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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2011计划协同创新中心大盘点(本站推荐)
编辑:岁月静好 识别码:23-536804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21 16:29:10 来源:网络

第一篇:高校2011计划协同创新中心大盘点(本站推荐)

高校2011计划协同创新中心大盘点

——煤炭资源化利用发电技术协同创新中心:8月1日,由浙江大学、清华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神华集团、东方电气、中材集团等4家国企联合组建的“煤炭资源化利用发电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在北京举行了高峰论坛,教育部副部长杜占元出席并讲话。

——量子物质科学协同创新中心:8月1日,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和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联合创建的“量子物质科学协同创新中心”举行培育启动仪式。这也是首个由高校和科研院所联合培育创建的协同创新中心。教育部副部长杜占元出席了启动仪式。

——食品安全与营养协同创新中心:8月10日,“食品安全与营养协同创新中心”签约揭牌仪式在南京农业大学举行。江苏省省长李学勇、教育部副部长杜占元出席仪式并为中心揭牌,江南大学、南京农业大学、东北农业大学以及雨润集团、青岛啤酒、茅台集团、伊利集团、光明乳业、完达山乳业、中粮集团、鲁花集团、渤海实业等共建单位的代表参加了仪式。

——水安全与水科学协同创新中心:8月10日,“水安全与水科学协同创新中心”在河海大学举行培育启动仪式。教育部副部长杜占元,水利部副部长胡四一,江苏省副省长曹卫星等领导出席,河海大学、清华大学以及中国长江三峡集团、中国电力建设集团、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南京水利科学院院长、四川大学、天津大学、武汉大学、大连理工大学等共建单位的代表参加了仪式。

——全球变化与可持续发展协同创新中心:8月12日,“全球变化与可持续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在北京师范大学举行培育启动仪式。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主任、原科技部部长徐冠华院士、教育部副部长杜占元、科技部副部长王伟中等领导出席,北京师范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以及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中国科学院遥感应用研究所、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等共建单位的代表参加了仪式。

——钢铁共性技术协同创新中心:8月15日,由北京科技大学、东北大学联合鞍钢、宝钢、武钢、首钢等骨干钢铁企业和中国钢研科技集团、中科院金属研究所、上海大学、武汉科技大学等共同组建的“钢铁共性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在北京举行培育启动仪式。教育部副部长杜占元、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副司长骆铁军、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常务副会长朱继民、中国工程院院士干勇、殷瑞钰、左铁镛、张寿荣、翁宇庆以及中心各协同单位的代表出席了论坛。——轨道交通安全协同创新中心:8月23日,“轨道交通安全协同创新中心”建设高层论坛在北京交通大学隆重举行。教育部副部长杜占元、铁道部科技司副司长曾会欣作重要讲话。北京交通大学、西南交通大学、中南大学以及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等轨道交通行业的科研院所和骨干企业领导和代表、专家学者参加了论坛。

——未来媒体网络协同创新中心:9月1日,由上海交通大学、北京大学联合组建的“未来媒体网络协同创新高峰论坛暨协同创新中心”签约仪式在北京举行。教育部副部长杜占元、中国科协副主席赵沁平等出席了签约仪式。——激光聚变科学与应用协同创新中心:8月24日,“激光聚变科学与应用协同创新高峰论坛暨协同创新中心签约仪式”在上海举行,上海交通大学、北京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国科学院上海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上海激光等离子体研究所、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激光聚变研究中心共同签约,教育部副部长杜占元,上海市副市长沈晓明等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广东高端制造装备协同创新中心:8月21日,广东高端制造装备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研讨会暨签约仪式在华南理工大学举行。该中心由华南理工大学、北京化工大学、清华大学等高校,以及广东省自动化研究所、广州市香港科大霍英东研究院、广东省机械工程学会等科研机构或行业协会,联合东华机械等15家装备制造领域的龙头企业或示范应用单位共同组建,教育部科学技术司、广东省教育厅、以及协同单位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有机发光显示协同创新中心:8月15日,“有机发光显示(OLED)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研讨会暨签约仪式在华南理工大学举行。该中心由华南理工大学、清华大学、上海大学、东南大学四所高校,联合创维集团、TCL集团、京东方、海信集团、昆山维信诺、天马微电子、上海微电子、广州新视界等企业共同组建,广东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华南理工大学、东南大学上海大学副校长、清华大学,以及创维集团等企业的领导和代表出席了会议。

