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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法庭发问的规则和方法
编辑:空谷幽兰 识别码:23-1033328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13 00:54:2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公诉人法庭发问的规则和方法

公诉人法庭发问的规则和方法

发布时间:202_-9-30 作者: 关键字:

法庭发问是出庭公诉的重要环节,其结果对全面揭露案件事实真相、奠定控诉基础,从而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具有重要的作用。准确掌握法庭发问的规则和方法是公诉人必备的出庭技能,是顺利推进庭审的前提和保障。根据目前公诉人在法庭发问中的经验和不足,应及时加以总结和完善,从而提高出庭公诉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和树立良好的公诉形象。

一、公诉人发问应当依法、有序、求实、目的明确

(一)依法发问规则

坚持依法发问应注意的要点是:

1、严格遵守庭审规程,服从审判长的主持和指挥,经审判长许可,按顺序发问,绝不能随心所欲,强行夺“问”。

2、发问的用语符合法律规范.杜绝使用不文明语言。

3、严禁使用逼供、引供、诱供和指名道姓问供的错误作法。但并不排除为获得真实案情,公诉人可以通过发问的形式,帮助被告人或其他受询问人回忆与案件有关、一时不复记忆,或记忆模糊的情况,关键在于公诉人所设定的发问用语,不要从揭示帮助性变成诱导性。

(二)目的明确规则

目的明确,是指公诉人的发问,要为查明全部案情服务,亦要突出为实现公诉人法定职责服务。

1、明确每次发问所要解决的问题,即是需弄清证据是客观真实,还是印证证据有无证明力?还是强调证据中对被告人不利的内容?没有明确公诉目的的内容,以及对发问所要解决内容不明确的“问题”,应当尽量不发问.或少发间。

2、对被询问人可能作出的回答要有预测,并准备相应对策,以便围绕发问中心、目的继续发问。对于没有相应把握及恰当对策的内容,应当不发问,或避免多问。

3、加强发问的计划性、策略性。为保证获得所需回答,实现发问目的,必须设计出周密的发问提纲。对所需解决的问题,根据接受提问对象,提问内容,进行有机排列,确定不同对象,不同问题的发问方法;确定选择何种语气、措辞、用语策略。明确先问什么、再问什么;如何把握问题与问题之间的连接、过渡,等等。

4、对于已由控辩双方在庭审调查中查问清楚的问题,或依据其他理由失去意义的问题,不应再重复提问、不提出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不提出与案件证据没有联系的问题、也不要在人们显而易见的问题上过多的提问。

(三)求实性规则

求实性,是指公诉人的发问必须实事求是,无论提出证据或对证据的质证发问,均应以客观、确实证据求证案情事实,以“证”求证。坚持求实性规则,必须做到:

1、无论发问内容,还是方式方法,措辞用语,都应该以本案件已经查明,反映出来的客观真实证据为事实依据,而不能凭空想象,主观臆造,或试图利用发问的机会,去求证毫无客观依据的所谓案情事实。成功的发问只能建立在尊重客观事实基础之上。

2、发问的内容,应紧紧围绕构成案件证据事实的基本要素,如:时间、地点、行为、手段、后果、动机、目的,涉及的人员、证据,形成证据的方法,等等。发问的目的,在于弄清案件事实,对于被询问人似是而非,模棱两可的回答,不应当轻易放过,应通过继续发问,或向其他对象发问,或通过出示其他证据,将其问清楚,问具体。

3、发问求证案件事实,应当遵循认识客观事物的一般规律,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由一般到重点,由部分到全局;由现象到本质;由点到面,由易到难。切忌先入为主,先定性定调.再问具体事实和具体依据。

(四)问答性规则

问答性规则,是指公诉人的发问,必须充分兼顾被询问人的特点,充分调动被问者“答问”的积极性,通过“问”与“答”的形式,审查案件事实证据,揭示案件真相。

1、尊重被询问者人格,同被询问者建立旨在调动回答积极性的语言交往联系,引起被询问者对公诉人的信任。在被询问者不耐烦,或不愿回答情况下,公诉人不能急躁,更不能讽刺挖苦,而应表现出既严肃认真。又文明温和的态度,尽量消除对立情绪。

2、耐心听取被询问者的回答,认真观察被询问者接受询问时的面部表情,体态表现。根据被询问者答问时的言行、举动,随时调整发问策略,保证发问得以顺利进行,避免“问”与“答”发生梗阻。

3、不能对所获得的回答过早地提出分析辩论式的答辩意见。对于被询问者的答非所问,公诉人也应继续运用发问的方式.进一步进行询问,而不宜运用直言表达的方式,予以批驳,尤其是不允许在法庭上与被询问者发生争论。

4、巧妙应答被询问者的要求和反问。在庭审调查中,虽然公诉人处于主导发问地位,但是,在问答过程中,也会出现被询问者向发问人提出要求,或提出反问情况,如应付不当,亦会有碍于发问顺利进行。应付以上情况的方法一般有:

(1)顺水推舟,顺势回答。利用被询问者的要求或反问,将发问内容引向深人。(2)以退为进,转向回答。用含蓄、模糊语言巧妙改变话题.消除发问障碍。

(3)针锋相对,抑制回答。根据已经掌握的证据和发问的需要,正面回答被问者的要求和反问。用直接说明或反驳的方法,阻止被询问者不利于公诉人发问的意图。公诉人在发问中遵循上述规则,才能使公诉人在庭审中符合举证质证的要求,使所提问题有利于搞清案情,搞准主要证据;有利于把握住指控举证的重要事实和证明依据,把握住在辩论阶段会成为控辩双方分歧焦点所在的重要事实和材料;有利于否定不实和虚假的辩护证据,揭露其中存在的相互矛盾;最终有利于向法庭表明检察机关指控证据的确凿、充分、有力性。

二、根据不同对象选择针对性的发问方法

(一)正面发问。公诉人对于案件事实和证据掌握得一清二楚,通过庭审发问,对所能获得的回答有十分把握的,适宜直截了当,不绕弯子地发问。

(二)绕着发问。有些案件,为了使被询问人丧失警觉和事先的设防,或者为了缓解被询问人的对立情绪,由问外围问话入手而不直接问关键性的情节,以便被询问人在不知不觉中谈出真实的情况。绕着发问的策略,在于不要过早地暴露问话的意图,以获得案件的真实情况。有些发问的意图是明显的,暴露与否,无关紧要,让被询问人了解也不会影响查清案情。但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如发问的目的在于揭露被询问人的不实之辞或者伪证,就不宜过早地暴露发问意图。

(三)渐进发问。按照所需了解的案件发生发展和被询问人在了解案情时间上的先后顺序进行发问。在了解具体案件情节时,可采取由远到近,由大到小逐步缩小空间,推移时间的方法发问。如此发问技法的优点在于有利于被询问人回忆。但如此发问,对问题的组织及问题的结构一定要严密,不能有疏漏。问题与问题之间一定要有相互联系,从发问的问题本身内容来讲,后一问题的问语最好是从前一问题的答案中有机产生出来的。

(四)揭露发问。对被询问人的陈述,回答前后矛盾,可在进行揭露的同时提问,要求被询问人进行解释。这样,可促使被询问人进一步回忆,增强陈述内容的可靠性。

(五)反诘发问。借被询问人的回答来进行提问,以进一步证实案情,促使被询问人的回忆。如被询问的证人陈述称看见被告人用石头猛击被害人。这时,公诉人应立即反问被告人所用石头是从身上拿出来的还是随手在地上捡的。

(六)交叉发问。在被询问人陈述中矛盾太多或被询问人故意提供虚假陈述时,公诉人可对需要发问的几个内容交叉地询问,以打乱被询问人的伪证预谋。同时,使被询问人在交叉发问中解释矛盾。另外,也可以通过交叉发问的方法,分散被询问人的注意力,在被询问人麻痹大意时,突然发问,此时.被询发问人有可能不假思索脱口而出如实回答。

(七)或然性发问。即带有疑问的发问。公诉人发出带有两可性问题回答的发问,让被询问人自由决定其回答。如问:“当时被告人穿的衣服是什么颜色?”、“还有哪些人知情?”等。这种发问的内容对被询问人没有任何暗示性的导向作用,取决于被询问人的主客观因素对发问给予回答。

(八)暗示性发问。在辩护人对所提出的问题,期望被询问人作肯定或否定的回答。如问:“你怎么会认识被告人呢?”“被害人会不反抗吗?”前一提问是期待被询问人作否定回答,后一提问是期待被询问人作肯定回答。这种发问方法如把握不当,会具有为法不容的诱导性,会遭致对方当庭提出质疑。

(九)示假性发问。为在法庭上揭露某些预谋作假,或已在庭审作证中提供了虚假证词的证人真相,公诉人在庭审质证发问中,不妨采用此法。即以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为前提,但如果事实上某种事实与发问正好相反,这种发问具有“欺骗性”。如提问:“被告人在作案时穿什么衣服?”事实上,犯罪分子在行凶作案时上身没穿衣服。

(十)委婉性发问。有时在庭审发问中,对所提出的问题并不需要被询问者回答,或为使被询问者较易接受公诉人的讯问,并顺利作答,可采用婉缓的口气提问。如:“你大概不知道将客人遗留在柜台上的钱包占为已有是犯罪行为吧?”

(十一)重复发问。如果被询问人闪烁其词,故意回避公诉人的提问,公诉人有权打断其答话,要求其就公诉人提出的问题作直接、正面回答,重复提出已提出过的问题,迫使被询问人无法回避问题的实质。在如此情况下,被询问人仍然吞吞吐吐,就暴露出其不愿如实答问的意图。反复发问的方法,一般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采用:其一,公诉人认为被询问人明知真相,不愿如实答问,通过就同一问题反复提问,被询问人有时会因难以承受的心理压力,迫使其不得不如实回答。其二,被询问人在答问时,颠三倒四,含糊不清,通过反复提问,帮助其将问题答清楚。其三,因需答问的内容时间久远,记忆不清,一时答不上,通过反复提问,帮助其回忆。当然,重复、反复提出同一问题,提问的方式最好有些变化,而不至于让人感到单调、沉闷。

公诉人在庭审调查中发问的技巧因人因案不同而难以穷尽,但万变不离其宗,发问技法虽然重要,但最终还是离不开事实基础。只有在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经过充分调查研究,熟悉掌握确实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才能在庭审举证质证时,调遣自如,举一反三,左右逢源。

