法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2.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2)法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或认可 ;(3)法具有普遍性;

(4)法以权利义务双向领土完整为调整机制;(5)法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6)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3.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2_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

到202_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规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并全面完成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1)宪法法律部门;(2)民商法法律部门;(3)行政法法律部门;(4)经济法法律部门;(5)社会法法律部门;(6)刑法法律部门;(7)诉讼与非诉讼法法律部门。5.法律规范的特点:法律规范是统治阶级通过法律条文形式表现出来的,处理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种社会机制,它具有明确性、具体性、反复适用性的特点。6.法律规范的构成:(1)行为模式;(2)事实状态;(3)法律后果。7.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指构成法律责任的各种必须具备的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1)责任主体;(2)违法行为;(3)损害事实;(4)因果关系;(5)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过失。8.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1)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2)补偿(民事补偿、行政补偿、司法补偿);(3)强制。

9.依法行政的本质:依法规范、约束行政权力。具体来说,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权,不是依法治事;是依法治官,不是依法治民;是依法治自己,不是依法治别人。

10.职权法定原则:指行政机关的职权,必须有法律规定或授权,否则,其权力来源就没有法律依据。11.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1)合法行政;(2)合理行政;(3)程序正当;(4)高效便民;(5)诚实守信;(6)权责统一。

12.依法行政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13.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其包括三层含义:(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14.重大行政决策程序:(1)决策调研;(2)征求意见;(3)咨询论证;(4)风险评估;(5)合法性审查;(6)会议决定;(7)公布结果。15:《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三个备案原则:

(1)有件必备原则。即凡是符合《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都必须履行备案程序,规范性文件应当自签署发布之日起15日内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2)有备必审原则。备案机关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备案。

(3)有错必纠原则。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合法的,予以备案;不合法的,通知制定机关自行纠正。

16.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指有权主体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含义予以准确阐明,或在不变动原法条文的情况下,通过伸缩性的解释,赋予其某种新含义,以适应时代需要,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准确适用。要注意一下三点:1.解释主体的法定性;2.解释情形的法定性;3.解释效力。17.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1.主动公开的范围: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也是《条例》设定的一项重要制度。2.依申请公开的内容:一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二是答复申请的期限;三是征求第三方意见;四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五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3.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关系。4.不予公开的范围:一是国家秘密,二是商业秘密,三是个人隐私。5.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

18.主动公开方式:《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19.依法行政考核对象:依法行政是对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准则,理应都要进行依法行政考核。考核对象范围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20.依法行政考核组织实施:《考核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依法行政考核,考核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21.依法行政考核结果运用:1.纳入机关绩效考评体系;2.作为奖励的依据;3.作为行政激励的依据;4.作为行政问责的依据。22.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2.合理原则;3.公开原则;4.信赖保护原则。23.行政执法行为的生效要件及效力:

一、要件。1.主体合法;2.权限合法;3.内容合法,适当;4.程序合法。

二、效力。1.公定力或先定力;2.确定力;3.拘束力或约束力;4.执行力。24.行政委托的规则:一.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定依据。二.行政委托必须在法定权限内。三.法定委托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四.被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必须以委托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并在委托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五.被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不得将受托事项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25.行政执法依据种类:1.法律;2.行政法规;3.地方性法规;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规章.6.行政规范性文件 26.行政执法依据的适用规则:1.实施法与程序法病重;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新法优于旧法;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5.行为地法优于人地法;6.实体从旧,程序从新。27.行政执法证据种类: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及数据化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28.行政机关调查收集证据要求:

一、调查收集证据应符合以下要求:1.全面;2.客观;3.公正;4.及时。

二、证据保全:1.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申请;2.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采取证据保全措施。3.登记保存;4.及时作出处理。29.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30.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证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3.应当参加公开评审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开评审作证的证人证言;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6.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7.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才材料。31.行政执法程序的基本制度:(1)听证制度;(2)信息公开制度;(3)表明身份制度;(4)告知制度;(5)回避制度;(6)审裁分离制度;(7)说明理由制度;(8)期间制度;(9)送达制度。32.送达制度:1.直接送达;2.留置送达;3.委托送达;4.邮寄送达;5.公告送达;6.转交送达。33.行政执法的种类:1.申诫罚;2.财产罚;3.能力罚;4.人身罚。行政处罚的权限设定: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4.国务院部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5.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6.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34.当场处罚的适用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2.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35.当场收缴罚款: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自己提出,可以实施当场收缴罚款。

36.强制执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一时难以缴清罚款的,经申请并由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

37.行政许可原则上不得收费:一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二是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格式文本不得收费。三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发。38.行政征收的种类:1.行政征税,亦称税收。2.行政收费。39.行政征收的法律特征:1.处分性;2.强制性;3.无偿性;4.法定性;5.可诉性。40.行政征用的概念:指为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进行强制有偿征购或者使用。

41.行政征用的特征:1.处分性和限制性。2.强制性;3.有偿性;4.法定性;5.可诉性。

42.行政征用与行政征收的区别:1.对财产所有权的处分程度不同;2.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偿性不同。

43.行政给付的基本特征:1.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行政机关依法向行政相对人给付金钱、实物或与物质相关的权益。2.行政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3.行政给付是一种依申请行政行为。4.行政给付是行政机关一种责任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44.行政给付的形式:1.就业和安置;2.最低生活保障;3.抚恤和优待;4.救灾扶贫 ;5.紧急救助;6.收留

45.行政确认的概念: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46.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1.确定;2.认定(认证);3.证明;4.登记;5.鉴证。

47.行政确认的基本分类:1.已申请的行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

2.对身份的确认、对能力的确认和对事实的确认。3.对各专业领域的行政确认。

48.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行政相对人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49.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备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50.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具有应当履行的某种法定的义务;

(2)义务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3)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明确授权的行政机关实施;

(4)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方式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51.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52.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1.催告;2.决定;3.实施;4.中止执行;5.终结执行。

53.行政检查的概念: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等情况进行检查和了解的具体行政行为。

54.行政执法监督体系:通常是指具有法定监督权的不同监管主体在监督方面的任务权限的划分,以及相应的机构设置和法律制度的体系。1.权力机关的监督;2.司法监督;3.政府法制监督;4.专门监督;5.社会监督;6.执政党的监督。

55.政府法制监督的范围:1.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2.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3.对行政执法活动开展情况的监督;4.对行政机关行政违法行为以及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56.行政复议的范围:1.可以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2.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 3.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

57.复议申请的期限:一是一般期限,为60日;二是特殊期限,仅指法律规定超过60日申请的期限;三是延长期限,即“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申请的形式:包括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两种。

58.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一定范围行政诉讼案件的权限,即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在解决行政争议案件上的分工: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59.国家不予赔偿的范围: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规律规定的其他情形。60.行政赔偿的方式:

1.支付赔偿金;2.返还财产;3.恢复原状;4.其他方式。

第四篇: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交通法律知识复习资料

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交通法律知识复习资料

一、判断题

1、交通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各季节制服可根据情况自行着装。(×)

2、交通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

3、非工作时间,也可着制式服装。(×)

4、执勤所需的文书、表格、皮尺等用品可放在背(挂)挎包内。(×)

5、交通执法人员可以剃光头,但不能蓄胡须。(×)