——中国四种常见恶性肿瘤个体化防治协同创新中心:8月15日,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复旦大学肿瘤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联合创建的“中国四种常见恶性肿瘤个体化防治协同创新中心”举行合作协议签订仪式。

——玉米水稻小麦生物学协同创新中心:6月10日,中国农业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华中农业大学在京召开联合培育“玉米水稻小麦生物学协同创新中心”启动会,教育部副部长杜占元、农业部副部长李家洋以及教育部科技司司长王延觉等领导出席启动仪式。

——金砖国家合作与全球治理协同创新中心:9月13日,由复旦大学、清华大学、四川大学、华东师范大学、浙江师范大学等高校共同组建的“金砖国家合作与全球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在复旦大学举行成立仪式,教育部部副部长李卫红出席仪式并致辞。

——先进航空装备设计与制造协同创新中心:9月11日,由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牵头,中航工业沈阳所、动力所、沈飞、黎明、兴华电器及辽宁通用航空研究院等6家驻沈企事业单位共同参与的“先进航空装备设计与制造协同创新中心”签订合作协议,中航工业董事长林左鸣出席签字仪式,并与中国工程院院士、沈阳航空航天大学校长杨凤田共同为协同创新中心揭牌。

——脑功能重塑协同创新中心:9月10日,由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科院上海药物研究所、中科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神经科学研究所、第四军医大学共同参建的“脑功能重塑协同创新中心”在上海揭牌成立。中国科学院院士杨雄里担任该中心科学咨询委员会主任,中国科学院院士贺林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唐希灿担任中心科学咨询委员会副主任。

——先进土木工程材料协同创新中心:9月11日,由东南大学牵头,联合同济大学、清华大学等八所高校和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企业共同组建的“先进土木工程材料协同创新中心”正式成立,副省长曹卫星和东南大学校长易红共同为中心揭牌。

——无线通信技术协同创新中心:8月28日,由东南大学牵头,联合清华大学、电子科技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南京邮电大学、重庆邮电大学以及华为公司、中兴通讯、大唐电信等企业共同组建的“无线通信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在东大无线谷签约揭牌。江苏省副省长曹卫星出席并讲话。

——先进航空发动机2011协同创新中心:9月8日,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大学等共同组建的“先进航空发动机2011协同创新中心”签约仪式在北京举行,教育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杜玉波,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苏波,中共北京市委副秘书长傅华,中航工业集团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林左鸣,中航工业集团总经理谭瑞松,副总经理张新国、李方勇出席了签约仪式。

——资源化工绿色过程与产品协同创新中心:9月10日,由北京化工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共同组建的“资源化工绿色过程与产品协同创新中心”在京成立。中国科学院副院长李静海院士、中国工程院副院长谢克昌院士等参加成立仪式。

——煤炭高效安全开发协同创新中心:9月9日,由中国矿业大学牵头,神华集团、河南理工大学、西安科技大学等参与协同组建的“煤炭高效安全开发协同创新中心”召开成立大会,并进行理事会第一次工作会议。

——阿拉伯世界与中国内陆向西开放协同创新中心:9月11日,由宁夏大学牵头,苏丹扎伊姆·爱资哈尔大学、兰州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中国中东学会等单位共同组建的“阿拉伯世界与中国内陆向西开放协同创新中心”在宁夏大学揭牌成立。

