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与两岸关系[精选]
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与两岸关系
近期以来,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是个频繁见诸报端的词语,这反映出近期两岸关系的变化和发展。
签署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定是海峡两岸早有的共识和一致的要求。早在2009年12月下旬,海协会和海基会第四次两会领导人会谈在台湾台中结束时双方还明确把商签“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作为2010年上半年第五次两会会谈的重点议题,并为此尽快启动两会框架下的专家级磋商。胡锦涛主席的新年致辞中也强调要在2010年签署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以推动两岸关系的进一步发展,推动扩大两岸经济、文化、教育领域交流合作,更好造福两岸同胞,更好维护台海和平。
为了签署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海基会与海协会先后进行了三次谈判,终于商定了最后的签署时间,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就要破茧而出了。
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的签订标志着两岸关系率先在两岸经贸关系上有了制度性突破,这将为日后两岸关系的全面发展奠定极重要的基础,更将大大推动两岸各自经济增长和两岸关系的长远和平发展。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的签订,无疑将极大地推动两岸关系的发展,对两岸关系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
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将极大地扩大两岸经济上的往来,推动双方特别是台湾经济的复苏和发展。ECFA将会给台湾民众带来切切实实的经济利益。两岸经贸合作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在国际产业链条中形成共同合作环节,相互影响至深。无论依据一体化理论还是实践,两岸都已具备建立更紧密经济合作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消除迄今两岸经贸关系还存在的障碍,走向更开放更紧密的两岸经贸合作关系已经势在必行。签署了ECFA后,享有关税优惠与排除非关税障碍,将使台湾的众多产业借助大陆内需市场的力量整体受惠,由此所推动的庞大产业链,对台湾经济无疑是极大利好。由此,台湾的实际GDP可提高1.65%-1.72%;总出口量则可望上升4.87%-4.99%;总进口量亦上升6.95%-7.07%;总就业人数可望实际增加25.7万人-26.3万人。也正因为此,签署ECFA得到的广大台湾同胞的支持
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的签订,将进一步扩大两岸各界交流,增进两岸同胞的相互了解和感情,为两岸关系的全面发展奠定更好的基础。经济上往来的密切,必定可以增加双方在政治上的共同点,增加双方政治上的互信,为以后政治上的谈判打好基础。同时伴随着密切的经济往来,双方在文化、教育上的往来也必将大大加强,将增强两岸文化的认同感,可以帮助岛内群众树立起祖国统一的观念,从思想文化角度压制“台独”主义思潮。总之,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的签订对于两岸关系的发展有着重大的、积极的推动作用,将为今后两岸协商政治和军事安全等问题预做准备、创造条件。
然而,尽管如此,我们切不可掉以轻心、过于乐观,两岸关系友好发展的阻力仍然很大,岛内“台独”势力仍很强大,“台独”活动仍很活跃,国际上反华势力仍然会利用台湾问题来牵制中国,近期美国向台湾出售武器就是一个例子。ECFA仅是架构协议,未来还有持续充实,才有可能进一步展现实质效果。所以,未来两岸经济合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们一定要细心呵护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和平发展关系,推动两岸关系继续向前发展,为早日实现祖国统一而努力。
第二篇:外贸、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温家宝:全年进出口2.2万亿美元 国际市场巩固
2010-03-05 09:26:26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3月5日报道 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关于政府工作的报告,审查国务院关于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审查国务院关于200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温家宝]开放型经济水平不断提高。出台一系列稳定外需的政策措施,采取符合国际惯例的方式支持出口企业,完成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900亿美元,安排421亿美元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保险。鼓励增加进口。
[温家宝]去年下半年开始进出口降幅明显收窄,国际市场份额得到巩固,全年进出口总额2.2万亿美元。扭转利用外资下降局面,全年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900亿美元。企业“走出去”逆势上扬,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营业额分别达433亿美元和777亿美元。
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首次专家工作商谈取得多项共识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网站
新华网北京1月26日电(记者吴济海 陈键兴)海峡两岸经济合作
框架协议第一次两会专家工作商谈26日在北京举行。大陆方面由海协会
常务副会长郑立中带队,台湾方面由海基会副董事长高孔廉带队,成员
包括双方相关经济主管部门的人员。双方就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名称、基本结构、建立商谈工作机制等问题交换了意见。
双方经过一天坦诚和善意的协商,取得了多项共识。双方认为,两
