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论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和对策
论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和对策
摘要: 家庭是一个人健康成长的地方,是重要的精神家园,是每个人的心灵港湾,是最基础的社会组成部分。家庭的健康发展,是社会稳定发展、国家稳定发展的基本条件。现在家庭暴在世界范围内都普遍存在,我国的家庭暴力也趋于严重,它不仅给受害者造成身体上的创伤,还给受害者心理上造成无法痊愈的伤痛,甚至给整个社会的稳定都带来威胁,家庭暴力问题应该引起全人类的重视。社会应该给予受害者更全面、更有效的帮助,建立心理、法律等各个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从而达到预防家庭暴力,减轻受害者损失的目的。
关键词: 家庭暴力 危害 原因 对策 正文: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现状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202_年12月2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即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的身体,使其身体和精神都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并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比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等等严重的不良后果。
目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根据调查显示,中国现在有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在二亿七千万个中国家庭中,每年约有十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家暴受害者中绝大多数是家庭妇女,约占72%,儿童约占15%,老年人约占11%。实施家庭暴力的绝大部分是家庭成年男性,但在少数由“女强人”当家的家庭中,女性对丈夫不尊重,直接实施暴力。除了殴打捆绑这种传统暴力外,还有些人对受害者采取“软暴力”,比如讽刺挖苦、随意漫骂、冻饿等虐待方法,这种“软暴力”,同样侵犯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危害家庭关系。
此外,原先家庭暴力多发生在一些知识水平、职业层次、社会地位较低的家庭中,但近几年来家庭暴力范围有所扩张。根据抽样调查显示,每10个施暴者中,就有1个受过高等教育。家庭暴力的范围正在从农村向城市、从低文化素质向高文化素质人群蔓延。现在家庭暴力不仅仅是发生在农民家庭,在干部、教师家庭也是非常常见。家庭暴力在以一种铺天盖地的气势席卷全中国,给整个社会都笼罩上一层阴霾。
二、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
从调查分析情况来看,笔者认为,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有这些方面:
(一)观念腐化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人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有一些人在外来的思想、文化、观念、习俗的影响下,把传统的、本土的思想观念抛诸脑后,不仅在生活上迷失了方向,在道德观念特别是婚姻道德观念也迷失的方向。一些男性视一夜情、婚外恋为时尚,以拥有情人作为向人炫耀的资本,有的甚至在外与“二奶”长期非法同居,生儿育女。回到家里对自己的糟糠之妻百般挑剔,各种看不惯,并用诸多借口逼迫妻子离婚。妻子不同意,就对之拳打脚踢,丝毫不心疼。还有些更过分,不仅把“二奶”带回家居住,还把妻子赶出家门,稍有反抗,便遭到一顿谩骂毒打。
(二)性格扭曲、品行低下
有一些男性性格非常扭曲,会无缘无故怀疑“另一半”生活作风不检点,不允许配偶和异性搭讪聊天,也不让配偶外出打工赚钱贴补家用。如果配偶顶嘴或者反抗,就进行惨无人道的辱骂、殴打。还有些年轻男女走上社会后沾染不良生活习惯,整天无所事事,游手好闲,赌博、酗酒、嫖娼、卖淫。这类人没有家庭责任感,丝毫不关心自己的家庭,在外遇到不顺心的事回家就发脾气、耍威风。比如有些男性在外赌博输钱后,逼妻子出去借钱,或者卖淫,如果妻子反抗,就暴跳如雷、拳脚相加。一般他们会恐吓妻子,有些女性出于畏惧,常常会忍气吞声,不敢告发,也不敢与之离婚。
(三)受到严重的男权思想或女权思想的影响
有些大男子主义的男性,在他们的观念中,男尊女卑根深蒂固,这部分人在家中称王称霸,把妻子看成是附属品,一点也不知道尊重女性,稍不顺心就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另外,一些女性女权思想严重,处处以自我为中心,经常故意侮辱和贬低丈夫,以显示自己的家庭地位。丈夫稍不顺其意,就拳脚相加,久而久之,便习惯性地实施家庭暴力。
(六)相关行政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不够重视
相关部门在接到家庭暴力的投诉后,认为家庭暴力是一般家庭内部事务,不予过问,不予干预,不重视,不展开实质性的行动,以致于施暴者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从而在施暴时更加肆无忌惮。法院对于受害者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请求离婚的诉讼,一味调解和好不判决离婚,从而使施暴者更加无法无天,继续自己的违法行为。
(七)现行法律没有配套的预防措施
我国的反家庭暴力立法相对滞后。目前司法实践中,我国《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关于惩处侵害妇女、儿童、老人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是没有进行明确的认定,没有规定具体的制裁办法,可操作性一点也不强。另外,家庭暴力损害赔偿也是一大难题。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后,受害人有权获得损害赔偿。但在现实情况中,受害人很有可能遭受双重伤害:一方面,受害人因家庭暴力而身心受挫;另一方面,受害人主张的损害赔偿可能从家庭共有财产或夫妻共有财产中支出,对于受害者来说造成经济上的损伤。所以,就现行法律而言,没有一条有效预防家庭暴力的途径和方法。
