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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刑法总结
编辑:醉人清风 识别码:23-451110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06 09:55:15 来源:网络

第一篇:2016刑法总结

2015刑法总结

犯罪的未完成状态

 不可能根据预备行为来区分此罪与彼罪〃因此判断对象还是打击错误〃应根据有紧迫危险性的实行行为判断〃而不是预备行为

 按照加重犯法定刑〃但适用未遂标准的情况

 中止:能达而不欲 不是因为外部因素 具有自动性 有效性 为防止结果发生做了真挚的行为 不具备全部要件 或者 结果的发生与实行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 中止可以重复动作的行为:可以多次重复的行为〃评价为一个中止行为  认为自己不可能成功而中止行为〃是未遂〃非“能达而不欲”  绑架致人死亡适用加重犯规定

 拐卖妇女儿童:以实际控制为既遂标准〃但有例外(2) 受贿罪即遂:只要是财产性利益〃不论金额  放火罪的即遂标准<放火后中止

 中止犯的处罚原则:未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 中止〃应当有法益侵害的下降;未下降或已经即遂的〃只要结果和行为有因果关系〃就不可能成立中止 (共同犯罪17-22未听) 罪数

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

 特殊的单纯的一罪:继续犯〃行为和不法状态持续存在〃如绑架〃非法拘禁〃1追溯时效从行为结束后开始计算 2不存在新旧法溯及力问题 3结束前参加的都可能成立共同犯罪;状态犯〃行为结束但不法状态持续〃1追溯时效从行为结束时计算 2有新旧法溯及力问题

 法条竞合 特别法条时对特殊领域的强调 本就有包含的关系 一个犯罪行为触犯多个法条  但注意 要求任一法条都能完全评价该犯罪

 原则上适用特殊发条〃例外情形适用重刑法条: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他几个生产销售方面的罪名〃择一重;刑法没有特殊规定〃但适用特殊法条明显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如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  1)故意伤害罪: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不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强奸〃绑架

 2)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能够评价到其他犯罪里的都评价为其他犯罪〃如交通肇事罪〃寻衅滋事致人死亡

 3)诈骗罪: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实施其他特定方式的依照其特定方式〃如信用卡诈骗罪〃但特殊情况〃犯罪数额不能达到特定犯罪标准的〃按照诈骗罪处罚

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只要能以其他犯罪评价的都不适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排除想象竞合

 包括的一罪:连续犯 以同一或概括的故意连续实施数个性质一致的行为〃按一罪处罚还是多重处罚<分犯罪的行为类型:1数额犯〃多次相加 2行为多次实施提高法定刑 3都无法做到罪行相适应的〃数罪并罚〃如18个故意伤害轻伤(2年以上25年以下)结合犯 吸收犯  “任何人不得因为其生活方式而受处罚。”

 职业犯与营利犯:不能认为所有职业行为都是营利目的

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通常是状态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若有期待可能性〃构成犯罪〃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但也同时注意第三者善意取得情况〃或无罪或可能被诈骗等

 高度危险可以包括低度危险〃实行行为可以包括预备行为〃教唆帮助行为等〃如共同犯罪行为的竞合  盗窃抢夺诈骗罪〃事后行为  吸收犯

 结合犯 同一犯罪行为〃而不是另外的行为;共犯的判断;猥亵和奸淫行为不具有包含关系  犯意的转化与承接

 牵连犯 择一重罪处罚 手段目的前后行为有极高的并发性 否则不具有牵连性的数罪并罚  诈骗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

 刑罚的作用:一般预防(立法)与特殊预防(特殊立法)〃对人身危险性大再犯可能性大的〃注重特殊预防  主刑与附加刑:一种主刑只能独立适用〃附加刑可以叠加适用〃但是罚金和没收财产不能同时适用  附带民事诉讼:因犯罪行为本身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  犯罪分子所持违禁品应当没收/收缴  从重从轻处罚

 减轻处罚:不包含本数〃绝不可能与从轻处罚有重合

 经最高法核准在法定刑以下:针对没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也不包含本数

 累犯:2种累犯在法律效力上完全一致〃应当从重处罚 不得减刑 不得假释〃不适用18岁

 一般累犯: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指主刑执行完毕 与附加刑执行完毕与否无关=)五年以内再犯〃18岁不适用;前罪被假释的〃从假释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五年

 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刑法执行完毕或被赦免后 任何时候犯上述任一罪

恐怖活动犯罪不要求是恐怖组织 不需要认定是组织  自首:2种自首法律效果完全一样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一般自首:犯罪后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 投案对象不仅限于司法机关 如领导也可以 还未被采取强制措施 未被怀疑 有自动性 因动机错误投案的 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 特别自首(准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后 交待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

 自首后又逃跑又自首的〃认定自首;供述后又翻供的〃只要在一审审判结束前如实供述就可以认定如实供述  立功 一定不是同案行为 应当是他人的其他犯罪行为  刑八修正案之前的 适用重大立功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  条数69 70 71条

 69条数罪并罚规定 总和满35年包括及以上 最高不超过25年〃不满35年 不超过20年

 70条发现漏罪的 先并后减 先并的应当是已经判决的执行期间 如前10年12年并罚18年 后判10年 应当先并18年和10年 再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  71条又犯新罪的 先减后并

 既有漏罪又有新罪的 应当先并后减(先解决漏罪)再并 执行的刑期只能减一次

 缓刑制度 要求:1判处三年以下(宣告刑)与法定刑无关 杀人等有可能适用缓刑 2有悔罪表现 3不具有人身危险性

没有再犯危险

 对被判处刑罚时不满18周岁 正在怀孕 已满75岁的 必须满足以上3条件:才应当缓刑

 缓刑考验期内可以适用禁止令 76条必须执行社区矫正 77条在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或犯新罪 直接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原判刑罚还未执行)并罚后符合缓刑条件的还可以执行缓刑

 减刑制度 仅适用于管制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不适用于死缓〃不得低于一半〃无期不得少于13年

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 最低服刑时间 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25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20年。也就是说〃无论如何被限制减刑的死缓服满至少20年  减刑 要求合议庭 从裁定减刑之日开始计算

 管制有可能没有关押 减刑不要求遵守监规 但可能有立功表现

 假释制度 不得少于一半 无期至少执行13年 特殊低于最低刑期的需要最高法核准 除非特赦  对累犯〃严重暴力犯罪(判十年以上的)的 绝对不得假释 任何机关无权判假释  减刑假释 都按照79条 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 中级以上法院合议庭  假释期满 视为刑罚执行完毕 可能成立累犯 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10年  剥夺政治权利的从考验期满计算  刑罚的消灭

 追诉时效:追诉时效是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的5年 不满10年的10年 10年以上的15年

(小于5年的)(5~不满10年)(10年~及以上)(法定的最高有期徒刑15年)

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注:特殊规定仅针对改种情况)

 追诉时效的延长:不受时效的限制 已立案 逃避追诉的〃 或在时效期内 被害人报案 应立案而不立案的

 追诉时效的中断〃也称追诉时效的更新〃是指在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追诉期限内又犯新罪 前罪的时效从后罪行为终了之日重新计算  我国只有特赦 免刑不免罪

 犯罪时不满18岁 判处5年以下 没有义务报告刑事处罚记录  分则

 不可能根据预备行为区分此罪与彼罪  预备行为的中止 与犯罪预备 共同犯罪构成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

根据实行行为才能判断对象错误还是打击错误

拐卖妇女儿童罪 实际控制就既遂 不要求卖出去 但有例外 之前就正常属于自己的 如自己的或捡拾或好意买来的儿童妇女

受贿既遂<无论收的是多少钱是什么东西 只要能评价为财产型利益 性贿赂现在我国不认定为财产型利益

放火罪既遂后中止<

实施了加重行为但没有发生加重的结果 如何处理 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 适用未遂处罚规定

抢劫致人死亡但没有抢到财物 成立加重犯的未遂 中止犯的处罚

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

在执行刑法之前有过怀孕情形的 都不适用死刑

刑八之前适用重大立功应当

交代的不是同案的犯罪行为 而是其他的犯罪 必须是犯罪分子自己提供的线索 司法机关不知晓的 不可能知晓的 体貌特征不是 家属会见的不算 基于职务的不算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擅离岗位 只要叛逃 不需要有危害行为 从重处罚 叛逃后又犯其他罪 数罪并罚 剥夺政治权利 抽象危险犯

放火时间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

放火 故意杀人 抢劫致人死亡 择一重时 抢最重 并处罚金刑

破坏交通工具 维修中的不算 但维修工破坏算 破坏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 劫持罪 想象竞合择一重 因为仅破坏行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参加恐怖组织的 实施其他犯罪 一律数罪并罚 不论参加组织先后