岸研究单位关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共同研究的结论和建议,体
现了两岸经济的现状和特点,反映了两岸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双方一致认为,商签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有利于两岸
展开进一步的经济合作,有利于两岸共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国际经济
激烈竞争的挑战,有利于建立具有两岸特色的经济合作机制,有利于增
进两岸人民的福祉。双方同意,协议的基本内容涵盖两岸间主要的经济
活动,包括货物贸易及服务贸易的市场开放、原产地规则、早期收获计
划、贸易救济、争端解决、投资和经济合作等;今后将按业务议题进行
协商。双方还交换了税则及有关经贸管理规定和统计数据等。
双方同意,应本着“先易后难、求同化异、循序渐进、积极稳妥”的原则,尽快推动商签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进程。
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ECFA)
第三篇:《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签署的意义和作用
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称为两岸综合性经济合作协定或称两岸综合经济合作协定.简称CECA
“框架协议”是指签署正式协议之前所拟订的纲要,仅先,定架构及目标,具体内容日后再协商,因为要协商签署正式协议旷日持久,缓不济急,为了考量实际需要,故先签署纲要式的“框架协议”,并针对攸关生存关键之产业,可先进行互免关税或优惠市场开放条件之协商,协商完成者先执行
早在2005年4月,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与时任中国国民党主席连战在北京共同发布“两岸和平发展共同愿景”,其中就提出两党将共同促进两岸经济全面交流,建立两岸经济合作机制。其后,两岸各界有识之士不断探讨和呼吁,两岸应以签署协议的方式建立两岸经济合作机制,实现两岸经济关系正常化,推动经济合作制度化。
一、加强和增进双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
二、促进双方货物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
三、扩大经济合作领域,建立合作机制
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30周年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再次就此议题明确提出:两岸可以签定综合性经济合作协议,建立具有两岸特色的经济合作机制,以最大限度实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
签订ECFA有利于降低两岸产业链中的加工制造成本,从而使大陆的加工贸易产品出口更有竞争优势,在一定程度上使大陆稳定外需的目标得以实现;台商在大陆投资约有7万多个项目,大陆从台湾进口产品尤其是设备等实施降税,会大大降低在大陆投资的台湾企业的成本。
签订ECFA后,大陆可以充分借鉴台湾在产品质量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与台湾共同用好比较优势及分工优势,从而降低贸易纠纷的发生率,更加有利于区域共同发展。
此外,大陆企业将增加对台湾的投资,进而改变过去台商对大陆单向投资为主的模式,变为双向投资。在这个过程中,大陆企业可以以参股的方式进行资本投资,也可以以设厂的方式进行实物投资,服务业的开放也进一步拓宽了投资的领域,投资形态将实现多元化。
台湾方面认为推动和大陆签署ECFA主要有三个目的:
一是推动两岸经贸关系“正常化”。目前虽然两岸都是WTO的成员,但是彼此之间的经贸往来仍有许多限制。
二是避免台湾在区域经济整合体系中被“边缘化”。
三是为促进台湾经贸投资“国际化”。
杨毅表示,商签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是为了推动两岸经济进一步深化合作、遵守世界贸易的有关规则而做出的一项具有两岸特色的制度安排,是两岸经济进一步加强合作的客观需求和需要。
以ECFA为架构的经贸机制,让两岸的经济互动有了具体的方向及可循的轨迹,并将开启台湾进入区域经济整合的道路。台湾媒体表示,从预期效益而言,ECFA将快速显现的是早期收获清单,享受两岸开放市场的好处;更宏观的是,ECFA将启动台湾继9年前加入世贸组织(WTO)以来最大规模的经济改革工程,对台湾经济发展的意义不言可喻。早期收获计划有一定时效性,是两岸在进入贸易自由化协商前互予提前享受开放利益的特别安排,时效长短与在ECFA生效后6个月内展开的货物及服务贸易自由化协商息息相关。
长期以来,两岸经贸往来处于单向性、不平衡的状态,严重抑制了两岸经济合作发展的活力,尤其对台湾经济提升造成了结构性的负面影响。随着两岸经贸互动日趋热络、紧密,面对世界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带来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实现两岸经济关系正常化、制度化和自由化,已是历史的必然,也是两岸双方迫切的需要。
第四篇: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英文为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简称ECFA;台湾方面的繁体版本称为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原称为两岸综合性经济合作协定或称两岸综合经济合作协定(英文简称CECA,即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2010年1月26日,ECFA第一次两会专家工作商谈在北京举行。2010年6月29日,两岸两会领导人签订合作协议。2010年8月17日,台湾立法机构通过《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背景
2010年1月26日《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一次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专家工作协商在北京举行。大陆方面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常务副会长郑立中带队,台湾方面由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副董事长高孔廉带队,成员包括两岸相关经济主管部门的人员。海峡两岸就《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名称、基本结构、建立协商工作机制等问题交换了意见。