——人工微结构与量子调控协同创新中心:9月10日,由南京大学、中国科技大学、复旦大学、浙江大学、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在南京联合举行“人工微结构与量子调控协同创新中心”组建培育启动仪式,副省长曹卫星出席并讲话。

第二篇: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评价办法

关于印发《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

绩效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高校:

为深入实施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评价制度,加快推进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与改革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90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的通知》(苏教科〔2015〕7号)和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布〈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的通知》(苏协创办〔2015〕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广泛征求意见,研究制定了《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评估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评估办法

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9月13日

抄送:教育部科技司、社科司,省政府办公厅,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 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9月13日印发 附件:

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评估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构建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机制,建立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同创新中心”)分级考核和分类支持制度,完善激励和竞争机制,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90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的通知》(苏教科〔2015〕7号)和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布〈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的通知》(苏协创办〔2015〕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评估是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和管理的重要环节,目的是以评促建,全面掌握协同创新中心建设进展和成效,客观总结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取得的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存在的问题。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滚动支持和分类支持的依据。

第三条

绩效评估分为进展报告、中期绩效检查和建设周期绩效评估。进展报告由牵头高校组织协同创新 中心编制并按程序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中期绩效检查和建设周期绩效评估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中期绩效检查和建设周期绩效评估。

第四条

绩效评估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规范标准。以协同创新中心总体发展规划与实施计划为基本依据,参照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规范评估标准和程序,客观、全面、公正地进行评估。

(二)分类评估。结合四种类型协同创新中心的不同模式与任务,实施分类评估。科学前沿类协同创新中心重点考查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标志性科研成果产出和拔尖创新人才的涌现;行业产业类协同创新中心重点考查对产业转型升级和行业技术进步的引领、重大技术装备和技术体系的支撑;区域发展类协同创新中心重点考查对区域创新发展的辐射和重大成果转移的促进;文化传承类协同创新中心重点考查重大问题的协同研究成果、重大政策咨询的贡献和对文化传承实践的支持及创新的推动等。

(三)以评促建。通过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评估,建立滚动支持和分类支持机制,加快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增强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成效,提升协同创新中心贡献度。

(四)统筹兼顾。根据行业产业和区域发展重大需求,适当兼顾不同地区、行业、领域和牵头高校的层次、类型,重点支持能够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建设成效显著和发展创新潜力较大的协同创新中心。

第二章

绩效评估组织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

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评估工作,审定绩效评估结果,决定绩效评估工作重大事项。

第六条

省教育厅、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评估工作,制定绩效评估方案,审计调查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发布绩效评估结果。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落实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评估任务,制定绩效评估办法和指标体系,聘请绩效评估专家。

第八条

牵头高校负责组织协同创新中心和学校相关部门做好迎评工作,会同主要协同单位编制绩效评估报告、审核绩效评估材料。

第九条

协同创新中心客观全面总结建设进展和成效,认真规范准备绩效评估材料。

第三章

绩效评估内容和范围

第十条

绩效评估的重点是协同创新中心重大协同创新任务完成情况、突出协同创新成果产出和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成效等。

第十一条

绩效评估的内容包括:

(一)协同创新中心运行与保障,涵盖组织机构建设、条件保障情况、经费投入与支出情况;

(二)体制机制改革与创新,涵盖制度建设、改革举措、改革与创新亮点;

(三)建设与创新成效,涵盖科研创新与产出、社会服务与贡献、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学科建设、国际合作交流;

(四)可持续发展能力,涵盖资源集聚能力、持续发展潜力;

(五)协同创新重大标志性成果,涵盖改革机制体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设高水平创新团队和平台、完成重大科研任务和理论研究、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开辟新领域和新方向,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或影响的成果。

第十二条

中期绩效检查的范围是立项建设和培育建设的协同创新中心以及立项建设的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周期绩效评估的范围是立项建设的协同创新中心。培育建设的协同创新中心和立项建设的工程技术中心须按照建设周期绩效评估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第四章

