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辽宁省高校岗前培训-法规概论(定稿)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答题过程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1 1.1宏观、思路要开阔...........................................................................................................................1 1.2突出重点问题...................................................................................................................................1 1.3容易出案例的问题...........................................................................................................................1 1.4答题中存在问题...............................................................................................................................1 2 案例分析题(教材设计42个案例).......................................................................................................1 2.1教材42个案例.................................................................................................................................1 2.2案例分析...........................................................................................................................................2 3 我国当前依法治教中存在的问题.............................................................................................................3 4 我国颁布的教育法律.................................................................................................................................4 第一章
依法治教.........................................................................................................................................4 问题1:依法治教的概念与含义..........................................................................................................4 问题2:结合我国和本单位实际谈依法治教的必然性(P5-6).......................................................4 问题3:如何理解教育管理的手段(P8-10).....................................................................................5 问题4: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P23-24)...........................................................................................5 问题5:结合实际谈谈高校教师在依法治校中的作用(P24-26)..................................................5 第二章
教育法基础与我国教育基本制度.................................................................................................5 问题1:教育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5 问题2:简述教育法的基本原则(P39-40).......................................................................................6 问题3:简述我国教育法的渊源(P41-43).......................................................................................6 问题4:如何理解教育法监督(P49-50)...........................................................................................6 第三章
高等教育制度.................................................................................................................................6 问题1:高等教育的性质与任务(P60-62).......................................................................................6 问题2:如何理解高等教育原则(P63-65).......................................................................................7 问题3:政府对高等教育管理的权利与职责(P77-80)..................................................................7 第四章
高等学校法律制度.........................................................................................................................7 问题1:高等学校与学生的关系(P89-90).......................................................................................7 问题2:如何理解高校办学自主权(P96-97)..................................................................................7 第五章
高校教师法律制度.........................................................................................................................8 问题1:教师职业特点与地位(P101-102).......................................................................................8 问题2:如何理解取得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P106-107)...........................................................8 问题3:如何理解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P109-121)...................................................................8 问题4:联系本校实际(或结合案例),谈教师聘任制度事实与改革(P125-131)..................9 第六章
高校学生法律制度.......................................................................................................................10 问题1:如何理解高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10 问题2:高校教师如何维护学生的权利............................................................................................11 问题3:结合案例说明,与高校教师有关的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和教师如何承担法律责任?.......................................................................................................................................................11 第七章
教育法律责任...............................................................................................................................11 问题1:如何理解教育法律责任........................................................................................................11 问题2:高等学校的教育法律责任(P168-173).............................................................................12 问题3:高校教师的教育法律责任(P174-179).............................................................................12 问题4:如何理解高校学生教育法律责(P179-183).....................................................................12 主要指违反《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12 第八章
教育法律救济制度.......................................................................................................................12 问题1:简析法律救济的方式与意义................................................................................................12 问题2:试述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特征与适用范围(P190-193).............................................13 问题3:如何理解高校学生申诉制度(P194)................................................................................13 问题4:试述行政复议制度的概念、特征与适用范围(P196-197).............................................13 问题5:民事讼诉与行政讼诉的概念、特征及二者的区别............................................................13 参考法律条文...............................................................................................................................................14 答题过程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1.1宏观、思路要开阔
简述(分析)题(1,15分)
论述题(2,20、25分)(2,25、25分)案例题(1,40分)(50分)1.2突出重点问题
教育——教师——高校教师。
法律——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
联系实际——社会实际——学校实际——教师实际——学生实际——个人事迹。权利——义务——责任——救济 1.3容易出案例的问题 ☆ ☆ ☆依法治教与依法治校 ☆ ☆学生颁发学历与学位证书 ☆教师聘任制度
☆ ☆教师权利与义务,如何维护?
☆ ☆ ☆高校教师如何维护学生的权力与义务?
☆ ☆ ☆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学校、教师、学生)收到的启示 ☆ ☆ ☆高校教师的教育法律责任 ☆ ☆ ☆教师申诉制度 ☆ ☆ ☆学生申诉制度 ☆ ☆行政复议制度 1.4答题中存在问题
不会审题(正确的、错误的都往上答);找不到地方,来回翻,时间不够用; 答跑题;照搬照抄教材上的案例;不回答;字迹潦草;试卷雷同(重复卷)。案例分析题(教材设计42个案例)
2.1教材42个案例
第一章 依法治教
“学生行贿,教授举报”(P26)第三章 高等教育制度 学历与学位证书(P68)第四章 高等学校法律制度
学院书记强迫女生陪领导跳舞(P84-85)
学校违反相邻关系案例-学校周边环境差, 学校实施”关门教育”.学校与周围商贩如何协调(P86,P86-87)
学校违反合同关系-学校违反合同被告上法庭(P87)高等学校与教师关系案例-教授不努力, 高职低聘(P89)
高等学校与学生关系案例-学生遭到意外伤害, 学校是否有责任(P90)第五章 高校教师法律制度
教师权利案例-副教授”裸体教学”.教学自由可以如此么(教学自由权,P111-112)学生侵犯教师人身权案例-学生报复老师, 老师起诉学生(P115-116)教师聘任制度案例-院士聘期中得病住院, 学校提出解聘(P130)第六章 高校学生法律制度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案例-冒名顶替上大学(P136)高校学生考试作弊取消学位案例-考试作弊被取消学士学位资格(P137)高校学生索要毕业证书案例-学生状告母校索要毕业证书(P142)高校学生侵犯教师人身权的案例-研究生毒液泼导师(P151)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与责任案例-学生体育课受伤, 谁负责(P155-156)第七章 教育法律责任
高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案例-某艺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P161)侵犯大学生肖像权案例-大学生起诉广告公司侵害肖像权(P162)高校领导承担刑事责任案例-总督学受贿被判无期(P163)招办领导徇私舞弊案例-招办主任帮儿舞弊(P167)高校违法招生案例-大学二级学院违法招生(P169-170)高校乱收费的法律责任案例(P170)高校贩卖文凭法律责任案例(P171)
高校资金违规案例-大学资金违规(P172-173)大学校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P174)导师迫博士干私活, 博士炒导师(P175)
大学教师品行不良、影响恶劣案例-教师侵犯女学生的人格权(P176)教师侵犯女学生人格权案例(P176-177)大学教师论文造假案(P177)
大学教授科技成果造假案例-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被撤销(P178)大学生替考案例-枪手揭替考内幕(P180)大学生盗窃案例(P181)大学生诈骗案例(P181-182)大学生敲诈勒索案例(P182)
大学生故意伤害、杀人案例(P182)大学生网络违法犯罪(P183)
学校发假证雇凶杀人案-职校发假证(P184)第八章 教育法律救济制度
教师维护教育教学权的申诉案例-教师教育教学权的维护(P193-194)学生维护受教育权的申诉案例-学生受教育权的维护(P195-196)高校教师申请行政复议案例-老师提出行政复议(P199-200)
高考作弊申请行政诉讼失败案例-尚某考试小灵通响了, 被认为作弊, 行政诉讼失败(P202-203)
2.2案例分析
(1)列举案例(可以是书上案例,但不能雷同)介绍案情(更等教育案例)
时间;地点;当事人;案情细节。法律分析(步骤)
前提:违法不违法;
违反什么法或规定;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启示。
(2)请列举高校教师违反《教师法》的案例与分析 案情介绍(详细)法律分析(步骤)
前提:违法还是不违法;违反什么法;
承担责任(行政、民事、刑事、经济); 启示。
(3)请列举高校教师或学生申诉制度案例,并简要说明教师申诉的程序。
详细案情介绍 如何进行申诉? 如何处理?你怎样看? 处理结果(4点,P193)
(4)给案例,结合案例进行分析(重点在分析)
定性(什么性质或类型案件?)处理结果你怎样看?
前提:违不违法(主体、程序、救济内容)
依据:《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
应该怎样处理?
启示(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依法从教)
(5)教育法律责任的案例(泄露试题、招生舞弊等)
定性:是否违法还是构成犯罪?
法律责任:个人应负什么法律责任?学校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本案对你有何启示? 我国当前依法治教中存在的问题
3.1部分教师的教育法制观念淡薄
(1)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讽刺、挖苦学生,歧视差生。(2)随意停学生的课,随意禁止学生参加考试。(3)私拆学生信件。(4)乱收费。
(5)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进行罚款。
(6)阅卷评分不公,评语偏激伤害学生自尊心。(7)擅离工作岗位。3.2学校财务管理存在漏洞
(1)各种回扣、手续费收入不入学校统一账户。(2)利用虚假发票套取资金合伙进行私分。(3)违法处理学生的伙食节余(4)原始凭证不合法。(5)应收款不及时清理。(6)存货管理仅是流于形式。(7)固定资产不建账或账目不清。(8)会计岗位责任不明。
(9)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 规定,私设“小钱柜”。(10)学校招待费开支过高。(11)招标投标违法。
3.3学校平时日常管理工作不到位(1)教学设施不进行维护。
(2)对周边环境存在的安全隐患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3)对体育器材没有进行有效管理。(4)对学校内存在的隐患不设置明显标志,不采取防范措施导致伤人事件。(5)对公益活动没有很好的管理。(6)假日对学生放任管理。
(7)擅自放假并放任对学生的管理。
(8)对学生在课余、课间、自习课缺乏有效的管理,教师不在场的现象时有存在,有可能引发不良后果,学校要承担责任。
(9)对逃课学生没有很好的管理。(10)消防安全、实验安全管理不到位。3.4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教育教学(1)不按定的科目进行课程设置。(2)增加上课或自习时间。(3)设置快慢班,分好差生。
(4)组织学生参加与教学无关、无益于身心健康发展的活动。我国颁布的教育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12月12日通过,1981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2_年4月28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2_年12月28日通过,自202_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2_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_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依法治教
问题提出:百年大计,教育为本
全国在校生2.5亿人,加上全国教师队伍,我国直接或间接在各级各类学校工作和学习的人员将近有3亿人。按3亿个家庭人口计算,我国约有近十亿人口的日常工作和社会生活都直接或间接地收到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影响。“建国君民,教学为先。”(《礼记·学记》)
“育才造士,为国之本。”(权德舆:《权文公集》)
“一年之计,莫如树谷;十年之计,莫如树人;终身之计,莫如树人。”(《管子·权修》)十年树木,百年树人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
问题1:依法治教的概念与含义
1.1依法治教概念(P2)1.2依法治教的含义(P2)
依法治教的主体;
依法治教的方式(依照、依据、依靠); 依法治教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依法治教的范围(管理教育与实施教育的活动)。
问题2:结合我国和本单位实际谈依法治教的必然性(P5-6)
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依法治教是现代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现代教育要求;现代教育运行过程依据、依靠教育法制规范、调整)依法治校是高等教育管理有序化、民主化、科学化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教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障。(立德树人、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问题3:如何理解教育管理的手段(P8-10)
行政手段(强制性):一是一定强制性;二是广泛适用性。法律手段(刚性):一是强制性;二是严肃性。经济手段(弹性):一是简单;二是见效快。思想教育手段(柔性):一是说理;二是示范。
问题4: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P23-24)
依法治校的概念(P21)
依法治校的地位(P22):是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教的基础和前提。依法治校的依据(教育法律法规、其他法律、学校内部规章制度)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六个方面)