第二篇:公诉人法庭辩论技法浅析

公诉人法庭辩论技法浅析

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后,最显著的变化是庭审方式的改革,新的庭审方式使控、审分离,它将法院庭前实质性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增强了控、辩双方的辩论力度和对抗性。庭审中控、辩双方的对垒,集中体现在法庭辩论上,谁能更有力、有效的运用证据,证实自己的诉讼主张并被法庭采纳,谁就能掌握庭审中的主动权,最大限度的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公诉人代表国家履行控诉职能,是通过出庭公诉的方式来实现的。在出庭公诉中,如果仅仅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那么只能达到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成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目的,但是要想达到好的公诉效果,还需要公诉人施展自己的辩才和智慧,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的表现,直接决定着控诉效果。因此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灵活运用适当的辩论技法,对圆满完成公诉任务显得尤为重要。

所谓法庭辩论技法,是指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所运用的技巧和方法,也称为法庭辩论艺术。出庭公诉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法庭辩论的范围非常广泛,既有程序法上的争议,也有实体法上的分歧。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进入“短兵相接”、“唇枪舌战”的时刻,双方之词“或针锋相对,或避实就虚,或出其不意、攻其不备、或迂回包抄、以退为进。”公诉人能否沉着地前后呼应地发表自己的控诉言词,巧妙地应付辩论中出现的新情况,驳斥对方的辩护观点,实现公诉要求,其辩论技法的运用在此关键时刻,有着不容忽视的重要性。公诉人不讲究辩论战术,不能灵活运用辩论技法,就不是一个优秀的公诉人,无法圆满实现控诉目的,取得好的公诉效果。

在出庭公诉中,法庭辩论可分为集中辩论和分散辩论两个部分,这两个部分不是各自分离,独立存在的,它完整的存在于整个出庭公诉之中,但各部分都有自身的特点和技法,必须将两部分有机的结合起来,支持公诉。

一、集中辩论的特点和技法。

集中辩论是指法庭辩论阶段的辩论,是辩论中的整体,是辩论观点全面的体现,主要是指公诉意见,也即是总结性陈词。它是庭审中的一个独立阶段,是依据法庭调查阶段已查明的事实,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什么罪,其情节轻重以及如何处罚而进行的首席辩论。在这个过程中,通常可以运用如下几种辩论技法:

1、直接论证法。

控辩双方首先要直接提出关于被告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从轻与从重、减轻与免除处罚等一系列关系着被告人权益的观点。控辩双方都要围绕着自己提出的观点,通过集中辩论得到直接的证明,反驳对方提出的己方又不能接受的论题和论点。有证明就有反驳,有反驳就必须证明。所谓名正则言顺,反之名不正则言顺,言不顺则事不成。集中辩论中的证明,是必须使用通过法庭调查并已经证实案件客观事实的真实性的证据来判断公诉人所控诉的论题和论点的真实性和可信性。而集中辩论中的驳斥,是需要经过法庭调查并已经证实案件客观事实的真实性的证据来说明辩护方辩护观点的不能成立性和虚假性。因此直接论证法又称正名驳斥法,它是从辩方辩护所使用的观点入手,运用证实案件客观真实性的证据,从观点的外延和内涵以及其观点的前后逻辑关系,来论证公诉人控诉论点、论题的真实性,揭示辩护论点、论题的虚假性,从而驳倒辩护观点的一种法庭辩论技法,常用于对无罪辩护和对罪名争议的辩护。

2、先发制人法。

先发制人是指公诉人将辩护方的可能提出的和避而不谈的问题,在发表公诉意见的时候进行全面论证,从而产生争取主动的先入为主的效果。运用此技法,则要求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之前通过分析证据材料,找出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之间的细微矛盾并予以解决,通过法庭调查等环节,预测辩护方可能就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运用、案件性质、适用法律以及量刑情节等主要方面的辩护观点。例如:某被告人故意杀人一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告人一直辩称自己只是想把被害人杀伤,没有要把被害人杀死的想法。庭审中,辩护人也想借此机会提出被告人无主观杀害被害人的故意,而将被告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辩护观点。为此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中首先发表如下意见:

1、被告人使用的凶器是带倒钩的长约17厘米的锋利的双刃匕首,对人的生命构成极大的威胁;

2、任何人都知道心脏是人体最为重要的致命的器官,但是被害人全身有三处受伤,第一、第二处伤均在胸部,第三处伤在右腹部;

3、在案发之前,被告人和被害人有较深的矛盾,被告人曾对证人说过:“总有一天,我要杀死他(指被害人)”,其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是很明显的;

4、前两处伤均直接深致心脏动脉和心脏瓣膜,第三处伤深及肝脏,致肝破裂,三处伤均是致命伤,因而,被告人辩称只是想伤害被害人的理由与事实和证据不符。在此案中,虽然辩护人对被告人的行为做了杀人的主观故意不存在,其行为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辩护,但因公诉人对此辩护观点在其发表辩护意见以前已做了客观全面的分析和论证,显然辩护方的辩护观点不能得到认可,故公诉人的公诉意见起到了“先发制人”的作用,合议庭最终确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3、以退为进法。

以退为进法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运用,公诉人先将辩护方的辩护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观点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辩护方的辩护观点为假的辩论方法。假定辩护观点为真,这是退,也是进的前提;从辩护观点引出荒谬的结论,则是进,是退的继续,是退所要达到的目的。此技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采用此技法,可以使辩护方陷入困境,无路可退,难以招架。常用于对无罪、情节轻微、罪名争议和情节显著轻微等辩护。