绩效评估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绩效评估采取会议评估与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绩效评估的主要环节包括:

(一)资金审计。牵头高校组织对协同创新中心财务收 支情况和专用仪器设备购置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组织中介机构进行抽查审计。

(二)报告编制与报送。牵头高校会同主要协同单位按照要求组织编制绩效评估报告,并将绩效评估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绩效评估报告和证明材料应实事求是、简明扼要。牵头高校和协同创新中心须对绩效评估报告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形式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绩效评估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及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对协同创新任务和成果的归属范围、相关性及合理性等进行认定,形成形式审查意见。

(四)会议评估。专家分组进行评估,审核绩效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听取牵头高校和协同创新中心汇报并进行质询答辩,查阅相关资料,进行打分并形成会议评估意见。

(五)现场考察。根据专家打分和评估意见,按排序顺序确定一定比例的协同创新中心进入现场考察。重点围绕体制机制创新和资源集聚能力等方面,分组实地查阅相关资料,重点考察协同创新中心环境、平台、装备等基础条件,机构、制度、队伍建设情况,建设成效和标志性成果等。专家组经内部评议后形成现场考察结论。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专家会议评估和现场考察结论汇总提出各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评估结果,经社会公 示,报江苏高校协同创新计划领导小组审定并予以发布。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绩效评估工作。

第五章

绩效评估分组和专家

第十七条

对参加绩效评估的协同创新中心,按照所属领域和依托的主体学科,兼顾牵头高校的层次和协同创新中心的类型,分组开展绩效评估。

第十八条

绩效评估专家主要由国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评审认定专家、江苏高校协同创新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国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负责人及首席科学家、熟悉协同创新管理的知名专家等组成。

第十九条

绩效评估实行回避和保密要求。参加绩效评估的协同创新中心可提出申请需回避的评估专家或单位。评估专家应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评估职责和权利,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和保密要求。

第六章

绩效评估结果

第二十条

中期绩效检查和建设周期绩效评估结果作为安排财政资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估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总体设定一定比例。对评估结果为A等的协同创新中心,省财政继续支持,资金额度保持不变;评估结果为B等的协同 创新中心,省财政调减支持力度;评估结果为C等的协同创新中心,省财政终止经费支持。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估报告和证明材料存在严重虚假不实,或在资金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评估结果评为C等。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篇:2011协同创新中心认定暂行办法

2011协同创新中心认定暂行办法

2014年05月05日 10:38 来源: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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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2011协同创新中心的认定工作,根据《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和《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以下简称“2011计划”)中四类2011协同创新中心,即面向科学前沿的协同创新中心(A类)、面向文化传承创新的协同创新中心(B类)、面向行业产业的协同创新中心(C类)和面向区域发展的协同创新中心(D类)的认定。

第二条认定工作坚持开放、择优的原则,高等学校须在前期充分培育组建并取得实质性成效的基础上,才能具备申报2011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的资格。

第三条认定工作坚持高起点、高水准、有特色、有实效的标准,宁缺毋滥,支持符合“国家急需、世界一流、制度先进、贡献突出”要求、具有解决重大问题能力、具备良好机制体制改革基础和取得明显培育成效的协同创新中心。

第四条认定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机制,强化跨学科、跨领域的成效认定方式,广泛邀请社会各方面专家参与认定,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由教育部、财政部联合成立“2011计划”领导小组,负责顶层设计、宏观布局、统筹协调、经费投入等重大事项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规划设计、统筹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由来自国家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企业、社会团体以及海外机构的知名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等组成。

第七条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2011计划”发展战略、计划目标、阶段任务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与建议;(二)对通过会议答辩的协同创新中心进行综合咨询,提出2011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的建议名单;(三)参与评估验收以及绩效评价工作,并对“2011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四)承担“2011计划”领导小组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发挥教育部科技委、社科委作用,推荐专家进入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家库,参与发展规划制订,论证提出国家重大需求和科学前沿的新方向、新领域等。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2011协同创新中心的认定分为形式审查、专家初审、会议答辩、综合咨询和领导小组审定五个环节。第十条形式审查。由“2011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申报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真实性以及申报资格等进行综合审查。

