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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协议》条文释义
编辑:柔情似水 识别码:23-1061748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05 01:12:36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国-东盟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协议》条文释义

第一条 定义

为本协议之目的,除非另有规定,应当适用以下定义:

(一)《框架协议》中的 所有定义应当适用于本协议;

(二)“日”为日历日,包括周末和节假日;(三)“争端各方”、“争端当事方”或“有关当事方”,是指起诉方和被起诉方;

(四)“起诉方”指依据第4条提出磋商请求的当事方;

(五)“被起诉方”指第4条下磋商请求所指向的当事方。

【条文释义】本条主要是对本协议中重要概念的法律涵义的阐释。本协议中的“日”、“争端各方”、“争端当事方”、“有关当事方”、“起诉方”和“被诉方”的涵义采用本条规定,但是,本协议中其他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日历日是指按照世界协调时或者当地时间划分的一个时间段,即从当日零点到次日零点之间的24小时,其中包括周末和节假日,周末是指一个星期的星期六星期天。“起诉方”和“被起诉方”都须为《框架协议》的缔约方,而且可表达参加某一磋商愿望的主体也须为缔约方,不包括自然人、法人等私主体。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协议适用于《框架协议》项下发生的争端,《框架协议》包含附件及其内容在内。除非另有规定,下文中提及的《框架协议》应包括将来依据《框架协议》达成的所有法律文件。

二、经缔约方全体同意,对《框架协议》中有关争端解决的特殊和附加规则,东盟秘书处可将其列为本协议附件。

三、除非本协议或者《框架协议》另有规定,或者缔约方另有约定,本协议的规定应适用于各缔约方间就其《框架协议》项下权利和义务争端的避免和解决。

四、对缔约方境内的中央、地区、地方政府或者权力机构采取的影响《框架协议》得到遵守的措施,可援引本协议的规定。

五、在遵守第六款的前提下,本协定不妨碍缔约方依据其均是缔约方的其他条约,诉诸该条约项下争端解决程序的权利。

六、涉及本协议项下或者争端当事方均是缔约方的其他条约项下具体权利或义务的争端,若本协定项下或其他条约项下的争端解决程序已经启动,起诉方所选择的争端解决场所应排除其他争端解决场所对该争端的适用。

七、对一具体争端,争端当事方明示同意选择一个以上的争端解决场所的,第五

2间接获得的利益正在丧失或减损;或

(二)《框架协议》任何目标的实现正受到阻碍。

二、任何磋商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应包括争议的措施以及指控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包含被声称违反的《框架协议》的规定及任何其他有关规定)。起诉方应将磋商请求送达被诉方以及其他缔约方。一俟收讫,被诉方即应通知起诉方及其它缔约方收到此请求。

三,如一磋商请求被提出,则被诉方应在收到该请求之日起7天内作出答复,并应在收到该请求之日起不超过30天的期限内真诚的进行磋商,以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如被诉方未在前述的7天内作出答复,或未在前述的30天内进行磋商,则起诉方可以直接依据第六条请求设立仲裁庭。

四、争端当事方应尽最大努力通过磋商对有关事项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为此目的,有关当事方应当:

(一)提供充分的信息,以便对有关措施如何影响《框架协议》的执行进行全面审查;

(二)对另一当事方在磋商中提交并指定为保密的信息进行保密。本协定项下不允许提起非违反之诉。

五、磋商应保密,且不得损害任何一方在进一步或者其他诉讼程序中的权利。

六、只要一缔约方(非案件的当事方)认为按照本条进行的磋商涉及其实质利益,则该成员即可在被诉方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10天内,将其参加磋商的愿望通知争端当事方。该缔约方应被允许参加入磋商,只要被诉方同意实质利益的主张是有理由的。被诉方应当在磋商开始前将其决定通知起诉方和其他缔约方。如加入磋商请求未予接受,则提出申请的缔约方有权根据本条提出单独的磋商请求。

七、在紧急案件中,包括涉及易腐货物的案件,有关当事方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不超过10天的期限内进行磋商。如在被诉方收到请求之日起20天的期限内,磋商未能解决争端,则起诉方可依据第6条直接请求设立仲裁庭。

八、在紧急案件中,包括涉及易腐货物的案件,争端当事方及仲裁庭应尽一切努力尽最大可能加快诉讼程序。

【条文释义】第一款规定了进行磋商的条件。被诉方未能履行其在《框架协议》项下的义务,导致以下情形,当事方可请求磋商:(1)诉方在《框架协议》项下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正在丧失或减损;(2)《框架协议》任何目标的实现正受到阻碍。

第二款规定了磋商请求的合法性要件。磋商请求的要件是:(1)以书面的形式提交;(2)内容上包括争议的措施以及指控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包含被声称违反的《框架协议》的规定及任何其他有关规定)。(3)将磋商请求送达被诉方以及其他缔约方。

结合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被诉方在收到磋商请求之后的义务有,(1)通知义务。一旦收到起诉方的磋商请求即应通知起诉方及其他缔约方收到了此请求。(2)答复义务。被诉方应在收到该请求之日起7天内做出答复。(3)磋商义务。在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在不超过30天的期限内真诚的进行磋商。被诉方不履行以上义务时,起诉方可请求进入仲裁程序。

第四款规定了争端当事方友好解决争端的所负义务。争端当事方都要为通过磋商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而努力,争端当事方应当:(1)提供充分的信息,便于以有关措施如何影响《框架协议》的执行进行全面审查。(2)对在磋商中另一当事方提交的、并指定为保密的信息应进行保密。但本协议项下不允许提起非违反之诉,非违反之诉是指:如果争端当事一方实施了某项措施,并致使另一争端当事方依照本协定的合理预期的利益受到抵消或损害,即使该项措施并没有违反本协定,利益受到抵消或损害的成员方仍然有权依照本协定提起磋商请求。

第五款规定了磋商的保密义务,主要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利益不受到损害,所以磋商应当保密,而且不得损害任何一方在进一步或者其他诉讼程序中的权利。

第六款规定是第三方的参与权,也被称为“复合投诉程序”。“复合投诉程序”是指,一个以上的缔约国提交涉及同一事项的请求,请求磋商或请求设立仲裁庭审查争端,为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应第三方的请求可参与到磋商中或只设立一个仲裁庭,不再设立多个仲裁庭来解决同一事项。磋商第三方是指除了起诉方和被诉方之外的与所磋商的案件具有利益关系的争端当事方以外的缔约方。磋商中第三方的参与权的构成要件:(1)实质要件:认为争端当事方依照本条进行的磋商涉及其实质利益;(2)形式要件:在被诉方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10天内,将其参加磋商的愿望通知争端当事方。被诉方应在磋商开始前将其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通知起诉方和其他缔约方。如磋商第三方申请加入磋商的请求未予接受,则有权根据本条提出单独的磋商请求。

第七款和第八款规定的是紧急案件的处理原则。在紧急案件(包括涉及易腐货物的案件)中,处理期限越长对当事方造成的损失就会越大,为了充分保护争端当事方的利益,要求在磋商程序和仲裁程序中,争端当事方和仲裁庭应尽一切努力最大可能的加快诉讼程序。因此,涉及紧急案件的磋商期限要求相对较短,体现在:(1)有关当事方应当在自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不超过10天的期限内进行磋商;(2)在被诉方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的20天内,磋商不能解决争端,起诉方可依据本协议第六条之规定,请求启动仲裁程序。

第五条 调解或调停

一、争端当事方可随时同意进行调解或调停。此程序可由争端当事方随时开始,随时终止。

二、如争端当事方同意,在第六条项下仲裁庭解决争议的同时,调解或调停程序可在争端方同意的任何人士或者组织主持下继续进行。

三、有关调解或调停的程序以及争端当事方在这些程序中的立场,应当保密,并且不得损害任何一方在任何进一步或其他诉讼中的权利。

【条文释义】第一款规定了调解或调停程序的自愿原则。争端当事方一致同间,可在任何时候进行调解或调停,也可以在任何时候结束。调解或调停的灵活性很大,充分尊重各当事方的意愿,也有利于争端的解决。

第二款规定了调解或调停程序与仲裁程序同时进行的原则。经争端当事方同意,依据本协议第六条设立仲裁庭解决争议的同时,争端当事方可选择在任何人士或者组织的主持下,进行调解或调停。

第三款规定了调解或调停程序中的保密义务。保密的范围有:(1)调解或调停的程序;(2)争端当事方在调解或调停程序中的立场。这里保密义务的最低底线是:不得损害任何一方在任何进一步或其他诉讼中的权利。

第六条 仲裁庭的设立

一、如在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60日内,或在包括涉及易腐货物案件在内的紧急情况下在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20天内,第4条所指的磋商未能解决争端,起诉方可书面通知被诉方请求依据本条设立仲裁庭。其他缔约方应收到此请求的副本。

7易组织(WTO)总干事来指定仲裁庭主席,且争端当事方应接受此种指定。若总干事为一争端当事方的国民,则副总干事或其他非任何争端当事方国民的次级别官员应被请求进行此种指定。若任何一争端当事方并非WTO成员,则是争端当事方应请求国际法院院长指定仲裁庭主席,争端当事方应接受此种指定。若院长是一争端当事方的国民,则副总院长或其他非任何争端当事方国民的次级别官员应被请求接受此种指定。

四、仲裁庭的组成的日期,为依照第三款指定主席的日期,或在独任仲裁员的情况下为第六条中规定的收到请求后的第30日。

五、若依照本条所指定的仲裁员辞职或者不能履行职责,继任仲裁员的选任应与最初仲裁员的指定方式相同,且继任仲裁员应享有最初仲裁员的权利和义务。在选任继任仲裁员的期间,仲裁庭的工作应当中止。