(八)在法律宣传和舆论监督方面做得不够
从法律宣传来看,广泛深刻的法律普及活动开展得很少,法律法规宣传得不够到位。其实中国家暴的产生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他们根本就不认为自己的家暴触犯法律,毫无法律意识。从社会舆论来说,新闻媒体没有发挥好监督作用,对家庭暴力的曝光度不高,没有对施暴者给予及时的、大张旗鼓谴责,对施暴者没有起到威慑作用。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一)家庭暴力给受害人身心造成不可磨灭的伤痛
根据全国妇联组织的调查显示,大约有16%的女性遭受过丈夫的殴打,另有5%和2.6%的女性有过被配偶精神伤害和性虐待的经历。这些家庭暴力在受害者身体上留下伤痕,在受害心理上烙下印记,这些痛苦的经历对他们今后的人生都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他们中有些人对身边的人产生恐惧,不能开始新生活,严重的甚至于患上精神方面的疾病,永远活在家庭暴力的阴影下。
(二)家庭暴力可能种下违法犯罪的种子
家庭暴力经常会引发违法犯罪。那些受虐待的妇女生活在长期的暴力阴影之下,在绝望中选择了“以暴抗暴”的极端方式。据调查,某省1000多名女犯人中有100多人是因为杀夫犯罪入狱,她们不堪忍受丈夫的虐待最终选择与其“同归于尽”。还有少数未成年子女由于长期生活在父母的暴力下最终走上了杀死父母的极端道路,某学校一高中生因学习成绩差,母亲经常对其发脾气,甚至辱骂、毒打,他由于不堪忍受母亲的虐待,手持榔头把自己的亲生母亲杀死。上诉案例中的母亲本身文化水平不高,教育方法非常粗暴,使用暴力来“教育”来自己的子女,在他们眼中的教育其实是摧毁整个家庭的重磅“炸弹”。还有些未成年因对父母暴力行为的恐惧和憎恶而不敢或不愿回到家中,提早走上社会,沾染不良习惯,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家庭暴力不利于社会和谐
家庭是社会的基础细胞,家庭暴力威胁家庭的稳定和谐,也必然危害社会的稳定和谐。家庭暴力可能会引发青少年和其他家庭成员违法犯罪,导致家庭的破裂,威胁到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谐,对社会整体发展进步产生不良影响。在一个充满暴力、恐惧和怨恨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未成年子女,由于受家庭暴力的影响,其生理、心理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家庭暴力给他们留下黑暗、痛苦的心理阴影,在这样的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人,绝大多数会患有恐惧、自卑、不相信他人等心理障碍,形成畸形的心理状态,这些人成年后,很可能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这些心理不健康的人会变成新一批危害社会的人群。
四、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家庭暴力的产生,我们已经分析过了,最重要的是怎样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笔者认为,可从这几个方面着手:
(一)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有效地宣传教育
1.充实家庭成员的法律知识。开展广泛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转变“打老婆孩子不犯法”“清官难断家务事”这些错误观点,让更多人认识到家庭暴力问题要用法律武器来解决。尤其要在农村、经济落后的偏远地区进行大力的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2.提高家庭成员的素质。惩治施暴者,救助家庭暴力被害人是家庭暴力发生后我们应该采取的行动,但这些行动只能说是治标不治本。笔者认为只有提高家庭成员的文化素质、经济能力、思想道德素质,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相对应的,一是要提高家庭成员的文化水平,平时要多读报纸、多看电视,了解各种各样的知识;二是要解决弱势群体的经济来源,劳动保障部门应该多提供就业岗位,给这些弱势群体以谋生的能力,阻断施暴者给予的经济控制;三是要加强对家庭成员的思想道德教育,让他们树立起人权平等意识,主动建立和睦、团结的家庭关系。
(二)建立专业的家庭暴力法律援助机构
家庭暴力发生后在制裁施暴者的同时,另一方面要对受害者进行抚慰。建立业的家庭暴力法律援助机构显得尤为要,比如开通反家庭暴力热线,为受害者提供直接的法律咨询和心理咨询;再比如设立家庭事务调解机构、家庭暴力援助助中心、家暴调查事务所等等,对家暴受害者进行最直接的临时救助。
(三)进行多方面的家暴救助
1.落实村委、社区制止家庭暴力的制度。加强村委、社区防范和化解矛盾的作用是保护家庭弱势群体人身权利的及时防线,往往在家暴发生时,村委、社区离得最近,由它们出面干预才最及时。为此,可在农村和社区中逐步建立由派出所、群众团体组织(妇联、团委)、专业机构(医院、鉴定机构、律师、法院)组成的“反家暴”网络,为被害人搭建临时的提供庇护和物质帮助的栖身之所。
2.要及时对受害者进行心理治疗。受害者在经历过家庭暴力后,往往在心理上留下看不到的伤痕,他们会恐惧、自闭、压抑,如果不及时对其进行心理疏通,很可能会对今后的生活产生不良影响。有些长期受虐的家庭成员甚至在没有来得及进行心理治疗,就已经精神崩溃,变成精神病人。所以,在家暴发生后对受害人的心理治疗显得刻不容缓。
(四)逐步完善立法和加强执法力度
1.加快推进《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目前,国外对家庭暴力已从研究阶段步入法制化进程,已有40 多个国家采取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比如,在美国,许多地方法院创立专门的家庭暴力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在英国,1996年 《家庭法案》中规定了“互不妨害令”、“附加挽留权”等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我国台湾地区在1998 年通过了家庭暴力防治法,应对家庭暴力问题。庆幸的是,202_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作为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该法将于202_年3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中国也将拥有专门对抗家庭暴力的法律。它必然能起到遏制家庭暴力的作用,使家庭真正成为社会稳定的细胞。