问题5:结合实际谈谈高校教师在依法治校中的作用(P24-26)
5.1依法治校的含义 5.2结合个人与学校实际
5.3高校教师在依法治校中的作用
一是普法宣传员作用;
二是守法示范作用(自觉性、高度责任感、诚信精神);
三是依法治校的骨干作用和教育执法监督骨干作用(制定规章制度、守法、法律监督)。5.4高校教师如何实施依法治校
一是学法、懂法;二是遵法、守法; 三是普法;四是抵制违反教育法规的行为。
第二章
教育法基础与我国教育基本制度
问题1:教育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
1.1教育法概念(P30)
广义:是指调整各级各类教育活动中所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法律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性文件。1.2教育法含义(P30-31)
教育法是调整教育行为的法律规范; 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是调整各级各类教育活动的教育法律关系。1.3教育法特征(P31-32)国家意志性; 规范性; 具有强制性;
教育权利和义务的普遍性、明确性。
上述指教育法所具有的一般法的特征。1.3教育法特征(特殊性P32-34)主体的复杂性; 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一是调整的对象复杂性。
二是调整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法律后果的特殊性;
一是注重保护受教育者—学生。
二是注重保护教师的特殊职业权力。
三是注重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
效力上多级性和形式上的分散性。1.4 教育法的作用(P34-35)指引作用
一是正向指引,规定应该怎样行为
二是禁止怎样行为
评价作用(判断、衡量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教育作用(灌输与疏导;正面与负面)保障作用(权利与义务)
问题2:简述教育法的基本原则(P39-40)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所有教育法律、法规应遵循的总原则,它贯穿于一切教育法律规范中,是教育立法、执法和研究的出发点及基本依据。
方向性原则:必须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
公共性原则: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平等性原则:一是指受教育机会平等;二是人们在教育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三是平等的承担法律责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终身性原则:终身性原则是指人的一生应当不断地接受教育,应当在任何阶段都有机会接受教育,教育应当面向所有的人。
问题3:简述我国教育法的渊源(P41-43)
3.1渊源
宪法。
教育法律(基本法律;单行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教育规章(部门规章;地方规章)。教育国际条约和协议。
3.2教育法体系(制定主体、效力层级)教育基本法(人大及常务委员会)教育单行法(人大及常务委员会)。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
部门教育规章(部、委、局、机构)。
地方教育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特区市地方权力机关)。地方教育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特区市人民政府)。
问题4:如何理解教育法监督(P49-50)
4.1国家监督
一是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与工作监督;二是行政机关监督(上级对下级;下级对上级;专门行政监督机关;教育行政机关监督);三是司法机关监督。4.2政党监督
一是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二是民主党派监督。4.3社会监督
一是人民政协监督;二是社会团体的监督;
三是新闻舆论监督;四是人民群众监督。
第三章
高等教育制度
问题1:高等教育的性质与任务(P60-62)1.1高等教育的性质
教育性(根本、本质、使命:立德树人,教书育人); 学术性(灵魂); 自治性(自主权);
开放性(向社会开放,国际交流)。1.2高等教育的任务
培养人才(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创新型人才); 学术研究(发展科学技术文化);
服务社会(促进现代化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
问题2:如何理解高等教育原则(P63-65)
积极发展高等教育原则; 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和效益原则; 公民受高等教育权利平等原则; 学术自由原则;
面向社会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原则; 鼓励高等学校开展交流与协作原则。
问题3:政府对高等教育管理的权利与职责(P77-80)3.1政府对高等教育管理的权力 领导权和管理权; 设立准入权; 设立审批权与撤销权; 教育投入保障权; 评估权和监督权。
3.2政府对高等教育管理的职责 规范立法的职责; 完善制度的职责;
引导服务于市场经济的职责; 宏观调控的职责; 协调关系的职责; 财政支持的职责。
第四章
高等学校法律制度
问题1:高等学校与学生的关系(P89-90)
合同关系;
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 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
问题2:如何理解高校办学自主权(P96-97)
招生权; 学科专业设置权; 教育教学权; 科学研究权; 校内人事权;
学校财产的管理使用权; 对外交往权。
第五章
高校教师法律制度
问题1:教师职业特点与地位(P101-102)
1.1教师的概念与含义
教师是专业人员(学历、专门知识);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教师是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执教人员(有教学能力、教育学与心理学知识); 教师的使命是教学育人(教书育人)。1.2教师职业的特点
教师职业地位重要性; 教师的社会声望在提升; 教师使命的神圣性; 教师职业的专业性; 教师职业的多角色性; 教师职业的示范性。1.3 教师的地位(P103-105)(1)重要性
“国将兴,必贵师而重傅。贵师而重傅,则法度存。国将衰,必贱师而轻傅,贱师而轻傅,则人有快,人有快则法度坏。”(荀子)
“务学不如务求师。师者,人之模范。”
(杨雄《法言·学行》)学高为人师,身正为人范(学高为师,德高为范)
“知识种子的传播者;文明之树的培育者;人类灵魂的设计者。”(培根)
“如果我们把健康信托给医学家,那么我们就把子女的道德和心智信托给教育者,把子女的灵魂,同时也把祖国的未来信托给他们。”
(乌申斯基《人是教育的对象》)(2)教师社会地位与职业声望的调查
确定教师节; 实施教师法; 实施教师奖励政策。
问题2:如何理解取得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P106-107)
2.1《教师法》第10条、《教师资格条例》
必须是中国公民;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者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2.2取得高校教师任职资格的条件 《高等教育法》第46条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 具有从事教学的身体条件。
问题3:如何理解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P109-121)3.1高校教师的权力
公民权: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文化教育权、监督权。教师权:《教育法》第32条、35条、39条,《教师法》第7条。
教师具体权力: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学生管理权;报酬待遇权;参与管理权;进修培训权;申诉权;人身权。
如何理解教师的权利?
(1)教育教学权(五个方面具体内容);(2)学术研究权(学术自由,以研究带动教学);(3)学生管理权(指导学生学习与发展、评定学生的品德与学业成绩)、(敢于管理;严格管理;民主管理;科学管理);(4)报酬待遇权;(5)参与管理权;(6)进修培训权;(7)申诉权;(8)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一是人格权(物质型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精神型人格: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
二是身份权(亲权、监护权、荣誉权)3.2高校教师的义务(P117-121)3.2.1遵纪守法义务(《宪法》第53条);
遵守宪法; 遵守法律; 遵守职业道德; 为人师表。高校教师的义务(2)
3.2.2教育教学义务(《教师法》第八条)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 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以教学工作为主。3.2.3思想教育义务
思想教育内容; 思想教育途径与方法。3.2.4尊重学生人格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 尊重学生人格(5条);
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尊重学生个性发展,坚持个性发展与全面发展的统一。以学生为本,引导学生发展特长、成才。3.2.5保护学生权益义务
受教育权的保护;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
制止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3.2.6提高水平义务
政治觉悟;理论素养;职业道德; 知识素养;
提高专业水平和科学研究能力。
问题4:联系本校实际(或结合案例),谈教师聘任制度事实与改革(P125-131)4.1教师聘任制度概念 4.2教师聘任制度特点(地位平等;法律效力与约束力;民主自愿;与教师职务制度与考核制度挂钩;实行任期制与待遇挂钩)
教师聘任制度的基本原则(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公平竞争;职务职责与利益一致;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促进人才流动;德才兼备)
4.3教师聘任制度基本程序与聘任合同(签订聘任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期限,履行合同。一方存在违约,予以变更与解除)
4.4进一步完善教师聘任制度(P130-131)
精简机构,合理确定编制; 科学设岗; 按岗聘任; 竞聘上岗;
按岗定薪,岗变薪变。
注意:回答时要结合本校实际。
第六章
高校学生法律制度
问题1:如何理解高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1.1高校学生的权利(P138-140)
(1)作为一般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教育法》第42条)
(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获得学金权、获得公正评价权、获得学业证书与学位证书权、申诉起诉权)。(2)作为高等教育受教育者享有的附加权(《高等教育法》第54-59条)(申请经济补助权、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权、组织社团权、就业权)
(3)作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宪法》第36-41条)
(受教育权、学术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劳动权、监督权)1.2如何理解高校学生的权利(P140-143)
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参加教学计划制定、教学设施使用); 获得学金权(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 获得公正评价权;
获得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权; 申诉起诉权; 组织社团权; 勤工助学权;
就业权(就业压力大、竞争激烈、转变就业观念)。1.3高校学生的义务(P143-146)
作为一般受教育者应承担的义务; 作为高等教育受教育者应承担义务; 作为一般公民应承担义务。1.4如何理解高校学生的义务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学法、懂法、遵法);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7条,当前3点)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刻苦、勤奋、学风、方法、创造性学习、终身学习); 遵守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交纳学费,返还贷款; 参加军训; 社团活动守规。
问题2:高校教师如何维护学生的权利
高校学生的权利(P138-140); 高校教师的义务(P116-117);
高校教师与学生权利、义务关系(149-151):
一是高校教师权利与学生义务的关系(高校学生对教师权利的维护:维护教师的教育教学权;维护教师对学生的管理权;维护教师的人身权);
二是高校教师义务与学生权利关系(体现在高校教师对学生权利的维护:维护学生受教育权;维护学生的人身权)。
高校教师对学生受教育权的维护:
不得阻碍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 不得把学生当作自己的雇工使用; 不得对学生乱收费、乱罚款;
对学生评价要采取客观公正态度,既坚持标准又严格要求。高校教师对学生人身权的维护:
尊重学生人格;
防止学生伤害事故发生; 保护学生的隐私权。
问题3:结合案例说明,与高校教师有关的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和教师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3.1学生上号事故的概念与内涵(P153)3.2学校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是直接责任(P154,共9条);
二是间接责任(P154,共9条)。3.3教师应当承担的责任(P155)
一是教师的职务行为(偶然的疏忽、非有意识);
二是教师的个人行为(越权、渎职、违法)。3.4学生伤害事故防范(P156)
一是完善相关法律;
二是建立学校、家庭、社会全方位的防范体。
第七章
教育法律责任
问题1:如何理解教育法律责任
1.1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P158)
概念:行为人的违反教育法律规范行为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惩罚性的法律后果。特征:法律规定性;国家强制性;专权追究性;规则的特定性。1.2违法行为
具有法律责任能力的个人和组织(主体); 行为违法; 危害社会的后果;
主观有过错(故意与过失)。参考:具有法律责任能力的个人:(1)《刑法》规定:
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14-16周岁的特定行为,负刑事责任; 16周岁以上,负完全刑事责任。(2)《民法》规定: 10周岁以下不负民事责任;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负不完全民事责任; 18周岁以上的公民负完全民事责任。1.3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P159)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违法; 有损害事实;
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1.4教育法律责任的分类(P160-164)
行政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罚:
一是申诫罚(警告、通报); 二是财产罚(罚款、没收);
三是行为罚(停止营业、吊销许可证); 四是人身罚(行政拘留1-15天)。
民事责任(侵权责任;违约责任); 刑事责任(刑事制裁或刑罚);
经济责任(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罚款;支付滞纳金)。
问题2:高等学校的教育法律责任(P168-173)
违法招收学员; 乱收费; 贩卖文凭;
教育教学设施安全事故; 违反国家财务管理法规。
问题3:高校教师的教育法律责任(P174-179)
3.1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3.2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学术腐败; 违反教育考试规定; 造成学生伤害事故。
问题4:如何理解高校学生教育法律责(P179-183)
主要指违反《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
考试作弊;
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广告张贴;破坏科研活动;赌博、斗殴);
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盗窃;诈骗;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杀人;网络违法犯罪)。第八章
教育法律救济制度
问题1:简析法律救济的方式与意义
1.1法律救济方式(P188-189)
行政救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1999年); 申诉制度;
司法救济(诉讼救济、打官司)-行政诉讼-民事讼诉-刑事诉讼; 其他救济方式(仲裁;调解)。1.2 法律救济的意义(P189-190)
建立健全法律救济制度,能够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法律救济制度,能够更好地监督政府依法行政。
建立健全法律救济制度,能够有效地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为依法治国、依法治教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问题2:试述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特征与适用范围(P190-193)
2.1教师申诉制度概念(P191)2.2教师申诉制度的特点(P191-192)
法律救济制度;
特定的专门性的申诉制度(人、范围、受理机关); 是一项非讼诉申诉制度。2.3教师申诉制度的适用范围(P192)
教师认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享有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
问题3:如何理解高校学生申诉制度(P194)
3.1学生申诉制度概念
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请求处理的制度。3.2学生申诉制度特征
依据《教育法》第42条 是受法律保护的法律救济制度; 具有特定性的权利救济制度; 行政性质的申诉制度。
3.3学生申诉制度的适用范围(前提)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行政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不服。学生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学生提出申诉(5个工作日内)
学校或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受理(30个工作日内)
问题4:试述行政复议制度的概念、特征与适用范围(P196-197)
4.1行政复议的概念 4.2行政复议的特征
条件-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争议;
申请人是行政相对人,被申请人是行政机关;
行使职权的行政行为;
审查内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具有行政性和司法性。
4.3行政复议的范围(P197,共9条)
问题5:民事讼诉与行政讼诉的概念、特征及二者的区别
4.1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P200)4.2民事讼诉的概念与特征(P203)4.3民事讼诉与行政讼诉的区别(P203-204)
主体不同(原告与被告不同);
客体不同(当事人权力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具体行政行为);
举证责任不同(谁主张,谁举证;被告行政机关); 审理方式不同(注重调解)。
参考法律条文
《刑法》中关于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