海峡两岸经过一天坦诚和善意的协商,取得了多项共识。海峡两岸认为,海峡两岸研究单位关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共同研究的结论和建议,体现了海峡两岸经济的现状和特点,反映了海峡两岸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海峡两岸一致认为,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有利于海峡两岸展开进一步的经济合作,有利于海峡两岸共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国际经济激烈竞争的挑战,有利于建立具有海峡两岸特色的经济合作机制,有利于增进海峡两岸人民的福祉(zhǐ)。海峡两岸同意,《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基本内容涵盖海峡两岸之间的主要经济活动,包括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市场开放、原产地规则、早期收获计划、贸易救济、争端解决、投资和经济合作等;今后将按业务议题进行协商。海峡两岸还交换了税则和有关经济管理规定与统计数据等。
海峡两岸同意,应本着先易后难、求同化异、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和先大事记
2005年4月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胡锦涛与中国国民党荣誉主席连战在历史性的会谈后共同发布的《海峡两岸和平发展共同愿景》中,明确提出:“促进海峡两岸经济全面交流,建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机制”。
2008年 海峡两岸关系实现历史转折后,台湾方面提出希望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2008年底 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30周年座谈会上明确提出:“海峡两岸可以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2009年12月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领导人在台湾省台中市举行第四次会谈,同意将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纳入第五次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协商重点推动的议题。
2010年1月 关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第一次专家工作协商在北京举行。海峡两岸就《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名称、基本结构、建立协商工作机制等问题交换了意见,并取得多项共识。
2010年2月~6月 随后5个月里,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又分别在台湾省桃园县和北京举行了两次专家工作协商,逐渐敲定《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文本构成、早期收获计划等重要内容。
2010年6月29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领导人第五次会谈在重庆举行;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会谈中就签署《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后续商谈议题等交换意见。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分别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和《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上签字,然后互换文本。热烈的掌声、炫目的闪光灯,又一次见证了海峡两岸历史性的时刻——海峡两岸经济合作从此开启新篇章。2010年8月17日晚间台湾立法机构二度表决通过《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2010年9月11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完成换文程序,同意《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和《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于2010年9月12日实施。经济后政治的原则,尽快推动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进程。
[1]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特点
两岸签署框架协议是两岸经贸交流经过30多年互惠互补、相互依存发展的必然结果。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特别是2008年5月以来,两岸关系实现历史性转折,中断近十年的两会协商得以恢复,两岸全面直接双向“三通”基本实现,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更加密切,两岸共同认识到,互为重要经贸伙伴的大陆与台湾,不应置身于全球区域经济合作的潮流之外,两岸同胞期盼建立制度化经济合作的愿望日益增强。
两岸签署框架协议,旨在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进一步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共同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与其他区域经济合作协议相比,框架协议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框架协议是具有鲜明的两岸特色的经济合作协议。一是双方着眼于两岸全局利益,做到了搁置争议、求同存异、务实协商、合理安排;二是双方着眼于两岸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考虑彼此关切,结合两岸产业互补性,达成了一个规模大、覆盖面广的早期收获计划,两岸民众得以尽早享受贸易自由化的利益;三是大陆方面充分理解台湾经济和社会的现状,着眼两岸经济长远发展,未涉及台湾弱势产业、农产品开放和大陆劳务人员输台等问题,体现了大陆方面最大的诚意和善意。
