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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企业制度改革三十年回顾
编辑:花开彼岸 识别码:23-959966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24 13:00:51 来源:网络

第一篇:我国国有企业制度改革三十年回顾

我国国有企业制度改革三十年回顾

202_年07月04日 15:01 来源: 作者: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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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国有企业改革30年可以分为两大阶段,前15年推行企业承包制和国有企业授权经营,主要是放权让利,探索两权分离。后15年明确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进行企业制度创新和公司制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

关键词:经济管理,企业改革,基本制度

企业制度是指围绕企业基本财产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和非法律规范,包括企业法律形式、企业所有权结构、经营组织、公司治理等。更广义内容还包括企业与利益相关者如员工、债权人、供应商、消费者、社区等有关利益关系的制度。企业改革30年来,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国有企业从作为政府行政附属的生产单位,转变为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企业制度和法律形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两个阶段

从1978年底开始的国有企业改革可分为两大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78年到1992年,推行企业承包制和国有企业授权经营,主要是放权让利,探索两权分离。第二阶段是1993年起到现在,明确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不断深化改革、完善新体制(张卓元,202_)。

(一)前十五年的国企改革:主线是放权让利、探索两权分离

1978年10月,四川省宁江机床厂等6个企业进行了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确定企业在增收基础上,可以提取一些利润留成,职工可以得到一定的奖金。允许国有企业从事国家指令性计划之外的生产,允许出口企业保留部分外汇收入自主支配。1983年开始实行“利改税”。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是:要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按照这一目标,国有企业改革转向实行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的“两权分离”。1986年12月,国务院提出推行多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给经营者以充分的经营自主权。1987年,全国预算内企业的承包面达78%,大中型企业达80%。1990年,第一轮承包到期的预算内工业企业有3.3万多户,占承包企业总数的90%。接着又开始第二轮承包。从扩大经营自主权到承包制的放权让利改革,使企业开始有一定的活力。但是承包制“一对一”的谈判强化了政企不分,所有权不能约束经营权。经营者滥用经营自主权谋取私利或小集体利益,形成“内部人控制”和经理人短期行为,普遍出现企业承包一轮,国有资产流失一轮,富了和尚穷了庙。

表1 放权让利阶段国有企业制度发生的变化(1978至1992年)

(二)后十五年的国企改革:主线是企业制度创新和公司制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其特征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1994年开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100家。到202_年底,国家重点企业中的2524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已有1331家改制为多元股东的股份制企业,改制面为52.7%。国有中小企业改制面已达80%以上。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和1999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的任务,执行“抓大放小”的方针,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国有经济主要控制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又经过将近十年的努力,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任务取得了重大进展。国有经济和国有资本逐步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而从一般竞争性行业中逐步退出,开始改变国有企业量多面广和过于分散的状况。1998年,全国国有工商企业共有23.8万户,而到202_年,国有企业户数减少至11.9万户。1997年,全国国有工商企业实现利润800亿元,而到202_年,全国国有企业实现利润达1.2万亿元,增长了14倍。

表2 制度创新阶段企业制度发生的变化(1993年起至今)

二、我国企业制度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在前15年的放权让利为主的阶段,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有所改进,企业制度尚未发生基本变化;在后15年的制度创新为主的阶段,企业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在法律形式上,实现了从行政附属物到公司独立法人的转变;在所有权结构上,实现了从国有独资到股权多元化的转变;在经营组织上,实现了从单一工厂制向现代经营组织的转变;在公司治理上,实现了从厂长经理负责制到现代公司治理的转变。

(一)企业法律形式:从行政附属物到公司独立法人

企业法律形式,是规定企业出资者、管理者的权责及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企业法律形式不同,出资人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亦不同。

1.政府转变了对微观经济的管理方式,国有企业转变了法律适用形式。从放权让利开始,1983年国务院颁布《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1984年国务院又颁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在生产经营计划、产品销售、产品价格等10个方面对扩大企业自主权做出规定。1988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出台,以专门立法的形式规定了国有企业作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企业在原材料选购、产品销售、工资形式、奖金分配、人员编制等方面均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自行做出安排。1992年7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进一步规定企业享有14项经营自主权。但是,政府仍然要承担无限责任,没有触及产权制度改革。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政企分开和企业制度创新,全国人大通过了适应市场经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以下简称《公司法》),从法律上第一次确立了公司制的形式、机构权责、合并、破产等内容;明确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1999年)。截至202_年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公司制企业已达120多万家;大部分国有企业通过产权改造、引进战略投资者、资本市场上市等途径,已经改制为多元股东持股的公司制企业,中央企业及下属子企业的股份制比例已由202_年的30.4%提高到202_年的64.2%。在公司制企业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数量从1995年到202_年增加了近4倍,股份有限公司的数量增加了8倍多,到202_年底,65%以上的私营企业建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公司制确立了企业独立的的法人地位,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投资者包括政府在内只以投入企业的资本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成为相对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2.企业划分标准从依照所有制形式向根据承担责任形式转变。1992年以前,我国企业按生产资料或企业归谁所有来划分,即按所有制划分,如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等。1994年《公司法》的出台开始了以出资者的责任形式为基础对国内企业种类划分,主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公司、有限合伙公司等。这种新的划分赋予企业相对平等的市场地位,同时对企业内部治理制度也进行了现代化的规范。国企法律形式的改变是与国企改制分不开的,在多数国有企业改为公司制后,我国企业在法律形式上基本实现了与国际现代企业制度的接轨。

(二)国有企业所有权结构:从国有独资到积极推行股份制

国有企业的所有权结构变革经历了从全部国有独资——有进有退、抓大放小——除在少数保持国有绝对控股以外,多数实现股权多元化的过程。

1.股份制试验。1984年,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同年11月,由上海电声总厂发起的上海飞乐音响公司开始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成为中国第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期闻名的股份制企业在北京有天桥股份有限公司,在东北有沈阳金杯股份有限公司等。深圳也开始发起股份制改革试验。到1988年,据有关部门统计,当时全国的股份制企业已有6000多家。但由于缺少规范,有的地方出现了一哄而起的现象,1988年底,中央提出规范股份制发展问题,股份制改革放缓。

2.有进有退,抓大放小。党的十五大提出“对国有经济布局进行有进有退的调整”,对国有企业“抓大放小”(1997年),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1995年9月,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搞好大的,放活小的”,“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制、租赁、承包经营和出售等形式,加快国有小企业改革改组步伐”。自此,各地开始大规模地推进中小企业产权改革,大批国有中小企业整体或部分出售给非国有投资者,到202_年,多数地方国有中小型企业的改制面已超过80%。

3.大中型国有企业改制。1999年9月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要积极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国有资本通过股份制可以吸引和组织更多的社会资本,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这对推动大中型企业实现股权多元化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迅速发展起来。到202_年,全国2903家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骨干企业已有1464家改制为多元股东持股的公司制企业,改制面为50.4%,国有控股的境内外上市公司达到1000余家。到202_年7月,国务院国资委直接持有全部股权的国有独资的大型国有企业已从202_年的179家减少到149家。据不完全统计,在中央企业中,集团公司未改制上市,而优质子公司上市的企业已经超过70多家。在省级地方层,省级国资委直接持有全部股权的国有独资的国有企业一般在50家左右,其余的大多数国有企业实现了股权多元化。而大型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却进展较慢。