劫持航空器 必须是有人的 足以压制对方反抗 目的是控制 可能同时成立抢劫罪 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想象竞合 无论过失还是故意行为 有结果加重犯 毁坏航空器行为必须是故意的 过失毁坏财物不够成犯罪

要求对行为对枪支弹药有认识 有危及安全可能 在四种对象之间认识错的 按实际盗窃的认定 没有认识到枪支弹药爆炸物 抽象认识错误 只能在重合范围内认定 犯意转化的 吸收原则

盗窃制造枪支 吸收持有

买卖 走起枪支 本就有持有目的 不用评价持有行为

交通肇事罪必须至少是重伤 逃逸成立致人死亡的 七年以上

两个抽象犯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 不要求销售出去

明知是走私而购买 间接走私 只认定第一次 走私都要有主观的认识特定对象 三个层次 普通 禁止进出口 特定物品 特定物品种类认识错误 成立禁止进出口 走私共犯有事前共谋

武器掩护走私 成立走私 但应用走私武器的刑罚

抗拒检查的致人死亡的才数罪并罚 否则包含在抗拒检查罪名中 一年内两次行政处罚

变相走私 逃避关税的两特殊情况 走私变造的货币不是走私假币

淫秽物品 要么谋利要么传播 两种行为都有的 数罪并罚

商业受贿 只要不是本=单位收到 就属于个人收受 不要求利用职务 有关联就行

变造是此种变为彼种 没有掺入非货币物质

高利转贷要求获取贷款前就有用于转贷的目的 否则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对人进行诈骗活动 按照司法解释 对机器使用才是信用卡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未写非法占有目的 但是此罪的必然要求 仅限列举的四种成立此罪

逃税 五年内受过两次行政处罚<

虚开是指4种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 介绍他人虚开都是正犯行为

抗税罪 作为不作为都是 最高七年 因此不包括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侮辱诽谤引起自杀死亡的 属于严重后果 教唆自杀成立犯罪

帮助他人自伤行为不构成犯罪 因为自伤不是犯罪 除了战时

未遂仅指轻伤未遂 不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即可以包含评价轻伤重伤的 按其他罪论处 不可以包含的 按想象竞合从一重

强奸行为包含一定的猥亵行为 手段达到难以反抗的程度

猥亵儿童罪 12岁以下 不用判断行为人是否认识到是儿童 重伤致人死亡的与故意伤害罪 想象竞合非法拘禁要求被害人有意识被剥夺了自由

绑架罪 实际控制人质就既遂

绑架既遂后又故意伤害的 注意=若是轻伤 数罪并罚〃若是重伤 或致人死亡 则包含在绑架罪里从重处罚=不再数罪并罚

偷盗婴幼儿是兜底条款 根据犯罪目的 可能成立绑架罪 拐卖拐骗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男童14岁以上不是儿童 对象不适格 不成立此罪 接送中转是正犯行为=

为接送中转提供交通工具的才是共犯

此罪与拐骗儿童中的拐骗行为区别在于出卖目的 拐卖之前妇女的承诺有效 既遂后的承诺无效

4:首要分子 三人以上 贱淫(结合犯)强迫妇女卖淫(结合犯)==但是 猥亵儿童 强迫男童卖淫的 数罪并罚

误以为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 但被骗得 不犯罪

收买之后又强奸<收买后又想卖出<将从收买的时间结合为拐卖妇女儿童罪 猥亵侮辱强迫劳动 数罪并罚

诬告陷害罪 国家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不要求利用职权 致人死亡的< 罪名错误不是诬告陷害罪

 遗弃罪 不区分导致被遗弃人不能自理独立生活的原因  抢劫婴幼儿 偷盗婴幼儿 都至少成立拐骗儿童罪

 组织他人出卖器官罪 自伤的不构罪 以营利为目的 组织去捐献的不构罪  摘取不满18岁的人器官 与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 因承诺无效  生前意愿与亲属意愿矛盾的 以生前意愿为准

 合法的占有 受刑罚保护 盗窃抢劫等构成犯罪 可以自救 正当防卫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构成犯罪的要件 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支付  审查起诉前改正的减轻处罚 一审判决之前改正的 从轻处罚

 若劳动者直接起诉 法院判决之后仍不支付的 构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不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除非同时满足

想象竞合

 毁坏财物与取得财物的区别 行为人在侵犯财产时有没有利用的意思

 司法考试认为 任何妨害减损效用的 都构成毁坏罪 如将金子丢到海中 如泼墨  取得型的行为优先评价 有加以利用的行为 之后妨害的 可能构成侵占  刑法不承认单位占有 只承认自然人占有  特定空间直接转移至管理人占有:宾馆〃公园特定景观〃出租车等〃犯罪行为成立盗窃

 死者占有<判断死者所处场所是否在其管理范围内;若是道路上公共场所等〃死者遗物由继承人继承〃但继承人没有占有〃丧失占有〃拿取财物成立侵占罪

 侵占罪只有2种情况:1合法占有人(代为保管〃占有提单等)2遗忘物埋藏物 非法占有的能否构成侵占罪

侵占罪能被评价到其他犯罪中 优先其他犯罪

金钱占有民法刑法不一样 遗忘物是刑法 遗失物是民法 两个无关

遗忘物不与记忆力有关=是 非基于权利人本意而脱离占有 偶然被行为人占有

不作为作为都可能侵占

转移占有的犯罪 盗窃和诈骗完全对立

抢劫为了压制反抗夺取财物 但是若被打的人与财物无关 成立故意伤害罪 14-16对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负责 暴力事后抢劫只能针对特定的他人 人 若是不特定人群的不能认定

杀死证人 故意杀人与故意毁坏证据想象竞合 抢劫罪的三种拟制=

抢劫与绑架 看向谁要求财物

抢劫违禁品 成立抢劫罪 之后持有的 用吸收犯处理 抢劫物品违禁品 之后贩卖 其他犯罪的 数罪并罚

司法考试解释观点 抢到财物才算既遂 仅有轻伤没财物 未遂<

入户抢劫:家 牧民的帐篷 渔民的船 住宿营业一起的 分具体空间与时间 公共交通工具:学校单位工厂公车的 都算 不要求行为人上车 金融机构或其运钞车:从重 多次抢劫:

抢劫数额巨大:以巨大数额为目的 但抢的少的 以司法解释认定为抢劫数额巨大的未遂处理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足以使人认为是 真实军警人员抢劫:从重处罚 持枪抢劫:至少显示或使用 抢劫救灾军用物资:要有认识

抢夺罪一定是紧密占有的:多次 数额大 与盗窃<

利用信息网络盗用他人财产 成立盗窃 入户多次携带凶器扒窃不要求数额大 但既遂要求有转移占有

维持对方的错误认识 也是诈骗行为 骗的内容要使其处分财产

诈骗处分权 不是指处分所有权 只指有权交付地位 诈骗就是处分了占有 不限于所有权 容许他人占有

利用无权交付的人 可能成立利用工具盗窃情形

虚假诉讼罪可能同时成立诈骗罪 诈骗了有处分权限的法官 属于直接诈骗三角诈骗 骗保姆 有权限 三角诈骗 骗钟点工 无权限 盗窃 间接正犯

被骗人将信将疑<万一是真的<依然是诈骗罪既遂 特殊情形 〃文物古玩 对方没有真实告知义务= 但=故意引导对方的错误的 诈骗罪 玉石翡翠 真的卖贵了不算诈骗 假的算诈骗 是否要求有处分意识<三种学说 司法考试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相当于刑法分则兜底条款

身份证明证件法条是国家机关证明证件的特殊具体法条 优先适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成立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罪 国家工作人员不一定成立= 澳门合法赌博 在澳门不构成犯罪

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属于独立预备行为犯罪 通过其实施了其他犯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 独立罪名

自己作弊让他人为自己作弊 都是正犯

自己教唆他人作伪证 现在是正犯妨害作证罪

让他人为自己作伪证也是此罪 具有期待可能性 自己为自己伪证不构罪

窝藏包庇的方向不一样 窝藏对犯罪分子 包庇对司法机关

盗伐林木指国家树木 私人的构成盗窃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是唯一不要求数量的

利用虚假证件成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也成立贪污=

海关工作人员放纵走私成立此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徇私枉法罪

贪污不仅是利用职权也是利用其形成的便利

斡旋受贿一定是牟取不正当利益 否则是督促行为 行贿人构成犯行贿罪 受贿人原则上不构罪 打牌

挪用公款与贪污 主要区别是非法占有目的 有没有返还意思 想不想还

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贪污不一样 是指与职务有关联 业务时间帮别人 联络感情超过一万 都是受贿 一般三万 情节严重一万就算 考试按一万既遂 事后受贿 约定退休受贿的 都枸罪 但没约定的 退休后不算受贿