4、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法。

将“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方法运用于法庭辩论,是指公诉人借用支持辩护意见的依据,来证明自己公诉观点是正确的方法,也就是运用辩方所使用的依据,所说明的道理,使其不能自圆其说。采用此技法的前提是辩护方在其辩护观点或辩论发言中出现自相矛盾的地方,且对于辩方自相矛盾之处的断定,要十分准确,不能把是似而非的论题认定为是自相矛盾。在准确断定的基础上,揭露其自相矛盾要果断、明确。当然,如果公诉人的起诉书中或公诉意见、辩论发言中有自相矛盾之处,辩护方也可使用该方法,而使自己处于被动状态,影响公诉效果。所以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使用该辩论技法,一定要有准确的断定和灵活的运用。

二、分散辩论特点和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相互辩论。”这就是庭审中的分散辩论,它是一种特殊的辩论形式,存在于法庭调查之中,特别是在举证、质证过程中。公诉人举证以后,辩护人往往对公诉人的举证提出异议,此时,公诉人不应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截然分开,而应及时将举证与辩论相结合,将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相结合,有理、有据、有节的阐述公诉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在强调公诉方证据具有可采信性的同时,还可以主动要求辩护人就其观点向法庭出示证据,不能出示证据证明其观点的,法庭则不应予以采信。公诉人在法庭调查过程中,不能仅仅处于被动防守状态,要灵活的将举证和辩论结合起来,以守为攻,争取并占据庭审中的主动权。

分散辩论时要注意两点:第一、分散辩论不属于庭审的一个独立阶段,仍然原于法庭调查阶段。它所要解决的是某一个或某一系列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问题,即通常所说的法庭质证阶段。刑事诉讼法规定,所有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法庭调查阶段对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是法律规定的。所以分散辩论往往只针对对方证据不被己方接受而提出异议或者在提出新的证据的情况下进行,主要运用说明和驳斥两种方法,且只针对某一具体问题进行,而不是全面展开。如果说集中辩论是面,那么分散辩论则是对每一个点的辩论的体现。第二、公诉人代表国家指控犯罪,首先对自己当庭出示的证据做到胸中有数,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如果辩护人对证据提出合理的异议,或提供了新的证据,公诉人应当做到实事求是、冷静对待。根据庭审的实际情况,公诉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以体现公诉人公正无私,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于法律的良好工作作风,切戒强词夺理,失去理智而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公诉。

第三篇:公诉人法庭辩论实务与技巧.

公诉人法庭辩论实务与技巧

目录 前言

第一编 公诉人法庭辩论理论 第一章 辩论概述

一、辩论的概念

二、辩论的一般特征

三、辩论的构成

第二章 公诉人法庭辩论的原则及范围

一、法庭辩论的主体

二、公诉人法庭辩论的原则

三、公诉人法庭辩论的范围

第三章 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语言特点及结构

一、法律语言及法庭用语的特点

二、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用词及句法结构

三、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复句运用 第四章 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修辞

一、修辞概述

二、修辞的基本要求

三、公诉人法庭辩论中修辞应注意的事项

四、常用修辞格在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运用 第五章 公诉人法庭辩论中几种常用的表达方三

一、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叙述

二、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议论

三、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说明 第六章 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逻辑

一、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逻辑思维规律

二、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判断

三、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推理

第七章 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论证与反驳

一、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论证

二、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证明及运用规则

三、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反驳 第八章 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诡辩

一、诡辩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二、公诉人法庭辩论中如何识破并揭露诡辩陷阱

三、公诉人法庭辩论中应对诡辩的策略 第九章 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艺术与谋略

一、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听、说、问、答谋略与技巧

二、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心理控制

三、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艺术与审美

四、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修养与风格

五、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情感与禁忌 第二编 公诉人法庭辩论实务 第十章 公诉人出庭公诉概述

一、公诉人出庭的法律依据及诉讼地位

二、公诉权的实施程序

三、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基本原则

四、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任务

第十一章 公诉人法庭辩论的基础·审查起诉

一、公诉人审查起诉的内容

二、公诉人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

三、不起诉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四、提起公诉的要求

第十二章 司法文书的制作要求

一、司法文书的总体制作要求

二、起诉书的格式及内容

三、起诉书制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四、抗诉书的制作要求

五、公诉词的内容及结构

六、公诉词写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十三章 刑事案件起诉书、公诉词、抗诉意见、答辩提纲示例

一、起诉书示例(张某等人故意杀人案起诉书)

二、公诉词示例

三、抗诉意见示例

四、答辩提纲示例

第十四章 公诉人法庭辩论中常见几种刑事犯罪的辩论特点

一、故意杀人案法庭辩论的特点

二、故意伤害案法庭辩论的特点

三、强奸案法庭辩论的特点

四、抢劫案法庭辩论的特点

五、盗窃案法庭辩论的特点

六、诈骗案法庭辩论的特点

七、交通运输肇事案法庭辩论的特点 第十五章 控辩式法庭论辩的方法及策略

一、搞好庭前准备,预测辩论焦点

二、掌握重点,当庭讯问,为法庭调查奠定基础

三、合理调配,出示证据,推进庭审调查的进一步展开

四、掌握庭审主动,搞好控、辩、审三方互动,通过质证预测辩论要点

五、法庭辩论中公诉人的答辩与应变

六、出庭公诉中非论辩因素的处理 第三编 公诉人岗位练兵 第十六章 公诉人法庭辩论赛

一、开展公诉人法庭辩论赛的意义

二、公诉人法庭辩论赛的内容

三、公诉人法庭辩论赛的组织

四、公诉人法庭辩论赛的模式

第十七章 公诉人法庭辩论赛的攻防谋略

一、公诉人法庭辩论赛中,运用攻防谋略所必须具备的素质

二、做好攻防的各项准备,为辩论赛场上争取主动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公诉人法庭辩论赛中的进攻谋略