(三)国有企业经营组织:从工厂制到现代经营组织

企业经营组织制度主要是指企业内部的功能与组织设计。国有企业经营组织的变化,在组织功能上,从单一生产功能为主的工厂制逐步演变为具有较完整市场经营功能的法人体制;在组织体制上,由单一企业和行政性公司为主向大企业、大集团体制演变。

1980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以冲破对行政性公司条块分割体制的制约。最早成立联营公司的是第二汽车制造厂(后改为东风汽车公司)。1986年3月国务院进一步提出横向联合要不受地区、部门、行业和所有制限制;企业之间要提供以大中型企业为骨干,以优质名牌产品为龙头进行联合;可以是紧密型的、半紧密型的,也可以是松散型的等等。联营公司体制毕竟只是企业间浅层次的合作,很难实现战略性协同和一体化运作。1987年12月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颁布《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1991年12月首批试点企业集团达55家。1997年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增至120家,一些行业性总公司改为集团公司,如中石油集团、中石化集团。一些大公司利用并购、行政划拨等手段重组其他国有企业后成立新的集团,如宝钢重组上钢、梅钢。到202_年的189户中央企业中,采用集团公司体制的有113家。

(四)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从厂长经理负责制到现代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指的是有关公司控制权和激励与约束机制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以及问责机制的设置。

1.从厂长经理负责制到通过法定程序“双向进入”的公司治理。改革开放初期国有企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分工负责制。1984年,中央选择100家工业企业进行厂长负责制试点。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企业法》总则中规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中国共产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1993年以来实施《公司法》,改制后的公司都要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指出:“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党委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都要有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及工会中的党员负责人,可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可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对重大问题统一决策、监事会有效监督的作用。党组织按照党章、工会和职代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1999年)。

2.稽查特派员和外派监事会主席制度。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1998年上半年,国务院决定建立国有企业稽查特派员制度,其主要工作是审查企业账目和财务状况以及检查企业领导人是否存在违纪违法现象,并向国务院报告。到1998年年底,选派了两批共五十多名稽查特派员对若干重点国有大型企业进行实地稽查。1999年,稽查特派员改名为外派监事会主席。这项稽查制度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还不规范的情况下,对监督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的行为有一定积极作用和威慑作用。其直接向国务院报告的机制在国资委成立后又改为向国资委报告。

3.大型企业董事会试点。从202_年起国资委对直接持股的国有独资企业进行建立和完善董事会试点工作,希望通过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完善国有控股公司的治理结构,从而明确受托责任和问责机制,来完善企业内部监督。到202_年,董事会试点企业已由202_年的神华集团、宝钢集团等7户企业扩大19户,有14户企业的外部董事超过了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同时,选择了中国外运进行外部董事担任董事长。外部董事人数已增加到65人,其中有30人兼任两户企业的外部董事。随着试点工作的开展,国资委研究制定下发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指导意见》、《外部董事管理办法》、《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试点企业已由过去实际上的“一套班子”的领导体制即“一把手负责制”逐步向董事会决策、经理层执行、监事会监督的公司治理结构转变。

4.努力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领导人属于国家干部,其职务由国家任免,工资由国家规定。推行承包制时,国有企业领导人收入与企业上缴利税挂钩。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国有企业领导人开始实行年薪制。202_年,财政部、科技部制定了《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2_年,国资委和财政部颁布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表明国有企业股权激励机制开始实施。202_年12月,宝钢股份率先推出股权激励计划。随着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完成,股权激励面临的政策法律环境逐渐规范和完善,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考核方式和方法。202_年8月,国务院国资委正式公布了166户中央企业202_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中央企业的关键绩效指标体系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陈清泰、吴敬琏、谢伏瞻:《国企改革攻坚15题》,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

〔2〕张卓元:“30年国有企业改革的回顾与展望”,《企业文明》202_年第1期。

〔3〕秦永法:“中央企业董事会试点及其进展”,《国有资产管理》202_年第3期。

〔4〕章迪诚:《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编年史》,中国工人出版社,202_。

来源:国研视点

第二篇:我国税收制度改革三十年回顾与展望

我国税收制度改革三十年回顾与展望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税制改革进程可划分为三个阶段:有计划商品经济时期的税制改革(1978~1993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的税制改革(1994~202_年)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时期的税制改革(202_年至今)。本文对三个阶段税制改革进行回顾后认为: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税制改革有五大成功经验:税制改革必须有理论突破为先导、税制改革中必须考虑财政可承受能力、税制改革要走渐进式道路、税制改革要与国企改革协调推进、税制改革中要强化税收的调控功能。结合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变化和国际税制改革潮流,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制度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税收制度;经验回顾;展望

中图分类号:F81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2_)10―0053―04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税收制度先后经历几次大的调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调控要求的复合税制体系。本文在对三十年税制改革历程回顾的基础上,总结三十年税制改革的理论突破和实践创新,评价改革得失,探讨新时期的税制改革方向和完善思路。

一、三十年税制改革历程回顾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税制改革进程可划分为有计划商品经济时期的税制改革(1978~1993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的税制改革(1994~202_年)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时期的税制改革(202_年至今)三个阶段。

(一)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的税制改革(1978~1993年)。这一时期的税制改革可分为涉外税制的建立、两步“利改税”方案的实施和1984年工商税制改革。

1.1978年至1982年的涉外税制改革。1978年至1982年是我国税制建设的恢复时期和税制改革的起步时期,从思想上、理论上为税制改革的推进做了大量突破性工作,为税制改革的推进打下理论基础。从1980年9月到1981年12月,为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初期引进外资、开展对外经济合作的需要,五届人大先后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初步形成一套大体适用的涉外税收制度。

2.1983年第一步“利改税”方案。1983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将建国后实行了三十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改革从理论上和实践上突破了国营企业只能向国家缴纳利润、国家不能向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禁区,成为国家与国有企业分配关系的一个历史性转折。

3.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方案实施和工商税制改革。为加快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国务院决定从1984年10月起在全国实施第二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发布关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资源税等一系列行政法规,成为我国改革开放后第一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此后,国务院又陆续发布关于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特别消费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筵席税等税收的法规。1991年,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将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至此,我国工商税制共有37个税种。这些税种按照经济性质和作用大致可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和行为税类、资源税类、特定目的税类、涉外税类、农业税类七大类。总之,这一时期全面改革了工商税制,建立了涉外税制,彻底摒弃“非税论”和“税收无用论”的观点,恢复和开征了一些新税种,使我国税制逐步转化为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复合税制,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日益加强。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的税制改革(1994~202_年)。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后,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的要求,1994年我国启动了建国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刻、力度最强的工商税制改革。

(1)全面改革流转税。以实行规范化的增值税为核心,相应设置消费税、营业税,建立新的流转税课税体系。对外资企业停止征收原工商统一税,实行新的流转税制。

(2)对内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取消原来分别设置的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同时,国营企业不再执行企业承包上缴所得税的包干制。

(3)统一个人所得税。取消原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对个人收入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统一实行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