单位受贿罪 仅限于国家单位人民团体等 不能成立斡旋受贿 私分给个人的构成贪污罪

介绍贿赂可以评价为受贿罪 或者行贿罪的共犯 在被追诉前<<

渎职罪 滥用职权 徇私枉法罪 一个过失一个故意

凡是有其他法条完全评价行为的 适用其他法条 不能完全评价的想象竞合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故意犯罪

收受贿赂少征税款 逃税罪共犯想象竞合泄露国家秘密不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与一般的罪名不同 如果已经意识到可能构成贪污 如果共谋则是诈骗罪 严重的对方构成诈骗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是纯不作为犯 即不告知的行为 即使服刑时查出来真相合法 也不撤销判决 因为处罚的是不作为 若是查出违法则按漏罪处理 先并后减

被委托保管国有财产的人不构成贪污

战时自伤要求是有备战义务的人

第二篇:刑法总结

1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此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本罪发生的范围主要是指发生在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交通运输和水路交通运输。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首先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表现为不作为。其次,违章行为必须与严重后果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非交通运输人员(如行人)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也可是过于自信。

二本罪的刑事责任:情节一般,处三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或者其他恶掠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2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一 本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

(2)本罪的客观方面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劫持他人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为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故意的内容可以是勒索财物,也可以是获取其他利益,也可以是满足政治目的。

二绑架罪的刑事责任: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一本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人身权利中的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本罪的对象是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妇女和成年妇女,还有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之一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必须具有出卖的目的。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事责任: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拐卖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的(7)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4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本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以抢劫罪订罪。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本罪的客观方面为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依抢劫罪定罪处罚。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二抢劫罪的刑事责任:按照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4)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5)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5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窃入

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 本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对象一般是动产,作为盗窃对象的财物可以是有体物,也可是就有经济价值的特殊商品。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均以此罪论。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的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此罪。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窃取财物,按此罪论。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误认他人财物为自己取走,不构成此罪。

二盗窃罪的刑事责任: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简述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界限

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即前者是特殊主体,而后者是一般主体。(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是区分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关键。(3)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即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犯罪对象仅限于公共财产;后者则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他人的公私财产。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又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利。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向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强索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本罪与抢劫罪,诈骗罪的区别

(1)抢劫罪必须是行为人当着被害人的面发出威胁,而敲诈勒索罪可以当面,也可以不当面威胁,也可由第三人转达威胁。

(2)抢劫罪必须是当场夺取财物或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可以是迫使被害人当场或者日后交付财物。

(3)本罪在犯罪客体上是复杂客体,即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利。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4)本罪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以威胁或要挟方法,迫使被害人因恐惧而被迫交付财物。诈骗罪是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受蒙蔽而自愿地交付财物。

第三篇:刑法重点总结(DOC)

2012年司考刑法复习指导:刑法重点总结

——(2012-7-3 14:38:09)

1个单行刑法(创立骗购外汇罪;将逃汇罪的主体由国有单位扩大到所有中国的单位;将非法买卖外汇定为非法经营罪);

※ 量刑问题

防卫过当 应当 减轻、免除

避险过当 应当 减轻、免除

未成年人 应当 从轻、减轻 ※且不适用死刑

半神经病 可以 从轻、减轻

盲、聋、哑 可以 从轻、减轻、免除 ※说明精神病不可信

从犯 应当 从轻、减轻、免除

胁从犯 应当 减轻、免除

一般自首

一般立功 可以 从轻、减轻

重大立功 可以 减轻、免除

罪轻且自首 可以 免除

自首且重大立功 应当 减轻、免除

犯罪预备 可以 从轻、减轻、免除 比照既遂犯

犯罪未遂 可以 从轻、减轻 比照既遂犯

犯罪中止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 从重

教唆未遂 可以 从轻、减轻

(实际是犯罪预备的特殊法条)

※从宽处罚情节

1.应当 减轻、免除

(1)防卫过当

(2)避险过当

(3)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的

(4)胁从犯

(5)犯罪中止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应当 从轻、减轻、免除

从犯

3.应当 从轻、减轻

已满14不满18岁的人犯罪

4.可以 免除

(1)犯罪较轻而且自首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

5.可以 减轻、免除

(1)在国外犯罪。虽受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受过刑罚处罚的首先考虑的是免除,其次才是减轻,这一点即选择的倾向上与后面几点不同。

(2)有重大立功的

(3)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行为的

(4)个人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

(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

(6)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

6.可以 从轻、减轻、免除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2)犯罪预备

7.可以 从轻、减轻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2)犯罪未遂

(3)教唆未遂的

(4)自首的

(5)立功的

※从严处罚情节

总则部分——总则性仅仅有两个,但十分重要:

(1)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

(2)累犯

★刑法中明确规定的帮助行为但不作为共同犯罪论处的情形:

①、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向背叛国家、分裂国家、武装叛乱、**颠覆国家政权等犯罪活动进行资助行为的

②、资助恐怖活动罪 向恐怖活动法律||教育网组织或者实施恐怖犯罪行为提供资助的行为

③、协助组织卖淫罪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但需要注意,并不是说这些犯罪的内容都是相关犯罪的帮助行为,存在不是共犯的其他帮助行为)。

④、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特殊:即使没有此罪也不按共犯处理。

★刑法中明确规定的教唆行为但单独规定为犯罪行为

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教唆他人吸毒罪;

引诱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

妨害作证罪

★目的犯,如果不具有该目的,则不构成犯罪或者不构成该种犯罪。比较重要的归纳如下:

(1)走私淫秽物品罪(以牟利、传播为目的)(第152条);

(2)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第175条);

(3)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第217条);

(4)绑架罪(以勒索财物或实现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第239条);

(5)诬告陷害罪(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第243条);

(6)诈骗罪及其他诈骗犯罪、盗窃、抢劫、抢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7)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第303条);

(8)骗取出境证件罪(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目的)(319条);

若为自己偷越国边境:此行为为偷越的预备行为

(9)制造、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363条);

(10)行贿罪(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第389条)

★过失犯总结:

刑法以惩罚故意犯罪为原则,惩罚过失犯罪为例外。过失犯罪主要集中于引起重大危害结果的领域(限于大纲范围);

1、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犯罪:

过失方法:

(1)失火罪(2)过失决水罪(3)过失爆炸罪(4)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5)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代表重大法益的对象:

(1)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2)过失破坏交通设施罪(3)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4)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5)过失损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

重大安全职业中的过失:

(1)重大飞行事故罪(2)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3)交通肇事罪(4)重大责任事放罪(5)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6)危险物品肇事罪(7)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8)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9)消防责任事故罪

2、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1)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3)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1)过失致人死亡罪(2)过失致人重伤罪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1)过失损毁文物罪

(2)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出现危险作为犯罪成立标准的过失犯罪)

(3)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4)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以出现危险作为犯罪成立标准的过失犯罪)

(5)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6)医疗事故罪

(7)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5、渎职:

(1)玩忽职守罪(2)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4)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5)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6)环境监管失职罪(7)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6、军人违反职责:

(1)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2)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3)武器装备肇事罪

7、前后呼应的罪名:

(1)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法律||教育网单位人员失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2)玩忽职守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止失职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环境监管失职罪

(4)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聚众犯罪的条文归纳:

1、所有参与聚众活动的人均构成犯罪

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2、聚众进行违法活动的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构成犯罪,而一般参与者不构成犯罪

聚众哄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斗殴罪;

3、首要分子与多次参加者构成犯罪

聚众淫乱罪;

4、只有首要分子才构成聚众犯罪,而其他参加者不构成聚众犯罪;

聚众打砸抢行为抢走财物或者损毁财物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此时,其他参加者定妨害公务罪)

★结果加重犯,主要包括:

1、故意伤害罪

2、强奸罪

3、非法拘禁罪

4、绑架罪

5、拐买妇女、儿童罪

6、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7、虐待罪

8、抢劫罪(第263条,而且对八种加重情形都需要注意);

聚众斗殴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情形,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的加重情形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加重情形 其他明确规定的因出现致人重伤、死亡而加重刑罚的情形。

★基于刑事政策从重打击而并罚的有:

有组织犯罪: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该具体实施的罪实行并罚

(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并利用该组织而犯其他罪行的,实行并罚(这一点同上述第一情况完全一致)

公职(官员)犯罪:

(3)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实行并罚,或者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实行并罚;海关人收受贿赂放纵走私的,以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实行并罚;税务人员收受贿赂不征、少征税款的,数罪并罚;

※总结:渎职犯罪中除了司法人员受贿枉法从一重,而不是并罚;其余都要并罚;可谓之:立法偏袒司 法

偷越国边境的犯罪:

☆(4)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

☆(5)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

“☆”表示,此类罪并罚不一定都是因为牵连犯,比如,杀害、伤害、强奸行为。

★基于罪刑相适应而并罚:

(6)实施第140至148条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实行数罪并罚。

(7)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以具体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珍贵文物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

但要注意 在走私毒品的犯罪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直接以走私毒品罪的加重情形对待,即属于包容犯问题,而不实行并罚。

(8)保险诈骗罪与该具体之罪实行并罚

★基于刑罚预防目的而特殊规定:

(9)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积极的一般预防,“胡萝卜加大棒”;

★特殊例外:

(10)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罪之外)而偷开机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并将机动车辆据为己有或丢失的,以盗窃罪与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并罚

(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法典中典型的转化犯立法例有:

(1)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在非法拘禁犯罪行为过程中,行为人又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则使原本较轻的非法拘禁行为转化性质严重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

(2)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罪—→拐买妇女、儿童罪 收买后又出卖的

(3)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聚众的方式,而且该转化仅仅针对首要分子,其他参加者妨害公务罪

(4)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6)抢夺罪—→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

(7)盗窃、诈骗、抢夺罪—→抢劫罪 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之际,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

(8)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挪用的虽然是273条所规定的救济、救灾等七项特定款物,但归个人使用的)

(9)抗税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因为抗税罪的法定刑高于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抗税中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想像竞合犯从一重处罚,则只能定抗税罪)

(10)聚众斗殴—→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11)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条件是当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从中窃取财物时。)

(12)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故意伤害罪

(13)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走私、贩卖毒品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转化为贩卖毒品罪有两种情形;①是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的,②是行为人为牟利而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法律||教育网药品的,可见前者不要求是否有牟利之意,提供不论是否有偿均使原行为性质发生转化,而后者仅限于是有偿提供的。)

(14)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可以推断有两种情形发生转化:①是主观上不想退还即有能力退还而拒不退还的,②是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如果行为人是无力归还、即因客观原因不能退还的,仍定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而不能转化为贪污罪。)

★包容犯现象 包容犯其实就是想像竞合犯,是理论错误,学艺不精的表现——韩友谊语。

刑法典中典型的包容犯立法例有:

(1)绑架罪包容故意杀人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 被绑架人的,仍以绑架罪论处而且一般直接处以死刑,)但是注意:绑架罪不能包容故意伤害罪,而是要按想像竞合犯从一重处罚。这是因为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高于绑架罪基本构成的法定刑

(2)拐卖妇女罪包容强奸罪

(3)拐卖妇女罪包容引诱、强迫卖淫罪

(4)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包容强奸罪(以强奸的方式迫使妇女或幼女卖淫的,对该强奸行为不应单 独定强奸罪或奸淫幼女罪,而作为组织卖 淫罪、强迫卖淫罪的加重构成,被其包容);但请注意:强迫卖淫罪包容强奸罪,而组织卖淫罪包容强迫卖淫罪,所以组织卖淫罪包容强迫卖淫中的强奸罪,但如果没有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不能单独包容强奸罪

第四篇:刑法自我总结

第一编 总则

司考命题中,经常出现选择性罪名使用不规范,罪名超出行为范围的选项仍应当选。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解释,要看看解释的东西是不是已经有罪名了,有罪名了,就不适用解释。如将伪造解释为变造,出售解释为出售与购买,对与变造、购买都已经有一罪名了,就无需解释了。立法解释不得类推,可扩大解释 司法解释可扩大解释

不作为犯罪,满足三个条件:有义务(法律、职务、先前),有能力,有因果关系 司机丁意外撞倒负完全责任的行人刘某后,没有立即将刘某送往医院,刘某死亡。事后查明,即使司机丁将刘某送往医院,也不可能挽救刘某的生命。本题丁有义务、能力,但后半句说执法人员a追b,b为逃骑摩托碰树,a不救,a不构成犯罪,a没有先前义务。没有刑法

什么是期待可能性。期待行为人去作合法行为的可能性。车夫为雇主拉车,车夫警告主人马绳已坏,而主人不听,结果车毁人亡。我们不可能期待车夫不去拉车,因为车夫别无选择。受自然灾害的人,和别人重婚不是犯罪,我们不可能期待该人不去重婚,因为他别无选择,他重婚不构成犯罪,因为他缺乏去做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即缺乏期待可能性。因果关系主要看中间的事,能否对二者进行阻断, 介入因素是否一般人的生活经验所无法预料

有因果关系并不是必然承担刑事责任,承担刑事责任就必然有因果关系

某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起了主要的或至少是相等的作用?如果完全没有起作用或仅起了微小的作用,则该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下列情形通常认为是因果关系:

1、殴打发生心脏病发 有因果关系,不一定是犯罪, 可能要民事赔偿

2、私设电网

3、强令违章工作,4、教唆,甲投一点毒,乙投一点毒,合起来可以致人死亡。

5、甲打司机,司机撞人

6、乙拿枪追甲,甲逃时被车撞(因为甲只能选择逃走)

7、双重因果关系,不管是竞合,还是结合,都具有因果关系。下列情形通常不认为是因果关系:

1、甲希望乙死,天天叫他出境游玩,结果死了。

2、甲投毒致乙的汤中,乙喝后感觉闷,出门被人用枪打死。

3、甲偷钱包,乙追赶,甲被车撞死(甲为可以选择不逃)

4、甲殴打乙,造成小臂骨折,在送医院时,被车撞死或医生原因把他医死了。

5、甲抢乙,乙跑掉钱包,甲捡到钱包。

6、甲打司机,司机因回来打甲而撞人。

7、a追小偷b,b被输撞碰,缺乏刑法意义上的危险行为

二罪都在4月30日前,新法较重适用旧法,一般累犯小于18岁的,新法较轻,适用新法。跨法,一律适用新法。

第二章 犯罪

法定升格(包括情节加重和结果加重(致重、亡)):3至7年,选10年刑法规定的一档一档的。如抢劫罪中有一些是情节加重,有一些是结果加重。一般致死的都是结果加重,属于法定升格,而非从重处罚。从重处罚:3至7年中,选7年

犯罪和刑事责任

阿甲15周岁,本来是个毒贩,做贩毒(不可以是运输毒品)的生活。因为生活手头紧,经常帮人放火爆炸投毒(危险物质)。一次实在走投无路,趁深夜去一户家里准备盗窃,没想被户内

妇女发现,他刚开始用暴力逃脱(抢劫),后又起歹念,返回,将妇女强奸,奸完后,用刀将妇女打成重伤,后又想反正已经重伤了,就把妇女刺死。最后终于因作恶多端被判列刑。注意:

15岁的甲带刀抢夺的定抢劫罪。

而15岁的甲在盗窃、抢夺、诈骗是当场使用暴力或抗拒抓捕,至当事人重伤(不包括轻力)或死亡的,定性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这里是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律拟制,虽然不恰当,当仍然需要遵守司法解释。甲明知自己酒后会发精神病,甚至会抢劫,于是甲故意来到乙面前,心想通过喝酒后抢劫乙,但是甲喝酒后,却不受控制强奸了乙。甲应定抢劫未遂罪。因为他没有强奸的故意。纪某(男,1987年6月5日生)在 2001年6月份之前,纪某多次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40000余元.2001年6月5日,纪某被几个朋友邀到一家酒店吃饭。席间纪某大声喧哗,导致邻座几个客人不满,双方争吵,纪某一怒之下,拔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刺向对方一年轻人甲,导致甲当场死亡。纪某心想杀人偿命,顿生外逃之念,在回家取外逃物品的途中,见到路人乙,将乙刺伤,抢走乙的包和手机,包内有现金5000余元。(不构成犯罪,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纪某到乡下外婆家躲避了一年多,2002年10月份,纪某外出,见到路边停着一辆轿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并开走。途中因操作生疏,撞死路边 卖水果 的丙,撞伤路人丁,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不构成犯罪,14-16周岁的人不对交通肇事负刑事责任)当日下午,纪某将车一4万元卖出,(事后不可罚的行为)2003年2月27日纪某被抓捕,主动交代了上述行为,而且还交代曾经在半年前,即2002年8月受好朋友之托捎带两包毒品,得劳务费5000元,(不构成犯罪,14-16周岁的人只对贩卖毒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案情问对纪某依法如何处理?综上,他不构成犯罪.应放管教所里管教,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14-16周岁)甲在偷乙包时,想到乙的包内可能有枪,但是想想偷就偷吧,就有偷到了也没有关系,那么甲构成盗窃枪枝罪(间接放任,就算有就偷了吧)

不是每一个犯罪都有犯罪对象,但一定有犯罪客体

,这情况属于正当防卫 如果在自家瓜园设防电装置,小孩被电死,不属于正当防卫

做过失致人死亡这类题要看一下,是否构成其它罪(交通安全责任医疗环境)