6、除因工作需要或有眼疾外,交通执法人员不得戴有色眼镜。(√)

7、两名以上交通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

8、交通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可适当抽烟、饮酒。(×)

9、交通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交通执法证。(√)

10、登船检查可根据不同情况,现场核查船舶证书和有关文书。(√)

11、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可不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12、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可戴围巾、耳套。(×)

13、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可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

14、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可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

15、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可佩戴有色眼镜。(×)

16、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一边走路一边吃食物、看书报、摇风扇。(√)

17、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双手抱胸。(×)

18、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在行政相对人面前打哈欠、伸懒腰等。(×)

19、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20、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搭肩、拉手、挽臂、揽腰。(√)

21、福建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制度第一次在全省交通系统发布实施的时间是202_年8月1日。(×)

22、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为了追求行政行为的公正、合理的需要而设置的(√)

23、“福建省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是在“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标准细化”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形成的(√)

24、“福建省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原则上将每一种违法行为的处罚档次,依次统一规定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五个层次(√)

25、修订后的“福建省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原则上将每一个档次的处罚确定为一个确定的幅度,这实际上是取消行政自由裁量权而不是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

26、交通行政处罚实行分级自由裁量制,即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四个裁量等级。(√)

27、公路运输管理、公路路政管理、海事管理以及港航管理机构都是受交通主管部门委托、以交通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机构。(×)

28、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后,由公路管理机构设置标桩、界桩。(√)

29、根据《公路法》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0、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上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

31、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车辆,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

3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交通部负责审批。(×)

33、对有限定荷载要求的公路和桥梁,超限运输车辆不得行驶。(√)

3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据《公路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35、对管辖发生争议的路政案件,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3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该规定提到的“以下”说明包括三万元(√)37、202_年4月30日福建省交通厅发布的《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标准细化》(闽交政法[202_]14号)这一文件的性质属于行政法规。(×)

38、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一事不再罚”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种以上罚则的行政处罚。(×)

39、对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基本相同的,应当给予基本一致的行政处罚。(√)

40、行使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公正、公开和合理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41、202_年4月30日福建省交通厅发布的《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标准细化》(闽交政法[202_]14号)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42、公路按其在公路网中的地位分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

43、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管理。(√)

4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4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46、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47、按照《福建省交通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车货(集装箱车货除外)总高度为从地面算起在4.1米至4.2米的可以不予处罚。(√)

48、根据规定超限运输车辆在本县、区辖区运输的,由县、区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49、对擅自在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进行查处时,应当制作《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要求对损害的公路路产损失进行补偿。(×)

50、在交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应当由本单位法制机构的负责人决定(×)

51、交通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及时受理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52、追究责任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罚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53、《道路运输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

54、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自动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55、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可以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56、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无偿返修。(√)

57、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三年内必须没有发生交通责任事故。(×)

58、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59、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发放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不得收取工本费。(×)60、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61、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62、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63、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

6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可以暂扣车辆。(√)

65、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66、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2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67、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对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客运车辆实施暂扣。(×)

68、《道路运输条例》所指的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综合性能检测站。(×)

69、在春运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三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

70、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71、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是路检路查项目之一。(×)

72、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73、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74、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具备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政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75、《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仅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76、《水路运输管理条例》适用于水路运输的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

77、《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对非营业性运输仅要求向交通主管部门和统计主管部门提供非营业性运输统计表。(√)

78、申请筹建水路运输企业或订造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向规定的审批机关提交《水路运输企业(船舶)筹建申请书》,审批机关应根据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于接到申请书的次日起30天内给予批复。(×)79、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计收运杂费用。(×)

80、经营水路营业性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符合客船规范的船舶从事旅客运输。“客船”是指载客超过十人的船舶,不论其是否装货。(×)

81、经营水路营业性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开业后,如需取消航线或减少班次和停靠港(站、点),必须向原审批机关备案,并由沿线各客运站、点发布公告周知。(×)

82、经营船舶管理业,不得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价格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83、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拟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审核完毕。申请材料真实、齐备的,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

84、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依照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后,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取消其经营资格。(√)

85、《福建省港口条例》自二00六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86、为了规范港口建设、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港口安全与经营秩序,促进港口发展,发挥港口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福建省港口条例》。(√)

87、港口属于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服务型产业。(√)

88、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部门)主管全省港口工作。(√)89、福州市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是福州市港务局。(√)90、《福州港总体规划》,由福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并公布实施。(×)

91、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港区主要功能布局、港区陆域布置、港区水域布置、港区港界划分及相应的港区配套设施规划。(√)

92、在福州港范围内建设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应当符合《福州港总体规划》;使用福州港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应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93、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预评价。(√)

94、禁止违反港口布局规划设置港口。禁止违反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港口设施。(√)95、禁止在港区内新建、扩建影响港口功能发挥和港口规划实施的设施;已经建成的,应当逐步搬迁。但依法必须建设的军事、水利、航道等工程设施除外。(√)

96、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不得建设永久性设施。建设的临时性设施,岸线使用人应当自使用期满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恢复岸线原貌。(√)

97、内河港口,是指除沿海港口以外的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内的港口。(×)

98、港口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港口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港口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保障港口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依法对港口设施、设备及安全管理进行安全评价,并根据评价结论制定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

99、进出港货物的发货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港口规费。发货人或者收货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缴纳港口规费。(√)

100、我国现已开征的港口规费有货物港务费、港口建设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

101、港口经营人不得为无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船舶提供服务,不得超过船舶、车辆的核定载货量配载。(√)

102、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或者违法收取费用,不得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

103、港口经营人享有经营自主权,可以自行决定停业、歇业等活动,不需要办理其他手续。(×)104、港口布局规划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

105、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106、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编制危险货物作业方案,并配备相应的危险救援设备和器材。(√)

107、沿海港口深水岸线是指适宜建设各类型十万吨级以上泊位的沿海港口岸线(含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108、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统筹考虑产业布局、港口资源条件、综合运输网状况等因素制定,体现贯彻科学发展观、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109、港口布局规划是指港口的分布规划。(×)

110、港口总体规划是指一个港口在一定时期的具体规划。(×)

111、港口布局规划主要确定港口的总体发展方向,明确各港口的地位、作用、主要功能与布局等,合理规划港口岸线资源,促进区域内港口健康、有序、协调发展,并指导区域内港口总体规划的编制。(×)

112、港口总体规划主要确定港口性质、功能和港区划分,根据港口资源条件、吞吐量预测和到港船型分析,重点对港口岸线利用、水陆域布置、港界、港口建设用地配置等进行规划。(√)

113、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优化港区水陆域总体布局,统筹安排港区内集疏运、给排水、供电、通信信息、安全监督、口岸管理、环境保护等配套设施的布置,并与城市规划的相关设施协调、衔接。(√)114、《港口建设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与其他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港口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活动。(√)115、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在项目立项前或者申请项目核准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港口岸线的使用期限、范围、功能等事项。(√)

116、交通主管部门对受委托航道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后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117、通航条件是航道尺度、航道断面系数和通航净空尺度等条件的总称。(×)

118、建设拦、临、跨、过河设施位于五至七级航道,由县(市)航道管理站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航道管理处审批,报省交通厅航道局核备。(√)

119、建设房屋等临河设施,应在河道坡肩外向岸内伸进5米,或从现有驳岸边线向岸内伸进10米。(×)12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在航道内设置碍航渔具、种植水生植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可以并处罚款。(√)121、在航道上可以自行设置渔网渔簖,但不得影响船舶航行。(×)122、向航道内倾倒沙石泥土和废弃物必须经过批准。(×)

123、在五级以下航道设置网簖,应按航道管理部门提出的要求,送有关主管机关同意后设置。(√)124、未经航道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兴建的设施应予以拆除。(√)

二、单项选择题

1、选择好检查站点后.应当在检查前方(A)米处设立警示牌或以醒目、明显标志物体示意。A.200 B.300 C.400.