(4)调整、撤并和开征其他一些税种。调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和工资调节税;开征土地增值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盐税并入资源税,特别消费税并入消费税。改革后的我国税制,税种设置由原来的37个减少为23个,初步实现了税制的简化、规范和高效统一。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时期的税制改革(202_年至今)。1994年的工商税制改革初步确定了市场经济下我国税收制度的基本格局,在此后的十几年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我国又推行以费改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增值税的转型为主要内容的税制改革。

1.稳步推动“费改税”改革,将一些具有税收特征的收费项目转化为税收。202_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自202_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征收车辆购置税,取消了车辆购置附加费。同时,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中央决定从202_年开始在农村开展税费改革,根据“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对农(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进行了调整,明确在五年内逐步取消农业税。202_年3月14日,十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决议在全国范围内彻底取消农业税。

2.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202_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对内外资分立的局面,逐步建立起一个规范、统一、公平、透明的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3.对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的改革。202_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取代了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此外,修改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也于202_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次修改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纳

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范围,同时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提高了税额标准;202_年4月28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对烟叶的收购实行20%的比例税率。截止到202_年底,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税种设置进一步减少为19个,税制更加规范和统一。

二、三十年来税制改革的基本经验

(一)税收制度改革的推进必须有理论突破作为先导。税收作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其征税依据、征税对象、征税标准、税率高低等课税要素的确定,均需要有理论作为支撑。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对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关系认知,形成了国营企业只能上缴利润、不能上缴税收的做法,也就形成了“税收无用论”的理论观点。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对国家和国营(有)企业关系认知的进一步深化,推动了税制改革的理论突破。社会主义国家具有社会经济管理者和国有资产出资者的两种身份和两种权力,从而才有了20世纪80年代初的两步“利改税”方案的实施,确定以所得税形式处理国家与国营(有)企业的分配关系,使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步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并且统一了税法,扩大了企业的自主权,为多种经济主体的发展和财政体制改革的推进创造了条件。

(二)税收制度改革中必须考虑到财政承受能力。在以“放权让利”为主要特征的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税制改革必须考虑到财政可承受能力,税制改革不能带来财政收入的大幅度减少。对一个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发展中大国而言,加强财政宏观调控能力的重要原因还在于改革过程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改革是一个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在改革尚未创造出新增利益之前,改革的成本只能由财政来负担。另外,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不确定性,也是需要加强财政宏观调控的重要原因。无论从改革,还是从发展、稳定的角度看,税制改革不能弱化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

(三)税收制度改革必须走渐进式道路。在改革开放初期,为吸引外资,我国对外资企业实行了优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和税前扣除标准,这对引进外商直接投资,学习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进入21世纪后,随着市场经济和国内投资环境的逐步完善,为使内、外资企业处于公平竞争的同一起跑线上,推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成为必然。同时,为减少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对吸引外资的负面影响,在税制改革过程中也坚持了渐进式改革原则,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给予五年的缓冲期。

(四)税收制度改革与国有企业改革、财政体制改革协调推进。税制改革必须以政府和国有企业关系的变革为前提,政府和国有企业关系定位的变化将直接影响到税收在处理政府与国有企业分配关系时的形式。同时,税制改革也是财政体制改革的基础,正是1994年税制改革初步构建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复合税制体系后,才有了1994年财政体制改革中央与地方政府税种收入的规范化划分。

(五)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充分发挥税收调控经济的杠杆作用。市场经济要求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减少政府指令性计划对经济的干预,这就要求强化税收调控经济的杠杆作用。通过优惠税率、税收减免、税前扣除等税收优惠来贯彻政府的调控意图,根据客观经济形势变化和国际税制改革的潮流,适时调整我国的税种结构,开征新的税种或取消不合时宜的税种,优化税制结构,强化税收对经济运行的间接调控功能。

三、税收制度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的法治化程度仍需进一步提高。为防止政府公权对私人产权的肆意侵犯,民主国家一般均确立了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即“有税必须立法,未经立法不得征税”的原则,并且这一原则大都写入了宪法。而我国宪法中关于税收的条款仅为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找不到关于纳税人权利的相关规定。从理论上讲,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要求税收要素和税收程序法的基本方面,均由立法机关立法,税收征管程序中的具体问题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法规来规范。从我国目前各税种的法律层次来看,大多数是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立法层次较低。

(二)税收调控经济的功能还比较弱。我国现行税制体系格局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确立起来的,随着国际经济环境变化和国内经济发展,经济运行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而税收在发挥引导产业结构调整、解决收入分配、促进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调控经济过热或过冷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陷。目前的主体税种增值税仍为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资本密集型企业的发展,税收在引导企业技术升级、提升经济增长质量方面仍有缺陷。

四、完善我国税收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税制改革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就必须贯彻“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的原则,建立有利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税收制度,构建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协调发展及有利于收入分配的公平,有利于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使用,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税收制度。

(二)税制改革与法治化建设相适应。党的十七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和立足点,要求有健全的税法体系: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并接受行政司法机关和社会监督,纳税人能够依法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税法面前人人平等。因此,税制改革必须坚持法治化原则,纳税人、税收行政机关都要服从于法,法外无税。推进税法体系建设,积极参与税制改革、税收立法调研,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三)逐步推进主体税种和地方税体系建设的改革。继续推进增值税转型,力争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在转型的同时,要推进增值税的“扩容”,即把有条件实施增值税的营业税税目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稳步推进营业税改革,适度调整部分营业税税目的税率和计税依据,消除重复征税的问题。全面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和办法。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全面总结开展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工作经验,继续研究完善物业税改革方案及其配套措施。以开征物业税等为契机,研究构建持续稳定增长的地方税体系,以使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力事权相一56一统一,进一步完善分税制,更好地配合并促进公共财政体制建设,为社会提供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

(四)强化税收调控功能,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制体系。第一,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促进自主创新、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的税收制度体系。一方面完善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促进自主知识产权研发应用的税收政策,另一方面加大对高科技产业、涉农产业、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产业的税收支持力度,建立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鼓励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和促进公共文化事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第二,建立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税收制度体系。继续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推进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同时继续完善消费税制度,加大对高消费行为的税收调节力度;针对收入存量,则要完善财产税制,加大对个人存量财富的调节力度。积极鼓励慈善捐赠事业的发展,通过加强对“第三次分配”的税收引导促进收入的公平分配。第三,建立促进资源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税收制度体系。在所得税、流转税的改革方面,进一步突出对环境保护、能源节约、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政策引导,形成全方位、多环节促进资源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税制体系。第四,建立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税收制度体系。在继续完善促进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和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税收政策及继续深入推进区域性优惠政策向产业性优惠政策转移的同时,针对不同的主体功能区,完善相应的区域性税收政策。区域协调发展还要求我们完善增值税、所得税等一些主要税种的收入归属机制,妥善处理区域间税收分配关系,保障区域间合理的财政利益。

(责任编辑:闫春英)

第三篇: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回顾

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回顾

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部分,主要是指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年龄退出劳动岗位后,给以一定的物质保障,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制度。它的基本要求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自动发生作用。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以社会保险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养老保险制度一般分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我国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从无到有,从计划经济模式转变到市场经济模式,从“摸着石头过河”到一步步推进,再向纵深发展,经历了一系列艰辛的过程。在改革开放30年之际,我们有必要对此做一个简单的回顾,以达到检验成果、总结经验、认识不足的目的。