中止与未遂的区别在于停止的那一刹那,行为人是否还有余地可以继续。

甲有五发子弹,由于乙穿了防弹背心,一直射不死,甲气呼呼的说,下次再收拾你,不信你天天穿防弹背心,说明甲认为自己不能,甲的行为是未遂。

甲有五发子弹想射死乙,先射二发都未射中,甲觉得乙命大,遂放弃还有三发子弹的射击,甲的 甲欲绑架乙,抓住乙手时,乙称我有性病,甲便放弃,甲是中止。甲欲强奸乙,抓住乙手时,乙称我有爱滋,甲便放弃,甲是未遂

甲正在撬一保险柜时,忽然同伙打来电话,告知该保险柜中没有值钱的东西,甲便放弃撬该保险柜而离去.其实,保险柜中有50万元现金.甲行为属犯罪未遂

未遂只能发生在犯罪实施阶段,不能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 共同犯罪

甲乙共约教训丙,甲有故意杀丙意思未表露,在共同打丙过程中,丙被甲打死。则甲、乙在为,对甲应定故意杀人罪。乙定故意伤害罪。

甲乙应当预见而没预见,共同将一石块推下山崖,压死了丙,可能说甲乙共同过失犯罪,而非共同犯罪。共同过失犯罪是指一个有两个人都过失犯罪了,过失犯罪的个数有两个,而不是说必须先确定二人属于共同过失犯罪,而按共同过失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定性处罚。二个公司可以共同犯罪

例:甲乙共谋要一起杀死丙,到约定的时候乙因其妻子的劝阻未去,由甲一人单独将丙杀死.答:二人为共同犯罪

胁从犯中只存在被胁迫的,不包括被诈骗的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因为聚众犯罪不一定成立共同犯罪 只有一个对象无所谓主犯、从犯

一般案件:三者都要处罚

首要分子 主犯 从犯

特殊案件:只处罚首要分子。如:聚众扰乱公共(非社会)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打

砸抢

首要分子(可多人)参与者(非从犯)

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别

间接正犯是教唆未达到刑事年龄或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犯 教唆

主要是看分类。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看,一般是主犯,但是也有可能被教唆犯一经教唆,表现得非法活跃积极,则被教唆者还成了主犯,教唆犯还成了从犯。

帮助犯,也有可能是主犯,也有可能是从犯。帮助毁灭证据罪。教唆行为有可能是实行犯,国家机关也能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单位犯罪,刑法没有规定单位犯罪的,单位不够成犯罪 对单位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时,可以不区分主从犯。刑法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政协委员 下列罪名可只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

工程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提供虚假财会罪、强迫职工劳动罪

就算单位成立时不合法的,也是单位犯罪

也限制了一定的自由。禁止令的执行机关是社区,是司法部分设立的,管制区别与缓刑和假释:在管制期间未经许可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而在缓刑、假释时,主要看他有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若有剥夺就不自由,若无剥夺就有自由,剥夺政治权利

假释后就可以开始计算剥夺时间

徒刑、拘役从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在执行期也是被剥夺的 管制、假释从执行开始之日起计算 死刑、无期、缓刑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交代了与乙共同盗窃的事实,隐瞒自己事后知道乙杀死丙的事实,仍然成立自首。因为甲主动投案,也如实交代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所以与自己无关的犯罪事实不予说明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累犯的计算期限是从假释执行完毕之日起开始计算

自首和立功

司新新解释:不同种罪行的认定:公安机关已通辑、录入系统的,不算。相同性质的不算,如受贿,又招供滥用职权的,不算不同种罪行。

自首包括投案与如实供述。亲人扭送(或亲人带队抓捕没有反抗)的不能算投案。但如果如实供述的,也可以参照自首。

自动投案必须要求如实供述(没有如实供述的,不算自动投案)。

供述同案犯在作案时的联系方式,不算立功。只有在后来都找不到的情况下,发现新的线索才算立功。

投案自首 可以从轻或减轻或免除

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 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免除

自首包括(主动投案与如实供述),在以前的最高法解释中,被亲友扭送属于主动投案,但现在新的最高法解释中,不被认定为主动投案,但仍可以参考按自首论。还有新解释规定如实供述内容要重且多于没有供的,才算如实供述。

交代同案犯共同的犯罪行为是自首,不共同的犯罪行为是立功

行为人本来没有出口,也未缴纳税款,骗取出口退税,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行为人已缴纳一般税款后,又以出口退税为由骗取部分税款。则同时构成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共犯 如甲交了10万税后,又说自己有出口退税发票5万,那么从税务机关骗取的一个5万元税款,就同时构成两罪

缓内发现撤销的情形四种:漏罪、新罪、违反规定、违反禁止令。缓内如果发现漏罪已过诉讼时效,不追究。

缓过发现撤销的情形唯一种:新罪。缓过如果发现漏罪过时效,不再追究。

缓刑撤销只能是故意犯罪,而假释撤销包括过失犯罪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

a罪14年 b罪11年, 合并执行18年 那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判决前还有c罪未判,那么只能由18与c合并,不得a、b、c三者一起合并 a罪剥夺3年与b罪剥夺3年合并,应执行剥夺6年

缓刑、死缓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c.由于甲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法官不得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宣告缓刑 错,有可能会被轻处罚 就可以宣告缓刑 甲于2003年10月10日被二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2005年6月1日因重大立功而被减为有期徒刑16年。

a.甲16年有期徒刑刑期应从2005年6月1日起算 d.甲最早可于2016年10月9日获得刑满释放

对死缓未限的,最少执行多少时间:若按《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规定》:不得少于12年(不包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即14年(2+12)。而按新的公式算是14.5(2+12.5)。有例题看到是适用第一种。我也不知道到底要适用哪种未定。先按14年算吧。

假释期间不管是否过失犯罪都应撤销.假释只适用于有期、无期,不适用拘役、管制 假释期间不计入实际执行时间,关系.没有义务

第二编 分则

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秘密罪要求对方必须是境内

泄露国家秘密罪主体原则上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酌情处罚.是第九章渎职罪中唯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资助恐怖活动罪,不要求被资助方已经实施,只要预谋、准备即可。而且包括在国外资助外国人。

叛逃罪无而造成危害国家安全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如果是教练场就是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包括下面同种:以驾驶机动车乱撞人,放任死亡结果。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故意传播突发性病源体。故意破坏矿井通风口。

如甲欲放火,他在点火时,被巡逻人员发现,将火柴扔掉,构成放火罪未遂

如果甲将火点着,将火种扔在地上,即将烧掉仓库, 到巡逻人员过来灭掉,则已构成放火罪既遂

盗窃抢夺抢劫枪支罪 不另定盗窃抢夺抢劫罪

只要假药是用于麻醉、精神、医疗用毒性、放射性、避孕、血液药品疫苗的,不管是否含有有毒物质,都定生产销售假药罪

医疗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是假药而使用或销售的,以销售假药罪追究。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变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走私罪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物,购成走私物品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转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

将业务交给亲友打理、低卖高买给亲友、向亲友购买不合格产品

造成国家损失,如何定性?

答;甲定贪污罪,乙定诈骗罪未遂。首先甲没有过失行为,不定失职罪,若甲定诈骗,则没有自然人受骗,所以不定诈骗罪,甲处分了国有财产,同样可以构成贪污罪。乙的诈骗行为

持有、运输、使用、购买、出售假币,不包括变造的货币 没有持有、?、?、出售变造货币罪

将一个真印币化掉,铸成好几个小些的钱币,属于伪造,而非变造。利用货币碎片,加入其他纸做成的货币,是伪造

变造是对真货币的基础上进行改造、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改造好的假币

若将盗窃所得误认为是贪污所得,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洗钱罪与毒品犯罪的共犯,关键看事前后是否商量过。若商量过是共犯,没商量是冼钱罪

洗钱罪 >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司法解释这样详细规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目的是希望在判洗钱罪时,不一定要求上游犯罪先判。因为有时上游犯罪一时查不清,有时上游犯罪对象死了,还有其它可能,如果一定先查上游犯罪,会导致洗钱罪被放纵。

伪造含他人信息的信用卡1张构罪,10张空白信用卡构罪。

清洁工捡到一手提包,里面有5张信用卡,但清洁工一直不用,三个月后被发现,清洁工构成妨害信用卡罪(非法持有)。5张构罪

利用虚假身份信息骗领信用卡,构成妨害信用卡罪 利用虚假资信信息骗领信用卡,不构成犯罪

贷记卡,又称信用卡,持卡人是债务人。借记卡,是先存钱后使用,持卡人是债权人。

金融诈骗罪

金融诈骗类只有集资诈骗罪才有死刑。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描述中肯定有: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如甲投于生产的金额远小于集资的金额,不一定是非法占有目的。有这么两条罪名: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将假币出示给对方看,是持有人假币罪。将假币用于赌博、罚没,是使用假币罪