第十一条专家初审。按照协同创新中心申报类型,组织专家对协同创新中心申报认定材料进行集中审议或通讯评审。初审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选取,包括学术、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专家,重点审查协同创新中心的重大需求和协同创新需求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重大协同创新任务的落实情况、协同创新中心培育运行状况与已有基础、机制体制改革的具体实施与操作效果等。根据专家初审结果,确定进入下一环节认定的协同创新中心。

第十二条会议答辩。分为集中答辩和现场考察两阶段进行。按照不同协同创新类型,对通过专家初审的协同创新中心分组进行集中答辩审议。参审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选取,包括学术、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专家。专家组通过审阅资料、听取汇报、质疑答辩和充分讨论,围绕协同创新中心的目标与任务、运行管理和机制体制改革实施成效等,重点审核协同创新中心重大协同创新任务落实与执行、人员评聘与团队建设、人才培养体系创建、资源汇聚与利用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择优确定各组的推荐名单。

根据专家组意见,对推荐的协同创新中心进行现场考察。考察专家原则上从集中答辩的每组专家中产生,由学术、管理、财务等方面专家组成。以牵头申报高校为重点考察对象,具体考察协同创新中心的现有环境、平台、装备等基础条件,团队到位与人才培养状况,依托单位政策落实与经费投入情况等,现场随机选择中心部分相关人员进行座谈交流,并给出专家组的现场考察意见。

第十三条综合咨询。由“2011计划”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可按理工和人文两组分别进行。综合咨询专家组在听取各会议答辩组的情况汇报、审阅相关材料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通过会议答辩的协同创新中心进行综合审议,提出咨询意见,形成认定的建议名单。

第十四条领导小组审定。“2011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专家初审、会议答辩和综合咨询意见,报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认定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结果通过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认定条件

第十五条2011协同创新中心的认定突出协同创新和机制体制改革的核心要求,突出重大协同创新任务的牵引,以协同创新中心的实际运行和培育成效作为认定的主要内容,确保质量,择优遴选。

第十六条2011协同创新中心的认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准确的协同需求。协同创新方向的选择应同时满足国家重大需求和协同创新重大需求的要求,具有重大协同创新意义和深远的社会影响。须有国家或地方、行业、企业等重大协同创新任务牵引,任务落实,研究路径清晰,分工具体明确,组织实施得当。

(二)雄厚的协同基础。围绕重大协同创新任务,协同创新体的组建合理,运行状况良好,依托的主体学科在国际国内处于领先地位,集聚了国内最优的创新力量,实现了强强联合、优势互补。牵头高等学校和主要协同单位在人才资源、学科支撑、科研能力、政策支持、资金投入等方面保障充实,具备实现协同创新目标的整体实力。

(三)有效的协同机制。围绕重大协同创新任务的组织实施,开展了系统的机制体制改革,创新团队评聘到位,人才培养计划有效实施,社会资源充分汇聚,国内外合作深度推进,构建了良好的协同机制和协同氛围,形成了高效的成果转移转化模式,各项改革措施取得了实质的进展与效果。

(四)明显的协同增效。通过协同创新有效地推动了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创新能力的提升,在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产出了一批具有重大影响的标志性协同创新成果,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社会认同度高,证明材料充分、详实。

第五章 专家遴选

第十七条参与认定的专家遴选原则:

(一)在国际学术界具有较大影响、国内具有较高威望的著名学者;(二)长期从事教育、科技、文化、经济以及其他社会事业的管理专家;(三)具有国际视野、熟悉国内外行业产业发展状况、有较高学术造诣的知名专家;(四)来自长期致力于创新成果转化、应用以及服务的行业、地方、企业等方面的代表。