2.加强执法力度,维护法律权威。控制家庭暴力应从多方面地运用司法机关的职能,充分发挥他们的威慑与教育作用。据了解,加拿大政府出台过一项“零容忍”的政策,规定对家庭暴力不分轻重必须立案,警察有权入室制止;离婚时,用作生活的房屋全归被虐配偶所有。笔者认为,我国也可借鉴加拿大的做法,对施暴者的制裁从重从严,让其付出沉重代价,以警诫那些“野蛮人”,使家庭暴力再也不能作为他们口中“家务事”而不被惩处。
3.发挥调解功能,促进社会和谐。在处理涉家庭暴力案件时,法院应广开渠道,邀请资历威信较高的亲属、当事人所在单位同事、社区、村委会、妇联到庭参与调解,或让当事人在庭前或法庭上进行单独交流等方法促成双方和好。如果去世无法调解的,法官要耐心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让施暴方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减少今后施暴的可能性。
总之,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承担责任。所有人都应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问题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关注,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充分利用法律、行政、舆论等多种途径,坚决同一切家庭暴力作斗争,尽最大的努力来消除家庭暴力。
参考文献: [1] 董云虎主编《中国的妇女人权》,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 年 [2] 余能斌、马俊驹主编《现代民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 年 [3] 刘国奎 家庭暴力存在原因及对策探析·政法论丛,202_,1 [4] 李明舜 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几个思考·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2_,2 [5] 曹诗权 中英维护妇女权益·防止家庭暴力研讨会综述 法商研究,202_,5 [6] 杨淑鸿、张爱军 论我国家庭暴力的危害、成因及对策·甘肃农业,202_年第5期 [7]王群胜 浅析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企业家天地(下半月),202_,(9)[8]丁海霞 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及预防·解放军健康,202_,(3)
第二篇:论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现状与对策
姓名:王海龙学号:20070770231班级:工管一班论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现状与对策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产生与发展壮大,被称为保险业发展的第三阶段,也是保险业直接介入社会发展进步的具体表现。责任保险具有较强的经济补偿与社会管理功能,不仅能使公民在人身受到伤害或经济利益受到侵害时获得经济补偿,也是政府运用市场手段管理社会风险的重要途径。
一、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
责任保险作为一类独立体系的保险业务,开始于19世纪中叶,发展于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等发达国家,责任保险已渗透到生产和生活的一切领域,占有整个非寿险业务的一半左右。在发达国家,责任保险一般都占财产保险的20%以上,有的高达40%,责任保险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在我国,责任保险始于上世纪50年代的汽车公众安全责任保险,但不久即因“弊多利少,副作用大”而较其它国内保险业务提前四年停办。1979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各地先后开办了涉外责任保险业务,近几年,各家保险公司也相继在责任保险方面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责任险在经营中仍然存在业务规模小、新险种发展缓慢等问题,与现实的社会需求相比极不适应。
近几年,虽然社会给予责任险更多的关注,保险业界在发展责任险方面也做了很多工作,但责任保险尚未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离社会的要求还很远。
同时,我国责任保险发展不仅仅是占整个财产保险业务的比重过低的问题,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也造成了责任保险发展差异较大。越是经济发达的地区,责任保险占整个财产险业务的比重越大,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责任保险占比则越小。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给保险公司开发责任保险产品和服务带来了很多不便。
2、滞后原因
一是责任保险的法律基础地位有待完善。
我国现阶段,有关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很不健全。现有的《民法通则》只是确立了“过错责任”的原则框架,涉及到各行业的相关行业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虽然有些行业通过立法部门颁布了行业的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但其处罚力度和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从近几年发生的各类恶性事故来看,政府在处理善后事宜时,追究最多的是各级领导和当事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受害者所获得的经济补偿很少。