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篇:辽宁省高校岗前培训-法规概论-复习题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答题过程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1 1.1宏观、思路要开阔...........................................................................................................................1 1.2突出重点问题...................................................................................................................................1 1.3容易出案例的问题...........................................................................................................................1 1.4答题中存在问题...............................................................................................................................1 2 案例分析题(教材设计42个案例).......................................................................................................1 2.1教材42个案例.................................................................................................................................1 2.2案例分析...........................................................................................................................................2 3 我国当前依法治教中存在的问题.............................................................................................................3 4 我国颁布的教育法律.................................................................................................................................4 第一章
依法治教.........................................................................................................................................4 问题1:依法治教的概念与含义..........................................................................................................4 问题2:结合我国和本单位实际谈依法治教的必然性(P5-6).......................................................4 问题3:如何理解教育管理的手段(P8-10).....................................................................................4 问题4: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P23-24)...........................................................................................4 问题5:结合实际谈谈高校教师在依法治校中的作用(P24-26)...................................................5 第二章
教育法基础与我国教育基本制度.................................................................................................5 问题1:教育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5 问题2:简述教育法的基本原则(P39-40).......................................................................................6 问题3:简述我国教育法的渊源(P41-43).......................................................................................6 问题4:如何理解教育法监督(P49-50)...........................................................................................6 第三章
高等教育制度.................................................................................................................................6 问题1:高等教育的性质与任务(P60-62).......................................................................................6 问题2:如何理解高等教育原则(P63-65).......................................................................................7 问题3:政府对高等教育管理的权利与职责(P77-80)...................................................................7 第四章
高等学校法律制度.........................................................................................................................7 问题1:高等学校与学生的关系(P89-90).......................................................................................7 问题2:如何理解高校办学自主权(P96-97)...................................................................................7 第五章
高校教师法律制度.........................................................................................................................7 问题1:教师职业特点与地位(P101-102).......................................................................................7 问题2:如何理解取得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P106-107)...........................................................8 问题3:如何理解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P109-121)...................................................................8 问题4:联系本校实际(或结合案例),谈教师聘任制度事实与改革(P125-131)...................9 第六章
高校学生法律制度.......................................................................................................................10 问题1:如何理解高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10 问题2:高校教师如何维护学生的权利............................................................................................10 问题3:结合案例说明,与高校教师有关的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和教师如何承担法律责任?.......................................................................................................................................................11 第七章
教育法律责任...............................................................................................................................11 问题1:如何理解教育法律责任........................................................................................................11 问题2:高等学校的教育法律责任(P168-173).............................................................................12 问题3:高校教师的教育法律责任(P174-179).............................................................................12 问题4:如何理解高校学生教育法律责(P179-183).....................................................................12 主要指违反《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12 第八章
教育法律救济制度.......................................................................................................................12 问题1:简析法律救济的方式与意义................................................................................................12 问题2:试述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特征与适用范围(P190-193).............................................13 问题3:如何理解高校学生申诉制度(P194)................................................................................13 问题4:试述行政复议制度的概念、特征与适用范围(P196-197).............................................13 问题5:民事讼诉与行政讼诉的概念、特征及二者的区别............................................................13 参考法律条文...............................................................................................................................................13 答题过程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1.1宏观、思路要开阔
简述(分析)题(1,15分)
论述题(2,20、25分)(2,25、25分)案例题(1,40分)(50分)1.2突出重点问题
教育——教师——高校教师。
法律——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
联系实际——社会实际——学校实际——教师实际——学生实际——个人事迹。权利——义务——责任——救济 1.3容易出案例的问题 ☆ ☆ ☆依法治教与依法治校 ☆ ☆学生颁发学历与学位证书 ☆教师聘任制度
☆ ☆教师权利与义务,如何维护?
☆ ☆ ☆高校教师如何维护学生的权力与义务?
☆ ☆ ☆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学校、教师、学生)收到的启示 ☆ ☆ ☆高校教师的教育法律责任 ☆ ☆ ☆教师申诉制度 ☆ ☆ ☆学生申诉制度 ☆ ☆行政复议制度 1.4答题中存在问题
不会审题(正确的、错误的都往上答);找不到地方,来回翻,时间不够用; 答跑题;照搬照抄教材上的案例;不回答;字迹潦草;试卷雷同(重复卷)。案例分析题(教材设计42个案例)
2.1教材42个案例
依法治教与依法治校案例(P26)学历与学位证书(P68)教育法律关系案例(P84-85)
学校违反相邻关系案例(P86,P86-87)学校违反合同关系(P87)高等学校与教师关系案例(P89)高等学校与学生关系案例(P90)教师权利案例(教学自由权,P111-112)学生侵犯教师人身权案例(P115-116)教师聘任制度案例(P130)高校学生学籍管理案例(P136)
高校学生考试作弊取消学位案例(P137)高校学生索要毕业证书案例(P142)高校学生侵犯教师人身权的案例(P151)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与责任案例(P155-156)高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案例(P161)侵犯大学生肖像权案例(P162)
高校领导承担刑事责任案例(P163)招办领导徇私舞弊案例(P167)高校违法招生案例(P169-170)高校乱收费的法律责任案例(P170)高校贩卖文凭法律责任案例(P171)高校资金违规案例(P172-173)
大学校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P174)博士生炒掉博士导案例(P175)
大学教师品行不良、影响恶劣案例(P176)教师侵犯女学生人格权案例(P176-177)大学教师论文造假案(P177)大学教授科技成果造假案例(P178)大学生替考案例(P180)大学生盗窃案例(P181)大学生诈骗案例(P181-182)大学生敲诈勒索案例(P182)大学生故意伤害、杀人案例(P182)大学生网络违法犯罪(P183)学校发假证雇凶杀人案(P184)
教师维护教育教学权的申诉案例(P193-194)学生维护受教育权的申诉案例(P195-196)高校教师申请行政复议案例(P199-200)高考作弊申请行政诉讼失败案例(P202-203)2.2案例分析
(1)列举案例(可以是书上案例,但不能雷同)介绍案情(更等教育案例)
时间;地点;当事人;案情细节。法律分析(步骤)
前提:违法不违法;
违反什么法或规定;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启示。
(2)请列举高校教师违反《教师法》的案例与分析 案情介绍(详细)法律分析(步骤)
前提:违法还是不违法;违反什么法;
承担责任(行政、民事、刑事、经济); 启示。
(3)请列举高校教师或学生申诉制度案例,并简要说明教师申诉的程序。详细案情介绍 如何进行申诉? 如何处理?你怎样看? 处理结果(4点,P193)
(4)给案例,结合案例进行分析(重点在分析)
定性(什么性质或类型案件?)处理结果你怎样看?
前提:违不违法(主体、程序、救济内容)
依据:《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
应该怎样处理?
启示(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依法从教)
(5)教育法律责任的案例(泄露试题、招生舞弊等)
定性:是否违法还是构成犯罪?
法律责任:个人应负什么法律责任?学校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本案对你有何启示? 我国当前依法治教中存在的问题
3.1部分教师的教育法制观念淡薄
(1)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讽刺、挖苦学生,歧视差生。(2)随意停学生的课,随意禁止学生参加考试。(3)私拆学生信件。(4)乱收费。
(5)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进行罚款。
(6)阅卷评分不公,评语偏激伤害学生自尊心。(7)擅离工作岗位。3.2学校财务管理存在漏洞
(1)各种回扣、手续费收入不入学校统一账户。(2)利用虚假发票套取资金合伙进行私分。(3)违法处理学生的伙食节余(4)原始凭证不合法。(5)应收款不及时清理。(6)存货管理仅是流于形式。(7)固定资产不建账或账目不清。(8)会计岗位责任不明。
(9)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 规定,私设“小钱柜”。(10)学校招待费开支过高。(11)招标投标违法。
3.3学校平时日常管理工作不到位(1)教学设施不进行维护。
(2)对周边环境存在的安全隐患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3)对体育器材没有进行有效管理。
(4)对学校内存在的隐患不设置明显标志,不采取防范措施导致伤人事件。(5)对公益活动没有很好的管理。(6)假日对学生放任管理。(7)擅自放假并放任对学生的管理。
(8)对学生在课余、课间、自习课缺乏有效的管理,教师不在场的现象时有存在,有可能引发不良后果,学校要承担责任。
(9)对逃课学生没有很好的管理。(10)消防安全、实验安全管理不到位。3.4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教育教学(1)不按定的科目进行课程设置。(2)增加上课或自习时间。(3)设置快慢班,分好差生。
(4)组织学生参加与教学无关、无益于身心健康发展的活动。我国颁布的教育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12月12日通过,1981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2_年4月28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2_年12月28日通过,自202_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2_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_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依法治教
问题提出:百年大计,教育为本
全国在校生2.5亿人,加上全国教师队伍,我国直接或间接在各级各类学校工作和学习的人员将近有3亿人。按3亿个家庭人口计算,我国约有近十亿人口的日常工作和社会生活都直接或间接地收到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影响。“建国君民,教学为先。”(《礼记·学记》)
“育才造士,为国之本。”(权德舆:《权文公集》)
“一年之计,莫如树谷;十年之计,莫如树人;终身之计,莫如树人。”(《管子·权修》)十年树木,百年树人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
问题1:依法治教的概念与含义
1.1依法治教概念(P2)1.2依法治教的含义(P2)
依法治教的主体;
依法治教的方式(依照、依据、依靠); 依法治教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依法治教的范围(管理教育与实施教育的活动)。
问题2:结合我国和本单位实际谈依法治教的必然性(P5-6)
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依法治教是现代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现代教育要求;现代教育运行过程依据、依靠教育法制规范、调整)依法治校是高等教育管理有序化、民主化、科学化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教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障。(立德树人、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
问题3:如何理解教育管理的手段(P8-10)
行政手段(强制性):一是一定强制性;二是广泛适用性。法律手段(刚性):一是强制性;二是严肃性。经济手段(弹性):一是简单;二是见效快。思想教育手段(柔性):一是说理;二是示范。
问题4: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P23-24)
依法治校的概念(P21)
依法治校的地位(P22):是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教的基础和前提。依法治校的依据(教育法律法规、其他法律、学校内部规章制度)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六个方面)
问题5:结合实际谈谈高校教师在依法治校中的作用(P24-26)
5.1依法治校的含义 5.2结合个人与学校实际 5.3高校教师在依法治校中的作用
一是普法宣传员作用;
二是守法示范作用(自觉性、高度责任感、诚信精神);
三是依法治校的骨干作用和教育执法监督骨干作用(制定规章制度、守法、法律监督)。5.4高校教师如何实施依法治校
一是学法、懂法;二是遵法、守法; 三是普法;四是抵制违反教育法规的行为。
第二章
教育法基础与我国教育基本制度
问题1:教育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
1.1教育法概念(P30)
广义:是指调整各级各类教育活动中所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法律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性文件。1.2教育法含义(P30-31)
教育法是调整教育行为的法律规范; 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是调整各级各类教育活动的教育法律关系。1.3教育法特征(P31-32)国家意志性; 规范性; 具有强制性;
教育权利和义务的普遍性、明确性。
上述指教育法所具有的一般法的特征。1.3教育法特征(特殊性P32-34)主体的复杂性; 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一是调整的对象复杂性。
二是调整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法律后果的特殊性;
一是注重保护受教育者—学生。
二是注重保护教师的特殊职业权力。
三是注重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效力上多级性和形式上的分散性。1.4 教育法的作用(P34-35)指引作用
一是正向指引,规定应该怎样行为
二是禁止怎样行为
评价作用(判断、衡量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教育作用(灌输与疏导;正面与负面)保障作用(权利与义务)
问题2:简述教育法的基本原则(P39-40)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所有教育法律、法规应遵循的总原则,它贯穿于一切教育法律规范中,是教育立法、执法和研究的出发点及基本依据。
方向性原则:必须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