四、公诉人法庭辩论赛中的防守谋略 第十八章 公诉人法庭辩论赛示例

一、公诉人法庭辩论赛规则

二、控辩双方辩论观点实例 后记 参考文献

第四篇:公诉人法庭辩论技法浅析探讨与研究

公诉人法庭辩论技法浅析

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后,最显着的变化是庭审方式的改革,新的庭审方式使控、审分离,它将法院 庭前实质性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增强了控、辩双方的辩论力度和对抗性。庭审中控、辩双方的对垒,集中体现在法庭辩论上,谁能更有力、有效的运用证据,证实 自己的诉讼主张并被法庭采纳,谁就能掌握庭审中的主动权,最大限度的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公诉人代表国家履行控诉职能,是通过出庭公诉的方式来实现的。在 出庭公诉中,如果仅仅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那么只能达到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成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目的,但是要想达到好的公诉效 果,还需要公诉人施展自己的辩才和智慧,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的表现,直接决定着控诉效果。因此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灵活运用适当的辩论技法,对圆满完成公诉 任务显得尤为重要。

所谓法庭辩论技法,是指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所运用的技巧和方法,也称为法庭辩论艺 术。出庭公诉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法庭辩论的范围非常广泛,既有程序法上的争议,也有实体法上的分歧。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 进入“短兵相接”、“唇枪舌战”的时刻,双方之词“或针锋相对,或避实就虚,或出其不意、攻其不备、或迂回包抄、以退为进。”公诉人能否沉着地前后呼应地 发表自己的控诉言词,巧妙地应付辩论中出现的新情况,驳斥对方的辩护观点,实现公诉要求,其辩论技法的运用在此关键时刻,有着不容忽视的重要性。公诉人不 讲究辩论战术,不能灵活运用辩论技法,就不是一个优秀的公诉人,无法圆满实现控诉目的,取得好的公诉效果。

在出庭公诉中,法庭辩论可分为集中辩论和分散辩论两个部分,这两个部分不是各自分离,独立存在的,它完整的存在于整个出庭公诉之中,但各部分都有自身的特点和技法,必须将两部分有机的结合起来,支持公诉。

一、集中辩论的特点和技法。

集中辩论是指法庭辩论阶段的辩论,是辩论中的整体,是辩论观点全面的体现,主要是指 公诉意见,也即是总结性陈词。它是庭审中的一个独立阶段,是依据法庭调查阶段已查明的事实,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什么罪,其情节轻重以及如何处 罚而进行的首席辩论。在这个过程中,通常可以运用如下几种辩论技法:

1、直接论证法。

控辩双方首先要直接提出关于被告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从轻与从重、减轻与免除处罚等一系列关系着被告人权益的观点。控辩双方都要围绕着自己提出的观点,通过集中辩论得到直接的证明,反驳对方提出的己方又不能接受的论题和 论点。有证明就有反驳,有反驳就必须证明。所谓名正则言顺,反之名不正则言顺,言不顺则事不成。集中辩论中的证明,是必须使用通过法庭调查并已经证实案件 客观事实的真实性的证据来判断公诉人所控诉的论题和论点的真实性和可信性。而集中辩论中的驳斥,是需要经过法庭调查并已经证实案件客观事实的真实性的证据 来说明辩护方辩护观点的不能成立性和虚假性。因此直接论证法又称正名驳斥法,它是从辩方辩护所使用的观点入手,运用证实案件客观真实性的证据,从观点的外 延和内涵以及其观点的前后逻辑关系,来论证公诉人控诉论点、论题的真实性,揭示辩护论点、论题的虚假性,从而驳倒辩护观点的一种法庭辩论技法,常用于对无 罪辩护和对罪名争议的辩护。

2、先发制人法。

先发制人是指公诉人将辩护方的可能提出的和避而不谈的问题,在发表公诉意见的时候进 行全面论证,从而产生争取主动的先入为主的效果。运用此技法,则要求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之前通过分析证据材料,找出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之间的细微矛盾并予以 解决,通过法庭调查等环节,预测辩护方可能就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运用、案件性质、适用法律以及量刑情节等主要方面的辩

护观点。例如:某被告人故意杀人 一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告人一直辩称自己只是想把被害人杀伤,没有要把被害人杀死的想法。庭审中,辩护人也想借此机会提出被告人无主观杀 害被害人的故意,而将被告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辩护观点。为此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中首先发表如下意见:

1、被告人使用的凶器是带倒钩的长约 17厘米的锋利的双刃匕首,对人的生命构成极大的威胁;

2、任何人都知道心脏是人体最为重要的致命的器官,但是被害人全身有三处受伤,第一、第二处伤均在 胸部,第三处伤在右腹部;