一、新中国成立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城镇企业职工的退休办法是按照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由1952年10月颁布的《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关于颁发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所下达的办法进行的。当时的职工,大多是解放后招收的,全国只有企业职工800万名。1952年全国退休人员仅有2万名,平均400名职工才相应有一个退休者,因此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制的劳动保险模式,并且是具有全国范围内的跨企业统筹养老保险的形式。

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分别规定了男女职工的退休年龄、退休工资的领取等问题。根据这一办法,50年代退休人员基本上领取的退休金大多相当于工资的50%左右。这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养老金与工资之间的比例相仿。这一基本制度一直延续到1966年“文革”开始之前。

“文革”开始不久,财政部在有关文件中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工会经费和劳动保险金,企业的退休职工、长期病号和其他劳保开支,改在企业营业外列支。”这样,已经开始社会化的劳动保险又走上了企业包办的回头路,社会保险倒退为企业保险和单位保险。

二、“文革”结束后养老退休制度的演变

“文革”后,国务院于1978年5月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根据新办法的规定,不仅退休年龄明显放宽,领取养老金的标准比50年代的规定也提高了,这实际上使养老金与工资的替代率大幅度提高,并成为养老金负担逐年加大的重要原因。另外,该办法存在着明显的鼓励早退休的倾向,以便使大批反城待业青年尽早进入工作岗位。这样,退休人员从1978年到1985年增加了4倍,养老金费用从占城市职工工资的2.8%上升到10.6%。1978年5月至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干部退休、新中国诞生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退休制度的规定,又使全国养老金替代率大幅度提高。在此影响下,一些有特殊贡献的老专家、学者、医生和教师也都提高了养老金与工资的替代率,这部分人的退休费与解放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费悬殊,为了缩小这种差距,国家又对后者给以补贴。这样我国养老金高替代率的局面就形成了。

三、80年代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80年代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从退休基金统筹开始。1983年,全国退休职工达1300万人,其中全民单位的1015万人,相当于在职职工的11.2%,比1978年的314万增加了近1000万人。退休费用87亿元,其中全民单位的74亿元,相当于工资总额的9.3%,比1978年的17亿元增加了70亿元。如何筹集和使用好这笔巨额费用,靠企业保险的模式难以完成,实行改革势在必行。

1984年中央在广东东莞、江门等地首先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劳动人事部于1985年1月发出了《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做好统筹退休基金与退休职工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这个意见规定了统筹的范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统筹的项目包括所有用于支付退休职工的各项费用、退休基金的提取,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项 列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也可采取编造预算办法,从财政统一拨专款。退休基金的管理,存入银行,利息转入退休基金,不征税费。同时建立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隶属劳动部门,管理费由退休基金提取。这个《意见》基本上奠定了养老金统筹的政策框架。1986年国务院又颁布了77号文件,建立了市一级的国有企业养老金统筹机制。企业保留实际发放养老金的职能,通过对参加统筹的企业统一规定一定的缴纳率建立统筹基金,实行差额上缴或下拨,基本上为企业公平竞争建立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在80年代,与养老退休金社会统筹改革相提并论的还有一项重大的改革,这就是建立了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制度。1986年国务院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项规定,决定国营企业所招工人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彻底打破“大锅饭”和“铁饭碗”。规定中明确了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保险办法,企业按照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左右,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不超过本人工资3%缴纳退休养老保险基金。这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突破,打破了养老费用由企业全部包揽的旧模式,开创了个人缴纳部分养老金加以储存的新模式。到1991年底,有近1600万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了养老退休保险,并积累了近70亿养老保险基金。少数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开始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这对巩固和发展合同用工制度起了积极作用。

四、90年代初期养老保险制度的第一次改革

80年代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更大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由于退休人数的激增,养老金替代率的上升,使养老负担日益沉重,90年代初期养老保险面临的形势与体制的弊端集中体现出来。据联合国预测,中国人的平均年龄到202_年将达到45岁,这是一个很高的数字。中国靠独生子女政策控制了人口增长,人口年龄结构的发展趋势已越来越像发达工业国,只不过,德国和美国在步入老龄化社会时已达到了比中国高得多的生活水平。联合国的一份报告强调说,从没有一个国家尚处在中国这样的发展阶段便开始老龄化,这将给中国的养老制度带来巨大挑战。德意志银行估算,若中国不改变退休年龄,则202_年,每100名劳动者就要供养79名退休者。另外,现行养老制度覆盖面小,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我国的养老退休制度仅限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营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的职工,3/4左右的老人没有实现养老退休,不利于社会的安定。不同单位之间,养老待遇差别狠大,许多人为了保持固定的养老退休待遇不愿流向更能发挥作用的岗位,浪费了人力资源。还有一个棘手的问题就是养老基金筹措渠道单一,给付制度有待完善。现行退休费的筹措渠道比较单一,从本质上来说基本由国家负担,长此以往,肯定难以承担。在给付制度上也不够完善。养老保险金的发放、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大部分地区还以企业为主,社区功能发挥不够。最后不容忽视的一点是独生子女政策动摇了大家庭养老的传统,将来一个孩子要赡养父母2人和祖父母4人,养老负担非常沉重。

针对这些问题,国家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有两件大事对改革起了很大的作用,一是国发1991年33号文件;二是国务院总体研究小组组织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研究。

1991年6月26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即国发1991年33号文件。这个决定全面总结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经验,为90年代的改革指明了方向。其要点如下:确定了我国要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及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基金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承担。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提取,个人缴纳标准从3%标准工资起步,设立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积累基金的一部分购买国家债券,基金由劳动部门管理,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记入个人帐户。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个人自愿选择经办机构。本决定适用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执行。33号文件在许多方面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行了开拓性的突破,构筑了改革的宏观框架。

第二件大事是国务院于1991年9月3日成立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协调小组,开展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研究工作。其中第五课题小组全面研究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框架,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建立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思路。这项研究的成果对整个90年代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撑和政策性的建议。

五、90年代中期养老保险制度的第二次改革

1991年33号文件发布之后,劳动部大力推广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同时对退休人员的退休费不断进行补贴,大力推进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体系,总体趋势是好的,但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这项改革在激发企业上缴养老统筹金的动力和监督机制上的欠缺显露出来。1994年,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组织了大型调研活动,按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研究和制订社会保险体系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调研重点是城镇职工养老、失业保险制度改革以及破产企业职工保障和再就业问题。

调研组通过到上海、烟台等地重点调研,又搜集了全国有代表性地区的实践经验,对国际上一些国家养老制度进行对比研究,并对改革方案中的有关数据进行了测算,9月8日向中央领导做了汇报。朱总理指出,必须注意三个问题:(1)保险水平不能太高;(2)不能吃“大锅饭”,个人交费不能进社会统筹,应该记入个人帐户,社会统筹的一部分也应拨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应占主要比重,这样有利于个人缴费,有利于职工督促企业缴费;(3)社会统筹的比例不要过高。朱总理同时还指出,要成立社会保障的统一机构,现在就应研究和探讨这个问题。10月25日,国务院第45次总理办公会议原则上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改革方案。1994年12月由国务院主持召开了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会议。1995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6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最大的突破是把“基本养老费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写进了文件,不仅如此,而且对已经进行行业统筹的11个行业也要求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改革。文件还明确了应当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与当地职工上一平均工资增长率一定比例进行调整,而不是与物价或其他指标挂钩。文件指出,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自主选择经办机构。这一点为今后的改革指出了一个方向,在逐步降低养老金替代率的情况下,企业建立补充养老金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应当的。此外,文件还明确了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程度以及政事分开、加强监督等重要问题。