第十八条建立专家库。入库专家由学术、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由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以及知名专家推荐产生。

第十九条按照四类协同创新中心的特点和认定要求,综合平衡评审认定专家组的来源和构成比例,原则上高校系统和非高校系统专家在专家初审、会议答辩阶段各占50%。其中A、B类协同创新中心的认定,要立足原始创新,以国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知名专家为主;C类、D类协同创新中心的认定,要突出需求导向、应用导向和市场导向,充分发挥行业产业、骨干企业、科研机构、地方政府和社会团体的专家作用。第二十条专家库定期进行更新,保持动态调整,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邀请未能参加认定工作的专家,将不再保留在专家库中。认定过程中发现有不规范评审行为的专家,将取消认定专家资格。

第六章 回避和保密

第二十一条认定专家不得参加本人所在单位牵头申报的协同创新中心认定工作,协同创新中心聘任人员不得参与该中心的认定。需要回避的人员应主动提出。

第二十二条参与“2011计划”实施管理的专职或聘任人员、参加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的专家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的保密规定,按要求签署保密协议。对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人员,将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申报2011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的高等学校和推荐主管部门应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协同创新中心,一经发现,将取消认定资格,并给予申报高校相应处罚。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2011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XXX协同创新中心(章程)

XXX协同创新中心章程

为贯彻实施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以及的精神,根据各单位签署的框架协议,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心名称:XXX协同创新中心。

第二条 中心的建设目标是:按照“”的建设标准,以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以创新能力提升为突破口,加强我省相关领域高水平科研院校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协同创新能力,培养、汇聚一批学术领军人才与科研创新团队,积极开展高层次的原创性、前瞻性和应用性研究,力争形成一批具有重大影响的标志性科研成果,努力为我省乃至国家的XXX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本科生、研究生相关课程的共同开发,授课教师互聘、学生课程互选等人才培养工作;

(二)开展相关学科和交叉学科建设;

(三)开展相关课题的合作研究和协同攻关;

(四)开展研究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定期合作举办“XXX”全国性学术研讨会;

(六)开展面向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法律咨询、人员培训和成果转化;

(七)其他协同创新工作。

第二章 协同单位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 协同高校的权利包括:

(一)协同高校的权利和地位平等,中心在协同高校分别挂牌,分设办公室,负责中心的日常运行;

(二)共享人才培养资源,包括:参与本科生和研究生相关学科的课程开发,开展课程互选和联合培养等;

(三)共享科学研究资源,包括:共享图书信息资料,共同承担中心科研项目,开展合作研究和协同攻关,以中心名义发表科研成果,共同举办学术会议等;

(四)共享师资队伍资源,包括:在协同创新框架内互聘优秀教师、相互提供师资培训等;

(五)共享协同创新中心资源,包括:以中心名义独立对外建立协同创新机制,在不损害相对方利益的情况下有权利用相对方与其他协同单位建立的协同机制资源。

第五条 协同高校的义务包括:

(一)协同高校负有为中心教师互聘、人才联合培养(本科生、研究生)、科学研究、国际学术交流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以及相应物质保障的义务;

(二)协同高校应为中心提供充足的办公用房(包括互聘教授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和管理等服务,在中心获得专项资助前提供必要运行经费,获得专项资助后提供经费管理服务等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 其他协同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包括:

(一)共享人才培养资源,包括:参与相关学科的课程开发、教学工作,开展联合培养等;

(二)共享科学研究资源,包括:共享图书信息资料,共同承担中心科研项目,开展合作研究和协同攻关,共同举办学术会议等;

(三)共享协同创新中心其他资源,包括:在不损害相对方利益的情况下有权利用相对方与其他协同单位建立的协同机制资源。

(四)负有为中心实务教师(研究生导师)聘任、科学研究、国际学术交流等方面提供人力、政策支持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中心设立理事会,作为重大发展事项的决策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修订中心章程;