3、在案发之前,被告人和被害人有较深的矛盾,被告人曾对证人说过:“总有一天,我要杀死他(指被害人)”,其杀害被害人的主观 故意是很明显的;

4、前两处伤均直接深致心脏动脉和心脏瓣膜,第三处伤深及肝脏,致肝破裂,三处伤均是致命伤,因而,被告人辩称只是想伤害被害人的理由与 事实和证据不符。在此案中,虽然辩护人对被告人的行为做了杀人的主观故意不存在,其行为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辩护,但因公诉人对此辩护观点在其发表辩护意 见以前已做了客观全面的分析和论证,显然辩护方的辩护观点不能得到认可,故公诉人的公诉意见起到了“先发制人”的作用,合议庭最终确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 成立,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3、以退为进法。

以退为进法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运用,公诉人先将辩护方的辩护观点假设 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观点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辩护方的辩护观点为假的辩论方法。假定辩护观点为真,这是退,也是进的前提;从辩 护观点引出荒谬的结论,则是进,是退的继续,是退所要达到的目的。此技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 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采用此技法,可以使辩护方陷入困境,无路可退,难以招架。常用于对无罪、情节轻微、罪名争议和情节显着轻微等辩护。

4、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法。

将“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方法运用于法庭辩论,是指公诉人借用支持辩护意见的依据,来证明自己公诉观点是正确的方法,也就是运用辩方所使用的依据,所说明的道理,使其不能自圆其说。采用此技法的前提是辩护方在其辩护观点或辩论发言中出现 自相矛盾的地方,且对于辩方自相矛盾之处的断定,要十分准确,不能把是似而非的论题认定为是自相矛盾。在准确断定的基础上,揭露其自相矛盾要果断、明确。当然,如果公诉人的起诉书中或公诉意见、辩论发言中有自相矛盾之处,辩护方也可使用该方法,而使自己处于被动状态,影响公诉效果。所以在法庭辩论中,公诉 人使用该辩论技法,一定要有准确的断定和灵活的运用。

二、分散辩论特点和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相互辩论。”这就是庭审中的分散辩论,它是一种特殊的辩论形式,存在于法庭调查之中,特别是 在举证、质证过程中。公诉人举证以后,辩护人往往对公诉人的举证提出异议,此时,公诉人不应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截然分开,而应及时将举证与辩论 相结合,将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相结合,有理、有据、有节的阐述公诉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在强调公诉方证据具有可采信性的 同时,还可以主动要求辩护人就其观点向法庭出示证据,不能出示证据证明其观点的,法庭则不应予以采信。公诉人在法庭调查过程中,不能仅仅处于被动防守状 态,要灵活的将举证和辩论结合起来,以守为攻,争取并占据庭审中的主动权。

分散辩论时要注意两点:第一、分散辩论不属于庭审的一个独立阶段,仍然原于法庭调查 阶段。它所要解决的是某一个或某一系列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问题,即通常所说的法庭质证阶段。刑事诉讼法规定,所有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 根据,在法庭调查阶段对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是法律规定的。所以分散辩论往往只针对对方证据不被己方接受而提出异议或者在提出新的证据的情况下进行,主要 运用说明和驳斥两种方法,且只针对某一具体问题进行,而不

是全面展开。如果说集中辩论是面,那么分散辩论则是对每一个点的辩论的体现。第二、公诉人代表国 家指控犯罪,首先对自己当庭出示的证据做到胸中有数,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如果辩护人对证据提出合理的异议,或提供了新的证据,公诉人应当做到 实事求是、冷静对待。根据庭审的实际情况,公诉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以体现公诉人公正无私,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 于法律的良好工作作风,切戒强词夺理,失去理智而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公诉。

出庭公诉是法庭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法庭辩论是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的关键。公诉人在 法庭辩论中常常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情况,这就要求公诉人必须具备冷静、沉着、敏捷、果断、灵活、巧妙、及时、准确的应变能力,以己之长克人之短,巧妙运 用各种法庭辩论技法,确保公诉取得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第五篇:公诉人法庭论辩之道(赵江水)

公诉人法庭论辩之道

赵江水

前言:本月5日上午,本人应自治区检察院之邀对全区检察机关公诉、侦监部门的主管检察长、主管处长、科长进行法庭论辩技巧培训,培训结束后,一些学员要求将讲座内容印发。由于当时的讲解中包含了大量本人办理的刑事案例,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律师职业道德的要求,只能先修改后再通过“博客”予以公布,请见谅。对于讲座中的一些错误或不当之处,也恳请通过留言指正。

一、论辩之立场

刑事诉讼的目的,(比照相应条文)公正的惩罚犯罪来实现国家的刑罚权。

体现了国家追诉主义。

(一)公诉权的立场:

1、维护宪政

由此决定了公诉的双重属性,追诉犯罪,保障人权。

检察官是法律的守护人;

检察官不是追诉狂,而是法律的守护神。因为单纯从打击犯罪而言,极端的说不会比警察更有力,但其存在的价值就是代表国家客观公正的打击犯罪。

实践中客观公正的指控总是会带来好的社会效果(案例)。

2、规制侦查 在侦查活动中,追诉的正义感和打击犯罪的热情、公众的压力往往使警察为了目的而忽略对人权的保障(案例)。

3、制约法官,防止擅断。

通过起诉和抗诉,控制裁判的入口。

不告不理,法官无主动启动审判程序的可能;