当然,改革是渐进式的,任何文件都有局限,6号文件因为提供了两个基金使用办法,在以后的实践中,各个地区的方案变得五花八门,并没有完全达到当初以统一模式为目标的初衷。而且,文件虽然对于养老金的保值增值提出了要求,但是并没有找到能保值增值的办法。这些问题都有待于进行进一步的改革。

六、90年代后期养老保险制度的第三次改革 养老制度改革进入90年代后期,目标主要是由全国散乱的养老保险模式走向一体化,统一养老保险办法。

根据国家劳动部公布的资料,截止1996年6月,全国已有61.7万户各类企业的8738.2万职工和2241.2万离退休人员参加了地方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占城镇企业职工的76.9%和离退休人员的94.7%。此外,还有铁道部、邮电部、水利部、中国建设工程总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煤炭部、中国有色金属总公司、交通部、民航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等11个行业统筹的职工人数已达1400.1万人,其中离退休人数为359.38万人,总覆盖面约1.23亿人。据国家财政部统计,1995年全国共收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943亿元,支出830亿元,历年滚存节余约441亿元。

由此可以看出,养老保险制度经过近20年的改革历程,已由企业保险走向社会保险。但最大的弊端是统筹主体太散,多数地区以县市为统筹级别,加上十几个行业各自统筹,再由于个人帐户和企业缴费的比例五花八门,造成了全国养老保险模式空前的散乱。由于全国各地、各行业的标准各

一、自成体系,阻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因为统筹层次过底,导致互相攀比待遇水平,有的地区替代率甚至高达110%,企业上缴统筹金负担沉重,造成收缴率下降,同时无法进行企业补充保险。全国现在虽然滚存节余440多亿元,但分散在7000个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内,形不成资本优势,很难抵御资金的贬值。养老保险分别由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商业保险公司和几十家行业管理,造成政出多门,企业面对不同的管理部门,造成运营成本上升,工作效率下降。

在这种情况下,从1996年开始,由劳动部和国家体改委牵头,国务院7部委组成统一养老金保险制度联合调研组,经过几个月的调研,于8月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统一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汇报提纲》,提出了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方案框架,并得到国务院的原则同意。

统一养老保险制度方案的要点是,按职工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其中个人缴费8%,目前先从3%交起,今后每两年提高1%,企业缴费划入3%,现在先从8%划起,以后逐年降低。从未来看,个人缴费比例逐步上升,企业缴费逐步下降,体现以企业包揽的计划经济模式向个人承担和企业负担相结合的市场经济模式推进。

提纲还建议,养老金的支付分为两部分:(1)基础养老金。标准不超过当地平均工资的25%,可以依据缴费年限的长短划分若干档次,支付金额与缴费年限成正比;(2)个人帐户养老金。月发放标准为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现在各地所实行的办法在今明两年内要向统一方案过渡,1998年低完成过渡,最后从根本上改变全国养老保险制度散乱的现象。

根据以上方案,1997年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确定了我国城镇职工养老金制度从过去现收现付的企业养老制度向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转变。

七、新世纪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综述

(一)继续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2_年12月,国家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养老金问题再次引起社会关注。如果从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对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制度进行改革算起,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经进行了20多年时间。在这20年里,中国初步建立起一个拥有1.7亿参保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为多数城镇企业职工建立了退休后基本满足生活需求的来源渠道。但是,这个体系显然还不够完善。该决定的出台,是在1997年的改革方案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与深化,提出了10个方面的改革意见,应该说是“十一五”规划在社会保障领域中的一个体现。

该决定首先对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发放力度、范围、计发方法等方面提出了改进办法,在扩大基本养老保障的覆盖范围、做实个人账户、建立基础养老金的激励机制、让养老金与物价变动挂钩等方面提出了实质性的举措。目标是在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到来时,完善和建立养老保险长效机制。

此决定的另一个亮点是扩大了养老保障的覆盖面。当前参加养老保险体系的劳动者只相当于劳动力人口的四分之一。其中,除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外,大部分是城镇国有或集体企业职工,在1.2亿个体工商户等灵活就业人员中参保人数只有1200万人,绝大多数没有参加养老保险。此次扩大覆盖面重点就明确指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重申了与之配套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

(二)进行缴费制度改革探索。202_年10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官员向媒体指出,从202_年起,个人养老帐户的规模将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今后养老保险帐户中的个人帐户将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帐户,但职工的利益并不会因此减少。企业职工的养老待遇并不由单一帐户资金解决,职工养老保险帐户的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包括基础资金、帐户资金以及过渡资金等,这项改革措施绝不会以牺牲职工待遇为代价,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标准不会降低。虽然对于企业职工养老制度变革这一重大事项,还有待国务院和各相关部门召开会议,目前还未定论,但此项变革仍不失是一次有益的尝试。

(三)更加重视养老资金的储备。2000年以来,我国建立了社会保障基金。到202_年11月底,社保基金资产规模已经达到1900多亿元。这个数字看上去不算小,但是与我国养老缺口相比,差距还十分巨大。1900多亿元的基金储备规模实际上只有人均100多元,只能满足不到半年的养老金发放需要。社保基金理事会有关责任人称,社保基金理想的规模至少应当在1万亿元左右,只有这样才能为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提供较为坚实的资金基础,关键就是做大做强社保基金储备。对此,财政部表示,“十一五”期间国家将把公共财政更多投入到社会保障中,通过收入分配的调节促进社会公平。同时还强调了政府在养老保险中承担的责任,除了发挥加强征缴的主渠道作用外,中央和地方还将积极投入资金支持养老保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也表示,目前社保基金作为一项战略储备,在短期内不会动用,做大这个储备与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是紧密相关的,这将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渡的稳定资源。

(四)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改革提上日程。202_年3月“两会”召开前夕,一份意义重大的改革方案,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获国务院原则通过。据此,山西、上海、广东、重庆等五省市将启动有关试点。

改革开放初期,企业职工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金水平曾经在同一个起跑线上,但到目前为止,两类单位的退休制度已形成巨大差异。企业在上世纪90年代建立的社会统筹帐户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框架下,职工的养老金替代率目前大约是60%左右。事业单位中大部分由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单位仍按原来的养老制度运行,退休金由国家统包,列入财政预算,实行现收现付,未来退休金以其工作年限和本人工资额为主要依据。根据目前规定,退休金替代率高达90%。从各地情况看,事业单位工资连续上涨,退休人数不断增加。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资料显示,十几年前,全国机关退休费总额为59.5亿元,目前已超过千亿元,猛增了20倍,导致财政和用人单位负担成倍增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退休制度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