六、被指定作为仲裁庭成员或者主席的人选,应在法律、国际贸易、《框架协议》涵盖的其它事项、或者国际贸易协议争端的解决方面具有专门知识或经验,并且仅在客观、可靠、公正和独立的基础上严格选任。此外,主席不应为任何争端当事方的国民,且不得在任何争端当事方的境内具有经常居住地或者为其所雇佣。

七、若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设立仲裁庭审查某事项,但由于某种原因该原仲裁庭不能进行审查,则应根据本条设立一新的仲裁庭。

【条文释义】第一款规定了组成仲裁庭的人员数额。在一般情况下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1)本协议其他条款另有规定;(2)争端当事方另有约定。

第二款规定了仲裁庭成员的选定。仲裁庭成员采用争端方各自推选仲裁员的方式产生。仲裁庭的3名成员中,争端双方各指定一名。起诉方指定仲裁员的时间是在请求设立仲裁庭后的20日内,被诉方指定仲裁员的时间是在收到设立仲裁庭请求后的30日内。起诉方20日和被诉方30日的规定是固定的、强制性的期限,不能延长,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此时间的规定,如果一方不能在此期限内指定仲裁员,则失去指定的机会,另一方所指定的仲裁员将作为独任仲裁员。

第三款规定的是仲裁庭主席的确定方式。包括:(1)争端当事方协商一致,就仲裁庭主席人选达成一致;(2)在争端当事方不能就仲裁庭主席人选达成一致时,仲裁庭主席采用以下方式指定,争端当事方必须接受此种指定,指定仲裁庭主席人选的人员分为两种情况:①争端当事方都是WTO成员国时,仲裁庭主席指定人员的顺序和条件是: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指定(条件:总干事并非任何一争端当事方的国民)副总干事或其他非争端当事方国民的次级别官员指定(条件:总干事是任何一争端当事方的国民)②任何一争端当事方并非WTO成员国时,仲裁庭主席指定人员的顺序和条件是:国际法院院长指定(条件:院长并非任何一争端当事方的国民)国际法院副总院长或其他非任何争端当事方国民的次级别官员指定(条件:国际法院院长是一争端当事方的国民)。

第四款规定的是仲裁庭组成的日期。依据不同的情况仲裁庭的组成日期有两种:(1)依照本条第三款指定主席的日期;(2)依照本条第二款设立独任仲裁员时,被诉方收到设立仲裁庭的请求后的第30日。

第五款是对继任仲裁员的规定。继任仲裁员是指,当已选定的仲裁庭组成人员辞职或者不能履行职责,按照最初指定仲裁员的方式,重新指定的仲裁员。继任仲裁员享有与最初仲裁员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在选任继任仲裁员的期间,仲裁庭的工作应当中止。仲裁程序的中止是指,在仲裁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情况或某种障碍影响仲裁的正常进行,基于争端各方的一致同意或本协议中的明确规定,而将仲裁程序暂时停止,应争端任何一方的请求,再恢复仲裁程序的制度。

第六款规定了仲裁庭成员和仲裁庭主席的资格。首先,担任仲裁庭成员的条件是:(1)在法律、国际贸易、《框架协议》涵盖的其它事项、或者国际贸易协议争端的解决方面具有专门知识或经验;(2)在客观、可靠、公正和独立的基础上严格选任。其次,担任仲裁庭主席的条件是:(1)在法律、国际贸易、《框架协议》涵盖的其它事项、或者国际贸易协议争端的解决方面具有专门知识或经验;(2)在客观、可靠、公正和独立的基础上严格选任;(3)不应为任何争端当事方的国民;(4)不得在任何争端当事方的境内具有经常居住地或者为其所雇佣。

第七款是对设立新的仲裁庭的规定。新的仲裁庭设立的条件是:由于某种原因,原仲裁庭不能对案件进行审查。

第八条 仲裁庭的职能

一、仲裁庭的职能是对审议的争端作出客观评价,包括对案件事实及《框架协议》的适用性和与《框架协议》的一致性的审查。如仲裁庭认定一措施与《框架协议》的规定不一致,则应建议被诉方使该措施符合该规定。除其建议外,仲裁庭还可

011果和结论。在报告最终完成前,仲裁庭应给予争端方充分机会来审查整个报告草案,并在最终报告中包括对争端方评论的讨论情况。

八、仲裁庭应在其组成的120天内向争端方散发最终报告。在紧急案件中,包括涉及易腐货物的案件,仲裁庭应尽力求在其组成的60天内将其报告散发各争端方。如仲裁庭认为不能在120天内散发最终报告或在紧急案件中不能在60天内散发报告,则应书面通知争端方延迟的原因和散发报告的估计期限。自仲裁庭组成至报告散发争端方的期限无论如何不应超过180天。

九、仲裁庭的最终报告在散发争端方的10天后,成为公开文件。

【条文释义】第一款规定了仲裁庭的审理方式。各争端方同意仲裁庭采取会议的方式审理争端,并且会议不公开。争端各当事方在没有接到仲裁庭的邀请时不能出席仲裁庭的会议。

第二款规定了仲裁庭实质性会议的地点。为实现仲裁公正,原则上实质性会议的地点应有争端各方协商一致确定,在双方不以达成一致意见时,本协议为此设立了强制的补充规定,第一次实质性会议在被诉方首都举行,第二次实质性会议在起诉方首都举行。

第三款规定的是仲裁程序的时间表。仲裁程序的时间表应当在仲裁庭组成后的15日内,与争端各当事方磋商后确定。时间表中,在为争端当事方提供充分的时间准备各自的书面陈述的前提下,应当设定争端各方提交书面陈述的最后期限,各方必须遵守此最后期限。

第四款是保密条款。保密信息的范围是:每一争端方提交仲裁庭的、被指定为机密的信息。任何一争端方享有向公众披露其自身立场或其书面陈述的权利,应一争端方的请求,另一争端方应提供一份其书面陈述所含信息的可对外公布的非机密摘要。

第五款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仲裁庭应遵守本协议附件1中的有关仲裁的规则和程序。但是,争端各方与仲裁庭磋商可以对附件1中的有关仲裁庭的规则和程序进行更改。

第六款规定的是仲裁庭的审议方式。仲裁庭采取不公开的方式进行审议,要求:(1)审议时争端各方不能在场;(2)仲裁庭的审议应当保密;(3)仲裁员个人发表的意见应当匿名。

第七款规定的是仲裁庭的报告草案。仲裁庭应当在考虑了书面陈述、口头辩论及其它提交的信息之后,在最终报告完成前,向争端各方送达一份案件的报告草案。草案的内容包括:(1)争议案件的事实;(2)争端各方对解决争议的意见;(3)仲裁庭的调查结果和结论。仲裁庭应当保证:(1)各争端方应当有充分的时间对报告草案做全面的审查;(2)各争端方对报告草案的评论应当包含在最终报告中。

第八款规定的是仲裁庭的仲裁期限。仲裁期限有(1)一般情况下,仲裁庭应在其组成的120天内做出裁决,送达各争端方;(2)在紧急案件中,包括涉及易腐货物的案件,仲裁庭应尽力求在其组成的60天内做出裁决,送达各争端方。(3)仲裁庭做出裁决的最后期限是,自仲裁庭组成至裁决送达各争端方不应超过180天。仲裁庭应当书面通知争端方延迟的原因和散发报告的估计期限。

第九款规定的是仲裁庭的最终报告对外公开的时间。仲裁庭的最终报告在送达争端方的10天后对外公开。

第十条 第三方

一、任何对仲裁庭审议的争端有实质利益并且已将其利益书面通知争端当事方和其他缔约方的缔约方,应享有向仲裁提交书面陈述的机会。这些书面陈述也应提交争端各当事方,并应反映在仲裁庭报告中。

二、第三方应收到争端各方提交仲裁庭首次会议的书面陈述。

三、如第三方认为仲裁庭程序所涉及的措施造成其根据《框架协议》项下的利益丧失或减损,则该缔约方可援引本协议项下的正常争端解决程序。

【条文释义】本条是对仲裁案件中的第三方所作的规定。

随着东南亚各国经济往来的频繁,CAFTA各成员方之间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当事双方的争端往往会牵扯到相当多的第三方。虽然,第三方可以单独提出请求设立仲裁庭,但从仲裁经济的角度看,这样会造成资源的浪费。设置本条的目的就是为了简化程序,避免案件的重复审查,提高效率,节省成本和社会资源,彻底有效解决彼此有联系的各种争议。

第一款规定的是关于第三方的概念及第三方参与到仲裁中的方式。第三方是非争端直接当事方,是指对争端当事方所争议的事实、案件涉及的协议或措施具有实质利益,且已将其利益通知争端当事方和其他缔约方,而参与到案件审查过

4后即告结束,没有可能再恢复。(2)仲裁中止前进行的仲裁活动在仲裁恢复后将继续有效,争端各方有义务完成剩下的程序;而仲裁终止导致程序的非完整结束,还没有进行完的程序不再进行。(3)中止的期限不计入仲裁程序的期限,即中止的期限不包括在自仲裁庭组成至最终报告送达各争端方的最长期限180天之内;而仲裁终止后就不存在期限的问题。仲裁程序终止的原因有两种:(1)仲裁程序中止12个月以上(法定终止);(2)争端当事方一致同意终止(协议终止);(3)使仲裁程序继续进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其他事项。

第三款确立了友好争端解决原则。友好争端解决原则是国际法中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在本协议中的体现,友好争端解决贯穿着本协议的始终,在仲裁庭做出裁决前的仲裁程序的任何阶段,仲裁庭可建议争端当事双方采取协商的方式友好解决争端。