求刑权。(我国的相对确定法定刑)

4、制衡辩护权。

控辩审是刑事诉讼的基本构造。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常常会因履行本位角色存在分歧,但真相恰是在双方的争辩中产生的。

(二)辩护权的立场:

1、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其他被告人诉讼权利辩护权是最为重要的权利。所有的被告人依《宪法》第125条都有此权利。

辩护权的设置是基于可能存在无辜者这一假设产生的。诉讼不是科学,可能产生无辜。《刑事诉讼法》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能确定有罪”实际是基于最有效的保障无辜者所设定的诉讼原则。

【辩护权产生的合理性】

我们必须承认,检察官在履行职责上,常常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挑战,尤其是我国。

社会公众倾向于所有被指控的被告人都应当被枪毙。

媒体更多考虑的是轰动性。

政法委坚持的是政治立场。

基于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所有测不准的因素存在,所以,辩护权可以弥补追诉:

辩护人并非是为当事人呐喊伸冤,而是为当事人坚守并主张刑事诉讼权利,要求法官通过正当程序作出公正判决,无论其是否有罪。一个成功的辩护可能将使无辜者脱离冤狱,但也可能会使有罪的人被无罪释放。但有罪的人被释放是诉讼必然付出的代价。

(三)基于立场所产生的两种错位

【对辩护权的理解错误】

案例

【对公诉权的理解错误】

案例

二、论辩之素质 亚里士多德谈到了论辩的三个要素:本质、同情心、理性。对于法庭论辩来说其本质在于说服听众,听众当然主要是法官。

一些律师把法庭论辩变成向委托人展示其热情的场所,不但其坐姿完全扭向委托人,甚至其辩护的方式也抛弃了对事实、法律、证据的厘清而是为了委托人的好恶而宣泄。这样的律师不能称之为“刑事辩护律师”。

公诉人应当对以下内容予以重视:

1、设计论辩内容的标题或提纲避免根据公诉词生硬的宣读。

公诉词八股化较为严重

大家知道起诉书是需要宣读的,但针对庭审中所发生的动态环境,尤其是观摩庭,依然通过宣读公诉词的方式来辩论,只是想通过这种安全的方式来逃避压力,这种方式是平庸的。

鼓励公诉人在出庭之前构造一个提纲框和思维图。提纲框中可以列出审结报告中的基本点;思维图可以在辩论时时刻提醒自己所处的位置及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提纲框的主题:

(1)、案件事实概括。

(2)、最有力的证据是什么?最薄弱的证据是什么?证据体系是否封闭、完整?诉讼程序的每一阶段是否清晰?发问提纲是否完善合理(不要在公诉提问中夹藏诡计。案例:)

(3)、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

(4)、相关的案例。

思维框的主题:

(5)、记着总结对方的核心观点,学会总结实际是学会辩论的前提。

(6)、记着难以记忆的一些法律适用。

(7)、记着添加一些命令:

a针对不同的被告人在讯问时采用的语气和措辞(未成年人、女性、老年犯罪人、暴力犯罪人、有悔罪表现的犯罪人);

b注意交流(合议庭、辩护人、旁听人员); c公正感情的自然流露; d对重要观点的重复; 等等。

e尊重合议庭及辩护人、穿着庄严、勇敢的陈述事实和真相、对违反程序行为的坚决反对、坚定不移的坚持公诉机关的立场。

这些命令有助于公诉人在案件总体中形成个人风格,好的计划和组织能够帮助公诉人树立信心,轻松自如的应对挑战,并能够把握庭审的节奏。当然最为重要的论辩素质是:自信、权威而得体。

三、论辩之技巧

【发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机关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其后,辩护人也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因此,讯问阶段事务法庭辩论的前奏,其显著特点就是控辩双方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实现自己的控辩意图。发问是一场“隐藏”的辩论。这里尤其需要注意辩护人的发问。辩护人的发问是为自己观点的铺垫,是辩护意图的暴露。

发问应当注意的基本技巧:

原则:应当针对不同的被告人、不同的案件性质采取不同的讯问方法(比如,未成年被告人,始终不承认有罪的被告人、抗拒心理的被告人、职务犯罪被告人、暴力犯罪、共同犯罪的被告人)。

首先注意被告人在宣读完起诉书之后的陈述意见,由此:

1、认罪的被告人。

直接讯问。庭审一开始就直奔主题。将案件事实的所有要素按照时间顺序或侦查顺序一并展开讯问,为其后的证据排列做好铺垫(案例)。

2、犹豫的被告人。此类被告人并不直接回答是否有罪而是承认其有相应的责任或错误。对此避免一开始直接讯问。

对此应当采取迂回的方法,讯问时一步一步的对其犯罪行为予以确定,对其违反常规的所谓错误之处,矛盾的公开于庭审之上,让其难以自圆其说,使其陷入理屈词穷或沉默不语的境地。从而大大削弱其辩解的可信程度(案例)。

3、抗拒的被告人。通常先对其已经做出的有罪供述先固定(你在侦查机关所在的供述是否属实),把这些事实的陈述完全确定下来,然后对其无罪的理由通过对比,通过其语言自己暴露其反常理和矛盾性,使合议庭和旁听人员对其狡辩的心理产生分明的认识(案例)。