信用卡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抗税罪不可能是单位犯罪。

例:甲将自己的房子投保,后将自己的房子放火烧毁,没有危及别人其它财产.定保险诈骗罪.因为没有危及到公共安全,不定放火罪 因为烧毁自己的房子不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鉴定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以保险诈骗罪共犯定罪

鉴定人严重不负责任,让他人有机会骗取保险,定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

本节只有抗税罪个人是自然人犯罪,其它的都有单位犯罪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又以假报出口的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构成逃税罪,超过缴纳税款的部分,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并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又骗取出口退税的,择一重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又骗取税款(逃税)的,应当择一重罪,最后以虚开罪处罚

侵犯表演者权,不会涉及到侵犯著作权罪。

甲为评等级,抄袭文章,虽然甲侵犯了著作权,他甲不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因为甲没有以营利为目的,牟利与营利是不一样的。

司法新解:“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

放高利贷虽然高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但本身并没有违反国家规定,所以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买卖许可证、批准文件属于非法经营。利用pos机虚假交易,虚假退货,经营户成立非法经营罪.持卡人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强迫经营罪还包括强迫退标、退股、退特定经营

不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不能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盗窃、侮辱尸体罪:是合在一起的。甲在太平间工作,未经死人生前同意或家属同意偷了死者的眼角模,构成此罪,盗窃侮辱尸体罪。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必须是经当事人同意的,才构成本罪,不同意的才构成伤害。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未经本人同意或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强迫、欺骗他

诬告陷害罪可以针对单位,也可以针对未满14周岁的人(因为一诬告就即遂,且告时公安医生故意杀害胎儿的,定故意伤害罪(重伤、针对母体)

甲13岁、乙15岁,二人商量前后强奸丙,则甲无罪,乙构成强奸罪(从重,轮奸)甲成年人,教唆13岁的乙、丙强奸了丁,甲构成强奸罪(从重,轮奸)甲强迫女子看黄色录像带,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遗弃罪、侮辱罪致人死亡的,没有从重情节。

破坏选举罪,的对象是各大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不包括村委会选举 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的犯罪也是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如破坏选举罪。

职权引诱是通奸 甲强奸乙,在脱光乙衣服时,乙跑,甲追,乙摔成重伤,甲应定强奸罪致人重伤(未遂,结

强制猥亵罪中聚众或共公场当众是从重情节,当从必须是别人,强奸多人的不算,多人强奸的也不算,当众无需众人观看,盲人也可以。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要求是明知的.重婚罪

的行为包括结婚, 破坏军婚罪

如医生遗弃病人,协助强迫职工劳动罪

抢夺,针对物,主观上并没有希望通过暴力制止被害人反抗。虽然在抢夺过程中会致被害人受伤或出血,因此可能会同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想象竞合。无所谓受害人是否有准备。抢劫,针对人物,在抢夺时被在人紧紧抓牢了还用力拽,或明知有可能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仍然要抢夺。

没有抢劫、抢夺、盗窃毒品(违禁品)罪的,只有针对枪支的罪

甲抢乙,让乙交钱,丙见乙太可怜,出于可怜乙将自己的钱交给甲,甲仍是抢劫既遂。如果是出于对甲怜悯,将钱交给甲,则甲是抢劫未遂。

甲入室抢劫乙,被乙发现后,乙让甲一起去派出所,甲刚开始同意一起去,走到一半时,甲反悔打了乙逃走,甲应定盗窃罪与故意伤害罪并罚,而不转化为抢劫。因为只有在盗窃现场或现场的延伸(延伸是在跑后立即追击的时候反抗)

甲为行抢,将乙打成重伤行抢时,丙路过,与甲一起抢,则丙同甲成立抢劫共犯,但丙对甲的重伤行为不负责。

甲欲抢劫乙,绑乙后,让乙交钱,乙打电话妻谎称撞车,交钱。定抢劫罪。

应当释放的人公安人员不予以释放,构成非法拘禁.或者向亲人勒索财物,应当构成索受贿罪, 而不定绑架罪

甲绑架乙置于一废旧房屋,丙看到后,加入为甲打电话给乙妻,后丙又可怜乙私放乙,则丙仍然构成绑架罪既遂共犯,不成立中止。

敲诈勒索罪

甲杀死乙后,以乙被绑架为由,向丙勒索钱财。司考中说是敲诈与诈骗的想象竞合,张能宝认为是有问题的,要么适用被胁迫说,要么适用被诈骗说,只选其一,不可以竞合说。但司考题目还是以张明楷竞合说为准,选竞合说。答题也要答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竞合。

行为同时具有欺骗和恐吓性质,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定诈骗罪 行为同时具有欺骗和恐吓性质,对方陷入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的,定敲诈勒索 金额不大的多次敲诈,入罪

盗窃罪

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入罪将遗忘在atm机上的信用卡内的钱取走,定盗窃罪。不能说遗忘在atm机上的卡就是遗失物,此时仍有银行占有。又说甲将客人遗忘在网吧或旅馆的手机拿走,不能定侵占,应定盗窃罪,因为此时手机仍被网吧或旅馆占有。如果是违禁品的,以主观价值计算

杀人后,临时起意当场立即取财的,是盗窃罪

盗窃一般物,销售不构成其它罪,盗窃文物(违禁品如毒品、淫秽物品)又买卖,构成新的犯罪,与盗窃罪并罚。2004年只定盗窃罪,2006年又定盗窃与倒卖并罚,现在已经形成一致意见,定盗窃罪与倒卖文物并罚

甲欲盗车乙店内自行车,骗乙离开找东西,将自行车骑走,定盗窃。因为此时只是一个辅助占有,乙并未失去对自行车的控制。如飞机下来的搬运行礼者也是辅助占有,并未真正占有

诈骗罪

新司法解释:诈骗从重五种:网络短信(必须是不特定)、骗灾款,以救灾行骗,导致自杀、骗残老人。不包括骗小孩。因为骗小孩就是盗窃。

诈骗近近亲属,取得谅解,一般可不按诈骗处理。确要追究刑责的,应当酌情。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择一重罪。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之外的其他人不能单独构成虚假广告罪。区别诈骗罪,主体不同,使用领域不同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虚假冒用身份损失电信资费,伪造证件骗取养路费,都是定诈骗罪

甲假装很有钱西装华丽,到最贵的餐厅吃了一万元,构成诈骗罪。若抗拒抓捕,定抢劫。因为甲虚构自己很有钱,让服务员错误的处分了菜,甲一吃下去便即遂。

甲刚开始没有想诈骗,等吃完后,看到老板不在店内,逃走,甲不构成罪,甲的行为属于逃债。

甲刚开始没有想诈骗,等吃完了,跟老板说出去买包烟,甲也不构成罪。因没老板虽然基于错误认识,但没有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

侵占、挪用、毁坏型犯罪

甲坐公车,以为乙下车忘了拿包(实际包是司机的),与是主观上捡走了包。甲的行为应定侵占罪。因为主观并不想盗窃。甲将东西放在三轮车上,并跟随车夫运东西,车夫趁不备逃走,定抢夺。因为盗窃要秘密进行,侵占么该东西还在甲的控制范围内。

先有非法占有目的,再占有的,本身不成立合法占有,不成立侵占,定盗窃罪。侵占罪前提是,先合法占有,后才有非法占有念头的。

甲将房子卖给乙并过户,后又说卖给丙,甲诈骗了丙。

甲将钢琴卖给乙,乙付钱,并由甲代为保管,后甲又卖给丙,甲侵占了乙。

职务侵占必须是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甲作为公司的铲工,平时只是负责开铲车将公司的货物装上卸下的,则不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因为货物根本没有让他经手,他也没有合法取得货物保管的时间段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还要一前提: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在提起公诉前,可以减或免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冒充警察“抓赌嫖”而“没收”罚款等,定招摇撞骗罪,不定抢劫罪

盗窃、侮辱尸体罪: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或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 非法携带武器危及公共安全罪妨(危害公共安全类)? 非法携带武器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一般人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他人,被监管人构成虐待被监管人员罪共犯。并不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

妨害出入(边)境管理罪 盗掘古墓时,将珍贵文物损坏的,只定盗掘罪,盗掘后临时起义破坏文物的,数罪并罚。

买来卖去的,所以司考有一题答案是错的。危害公共卫生罪

护士药剂师均可构成医疗事故罪主体

盗伐他人零星树木以盗窃罪论

滥伐林木罪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非法收购运输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非法采矿罪删掉部分以需要经劝不听才构罪的条件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上一罪名是选择罪名,可选一,可多选。只犯一宗毒品时,毒品数量记一次。犯两宗时,多次计算。

为他人吸食代购的,不牟利,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将自己吸食毒品转让给乙吸的,不牟利,构成贩卖毒品罪