第十二条执行

一、被诉方应通知起诉方关于其执行仲裁庭建议和裁决的意向。

二、如立即遵守仲裁庭建议和裁决不可行,被诉方应有一合理的执行期限。被诉方应在合理期间内执行仲裁庭的建议。合理期间应由争端当事方一致确定,如争端各方未能在仲裁庭报告散发后的30日内就合理期间达成一致,只要可能,争端任何一方可以将此事项提交原仲裁庭审查。经与争端各方磋商,仲裁庭应在该事项提交其审查的30日内确定合理期间。如仲裁庭认为其不能在该期间内提交报告,仲裁庭应书面通知争端当事方迟延的原因,并不得晚于该事项提交其审查的45日内提交报告。

三、若在第二款所指的合理期间内是否存在为遵守仲裁庭建议所采取的措施或此类措施是否与《框架协议》相一致的问题上存在分歧,只要可能,此争端应提交原仲裁庭加以决定。仲裁庭应在该事项提交其审查的60日内向争端当事方提交报告。如仲裁庭认为其不能在该期间内提交报告,仲裁庭应书面通知争端当事方迟延的原因,并不得晚于该事项提交其审查的75日内提交报告。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了仲裁庭建议和裁决执行的一般程序:(1)执行意向的通知(被诉方就执行仲裁庭建议和裁决意向通知起诉方)(2)确定执行的合理期限(条件:立即执行仲裁庭建议和裁决不可行)(3)被诉方在合理期限内执行(即在合理期限内,被诉方使被认定与《框架协议》不一致的措施符合

三、如在起诉方请求就补偿调整进行谈判的20天内未就补偿达成双方满意的协议,起诉方可请求原仲裁庭来确定对未能使被认定与《框架协议》不一致的措施符合仲裁庭建议的争端方实施的中止减让或利益的适当水平。仲裁庭应在该事项提交其审查的30日内向争端当事方提交报告。如仲裁庭认为其不能在该期间内提交报告,仲裁庭应书面通知争端当事方迟延的原因,并不得晚于该事项提交其审查的45日内提交报告。减让或利益不得在仲裁过程中予以中止。

四、中止减让或利益应限于在《框架协议》项下、未能使被认定与《框架协议》不一致的措施符合仲裁庭建议的争端方所享有的减让或利益。该争端方以及其它缔约方应当被通知任何此类中止的开始和详细信息。

五、在考虑中止哪些减让或利益时:(一)起诉方应首先寻求对与仲裁庭认定有违反《框架协议》或者造成丧失或损害情形的部门相同的部门中止减让或利益;(二)如起诉方认为对相同部门中止减让或利益不可行或无效,则可寻求中止其它部门项下的减让或利益。

六、减让或利益的中止应是临时性的,且只维持至被认定与《框架协议》不一致的措施已取消,或必须执行仲裁庭建议的缔约方已经做到,或已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的是被诉方在不能依照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的情况下,实施的补偿和中止减让或利益的措施,即补偿和中止减让或利益的特殊程序:(1)执行意向的通知(被诉方就执行仲裁庭建议和裁决意向通知起诉方)(2)确定执行的合理期限(条件:立即执行仲裁庭建议和裁决不可行)(3)补偿调整谈判(条件:①在合理期限内,被诉方未能使被认定与《框架协议》不一致的措施符合仲裁庭建议;②被诉方收到起诉方的谈判请求)(4)原仲裁庭确定中止减让或利益的适当水平(条件:起诉方请求补偿调整谈判的20天内未就补偿达成双方满意的协议)。

第一款规定了实施补偿和中止减让或利益的前提条件。补偿和中止减让或利益是被申诉方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执行仲裁庭建议和裁决下实施的一项临时措施。补偿不是指由于某成员采取的措施给其他成员造成了贸易损失而提供赔偿,而是在执行裁决的合理期限过后,这些措施仍不能修改或取消的情况下,由于该成员继续实施这些措施而给其他受到影响的成员提供补偿。补偿不具有追溯性。补偿的方式一般也不是直接提供金钱,而是在这些措施所影响领域之外的方面,给其他成员更多的贸易机会,例如降低其他产品的关税,或提供在其他方面提供更多的市场准入机会等。本款规定,完全执行裁决仍然是首选的目标,只有在完全执行不可能的情况下,才应当援用补偿的办法。因此,补偿只是一种临时安排;如果败诉方完全执行了裁决,则补偿应当停止。另外,补偿的方式应当与有关协定相一致。

第二款规定了实施补偿和中止减让或利益前的谈判程序。补偿是双方自愿的安排,如某成员没有使有关措施符合有关协定的规定,或者没有能够在合理期限内执行裁决,则胜诉方可以要求与有关成员就补偿进行谈判。谈判应当于合理期限期满前开始。

第三款规定实施补偿和中止减让或利益措施的标准。根据CAFTA的《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第13条第1款以及第3款的规定,胜诉方只能在仲裁庭的建议和裁决未在合理期限内得到执行,而且在申诉方就补偿安排提出磋商请求之日起20日内双方不能达成相互满意的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才能申请补偿和中止减让或利益措施。

而从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来看,申请实施补偿和中止减让或利益措施规定:只有败诉方在依《谅解》第21条第3款确定的合理期限内未履行DSB的建议或裁决,而且在该合理期限届满后20天内争议双方未能就补偿安排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胜诉方才可以请求DSB授权其对败诉方进行补偿和中止减让或利益。

“中止减让”是指中止关税减让,其意味着胜诉方对败诉方不再承担关税减让的义务,可以单方面提高败诉方产品的进口关税,损害其贸易利益,以迫使其执行裁决,履行协议义务。“利益”是指关税减让以外的有关市场准入(尤其是在服务贸易)方面的利益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利益,中止此类利益就意味着报复方不再承担这些方面的承诺,可以实施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或降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

实施补偿和中止减让或利益之前,申诉方应当请求仲裁庭决定补偿和中止减让或利益的适当水平,此规定包含两方面的含义:(1)补偿和中止减让或利益水平应当由仲裁庭决定;(2)补偿和中止减让或利益水平应符合“适当”原则。仲裁庭确定适当水平的报告时间是:(1)一般情况下,仲裁庭应在该事项提交其审查的30日内向争端当事方提交报告;(2)最长不得超过该事项提交其审查的45日提交报告。《协议》特别规定减让或利益报复措施在仲裁过程中不得中止。

第四款规定限定了中止减让或利益的范围,应当是在《框架协议》项下、未能使被认定与《框架协议》不一致的措施符合仲裁庭建议的争端方所享有的减让或利益,被认定与《框架协议》不一致的措施可以参照本协议第十二条第三款的仲裁程序规定确定。并且规定中止减让或利益的开始和详细信息应当告知申诉方以及其他缔约。

第五款规定实施补偿和中止减让或利益的范围。补偿和中止减让或利益的范围指申诉方有权中止减让或其他协定义务的具体内容,主要涉及申诉方能否选择中止与遭受利益丧失或损害所不同的部门或协定的减让或义务的问题,补偿和中止减让或利益的范围的选择关系到补偿和中止减让或利益是否可行以及能否获得效果。申诉方应首先谋求中止受到被仲裁庭认定与框架协定不一致或造成利益丧失或损害的措施或其他情形影响的相同部门下的减让或利益;如果申诉方认为在同一部门下中止减让或利益不可行或没有效果,则可中止其他部门的减让或利益,即允许跨部门实施补偿和中止减让或利益,以确保补偿和中止减让或利益的可行性和效果。

第六款规定了补偿和中止减让或利益的终止。补偿和中止减让或利益只是手段,并非目的,只能作为一项临时措施适用,一旦出现以下三种情形之一,补偿和中止减让或利益即告终止:(1)被认定与框架协定不一致的措施已取消;(2)仲裁庭的建议已得到执行;(3)已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法《谅解》的规定与此相似,第22条第8款强调,一旦败诉方已经纠正其违规措施,或者败诉方提出了解决利益丧失或减损的方法,或者双方达成了相互满意的其他解决办法,报复措施即应终止实施。

第十四条语言

一、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程序应以英语进行。

二、提交的用于本协议规定程序的任何文件,应为英文。如一文件的原文并非英文,则提交该文件用于本协议规定程序的一方应提供其英文翻译。

【条文释义】本条主要规定了争端解决程序中使用语言和文字的原则规定。

021成本协议生效的国内程序,那么该缔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承担,自该缔约国国内程序完成之日起开始。

第四款规定了生效的国内程序完成后通知其他缔约方的方法和协议的签订地点和时间。一旦本协议生效的国内程序完成,一缔约方应通过外交渠道通知其它缔约方。外交渠道主要包括访问、谈判、交涉、缔结条约、发出外交文件、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本协议的签订时间是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签订地点是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首都万象,本协议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相同的效力。

附录

仲裁规则和程序

一、在仲裁庭与争端当事方第一次实质性会议前,争端当事方应向仲裁庭提交书面陈述,说明案件事实和论据。

二、起诉方应在被诉方之前提交其第一次书面陈述,除非仲裁庭在确定第九条第三款所提及的时间表时,经与争端当事方磋商后,决定争端当事方应当同时提交第一次陈述。如对于提交第一次陈述有先后顺序安排,仲裁庭应确定接受被诉方陈述的明确期限。任何随后的书面陈述应同时提交。