二是责任保险标的范围的理论研究落后,导致责任保险发展举步困惑。
我国责任保险作为财产险的一个险种,由于开办时间短,所占比例小,管理层认为责任保险是麻烦险种,形成认识上的误区。各家保
险公司目前虽然都经营责任险,但主要限于产品责任险和雇主责任险等老品种上,由于担心责任险市场需求不足,不愿花大力气在责任险上,导致了我国的责险种较为单一,产品开发速度相对较慢,创新力度不够,在险种开发和创新方面后劲不足。我国保险公司技术开发和风险管理水平落后,责任险承担的责任和风险是无形的,在设计产品时无法将所有风险都一一考虑在内,加上保险公司自身的技术条件落后以及责任险经营情况不理想,对开发此险种并不积极。
三是责任保险在经济损害赔偿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力度不够。在有组织的向立法机构提出立法倡议方面缺乏经验。群众索赔维权意识不强,在法律诉讼中法律主体不对等,个人通过法院向企业索赔,在举证等方面面临困难,不容易得到赔偿。即使诉讼获胜往往得到的赔偿也有限。为了尽快得到赔偿甚至愿意与致害人私了。很多人对责任险不了解,一些雇主宁可独自承担风险,也不愿意因投保而提高经营“成本”。有相当一部分医护人员担心投保医疗责任险会引起病人的不信任,有些病人也担心医生投保医疗责任险会影响其责任心。
二、发展责任保险是我国保险业发展新的增长点
西方保险界认为,保险业的发展可以划分为三个大的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传统的海上保险和火灾保险(后来扩展到一切财产保险);
第二阶段是人寿保险;第三阶段是责任保险。保险业由承保物质利益风险,扩展到承保人身风险后,必然会扩展到承保各种法律风险,这是被西方保险业发展证明了的客观规律。
1、我国法制环境的不断改善为责任险发展提供了契机。《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为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全社会公民保险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增强,各界对第三者责任险、公众责任险、职业责任险等责任保险的需求会越来越大。同时传统的有形财产保险市场趋于饱和,处于徘徊状态。各种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如律师、注册会计师、医疗人员、金融服务专业人士面临的损害赔偿责任日益增大,都显示了我国责任保险潜在需求巨大。
2、充分认识到大力发展责任保险是我国保险业务的新增长点。外国保险业在责任保险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等方面运作多年,有着人才的优势,在业务开拓、市场营销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经验丰富。我国保险公司要想在国际化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提早准备,大力发展责任险,调整财产保险业务结构。这就要从提高抗风险能力角度,进行险种合理配置,通过产品创新提供产品细分和差异化服务,强化公司的竞争优势。
3、在公司内部重新调整资源配置,将人力、物力资源向责任保险合理倾斜,加强责任险研究和开发。中国现阶段责任险的发展集中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产品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上以及部分雇主责任险。在保险业逐步与国际管理接轨的大背景下,中国保险市场会有更多的保险公司出现,在这个形势的背后,低质服务背景下超高速增长、业务发展不充分、不均衡的状况将得以改变,代之而来的将是
新险种开发加快,市场进一步细分。保险公司应将人力、物力等资源向责任险倾斜,鼓励开发责任保险市场。
三、加快责任保险发展的对策及建议
1、尽快加强与责任保险相关法律的立法工作。监管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要共同努力,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角度研究发展责任保险的法律环境。由于各类有关责任的法律法规是责任保险产生的法律基础,因此促进人大加强各行业法规立法工作是当务之急。保险行业要联合起来,通过各种途径,积极促进各级人员加强各行业涉及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鼓励责任险的各类法律法规。为发展责任保险提供广泛的法律基础。
2、试行对煤矿雇主责任保险等的强制立法试点工作。我国从今年5月1日施行的汽车第三者法定保险为责任保险的强制立法试点工作创造了良好机遇。推广煤矿雇主责任保险,是一项具有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的工作。无论对雇主还是对雇员都将受益匪浅;可以防止雇主因破产或潜逃使遇难家属无法获得赔偿金,减轻煤矿企业对死伤人员进行赔付带来巨大的财务压力,使得企业迅速恢复生产。保险公司在识别、衡量、分析和防范风险方面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因而能够在事故发生之前帮助煤矿企业强化风险意识;完善安全措施,重视预警信息,从而降低事故发生率。
3、我国的保险公司必须从传统的思维模式和经营模式中跳出来,不能就保险论保险,要从保险业服务国民经济全局的高度来看待责任保险的发展。保险公司在考虑商业利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时,更要考虑
到保险业所肩负的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的社会责任。在发展责任保险的过程中,要提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要善于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本公司利益和行业利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做出应有贡献。
