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处罚种类区别
(三)处理要求:
1、事实证据要充分。
2、适用法律、规章制度要准确。
3、处理文书表述要全面、清楚。
(四)开除、除名、辞退的联系与区别 当前,很多企业在劳动关系处理中,滥用开除、除名、辞退三种不同的法律名词,混淆了三者的概念,从而引发了许多不必要的劳动纠纷。因此,我们首先了解一下三者的概念。
1、开除是对犯错误员工作出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形式于严重违法乱纪的员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被判刑并入狱服刑的。
(2)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3)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
(4)严重犯有《用人单位员工奖惩条例》第11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开除处分的处理时限为: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5个月之内审批完毕。
2、除名是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员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它不属于行政处分,是指员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限,单位依法从员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除名的条件是:(1)员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2)经批评教育无效。
(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可以把旷工期假日、休息日的天数扣除后计算。在累计旷工时间时,应按自进行计算。除名没有处理时限规定。
3、辞退分两种情况,一是违纪辞退,二是正常辞退。
违纪辞退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严重错误,但不、除名条件,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员工,决定解除其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制度。辞退不是行政处分,是一种行政处理,理时限的规定
5、调岗降薪。
(二)时限规定
对行政处分有时限要求,即: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5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3个月。
对行政处理、违纪解除合同和经济处罚等,无时限要求,但应及时处理。
5、调岗降薪。
(二)时限规定
对行政处分有时限要求,即: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5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3个月。
对行政处理、违纪解除合同和经济处罚等,无时限要求,但应及时处理。
1、开除是对犯错误员工作出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形式于严重违法乱纪的员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被判刑并入狱服刑的。(2)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3)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
(4)严重犯有《用人单位员工奖惩条例》第11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开除处分的处理时限为: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5个月之内审批完毕。
2、除名是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员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它不属于行政处分,是指员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限,单位依法从员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除名的条件是:
(1)员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2)经批评教育无效。
(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可以把旷工期假日、休息日的天数扣除后计算。在累计旷工时间时,应按自进行计算。除名没有处理时限规定。
3、辞退分两种情况,一是违纪辞退,二是正常辞退。
违纪辞退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严重错误,但不、除名条件,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员工,决定解除其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制度。辞退不是行政处分,是一种行政处理,理时限的规定。
第二篇:硕士研究生种类及区别
硕士研究生可分为普通硕士和专业硕士两类。
【普通硕士】
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普通硕士教育以培养教学和科研人才为主,授予学位的类型主要是学术型学位。
目前,我国学术型学位按招生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等12大类,12 大类下面再分为88个一级学科,88个一级学科下面再细分为300多个二级学科,同时还有招生单位自行设立的760多个二级学科。
普通硕士的招生考试主要是年初的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简称"统考"),被录取后,获得研究生学籍。毕业时,若课程学习和论文答辩均符合学位条例的规定,可获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专业硕士】
专业硕士对大家来说或许很陌生,但说到MBA、MPA却是耳熟能详。其实,MBA、MPA正是专业学位中的两种类别。目前,我国经批准设臵的专业硕士已达15类。
专业硕士学位主要包括: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BA)、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PA)、工程硕士(ME)、法律硕士(J.M)、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公共卫生硕士专业学位(MPH)、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兽医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等。2006年年初,又新增了艺术硕士、体育硕士、风景园林硕士3个专业学位。
专业硕士是我国研究生教育的一种形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定位,专业学位为具有职业背景的学位,培养特定职业高层次专门人才。
专业硕士教育的学习方式比较灵活,大致可分为在职攻读和全日制学习两类。比较简单的区分办法是:招收在职人员、以业余时间学习为主的专业学位考试通常在每年的10月份进行,名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GCT),简称“联考”;招收全日制学生的专业学位考试与每年年初举行的“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简称“统考”)一起举行。