三、在与争端当事方的第一次实质性会议上,仲裁庭应请起诉方发表陈述。随后,仍在此会议上,请被诉方发表其陈述。

四、正式辩驳应在仲裁庭第二次实质性会议上作出。被诉方有权首先发表陈述,随后由起诉方发言。争端各当事方再次会议之前,应向仲裁庭提交书面辩驳。

五、仲裁庭可随时向争端当事方提出问题,并请他们在会议过程中或者以书面形式进行说明。

六、争端各当事方应使仲裁庭可获得其口头陈述的书面版本。

七、为保持充分的透明度,第2款至第6款中所指的陈述、辩驳和说明均应在争端各方在场的情况下作出。而且,每一方的书面陈述,包括对报告草案的任何意见、口头陈述的书面版本以及对仲裁庭问题的答复,均应使其它争端方可获得。不得与仲裁庭就有关其审查的事项进行单方面的接触。

八、仲裁庭可与专家进行磋商并获得他们就该事项某些方面的意见。对于争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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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中国东盟自贸区

中国---东盟自贸区

09国际经济与贸易2班

卢伟

0940302254

中国—东盟自贸区

东盟是由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越南、老挝、缅甸和柬埔寨10个东南亚国家组成的政治经济合作组织。而现在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加上中国组成10+1,自贸区覆盖人口近19亿,约占世界的三分之一;国内生产总值为6万亿美元,约占全球的九分之一;贸易总量为4.5万亿美元,是仅次于欧洲经济区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的世界第三大自由贸易区。

一、中国--东盟自贸区现状 1、0关税:根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国与东盟双方大部分产品的关税将于202_年降为零。2、10年:202_年11月,中国与东盟一致同意在10年内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202_年11月,双方领导人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正式启动了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进程。3、11月:202_年以来,中国与东盟双方就自由贸易区的各项协议进行了多轮磋商。双方定于202_年 11月在老挝首都万象举行的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期间签署货物贸易协议和争端解决机制协议。4、17亿:建成后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覆盖约17亿人口,国民生产总值达2万亿美元。以1.2万亿美元的贸易总量计算,它将成为仅次于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全球第三大市场。5、90倍:目前中国是东盟的第六大贸易伙伴,东盟是中国第五大贸易伙伴。202_年双边贸易额达到782亿美元,比1978年增长了90倍。6、1000亿:在202_年举行的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提出在202_年使双方贸易额突破1000亿美元的目标。

(一)关税水平不断降低,货物贸易发展迅速

自202_年双方签署《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来,中国与东盟的货物贸易额已经连续六年保持20%以上的年增长速度,202_年双方贸易额突破202_亿美元,比计划中的202_年提前三年实现目标。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从202_年开始双边贸易增长速度放慢,但当年中国与东盟双边贸易总额仍达到2311.2亿美元,同比增长13.9%。其中,中国出口1141.4亿美元,进口1169.7亿美元。202_年,双边贸易虽然下降,但也达到2130.1亿美元,减少7.9%,比同期中国外贸整体降幅低6个百分点。其中,中国对东盟出口1063亿美元,减少7%;中国自东盟进口1067.1亿美元,减少8.8%。目前,东盟已成为中国第四大贸易伙伴、第四大出口市场和第三大进口来源地,中国也成为东盟第三大贸易伙伴。

中国与东盟双方在自贸协定框架下大幅降低和取消关税为促进双边贸易的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202_年7月,《协议》开始实施,中国按照规定削减了3408种产品的关税,对东盟的平均进口关税由9.9%降至8.1%。202_年1月,中国进行第二次降税,降低了5375种产品的关税,对东盟的平均关税进一步下降为5.8%。202_年1月1日,中国进行第三次降税,降税后实施协定税率的税目数约为6750个,平均关税降至2.4%,当年中国关税总水平仍为9.8%。与此同时,东盟各国对中国的平均关税也有不同程度的降低。自贸区实施降税后,双方企业减少了关税支出、降低了经营成本,并且增强了国际竞争力。据中国海关统计,202_年中国自东盟进口受惠货物61亿美元,为企业优惠税款32亿元人民币。同时,中国企业申领了18.4万份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向东盟出口价值51亿美元

中国---东盟自贸区 的受惠货物。

(二)服务贸易稳步开放

202_年1月,中国与东盟签署《服务贸易协议》,宣布相互开放服务贸易市场,并于202_年7月1日生效。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WT)承诺的基础上,向东盟国家做出开放市场的承诺。东盟各国也做出了开放承诺。近年来,中国、东盟的服务贸易发展迅速,贸易额呈上升趋势。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2_年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按国际收支口径统计,不含政府服务)进出口总额为233.6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0.4%,占中国服务贸易总额的7.7%。其中,中国对东盟服务贸易出口104亿美元,增长31.5%,占中国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7.1%。中国自东盟服务贸易进口129.6亿美元,增长29.6%,占中国服务贸易进口总额的8.2%。中国对东盟逆差25.6亿美元。目前,东盟是中国服务贸易五大贸易伙伴之一,是中国第五大服务贸易出口市场和进口来源地,仅次于中国香港地区、美国、欧盟和日本。东盟在海运、航运、金融服务、建筑工程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等领域的对华合作已成为中国服务贸易进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服务业投资、工程承包、劳务合作等领域,东盟也已成为中国重要的服务贸易出口市场。

(三)相互投资不断扩大

近年来,随着中国一东盟自贸区建设步伐的加快,中国与东盟相互投资不断扩大。截至202_年底,东盟国家对华投资项目3.2286万项,合同外资金额1119亿美元,实际投入520.1亿美元,占我国吸引外资的6.08%。202_-202_年,东盟对华实际投资金额从29.3亿美元增至56.4亿美元,平均增速达31.1%。202_年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东盟对华投资增速仍达到了24.4%,其中增长最快的是越南,增幅达83.6%。东盟对华投资主要来自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五国,投资领域包括房地产业、制造业、交通运输业、宾馆、饭店、住宅、金融、零售、石油化工、旅游、矿产资源开发等行业。

同时,中国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企业对外投资,对东盟的投资也出现了快速增长态势。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2_-202_年中国对东盟的直接投资由1.19亿美元增至24.84亿美元,增长了近20倍,平均增速331.2%。202_年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中国对东盟直接投资增幅仍达156.1%,已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把东盟国家作为主要投资目的地。中国对东盟的投资主要集中在新加坡、印尼、越南、缅甸、泰国、柬埔寨、马来西亚、老挝等国,投资领域分布较广,涉及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制造业、商务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业、金融业、采矿业和建筑业等领域。

(四)经济技术合作进展顺利

随着中国一东盟自贸区建设的不断深入,目前东盟国家已经成为中国海外重要的承包工程市场和劳务市场。截至202_年底,中国企业在东盟国家签订承包劳务合同总额达692.3亿美元,完成营业额429.3亿美元。新加坡、印尼、越南、马来西亚、缅甸和泰国是中国在东盟国家开展承包劳务合作的主要市场。

(五)次区域经济合作蓬勃发展

在中国一东盟自贸区框架下,中国还通过积极推进大湄公河(GMS)和泛北部湾等次区域经济合作,改善次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次区域内的贸易投资便利化,谋求与东盟欠发达国家之间的务实合作与共同发展。202_年3月,中国与越南、老挝、柬埔寨、缅甸、泰国共同通过了《202_年至202_年GMS发展万象行动计划》,六国将进一步深化合作,加

中国---东盟自贸区

快一体化建设,争取在交通、能源、电信、农业、环境、旅游、人力资源开发、贸易便利化和投资这九大领域取得进展。

202_年11月,在第十一次中国一东盟领导人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提出了“成立联合专家组,就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开展可行性研究”的倡议。这一倡议得到了东盟各国领导人的积极响应,中国与东盟国家已经成立了联合专家组并通过了联合专家组行动计划,《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可行性研究报告》正在编制之中。

(六)各省市积极参与自贸区建设

随着中国与东盟经贸合作关系的不断加深,国内各省市积极抓住中国一东盟自贸区的发展机遇,纷纷与东盟各国开展合作。202_年初,重庆、四川、云南、广西、山东、海南、广东等在其《202_年政府工作报告》和今后五年目标任务中均提及要“加强与东盟的经贸合作”。同年,湖北省、广东省和陕西省还先后与东盟秘书处签署了《合作备忘录》。推进与东盟的经贸关系正受到国内越来越多省市和地区的重视。

国际金融危机期间,传统欧美市场出口受到冲击,在此情况下,中国一东盟自贸区的建设也为各省市稳定外贸出口做出了积极贡献。202_年前10个月,云南与东盟实现贸易额24.3亿美元,增长5.3%,占云南外贸总额的41%;广西与东盟实现贸易额35.8亿美元,增长4.8%,占广西外贸总额的34.3%,其中出口25.3亿美元,增长10%;广东对东盟贸易额达到494.4亿美元,其中出口209.9亿美元,增长4.4%。

二、存在问题

(一)存在“货物贸易先进,服务贸易相对落后”的不平衡。

自202_年中国和东盟签署《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到202_年,中国与东盟的双边贸易一直保持快速增长的势头,双边贸易增长率超过中国对外贸易的平均增速,或基本持平(见图1)。

202_年和202_年尽管受到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中国和东盟双边贸易增长速度减慢,但仍然保持正增长的态势。根据中国海关统计,自贸区运行的前三个月,中国与东盟十国进出口贸易总额达到628.6亿美元,同比增长61.7%,远远高于中国对外贸易发展的平均增速。其中中国对东盟出口292.2亿美元,同比增长46.7%,高出中国出口平均增速18个百分点;中国自东盟进口336.4亿美元,同比增长77.5%,高出中国进口平均增速12.8个百分点。对比往年中国与东盟进出口一季度数据发现,202_年一季度,中国对东盟出口增速与自东盟进口增速均达到最高值。造成这种贸易快速增长的原因,一方面是金融危机造成去年同期双边贸易的基数过低,此次增长有部分来自恢复性增长,一方面是受中国-东盟自贸易区1月份降税的启动,零关税开始实施的刺激。