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进程相比,事业单位这项改革晚了10多年,但改革思路非常明确。设定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其筹资模式、计发办法等都与目前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一致,并可衔接。这次改革的重点,在于建立新的机制。主要内容包括:养老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退休待遇与缴费相连系;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其核心内容就是要使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框架相互衔接。在统筹模式上,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仍将采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统帐结合”的思路,制度适用范围涵盖事业单位的各类人员。

方案公布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各试点省市,将就各地如何分别制定实施细则作进一步讨论和测算。国务院常委会指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 强,必须先行试点,积累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可以预见,此轮改革的“过渡期”必将十分漫长,但毕竟迈出了可喜的一步,结果如何,我们将拭目以待。

回顾过去,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受过挫折、走过弯路,但也取得了不俗的成绩,现在正朝着越来越科学的方向发展。展望未来,我们相信,在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的背景下,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在中央的英明决策下,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一定会不断改革,日益完善,最终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愿全国人民都能颐养天年。

第四篇:对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对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的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然而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国有企业在由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诸多深层次的问题日益暴露,发展受到严重阻滞。国有企业的改革似乎走入了更大的困境之中。针对这诸多的问题和矛盾,人们提出了许多改革的理论依据和具体办法,对国有企业改革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国企现状

我国国有企业经营性总资产不足3万亿元,在大到航空航天,小至五金修理店等近30万国有企业中,企业均资产不足1000万元。如此众多的国有企业相当大一部分管理手段落后,技术装备落后,运行机制僵化,质量较差,难以形成大规模和市场覆盖率,这是我国国有企业资产结构不合理的第一个问题。区域性产业结构趋同化严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浪费惊人,效益低下。全国彩电、电冰箱等生产力闲置达30%~50%以上,仍有25个省市把发展电子作为支柱产业。我国2600多家汽车企业的总资产规模不足国外前16家汽车企业的平均资产规模的十九分之一,没有一家达到当代技术要求的最小经济规模,80%以上的企业年产量不足1万辆,亦有20多个个省市把发展汽车作为支柱产业。因重复建设,造成无数生产设备闲置。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分析,1997年中国500家大型国有企业的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和总利润还不及美国同样500家大企业的前3家之和。由于企业规模和实力与国外企业存在巨大差距,我国企业普遍存在生产成本高、经济效益低的问题。有人说,国有企业三分天下,三分之一明亏,三分之一暗亏,仅有三分之一基本赢利。有资料显示,在统计的7.24万个国有独立核算的企业中,亏损2.83万个,比例是39%,效益低下或暗亏的是2.14万个,比例是29.5%。这是我国国有企业资产质量不高,结构缺陷的第二个问题。由于我国国有企业资金不足,负担过重,技术研究开发的投入长期不足,许多企业只求应付眼前的生产而没有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能力。例如,中国纺织工业,由于企业技术装备水平低,设备老化,产品质量不高,结构单一,难以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几乎全行业亏损,最终不得不压锭限产,关停并转,以提高全行业的竞争能力。近几年来我国飞速发展的电子信息产业,90%以上市场却被国外产品所占有。我们的企业只能被市场所淘汰。我国国有企业如果不进行战略的而非战术的、整体的而非局部的、市场的而非行政的、深层的而非表面的资产结构优化和重组,从根本上解决国有资产特别是经营性资产规模小、战线过长、结构扭曲、重复建设、重大技术改造资金后续乏力的及大而全、小而全等问题,只会使国有经济进一步萎缩,使国有企业市场更小,失业队伍变大,使各项改革措施和经济发展难以达到既定目标,从而动摇国民经济基础。因此,加快国企产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措施

产权制度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环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就是把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推动国有资产的产权以资本运作的形式,实现产权的流动和重组。加快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产权制度改革,是增强企业活力,推动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主体的重要途径,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工作;产权的流动性重组,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是建立合理的法人治理机构,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保障;产权的高效配置,是增强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必然选择,是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确保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主导地位的重要改革措施。为此,加快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已成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核心性的紧迫任务。

产权制度改革要立足于解决国有企业的深层次矛盾。产权制度改革要围绕解决国有企业“两个不足、两个不合理、一个不分”的深层次矛盾推进。第一,要着力解决国有企业自有资本金不足的问题,这是构筑现代企业制度资本结构的一个重要基础;第二,要着力解决国有企业直接融资不足的问题,这是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一个根本出路;第三,要着力解决国有企业冗员多、效率低、工艺技术落后的内部结构不合理状况,这是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的一项重要途径;第四,要着力解决国有企业长期存在的重复建设、产业趋同化、外部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这是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的一项战略举措;第五,要着力解决企业办社会负担重、政企不分的问题,这是推动企业成为市场主体、真正走向市场的必由之路。国有企业长期存在的以上五大矛盾和问题,相互交织在一起,多年来,各级政府虽然采取多项措施,却往往不能“标本兼治”。说到底,就是没有触及产权制度改革,或者是产权制度改革没有围绕解决这五大矛盾去推进。国有企业深层次矛盾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决定了产权制度改革不能急功近利,更不能毕其功于一役,期望出现“芝麻开门”的奇迹。

当前,产权制度改革应坚持市场配置为主的原则。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实质意义上是国有资本的重新配置,在市场经济日臻完善的新形势下,对国有资本的“进与退”和“有所为、有所不为”,政府在定政策,企业在定方案中应该充分考虑市场规律、市场机制和市场取向。国有资本在一个企业是否“全部转让”或“部分转让”,关键要尊重市场的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的行业和企业,不“退”不足以解决国企深层次矛盾的企业要抓紧推进资本退出的产权制度改革。反之,对市场中的强势企业,无论其是否是竞争性行业,则要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吸引外部法人参股或股票上市等形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也可通过资产置换、投资入股等方式,进一步扩大国有资本的影响力、控制力和带动力。可见,从实际出发,“具体地解决具体问题”应作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指导思想。既要防止“按兵不动”,又要防止行政干预的“一刀切”、“大撤军”式的出售和转让。坚持依法推进的原则。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涉及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国有净资产的重新配置。为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国务院成立了特设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专司国资管理职能,与此同时《国有资产法》正抓紧起草。当前,在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尚未健全的形势下,产权制度改革涉及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变更,应依法办理显得尤为重要,一是要严格按照《公司法》设置股权;二是对产权变更的资产要严格按照“资产评估条例”等现行法规进行评估。三是制止行政性“宽松政策”对国有资产折价“配送”的不规范做法。要发挥各级人大的宏观监督职能,发挥企业监事会、职代会的依法监督和民主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坚持合理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原则。产权制度改革是国有经济实施战略性调整的一个重要切入点。面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围绕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要做到“四个突破”,推动“四大重组”:一是突破不同所有制之间资本整合的壁垒,推动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重组;二是突破产业内部整合的旧模式,推动国有资本向高效产业的流动重组;三是突破区域内的封闭整合,推动国有资本跨区域的优化重组;四是突破国内集团资本的互补性整合,推动国有资本与跨国集团合资重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意义