第二,框架协议是开放、渐进的经济合作协议。框架协议规定,两岸将在框架协议生效后继续商签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多个单项协议,逐步推进两岸间的进一步开放,最大限度实现两岸经济优势互补,互利双赢。
第三,框架协议是全面、综合的经济合作协议。框架协议的内容涵盖了两岸间的主要经济活动,确定了未来两岸经济合作的基本结构和发展规划。框架协议既关注协议签署后带来的即时的经济效益,关注两岸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提高,更关注两岸经济的长远发展,关注两岸人民的福祉。框架协议的签署为两岸经济合作搭建了一个制度化的平台,但这只是两岸制度化合作的开始。
今后,两会专家将根据框架协议的规定尽快完成各单项协议的协商,不断丰富和完善框架协议的内容,务实推动两岸在各领域建立相应的合作机制,让两岸人民全面感受到贸易投资更加自由、便利的好处。
大陆方面 2008年12月31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30周年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再次就此议题明确提出:两岸可以签定综合性经济合作协议,建立具有两岸特色的经济合作机制,以最大限度实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
2010年农历春节到来之际,胡锦涛总书记在福建看望台商时说:“现在两岸正在商谈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这是一件促进两岸经济合作、实现互利双赢的好事。在商谈过程中,我们会充分考虑
台湾同胞特别是台湾农民兄弟的利益,把这件好事办好。”
2010年2月27日,温家宝总理接受中国政府网、新华网联合专访表示,大陆将充分照顾台湾中小企业和广大基层民众的利益,特别是广大农民的利益。在这些方面,大陆可以做到让利。2010年3月9日,海协会会长陈云林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指出,今年两会商谈工作有两大规划:以推动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商谈为重点,加快两岸经济关系迈向正常化、制度化、自由化的步伐;适时在两会商谈中增加文化、教育、卫生、新闻等议题,不断为两岸协商注入新的内涵。
3月14日,温家宝总理在中外记者会上再次表示,要让利给台湾。这种让利,比如通过减免关税,通过早期收获实现。另外,也要做出让台湾农民放心的事情。“因为我们是兄弟”。
3月30日,国台办主任王毅接受台湾媒体《旺报》专访表示,签署ECFA是台湾方面先提出来的。并声明几点基本信息:首先,ECFA的性质是一个经济合作协议,协议中不会有政治内容,也不会有政治语言。二是指大陆方面选择对台湾降税的产品时,将尽可能选取能惠及台湾中小企业和广大基层民众的相关产品。三是指大陆方面提出希望台湾方面降税的要求时,将尽量不影响台湾的弱势产业。四是大陆不会要求台湾方面进一步扩大大陆农产品入岛。五是大陆无意对台湾实施劳务出口。[2]
台湾高层
台湾方面认为推动和大陆签署ECFA主要有三个目的:
一是推动两岸经贸关系“正常化”。目前虽然两岸都是WTO的成员,但是彼此之间的经贸往来仍有许多限制。
二是避免台湾在区域经济整合体系中被“边缘化”。
三是为促进台湾经贸投资“国际化”。
2010年4月25日,马英九与民进党主席蔡英文就ECFA进行电视辩论。马英九表示,签署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对台湾有利。签署ECFA,等于打通台湾经济的任督二脉。双方表情丰富各异。蔡英文表现不佳,被曝“有很大的挫折感”。
2010年4月10日,马英九到高雄向南部中小企业说明两岸经济协议,他强调签ECFA会“一帮二不三要”,就是要帮人民做生意,提升台湾竞争力;不进一步开放农产品进口、不开放大陆劳工来台;要关税减免、投资保障和保护智慧财产权。
2010年3月14日,马英九出席“两岸经济协议座谈会”时说,不签“两岸经济协议”的后果就是“生意难做、竞争不过”。
2010年3月14日晚间,中国国民党文化传播委员会针对媒体报导谭慎格指“两岸经济协议”会使台湾经济边缘化的言论,发表国民党文传会主委苏俊宾的三点响应。
2010年3月9日,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表示,两岸经济协议(ECFA)
4、5月完成谈判工作,6月签署协议是很好的时机。
2010年2月9日,马英九表示,两岸经济协议(ECFA)内容包括减免关税、投资保障与保障智慧财产权三大部分,目的是“帮助人民做生意,提升台湾竞争力”;首度松动今年上半年签订的立场,强调“现在协商并没有固定的时间表”。[2]
协议意义
中国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发言人杨毅在北京的例行记者会上表示,在早前结束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一次两会专家工作商谈中,双方经过坦诚和善意的协商,已就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名称、基本结构、商谈工作机制等达成多项共识。当务之急是双方加快推动商签的进程。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一次两会专家工作商谈26日在北京举行。双方就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正式名称充分交换了意见,没有实质性的分歧。并商定协议的基本内容将涵盖两岸间主要的经济活动。双方同意尽快适时启动第二次两会专家工作商谈。
杨毅表示,商签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是为了推动两岸经济进一步深化合作、遵守世界贸易的有关规则而做出的一项具有两岸特色的制度安排,是两岸经济进一步加强合作的客观需求和需要。
相关知识
架构协议什么意思
是指签署正式协议之前所拟订的纲要,仅先定架构及目标,具体内容日后再协商,因为要协商签署正式协议旷日持久,缓不济急,为了考量实际需要,故先签署纲要式的「架构协议」,并针对攸关生存关键之产业,可先进行互免关税或优惠市场开放条件之协商,协商完成者先执行,这部分称为「早期收获(Early Harvest)」,可立即回应台湾面临国际经营困境产业急需排除关税障碍之需求。国际上,亦有其他国家签署架构协议之桉例,例如,东协分别与中国大陆、韩国、日本、印度等国都签有架构协议。
【海峡两岸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具体内容
1.何为ECFA?