中国与东盟货物贸易的巨大规模对中国经济及东盟经济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而服务贸易显得相对落后。我国与东盟各国之间的服务贸易不仅贸易总量低,而且大多集中在低端领域,如旅游、建筑、教育等;而在金融、管理、咨询等处于服务贸易高端的领域,则较为落后。202_年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为230多亿美元,仅占当年双边货物贸易总额的十分之一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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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在“重贸易,轻投资”的不平衡。

近年来,中国与东盟的双边进出口贸易快速发展,双边贸易额从202_年的782.9亿美元,一路直升至202_年的2310.7亿美元,202_年的2125.1亿美元,贸易规模快速增长。相互的贸易地位不断提升,目前双方互为对方的第四大贸易伙伴。东盟作为中国第四大出口市场,一季度,中国对东盟的出口额占中国出口总额的9.2%,比上年同期提高1.1个百分点。而同期,中国其他贸易伙伴出口份额占比下降或仅略增:如美国占比下降1.3个百分点;欧盟占比略增0.4个百分点;日本下降0.7个百分点。同时东盟作为中国第三大进口来源地,中国自东盟的进口额占中国进口总额的11.2%,比上年同期提高0.8个百分点;相比,自日本进口占比降低0.7个百分点,自欧盟进口占比降低1.9个百分点。

与中国-东盟双边贸易快速发展形成对比的是,在双向投资领域,尽管近年来中国与东盟的投资额也在一直增加,但在投资市场上始终没有占到主要地位,双方均没有成为对方的主要投资伙伴,双向投资额不仅总量不高,而且投资不均衡。根据中国商务部统计,截至202_年底,中国-东盟双向投资额超过600亿美元。其中,东盟对中国实际投资超过520亿美元,远远多于中国对东盟的投资。东盟国家对中方投资少表示担忧。202_年自贸区全面建成后,在巨大商机的诱惑和《投资协议》的保障下,中国企业开始加快对东盟的直接投资,截至2月底,中方企业在东盟直接投资存量取得突破,达到85.7亿美元,年底有望超过100亿美元。但“中国少,东盟多”的投资不均衡问题依然存在。

(三)存在“政府推得快,企业跟得慢”的不平衡。

自202_年11月中国-东盟第五次领导人会议上,朱镕基总理正式提出十年内建成CAFTA的构想以来,几乎每年双边在CAFTA建设方面都能取得实质性进展。202_年双边签署《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标志建立CAFTA的进程正式启动;202_年中国和泰国根据《框架协议》中的“早期收获计划”率先对188种农产品实行零关税;202_年双边签署《货物贸易协议》;202_年签署《服务贸易协议》;202_年8月进一步签署《投资协议》,标志着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主体谈判结束。服务贸易和投资历来是自贸区谈判的难点,中国政府能在两年内完成与东盟十国这两个协议的签署,付出的努力是巨大的,为企业发展与东盟的贸易往来创造了一个自由、便利、透明及公平的环境,并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

而相对来说,企业对自贸区相关协议、政策的了解和把握则明显落后。哪些产品享受零关税或关税优惠?什么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FORME),怎样取得,取得条件是什么?这些都是从事东盟货物贸易的企业所必须先要了解的知识。年初以来,中国各地政府、专家、学者举办各种宣传CAF-TA的讲座、研讨会,普及自贸区的各项规定和优惠措施,但从部分地方海关的统计来看,仍有相当多的企业没有很好地利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没有充分享受到零关税带来的优惠。造成政策利用不充分的原因既有企业高层对享受零关税政策的条件不理解,还有就是企业缺乏经验和技巧,不懂得利用关税优惠政策提高产品竞争力;或者担心办理各种证件麻烦,错失了享受自贸区优惠关税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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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机遇与挑战

(一)机遇

1.为我国与东南亚的经贸合作,尤其是贸易方面的合作,提供了一个制度框架和机制保 障,从而更有利于发展双边的的经济合作。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因素不只是劳动力、资本、技术,还有一个非 常重要的因素,这就是制度。人类的经济发展经历了以家庭、部落、村社、地区、企业、国 家等作为组织形态,又在现代经济的基础上,朝着区域一体化的方向发展。经济制度也在相 应地改变其形态和扩大其范围和作用。经济制度的重要性,也越来越显得突出,以致有些经 济学家(如诺斯)认为“有效的经济组织是经济成长的关键,一个有效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 发展正是西方兴起的原因”。经济制度微观上有企业,宏观上有国家的经济体制、区域性的 制度安排等。国内的经济发展有赖于制度和制度创新;同样,区域的经济合作和经济发展,也有赖于区域经济合作的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

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实践也证明在一定的制度安排下的贸易的集团化、区域化,是促进 地区发展,实现共同繁荣的成功之路,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的经验证实了这一点。中国同 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也必将进一步促进中国同东盟的关系和经济的发 展与繁荣,有助于继续保持自身持续、健康的经济增长。因为任何一个自由贸易协定的实施,都将通过双方消除贸易壁垒,提供物流、资金方面的便利,降低交易成本,加快资金、技术、货币、服务活动、扩大贸易量、提高经济效率,促进区域经济的增长。

由于中国和东盟都是有着很大规模的复杂的经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作为一种制

度,将涉及多方面的安排,这就将从制度上全面推动双边经贸关系的发展。就我们所知,中 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合作框架至少包括了六个主要方面: 第一,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具体包括提高透明度、消除非关税壁垒、扩大国营贸易企业的权利、简化海关程序、相互承 认标准即肯定性评估程序、提供签证便利,以促进商务人员往来、促进商界及贸易政策对话、促进与便利信息和通讯技术(ICT)产品的贸易及电子商务,致力于采纳共同标准和实施技术 合作,以提升各国的应用水平,促进贸易的发展等。

第二,对东盟成员国,特别是新成员国,提供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以提高其扩大与中 国贸易的能力。

第三,在符合WTO 规则的基础上,给予东盟中非世贸组织成员特别考虑。

第四,将合作领域扩大至金融、旅游、农业、人力资源开发、中小企业、产业合作、知 识产权、环境、林业与林业产品、能源及次区域开发等领域。这将加强并补充双方深化的贸 易和投资联系。

第五,为东盟的新成员提供特殊的、差别的待遇及一定的灵活性。第六,建立合适的组织机制以执行合作框架。

很明显,采纳东盟与中国经济合作的框架,并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将会进一步强劲地 提升东盟和中国的关系,全面促进双边的经济合作,并为东南亚的经济增长和稳定奠定坚实 的基础。

当然,这种较为全面的制度安排,不可能一步到位,而将是分阶段、分步骤来实现的,谈判协议成熟一项或几项,就落实一项或几项,不会等10 年后一起启动,实际上谈判的过 程就是逐渐启动的过程。总的来看,会是从易到难,优先安排取决于双方的考虑和提出项目 的共同性,而整个进程取决于双方的努力。

中国---东盟自贸区

2.给予中国—东盟国家现有的经济合作以新的推动力,其中一些将成为中国—东盟自由 贸易区中较早启动的或新的切入点。

中国与东盟已在广泛的领域里开展经贸合作。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谈判和逐步建

立,我认为是以现有的合作为基础的,并将在现有的基础上推进、扩大和提升,同时,它必 然给现有的经济合作以新的动力,并使其中一些合作成为较早启动的领域和切入点。在贸易方面,中国和东盟在202_ 年的贸易额达到395 亿美元。东盟在中国对外贸易中 的份额持续增长,从1991 年的5.8%增长到202_ 年的8.3%。东盟目前是中国的第五大贸易 伙伴。同时,中国占东盟外贸的份额也从1994 年的2.1%增长到202_ 年的3.9%。中国目前 是东盟的第六大贸易伙伴。202_ 年双边贸易又增加到416 亿美元。

尽管双方贸易增长迅速,但如果考虑到双边贸易总的规模并不大(较之东盟与美、日的 贸易现分别都已超过了1000 亿美元),而且双方的主要出口市场仍为发达国家这一因素,可

以看出进一步扩展双边贸易关系的潜力十分明显。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谈判所达成的协 议,将从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两个方面扩大中国和东盟的对外贸易。在投资方面,东盟 和中国都是吸引外来投资的国家,而不是在彼此市场主要的投资者。如果能够采取适当的措 施来开放市场提供机会,双方的投资潜力将会完全释放。1997 年爆发的金融危机使东亚地 区的经济环境恶化,严重影响了东盟国家外国直接投资的流入。但这种状况会随着东盟国内 经济环境的改善而逐步好转。危机对中国的影响相对要小得多。中国广大的市场和潜在市场,宏观经济的稳定和持续、健康、高速发展,是外资不断流入的主要动力。中国加入WTO 是中

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另一个有利的因素。但随着中国经济的增长,中国对海外的投资也会 增长。事实上,中国政府已把“走出去”作为新世纪中国对外开放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积 极鼓励中国公司进行海外投资。东盟将是未来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的优先市场,尤其是双 方在建立自由贸易区的过程中如果能够建立更紧密的经济关系。如果说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到 上世纪90 年代更多的是东盟增加对中国的投资,那么,新世纪中国将越来越多地向东盟投 资,双边的投资流向会更趋于平衡。而东盟国家对中国的投资,也将从20 世纪以东部沿海 地区为主,到21 世纪转向广大的中西部地区。这是因为随着中国沿海地区经济结构的调整 和发展水平的提高,其吸引外资可能转向以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的投资为主。对于广西和云 南而言,周边的越、老、缅、柬等国,甚至泰国,将会是主要的投资市场。