2、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面向来车.在来车相距(C)米处使用停车示意牌(灯)连续发出停车检查的信号指挥车辆到达指定的安全停靠位置。A.500 B.300 C.150

3、收到处罚决定书(B)天内到银行交纳罚款。A.40 B.15 C.20.

4、如果出现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暴力抗法或煽动围观群众围攻执法人员的情况(B)。A.立即撤离 B.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C.自行采取必要措施平息

5、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室内遇领导或上级来到时.应当(A)。A.自行起立 B.不动 C.到门口迎接

6、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听到领导呼唤自己时.应立即答(A)。A.到 B.在 C.是

7、回答领导问话或受领任务、指示后.应回答(B)。A.好 B.是 C.明白

8、进入领导办公室前应当(A)。

A.先敲门 B.直接进入 C.提前电话预约

9、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不得少于(C)。A.3人 B.5人 C.2人

10、升国旗时列队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A)。

A.自行立正行注目礼 B,原地不动 C.抬头看国旗

11、按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闽交政法[202_]9号)的规定,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内容不包括:(D)

A.是否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B.交通行政处罚的种类; C.交通行政处罚的幅度 D.免予交通行政处罚;

12、根据《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闽交政法[202_]9号)总则的规定不属于可以不予处罚的具体情节有(C)

A.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C.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D.违法行为在一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二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3、根据《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闽交政法[202_]9号)总 则的规定不属于可以从轻处罚的具体情节有(A)A.主观存有恶意,但社会影响和危害较小的;

B.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的; C.主动向交通执法机关交代违法行为的; D.其他依法规定应当从轻处理的情节。

14、根据《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闽交政法[202_]9号)总则的规定,以下描述正确的有(A)A.不予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造成轻微危害后果或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B.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违法行为人适用的行政处罚。

C.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中法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至中限进行处罚。

D.从重处罚是指在一种处罚种类中法定幅度内选择中限至高限进行处罚。

15、以下不属于《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闽交政法[202_]9号)总则交通行政处罚实行分级自由裁量制等级的有(D)

A.不予处罚 B.减轻处罚 C.从轻处罚 D.加重处罚

16、按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擅自占用挖掘高速公路违法情节一般的可以出多少罚款(B)A.300元B.500元C.1000元D.1500元

17、按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擅自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违法情节较重的可以给予多少处罚(C)

A.1000元B.5000元C.10000元D.15000元

18、按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擅自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多少罚款()A.500元B.1000元C.5000元D.30000元

19、按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擅自在大中型桥梁周围二百米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等作业情节轻微的如何处理(A)

A.不予处罚B.罚款300元C.罚款500元D.罚款100元

20、按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擅自以驳载为手段在高速公路上短途超限运输的如何处理(B)A.不予处罚B.处2500元罚款C.处3000元罚款D.处3500元罚款

21、按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未携带《通行证》或未按《通行证》的要求行驶情节严重的如何处理(C)

A.罚款100元B.罚款200元C.罚款500元D.罚款1000元

22、按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污染公路情节严重的如何处理(D)A.罚款200元B.罚款500元C.罚款1000元D.罚款202_元

23、按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情节一般的如何处罚(A)A.罚款500元B.罚款1000元C.罚款1500元D.罚款202_元

24、按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违法在公路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情节严重的如何处理(C)

A.罚款1000元B.罚款5000元C.罚款10000元D.罚款50000元

25、按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规定标准,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情节轻微的应如何处理(A)A.以车辆残值为参考,但不低于5000元

B.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C.违法所得2万元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的罚款 D.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7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7万元的罚款

26、按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规定标准,客运经营者初次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应如何处理(D)

A.处警告的处罚B.处100元的罚款C.处200元的罚款D.处500元的罚款

27、按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规定标准,客运班车自一个月内两次不按站点停靠的,应如何处理(C)

A.不予处罚B.处以警告的处罚C.处202_元罚款D.处3000元罚款

31、按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规定标准,客运经营者三次以上以欺诈、暴力等手段招揽乘客的,应如何处理(D)

A.处警告的处罚B.处2500元的罚款C.责令停业整顿D.处2500元罚款

32、按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规定标准,客运经营者二级维护超期十天的,应如何处理(D)A.不予处罚 B.警告 C.责令停业整顿 D.处1000元罚款

33、按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规定标准,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增加货箱内廓尺寸长度超过50cm、高度超过50cm、宽度超过20cm的,应该如何处理(C)A.不予处罚 B.警告 C.处5000元罚款 D.责令停业整顿

34、按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规定标准,仅持有普通货物运输证的货运经营者,从事数量较多的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应如何处罚(C)A.处以警告 B.责令停业整顿

C.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 D.吊销营运证

35、按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规定标准,两次以上使用失效的从业资格证,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应如何处理(A)

A.处500元罚款B.处1000元罚款C.处1500元罚款D.处202_元罚款

36、按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规定标准,三类驾校两次以上培训二类驾校学员的,应如何处理(C)

A.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的罚款 B.减轻处罚 C.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 D.责令停业整顿

37、按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规定标准,违反港口规划将所建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在规划港区内,深水浅用,对规划的实施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的,应如何处理(D)A.处1万元罚款B.处2万元罚款C.处3万元罚款D.处5万元罚款

38、按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规定标准,损害航道及设施,造成航道或航道设施损失10万元以下的,应如何处理(A)

A.处以损失赔偿费10%的罚款 B.处以损失赔偿费10%的罚款 C.处以损失赔偿费10%的罚款 D.处以损失赔偿费10%的罚款

39、公路用地:是指从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A)的用地。公路用地由()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保证所需。

A.一米 县级 B.二米 市级 C.一米 市级 D.二米 省级

40、参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的标准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情节轻微的可以(A)。

A.不予处罚 B.减轻处罚 C.罚款202_元 D.罚款5000元

41、根据《路政管理规定》关于审批权限规定,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涉及(C)的许可。A.高速公路 B.县道 C.乡道 D.村道

42、公路交通禁令标志需要增设或者变更的,需经(B)部门同意 A.县区交通主管部门 B.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 C.省级公路管理机构 D.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43、参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的标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情节较重的,处多少罚款。C A.300元 B.1000元 C.202_元 D.1万元

4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自何时起施行?D A.202_年1月1日 B.202_年2月1日 C.202_年3月1日 D.202_年4月1日

45、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在什么地方设置超限检测仪?(A)A.高速公路入口 B.高速公路连接线地带 C.高公路任何地段 D.以上都可以

46、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取哪项费用?B A.公路养路费B.车辆通行费C.公路规费D.附加费