ECFA是指“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完整英文名为ECFA(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不过这是台湾方面的称呼,真正的名字(中英文)要等两岸正式谈话才能确定。
2.何为综合性经济合作协议?
是指在世贸允许的框架内,两岸类似自由贸易区的经济合作协议。台湾马英九政府为了缓和民进党与台联的反对,将台湾与大陆可能签署的CECA改为ECFA,台湾媒体称为“CE咖”,是“综合性经济合作协议”的英文简称。这个安排类似香港与内地的CEPA,不过台湾官方顾虑如果
照搬CEPA,会被台湾一部分民众特别是民进党的支持者认为是将台湾“香港化”,因此,在设计协议的名称与内容方面都与CEPA有所不同。中国内地与香港的CEPA,以及内地与澳门的CEPA,都是一国两制下的安排,也是因为香港、澳门都是世贸的成员,具有独立的关税系统,因此这样的安排必须符合世贸的相应规定。台湾在世贸的地位,其实与香港、澳门相同,大陆与台湾签署类似CEPA的协议,具有法律基础。尽管,如果与大陆签署这个协议,国民党有足够的票数在立法院让其通过,但是,还是将名称作此调整为宜。
3.ECFA在台湾
台湾非常需要这个协议,不管名称是什么。马英九日前亲自出马通过电视台向民众介绍情况,他说:台湾出口到大陆去年已占40%以上、相关产业明年销到大陆就要面对6.5%的关税,届时工厂就会迁厂,估计会失去11.4万的工作机会、台湾的GNP也会下降一个百分点,因此现在的情势,已到非处理不可了。
台湾官方焦虑的是,明年东盟与中国的10+1协议生效,日本韩国也将加入成为10+3,这两者都是由中国在主导;台湾与大陆经贸关系非常密切,如果不能在10+1生效之前与大陆签署类似协议,今后就一定会被边缘化,而这并非大陆刻意“打压”台湾,而是台湾自己的不作为而造成。台湾的工商界太明白这个道理了,马英九也非常明白其中的要害。
台湾的反对党焦虑的是,如果两岸签署ECFA,台湾不仅在经济方面越来越依靠大陆,在政治方面最终也将走向统一。对于坚持“台独”的民进党与台联来说,这样的前景使他们不寒而栗。蔡英文作为专攻国际贸易法的学者,当然明白ECFA对台湾的重要性,也明白这个协议本身并不涉及主权问题,但作为民进党主席她却必须反对,这就是为什么台湾海基会秘书长高孔廉怒骂蔡英文“混蛋”。
绿营的民众其实不了解什么是CECA什么是ECFA,他们的逻辑非常简单,就是跟着民进党、台联的领导人起舞,凡是两岸合作的事情就要反对。然而蓝营的民众与中间的民众,相对素质较高,比较明白事理。民进党要求以全民公决的方式决定是否与大陆签ECFA,马英九认为可以考虑,因为看起来大部分民众会支持ECFA,如果公投通过,则民进党也有了台阶下。只是,如果事事都要公投,马英九的决策效率肯定要大受影响。
4.台湾方面推动ECFA的三个主要目的:
要推动海峡两岸经济关系正常化。目前虽然两岸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但是彼此之间的经贸往来仍有许多限制。要避免台湾在区域经济整合体系中被“边缘化”。区域经济整合是全球的重要趋势,目前全世界有将近247个自由贸易协定,签约成员彼此互免关税,如果不能和主要贸易伙伴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台湾将面临被边缘化的威胁,在重要市场失去竞争力。而中国大陆是目前台湾最主要的出口地区,与中国大陆签署协议并有助台湾与其他国家洽签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可避免台湾被边缘化。
要促进台湾经贸投资“国际化”。帮助台湾融入全球经贸体系,并吸引跨国企业利用台湾作为进入东亚的经贸投资平台。
5.定位与基本原则:
是属于两岸特殊性质的经济合作协议,不违背世界贸易组织(WTO)精神;只规范两岸经济合作事项,如同两岸已签署的海空运等九项协议,不涉及主权或政治问题。
协商基本原则:第一,平等协商;第二,互利双赢;第三,彼此照顾对方的关切。
何谓架构协议:“架构协议”是指签署正式协议之前所拟订的纲要,仅先定架构及目标,具体内容日后再协商,因为要协商签署正式协议旷日持久,缓不济急,为了考量实际需要,故先签署纲要式的“架构协议”,主要内容:协议的内容将由两岸双方协商决定,其内容可能包括商品贸易(排除关税和非关税障碍)、早期收获、服务贸易、投资保障、防卫措施、经济合作,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何谓架构协议:“架构协议”是指签署正式协议之前所拟订的纲要,仅先定架构及目标,具体内容日后再协商,因为要协商签署正式协议旷日持久,缓不济急,为了考量实际需要,故先签署纲要式的“架构协议”。
第五篇: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29日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重庆签署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如下:
序言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渐进的原则,达成加强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意愿;
双方同意,本着世界贸易组织(WTO)基本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通过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进一步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
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标
本协议目标为:
一、加强和增进双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
二、促进双方货物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
三、扩大经济合作领域,建立合作机制。
第二条 合作措施
双方同意,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加强海峡两岸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二、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三、提供投资保护,促进双向投资。
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产业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贸易与投资
第三条 货物贸易
一、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货物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货物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货物贸易协议磋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关税减让或消除模式;