公共性原则: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平等性原则:一是指受教育机会平等;二是人们在教育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三是平等的承担法律责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终身性原则:终身性原则是指人的一生应当不断地接受教育,应当在任何阶段都有机会接受教育,教育应当面向所有的人。
问题3:简述我国教育法的渊源(P41-43)
3.1渊源
宪法。
教育法律(基本法律;单行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教育规章(部门规章;地方规章)。教育国际条约和协议。
3.2教育法体系(制定主体、效力层级)教育基本法(人大及常务委员会)教育单行法(人大及常务委员会)。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
部门教育规章(部、委、局、机构)。
地方教育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特区市地方权力机关)。地方教育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特区市人民政府)。
问题4:如何理解教育法监督(P49-50)
4.1国家监督
一是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与工作监督;二是行政机关监督(上级对下级;下级对上级;专门行政监督机关;教育行政机关监督);三是司法机关监督。4.2政党监督
一是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二是民主党派监督。4.3社会监督
一是人民政协监督;二是社会团体的监督;
三是新闻舆论监督;四是人民群众监督。
第三章
高等教育制度
问题1:高等教育的性质与任务(P60-62)
1.1高等教育的性质
教育性(根本、本质、使命:立德树人,教书育人); 学术性(灵魂); 自治性(自主权);
开放性(向社会开放,国际交流)。1.2高等教育的任务
培养人才(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创新型人才); 学术研究(发展科学技术文化); 服务社会(促进现代化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
问题2:如何理解高等教育原则(P63-65)
积极发展高等教育原则; 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和效益原则; 公民受高等教育权利平等原则; 学术自由原则;
面向社会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原则; 鼓励高等学校开展交流与协作原则。
问题3:政府对高等教育管理的权利与职责(P77-80)
3.1政府对高等教育管理的权力 领导权和管理权; 设立准入权;
设立审批权与撤销权; 教育投入保障权; 评估权和监督权。
3.2政府对高等教育管理的职责 规范立法的职责; 完善制度的职责;
引导服务于市场经济的职责; 宏观调控的职责; 协调关系的职责; 财政支持的职责。
第四章
高等学校法律制度
问题1:高等学校与学生的关系(P89-90)
合同关系;
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 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
问题2:如何理解高校办学自主权(P96-97)
招生权; 学科专业设置权; 教育教学权; 科学研究权; 校内人事权;
学校财产的管理使用权; 对外交往权。
第五章
高校教师法律制度
问题1:教师职业特点与地位(P101-102)
1.1教师的概念与含义
教师是专业人员(学历、专门知识);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教师是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执教人员(有教学能力、教育学与心理学知识); 教师的使命是教学育人(教书育人)。1.2教师职业的特点
教师职业地位重要性; 教师的社会声望在提升; 教师使命的神圣性; 教师职业的专业性; 教师职业的多角色性; 教师职业的示范性。1.3 教师的地位(P103-105)(1)重要性
“国将兴,必贵师而重傅。贵师而重傅,则法度存。国将衰,必贱师而轻傅,贱师而轻傅,则人有快,人有快则法度坏。”(荀子)
“务学不如务求师。师者,人之模范。”
(杨雄《法言·学行》)学高为人师,身正为人范(学高为师,德高为范)
“知识种子的传播者;文明之树的培育者;人类灵魂的设计者。”(培根)
“如果我们把健康信托给医学家,那么我们就把子女的道德和心智信托给教育者,把子女的灵魂,同时也把祖国的未来信托给他们。”
(乌申斯基《人是教育的对象》)(2)教师社会地位与职业声望的调查
确定教师节; 实施教师法; 实施教师奖励政策。
问题2:如何理解取得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P106-107)
2.1《教师法》第10条、《教师资格条例》
必须是中国公民;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者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2.2取得高校教师任职资格的条件 《高等教育法》第46条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 具有从事教学的身体条件。
问题3:如何理解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P109-121)
3.1高校教师的权力
公民权: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文化教育权、监督权。教师权:《教育法》第32条、35条、39条,《教师法》第7条。
教师具体权力: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学生管理权;报酬待遇权;参与管理权;进修培训权;申诉权;人身权。
如何理解教师的权利?(1)教育教学权(五个方面具体内容);(2)学术研究权(学术自由,以研究带动教学);(3)学生管理权(指导学生学习与发展、评定学生的品德与学业成绩)、(敢于管理;严格管理;民主管理;科学管理);(4)报酬待遇权;(5)参与管理权;(6)进修培训权;(7)申诉权;(8)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一是人格权(物质型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精神型人格: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
二是身份权(亲权、监护权、荣誉权)3.2高校教师的义务(P117-121)3.2.1遵纪守法义务(《宪法》第53条);
遵守宪法; 遵守法律; 遵守职业道德; 为人师表。高校教师的义务(2)
3.2.2教育教学义务(《教师法》第八条)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 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以教学工作为主。3.2.3思想教育义务
思想教育内容; 思想教育途径与方法。3.2.4尊重学生人格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 尊重学生人格(5条);
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尊重学生个性发展,坚持个性发展与全面发展的统一。以学生为本,引导学生发展特长、成才。3.2.5保护学生权益义务
受教育权的保护;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
制止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3.2.6提高水平义务
政治觉悟;理论素养;职业道德; 知识素养;
提高专业水平和科学研究能力。
问题4:联系本校实际(或结合案例),谈教师聘任制度事实与改革(P125-131)4.1教师聘任制度概念
4.2教师聘任制度特点(地位平等;法律效力与约束力;民主自愿;与教师职务制度与考核制度挂钩;实行任期制与待遇挂钩)
教师聘任制度的基本原则(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公平竞争;职务职责与利益一致;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促进人才流动;德才兼备)
4.3教师聘任制度基本程序与聘任合同(签订聘任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期限,履行合同。一方存在违约,予以变更与解除)4.4进一步完善教师聘任制度(P130-131)
精简机构,合理确定编制; 科学设岗; 按岗聘任; 竞聘上岗;
按岗定薪,岗变薪变。
注意:回答时要结合本校实际。
第六章
高校学生法律制度
问题1:如何理解高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1.1高校学生的权利(P138-140)
(1)作为一般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教育法》第42条)
(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获得学金权、获得公正评价权、获得学业证书与学位证书权、申诉起诉权)。
(2)作为高等教育受教育者享有的附加权(《高等教育法》第54-59条)(申请经济补助权、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权、组织社团权、就业权)
(3)作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宪法》第36-41条)
(受教育权、学术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劳动权、监督权)1.2如何理解高校学生的权利(P140-143)
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参加教学计划制定、教学设施使用); 获得学金权(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 获得公正评价权;
获得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权; 申诉起诉权; 组织社团权; 勤工助学权;
就业权(就业压力大、竞争激烈、转变就业观念)。1.3高校学生的义务(P143-146)
作为一般受教育者应承担的义务; 作为高等教育受教育者应承担义务; 作为一般公民应承担义务。1.4如何理解高校学生的义务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学法、懂法、遵法);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7条,当前3点)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刻苦、勤奋、学风、方法、创造性学习、终身学习); 遵守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交纳学费,返还贷款; 参加军训; 社团活动守规。
问题2:高校教师如何维护学生的权利
高校学生的权利(P138-140); 高校教师的义务(P116-117);
高校教师与学生权利、义务关系(149-151):
一是高校教师权利与学生义务的关系(高校学生对教师权利的维护:维护教师的教育教学权;维护教师对学生的管理权;维护教师的人身权);
二是高校教师义务与学生权利关系(体现在高校教师对学生权利的维护:维护学生受教育权;维护学生的人身权)。
高校教师对学生受教育权的维护:
不得阻碍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 不得把学生当作自己的雇工使用; 不得对学生乱收费、乱罚款;
对学生评价要采取客观公正态度,既坚持标准又严格要求。高校教师对学生人身权的维护:
尊重学生人格; 防止学生伤害事故发生; 保护学生的隐私权。
问题3:结合案例说明,与高校教师有关的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和教师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3.1学生上号事故的概念与内涵(P153)3.2学校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是直接责任(P154,共9条);
二是间接责任(P154,共9条)。3.3教师应当承担的责任(P155)
一是教师的职务行为(偶然的疏忽、非有意识);
二是教师的个人行为(越权、渎职、违法)。3.4学生伤害事故防范(P156)
一是完善相关法律;
二是建立学校、家庭、社会全方位的防范体。
第七章
教育法律责任
问题1:如何理解教育法律责任
1.1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P158)
概念:行为人的违反教育法律规范行为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惩罚性的法律后果。特征:法律规定性;国家强制性;专权追究性;规则的特定性。1.2违法行为
具有法律责任能力的个人和组织(主体); 行为违法; 危害社会的后果;
主观有过错(故意与过失)。参考:具有法律责任能力的个人:(1)《刑法》规定:
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14-16周岁的特定行为,负刑事责任; 16周岁以上,负完全刑事责任。(2)《民法》规定:
10周岁以下不负民事责任;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负不完全民事责任; 18周岁以上的公民负完全民事责任。1.3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P159)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违法; 有损害事实; 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1.4教育法律责任的分类(P160-164)
行政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罚:
一是申诫罚(警告、通报); 二是财产罚(罚款、没收);
三是行为罚(停止营业、吊销许可证); 四是人身罚(行政拘留1-15天)。
民事责任(侵权责任;违约责任); 刑事责任(刑事制裁或刑罚);
经济责任(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罚款;支付滞纳金)。
问题2:高等学校的教育法律责任(P168-173)
违法招收学员; 乱收费; 贩卖文凭;
教育教学设施安全事故; 违反国家财务管理法规。
问题3:高校教师的教育法律责任(P174-179)
3.1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3.2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学术腐败;
违反教育考试规定; 造成学生伤害事故。
问题4:如何理解高校学生教育法律责(P179-183)
主要指违反《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
考试作弊;
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广告张贴;破坏科研活动;赌博、斗殴);
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盗窃;诈骗;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杀人;网络违法犯罪)。
第八章
教育法律救济制度
问题1:简析法律救济的方式与意义
1.1法律救济方式(P188-189)
行政救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1999年); 申诉制度;
司法救济(诉讼救济、打官司)-行政诉讼-民事讼诉-刑事诉讼; 其他救济方式(仲裁;调解)。1.2 法律救济的意义(P189-190)
建立健全法律救济制度,能够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法律救济制度,能够更好地监督政府依法行政。
建立健全法律救济制度,能够有效地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为依法治国、依法治教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问题2:试述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特征与适用范围(P190-193)
2.1教师申诉制度概念(P191)2.2教师申诉制度的特点(P191-192)
法律救济制度;
特定的专门性的申诉制度(人、范围、受理机关); 是一项非讼诉申诉制度。2.3教师申诉制度的适用范围(P192)
教师认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享有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
问题3:如何理解高校学生申诉制度(P194)
3.1学生申诉制度概念
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请求处理的制度。3.2学生申诉制度特征
依据《教育法》第42条 是受法律保护的法律救济制度; 具有特定性的权利救济制度; 行政性质的申诉制度。
3.3学生申诉制度的适用范围(前提)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行政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不服。学生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学生提出申诉(5个工作日内)
学校或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受理(30个工作日内)
问题4:试述行政复议制度的概念、特征与适用范围(P196-197)
4.1行政复议的概念 4.2行政复议的特征
条件-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争议;
申请人是行政相对人,被申请人是行政机关;
行使职权的行政行为;
审查内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具有行政性和司法性。
4.3行政复议的范围(P197,共9条)
问题5:民事讼诉与行政讼诉的概念、特征及二者的区别
4.1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P200)4.2民事讼诉的概念与特征(P203)4.3民事讼诉与行政讼诉的区别(P203-204)
主体不同(原告与被告不同);
客体不同(当事人权力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具体行政行为); 举证责任不同(谁主张,谁举证;被告行政机关); 审理方式不同(注重调解)。
参考法律条文
《刑法》中关于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
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篇:高等教育法规概论高校教师岗前培训
教师资格考试复习提纲--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第一章 教育法基本原理 第一节 教育法的概念
一、教育法的概念和性质(P1)定义:
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它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是规范教育活动,调整教育行政关系(事实上也包括部分教育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答:理解教育法的定义,我们应该把握以下几层意思:(P2)
(一)教育法是国家干预、管理和协调教育的法(教育行政机关是一个管理者,而且也是一个协调者、服务者);
(二)教育法是规定教育管理过程中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
(三)教育法是国内法,它是由各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整体(我们所讲的教育法就是由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具有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一个整体。我们不能把教育法仅仅理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二、教育法的地位和作用:(P4)
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可以概括为:教育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教育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三、教育法与党的教育政策的关系:(P7)
党的教育政策是党为完成一定时期的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而规定的活动准则,它是党实现对国家教育工作领导的基本方式。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又有区别。这种区别具体表现在:
1、制定主体不同,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而党的教育政策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形式表现,内容比较明确、具体;而党的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领、宣言、口号等形式表现出来,内容一般比较原则。
3、实施方式不同,教育法更主要的是依靠国家强制力,而党的教育政策为人民群众自觉的行动。
4、调整范围不同,党的教育政策调整教育关系的范围比教育法要广泛。
第二节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P10)
(一)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或方向原则
1、由工人阶级掌握教育的领导权;
2、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宗教与教育分离。
(二)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原则
1、教育与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相互制约的规律;
2、教育与社会发展相互制约的规律;