【普通硕士与专业硕士的区别】
培养方向不同
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普通硕士教育以培养教学和科研人才为主,授予学位的类型主要是学术型学位;而专业硕士是具有职业背景的硕士学位,为培养特定职业高层次专门人才而设臵。
招生条件不同
专业硕士要求报考者有一定年限的工作经历,而普通硕士则不需要。绝大多数专业硕士还要求在职人员报考需经所在单位或相应管理部门的同意,有的甚至要求所在单位推荐等。
招生考试不同
对学生来说,普通硕士的招生考试只有年初的“统考”,而统考以外的专业考试则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命题、阅卷。专业硕士的招生考试有10月份的“联考”和年初的“统考”两次机会,考生可以自行选择,而这两大国家级别的考试的专业考试,也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命题、阅卷。
入学难度不同
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统考)完全是严进宽出的代表。据统计,2005年研究生考试考生人数为117万,招
生人数只有32万,录取比例为 3.7:1。北大、清华、复旦等名牌大学,以及微电子、信息科学、生物医药、世界经济、国际金融等热门专业,由于报考者众多,录取率更低。据了解,一些名校热门专业的录取比例甚至为70:1。而一些二流学校的冷门专业却年年招不满。因此,入学难度取决于考生报考的学校和专业。
专业硕士的招生考试有10月份的“联考”和年初的“统考”两次机会,考生可自行选择。这两大国家级别考试的专业考试,是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命题、阅卷。不同专业的入学难度各不相同,热门专业相对难一些。例如,2004年上海复旦、交大、财大三所高校MBA的录取比例在6:1左右;2004年全国法律硕士录取率则不到10%。此外,“联考”和“统考”的难度也不一样,由于“统考”考生远多于“联考”考生,考试竞争激烈程度自然也大。不过,“联考”的考试虽容易,但录取时更看重申请者的工作背景和经验。
学习方式不同
普通硕士: 全日制学习。一般为3年。
专业硕士: 半脱产,学制2-3年。
学习费用不同:
普通硕士录取为国家计划内(非定向、定向)的硕士 生按国家规定享受免学费待遇。录取为国家计划外(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的硕士生须缴纳学费,一般为8000元/年,不同专业有所不同。对于自筹经费生、特困生等考生可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商业贷款缓解学费的压力。
专业硕士学费按照不同专业类别差别较大。例如,MBA的学费要十几甚至几十万元,而工程硕士的学费一般为3-4万元。专业硕士学位一般不能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文凭颁发不同
与普通硕士不同,大多数专业硕士只授予学位证书,没有学历证书。但也有例外,例如工商管理硕士、法律硕士、临床医学硕士、建筑学硕士等,就同时颁发学位和学历证书。大体来看,“统考”生拿“双证”,“联考”生拿“单证”。
认可度不同
普通硕士:由于是全日制正规大学硕士毕业,拥有学历、学位双证,因此社会对这样的毕业生的认可度非常高。但企业在招聘时也会考虑到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弱点:光有理论,经验不足。特别对于硕士专业与本科专业方向完全不同,又从无相关工作经验的求职者,企业会有所顾忌。建议这类毕业生通过实习、兼职或考职业证书来加强自身的竞争力。
专业硕士:参加1月份统考的MBA能拿双证,而工程硕士目前只能拿学位证,因此对专业硕士的市场认可程度略有差异。当然,随着近几年专业硕士种类不断增多,报考人数连年上升,因此人气带动了市场效应,其认可度和求职地位也逐渐上升,很多企业不再苛求学历证书,而是更关注专业学位证书本身的含金量。
其他分类方式
按学习方法不同,分为脱产研究生和在职研究生。前者指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进行全日制学习的研究生;后者指在学习期间仍在原工作岗位承担一定工作任务的研究生。
按学习经费渠道不同,分为国家计划研究生、委托培养研究生(简称委培生)和自费研究生。
国家计划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由国家提供,又分为非定向研究生和定向研究生(简称定向生)。其中非定向研究生毕
业时实行双向选择的自由就业制度;定向生则在录取时就必须签订合同,毕业后按合同规定到定向地区或单位工作。
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由委托单位提供,录取时要签订合同,毕业后到委托单位工作。
自费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由自己提供,有时候也可以从导师科研经费中开支,或获取社会赞助。
国家计划非定向研究生,通常就是我们所说的“公费”研究生,目前在硕士研究生招生名额中占据较大份额,但随着连年扩招,自费研究生的名额也在不断扩大。
第三篇:发票种类及区别
1、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是消费者的购物凭证,是纳税人经济活动的重要商事凭证,也是财政、税收、审计等部门进行财务税收检查的重要依据。
2、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业发票。
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和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普通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用;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实施新税制的产物,是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而设定的,专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一种发票。专用发票既具有普通发票所具有的内涵,同时还具有比普通发票更特殊的作用。它不仅是记载商品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对增值税的计算起着关键性作用。
3、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编辑本段]普通发票的开具规定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4、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发票;
5、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7、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8、发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应当作费
[编辑本段]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销售免税项目;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编辑本段]发票保管及丢失被盗处理
要建章立制;设置台账;定期保存,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及账册应当保存10年,保存期满报经国税机关查验后销毁。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专人保管;放在保险柜内;设置领、用、存登记簿;取得的发票抵扣联装订成册;已开具的存根保存10年,期满后报