(二)原产地规则;
(三)海关程序;
(四)非关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
(五)贸易救济措施,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措施及适用于双方之间货物贸易的双方保障措施。
三、依据本条纳入货物贸易协议的产品应分为立即实现零关税产品、分阶段降税产品、例外或其他产品三类。
四、任何一方均可在货物贸易协议规定的关税减让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实施降税。
第四条 服务贸易
一、双方同意,在第八条规定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服务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服务贸易协议的磋商应致力于: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二)继续扩展服务贸易的广度与深度;
(三)增进双方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
三、任何一方均可在服务贸易协议规定的开放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开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
第五条 投资
一、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针对本条第二款所述事项展开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
二、该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建立投资保障机制;
(二)提高投资相关规定的透明度;
(三)逐步减少双方相互投资的限制;
(四)促进投资便利化。
第三章 经济合作
第六条 经济合作
一、为强化并扩大本协议的效益,双方同意,加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合作: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
(二)金融合作;
(三)贸易促进及贸易便利化;
(四)海关合作;
(五)电子商务合作;
(六)研究双方产业合作布局和重点领域,推动双方重大项目合作,协调解决双方产业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七)推动双方中小企业合作,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
(八)推动双方经贸社团互设办事机构。
二、双方应尽速针对本条合作事项的具体计划与内容展开协商。
第四章 早期收获
第七条 货物贸易早期收获
一、为加速实现本协议目标,双方同意对附件一所列产品实施早期收获计划,早期收获计划将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开始实施。
二、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双方应按照附件一列明的早期收获产品及降税安排实施降税;但双方各自对其他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普遍适用的非临时性进口关税税率较低时,则适用该税率;
(二)本协议附件一所列产品适用附件二所列临时原产地规则。依据该规则被认定为原产于一方的上述产品,另一方在进口时应给予优惠关税待遇;
(三)本协议附件一所列产品适用的临时贸易救济措施,是指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第五项所规定的措施,其中双方保障措施列入本协议附件三。
三、自双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达成的货物贸易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附件二中列明的临时原产地规则和本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临时贸易救济措施规则应终止适用。
第八条 服务贸易早期收获
一、为加速实现本协议目标,双方同意对附件四所列服务贸易部门实施早期收获计划,早期收获计划应于本协议生效后尽速实施。
二、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一方应按照附件四列明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对另一方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减少或消除实行的限制性措施;
(二)本协议附件四所列服务贸易部门及开放措施适用附件五规定的服务提供者定义;
(三)自双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达成的服务贸易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附件五规定的服务提供者定义应终止适用;
(四)若因实施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对一方的服务部门造成实质性负面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要求与另一方磋商,寻求解决方案。
第五章 其他
第九条 例外
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妨碍一方采取或维持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第十条 争端解决
一、双方应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建立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展开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以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
二、在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争端解决协议生效前,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应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或由根据本协议第十一条设立的“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以适当方式加以解决。