毒品不进行纯度折算,但量刑是可以酌情考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非法持有毒品:鸦片≥200克 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冰毒)≥10克

引诱幼女卖淫与嫖宿幼女的,要二罪并罚.明知该女不到14岁而睡觉并支付钱的,仍定嫖宿罪,不要被强奸罪混淆。传播性病罪

明知自己患性病为防止传播而采取措施,不影响本罪成立

以伤害为目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必须在卖淫过程中 明知自己患性病与嫖宿幼女罪竞合 定 嫖宿幼女罪

黄赌毒涉及未成年的,都是从重处罚。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甲完全占有国有公司保险箱内钱,无论甲用钥匙、铁棒等方式,都定贪污。甲与乙其同保管国有公司保险箱内钱,甲有钥匙是贪污,用铁棒构成盗窃。

行为人尚未完全占有贪污款,定贪污罪预备。如果查行为人明明有钱,不还,也认定人贪污罪。

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捐助资金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①国家机关的、②国有单位的、③委派的(①或②派)、④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共四类

国有公司部门经理并不是②或②派,而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出纳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公款指:公共财产中呈货币或有价证券形态的那部分和特定款物中的七项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求济款

村民小组组长侵占村民小组集体财产定职务侵占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主体管理者,不问是否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挪作他用,非个人使用一般挪用救灾款建食堂或买小车,不存在归还问题,要造成国家群众利益受损 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应定挪用公款罪

挪用资金本来想还的,但后来由于原因还不了而一直没还,也算挪用资金罪 挪用公款不能退还,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挪用公款在一审判决前还无当归还,定贪污罪.三种法定情形必会造成以个人名义:

1、b是个人

2、a是个人

以单位名义将钱借给个人的,不管是否牟利,都是挪用,符合第一情形。牟取个人利益仅

利用职务之便利: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贿赂”不包括非财物性的利益,提供招工指标、安置亲属就业、升学、提升职务、迁移户口以及异性交往

是利用职权使得收受贿赂,不管是否离职 影响力受贿罪:近亲属朋友、自己 斡旋受贿罪:工作中形成有利地位关系

只有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斡旋受贿是一种行为,他只是受贿罪的共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斡旋行为,定受贿罪)

a通过b帮忙找到c办事,送给b2万,b给自己1万,给c1万,则b构成行贿罪(共犯)和受贿罪(斡旋)并罚。

影响力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

受贿罪与和行贿罪并不一一对应,行贿者只有在谋取不正当利益时,才构成犯罪。

行贿罪提前交代的是可减免,可以这么记自首的是可从减,在分则规定,所以是可减免。

以假币行贿,二者仍然成立行贿罪与受贿罪,因为假币也是有价值的

隐瞒境外存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法申报。该罪属于这一章。

第九章 渎职罪

徇私枉法罪必须符合两条件:1必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包括侦查强制措施阶段、审理、起诉阶段。

2、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就两个条件 背

在刑事附带民事审判中,如果只对附带民事部分枉法,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如果刑、民一起枉法,那就是择一重罪,要么徇私枉法罪,要么民事枉法裁判罪。司法解释是这样规定的,司考对一题附带民事诉讼选项有错,私放在押人员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协警)放纵走私罪是海关工作人员,而非司法工作人员

食品安全督查失职罪、徇私舞弊食品安全督查失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中规定的军人,不仅包括服役军人武警,还包括预备军人军校学生等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主体必须是军人

战时自伤罪前提必须是为逃避军事义务,面非其它。

附则

第五篇:刑法概论_总结

负刑事责任。

刑法概论

1.1.1.第一章

犯罪概念及犯罪构成第一节 犯罪概念:犯罪认定的基础

1.2.2.犯罪构成的含义

(一)从结构上看: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从要件的选取标准上看:犯罪构成的要件,是能够说明并决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

一、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概念

二、犯罪的特征:

(一)形式特征

1、犯罪是人的行为,即犯罪的主体是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犯罪是行为即人的外在活动,而非思想或单纯的思想流露;

3、犯罪是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的活动。1.2.3.三、犯罪构成的结构体系

(三)从要件的确定根据上看:犯罪构成的要件由刑法加以规定。

犯罪客体要件

危害行为

(二)实质特征(基本特征)

1、社会危害性及其涵义

犯罪是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其实质是对法益的损害;这是行为成立犯罪的基础和本质,制约立法和司法。

(1)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包括物质或非物质、实害或危险。

(2)多要素的统一性,一是客观危害与主观恶性的统一,二是质与量的统一。

(3)程度标准的历史性,危害性大小的判断与社会发展进步密切相关。

2、刑事违法性及其涵义

犯罪是违犯刑法的行为,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规范性特征。

(1)刑事违法性是判定犯罪的法律尺度。首先,刑事违法性是行为社会危害性达到犯罪程度的界标;其次,刑事违法性是犯罪标准的集中概括。

(2)刑事违法性是犯罪违犯刑法规范的完整判断。

(3)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违法性最重要的方面,但通常不是违法性的唯一表现。

3、应受刑罚惩罚性及其含义

犯罪是应当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的法律后果。

“应当受刑罚惩罚”是犯罪的应然结果,而非实然状态。不因未处罚、免除处罚被否认。

(三)犯罪概念(特征)的功能意义

1、理论意义——定义犯罪,揭示犯罪的基本属性

2、实践意义——区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

(1)以社会危害性为基本尺度,确定治罪的一般标准;

(2)个案追诉中的除罪功能 1.2.第二节

犯罪构成:认定犯罪的标准、规格 1.2.1.一、样本分析: [非法拘禁罪]

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第15条第2款: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

危害结果

犯罪客观要件

犯罪的对象

犯罪的方法、犯罪构成犯罪的时间、地点

刑事责任年龄

犯罪主体要件

刑事责任能力

罪过(故意、过失)

犯罪主观要件

犯罪目的 1.2.4.四、犯罪构成的意义

(一)犯罪构成的功能

1、区分罪与非罪的法律依据

2、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法律依据

3、区分重罪与轻罪的法律依据

(二)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1、犯罪概念(特征)制约犯罪构成

2、具备犯罪本罪特征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需要运用犯罪构成予以认定。

2.犯罪构成的要件 2.1.第一节 犯罪主体要件

一、犯罪主体与犯罪主体要件的含义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主体形态:自然人和单位

2、人身条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3、关联事实:有危害行为的实施

(二)犯罪主体要件:刑事责任能力

犯罪主体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为其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应当具备的人身条件。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后果并控制自己行为而对自己行为负刑事责任的能力。

(1)功能:承担刑事责任的资格

(2)内容: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3)基准时:行为时具有的能力

二、影响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一)影响因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残疾

(二)我国刑法的规定

1、刑事责任年龄: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刑法的规定(见下表)

(1)从外观上看,通常表现为消极、静止的身体活动,有的也表现为积极、动态的身体活动;

(2)从规范评价上看,首先违反义务性规范,是当为而不为,进而为刑法禁止。这是不作为的实质特征。

(3)从与危害结果的关系上看,有的表现为事实上的原因,有的表现为防止结果发生的条件——法律上的原因。

2、不作为成立的条件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的法律义务(自身能力和客观条件都具备)

(3)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的法律义务。

据此不作为也定义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1)行为人在法律上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作为)的特定义务。

2、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第18条)

(1)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第18条1款)——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18条第3款)——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3)精神正常(完全未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间隙性精神病人犯罪的,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第18条第2款)——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3、特定生理功能丧失的残障人(第19条)

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生理性醉酒:不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第18条4款)2.2.第二节

犯罪客观方面要件

一、犯罪客观方面及其要件概述

(一)客观方面的含义: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是犯罪活动的外在表现。

(二)客观方面的要件内容:

危害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的方法

二、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危害行为是表现人的意识和意志、危害社会并为刑法禁止的身体动静。

(一)作为: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1、从外观上看,有积极、动态的身体活动;

2、从规范评价上看,直接违反禁止性规范,是“不当为而为之”;

3、从与危害结果的关系上看,行为是结果发生事实上的原因,即无此行为便无此结果。

(二)不作为:

1、概念:行为人以消极方式实施的,违反义务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在实践中,不作为成立犯罪通常是有损害结果实际发生,但不以损害结果发生为必要。2.3.第三节

犯罪主观方面要件 2.3.1.一、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有的,行为人对实施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二)主观方面的要件

1、罪过

(1)形式:故意和过失

(2)结构: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2、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希望达到的某种危害结果。2.3.2.二、犯罪故意

(一)概念和结构特征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认识(意识)因素: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