3、教育具有相对独立性。
(三)体现人的全面发展原则,即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第三节 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教育法的主要渊源(P17)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是制定教育法的重要依据。我国宪法规定成了教育法中最高层次的渊源。
1、宪法规定了教育的目的、任务和基本制度;
2、宪法规定了教育活动中的德育原则;
3、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和从事科研、文艺创作等文化活动的自由;
4、宪法规定了教育管理的权限。
(二)教育法律
教育法律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的渊源。
1、教育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定,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共10章84条。
2、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基本法。
(三)教育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效力及于全国。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即条例、规定和办法。
(四)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专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基常务委员会制定。
(五)教育行政规章
1、部门教育规章;
2、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六)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四节 教育法律关系(P25)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
教育法律关系就其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纵向的法律关系,即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另一类是横向的法律关系,也称之为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
(一)教育行政法律关系(P26)
这种关系反映的是国家对教育的纵向管理关系。
1、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中必有一方为教育行政机关(行政主体)。
而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则是发生在作为行政主体的教育行政机关与教育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教育行政机关居于支配地位。
2、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3、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先定性。
4、教育行政机关在实体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重合性。
5、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争议的解决方式具有特定性。
(二)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横向的法律关系。
二、几种基本的教育法律关系
(一)学校与政府的关系
在我国,学校与政府的关系是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起来的。高等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则可分为三种模式:一类为由国家 1 教育部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一类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主办和管理的高等学校;再一类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办和管理的高等学校。
(二)学校与社会的关系
财产所有权关系、相邻关系、合同关系
(三)学校与教师、学生的关系
1、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学校与教师的关系是一种雇佣关系。在国家举办的学校,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则是一种区别于劳动管理的具有人事性质的行政法律关系,即领导和服从关系。
2、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既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又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第二章 我国教育基本制度
第一节 义务教育制度和扫除文盲教育制度
一、义务教育制度
(一)义务教育具有以下特征:(P39-41)
1、国家强制性(或强迫性);
2、普及性;
3、公共性;
4、免费性;
5、基础性。
(二)义务教育的年限和学制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国家义务教育年限的长短主要取决于国内生产力或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
大多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都已实行十二制的义务教育。
至于义务教育的学制在我国主要有三种形式:“六三制”、“五四制”、“九年一贯制”。
二、个人脱盲的标准是农民识1500个汉字,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识202_个汉字。
(三)职业教育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
1、职业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P46):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我国职业教育的现状(P47)
现在,我国的职业教育正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特别是职业培训市场需求越来越大:
1、与企业合作的培训;
2、对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培训;
3、配合经济发展和科学进步的需要对当前经济建设短缺人才进行培训;
4、对农民的培训;
5、创业培训;
6、由于终身学习日益深入人心,社会对培训的需求不断增大。
二、成人教育制度
(二)成人教育体系(P51):成人教育体系从培养目标上则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成人学历教育和成人非学历教育。第三节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P54)
我国现行的国家教育考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统一入学考试,如中考、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
2、学历认证考试,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3、水平考试,如普通中学毕业会考等。※第四节 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P61)
一、学业证书制度
二、学位制度
(二)学位等级 我国的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三)学位的门类
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一共为12个,即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和军事学。
(四)学位的授予 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第五节 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一)教育督导的概念
教育督导,也叫教育视导,目前在我国主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为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制度。
(二)教育督导的方式
根据《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第13条:“教育督导分:
1、综合督导;
2、专项督导;
3、经常性检查。
二、教育评估制度
(一)教育评估的概念
教育评估是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认可的社会组织根据既定的目的,确定相应的目标,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通过系统地收集信息和定性、定量分析,依据客观的价值标准,对教育系统的功效和工作状态作出评议和估价的过程。
(二)教育评估的类型
目前我国所进行的教育评估类型主要包括:合格评估、办学水平评估、选优评估。
(三)高等学校教育评估
1、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基本类型(P74)
(2)按评估的衡量因素区分,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可分为成果评估、过程评估和条件评估三种基本类型。
成果评估,亦称总结性评估,是对评估对象在完成任务后所表现出的成果、成绩、贡献、效益的数量与质量方面的评估。
过程评估,亦称形成性评估,是对评估对象在实现目标过程中工作系统所处状态的评估。
条件评估,亦称配置性评估,是对被评对象的工作基础和办学条件的能量判断。第三章 高等学校
第一节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一、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一)公立高等学校的行政相对人地位 定义: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的一方当事人,是依法接受国家管理的个人和组织,是被管理的一方。简答:我国的大学或高等教育与西方有所不同(P84):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传统——政教合一,并表现出如下特点:
1、高等学校由政府出资兴办,教育经费由政府提供,因而在经费上严重依赖于政府,由其任意确定。
2、高等学校校长同时又是国家官员,与一般朝廷命官一样,通过吏部考核录用。教师也是国家官员,其选拔、考核、任免、待遇分不同层次分别由政府确定。
3、学生的入学名额、资格、待遇及考试等事务均由政府确定。
4、学校的教学内容、教学计划安排由政府确定。
5、政府还要为高等学校制定学规,内容涉及学生的升学、退学、学校的教学、考试、假期诸环节。
※高等学校也并非仅仅只能被动接受政府的行政管理,作为行政相对人,它也享有一定的权利,(P86)如:
1、参加行政管理权;
2、受益权,即可以依据法律从行政机关处获得奖励;
3、了解权,高等学校对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有了解的权利,其了解权同时构成行政主体行政公开的义务;
4、协助行政权,在法定条件下,高等学校可以协助行政机关做某些管理工作;
5、批评、建议、控告、检举权;
6、复议和诉讼权,高等学校如果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有权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7、获得补偿和赔偿权,当高等学校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职务行为影响时,有获得行政补偿的权利。
※
(二)公立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P87)
根据《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事业单位成为法人要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当公立高等学校与其他平等的公民、法人发生民事关系时,其法律地位是法人,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三)公立高等学校的公法人地位
公法人地位具有以下含义:首先,公立高等学校是法人,具有一切法人所共同具有的法律地位。其次,它是依行政法设立的公法人,其设立、废除、变更和内部组织规则由行政法规定,不受公司法的拘束。第三,它是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不同于行政机关等普通的公法人。作为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公立高等学校与政府之间不是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两个公法人之间的外部行政关系。作为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公立高等学校与教师之间构成的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法律关系。
二、私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具有法人的地位 第二节 高等学校的设立
一、设立高等学校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的原则;
(二)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三)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
二、设立高等学校的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三、设立高等学校的程序
(一)申请;
(二)审批。※第三节 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P99)
一、高等学校的权利
高等学校的权利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作为一般学校由《教育法》规定的权利;二是作为高等学校由《高等教育法》规定的权利。※
(一)《教育法》规定的权利(P99)
《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二)《高等教育法》规定的权利(P102)
《高等教育法》第4章对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具体包括:
1、招生权;
2、专业设置权;
3、教学权;
4、科学研究权;
5、对外交往权;
6、校内人事权;
7、财产权。
二、高等学校的义务(P106 了解)
(二)《高等教育法》规定的义务(P108
了解)
1、招收残疾学生;2依法办学;
3、实施继续教育;
4、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
5、接受监督和评论;
6、进行人员考核;
7、支持勤工俭学;
8、提供就业指导与服务;
9、按照规定管理使用学费;
10、依法管理财务。第四节 高等学校管理
二、高等学校的宏观管理
高等学校的宏观管理即高等学校行政管理。高等学校宏观管理解决的是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之间的关系问题。
三、高等学校的微观管理
高等学校微观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高等学校教学管理(114)
1、教学计划管理;
2、教学质量管理;
3、日常管理。
※
(二)高等学校科研管理(P115)
1、科研计划管理;
2、科研组织管理;
3、日常管理。
(三)高等学校后勤管理。
(四)高等学校宏观管理与高等学校微观管理的关系。
我国目前高等学校领导体制主要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简答:如何进行有效的高等学校管理?一致性原则主要有:
1、清楚地、有说服力地、经常地向教师、学生、董事会成员、校友、工作人员、资助人及各种类型的公共服务机构宣传高校的目标与理想;
2、学校的一些重大决定,必须首先告诉学校的教师、学生及职员;
3、讨论某一问题时,有权首先作决定的人应该是与问题关系最大的人,应该由他们首先采取行动,与之关系最大的负责人予以裁决;
4、教师是高等院校的主人,而不是雇员;
5、行政管理人员必须保护、激励、培育学术自由;
6、行政管理单位是有意义、有权力、有声望的机构,但是不能把行政机构与暂在这个行政单位工作的人等同起来。第四章 高校教师
第一节 高校教师的地位与作用
我国已经明确规定教师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系列。《教师法》“教师是履行教学职业的专业人员”这一法律地位既不同于传统的自由职业者,也有别于国家公务员,是一种专业人员。
简答:
一、为什么说高校教师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主要承担者?(P128)《教师法》第3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一)创造性地传播文化科学知识;
(二)多方面拓展大学生智力与能力;
(三)塑造身心健全的人。
二、高校教师是创新科技和文化的重要实现者(P132)
(一)广泛开展科学研究;
(二)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三、高校教师是知识、技术应用的重要参与者 ※第二节 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P135)
※简答:
一、高校教师的权利(P136)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二)从事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的权利;
(三)指导学生和评定学生的权利;
(四)按时获取报酬的权利,《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
(五)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
(六)参加进修和培训的权利。
※
二、高校教师的义务(P143)
(一)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二)教育教学的义务;
(三)思想教育的义务;
(四)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
(五)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
(六)提高自身水平的义务。第三节 高校教师的资格与作用
(一)教师职业是否能被视为专业性职业。
以文理学士学位作为教育专业训练的前提;在教育研究院中实施新的教育专业课程,颁发教育硕士学位。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条件,依据《高等教育法》第46条规定,包括以下方面: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2、具备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3、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
4、具备以上条件的中国公民,只要经有关部门认定,即可取得高校教师资格。
(三)高校教师的职务
《高等教育法》规定了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设四级: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教师聘任合同期限的内容可包括试用期,一般为一年。根据聘任期限的不同,可将教师聘任合同分为以下几类:(P160)
1、有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又称定期聘任合同;
2、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又称无定期聘任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聘任合同。第五章 高校学生
(一)学生的本质属性(P171)
1、学生是人;
2、学生是发展中的人;
3、学生是以学习为主要任务的人。
(二)高校学生的法律地位(了解)第二节 高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一、高校学生的权利
(一)受教育权利界说:
1、受教育权利的涵义;
2、受教育权利的性质
※
(二)高校学生的权利由两部分组成(P183),一、作为学生,他享有与其他层次学生一样的基本权利,《教育法》第42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作为高等学校的学生,他又享有其他层次学生不具备的具体权利,而这主要由《高等教育法》规定。
1、学生的基本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这是学生最基本的权利;(2)获得学金权;(3)获得“公正评价权”;(4)获得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权;(5)申诉起诉权。
2、高校学生的特殊权利(1)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权;(2)组织社团权。
(三)高校学生受教育权利的法律保护 第六章 教育法律责任和教育法律救济 第一节 教育法律责任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
(一)什么是法律责任(P206)广义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是同义语,如守法义务、赡养义务等,法学上称其为“第一性义务”,狭义的法律责任则是指因违法、违约或者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这种不利法律后果在法学上又称为“第二性义务”。在日常生活中,人们说到法律责任时,通常是在狭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的。
教育法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责任的法定性;