(1)国有企业占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比例,社会的全面发展就必然依赖于国有全业的效益大幅提升,国有企业效率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建国以后对官僚资本的改造,民族资本的接受是国有企业形成的基础,20世纪50年代开始建立起来有计划的、大规模的现代化体系建设以及对民营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公有化改造,形成了国有企业在国家经济中占绝对控制地位的局面。我国国有企业的数量和投资比例大,资产的历史沿革和生成中使得国有企业曾经达到是社会资本控制和管理的唯一形式,从而形成了资本的构成单一,经营活力僵化,严重制约了整个国民经济的效益,妨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影响到综合国力的迅速增强。因此,国有企业的改革必然涉及到广大主人的利益、生存、家庭以及社会稳定的大事情。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通过多种改制形式使得国有企业资本日益明确化和集中化,也是企业效益增长的加速化,同时对国有企业的职工身份的置换,人员的下岗分流必然存在着职工出路的妥善安置和国有企业职工主体意识观念转变的问题。

(2)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思考、举措安排,一直是中央到地方极为关心的,适时出台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采取措施推进国企产权制度改革是时代发展的需要。说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意义首先应当明确改革的方向,“当前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措施的方向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改革其经营制度,选取合适的经营方式,转换企业内部经营机制,并深化其他配套改革,尽可能地增强企业的活力,提高经营效益;二是控制国家投资的总体规模、方向和重点,适当减少国家投资和国有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比重。”对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一直在以不同方式进行,从初期不触及产权的国企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尝试,承包制的实行,到通过产权改造的国有控股公司的组建,管理层收购等等,不断进行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尝试就是为未来的发展提供可以借鉴的经验。

(3)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是国有企业迎接来自国内外市场竞争压力的必然要求。有目共睹:宏观经济体制的改革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形式的发展如雨后春笋一样蓬勃发展,已经成为了一种社会主义市场中重要的经济形态;放眼国际大环境世界各国的各大跨国公司、财团进入纷纷抢摊中国市场进入了我们的视线,成为市场中的竞争伙伴。国内和国际的双重压力要求国有企业必须要适应市场环境,学会并增长参与竞争的能力,要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改革是正确的选择。结语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是一个大题目,其涵盖的内容应该讲是相当丰富的。现实条件下的国有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不可动摇就是要建立和谐社会;国有企业产权的改革是完成和谐社会经济基础的重要条件。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的作用,决定着对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从理论研究到具体的实务操作过程上必须以审慎的态度对待,改革的过程中应当吸收一切包括和我们意识形态具有异质因素——“三权分离”政治体制下的国家——主要是指西方发达国家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经验,总结好我们自己以往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方面的得与失,锐意进取,大胆进行尝试,只有这样才可能保障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不断深入进行下去,也只有通过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才可以使社会发展的基础有根本性的变化,国有企业效益得以提高进而国家的经济实力得以强大,最终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既全体人民可以从国有企业改革中分享到实惠。

参考文献

[1]漆多俊.国有企业股份公司改组法制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2_.

[2]刘洋.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2_.

[3]刘伟,李风圣.产权范畴的理论分歧及其对我国改革的特殊意义[J].经济研究,1997,(1)

第五篇: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完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是我国当前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是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是企业产权制度。本文首先分析了产权及产权制度的涵义,在此基础上,探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关键字:国有企业

产权制度

改革

一、研究背景

企业产权制度是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赖以存在的基础,没有良好的产权制度,企业就不可能充满活力和快速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产权结构变迁的主线是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变化,其改革的过程经历了放权让利、利改税、承包制、股份制等几个阶段,其核心的制度安排就是对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不断进行调整。从80年代的放权让利,到90年代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大进展,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制框架初步形成,大中型国有企业在集团化改组和劣势企业退出方面迈出了较大步子,国有企业的总体实力和主导作用有所增强。通过股份制改革,国有企业实行产权结构创新,由原来单一的产权结构向多元产权结构过渡,有利于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便于国有企业转换机制、改善管理。通过一系列的改革,国有企业整体素质明显提高,效益大幅增加。

但应该看到这些改革仅局限于经济性层面的放权让利,并未从根本上打破传统的政企不分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没有真正形成产权清晰、结构多元、自由流动的产权制度。国有企业改革的任务还很艰巨,特别是建立符合市场竞争条件的产权制度这一核心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由于己改制国有大中型企业相当一部分没有实质性地触动产权,未从根本上改变国有机制,不仅影响了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也严重影响了国有企业的产权流动,限制了企业间的出售、并购、增资扩股等产权交易的进行,制约了企业的发展。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近30年,从扩权让利到承包制再到股份制,改革取得了重大的进展。但是,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依然有问题需要解决。因此,进一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对壮大国有企业的生产规模、提高运营效率,至关重要。

二、产权理论的内涵

产权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而出现的经济范畴。《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认为,“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中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国内外学者对产权从不同角度有多种定义和解释。一般认为,产权主要是指财产权或财产权利,是以财产所有权为主体的一系列财产权利的总和,包括所有权极其衍生的占有权、使用、经营权、让渡权等权利。现代意义上的财产,既包括土地、房屋、设备及存款、现金等不动产和动产,也包括股票、债券等证券资产,还包括由专利、商标、名誉、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因此,现代意义的产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对各类财产的所有权及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权利,包括物权(对物的所有权及相关权利)、债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股权(对股份、股票等财产的所有权及相关权利)和知识产权及其他无形财产权等。

产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是独立性,产权主体拥有自主运用产权的权利;二是排他性,产权受到法律保护不可侵犯;三是流动性,产权主体可以通过产权流动、重组,谋取产权收益最大化;四是可分性,产权所包含的一组权利可分割组合使用。近代股份制产生以后,就形成了财产所有权与财产实际占有、使用权相分离的状况,并衍生出“法人财产权”,即非财产所有者由于实际上经营属于财产所有者的财产而对其享有的占有、使用及在一定限度内依法享有的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因此,在现代产权的基本内涵中,不仅包括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实际上还包括企业“法人财产权”。

产权制度是关于产权界定、运行、保护等的一系列体制安排和法律规定的总称。而现代产权制度则是与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产权制度。其主要特征,一是归属清晰,各类财产所有权的具体所有者为法律规定所清晰界定; 二是权责明确,产权具体实现过程中各相关主体权利到位,责任落实;三是保护 严格,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完备,各种经济类型、各种形式的产权一律受到法律 的严格保护,四是流转顺畅,各类产权可以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自由流动,以实现 产权的最大收益。所有制是生产资料等归个人、阶级、集团或社会所有的制度。所有制关系决定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马克思说,私有制不是一种简单的关系,而是资产阶级生产关系的总和。

三、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变革存在的问题:

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初步改革大多是绕开产权来进行,导致产权虚化的问题普遍存在,因而也就不可能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1、产权界定不清。国有产权关系模糊,尽管国家对国有资产拥有的各种权利在法律上已被明确界定,而且权力具有明显的排他性规定。但是国家在国有资产上的各种权利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以及明确界定的产权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从而导致国有企业的低效率和国有资产流失,后者更是国有产权模糊的集中体现。