第十一条 机构安排
一、双方成立“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双方指定的代表组成,负责处理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完成为落实本协议目标所必需的磋商;
(二)监督并评估本协议的执行;
(三)解释本协议的规定;
(四)通报重要经贸信息;
(五)根据本协议第十条规定,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
二、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小组,处理特定领域中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宜,并接受委员会监督。
三、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四、与本协议相关的业务事宜由双方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负责联络。
第十二条 文书格式
基于本协议所进行的业务联系,应使用双方商定的文书格式。
第十三条 附件及后续协议
本协议的附件及根据本协议签署的后续协议,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第十四条 修正
本协议修正,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十五条 生效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协议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终止一、一方终止本协议应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在终止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开始协商。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本协议自通知一方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终止。
二、本协议终止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就因本协议终止而产生的问题展开协商。
本协议于六月二十九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四份文本中对应表述的不同用语所含意义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 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及降税安排
附件二 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
附件三 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双方保障措施
附件四 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
附件五 适用于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的服务提供者定义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会长 陈云林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董事长 江丙坤
ECFA《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台湾-大陆优惠税率
1:执行时间
从1月1日起,大陆将对原产于台湾的557个8位数税号的产品实施降税,主要涉及化工产品、轻工产品、纺织品、冶金产品、机械产品、电子产品、汽车零部件、仪器仪表及医疗器械等产品,根据两岸协议进行优惠税率
2:优惠凭证和签发机构
优惠凭证为:原产地证书(有效期一年)
签发机构:在大陆方面是质检总局下属的35个地方局,以及中国贸促总会及其下属的分会。在台湾方面,签证机构则由同业工会、商业会、工业会、标准检验局等62家签证机构
3:非直航情况:
货物需经香港澳门转换运输工具或临时储存的,海关也设置了特别通道,条件是,相关货物在香港澳门未经加工,或进入商业或消费渠道,只允许作装卸、重新包装或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需的处理。同时,必须强调,货物在香港澳门临时储存的,必须处于香港、澳门海关监管之下。对于中转货物,须提交香港、澳门海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从香港、澳门中转的货物,还应注意保持关锁完好。
附:ECFA大陆认可台湾签发产地证机构名称:
台湾方面产地证明书签发单位明细表
台湾区电机电子工业同业公会台中市工业会
台湾区机器工业同业公会台中县工业会
台湾区钢铁工业同业公会彰化县工业会
台湾区珠宝工业同业公会台南县工业会
台湾区制茶工业同业公会高雄市工业会
台北市电脑商业同业公会标准检验局第六组
台湾区医疗暨生技器材工业同业公会标准检验局基隆分局
高雄市化工原料商业同业公会标准检验局新竹分局
高雄县塑胶制品商业同业公会标准检验局台中分局
台湾区罐头食品工业同业公会标准检验局台南分局
台湾区模具工业同业公会标准检验局高雄分局
台湾区丝织工业同业公会标准检验局花莲分局
台湾加工出口区制衣工业同业公会加工出口区管理处
台湾加工出口区电机电子工业同业公会 加工出口区管理处高雄分处
台湾省进出口商业同业公会联合会加工出口区管理处台中分处
高雄市进出口商业同业公会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
台南市进出口商业同业公会南部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
南投县进出口商业同业公会屏东农业生物技术园区筹备处
台中市进出口商业同业公会加工出口区管理处中港分处
台北县进出口商业同业公会中部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
台北市进出口商业同业公会加工出口区管理处屏东分处
高雄县进出口商业同业公会纺织业拓展会 彰化县进出口商业同业公会台中县商业会
台北市航空货运承揽商业同业公会彰化县商业会 基隆市进出口商业同业公会台南市商业会 台南县进出口商业同业公会高雄市商业会 商业总会高雄县商业会
台湾省商业会金门县商业会
台北市商业会基隆市商业会
台北县商业会台湾省工业会
台中市商业会桃园县工业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