47、《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是(C)。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地方性规章

48、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下的罚款。(C)

A.10000元 B.20000元 C.30000元 D.50000元

49、参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省道上行驶情节严重的,可以处多少罚款。(A)A.10000元 B.20000元 C.30000元 D.50000元

50、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以下的罚款。(D)

A.10000元 B.20000元 C.30000元 D.50000元

51、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以下的罚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B)A.10000元 B.20000元 C.30000元 D.50000元

52、__B___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A.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B.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C.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53、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___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B A、交通肇事 B、已报废 C、被盗 D、无投保

5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__A__,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A、应当立即予以制止 B、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C、应当报告路政管理机构 D、可以扣车

5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_ C __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A、没有缴纳运管费 B、没有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C、没有车辆营运证 D、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56、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经所在地__A___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A、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B、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C、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D、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57、交通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__ B _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A、1 B、2 C、3 D、4

58、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__ D __ A、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B、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C、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D、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也可以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59、下列哪个不是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条件__C_ A、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B、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C、申请人曾经从事过班线客运经营的证明 D、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60、下列哪一个不属于《道路运输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__D__ A、站(场)经营 B、机动车维修经营 C、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D、综合性能检测站

61、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在__C__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A、5 B、2 C、3 D、6 62、《道路运输条例》调整_D__ A、出租车客运 B、城市公共汽车客运 C、综合性能检测站 D、机动车维修经营 63、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__D__提出申请 A、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 B、县级交通主管部门 C、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D、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64、下列哪个不是运输危险货物必须采取的措施__ D _ A、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B、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 C、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D、通知沿线居民

65、下列哪一项不是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必须具备条件(D)A、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 B、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

C、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港(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 D、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66、批准同意筹建的航运企业领取筹建批准文件后应立即筹建;筹建期限为(C)。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又无正当理由者,取消其筹建资格。

A.180日 B.半年 C.一年 D.365日

67、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必须有符合下列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A)A、经营船舶代理业务的,为20万元人民币 B、经营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40万元人民币 C、经营船舶代理和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60万元人民币

68、申请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申请人应当向(B)提出申请,由该部门审核后转地级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A、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 B、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C、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

69、经营水路营业性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如需取消航线或减少班次和停靠港(站、点)时,必须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从批准之日(A)起后,方可取消或变更,并由沿线各客运站、点发布公告周知。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70、经批准同意筹建船舶管理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在(C)内完成筹建,但在筹备期间,不得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A、3个月 B、6个月 C、1年

71、《国际海运条例》规定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许可项目是(B)A、国际船舶代理 B、国际船舶管理 C、国际海运货物装卸

72、船舶进出港口,应当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A)报告。A、海事管理机构 B、港口行政管理机构 C、交通管理机构 73、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向(B)申请行政许可。A、海事管理部门 B、港口行政管理部门C、交通管理部门 74、港口企业必须向()申请并取得危险货物作业资质后方可从事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须向()申请,未经批准同意不得作业。A A、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B、海事管理部门 C、安监部门。75、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B)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A、海事管理部门 B、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76、港口所在地(A)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管理工作。A、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B、海事管理部门 C、安监部门。

77、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在危险货物作业开始(B)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报告。

A、24小时,海事管理部门 B、48小时,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C、半个月,安监部门 78、港口经营人可以不优先安排下列哪一种作业?(B)

A、抢险物资 B、进出口物资 C、救灾物资 D、国防建设急需物资 79、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D)罚款。

A、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B、50000元以下 C、10000元以下 D、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 80、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当对危险货物(C)进行检查,发现包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不得予以作业,并应当及时通知作业委托人处理。A、数量 B、质量 C、包装 D、品种 81、《福建省港口条例》自(B)起施行。

A、202_年6月1日 B、202_年3月1日 C、202_年1月1日 D、202_年6月1日 82、《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自(D)起施行。

A、202_年1月1日 B、202_年6月1日 C、202_年2月1日 D、202_年6月1日 83、《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自(A)起施行。

A、202_年1月1日 B、202_年6月1日 C、202_年2月1日 D、202_年6月1日 84、《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自(B)起施行。

A、202_年1月1日 B、202_年6月1日 C、202_年2月1日 D、202_年6月1日 85、《港口货物作业规则》自(B)起施行。

A、202_年1月1日 B、202_年1月1日 C、202_年2月1日 D、202_年7月1日 86、某甲在航道岸坡上建设违法房屋,对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追责时效,从(A)之日起计算。A、开工 B、竣工 C、自行拆除 D、航道部门发现 87、关于码头审批事项,下列说法错误的有(B)。

A、码头的前沿距离航道中心线的最小距离,应为该航道等级标准船宽的4倍以上 B、码头与桥梁之间距离不得小于200米 C、码头应当选择在水流平缓、河床稳定顺直河段 D、码头前沿高度应在航道设计最高通航水位50厘米以上 88、可常年通航(A)吨级以下船舶的内河航道称为地方航道。A、300 B、150 C、500 D、200 89、内河航标为(A)航标。

A、灯光 B、音响 C、无线电 D、目视 90、三级航道上的临跨河设施由(A)审批。

A、省航道局 B、市航道处 C、县航道站 D、市航道处或县航道站 91、五级航道上的临跨河设施由(C)审批。

A、省航道局 B、市航道处 C、县航道站 D、市航道处或县航道站 92、在航标(C)米范围内,禁止设置影响助航、导航的标志、标牌和其他设施。A、10 B、15 C、20 D、25 93、在航道内施工工程完成后(A)应当及时清除施工遗留物。

A、施工单位 B、航道管理机构 C、交通主管部门 D、交通管理部门

三、多项选择题

1、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手势动作,不得有(ABC)行为。A.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双手抱胸 B.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 C.行政相对人面前打哈欠、伸懒腰等 D.主动热情握手

2、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包含(ABCDEF)内容。

A.执法检查时间 B.执法检查地点 C.执法检查负责人员 D.执法检查参加人员 E.执法检查内容 F.明确的任务分工

3、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服和帽徽、肩章、臂章、领花等专用标志,不得有(ABCD)行为。A.变卖. B.赠送 C.出借 D.伪造或者毁损

4、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公务中,接待前来联系公务的外来公务人员应主动(AB)。A.起身相迎B.倒茶让座C.给相对人分发香烟

5、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按照规定佩带统一标志器材,包括(ABC)。A.胸卡、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手套 B.录音笔、照像机、摄像机 C.各种文书、资料 D.相关警械

6、对于行政相对人拒绝检查驾车逃跑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BC)。A.堵截、驾驶机动车追缉 B.记录车牌号 C.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行

7、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之间通常称呼职务或(ABCD)。A.姓加职务 B.职务加同志

C.姓名加同志 D.不知对方姓名、职务时,直接称呼同志

8、交通行政执法禁令包括(ABCDEFG)。

A.严禁无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越权执法 B.严禁违法设置站卡、收费、罚款 C.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执法 D.严禁违规使用执法车船、示警装置 E.严禁非公务需要穿执法制服出入酒店、娱乐场所

F.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 G.严禁违法扣留车船和证件

9、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考试、培训、会议等集体活动(ABC)。A.不得随意走动、交头接耳 B.不得打瞌睡、抽烟、吃东西 C.不得打手机 D.不得离席