2、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法律制度基础不完善。

在我国的国企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国务院及其下属各部委,颁布了众多涉及产权制度调整的法规。其中包括《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有企业及其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和《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涉及到了国企改革中的产权交易、公司制度、职工安置、资产重组等各个层面。但是这些法律体系存在一些缺陷:时效性差、覆盖不全、口径不一和权责失衡等问题。首先,国有资产产权主体的法律地位问题,改革后的国有产权归属于全体公民,每个公民都能拥有国企产权的一部分,但作为不可无限分割的产权份额,国家无法找出一个法律主体与产权所有人相对应。产权的主体实则模糊了,没有明确界定。其次,各股权产权管理监督部门的法律界定问题。这集中体现在各职能部门的权责利的分配问题。再次,改制过程中法律颁布的滞后性,我国的国企改革独创性,没有教科书可以参考的改革,同样注定了会留下很多的体制和程序漏洞,有些法律颁布滞后,适应不了发展需要。

3、缺乏完善企业“委托一代理”权责利的均衡配置。“委托一代理”制还没有建立起一个完善的任用体制,从而影响了企业产权改革中管理人才的选聘。在公司治理制度下,股权权重成为衡量出资人在一个企业中控制力大小的关键因素。我国的国家性质和国有企业改革总体布局决定了,关乎国计民生、对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力的企业还是由国有控股的。于是,一些领域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之后保持了原班人马,产权改革却又很难深入关键领域的部门。“一股独大”使得公司董事会由国家资本绝对把持,管理人员的选用时由行政认命或者上级指派的,公司经管人员很难向社会选聘的,完全局限在内部提拔或行政聘用的老方法里。

“委托一代理”制下聘用管理人才的激励机制问题。委托人追求的是自己的财富最大化,而代理人追求自己的工资津贴收入和闲暇时间最大化,这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在没有有效的制度安排下双方可能造成严重的利益冲突。国有公司经营者激励机制的存续与股权结构紧密相连,结构中的缺陷使得我国在积极探索年薪制、经理股票期权试点的情况下,仍然存在国有企业对经营者的激励不足的问题,总体上激励形成的实际效果距离有效激励机制的要求相去甚远。国企经营者的收入水平虽然有了一定的提升,但是相比较发达国家大型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仍然处于较低水平。高水平经营管理者不愿意进入到国有股份制企业中任职。“委托一代理”制下公司监管机制薄弱影响了产权改革的真实效果。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负有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进行监督的职责。但是,缺乏实施细则,使得监事会职能空置,形同虚设。个别国有企业,甚至将监事会作为公司富余人员的安排场所,党政干部和老干部在监事会中占据很大比例。职工主张无人倾听、意见无法上达的现象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改善,企业职工对公司决策更是产生不了影响。

4、国企职工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工人是企业的主人,国家贯彻的是一种主人翁意识。但是在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往往因为相应保护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缺失或者配套制度不完善,导致相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而言处于弱势地位的职工群体成为被侵犯的对象。部分企业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改革成果分享权并未受到应有的尊重,相反,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成本很可能大部分转嫁到他们的头上。国企改革过程中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职工的权益没有得到合法的和应有的保障。

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对策

本文主要从以下4个小的方面说说改革的对策:

1、进一步明确产权主体。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国家和企业的产权划分,维护各种不同形式的国有企业的法人财产权,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政府和企业在职能上要各司其职,政府部门不能凭借行政权力对企业进行干预。当前尤其要解决政府职能转变的问题,具体措施包括:结合政治体制改革,合理划分政府有关机构的职责、权能,禁止越权干预企业;强化市场经济思想教育,改变干部的思想观念,改变“放权不放手”的心态,注重用政策、法律和经济手段对企业进行宏观调控,增强为企业服务的意识。

2、完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法律体系

国家应该专门颁布一部《国有企业产权法》,《产权法》应当就国有资本的所有权主体、所有者权益、运营权限、监督体制和保障措施进行详尽的规定,鉴于目前我国国有资本的管理基本转交国资委负责,对于国资委的权利与职责,在本法律中也应该予以详细的表述。

加强产权管理监督部门的权责利的法律监督及完善,不局限于明确界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而是制定出在具体的发展过程中,具体的问题具体对待,针对不同的问题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体系关于产权改革的完备性。

3、重构国有产权委托代理机制,实现“所有者到位”

将政府化的国有资产管理局从政府部门中独立出来,将现由政府各部门掌握的国有资产管理权真正转向国有资产管理局,使之成为经济化、市场化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该机构主要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权,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和事务。它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角度,对授权的资本运营机构的领导班子和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考核、奖惩、任免提出建议,负责其日常管理和考核,并对资本运营机构派出的产权代表通过备案制度加以确认,以达到管人与管资产紧密结合起来。

而且企业干部人选的范围局限于相关部委的领导人员,企业干部任免权也基本上由上级党组织掌握。要破除旧人事体制的束缚,就要改变国有企业高层的行政体制编制。建立国有企业自身的人事管理制度,参照公司治理结构设定企业领导岗位性质。不依照机关制度进行考核,评级和升级,解决好自身职责和干部身份的不衔接问题。

对于国企的人员任聘面向社会招聘,不局限于行政任命和上级任命,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同时,对国企的经营者设立合理的激励机制,留住人才,激发管理经营者的积极性。

2、树立正确的国企改革观念

对国有企业“有进有退”的新理解。有进有退,不是指原来的国有企业一部分改制而“退”,一部不改而“进”:而是指除极少数需要国有独资外,其他的国有企业都要退出单一国有体制(重要的由国家控股),实现以退为进,退中求进,即在国有股权和比重上退,在国有经济的总体实力和控制力、影响力上进。

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从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调整上抓国企改制。特别是对全国同行业的优势国有大企业,要通过引进跨国公司和民营资本,重组上下游和同行业企业,迅速做大做强。对需要放开搞活和整体退出的国有企业,要通过资本运营机构,统一策划改制重组,统一筹措改制成本。

突破“产权交易和企业重组是市场行为,政府无所作为”的认识误区。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理当按市场规律组织推进其产权交易和重组;并且只有政府才能解决交易重组中的条块分割、债务处理、人员安置、分离办社会职能等诸多难题,才能协调多个部门参与改制的行动、审批权限的行使和各自利益的调整。样。

4、充分保障改制企业职工对改革的参与权

要充分发挥改制企业中职工的各种力量,确保改革中工人阶层的利益不受损害,明确改革中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方向。发扬民主集中制,维护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职工的发言权。职工是企业真正的主人,要做到企业产权改革中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得到体现,要做到在事前、事中和事后都要维护好职工的发言权。在进行改制之前,要充分听取职工对于当前企业的改革意见,不仅要创造意见积极发表的通道,还要在收集意见的基础上,做好部分职工的思想工作,力争做到“全体接受、多数满意”的标准。针对企业改革所采取的改制、破产、兼并等选择,要在尊重组织安排、符合经济规律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大多数职工的意见,听取职工对于企业改制的建议;在改制过程中,对于职工反映的问题,及时向当地企业改制办公室或上级机构反映,并及时的解决。当然,在改制结束之后,面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新型体制,无论是对于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安排,还是对新聘用职工的就业要求,都要听取群众的意见,为人民办事,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参考文献:

[1]魏杰:《现代产权制度辨析》,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2_ 年版 [2]杨瑞龙等:《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中国人民出版社,1999 年版 [3]肖耿:《产权与中国的经济改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年版

1997

我国国有企业制度改革三十年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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