4、简化诉讼程序,设立专门的小额请求法庭,使小额索赔能够及时、合理得到补偿,为责任保险的迅速理赔处理创造条件。责任赔偿的纠纷,一般可分为4种:(1)损害重大,且受害人数众多者;(2)损害重大,但受害人数较少者;(3)损害轻微,但受害人数众多者;(4)损害轻微,且受害人数 较少者。对于前三种类型的责任赔偿纠纷,或由于损害结果重大,或由于受害者人数较多,常能引起受害人足够的注意去诉请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予以解决;但对于第四种情形,如果用既有的法定程序去审理,则势必会因为民事诉讼程序的繁琐耗时,造成众多受害人放弃对应得权益的追求,也会对保险公司的理赔处理产生意见。因此,针对大量小额赔偿纠纷案件,有必要建立小额请求法庭,用简单方便、受费较少、时间较短的起诉、应诉、调查、审理、判决的程序和方法,及时有效地处理这种小额纠纷,并很快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责任保险的全面开展是保险业发展到高级阶段的重要标志 ,它的出现与国家经济实力、法律制度、国民的法制意识息息相关。所以发展责任保险已经刻不容缓。
第三篇:家庭暴力的现状、问题成因及预防对策
家庭暴力的现状、问题成因及预防对策
摘要:家庭暴力是一个广泛性的问题,也是一个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而且极大的危害社会治安、家庭稳定以及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本文通过对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及其法律特征的思考分析,旨在找出能够对其进行预防、治理的有效方法。
关键词: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 保护令制度
一、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及表现形式
202_年3月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副主席莫文秀等30名全国人大代表共同向全国人大提交议案,建议尽快制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更好地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促进家庭和社会稳定和谐。这份议案提到:近年来我国的家庭暴力投诉量呈较高增长态势,全国妇联202_至202_年受理的家庭暴力投诉量约为年均4万件次,占信访总量的10%以上,比202_年翻了一番;暴力恶劣程度上升,情节严重、致伤致残、致死恶性案件增多,家长打伤、打死孩子的问题凸现;“以暴抗暴”的案件时有发生,家庭暴力现状对立法提出了迫切要求。
(一)、家庭暴力的界定及概述
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中将家庭暴力只限定为一种作为的方式,即殴打、捆绑等伤害到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行为。在我国的婚姻法和司法解释中,将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确定为发生于家庭内部的即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中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作明确的解释:“婚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而现实生活中,因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案件中,心理暴力及不作为的暴力形式和性暴力形式占家庭暴力的比例愈来愈大,甚至有取而代之的趋势。而法律仍将家庭暴力限定为作为的身体暴力形式,远远跟不上家庭暴力的演化,严重地存在着立法滞后。
(二)、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及特征
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在实际生活中是十分复杂的,虐待、遗弃、打骂、伤害、杀害、以及对性权利的侵犯,强制、胁迫、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对人格权的侵犯和粗暴侮辱,侵占、毁坏财产等多种暴力方式,均可归属家庭暴力的范畴。
这些家庭暴力形式的核心内容是发生在家庭中的行为,因此,它们具有共同的特征:
1、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如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其中以夫妻之间居多;而且受害者又以女性为主,侵害的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自由权等;实施者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
2、家庭暴力具有普遍性。据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调查,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8100万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且施暴者90%是男性。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由于得不到有效的遏制,近年来家庭暴力有不断蔓延的趋势。
3、家庭暴力趋向严重性。目前家庭暴力已达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我们不时可以从媒体中看到,如施暴者用棍棒、匕首、铁器、剪刀、电击等残害手无寸铁的妇女儿童。
4、家庭暴力的反复循环性。家庭暴力不同于一般的违法犯罪行为,其在一定时间、一段期限内会呈现反复性,恶性循环:反复攻击的施暴者常表现出深深的良心谴责、悔恨和不再有类似行为发生的誓言,事实上,此时的施暴者已出现心理变态的倾向,受害者常满怀希望,认为施暴者会改变,但是绝大多数情况是,这一循环再次出现重复。
5、家庭暴力的多样性。如前所述,家庭暴力方式呈现多样:其中肉体损伤 占21%—34%,性攻击占34%—59%,精神情感上的折磨,如伤害的威胁,恫吓威胁,对其进行躯体上或社会上的隔离、孤立等。