10、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坐姿良好.上身自然挺直不得(ABC)。A.用手托腮 B.翘二郎腿 C.抖动腿 D.双眼平视前方

11、在下列各项中,属于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许可的是(ABCDE)

A.占用、挖掘公路许可 B.修筑堤坝、缩窄或者拓宽河床作业许可 C.铁轮车、履带车和其它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上路行驶许可 D.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 E.超限运输许可 F.在建筑控制区内搭建居民房

12、《公路法》所称公路中还包括哪些公路设施?(ABD)

A.公路桥梁 B.公路隧道 C.公路边沟 D.公路渡口

13、根据《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规定,高速公路、互通立交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分别是(BD)A.二十米 B.三十米 C.五十米 D一百米

14、对路政许可实施过程的监督分为哪三种?(ABCD)A.事前监督B.事中监督C.事后监督D.以上均有

15、公路上行驶的车辆那些数据指标不得超过《路政管理条例》规定的最高限值?(ACDE)A.车货总质量 B.车货轴载重量 C.车货总长度 D.车货总宽度 E.车货总高度

16、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进行超限运输的公路和桥梁是(ACD)A.四级公路 B.三级公路 C.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 D.等外公路

17、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公路上设置哪几种类型的超限运输检测站(AB)A.固定式超限运输检测站(点)B.流动式超限运输检测站(点)C.其它类型超限运输检测站(点)D.以上均可

18、以下属于《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制度》所包含的配套制度的是(ABCDE)A.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回避制度 B.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陈述、申辩制度 C.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听证制度 D.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制度 E.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案卷评查制度

19、参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制度》规定,交通行政违法行为中,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有(ABCDE)

A.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有悔过表现的 B.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C.配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D.情节轻微,社会影响和危害较小且能够主动纠正的违法行为 E.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的

20、出现以下哪些情形交通行政处罚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决定(ABD)A.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B.复杂裁量案件

C.经上级领导交待应减免处罚的 D.其他属于重大、复杂案件的

21、道路运输的立法目的是:(ABCD)

A、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B、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C、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D、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22、道路运输经营包括:(AB)

A、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B、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C、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23、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ABC)

A、站(场)经营 B、机动车维修经营 C、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D、综合性能检测站

24、道路运输经营者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开展道路运输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ACD)A、依法经营 B、公开公正 C、诚实信用 D、公平竞争

2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道路运输管理职责中坚持的原则:(ABCD)A、公平B、公正 C、公开 D、便民

26、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道路运输经营的形式(BCD)A、合伙 B、中外合资 C、中外合作 D、独资

27、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AC)

A、规模化 B、规模效益化 C、集约化 D、效益经济化

28、根据道条的规定,哪种旅客运输形式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AD)A、出租车客运 B旅游客运 C 包车客运 D城市公共汽车客运

29、根据《国际海运管理条例》,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许可项目包括(ACD))

A、国际船舶代理 B、国际船舶管理 C、国际海运货物仓储 D、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

30、根据《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ABC)

A、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 B、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 C、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D、不履行备案手续

31、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不得有下列行为(ABCD)

A、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回扣,承揽船舶管理业务 B、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C、允许不具备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船舶管理业务 D、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32、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条件具体包括(ABCD)

A、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B、有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员;

C、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D、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体系;

33、以下哪些属于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经营规范(ABCD)

A、经营港口业务的企业不得经营水路运输服务业务,但客运站除外;分支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B、不得以本人名义为他人托运、承运货物,收取运费的差价;不得就同一委托事项同时接受当事人双方的委托 C、与委托方应当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订立合同,并认真履行,由于一方责任造成另一方损失,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D、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不得未受委托强行代办业务;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34、以下哪些不属于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必须具备的条件(AD)

A、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5艘以上运输船舶,并持有船检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证书,其驾驶、轮机人员应持有航政部门签发的有效职务证书

B、在要求经营的范围内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

C、经营客运航线的,应申报沿线停靠港(站、点),安排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所必需的安全服务设施,并取得县以上航运管理部门的书面证明

D、拥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20万

四、案例题 案例一

【案情及处理】202_年10月12日,某县路政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正驾驶履带式挖掘机行驶公路。接到报警后,路政执法人员驾车赶到现场,发现情况属实,要求驾驶员立即停止行驶并接受调查。经询问,驾驶员张某系某施工单位职工,负责土方挖掘工作。当天,施工单位负责人通知张某驾驶挖掘机从红旗山隧道工地转场至县二小工地,因路途较短,为节省费用,单位负责人未雇车运输,也未向公路管理部门申请,便要张某直接驾驶挖掘机行驶公路。经现场勘查,履带式挖掘机行驶里程自省道208线162k+300至162k+900,共计600m,行驶过程中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防护措施,造成公路路面损坏。该挖掘机单边履带宽度60cm,共损坏水泥混凝土路面720m。

路政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制作勘验笔录。现场勘查完毕,开具暂扣(指定停放)凭证,责令张某把挖掘机就近停放在公路分局院内。同时,对该履带车驾驶员张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一份。县路政所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于202_年10月12日依据《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拟给予罚款202_元的行政处罚,并向张某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组织听证。10月16日县路政所以县交通局的名义,对张某做出罚款202_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以县路政所的名义做出赔偿损失12000元的赔偿处理决定,并于当日送达张某。张某收到处罚决定及赔偿处理决定当天自行缴纳202_元的罚款和12000元的赔偿费。

【问题】请就本案涉及的处罚对象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答:第一,处罚的对象不合理。此案是单位违法行为,处罚的对象应为单位。如果说张某是自作主张、个人行为擅自行驶公路的,那视为处罚对象当事人;

第二,证据不足。本案中执法人员对该履带车驾驶员张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一份,仅此制作张某的询问笔录,证据是不够充分,还需向单位法定代表进行调查取证,制作询问录,按执法程序对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第三,如果参照《刑法》第二章第四节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同时依照承担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本案中单位和个人都存在过错,都可以成为处罚对象。

案例二

【案情及处理】一辆货车总重量核定为55吨的货车,竟然拉起了近90吨重的货物,车货总重量达109.86吨,超过限载值54.86吨。如此超限,令人咋舌。1月27日,这辆严重超限车不仅被福安路政所责令赔偿公路损失,并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1月21日,福安市路政所执法人员在辖区罗江路段查获一辆解放牌半挂运输车,该车共6轴前前后后共22个轮子,从湖南运载锰铁到福安。经固定地磅检测,该车实际总重达到109.86吨,超过限载值54.86吨,几乎超限一倍。执法人员当即对其立案调查,责令该车卸载,根据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及《福建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规定,执法人员向该车开出了《公路路产赔(补)偿处理决定书》,责令其赔偿路产损失5400元,并按照交通行政执法程序对其处以相应的罚款。

在对承运人李某进行处罚时,李某提出两点质疑,一是认为固定地磅检测不准确,总重达不到109.86吨;二是对《公路路产赔(补)偿处理决定书》中的赔偿路产损失5400元提出质疑,认为收取公路路产赔偿费没有依据。针对承运人李某的质疑,路政所执法人员对其答复:第一,用于检测的固定地磅是符合国家技术质量相关标准的,是对车辆总重进行称重检测,并每年都通过福安市技术质量监督局年审,误差范围值完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二,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及福建省交通厅“闽交路政[202_]9号”关于同意恢复收取“三超”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问题的批复,对收取超限车辆公路赔(补)偿费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