1)认识内容:行为和会发生的危害结果,以及特定的其他事实

2)认识状态和程度:明知

从明确性的角度看,包括确定性的明知和概括性的明知; 从行为结果的联系看,包括对可能性的明知和对必然性的明知。

2、意志因素

(1)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行为人对于危害社会的结果抱着积极追求的态度,危害社会结果不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2)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行为人有意纵容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虽然不积极追求,但也不设法避免,而是听之任之,危害社会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二)犯罪故意的法定分类

1、直接故意:

明知会(必然/可能)发生+希望发生

2、间接故意:

明知可能发生+放任发生+所放任的结果发生 主要情形

(1)为追求某一危害结果,而放任另一种危害结果的发生;(2)为追求某一合法利益,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3)在突发事件中实施危害行为,不计后果地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2.3.3.三、犯罪过失

行为人的意愿

五、无罪过的损害事件

(一)刑法第16条的规定

(二)无罪过事件的类型

1、意外事件

(1)概念:在刑法上,意外事件是指,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

(2)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异同

事件类型

区 别

(一)概念和特征: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其特征是:

1、以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为必要。

2、危害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

3、过失造成危害结果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刑法的规定。

(二)犯罪过失的种类

1、疏忽大意过失及其结构特征: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过失心理态度。

(1)认识因素: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一是指有预见的义务;二是指能够预见。

(2)意志因素:疏忽大意。由于疏忽大意,首先是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其次是在“无认识”的情况下实施行为。

2、过于自信过失及其结构特征:

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结果发生的过失

心理态度。

(1)认识因素: 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一是对危害结果发生有认识,二是对发生可能性的认识,而不包含必然性的认识。

(2)意志因素:轻信危害结果能够避免。轻信有避免的主客观条件而轻率行动。在危害结果发生过程中,通常有避免发生的行为表现。犯罪主观心理态度对照表

(一)罪过比较

罪过形式

意识因素

意志因素

结果的意义

直接故意

必然和

希望

可能

明知

间接故意

放任

要求实害

可能

轻信致

过于自信(已经

轻率行动

预见)

结果发生

疏忽大意

应知而

因疏忽

未知

而行动

(二)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

罪过形式

心理态度

行为表现

放任:不反对危害

即便有避免

间接故意

结果发生,发生不的条件,也

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不积极利用

过于自信

轻信避免:反对危害

有避免条件

结果发生,发生违背

并有意利用

疏忽大意

损害结果

应当预见

实际发生

未预见到

意外事件

结果发生

不能预见

2、不可抗力

(1)概念: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

(2)不可抗力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异同

事件类型

过于自信

损害结果

能够避免

实际发生

结果发生

不可抗力

有预见

不能避免

(三)责任判定——不负刑事责任 2.4.第四节 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及其含义

犯罪客体是刑法保护的,为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一)犯罪对象的概念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具体的人或具体的物。

(二)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1、形态特征不同;

2、定性作用不同

3、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不同;

4、受损状态不同;

3.犯罪形态

3.1.第一节

停止形态 3.1.1.一、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一)存在范围:直接故意犯罪

(二)故意犯罪的过程及其界点

实行终了

预备行为

着手

实行行为

o

o’ 预备开始

预备阶段

实行阶段

犯罪完成

(三)犯罪停止形态的类型划分和判识的一般规则:

1、类型划分

(1)完成形态:犯罪既遂(既遂犯)

犯罪预备形态(预备犯)

(2)未完成形态

犯罪未遂形态(未遂犯)

犯罪中止形态(中止犯)

2、判识的一般规则

(1)行为依据的最终性:以行为的最终停止状态作为形态判断的依据。

(2)形态种类的排斥性:在一个犯罪中,只有一种停止形态,各停止形态彼此排斥,不能兼有。

(3)罪名确定的从属性,各形态本身不是罪名,以触犯的分则规定的罪名定罪。

二、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

(一)概念和特征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1、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可以发生在预备阶段,成立预备中止,也可发生在实行阶段,成立实行中止;

2、有效放弃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没有完成犯罪。

3、停止犯罪是出于行为人的自动

(二)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

1、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2、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停止形态图示:

(一)概念

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已经具备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停止形态。

1、既遂以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具备为标准。

2、不同犯罪的全部要件因刑法规定的差异,而呈现出类型上的差异。

3、以标志性事实的出现作为全部要件具备的判断依据。

(二)类型

1、举动犯:一经着手即标志完成的既遂形态

2、行为犯 :着手后行为达到特定状态而标志完成的既遂形态

3、危险犯:着手后行为引起特定危险而标志完成的既遂形态

4、结果犯:着手后行为引起特定危害结果发生而标志完成的既遂形态

(三)实行终了与犯罪完成(既遂)的关系

1、实行终了——犯罪完成;

2、实行终了——犯罪未完成

三、未完成形态之一——犯罪预备形态

(一)概念和特征

行为人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由于意志以为的原因而未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停止形态。

1、行为人实施或者正在实施犯罪预备行为;

2、尚未着手实行行为,停止在预备阶段。

3、停止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预备犯的处罚原则

刑法第22条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未完成形态之二——犯罪未遂形态

(一)概念和特征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指开始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2、犯罪“未得逞”,即未完成犯罪。完成形态的类型不同,“未得逞”的具体表现不同。举动犯无未遂。

3、未得逞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二)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未完成形态之三——犯罪中止

意志

以外

着手

预备犯

未遂犯

0

犯罪预备

犯罪实行

0’ 遂

中止犯

自动 3.2.第二节

共同犯罪 3.2.1.一、概念和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一)成立条件

1、主体要件:二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2、客观要件: 有共同的行为,即行为指向共同的犯罪目标,结合成为一个整体。其组合形态可以多样。

3、主观要件:有共同故意。

(1)行为人在相同故意支配下实施犯罪;

(2)行为人之间有意思联络。

(二)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况

1、共同过失行为

2、一方故意,另方过失的共同行为

3、故意内容不同的共同行为

4、同时犯

5、超出共同故意的行为(实行过限)

6、事前无通谋的帮助行为

三、共

(一)分类及标准

主犯

1、分

胁从

教唆犯

2、分类标准:以作用为主,以分工为辅。

(二)主犯

1、概念及种类

4.2.第二节

防卫过当

主犯是指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一、概念和特征

防卫过当是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

(1)首要分子

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一般共同犯罪中的组织者、指挥者

(2)其他主犯

主要实行犯、起主要作用的教唆犯

2、主犯的刑事责任

(1)组织者对其组织实施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

(2)主要实行犯对其参与实行的犯罪承担责任

(一)防卫性。除限度条件外,满足正当防卫成立的其它条件。

(二)过当性,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特殊防卫的场合除外。

(三)罪过性。行为人对过当结果的发生具有罪过,通常表现为过失,也可以是特定的故意。

二、刑事责任

(一)定罪:结合过当结果和防卫人对该结果的罪过确定罪名。

(二)量刑原则: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不当的行为

(3)教唆犯对其教唆的犯罪承担责任

(三)从犯

1、概念和种类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实行型从犯:作用次要的实行犯

(1)种类

辅助型从犯:辅助实行的帮助犯

行为的次要性

(2)特点

行为的非被动性

2、刑事责任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我国刑法中的防卫制度

4.1.第一节 正当防卫及其成立条件

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成立条件:

一、前提条件

1、起因条件:发生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是能够发动防卫的原因。不法侵害的含义:(1)不法性 ;(2)实在性;(3)暴力性、破坏性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二、合法性条件

(一)主观条件:出于防卫意图,即认识到不法侵害发生而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其侵害。

(二)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具体指向一般是不法侵害人本人的身体,特定场合也可以是财物。

(三)限度条件:

1、一般标准: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2、特殊标准:“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在限度内。

(一)假想防卫(欠缺防卫的起因条件)

1、含义: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实施防卫造成损害的行为。

(1)无不法侵害,没有发动防卫的原因;

(2)行为基于认识错误而发生;

(3)客观上造成损害。

2、责任判定:对损害的危害性无认识,不存在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有疏忽大意的成立过失犯罪;否则为意外事件。

(二)防卫不适时(欠缺防卫的时间条件)

1、含义: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而对“不 法侵害人”实施损害的行为。

(1)不法侵害不是正在进行,或者是尚未开始而 进行“事前防卫”,或者是已经结束而进行“事后防”;

(2)行为或者基于故意实施“防卫”;或者基于 认识错误而实施“防卫”;

(3)造成损害结果。

2、责任判定:故意“防卫”造成损害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因误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或尚未结束而 “防卫”的,有过失构成过失犯罪,否则属意外事件。

(三)防卫挑拨(欠缺防卫的主观条件)

1、含义:行为人为加害他人,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先行不法侵害,然后借口防卫而加害他人的行为。

(1)行为人在加害他人的目的支配下实施行为;

(2)挑逗刺激他人为不法侵害而后借口防卫。

2、责任判定:故意犯罪。

2016刑法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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