2、责任的国家强制性;
3、责任主体的确定性;
4、归责主体的特定性。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种类和承担方式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P209)
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将法律责任条款适用于具体的个人和组织,确定其责任的有无和大小时所必须考虑的基本条件。包括:
1、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无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或精神病人不可能成为实施违法或违约行为的主体);
2、违法或违约行为;
3、损害事实;
4、因果关系;
5、主观过错,排除意外事件。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
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P211)
1、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的规定而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类。(1)行政处罚是由特定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够犯罪的公民、法人所给予的一种惩戒、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取消、停考、责令停止、吊销许可证。(2)行政处分:由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或违反内部纪律的所属人员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行政处分有时也称“纪律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P213
可能出案例分析题)违反教育法的民事责任(P213)《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也明确规定,下列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1)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的;(2)侮辱、殴打老师、学生的;(3)体罚学生的;(4)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挪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
3、(P214
可能出案例分析题)违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P214)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教育法》在第71条、第72条、第73条、第77条对挪用、克扣教育经费;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招生中徇私舞弊的行为的刑事责任作了规定。
第二节 教育法律救济(P219)
定义:教育法律救济,是指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解决解决教育领域中发生的纠纷,维护受损方的合法权益,并给予其法律上的补救的制度。教育法律救济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属于行政救济,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在教育领域还有两类特殊的法律救济制度,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
二、教育行政复议
(一)教育行政复议的含义
※定义:行政复议是行政法律救济的一种基本方式。它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上述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教育行政复议机关是依法享有行政复议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因此,享有行政复议权或承担行政复议职责的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而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不能成为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期限(P227)行政相对人应当在知道相应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提出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复议决定(P230)复议决定有五种:
1、维持决定;
2、补正决定;
3、履行决定;
4、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的决定;
5、赔偿决定。在中国只对直接的实际发生的损失进行赔偿,不对精神损失进行赔偿。
三、教育行政诉讼 ※
(一)教育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P232)
教育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管理相对孔径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以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二)教育行政诉讼与教育行政复议的区别(P233)
1、性质不同。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教育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
2、受理机关不同。教育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所属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恒定为人民法院。
3、审理的内容不同。教育行政复议的审查力度要大于教育行政诉讼。
4、受案范围不一致。人民法院所受理的教育行政案件,只是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教育行政案件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有行政不当的案件。
5、审理的依据不尽相同。人民法院审理教育行政案件,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法规为依据,规章只能作为参考。而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教育行政复议案件,则可以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颁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下列事项不予受理(P236):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内部行政行为);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四)教育行政诉讼的管辖(P236)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3、裁定管辖。
(五)教育行政诉讼的程序(P239)
1、起诉和受理;
2、第一审程序;
3、第二审程序。
四、教育行政赔偿(P244)
(一)教育行政赔偿的含义及特征
定义:教育行政赔偿,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照《国家赔偿法》,由国家给予的赔偿。
(二)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P246)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由职务行为主体、职务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四个部分组成。
1、职务行为主体;
2、职务行为的违法性;
3、损害事实;
4、职务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教育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250)
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接受行政赔偿请求,支付行政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真正赔偿的是国家(代表国家履行赔偿)。提出教育行政赔偿请求的途径(P252)
1、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首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在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才可以依法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2、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一
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是指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3、允许提出数项赔偿请求。
五、教师申诉制度
(一)教师申诉制度的含义和特征
定义: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或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法定权利,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对内部行政行为可以采取教师申诉制度,但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行政性的法律救济制度。
(二)教师申诉制度的具体内容
教师申诉制度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P254):
1、教师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由《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
六、学生申诉制度
(一)学生申诉制度的含义及特征(P256)
定义: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制度。《教育法》第42条对学生申诉制度有明确规定,即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害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服有提出申诉的权利。附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条 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第十二条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第二十六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宽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第二十五条 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第三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八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第十三条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者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第十四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第十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第十六条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第十七条
专科教育的基本企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
第二十四条 设立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四十七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第四十九条
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高等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第六十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保证国家兴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属于地方性法规)
第八条 高等学校依法行使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省人民政府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根据自身条件,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四)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并配备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工资及津贴分配。
(五)管理和使用高等学校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和受捐赠财产。
(六)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高等学校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四篇:辽宁省高校岗前培训-高校师德 备课笔记(3章)
第三章 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范畴
共四节:主要内容是高校教师的义务、良心、公正、幸福。
每一节都是含义、特点、如何实现三小部分。基本都是概念性的东西,非常枯燥、乏味。
课后四道题,重点是第三道题:谈谈你对教师良心的理解。P59-61 第一节、高校教师的义务
1.正确理解高校教师的义务
马克思曾经指出:“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是无所谓的”。所以不管人们承认与否,在社会关系生活的每一个人都必须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或义务。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师承担着特定的义务。
教师义务是指教师依照《 教育法》、《 教师法 》、《高等教育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而必须承担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2.积极履行高校教师义务
(1)教师应当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
(2)教师应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
教育教学工作是教师的本职工作,也是教师的基本义务。《教师法》 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教育教学义务,主要内容包括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 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教师应履行思想教育义务
高校教师不仅要传授科学文化知识,而且要注意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即教师不仅要教书而且要育人,教师不仅是“经师”,而且是“人师”,成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要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深入进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 价值观教育,要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深入进行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的教育;要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深入进行公民道德教育。《 教师法》 第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教师要 “对学生进行宪法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教师应当履行“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
从法律的角度讲,教师和学生都是普通公民,他们的法律地位是平等 的,他们的人格尊严是平等的。因而,教师不能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从人性的角度讲,学生首先是人,然后才是教育的对象。因此,教师必须极大地尊重和信任他们。
具体来讲,教师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关心、爱护全体学生。不容许歧视任何学生。在学生出现
事故时,要采取一切措施救治。)尊重学生人格。教师不得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教师不得侮辱、谩骂、讽刺、挖苦学生;教师不得泄露学生隐私。
3)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方面全面发展,同时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坚持个性发展和全面发展相统一。
(5)教师应当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 教师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教师应该“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具体来讲,教师履行这项义务应该做到以下几 点 : 1)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学生最基本的权利。教师不得随意开除学生,不得随意禁止学生进室。教师应该公平、公正、公开地对待学生,积极维护学生的受教育权。2)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有害于学生的行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身体健康方面的,例如体罚,让学生参加危险的活动;第二个方面,心理健康方面的,例如因为肤色、相貌、民族、性 别而歧视学生。3)制止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例如,乱收费。高校乱收费的名目繁多,转专业费、补考费、重修费、赞助费、扩招费、毕业生就业指导费等等不一而足,但是目前几乎没有任何一所高校就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对外公开,这属于侵害了教育消费者权益。【安徽某中学的“杨不管”】
202_年6月12日,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吴店中学七(2)班上午的最后一堂课是地理。课上到大概一半的时候,坐在第三排的陈某和杨某不知为什么突然发生了争执,随后两个人在课堂上当着正在上课的教师的面打了起来,而且越打越凶两名学生上课时打架导致其中一人死亡,授课教师杨经贵站在三尺讲台上充当“看客”,并不加以制止,而是继续上课直至下课。杨老师因此被冠以“杨不管”的称呼。
法律界人士指出,选择了教师职业,就是选择了一种责任担当,就要体现社会公认的职业道德。我国的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要“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和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当学生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老师无动于衷当冷漠的“看客”,如何能让学生有安全感?
事后,杨经贵被停职,承担赔偿费用10万元!!
此外,高校要认真研究自己的内部规则,这些规则要符合国家法律。几乎所有的高校在其内部规则中都做出了将违纪的学生予以开除的规定。这些关于违纪的规定是否合法、合理?我们只要把近几年来经媒体曝光、引起轰动的典型案例拿来,略加分析就可以看出来:
案例:◆1998年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参加补考挟带纸条被学校认为作弊而予以退学,田永认为处理不当而起诉学校;
◆202_年湖南外语外贸学院的6名男女学生因同寝室睡觉被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而把学校告上法院:
◆202_年,黑龙江省牡丹江医学院大五学生王洪杰在实习期间生孩子而被学校开除,王洪杰认为学校开除她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诉 4
至法院;
◆202_ 年,中央民族大学有10名学生因考试作弊被开除,这些学生及家长向北京市教委提出申诉等等。
以上案件几乎都因为学校的内部规则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冲突或不符合正当程序而以学校的败诉告终,我们可以想象,能勇敢地将母校告上法庭的毕竟是少数,每年有多少学生因为触犯了校规校纪后被学校不恰当处理而失去了受教育的机会的?