【问题】请就本案涉及的超限运输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2答:

1、当事人李某提出固定地磅检测不准确问题。首先,检测的固定地磅设置是根据《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经省政府批准,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路段设置车辆轴载自动检测装置”。其次,固定地磅的检测数据是合法,有经当地技术质量监督部门颁发许可证书,并且每年都通过当地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年审,符合国家技术质量相关标准。

2、当事人李某赔偿路产损失提出质疑的问题。本案适用的法律依据有不充分、有错误,未向当事人告知权利。超限运输收取赔补偿费应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闽价 [202_] 费字149号)和福建省交通厅(闽交路政[202_]10号)规定。第一,本案适用福建省交通厅(闽交路政[202_]9号)的依据是对几何尺寸超限收取赔补偿费,未作出对轴载、总质量超限收取赔补偿费,本案适用的规定是错误的;第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制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标准》在本案未体现此依据,这是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充分。第三,如对认定的事实和赔(补)偿费数额有疑义的,可以向福安市交通局申请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执法人员没有告知当事人的权利(救济的途径)。

案例三

【案情及处理】202_年9月15日,受乙市交通局委托的甲执法机构的一名执法人员王某,上路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个体业主陈某有违反相关交通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在独自进行调查取证后,由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加之违法行为不严重,执法人员王某遂以甲执法机构的名义,根据省交通厅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陈某作出60元罚款的当场处罚决定,陈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当场缴纳了60元罚款,执法人员出具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当场收缴了罚款。事后陈某觉得处罚不合理,于是向上级交通部门反应要求退钱,但直至11月27日仍无结果,陈某遂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题】

1、执法人员王某实施该行政处罚是否存在不当之处?为什么?

2、根据有关规定,陈某现在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救济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什么?

1、执法人员王某实施该行政处罚是否存在不当之处?为什么?

答:存在不当之处。①主体不合法。甲执法机构实施处罚应以乙市交通局的名义。且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王某1人上路检查,并独自调查取证违反了处罚法的规定。②依据不合法。省交通厅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③程序不合法。对公民处以60元罚款应执行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不能作出当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执法人员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罚款的做法是错误的。

2、根据有关规定,陈某现在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救济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什么?

答:陈某可以采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知道行政处罚决定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本案中,陈某知道该行政处罚决定已逾60日的期限,陈某因此已丧失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但期限尚未超过3个月,因此陈某仍具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案例四

【案情及处理】202_年1月,苏某购买了一辆松花江微型面包车并与某私营单位约定,由苏某为该单位提供内部服务,收取租车费用。同年4月3日,苏某驾车载了4名乘客到达目的地,在向乘客收钱时,被某区运管所两名执法人员发现,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后,扣留了车辆。4月6日,苏某找运管所说明情况,该所口头告知苏某要接受处罚才能放车,苏某没有同意,又通过熟人找到了该所,考虑到苏某是初犯态度较好,当面进行了批评教育,责令苏某写出保证书50份,让苏某把车开走。同年8月12日,苏某将车停在高速公路路口等客,被运管所执法人员 发现,经查证时曾被扣的车辆,于是把车扣留,并由一名执法人员驾驶该车回运管所。在驾驶过程中,由于执法人员不慎,撞上路边铁护栏,车辆严重损坏。

202_年9月15日,苏某向区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放车并赔偿损失。区运管所收到答辩通知后,急忙找有关证人补办了苏某两次违法经营的材料,并于9月21日向苏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苏某又不服,于10月5日追加复议请求,要求复议机关一并撤销被申请人的新的行政处罚决定。

最后,区交通局以运管的扣车行为及追加的行政处罚证据不充分,在复议过程中自行收集证据,执法程序不合法为由,决定撤销运管所的原行政行为和行政处罚,并责令运管所向苏某赔偿因撞车的经济损失费8000元。

【问题】请就本案,分析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能否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答: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4条的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收集证据。因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因产生行政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而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在行政程序的基本规则是应当首先调查取证,在证据确定充分后,行政机关才能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对此我国目前尽管尚无行政程序法予以明确规定,但在一些单行法律中已有规定,如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先调查取证,查明事实,在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的基础上才能作出处罚决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普遍遵守“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

案例五

【案情及处理】某港口装卸公司筹建就绪后向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港口经营许可,20天后见无答复便开张营业,15天内收入20万元。15天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该公司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并处罚款120万元。

【问题】请问该装卸公司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

1、违法了《港口法》的规定,《港口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二)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2、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港口法》规定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且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某港口装卸公司20天后见无答复便开张营业,属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港口经营。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处罚款120万元的量刑是不正确的,《港口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当事人违法所得20万元,因此正确的处罚是,没收违法所得20万元,并处罚款40-100万元。

案例六

【案情及处理】位于某省N市的N港是交通部确定并公布的主要港口,其总体规划于二年前公布实施。今年初N市主要领导认为该总体规划开拓性不够,遂责成该市港口行政主管部门限期修改,争取在人代会期间公布。

【问题】该领导的意见是否存在法律障碍?请说明理由。

答:《港口法》第十一条规定,地理位置重要、吞吐量较大、对经济发展影响较广的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后,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同时《港口法》第十二条规定,港口规划的修改,按照港口规划制定程序办理。此外,《福建省港口 条例》第七条规定,主要港口总体规划,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送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依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福建省港口条例》第十一条也规定,港口规划的修改按原制定程序办理。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港口规划。

N港是交通部确定并公布的主要港口,其总体规划修订审批机关是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批准,某省N市无权审批变更港口总体规划。

案例七

【案情及处理】1997年6月11日,甲市乙县工程公司在南浦河东岸建设码头,拒不按航道技术等级标准及时清除围埝、沉箱等施工遗留物。

【问题】该案应如何处理?并请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中的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强制执行申请书如下: 交通行政案件申请强制执行书 申请人:乙县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乙县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经理

请求事项: 事实及理由:

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向贵院提出申请,请予强制执行。

此致 乙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乙县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

申请时间:1997年12月28日

案例八

【案情及处理】1997年5月20日,某市航道站航政艇上航检查时,恰好看见苏××挂0683号船民何某向河里倒了一桶垃圾。航政艇上的张甲、李乙、王丙三名执法人员对此出现三种意见。张甲认为,何某向航道里倾倒垃圾,属明显破坏航道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按照罚款幅度的最高额从重处以罚款,否则不足以制止这类违法行为;李乙认为,何某的行为是当前航道管理中最为常见的现象,应严加管理,何某从事水上运输多年,如果类似行为是常事,那么,长年累月算起来,数量相当可观,应当新帐老帐一起算;王丙认为,何某倾倒一桶垃圾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能因为目前类似行为较多就给何某重罚。处以30元罚款较为合适。

【问题】上述三人意见,你同意哪一种?请说出理由。

答:【提示】本题没有绝对正确的答案,答题人只要证明理由充分,能证明自己的观点即可,一般而言,李乙的思路是比较合理的。

五、案例题 案例一

答:第一,处罚的对象不合理。此案是单位违法行为,处罚的对象应为单位。如果说张某是自作主张、个人行为擅自行驶公路的,那视为处罚对象当事人;