4、共同犯罪人和有组织犯罪人

不急于在一个被告人身上取得发问的成功,可以通过先固定认罪的被告人和突破犹豫的被告人来打击抗拒的被告人。关键时候可以向法庭申请就被告人相互之间的陈述和辩解予以对质(案例)。

5、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的被告人

这些被告人的学历、自身素质、辩论水平较高,讯问时一定要注意,可以通过其较高的素质和所犯罪行的明显错误之处做一个比较。说明其犯罪的主观方面。当然最为重要的是对其错误之处先突出中心,打击其自信心,然后收拾外围(案例)。

总之,发问是最能检验公诉水平的试金石。发问阶段是辩论的前奏,是对被告人心理防线的最先打击。也是合议庭人员对案件初步确信的前提。被告人随机的,未作出准备的回答是对案件真实情况的直观判断。

发问时应当避免的错误:

1、急躁(发问可以补充);

2、带情绪,斥责被告人、过于霸道、威胁发问;

3、诱导、不公正的要求被告人做出回答;

4、偏离案情; 【发问方法】

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就好的方法。

1、每次发问不超过两个问题。

2、可控的使用开放性问题,不可控的使用封闭性问题。

3、发问应当具体、简明、重点突出。

4、没有把握的结果选择等待或补充发问。

5、发问一定是客观公正不要隐藏诡计的。

6、重要的发问及重要的回答可以重复并强调。

7、及时结束

四、论辩之技巧

世界上根本不存在没有一点辩护余地的案件。

法庭辩论是法庭审理的一个重要阶段,是公诉人综合素质的全面体现,直接决定出庭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公诉机关的形象和威信。无论是公诉人还是辩护人都意图有效的控制辩论场面,对此有一些经验是可以应用的;

(一)应当注意的辩论思想前提

前:有所保留。因为公诉词发表在先,而辩护词发表在后,所以应当在第一轮辩论中在发表完主要观点并简要加以论证后对一些较为重点的部分,较大争议的部分有所保留。在辩护人发表完辩护词后,原先的公诉观点遭到了攻击,急待完善,修复。中:先点击一点,先不计其余。

中:不漠视不理、不一一反击、不纠缠末节。

后:善于总结,完整收场。

(二)具体的辩论技巧:

1、直接反驳(最为有力,表现出良好的职业素养)。针对被告人、辩护人回避实质性问题,在次要枝节上做文章。

【案例】

2、对比反驳(针对有被害人的案件)。

在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案件中,辩护人往往提出一些事实证据来证明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来证明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公诉人若持不同观点可以先不作评价,将注意力转移到被害人这一方,同样通过大量的事实证明被告人的无辜及被害人家庭的处境。

对辩护人和被告人所表现出的矛盾言词及矛盾心态(无罪和有罪一起辩论、无罪和自首一起辩论)予以揭示,从而确定自己的观点。

【案例】

3、解构反驳。(针对事实有所欠缺、证据有所欠缺的案件)通过另一构成要件来反驳辩护人提出的对其他要件的质疑。

【案例】

4、合并反驳。

对被告人和辩护人的一些观点有选择的同意,同时,话锋转移,语言转移,将其辩论观点归结在自己的辩论标题之下。

【案例】

(三)一些基本的辩论语言和方法

1、控辩双方意见一致,辩护人再度提出。公诉人只须说明辩方观点与起诉书和公诉意见中的认定一致,不需在做答辩。

2、对某一事实欠缺和证据瑕疵,辩护人紧抓不放,但不影响定案。公诉人说明该证据并不影响全案认定,且其他证据相互认定,足以证实犯罪。

3、对于某一辩护观点不便轻易辩驳。公诉人可以说明辩护人的观点,公诉人已经充分了解,介于公诉人已经全面阐述,不再赘述,由于两种观点严重对立,难以统一,请合议庭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在评议时一并予以充分考虑。

4、对于辩护人所提出的几个观点,难以立即予以回答时。可以先回答其中几点,有了相应的时间之后就最后的几点问题在总结公诉意见时一并提出。

(四)应对辩护人所提出的法定从轻及减轻的辩论不做赘述。关键在于应对酌定从轻的辩护理由通常有:

1、被告人虽不是累犯但有犯罪前科,进而说明此罪与前罪同种和不同种所带来的社会危害。

2、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道德败坏、手段残忍。

3、被告人采取了逃避侦查的手段,导致追捕困难。反证其人身危险性大。

4、被告人犯罪时吸毒、酗酒,这一恶习使其完全丧失理智。

5、被告人流窜作案。

6、被告人的犯罪地点、时间。

7、被告人无悔罪表现。

8、受害人系缺乏人身保护能力之妇女、儿童、老人。

9、受害人严重伤害程度的具体描述及今后的生活影响。

10、受害人的亲属和相当范围内的社会影响。

以上内容关键在于公诉人根据案件的客观情况加以提炼。

(五)一则案例对论辩技巧的诠释

小结:控辩双方的竞争不是在拳击场上,而是在百米赛场上。公诉人代表国家参加诉讼,其诉讼立场决定了他的辩论风格。公正、得体是其基本素质。灵活而训练有素的法庭辩论而不是蛮横的教训更能体现公诉人的人格魅力,从而提高检察机关的威严。

公诉人法庭发问的规则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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