在边境贸易方面,对于中国的边境省份以及对于毗连的东南亚国家,边境贸易是双边贸 易不可缺少的重要的也是便利的方式,现在已经有了良好的基础,而且周边越、老、缅等国 都是需要给予优惠考虑的国家。如何健全和扩大边境贸易,显然可以考虑作为中国—东盟自 由贸易区建构的切入点之一。

在次区域合作和小区域合作方面,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已经进行了10 年,中越、中老、中缅毗连地区之间,对接的边境开放城市、口岸之间的各种不同形式的合作也在广泛 开展,有了不同程度的良好基础和各种合作机制,这种次区域的甚至小区域的合作,或这种 次区域的甚至小区域的经贸合作的某些方面、某些内容,也可能推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进程。

最后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东盟国家是我国西南省区的主要出口市场,在地理上直接接壤,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将大大促进中国西南省区与东南亚国家的经贸合作,促进这些 省区的出口,有利于配合我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在这方面显然将会有很多的机遇。

(二)把握机遇

如果我们作更加全面的研究和更多的思考,还可以发现其他方面的机遇。当然问题不仅 在于发现机遇,找到机遇,还在于把握机遇。如何把握机遇,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些

中国---东盟自贸区

思考。

1.分阶段思考目标。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为时长达10 年,是个逐步推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可以把这10 年作为一个长时段,密切关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 谈判和建设进程,当前思考的重点是近期的或近两三年的,如何在原有的基础上扩大、发展 和提升双边的经贸合作,如何找到新的共同点、切入点、兴奋点、支撑点、热点。这就需要 加强研究,加强交往,进一步把研究与交往、理论与实际结合起来。

2.分对象制定对策。就是重视对东盟的研究。把握对象的情况,这个对象就是东盟,而 东盟的情况很复杂,既有统一的一面,各国之间又有很大的差异性,包括政治、文化、经济。就经济而言,其基础、规模、结构、需求、能力(如支付能力)、机制、方式都不尽相同。这种共同性和差异性也必然反映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谈判和建立过程,以及在此期间双 边的经贸交往中,我们应从本省区的实际情况出发研究和提出对东盟对次区域以及对不同国 家的战略和措施,明确重点,包括重点国家和重点行业、领域,并研究和制定相应的措施。3.多层次全面推进。主要包括:

(1)需要了解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谈判桌上的重大建议、安排、问题。(2)需要向中央反映和争取中央政府支持批准的政策,或其它方面的支持。

(3)本省区政府在职权范围内可以推出确定的行动计划、方案、政策、措施;在沟通关 系人力资源、信息等方面提供更好的服务。

(4)外资、投资、外经等实际工作部门的更为具体的考虑、方案。

(5)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的积极行动,既要重视大企业,也要看重中小企业的作用; 既要重视国营企业,也要创造条件发挥民营企业的作用。

三、面临的挑战

这也是个很大的问题:

1.从大的方面看,东盟、东盟自由贸易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这些相互联系的发展 或建设,都面临挑战,都会有一些困难、矛盾或问题,包括东盟内部的,东盟与外部之间的(10+3、10+1、10+3 与10+1,日本的、美国的影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部与外部的

这些因素都在产生影响。挑战和问题不容忽视,但有利条件也很多,而且挑战是压力也可转 化为动力。良好的开头是成功的一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10 年建成是充满希望,前途 光明的。

2.从省区的视角看,最大的挑战在于能不能抓住机遇。从认识上看,一个关键的问题是 知己知彼。只有知己知彼,才能抓住机遇,找到共同点、突破口、推进器,在各个方面作出 充分的、足够的准备,包括在思想上、知识上、机制上、人才上,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克 服薄弱的环节,发展自己,发展与东盟的经贸关系;如在上面提到的几个层面,应对挑战,抓住机遇,充分发挥职能和作用。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进程中,中国在新世纪与 东南亚合作中既然已有了一个良好的新起点,就一定能有力地、有效地应对各种挑战,达到 我们的目的,获得中国和东盟的“双赢”,带来中国与东南亚经济合作的新的、更多形式、更大规模、更高层次也更为有效的大发展。

四、解决对策

二、分析及对策

(一)双边积极合作,巩固传统服务贸易领域,努力开拓服务贸易新领域。

随着新一轮产业结构调整的进行,国际产业重心逐渐由制造业向服务业转移,中国与东

中国---东盟自贸区

盟的经贸发展也应顺应这一历史潮流。中国和东盟各国在服务贸易发展基础、产业格局、发展速度和发展阶段方面呈现多层次的阶梯状态,从而使得双方在比较优势方面呈现多样性和互补性,为双方的服务贸易发展扩大奠定了基础,服务贸易也因此有望成为双边经贸发展的新引擎。在服务贸易出口的产业结构上,中国的优势领域在电信、旅游、交通、建筑等方面,服务贸易的方式以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为主,在建筑、海运、旅游、计算机信息、商务等方面竞争力较强,而新加坡、马来西亚则在航空运输、金融、酒店和会展等方面优势明显,泰国则在旅游服务独具特色。中国与东盟在服务贸易发展中的差异性和互补性,决定了双方在服务贸易发展上合作空间多于竞争。

将双边贸易重点由货物贸易转向服务贸易的另一个原因是,服务贸易包括的领域非常广泛,且不像货物贸易那样比较容易受到外界的冲击。另外,在国际大环境条件下,面对以服务业为核心的新一轮国际产业转移,中国与东盟成员要在区内合作的基础上,优化区内要素资源配置,增强中国-东盟自贸区在承接国际产业转移方面的凝聚力和整体竞争力,这也是自贸区成员共同发展服务贸易的战略选择。

在具体操作方面,可以遵循“以货物贸易为依托”继续巩固传统服务贸易,再图谋新领域的思路。中国-东盟货物贸易规模大、发展迅速,完全可以凭借货物贸易的发展推动相关服务贸易的发展。如交通、物流、金融和保险与货物贸易密切相关,国家可以加大投入,首先扶助这几个行业的贸易发展。此外,在传统服务贸易基础上,积极发展新型服务贸易输出,如会展业、教育、文化,及咨询、会计、律师、代理等中介服务。随着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发展,双方在货物贸易和其他产业领域的投资不断增加,也必然进一步增大对服务的需求,为双方的服务提供者带来新的合作机遇。

(二)创造条件,加大对外直接投资。

加大双边投资力度,增大双边投资额,改变“中国少、东盟多”的投资不均衡不仅是东盟方面的要求,也是中国进一步深化双边经贸合作所必需的方向。就产业而言,和多数东盟国家相比,中国虽然拥有产业体系齐全,部分企业实力雄厚的优势,但机电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等几乎与东盟处于同一发展水平,在机电产品、鞋箱包、纺织品等产品出口方面,双方的竞争性大于互补性。东盟国家担心自贸区建成后,中国产品会对本国造成冲击。如以印尼为代表的部分国家,担心中国大量廉价商品涌入,冲击本国产业,出口减少,进而影响就业,14个工业协会甚至一度要求推迟自贸区协议。于是在实施降税过程中,中国难免会遇到来自东盟方面的现实产业阻力,亦不排除某些国家在降税的同时增加非关税壁垒的可能。而且东盟国家由于外汇储备较为短缺等原因,观念上偏好贸易顺差,对贸易逆差比较敏感,中国出口产品一旦过多,极易遭致东盟国家的抵触。相比贸易而言,投资可以转变出口形式,降低东盟国家对中国出口产品的敏感,并可以有效绕过非关税壁垒。而且对于目前发展需要大量外部资金的东盟来说,能吸引中国资金到本地投资已成为许多国家的发展战略,遭遇抵触的可能性很小,而且各国颁布了许多吸引外商投资的优惠措施也便利了中国发展对外直接投资。

对企业来讲,直接投资不比货物贸易,所承担的风险要更大,所以迈出的步伐会更慎重一些。中国企业到东盟投资,首先要进行区位选择。东盟各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平衡,产业结构差别很大。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产业结构不健全,急需外部资金和技术;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经济发展水平居中,产业结构较合理,其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是与中国竞争最为激烈的几个国家;新加坡和文莱属于东盟国家中人均收入最高的国家,新加坡产业结构先进,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占很大比重,而文莱经济结构并不先进,主要是靠出口石油资源致富。因此,中国企业在东盟选择投资区位时,应综

中国---东盟自贸区

合考虑自身条件和东盟国家的经济发展情况及其对外发展策略,全面考虑比较成本、市场潜力、制度因素及投资环境相似性等方面。我国转移出去的多是一些中小企业,在降低投资风险、探索投资模式方面,可以由国家或行业协会出面协调,以集群的方式“走出去”,风险会小一些。也可以在东盟国家建立一些中国投资区,在整体环境不尽如意的国家创造出一个投资小环境。

(三)采取各种形式加大自贸区政策宣传力度,进一步普及自贸区知识。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后,只有持有FORME原产地证的贸易货物才能享受零关税。严格意义上讲,1月1日起中国-东盟自贸区全面建成的说法是不准确的,因为并不是东盟所有国家的所有产品即日起对中国实行零关税,有的国家有的产品关税到202_年才能降为零。所以,进出口企业只有掌握自贸区政策的有关知识,清楚哪些商品出口到哪些国家可以享受零关税或关税优惠,进而申请原产地证,才能在贸易中有效利用降税的优惠。

中国出口企业只要具备三个条件就可以向商检局申请FORME:1.货物出口到东盟国家;2.货物是出口目的国可以享受关税减免的货物;3.货物符合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货物应符合完全获得,或非原产部分成本不超过货物离岸价(FOB)的60%,及符合直运规则。而从东盟进口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原产地证书。各国执行同一个原产地规则,规则包含在《框架协议》中。