高校在管理过程中,将学生考试成绩公之于众,将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公开张贴,教师当众羞辱学生等做法既是对学生名誉权的侵犯,也可能构成了对学生隐私权的侵犯。
◆202_年12月,西南某大学二年级男女两位同学外出游玩,发生了性关系致使女方怀孕,校方知道后,将其开除。学生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将学校诉至法院。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侵害原告名誉权,判决被告败诉。
(6)教师应当履行“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
为了更好地教育学生,高校教师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同时不断学习专业知识,掌握教育教学规律。自古以来,我国的教育家就特别注意强调教育者应该提高业务水平。明清之际的思想家、教育家黄宗羲早就指出:“道之未闻,业之未精,有惑而不能解,则非师矣。”陶行知则更明确地说:“要求学生学好,必须先生学好,唯有学而不厌的先生才能教出学而不厌的学生”。《教师法》第八条第六款规定教
师有“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教师履行此项义务,主要做到两点:第一,提高思想政治觉悟;第二、提高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资料】:这些高校教师缘何走红网络(现代教育报
线教平202_-06-23)
近日,手写百万字教案、年届七旬的四川大学锦江学院严廷德教授“红”了,他的学生们几乎人手一本教案副本,作为大学四年留给他们自己的青春记忆。一位学生说:“我想,这是老师送给我们最宝贵的财富,以后每当我看见它就会提醒自己,治学做事要严谨,做人得谦和。”
差不多同时走红的还有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的一位高数教师石老师。据介绍,石老师的魅力不仅是长得帅,对同学的问题总是很耐心、细心地回答。
今年四月,被称为“布鞋院士”的北师大教授李小文同样走红网络。走红的原因据说是其学术造诣之高与衣着打扮之朴素形成强烈反差,人们纷纷流露出崇敬之情,称之为“真人不露相”。此外还有“根叔(原华中科技大学校长李培根在202_年大学毕业典礼的演讲迅速蹿红)”、“凤哥”……
盘点近些年走红网络的高校教师,他们或帅哥美女,或苍苍老者;他们或靠语言幽默风趣取胜,或凭学问严谨学识深厚服人。这些教师中,既有风度翩翩、衣着时髦的才子佳人,也不乏有衣冠潦草的“布鞋之士”。一言以蔽之,他们都是不随大流、有个人秉性的活生生的人。
尽管对这些走红的大学教师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有一点是不容臵疑的:他们的出现给沉闷的大学吹来里一股清新之风,甚至颇有当年蔡元培当年主持北大时“群英荟萃”的风采。只不过前者出现在“中国”这所大学里,后者只是在北大。
蔡元培执掌北大时,主张不拘一格纳贤。不但聘请“左派”和激进派人士李大钊、陈独秀当教授,请西服革履的章士钊、胡适当教授,还聘身穿马褂、拖着一条长辫的复辟派人物辜鸿铭来教英国文学,喜谈怪论的国学家黄侃,甚至连赞助袁世凯称帝和筹安会发起人之一的刘师培,也登上了北大教坛。特别是“性博士”张竞生,被封建卫道士辱骂为“四大文妖”之一,也被蔡元培延揽来北大讲“美的人生观”。正是这些许多学者名流来到北大,北大面貌才焕然一新。
反观我们当下的大学,不仅学校千校一面,没有办出自己的个性,就连大学的教师,也很少保有自己鲜明的个性的。他们多数中不是不想,只怕还是学术素养和学术能力不够。很多大学的教师讲起课来“照本宣科”、味同嚼蜡不说,即使是为了评职称的论文,有些还要弟子代劳甚至直接抄袭他人。经师做不到,更别提做人师了,如此一来,即使自己想红遍网络,恐怕也难。
说到底,想红遍网络还是需要一点资本的。当然,从帅哥美女到七旬教授,从时髦潮语到学术素养,盘点近些年来走红的大学教师及其原因,我们欣喜地发现,大学精神正从外表向内涵回归,从喧嚣向沉静回归。对于我们的大学而言,帅哥美女需要,布鞋院士和手抄教 7
案教授同样须臾不可少。复归大学精神,不正亟需一大批坚守学术、摒弃功利、个性色彩鲜明的人吗?
第二节、高校教师的良心
1.良心是心灵中的卫兵(毛姆语)
卢梭说,“良知是灵魂的声音”
据说,印第安的一个部落至今还保留着一种习俗,大凡有事外出,没走几步总要喊一喊自己的名字,以防灵魂跟不上脚步。郭明义,一个平凡的工人,始终恪守平凡的良心,曾义务捐助了一百八十个孩子上学。他说:“做好事,吃得香,睡得好”。托尔斯泰写过一本书,叫《天堂就在你心中》,大意是说,当一个人按照天良做事,他就如同生活在天堂里,如果昧着良心做事,他一定痛苦在地狱里。这也许正应和了哲学家康德的一句话:“天上有星辰灿烂,内心有良心照耀”。
崔健唱过一首歌,叫《:农村包围城市》,其中歌词有点哲理:有知识和有良心是两回事儿/没有良心有知识那有啥用啊/„„ 用良心换知识我还不换呢。
英国小说家毛姆在《月亮与六便士》中写到:“我把良心看作是一个心灵中的卫兵,社会为要存在下去制定出的一套礼规全靠它来监督执行。良心是我们每人心头的岗哨,它在那里执勤站岗,监视着我们别做出违法的事情来。它是安插在自我的中心堡垒中的暗探。因为人们过于看重别人对他的意见,过于害怕舆论对他的指责,结果自己把敌人引进大门里来;于是他就在那里监视着,高度警觉地卫护着它主人的利益,一个人只要有半分离开大溜儿的想法,就马上受到它严
厉苛责。它逼迫着每一个人把社会利益置于个人之上。它是把个人拘系于整体的一条牢固的链条。”
2.教师的良心是其职业荣誉感的重要方面
良心作为一种道德意识,它的社会心理特征有四个方面:一是内在性,二是综合性,三是稳定性,四是广泛性。
教师职业荣誉感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指社会用以评价教师职业行为的社会价值尺度,也就是对教师履行职业义务的道德行为的(赞扬)、社会地位,是臭老九,还是受人尊敬;另一方面是指教师对自己职业活动所具有的社会价值的自我认识,也就是职业良心中包括的(自尊、自爱)。
大学是社会的良心。教师是学校的良心,立国先立人,立人先立德,立德先立心。
教师的道德品格决定着一个民族的精神,教师的职业良心又是道德的灵魂。这样看来,我们不能不重视教师的职业良心。
3.做一个有良知的教师
俗话说:地上做事,天上看,当教师,吃的就是一碗良心饭。作为一名教师,就应该心存良知,做一名有良心的教师。每个教师不由自主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一思一想、一情一态,都清晰而准确地印在大家的眼里,烙印在学生心上,这就是无声的魅力,这种人格的示范性将在学生的心灵深处形成一股无形的内化力。
教育是爱的哲学,是沟通的艺术。在学习中,要做学生的辅导者;
在生活中,要做学生的引路人; 在心灵上,要做学生心灵阳光的舞者。做一个有良知的教师,需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教师的良知,须从自律始
教师自律,是教师自重、自省、自警、自勉等各种能力的总和,它来源于教师的人格品质,依托于教师的道德修养,是教师个人修养和道德素养的内化和升华,也是人民教师的最高境界。然而,自律是一种渴望完善的高尚情操的完全发自内心的自觉追求。
教师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的作用,特别是自身的言谈举止、学识修养等方面的素质至关重要,因此,教师应该加强自律意识,强化自律能力,以提高教师自身的素质,塑造良好的形象,增强人格感染力。要学生做的,自己首先要做到,禁止学生做的,自己坚决不做,在行动上为学生做出表率。
第二,教师的良知,须有博爱之心
冰心老人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爱是教育的基础,是老师教育的源,有爱便有了一切。”教师对学生的爱,是师爱,是一种包容的博爱。在一定程度上,热爱学生就是热爱教育事业。但热爱学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让学生体会到教师的爱更困难。有人认为,“疼爱自己的孩子是本能,而热爱别人的孩子是神圣!”因为教师对学生的爱“在性质上是一种只讲付出不计回报的、无私的、广泛的且没有血缘关系的爱,在原则上是一种严慈相济的爱。这种爱是神圣的。这种爱是教师教育学生的感情基础,学生一旦体会到这种感情,就会“亲
其师”,从而“信其道”,也正是在这个过程中,教育实现了其根本的功能。因此,师爱就是师魂。”
只有有了一颗师爱的心,才会有一张微笑脸。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是现代教育追求的目标。但给学生一张笑脸却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野蛮产生野蛮,仁爱产生仁爱”,这是教育的真理,给学生一张微笑的脸,会让学生在掌握知识技能的同时也知道怎样去笑看世界。微笑着,欣赏学生,给其成功感;微笑着,鼓励学生,做其成长的帮手,助其信心感;微笑着,宽容学生,育其自责感。
在管理中面对学生的错误,教师更应该有一个宽大的胸怀。温柔一点,给学生多一些春风化雨;文明一些,给学生多一些生命的关注;放宽一些,给学生多一些个性张扬;宽广一些,给学生多一些宽容。如果一味的打压,只会激发学生的逆反心理,造成师生间的对抗。教师应该学会心疼学生,像冬天里的一缕阳光,去温暖学生的身心。让那一颗颗脆弱而冰封的心灵不断的解冻,逐渐地向你敞开。用智慧和关爱去关心学生,让学生感受到温暖和光明,这是教师的职责和使命。得到学生的爱戴,赢得学生的信任,是我们教师莫大的幸福。
第三,教师的良知,须无私奉献
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必须具有对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热爱和忠诚,具有将自己的知识,才华、青春和生命奉献给这一事业的信念和决心。“园丁”、“蜡烛”、“绿荫”、“铺路石”,歌颂的就是这种献身精神。前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说过一句话:“把整个心灵都奉献给孩子吧!他们是那样的天真、可爱,每一个都是可以成为有
用之材的,你们的眼里、心里都要装着孩子„„”毋庸置疑,奉献已经成为评价一名教师的很重要的标准。
第三节、高校教师的公正
苏霍姆林斯基对公正是这样认识的:“很难想像还有什么比由于不公正而产生的情感上的麻木更能摧残儿童心灵的了。”
陶行知先生则认为:“创造”最能发挥的条件是民主。这包括两个内容:一是教师和学生虽然在教育中的职责和任务不同,但地位是平等的;二是学生虽然在个性特点、学习成绩、家庭背景等诸多方面有所不同,但在教师眼里地位应该是平等的。
1.正视差异,一视同仁。
陶行知先生说过,“从你的教鞭下有瓦特,你的冷眼里有牛顿,你的讥笑中有爱迪生”。这句话告诉我们,不能把差生定格成永远的差生,要平等对待学生,把他们塑造成对社会有用的人。
教师要爱全体学生,而不是一部分学生。教师无论教哪个班级,无论所教的学生是优是劣,都应一视同仁,待之以爱,不能随教师个人兴趣、利益来选择,否则就不是真正的“师爱”。①平等地对待不同出身、性别、智力、相貌、年龄、个性以及关系密切程度不同的学生;②平等地对待成绩不同的学生;③给学生提供平等的学习机会;④对学生的评价要公正合理。对能够做到一视同仁,同等对待,对每一位学生都要关心、爱护、无偏见、不偏袒、不以个人的私利和好恶作标准,不委屈任何一名学生。
公平地对待学生,应该体现在每一个细微的环节之中,比如,课堂请学生回答问题,要做到经常轮换提问对象,尽量让人人参与;找学生谈话,要做到好、中、差面面俱到;编排学生座位,也要公正公平,不能让成绩差的、表现不好的同学坐角落,也不能说成绩好的就特别照顾,绝对不能带有“特殊的”感情色彩,厚此薄彼。
在对荣誉称号的评选上,也应切忌只由教师根据成绩或自己的喜好来定,而应该放手给学生,让学生自己去评选;班队干部的确定,也不能由教师指定或任命,而应该让大家去选举。
2.体谅和宽容
既要实事求是地看待学生的缺点,也要积极热情地赞扬学生的优点。许多学生正处于一个成长的时期。教师需要设身处地从学生角度考虑他们的感受和行为。要体谅学生,同时对于学生身上发生的一些不尽人意地事情,要予以宽容。给予学生以充分的自尊。亚里士多德曾说:“在有些情况下,公平对待也就是体谅和宽容。宽容就是体谅,是对公平事物做出正确判定,正确判定就是对真理的判定”。
3.客观公正地评价自己
教师要随时随地注意防止和克服自己认识上的主观性和片面性,认真培养对于学生行为的准确而又敏锐的鉴别力;要敢于面对自己在处理问题时发生的失误,一旦发现就要尽快地、开诚布公地加以纠正。
4.正确处理公正和因材施教的关系
公正地对待学生,并不等于否定因材施教,不等于在教育上实行平均主义。在任何一个学生集体中,学生的发展不可能是绝对平衡的,总是存在个别相对后进的学生。对个性较强的学生,更要从积极的方面去引导。
四、高校教师的幸福
1.幸福
越是没有什么,就越是要找寻什么。“幸福”成为流行,就是因为人们没有幸福。
一个整日身心疲惫、心力交瘁的教师,谈何幸福!一个整天忙忙碌碌、无所思索的教师,谈何幸福!一个为追求高分、不顾学生死活的教师,谈何幸福!