第二,证据不足。本案中执法人员对该履带车驾驶员张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一份,仅此制作张某的询问笔录,证据是不够充分,还需向单位法定代表进行调查取证,制作询问录,按执法程序对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第三,如果参照《刑法》第二章第四节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同时依照承担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本案中单位和个人都存在过错,都可以成为处罚对象。

案例二

答:

1、当事人李某提出固定地磅检测不准确问题。首先,检测的固定地磅设置是根据《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经省政府批准,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路段设置车辆轴载自动检测装置”。其次,固定地磅的检测数据是合法,有经当地技术质量监督部门颁发许可证书,并且每年都通过当地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年审,符合国家技术质量相关标准。

2、当事人李某赔偿路产损失提出质疑的问题。本案适用的法律依据有不充分、有错误,未向当事人告知权利。超限运输收取赔补偿费应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闽价 [202_] 费字149号)和福建省交通厅(闽交路政[202_]10号)规定。第一,本案适用福建省交通厅(闽交路政[202_]9号)的依据是对几何尺寸超限收取赔补偿费,未作出对轴载、总质量超限收取赔补偿费,本案适用的规定是错误的;第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制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标准》在本案未体现此依据,这是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充分。第三,如对认定的事实和赔(补)偿费数额有疑义的,可以向福安市交通局申请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执法人员没有告知当事人的权利(救济的途径)。

案例三

1、执法人员王某实施该行政处罚是否存在不当之处?为什么?

答:存在不当之处。①主体不合法。甲执法机构实施处罚应以乙市交通局的名义。且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王某1人上路检查,并独自调查取证违反了处罚法的规定。②依据不合法。省交通厅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③程序不合法。对公民处以60元罚款应执行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不能作出当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执法人员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罚款的做法是错误的。

2、根据有关规定,陈某现在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救济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什么?

答:陈某可以采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知道行政处罚决定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本案中,陈某知道该行政处罚决定已逾60日的期限,陈某因此已丧失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但期限尚未超过3个月,因此陈某仍具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案例四

请就本案,分析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能否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答: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4条的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收集证据。因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因产生行政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而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在行政程序的基本规则是应当首先调查取证,在证据确定充分后,行政机关才能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对此我国目前尽管尚无行政程序法予以明确规定,但在一些单行法律中已有规定,如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 予行政处罚。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先调查取证,查明事实,在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的基础上才能作出处罚决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普遍遵守“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

案例五

答:

1、违法了《港口法》的规定,《港口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二)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2、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港口法》规定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且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某港口装卸公司20天后见无答复便开张营业,属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港口经营。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处罚款120万元的量刑是不正确的,《港口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当事人违法所得20万元,因此正确的处罚是,没收违法所得20万元,并处罚款40-100万元。

案例六

答:《港口法》第十一条规定,地理位置重要、吞吐量较大、对经济发展影响较广的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后,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同时《港口法》第十二条规定,港口规划的修改,按照港口规划制定程序办理。此外,《福建省港口条例》第七条规定,主要港口总体规划,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送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依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福建省港口条例》第十一条也规定,港口规划的修改按原制定程序办理。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港口规划。

N港是交通部确定并公布的主要港口,其总体规划修订审批机关是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批准,某省N市无权审批变更港口总体规划。

案例七

答案请参考《福建省交通行政执法文书范本》。案例八

答:【提示】本题没有绝对正确的答案,答题人只要证明理由充分,能证明自己的观点即可,一般而言,李乙的思路是比较合理的。

第五篇: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查处四起港口航运环节乱收费案件

为落实国务院第103次常务会议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开展进口环节收费紧急检查的通知》(发改电[202_]551号),部署在沿海、沿江等20省市开展进口环节收费检查。为震慑乱收费行为,现将浙江宁波大港引航有限公司多收引航费等四起港口航运环节乱收费案件予以公布。

一、浙江宁波大港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多收一行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规定,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引航距离在10海里以内,引航费为每净吨美海里0.2元;超出10海里部分,每净吨每海里0.02元;超出各港口引水锚地以远的引领,其超出部分按每净吨0.2元的标准加收30%。浙江宁波大港引航有限公司违反上述规定,202_年1月至202_年7月期间,按照每艘次6000元的标准收取引航费。

二,江苏南通友邦港口服务有限公司擅自改变计费方式收取拖轮费

202_年1月8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的规定,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实行政府定价,标准为0.35元/马力小时,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拖轮费实行上限管理,标准为0.48元/马力小时,江苏南通友邦港口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上述规定,擅自改变计费方式,按照外贸船舶每艘次12万元,内贸船舶每艘次8万元的标准收取拖轮费。

三、浙江台州鼎安海运服务有限公司擅自改变计费方式收取拖轮费

202_年1月至202_年6月,浙江台州鼎安海运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规则》关于拖轮费的上述规定,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擅自改变计费方式,按照每次1万元的标准收取拖轮费。

四、辽宁丹东德海船舶服务有限公司超标准收取倾倒垃圾费

202_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的规定,“倾倒垃圾内贸船运50元/次、陆运20元/次;外贸船运100元/次,陆运40元/次”,丹东德海船舶服务有限公司在辽宁省丹东港提供倾倒垃圾服务时,违反上述规定,擅自按照200元/次~1000元/次不等的标准收取垃圾倾倒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出,对于上述违规收费问题,价格主管部门已责令有关单位将多收费用限期退还给企业,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申,严禁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超标准收费,利用行政权力、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并收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继续深入开展进出口环节收费专项检查,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乱收费案件,将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遇到乱收费问题,企业可以通过12358价格举报平台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反映,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查处。行政执法

推进药品价格改革

强化市场监管

为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从去年6月份以来,文山州、市发改部门在文山市城区范围内联合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工作,采取边检查、边宣传药品价格改革政策、现场指导和提醒,告诫等方式进行检查。截止目前,共出动检查人员24人次,重点检查州医院、市医院、州、市疾病疫防控制中心、血战及各大药店等36个医疗单位及药店,抽查药品及一次性耗材600多个。

检查结果显示,个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和一次性耗材价格均没有突破规定的加价率,医疗服务价格上

公示,收费票据使用规范,各大药店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未发现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实施哄抬价格、串通操纵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高价销售、价格欺诈、变相涨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全市药品价格秩序稳定,未出现价格异常波动现象。

(文山市发改局物检所蒙雪华供稿)

行政执法

查国家发改委价监局通报七件典型案例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价格投诉举报工作,快速查处举报案件,有效维护了群众的正当价格权益。近日,国家发改委价监局通报了七件典型案件。

(一)盐城市某协会违规收取私营企业主会费案

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一市民反映,该市某经济协会利用工商执照年检、验照之机,强制向部分私营和个体经营业主收取会费。经查,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属实,该行为违反了《关于严禁借年检验照之机强制收取个私协协会会费的通知》(工商办字[202_]243号)的规定。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将该协会违规收取的会费共计1812539元予以没收,并责令其整改。

(二)合肥市某房产总监机构违规收费案

安徽省合肥市一市民反映,其在购买二手房时被房产中介机构收取高额中介费,举报人认为收费不合理。经查,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属实。检查人员检查时发现,该二手房成交价71万元,中介机构收取中介费1.4万元。根据《关于降低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价房[202_]228号)规定,“存量商品房买卖经纪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成交价总额的0.8%~1.6%”。价格主管部门责令该中介机构退还超标多收款项2500元,举报人致电表示感谢。