(四)目标不仅限于东盟,要瞄向更广阔的国际市场,通过政策叠加,扩大政策利用广度,实现贸易延伸。

东盟已与印度、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分别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建立了自由贸易关系。而且,除中国外,东盟还与印度、日本、韩国和新西兰实施了零关税政策。凭借东盟在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方面已经采取的积极行动,中国企业可以利用东盟与其他国家签署的自贸协议和其他优惠贸易安排,推进中国企业到东盟设厂,将我国出口东盟的商品进行二次加工,改变其原产地属性后再出口至其他与东盟签署优惠贸易协定的国家,实现多个优惠政策的叠加,从而把中国与东盟之间的优惠贸易延伸到更多的国家和地区。中国企业要开拓的不仅仅是将近6亿人的东南亚市场,而是通过东盟,走向更广阔的国际市场。东盟中的老挝、缅甸、柬埔寨都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由于欧美发达国家对世界上最不发达国家有特殊的出口政策,中国企业也可利用这些优势获取更好的出口条件。同时,中国行业协会应积极与东盟行业协会对接,促进双方产业优势互补、合理分工,进而提升整个中国-东盟区域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第三篇:中国—东盟自贸区

中国——东盟自贸区启动 七千种产品实行零关税

中国—东盟自贸区即将于本周五(即202_年1月1日)全面启动。有关人士介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是中国最早建立、进展最快、效果最实的自贸区。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自贸区将对中国今后对外开展贸易交流合作产生重要示范影响。

中国第一个自由贸易区本周建成

中国商务部副部长高虎城今年曾在一次内部会议上提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是中国最早建立、进展最快、效果最实的自贸区。

中国商务部国际贸易和经济合作研究院院长霍建国近期也对记者表示,自贸区全面实施后,货物贸易方面涉及约七千个税号的产品将全部实行零关税,大约占中国与东盟贸易的九成,有关服务贸易协议和投资协议也将陆续启动。

霍建国表示,这是中国区域贸易合作的一件大事,必将对中国和东盟经贸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霍建国说,中国—东盟自贸区拥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中国和东盟有很多共同的历史文化背景,民族差异较小,共同语言较多,在当前世界经济竞争格局当中同属新兴经济体,有着迫切的发展要求,潜在的经济增长能力巨大。在当前形势下,加强区域合作,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共同的需要,符合当前区域贸易发展的大趋势。

中国—东盟自贸区改善亚太区经济形势

中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展望了即将全面建成的中国—东盟自贸区。陈德铭指出,明年中国和东盟的贸易量会有比较大的增加,亚太地区整体经济形势也会更加明显好转。

陈德铭说,老东盟六个国家(泰国、马来西亚、文莱、印尼、菲律宾和新加坡)明年初将全面实行自贸区协议,新东盟四国(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则会延缓一段时间。

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实施以来,成效不断扩大。在商品贸易方面,通过实施降税,中国与东盟的企业减少了关税环节的支出,降低了经营成本。

据知,明年初中国和老东盟成员绝大多数产品关税将降为零,与新东盟新成员则在二0一五年降为零。自二00五年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实施以来,中国已从东盟第六大贸易伙伴上升为第三大贸易伙伴,二00八年双边贸易额超过两千三百亿美元。

第四篇:中国-东盟自贸区

服务贸易是广西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广西对外贸易发展中极其比较优势的服务贸易,应抓住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将于202_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202_年7月1日之前双方还将就第二批服务部门市场开放问题进行谈判的契机,加快发展。

根据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规定,中国将在建筑、环保、运输、体育和商务等5个服务部门的26个分部门向东盟国家作出比对世贸组织承诺更加优惠的市场开放承诺;同时东盟各国也将分别向中国作出市场承诺开放金融、电信、教育、旅游、建筑、医疗等行业,包括进一步开放上述服务领域,并允许对方设立独资或合资企业,放宽设立公司的股比限制等。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的实施,自由贸易区内分工开始向服务业领域的扩展。为此,有必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一步挖掘比较优势力,实现广西传统服务产品的市场最大值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定》的实施,将扩大广西服务贸易比较优势的发展空间。进一步挖掘广西服务经济效应,可以从拓展现有比较优势服务贸易项目开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定》实施后,将产生贸易创造效应,可以促进广西服务贸易现有比较优势项目形成规模经济,降低成本。如旅游服务业,东盟地区和我国是互为重要的旅游市场。广西旅游服务业比较优势一直很突出,长期以来,广西基本是以劳动生产率和资源禀赋差异形成的比较优势来参与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的。《服务贸易协定》实施后,广西可以充分利用自由贸易区内巨大的现实和潜在旅游服务市场需求,进一步加大这一传统服务贸易项目的进出口。同时,还可以将广西旅游业,包括从景区、旅游线路、旅行社合作到规则等服务项目向泛北部湾的东盟各国延伸,以期互利共赢。

二、加快完成广西服务贸易从比较优势向竞争优势转变,增强广西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

高增值和高技术的现代服务贸易仍然是广西对外贸易的软肋,广西服务贸易无论在国内还是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都不具备竞争优势。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定》的实施,无论是在多边,还是在区域、双边框架下的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都将为广西加快完成服务贸易国际竞争从比较优势向竞争优势转变提供新机遇。以此为契机,广西服务贸易可以通过引进外资、先进设备、技术与管理经验,促进广西服务贸易产业升级,优化结构服务贸易产业,提高服务贸易产品质量,从而增强广西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

同时,区域内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也是一把双刃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定》的实施,将使广西区内从事服务贸易企业面临更为直接激烈的竞争。我区要更新观念,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在为企业创造一个和谐有利的外部竞争环境的同时,放手微观。推进广西服务贸易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的升级,加快完成广西服务贸易优势从比较优势向竞争优势转变。

三、依托泛北部湾区域经济合作,大力发展国际商务服务,提升现代服务业在广西服务贸易中的地位

泛北部湾区域经济合作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一项重要的次区域经济合作。广西作为中国与东盟地区之间惟一海上相连、陆地相接的地区,应依托泛北部湾区域经济合作,除了进一步做大以中国-东盟博览会等会展服务之外,还要加快培育广西在面向东盟各国及国内企业在相互贸易与投资领域的国际翻译服务、国际研究顾问服务、国际公共关系服务、国际研究与开发服务、国际管理咨询服务、国际市场研究及公众观点调查等国际商务服务行业的市场主体,特别是应鼓励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型民营企业,以多种形式参与这一国际商务服务业中来。国际商务服务业的发展,在直接促进自由贸易区内商品流通与服务交换的同时,其自身在引导生产、促进消费、扩大内需、增加就业、创造产值与效益等方面的显著作用,有着很大的“乘数效应”,对促进提升广西服务贸易效益有着特殊作用。

四、提升环北部湾城市国际服务贸易合作能力,形成广西服务贸易产业环北部湾积聚带

目前,环北部湾城市群之间服务贸易的市场竞争不充分与过度竞争同时存在,一些服务产业的结构趋同化和技术水平同层化现象已相当严重,导致同类产业产能过剩,产品低水平重复竞争加重。因此,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市群应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这个更大的服务贸易区域范畴为背景,以多方合作双赢为指导,按照相关产业链规律,通过为中国与东盟各国间经济贸易与投资创造和提供各种服务与便利,实现环北部湾国际服务产业跨城市、跨国界专业化分工,促使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市群突破合作空间的制约,在提升这些城市服务经济功能的同时,形成广西服务贸易产业环北部湾积聚带,以提高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市群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的地位与国际竞争力。

同时,还要从促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各国服务贸易相“接轨”切入,加速泛北部湾区域经济跨越服务贸易通道建设。(作者:广西财经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系副教授李玫宇)

第五篇: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202_年10月28日 00:00 浏览数(402)编辑:龚创

中国—东盟自贸区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FORM-E),是根据《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证明文件,由出口成员方的政府机构签发。成员方应将其签发原产地证书的政府机构名称及地址通知所有其他成员方,并提供该政府机构使用的签名式样及印章印模。在我国,检验检疫机构是唯一有权签发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的签证机构。国家质检总局于202_ 年9 月将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机构使用的签名式样及印章印模向东盟各国进行了备案。

一、申领资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货物发货人其产品只要符合下列条件,均可申领FORM-E证书:

(1)货物出口到东盟任一成员国;

(2)必须是在目的国可享受关税减让的货物;

(3)货物必须符合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和签证核查程序。

二、申领流程 1.注册登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货物发货人(以下称申请人)在申领原产地证书前,应预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称签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请人办理注册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原产地证书注册登记表一式二份;

(2)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有效复印件;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复印件;

(5)产品成本明细单;

(6)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签证机构经审核、调查,对符合申请签发FORM-E 原产地证书条件的货物予以注册登记。2.证书的申请

申请人应于货物出运前向签证机构申请办理FORM-E 证书,并提交以下资料:(1)原产地证书申请书;

(2)填制正确的原产地证书;

(3)出口货物商业发票副本;

(4)对含有非原产成份或签证机构认为需核实原产地真实性的货物,申请人还应提交《产品成本明细单》;

(5)后发证书需提交报关单、提单或运单,(6)签证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文件。自 202_ 年8 月1 日起,检验检疫机构开始实施新的原产地业务管理系统。申请人只要在自己的电脑上安装原产地证电子申报软件,就可以在网上申请FORM-E 证书,签证机构在网上审证,对需要原产地调查的产品进行实地调查。产品通过审核的,签证机构向企业发送正确回执,申请人即可自行打印原产地证书。申请人持缮制完毕的FORM-E 证书及有关文件到签证机构签字、盖章。为方便申请人,签证机构在系统中开设了异地申领原产地证书的功能,企业可以在注册地以外的签证点申领FORM-E证书。