教师的幸福感从哪里来?教师幸福的真谛是什么?
真正幸福的人只有两点是共同的:他们明确地知道自己的生活目标,同时他们也感受到自己正在稳步地向目标前进。
这是以存在的完美为指向的幸福,是人身潜能不断展开、创造力不断发挥、朝着自由全面发展的方向展开的一种生活的实在和对未来的憧憬,这就是幸福。
人,什么不能忍受?饥饿、焦渴、酷刑,这些都能忍受!吉林大学孙正聿教授认为:人无法忍受单一的颜色、无法忍受凝固的时空、无法忍受存在的空虚、无法忍受自我的失落和无法忍受彻底的空白。人的这五种无法忍受,意味着人是一种超越性的存在。
这样看来:幸福是种感受和体验,也是一种实在的生活境遇。2.教师的职业境界可分为四个层次
一是把教育看成是社会对教师角色的规范、要求;
二是把教育看作是出于职业责任的活动; 三是把教育看做是出于职业良心的活动; 四是把教育活动当作幸福体验。
显然,教师的最高境界就是把教育当作幸福的活动。也可以这么说;作为一个教师所追求的职业目标应该是:做一个幸福的教师或者幸福地做一个教师。
怎么样才能做一个幸福的教师(怎样幸福地做一个教师)呢? 要想真正从教师职业中获得幸福,要必须乐业。对职业全身心的投入,心无旁骛,在创造中获取快乐。3.教师的幸福是什么?
华东师范大学终身教授叶澜是这样说的:幸福是一种体验,是对教育中生存状态的一种高级的、愉悦的情感体验。教师的幸福是一种精神享受。
有自己清晰而成熟的教育教学理念,是一种幸福; 有自己有魅力的教育教学艺术,是一种幸福; 有自己的教育理想和信念,是一种幸福。第一,教师的幸福来源于奉献。
陶行知: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日本著名教育家小原国芳说过:教育是没有物质实惠的神圣事业,有物质欲望的人压根儿就不能成为教育者。教师的工作是清苦的,既无显赫的地位,也没有丰厚的物质待遇。教师的工作是平凡的,没有轰轰烈烈、动人心魄的大场面,也没有举世皆知的辉煌业绩。教师的劳动没有严格的时空界
限,课上课下,白天夜晚,总是默默地向学生倾洒着心血和汗水。可以说,选择了教师这一职业,就意味着选择了吃苦。教师职业是一种实实在在的“良心活”。
第二,教师的幸福来源于创造。
教师的教育教学过程从本质上讲,是一个不断创新和创造的过程,教师每一天创造者一个个生动活泼的教育场景,面对每一个富有个性的孩子,他巧妙地施展因材施教的艺术,使自卑的心灵自信起来,使懦弱的性格阳光起来,使狭隘的心胸开阔起来,使迷茫的眼睛光明起来。而教师从中体会到满足与快乐。教师还每天用自己的智慧创造着课程,把“干瘪”的教材丰盈起来,把抽象的教材生动起来,统一的教材鲜活起来,当他们在课堂上词采飞扬,诗情洋溢时,教学方法的更新,教学效果的突破,都能给教师带来成就感,令教师幸福不已。当教师面对一个个鲜活的生命个体传递爱与自信,以自己的真情滋润着学生的心灵时,作为教师伴随着热情和激动,感受着幸福,体会着幸福。相反,一个固步自封、墨守成规的人,每天都是机械的重复,没有刑期的劳役,那么,他只有痛苦和绝望。所以,有人说过这么一句话;“只有用创造的态度去对待工作,才能在完整意义上懂得工作的意义和享受工作的快乐。”
第三,教师的幸福来源与学生的成长。
学生健康、全面地成长、发展是教师劳动的根本指向,也是教师幸福感的源泉。教师最大的快乐就是创造出值得自己崇拜的学生,教师的成功就在于让更多的学生超过自己。
当学生在难题面前豁然开朗时,当学生的精神意气风发时,当学生的综合素质得到发展时,教师都会有一种愉悦的情感体验,这就是教师的幸福表征。
这种幸福在教育教学中随处可见:当学生在教师的循循善诱中,明白了生命的价值,从而羞愧满面,流下热泪时;当学生不再萎靡不振,充满自信时,教师体会超乎口体之奉的精神享受,由于教师的点拨,学生想出了解题方法;由于教师的帮助,学生改掉了不良习惯,变的积极上进;由于教师的辅导,使学生在各种竞赛中取得好成绩,这些都能给教师带来金钱买不到的幸福。学生快乐成长的过程正是教师生命增值的过程,是教师灵魂的延续,是教师价值的实现,是对教师生命的肯定,法国作家雨果说过;生活中最大的幸福是坚信有人爱我们。教师由于自己的付出,能够得到爱的回报,这就是教师拥有的最大的幸福。总之,教师职业是教师人生幸福的源泉。
第五篇:北京市高校教师岗前培训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复习资料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第一章
教育法基本原理
1、简述法律的概念。
1)广义:与法的含义相同,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2)狭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2、简述教育法的概念。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3、简述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原则 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3)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4、试述教育法体系的基本结构。
纵向和横向结构(P12)
5、试述我国的基本教育制度。(P19)
6、我国有哪些现行有效的教育法律? 七部
1)1980:《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2)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2_最新修改 3)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4)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5)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6)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7)202_:《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章
教育法制与教育管理
1、如何理解教育法制。三种含义:
1)指国家制定的有关教育的法律和制度,是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度的总合。2)指有关教育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活动过程。
3)将其理解为依法治教,按照依法治理的原则和方式来管理和规范各种教育活动。
2、试述教育法制的特征。(P36)
1)能保障国家教育权的有效行使 2)能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 3)能保障学校自主办学
4)有完善的立法制度和法规体系 5)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 6)有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
7)有与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律文化
3、结合实际谈谈如何依法治教。
依法治教指依照法律管理教育事业。具体而言,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有关机构依照有关教育的法律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从事有关教育的治理活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有关教育的法律规定,从事办学活动、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其他有关教育的活动。依法治教包括依法行政、依法治校、依法执教。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 1)加强制度建设:
制定完善学校章程、教育教学、学籍管理等各项制度; 校规必须透明、公开; 校规内容要合法,应适时修改、废止、清理。
2)保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处分应合法、合理、符合正当程序)3)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校务公开;推进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校务的民主参与
4、简述教育法与教育道德的关系。(P55)
一致性 区别: 表现形式 调整范围 实现方式 发展前景
5、简述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关系(P51)
一致性: 教育法是根据教育政策制定的,也就是说教育法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教育政策是教育法的灵魂。
区别: 制定机关 范围
形式
实施方式
稳定性
第三章
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1、简述立法的概念
立法: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法规的活动。
2、简述教育立法的程序。
1)教育法律议案的提出 2)教育法律草案的审议 3)教育法律的通过 4)教育法律的公布
3、教育法的实施有哪几种方式?
教育法的实施有两种方式:法律的适用;法律的遵守 法律的适用:一种特殊的国家管理活动
广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狭义: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法律的遵守: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为。
4、教育法律监督的方式和种类有哪些?
方式:自上而下;自下而上;每一层级的横向监督
种类: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及教育督导制度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社会力量的监督 第四章
中国高等教育行政
1、简述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概念。
是指国家对教育进行领导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工作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各级教育行政机构的隶属关系,以及相互之间的职权划分
2、简述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概念。是指教育行政主体在对高等教育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或行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3、简述我国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内容。
1)人民代表大会对教育行政管理负有最高、最终的决定权和监督责任 2)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分工负责、分级管理
3)教育部是全国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有统筹规划、协调管理的职责
4、试述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主体合法:指做出行为的主体必须依法成立,并且具有教育行政主体资格 2)行政权限合法:教育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管理行为。
3)内容合法:行为所涉及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4)程序合法:行为符合一定的顺序、步骤、期限和方式。第五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1、简述我国高等教育的方针。
高等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试述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
1)积极发展高等教育的原则
2)确保公民依法接受高等教育权利的原则 3)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和效益的原则
4)保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自由的原则 5)高等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的原则 6)鼓励高等学校开展交流与协作的原则
7)扶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的原则
3、什么是高等教育学制?
高等教育学校教育制度,简称高等教育学制,主要包括各类高等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与联系
4、什么是高等教育学业证书?
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规定的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书。
5、高等学校学业证书的种类有哪些?
高等教育学业证书包括学历证书和非学历性的其他证书。学历证书包括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三种。第六章
高等学校和其它高等教育机构
1、设立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1)组织机构和章程 2)合格的教师
3)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有哪些权利?
1)各级各类学校共有的权利(教育法第28条)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聘任教师及其它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高等学校特有的权利(高等教育法第32-38条) 制定招生方案和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对外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 校内人事
3、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它职工的合法权益;
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它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依法接受监督
4、简述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
公办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 校长为法人代表 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由举办者决定,但 1)应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
2)理(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1/3以上成员应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3)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5、哪些情况下学生应予退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6、高等学校学生纪律处分的类型有哪些?
纪律处分是对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种处理,包括五种形式: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
7、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学生应如何申诉?
1)校内申诉: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再申诉:如果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应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章
高等学校的教师
1、教师有哪些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培训
2、教师有哪些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贯彻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思想品德、文化、科技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3、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条件有哪些?
中国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者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校教师资格。
4、哪些情况下可撤销教师资格?
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撤销其教师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5、简述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的概念
高等学校和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高等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一定的工作岗位,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请具有一定任职条件的教师担任相应职务的制度。第八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1、简述高等学校学生的法律地位。
公民:公民权
受教育者:受教者的权利
2、高等学校学生有哪些权利?
1)一般学生的权利: 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使用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和助学金;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学位证书;申诉、诉讼;其他权利。2)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 :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
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活动。
3、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学生的一般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高等学校学生的特别义务:
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4、国家对贫困大学生有哪些扶助手段?
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建立奖学金制度
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 设立助学金
第九章
教育法律救济
1、什么是法律救济?
法律救济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2、简述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
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做出的处理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教师法》39条。
3、简述学生申诉制度的概念。
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处理的制度。《教育法》第42条。
4、试述教师申诉制度的具体内容。
申诉人; 被申诉人; 申诉形式; 申诉时效
申诉范围:
1、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
2、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
3、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
受理机关:学校所属教育行政机关,侵权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行政机关。 处理:应在受理后30日内做出处理
5、试述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具体内容。
校内申诉
1)申诉的提出。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均可提起申诉。具体应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2)申诉的受理。
3)申诉的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再申诉
学生如果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应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简述教育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2)3)4)5)不服行政处罚的;
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对行政不作为不服的; 行政侵权的
行政变更、终止和撤销的
第十章
教育法律责任
1、简述法律责任的特征。
1)法律规定性 2)国家强制性 3)专权追究性 4)归责特定性
2、什么是教育法律责任?
是指由行为人的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3、教育法律责任有哪些类型?
行政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
4、《教师法》对教师的法律责任规定是什么?
《教师法》规定:
教师有以下情形的,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