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的发票;禁止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的发票出入国境。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时,应立即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并接受税务机关处罚。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在事发当日书面报告国税机关,并在《中国税务报》公开声明作废;
[编辑本段]购买普通发票的程序
纳税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发票申请,同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的领购发票申请及有关证件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上核准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对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临时需要使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或者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即需要发票时,可以凭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直接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税。
临时到省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可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
[编辑本段]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程序
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于一般纳税人领购,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首先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盖有一般纳税人确认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单位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印模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证件资料,经县(市)税务机关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核发《发票领购簿》。纳税人就可以凭《发票领购簿》、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发票领购簿》上核定的票面金额、数量和购票方式,到主管国税机关领购专用发票。
附图:《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100元
[编辑本段]发票的印制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的企业印制。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作。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作为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发票的作用 发票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原始证明;发票是加强财务会计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发票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发票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流通的不断扩大,发票在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中,特别是在税收征管及财务管理中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其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发票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原始证明。由于发票上载明的经济事项较为完整,既有填制单位印章,又有经办人签章,还有监制机关、字轨号码、发票代码等,具有法律证明效力。它为工商部门检查经济合同,处理合同纠纷,法院裁定民事诉讼,消费者向销货方要求调换、退货、修理商品,公安机关核发车船牌照,保险公司理赔等,提供了重要依据。所以消费者个人养成主动索取发票的习惯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
2、发票是加强财务会计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发票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正确地填制发票是正确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基础。只有填制合法、真实的发票,会计核算资料才会真实可信,会计核算质量才有可靠的保证,提供的会计信息才会准确、完整。
3、发票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发票一经开具,票面上便载明征税对象的名称、数量、金额,为计税基数提供了原始可靠的依据;发票还为计算应税所得额、应税财产提供必备资料。离开了发票,要准确计算应纳税额是不可能的,所以税务稽查往往从发票检查入手。
4、发票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发票具有证明作用,在一定条件下又有合同的性质。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各类发票违法行为,不仅与偷税骗税有关,还与社会秩序的诸多方面,如投机倒把、贪污受贿、走私贩私等案件关系甚大。发票这一道防线一松,将为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打开方便之门。所以,管好发票,不仅是税务机关自身的责任,也是整个社会的工作。[编辑本段]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简称。用于销售应缴纳增值税的货物时所开具的发票。我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后,为确保属于价外税的增值税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而印发,供企业使用。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专用发票作为扣款凭证使用的,仅限于购销双方均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参见“增值税”(337页)。
专用发票,海运条例术语,是指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统一印制的票据,它是证明付款人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或者其代理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或者其代理人支付运费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凭证,包括《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发票的种类有哪些?怎么区别?有什么不同?交的税有什么不一样呢?