6、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大多数是家庭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如家庭中的妇女、儿童、老人和生病的成员。他们受到伤害后由于无力公开或顾忌于掩盖“家丑”不愿公开,加上公众对此态度大多是视若无睹,认为是其家庭内部事务。所以,家庭暴力发生时受害者常常以“家丑不可外扬”而委曲求全。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问题成因
(一)、从我国的社会历史分析
1、家庭暴力的产生渊源于古代家庭和自然经济相结合的农业社会,几千年延续下来家庭中的强权意识不仅没有彻底根除,而且还有一定土壤。按照中国文化传统,婚姻中男方收入一般应高于女方才算正常。而现实中很多女性在经济上部分或完全依附于男方。这给男方的施暴行为在客观上找来了“理由”,在他们看来,自己是家里的“主子”、“顶梁柱”,由自己养活的人,当然应该顺从自己,当然可以任其摆布,从而他们实施暴力也是理直气壮。
2、中国封建伦理纲常和礼法规则和宗法家长制度家庭结构的历史同构,仍具有强大的社会遗传作用。封建“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导致我国存在大量家庭暴力现象的历史文化根源。我国封建社会长期以来都是以男性为本位,男性为中心,“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等封建遗毒依然存在于许多人的头脑中且根深蒂固。此外,“父为子纲”的封建礼教也使许多人认为其对子女享有至高无上的支配权,可以随便惩戒,随意殴打。因此,男性对女性任意施暴、家长对子女随意惩戒的历史文化传统,至今仍深深影响着当代中国家庭。
(二)、当前社会宽容、淡漠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肆虐。
家庭暴力长期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四不管”的真空地带,“四不管”不愿介入,惩治过轻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也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预防作用。普遍存在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处理偏轻,打击不力,甚至以情代法,以情抵罪。这虽有立法不完备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人们思想上对家庭暴力的宽容、认可态度。社会宽容家庭暴力除了由于“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观念影响,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宽容还表现在对家庭暴力的不同认识。中国妇女报上曾发表一篇题为《家庭暴力始作俑者女性多》的文章,认为女性的言辞更具有攻击性,促发了家庭暴力。有许多的男性看了后深表赞同,坚信“嘴硬就是该打”。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反而被定性为“始作俑者”,正是社会宽容使施暴者有恃无恐。
(三)、家庭的私有化和家丑不可外扬的社会形态,形成了社会对家庭暴力的漠视。
“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这个问题上许多受害者都坚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进行淡化处理。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对暴力的持掩饰和回避态度。长期以来,人们总是将家庭暴力仅仅看成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行为,涉及的是婚姻家庭关系,是当事人私权处分的领域。有关部门也不把家庭伤害案与其他刑事、民事案件同等对待,而将一般的家庭暴力淡化为“家务事”,往往对受害人的投诉处理的相当简单、轻率。因此,家庭暴力虽时有发生,但往往都是就近简单解决。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相关部门不予介入,惩治过轻的真空地带。这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和预防作用。
(四)、社会的介入和公力干预的缺乏,暗中助长了家庭暴力的滋生。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对于家务事,最好的解决方法是自己解决。并没有把家庭暴力看作是违法犯罪的行为。现在在我国的大多数人心中都认为,家庭暴力只要不造成身体上的伤残或死亡,都是家务事,所以就出现了警察也不愿介入家庭暴力的情况。
我国《婚姻法》第43条规定了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主要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劝阻、调解,公安机关的制止及行政处罚。第45条规定,家庭暴力、虐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这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虐待家庭成员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婚姻法解释
(一)》则同时规定了家庭暴力行为和虐待行为,并明确“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这些规定容易使人感觉虐待罪是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而家庭暴力行为的责任应较虐待罪轻。从而对于偶然发生的严重家庭暴力,任由受害人自己处置,对已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没有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在接到受害人的投诉后也往往认为证据不足或情节不够恶劣达不到虐待罪,使得受害者即使主动向司法机关求助,也经常得不到及时的帮助。而如果受害人以故意伤害等其他罪名指控施暴者,也往往会遭遇司法机关冷漠的态度,因为“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思想也存在于司法机关人员的头脑中,在他们看来,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不同于一般人之间的伤害,它还涉及到感情因素,旁人很难判断或者根本无法判断。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与构想