(二)审议中心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审议中心开放课题;

(四)制定中心管理规章制度;

(五)决定吸收新的高校加入协同创新中心;

(六)决定其他须由理事会决定的中心重大事项。

第八条 理事会由牵头单位3人、各协同单位2人,共15人组成。理事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理事会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应委托一位副理事长主持会议。

召开理事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

因工作需要,理事会可采取通讯方式议决有关工作事项。

第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含)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中心在协同单位分设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组成联合秘书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协同创新中心的日常联络、网站建设与管理及其他具体学术事务。

第十二条 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中心最高学术决策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中心科学研究规划和科研计划;

(二)审议中心课程开发和人才培养计划;

(三)对协同高校互聘师资及外聘师资的学术能力进行评价;

(四)协调国内外学术合作,推动研究成果转化;

(五)其他须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15人组成,委员应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学术声誉,由协同高校推荐,中心理事会选聘,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学术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副主席由中心主任联席会议提名,由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委托一位副主席主持。

召开学术委员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

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也可采取通讯方式议决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含)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中心设发展咨询委员会,作为重大发展事项的咨询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为中心的发展和重大决策提出权威性的咨询意见;

(二)对中心重大研究工作的方向、研究规划的方案和评价标准提出战略性的建议;

(三)对中心发展规划和重大战略的实施进行监督;

(四)其他须由发展咨询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七条 发展咨询委员会由9人组成,委员应具有较高学术声誉,或具有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或实践经验,由协同单位推荐,中心理事会选聘,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发展咨询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副主任由中心理事会提名,发展咨询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发展咨询委员会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主任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委托副主任主持。

召开发展咨询委员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九条 中心分研究方向组建创新团队完成建设任务。创新团队的组建,由理事会提出初步意见,学术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中心经费来源包括:协同单位拨付、河南省协同创新专项资助和社会捐助。

中心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接受协同高校的财务管理和审计。

第五章 退出和吸纳

第二十一条 协同单位有权退出协同创新中心。协同单位退出时,应提前6个月书面告知理事会。协同单位退出,不影响中心的继续存在。

第二十二条 在协同单位一致同意的原则下,可以吸收其他具备条件的单位加入中心。吸收其他单位加入中心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协同单位批准后生效;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心理事会。

第五篇:九所高校构建协同创新平台

九所“卓越人才合作培养”高校构建协同创新平台 2011-11-09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11月8日电(记者仇逸)记者7日从同济大学获悉,9所“卓越人才合作培养”高校进一步达成了开展深度合作的共识。

这些共识主要是:搭建各个领域以实验室为平台的协同机制,实现实验室群共同发展;依托国家工程中心,面向行业需求,形成以任务为导向的重大科学问题协同攻关机制;以9校为主体,联合各自对口支援高校,积极参与到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崛起、支持东部率先发展的进程中去,推进区域协调发展;以人才培养为核心,在科技工作中促进人才培养,形成以项目群为渠道的高端人才交流和培养机制;建立协同创新研究的指导和服务保障机制,打造9校科技工作质量体系。

据介绍,2010年11月25日,北京理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天津大学、同济大学、西北工业大学等8所高校签署了《卓越人才培养合作框架协议》,决定开展全方位合作。11月30日,重庆大学也签署加入框架协议。9校的合作基于共同的基础:均以理工见长,同属教育部首批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高校,并多为教育部与欧洲工程大学教育联盟共建的“中欧工程教育平台”中方成员。从而为通过合作,进一步推进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不断加强与欧洲工程类院校的合作与交流创造了有利条件。

据悉,9校按照《卓越研究生生源合作协议》有关条款,首次在2012级硕士研究生推荐免试工作中开展合作。截至10月底的统计数据表明,9校实际接收来自合作高校的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数量较往年显著增长。

“卓越人才培养合作”高校不久将启动学生交流、名师交流和学生联合培养工作,试行优秀留学生互换,开放共享各校全英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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