最佳答案
发票的种类:增值税专用发票: 1)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继续使用的)中文四联千元 中文七联千元 中文四联万元
中文七联万元 中文四联十万元 中文七联十万元
中英文四联十万元 中英文七联万元
2)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联电脑七联电脑
2、普通发票:
四联工业 六联工业 三联加式修理
六联加工修理 三联临时经营 三联商业零售
四联商业零售 六联商业零售 五联商业批发
六联商业批发 四联加油站 四联砂石
五联汽车修理(小修)六联汽车修理(大修)机动车销售
粮食销售 农付产品收购 废旧物资收购
临时经营 57X100卷简式 75X100卷简式
七联商业专用发票 四联电脑销货清单
发票的内容
一、发票的基本内容: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产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二、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作为付款或收款的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开票方作为记帐原始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还包括第三联为抵扣联,收执方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
发票的领购
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二、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等。
三、需要临时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按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开具。
四、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从事经营活动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普通发票。
五、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发票的填开
一、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的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二、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三、开具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单位,应在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内,加盖统一刻制的销货单位栏戳记(包括销货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税务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等)该章使用蓝色印泥。
发票的保管
一、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确定专人保管发票,用票多的单位应建立领用存台账;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应有保险柜存放,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二、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本,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发票的徼销
一、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领购簿》的变更和缴销,税务机关要检查企业发票使用情况,应将未用完的空白发票在发票监制章处剪(v)角作废收缴,并填写发票缴销表一式三份,企业(个人)、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应在两个月内使用完毕,逾期整本未使用的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发票监制章剪(V)字角收缴,并填写发票缴销表,主管税务机关将发票集中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销毁明细表”连同收缴发票报送市局;对整本未使用完的空白发票也应剪(V)角缴销,后连同已开过的存根由企业带回保管。
办理发票领购流程
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二、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等。
三、需要临时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开具。
四、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从事经营活动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普通发票。
五、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第四篇:粮食违法处罚种类
序号 1
违法事实 无证收购
涂改、倒卖、出租、出
违反法规条文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9条
处罚依据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19条
处罚种类 罚款
2借《粮食收购许可证》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法》20条
暂停或取消收购资格
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符合《粮食流通管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标准
未及时支付售粮款
条例》44条1项
法》22条
取消收购资格
符合《粮食流通管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条例》44条2项
法》23条
暂停或取消收购资格
代扣、代缴税、费和其符合《粮食流通管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它款项
条例》44条3项
法》24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25条《湖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31条3项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25条《湖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31条3项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25条《湖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31条4项
暂停或取消收购资格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收购资格
未按规定建立粮食经符合《粮食流通管理营台帐
条例》44条4项
粮食经营台帐保留时符合《粮食流通管理间不足三年
条例》44条4项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收购资格
粮食经营企业未按规符合《粮食流通管理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 条例》44条4项 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收购资格
粮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符合《粮食流通管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条例》44条5项
法》26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47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责令改正、警告 法》29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47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责令改正、警告 法》29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27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27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27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46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28条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暂停或取消收购资格
未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粮食流通管理条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粮食仓储设施、设备不
例》16条
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15条
陈粮出库未进行质量《粮食流通管理条鉴定
例》19条
出库未检验的粮食中《粮食流通管理条有陈化粮
例》19条
罚款
明知是陈化粮未按陈《粮食流通管理条化粮规定出库
例》19条
罚款
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粮食流通管理条库存量
例》20条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取消收购资格
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粮食流通管理条库存量
例》20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46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28条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取消收购资格
附:粮食行政执法种类和处罚依据
(二)序号
违法事实
供应政策性粮食未经粮
食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或供应的粮食不符合要求 加工、饲料和工业用粮企
业采购粮食未索取检验报告或未自行检验合格 粮食经营者及饲料、工业
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收购、进货质量档案 销售出库的粮食杂质严
重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运输要求 将不同收获的粮食混存
违反法规条文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
符合《粮食流通管理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责令改正、警告、罚款、例》44条5项
暂行办法》26条
暂停或取消收购资格
符合《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24条
办法》24条
责令改正、警告
符合《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23条
办法》23条
责令改正、警告
符合《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办法》22条2项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15条、《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22条3项
暂行办法》22条
取消收购资格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29条
责令改正、警告
将霉变及病虫害超过标《粮食流通管理条例》15
准规定的粮食与正常粮条、《粮食质量监管实施食混存
将粮食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存
办法》22条3项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15条、《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22条3项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29条
责令改正、警告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29条
责令改正、警告
储存粮食使用国家禁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15
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超量条《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使用化学药剂
法》22条4项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29条
责令改正、警告
粮食销售出库检验报告《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不符合要求、弄虚作假 法》22条6项
暂行办法》29条
责令改正、警告
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符合《湖南省粮食收购资《湖南省粮食收购资
不具备申请粮食收购资暂扣或取消收购资格
格管理办法》22条2项 格管理办法》22条
格条件
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符合《湖南省粮食收购资《湖南省粮食收购资
有收购资格的不服从国暂扣或取消收购资格
格管理办法》22条2项 格管理办法》22条
家的宏观调控
收购许可申请人隐瞒有《湖南省粮食收购资格《湖南省粮食收购资警告、一年内不得再次
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管理办法》27条 料申请许可
不按要求承担应急任务
格管理办法》27条 申请粮食收购许可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暂行办法》33条
理
第五篇: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hao.lawtime.cn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一、警告;
二、罚款:1元以上,200元以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拘留:1日以上,15日以下。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www.teniu.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