3.特殊情况下的申领

(1)后发证书的申领在特殊情况下,如由非主观故意的差错、疏忽或其他合理原因没有在货物出口时或出口后立即签发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一年内补发。申请人申请补发证书时,应提交报关单、提单或运单,由签证机构在证书第12 栏加盖“补发”章(ISSUED RETROACTIVELY)

(2)更改证书的申领申请人要求更改已签发的证书内容时,应向原签证机构说明更改理由并提供依据,经签证机构核实并收回原发证书后方准予换发新证书。

(3)重发证书的申领如果已签发的原产地证书遗失或毁坏,申请人可在产品出运后1年的期限内,持原证书第3 副本向原签证机构申请重发,经审查同意重发时,签证机构在证书第12 栏加盖“经证实的真实复制本” 印章(CERTIFIED TRUECOPY)。4.证书的签发

签证机构对每一份FORM-E 申请进行审核以确保:

(1)申请书及原产地证书正确填写并经授权人签名;(2)产品的原产地符合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

(3)所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与原产地证书中的其他说明相符;

(4)所列明的货物名称、数量及重量、唛头及件号、件数及包装及待出口产品相符。签证机构一般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签发FORM-E证书,需进行实地原产地调查的产品除外。特殊情况做急件处理。5.原产地调查

为确保 FORM-E 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签证机构可在签证时或签证后对所签产品进行原产地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应及时提供有关资料、证单,为调查工作提供便利。进口成员方可以请求进行后续随机抽查,也可以在有理由怀疑有关文件的真实性或有关产品或其某部分真实原产地的准确性时,请求进行后续核查。在等待核查结果期间,进口成员方可以暂缓执行优惠待遇的规定。如果产品不属于禁止或限制进口的货物,又没有发现有瞒骗嫌疑,海关可以在履行必要的管理手续后将产品放行给进口人。收到后续核查请求的政府签证机构应及时做出回应,并在收到请求后3个月之内做出答复。

三、注意事项 1.未再加工证明

凡经香港或澳门转运至各成员国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出口产品,在获得签证机构签发的FORM-E 原产地证书后,申请人需持证书及有关单证,向中国检验有限公司(香港干诺道中168-200号信德中心东翼29楼九龙科学馆道9 号新东海商业中心401-406)或中国检验有限公司澳门分公司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以证明货物未在那里进行任何再加工。2.外国商标的使用对使用外国商标的商品,凡符合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可以申请签证。但该商品及包装不得出现中国以外、香港、澳门、台湾产地制造的字样。3.证书提交要求

进口人应向进口成员国海关提交下列单证,以使产品享受关税优惠待遇:

(1)签证机构签发的FORM-E 证书正本和第二副本;

(2)联运提单;

(3)产品的原始商业发票副本;(4)证明产品符合直运规则的其他证明文件。如出口到某指定成员方的全部或部分产品的目的地发生变化,在产品到达该成员方之前或之后,应按下列规则办理:

(1)如果产品已经向指定的进口成员方海关报关,进口人应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由海关对全部或部分产品改变目的地的情况在原产地证书上签注认可,然后将正本交还进口人。第二副本应返还发证机构。

(2)如果在运往原产地证书所指定的进口成员方途中目的地发生变化,出口人应向原签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已签发的原产地证书,要求对重新发证。4.证书提交期限

证书应在签证机构签证之日起4 个月之内向进口国成员方的海关提交;如产品按直运规则的规定经过一个或多个非成员方境内,证书的提交期限延至6 个月;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出口人无法控制的合理原因致使不能遵守提交期限,进口成员方的有关政府机构仍应接受已经超出期限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产品在原产地证书提交期限内已经进口,进口成员方有关政府机构可接受该原产地证书。

5.证书填制说明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采用专用证书格式。证书由一份正本及三份无碳副本组成,正本为灰棕色,印有扭索图案底纹,副本为浅绿色。证书的正本和第二副本应由出口人提供给进口人以供其在进口国通关使用。第一副本应由出口成员方签证机构留底。第三副本由出口人留存。当进口国海关对收到的FORM-E证书产生怀疑时,将FORM-E证书第二副本退给签证机构作为核查的需要。FORM-E 证书所用文字为英语。每份证书应注明其签证机构的单独编号。证书各栏填制要求如下:

标题栏(右上角),填签证机构编定的证书号,例如: E06333334850001 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例如:ZHEJIANG CEREALS, OILS FOODSTUFFSCO., LTD.NO.229 TIYUCHA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CHINA 注意:

(1)此栏带有强制性,应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名。

(2)此栏不得出现香港、台湾等中间商名称。第2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

例如:UNIQUE GOODWILL CO., LTD.898-900 SONGWAD ROAD, BANGKOK,THAILAND 注意:

(1)此栏应填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员国最终收货人名称(即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收货人)、地址和国名。

(2)此栏不得出现香港、台湾等中间商的名称。

第3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此栏应填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及卸货口岸。

例如:FROM NINGBO, CHINA TO BANGKOK, THAILAND BY SEA FREIGHT,DEPARTURE DATE(离港日期): JAN 22,202_,VESSEL'S NAME/ AIRCRAFT ETC.(船舶名称/飞机等): HEUNG A SINGAPORE V.PORT OF DISCHARGE(卸货口岸): BANGKOK, THAILAND 第4栏:供官方使用

此栏由进口国海关标注产品享受关税优惠情况,例: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协议给予优惠待遇不给予优惠待遇(请注明原因)

进口国有权签字人签字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待遇,进口成员国海关必须在第4 栏做出相应的标注。

第 5栏:商品顺序号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按不同品种分列“1”、“2”、“3”„„,以此类推。单项商品,此栏填“1”。

第6栏:唛头及包装号

例如:SHOE ZONE LIMITED135-1318-003FELIXSTOWEC/NO.:91-300 注意:

(1)此栏的唛头应与实际货物外包装上的唛头及发票上的唛头一致,填打完整的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

(2)唛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的地区或国家制造的字样,也不能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原产地字样。

(3)此栏不得留空。如货物无唛头时,应填打“无唛头”(N/M或NO MARK)。

(4)如唛头过多,此栏不够填,可填在第7、8、9、10栏结束符以下的空白处。第7栏: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的名称及HS编码

例如:THREE HUNDRED AND EIGHTY(380)CARTONS OF GROUNDNUT KERNELHS CODE: 202_ ONE THOUSAND EIGHT HUNDRED(1800)BAGS OF OIL CAKE RESIDUE OFCAMELLIA HS CODE: 2306 注意:

(1)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数字描述后再用括号加上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

(2)应具体填明货物的包装种类(如CASE,ARTON,BAG 等),不能只填“PACKAGE”。如果无包装,应填明货物出运时的状态,如“NUDE CARGO”(裸装货)、“IN BULK”(散装货)、“HANGING GARMENTS”(挂装)等。

(3)品名应填写具体,应详细到可以准确判定该商品的HS品目号,不能笼统填“MACHINE”、“GARMENTS” “FABRIC”等。如果信用证中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必须在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

(4)每类商品名称后面要求填写对应的国际上协调统一的四位HS编码。(5)商品的商标、牌名(BRAND)及货号(ARTICLE NUMBER)一般可以不填。(6)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末行加上截止线,以防止加填伪造内容。(7)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写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此栏截止线下方,并以“REMARKS”作为开头。

第8栏:原产地标准

1.货物系出口国完全生产的,不含任何非原产成份,填“X”;2.货物在出口成员国加工但并非完全生产,未使用原产地累计规则判断原产地标准的,填该成员国成分的百分比,例如40%;

3.货物在出口成员国加工但并非完全生产的,使用了原产地累计规则判断原产地标准的,填中国-东盟累计成分的百分比,例如40%;

4.货物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PSR”(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第9栏:毛重或其他数量,货值(FOB)

此栏应以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填,如“只”、“件”、“双”、“台”、“打”等。例:1000DOZ.或625KG。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亦可,但要标上N.W.(NETWEIGHT)。货值为正式出口商业发票上的价值,以FOB 价计。货物单位系美元。

第10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例如:206CG006 JAN.16,202_注意: 发票日期不能迟于出货日期和申报日期。第11栏:出口商声明

此栏填申报地点、申报日期,如:HANGZHOU,CHINAJAN.17,202_。申报单位的申报员在此栏手签,并加盖申报单位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中英文印章。注意:

(1)进口国必须是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成员国,且必须与第三栏目的港的国别一致。(2)申报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不迟于出运日期(后发证书除外)。

第12栏:签证当局证明

此栏填打签证机构的签证地点和签证日期,例如:HANGZHOU,CHINA JAN.18,202_。签证机构授权签证人员经审核后在此栏手签,并加盖签证局印章。

注意:

(1)签证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和申报日期,不迟于货物的出运日期(后发证书除外)。(2)如系后发证书,此栏需加打“ISSUED RETROACTIVELY”。(3)如系重发证书,此栏需加打“CERTIFIED TRUE COPY”。

四、咨询方式

国家质检总局通关业务司原产地处负责全国原产地证书的签证管理工作。全国各地检验检疫局、分支局及其办事处均设有原产地证签证部门,企业可就近咨询、申领。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均在网上公布了原产地证书的申领程序、产品降税清 单以及有关要求等,企业可以随时查阅。

相关网站及联系方式

中国—东盟自贸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都提供了很多优惠政策,如果双方企业能积极学习并加以利用,抓住自贸区带来的发展机遇,一定能获得更多的利润和更快的发展。

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有关协议,包括《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和《争端解决协议》,已在商务部官方网站www.teniu.cc,与我们联系。

中国-东盟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协议》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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