(三)菏泽市某热力公司违规收取采暖费案

山东省菏泽市多位市民反映,该市某热力公司为按规定收取采暖费用,要求查处。经查,举报人反映情况属实。该热力公司违反《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菏泽市区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收取标准的意见的通知》(菏泽办发[202_]89号)“居民采暖户每平方米15元按套内面积收取”的规定。该公司以35元每平方米的价格按建筑面积向某小区七户业主收取了采暖费,多收价款共计17378元。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责令该公司全额退还当事人多收款项,并处以罚款17378元的行政处罚。

(四)岳阳市某停车场违规收费案

湖南省岳阳市一市民反映,其于节假日在该市某停车场提车时,该停车场收费公示标明小车10元/(5小时)次,但工作人员却要收停车费20元/次,认为不合理。经查,该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属实,停车场在节假日内未按公示的停车收费价格,擅自将小车10元/次的停车费提高至以20元/次的标准向停车车主收取停车费。该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202_年第265号令)“收费公共停车场应当在标明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停车费”的规定。当地标明主管部门责令该停车场退还举报人多收价款,并处以1000元的行政处罚,要求立即整改。

(五)佳木斯市某4S店违规收取车贷手续费案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一市民反映,其在该市4S店贷款购车时,被要求收取202_元贷款手续费,而店内对此收费没有任何标价。经查,举报人反映情况属实,该4S店并未对此项收费进行公示。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统一汽车销售及维修行业明码标价方式的通知》(黑价反垄[202_]299号)的规定“商品和服务标价签、价格公示板、价目表价格手册、电视屏等明码标价载体须放置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求该店立即整改,并退还违规收取的全部款项。

(六)金华市某银行支行违规收取账户年费案

浙江省金华市一市民反映,其202_年在该市某银行支行办理企业网银账户时,被告知不收取年费,且协议上也没有明确收取年费。但从202_年开始,该账户被银行连续三年直接从账户里扣除年费,且每年费用不一。经查,举报人所反映的情况属实,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2_年第1号令)第20条“使用电子银行等自助渠道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收取服务费用之前,提示客户相关服务价格,并保证客户对相关服务的选择权”的规定,相关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银行将已收取的年费款项全数退还。举报人表示很感谢,并专门来电表扬工作人员。

(七)兰州市某便利店不执行使用盐政府定价案

甘肃省兰州市一市民反映其在该市一便利店购买了两包深井海藻碘盐(320g),每包单价2.5元。举报人认为该店未执行食用盐政府定价。经查,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属实。根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甘肃省食盐定价目录>的通知》(甘发改商价[202_]1859号)规定,“320g装深井海藻碘盐暂定售价为2.0元”。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责令该店严格执行食用盐政府定价,向举报人退还多收价款1元,并对该店处于行政处罚款500元,举报人来电表示满意。

两烟(110)

文山州近期查获5万元以上无证运输烟叶案件27起

自去年11月份以来,不法烟贩活动频繁,运输烟叶从州内过境。文山州始终保持打击涉烟违法犯罪高压态势,以323国道线、广昆高速为查缉重点,充分发挥公安警务站、禁毒、边防等职能部门的查缉优势,加强与广西百色市有关部门协作,以提高打击非法经营烟叶的工作力度。

据统计,从202_年11月1日至12月15日,全州共查获无证运输烟叶案件36起,其中五万元以上的大要案件27起,查获烟叶423.86吨,涉案金额达1081.81万元。

(文山州烟草专卖局专卖部钱龙供稿)

价格信息

省发改委印发《云南省定价目录》(202_年版)

202_年12月22日,省发改委应发了《云南省定价目录》(202_版)。并从202_年1月1日起执行。列入该定价目录的定价项目包括电力、燃气、供排水、交通运输、教育、医疗服务、养老和殡葬服务、保障性住房和物业服务、文化旅游、公共设施及重要专业服务共计11个类别49种价格,定价部门包括省物价局、卫计厅、财政厅、住建厅、司法厅、环保厅、新闻出版局、运管局、地震局和气象局,以及授权的州市、县人民政府。

省发改为要求各级各部门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对下放和移交的定价事项,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在实施过程中,要规范定价程序,加强成本管理和信息公开,努力做好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文山州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田勇供稿)

案例分析

广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完成首例涉案虚拟物品价格认定工作

201512月31日,县公安局委托广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对颜某被诈骗的虚拟物品价格进行认定。据了解,此案涉及价格认定表的物为被诈骗的网络游戏虚拟装备,游戏名为《热血传奇》,由腾讯公司代理盛大公司的手机游戏,游戏服务器为安卓微信124服“众志成城”。该虚拟装备于202_年12月26日23时45分至24时许,被一个注册昵称与颜某一游戏朋友昵称相似的玩家,以参加游戏活动为名骗取。经价格鉴证人员向委托方和颜某收集了被盗虚拟装备的有关情况后,根据国家发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价格鉴定请示的复函》(发改价证函[202_]18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及时予以受理。

在接受委托后,广南县价格中心成立了价格认定小组。根据网络游戏实际,安排工作人员下载腾讯《热血传奇》安卓微信版,利用业余时间登陆124服“众志成城”进行试玩。通知游戏试玩和网络资料查询,掌握了涉案网络游戏装备的制作过程,核实装备制作各阶段所需材料和背景。

经调查,在游戏中设有“金币”、“礼券”和“元宝”等三种游戏货币形式,其中“金币”和“礼券”可以通过游戏任务和活动获取,主要用于游戏人物日常消耗,不具备兑换人民币价值;“元宝”是游戏汇总玩家之间相互交易和从游戏平台购买稀有材料和道具的主要币种,需要通过游戏平台以人民币价值兑换,兑换比例为1元人民币兑换10元“元宝”。除此之外,持有人民币的玩家也可以通过向持有“元宝”玩家发送微信红包或银行存款方式,以1元人民币兑换11-12元“元宝”的比例,兑换游戏所需“元宝”。该虚拟装备属于游戏中稀有装备,可通过游戏中的装备锻造、熔炼、强化和鉴定等功能,使新生虚拟装备与被认定虚拟达到相似游戏使用功能。而锻造、熔炼、强化和鉴定装备所需材料和道具在游戏中均可通过游戏币(元宝)从游戏平台购买,部分材料和道具也可通过玩家公开拍卖交易和完成特殊游戏任务获取。价格鉴证人员结合认定目的,决定在认定基准日,采用重置成本法和市场法进行价格认定。

在认定过程中,结合游戏中公开虚拟市场,锻造、熔炼、强化和鉴定装备所需的材料和道具认定值,在“交易行”有公开交易行为的,选取交易中准值;没有公开交易的,选取“云游商人”NPC明码标价值。“元宝”和人民币之间的兑换比例选取玩家之间公开的交易中准则比例。

经认定,颜某被诈骗的虚拟物品价格为2166310元“元宝”(游戏币),按照人民币与“元宝”的兑换比例(1:11.5),共折合人民币188375元。

(广南县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王建全供稿)

广西行政执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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