家庭暴力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人格权、自由权甚至生命权,而这些基本权利是一个人之所以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最起码的人权。不仅如此,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如何有效防止和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应该考虑也必须考虑的问题。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是哪个部门和个人能够单独解决的,也不是短时间内能够解决的,它只会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公民素质的提高而逐步得到改善,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而其中我们的政府部门、立法和司法部门担当着相当重要的责任。
(一)、首先应制定一部操作性较强的《反家庭暴力法》。
我国现行《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虽然都有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但多数属于原则性、精神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加上社会及受害者本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宽容和纵容,使人们不足以认识到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我国应尽快构建有关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体系,制定一部《反家庭暴力法》,从各个方面对家庭暴力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比如可以明确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尤其是政府的责任;确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对暴力案件的管辖、分工、处理程序等;明确追究不履行相关职责的人员的责任,明确举证问题等等。
针对家庭暴力的广泛性和日益严重性,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英国于1994年出台了《家庭暴力法》;1995年12月新西兰国会通过了《家庭暴力法案》,全面调整家庭暴力问题;
1998年我国台湾地区,也通过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从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治理家庭暴力问题。我国目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确实不力,而家庭暴力在我国越来越严重、激发的社会问题日益凸现。我们认为尽快建立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在立法上进行完善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体系应当是最好的选择。
(二)、针对现行家庭暴力法律救济途径的不足,应当尽快建立有效的保护令制度。
我国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了有关家庭暴力的一些救济途径。概括起来有两种:
1、请求离婚。受暴者与施暴者双方如能达成协议,则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双方如无法达成协议,则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离婚;
2、提起自诉,要求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我国现行《刑法》对家庭暴力中行为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涉嫌的罪名包括: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遗弃罪等。这些规定包括了家庭暴力行为方式的基本范围,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伤害行为,长期的暴力行为以及长期的精神伤害,拒绝抚养行为和暴力干涉家庭成员的婚姻自由行为等。但是上述司法救济途径,往往需要经历较长的时间,都是属于事后的救济,而且存在着诸多显而易见的漏洞与缺陷。对正在持续进行、反复出现的家庭暴力问题常常是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
因此,有必要建立有效的保护令制度,以救济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保护令,是指法院所为保护特定人使其免受侵扰、传唤或发现真实之命令或裁判。在家庭暴力案件中,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的一种临时性救济措施。依据保护令的规定,针对所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签发保护令的方式,使受害人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保护受害人的安全。
从民事保护令制度的目的、民事保护令的核发及效力等来看,民事保护令具有以下的特征:
1、旨在防治家庭暴力的发生;
2、由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结合个案实际情况决定核发与否;
3、保护令的核发意味着公权力对家庭暴力的介入,改变了传统“法不入家门”的消极做法;
4、民事保护令具有强制力,保护令是由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而核发的裁判或命令,而非一般的调解书;
5、民事保护令的性质是非诉案件。综上所述,民事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家庭暴力受害人依法核发的,旨在防治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的一种临时性救济措施。
(三)、建立一整套反家庭暴力,完善、有效的社会综合保障体制。
任何问题单靠法律是无法解决的,还必须有相应的其他配套措施。我们要鼓励和提倡社会力量监督和控告各种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要形成这样一种观念,即预防和制止婚姻家庭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共同责任。同时,要建立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建立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以帮助受害人及时摆脱家庭暴力。其实,面对家庭暴力,全国各个地方的相关部门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相关工作以对其进行有效遏制,体现了政府和社会对此问题的重视。例如江苏省针对家庭暴力日趋严重的问题,202_年,徐州市妇联、市民政局联合成立了家庭暴力庇护中心。202_年南通市公安局、市妇联联合出台了《反对家庭暴力报警投诉工作规范》,对反对家庭暴力报警投诉的工作职责、制度、原则和程序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皋市挂牌成立了28个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122投诉举报站。苏州市妇联在全市开展“零家庭暴力社区”示范点创建活动。常熟市出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要求》,建立了反家庭暴力快速反应机制。以上各个部门的举措说明我们的社会和政府都在真正关注家庭暴力,社会正在形成一股合力用实际行动来反对家庭暴力。
(四)、加强道德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素质,营造良好的社会主义家庭氛围。
媒体、舆论的力量是强大的,我们不能忽视媒体的宣传作用。应该借助舆论的力量,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使反对家庭暴力的观念深入人心。同时通过媒体的广泛深入的宣传,扭转许多人以前的错误认识,进而对暴力进行积极抵制。另一方面,对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进行宣传,还可以让更多的人知道并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外,通过多种渠道对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妇女进行教育,使他们真正地自立、自尊、自强,认识到并敢于维护自己的权利,敢于对家庭暴力说“不”。
参考文献:
1、《公安机关防治家庭暴力问题研究》 党日红
载《北京人民检察学院学报》 202_年第4期(总第84期)第44—47页
2、《公安机关防治家庭暴力问题研究》 党日红 曲桂玲 姜虹 载《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 202_年9月 第5期 第4—7页
3、《家庭暴力与中国妇女人权的法律保障与完善》 李秀华 冯兆蕙 载《河北法学》 1995年第5期 第1—11页
4、《婚姻、家庭变革中妇女问题的国际比较研究 》 谭琳 载《中国人口科学》 1994年第6期(总第45期)第54—57页
5、《对家庭暴力的再思考》 张媛 载《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_年9月第28卷第4期 第97—99页
6、《关于家庭暴力的法治思考》 曹秀谦
载《政法学刊》 202_年12月 第17卷第4期 第24—28页
7、《家庭暴力问题的社会学探因 》 雷金星
载《哈尔滨学院学报 》 202_年2月第26卷第2期 第2—5页
8、《关于家庭暴力的透视与思考》 王明美 郑百灵
载《理论观察 》 202_年第5期(总第17期)第37—40页
第四篇:论我国目前中小企业网络营销现状,问题及对策
论我国目前中小企业网络营销现状、问题及对策
北京今日都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孟祥宁
营销已经跨入了互联网时代,网络营销在中小企业中的普及率正在不断提高。但中小企业网络营销的效果差强人意,能很好发挥网络营销效果的中小企业少之又少,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网络营销正在从初期的迷茫逐渐走向怀疑、否定的第二阶段。究其原因,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企业从根源上根本不懂网络营销,绝大多数还是在依靠国内现有的B2C平台
例如宁波的甬乐盛食,经营者和管理者对于网络营销的概念基本没有,能接触到的网络营销方面的机会只有几次主动找上门的团购公司,团购虽然是网络营销的一种方式,但是只是网络营销中很小的一部分。基于这类情况,很多中小企业应该积极的引进年轻人,带来新的营销思路,大胆的尝试不同的网络营销手段,或者在前期可以重点的发展某一项网络营销,比如微博营销,尝试使用目前大家都在使用,覆盖率极其广泛的新浪/腾讯微博,针对直接的终端消费者,以及渠道客户,展开积极的营销,同时培养自身品牌在网络上的影响力。
2、对网络营销的效果在前期就定性为否定的态度,对于网络营销方面的投入不够
例如宁波本地的犇牛铁板烧,地处和义大道核心位置,品牌及地理位置都及其优越,自身对于推广和营销的需求就不强烈,更不要说是网络营销了。在与几家全国性的团购公司合作过之后,也曾尝试过微博和论坛方面的营销,但经营者对于该方面所花费的精力相当有限,前期深入脊髓的对于网络营销的消极观念从未改变过,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其自身在互联网世界品牌与口碑的建立。对于这种企业,经营和管理者在前期务必将网络营销同其他营销方式(如平面广告,广播电视等)放在同等的位置上,虽然网络是虚拟的,但是带来的效果同传统营销方式是一样的,是实际可量化的。所以千万不能戴着有色眼镜去接受网络营销。于此同时,在网络营销开展期间,可能会较传统媒体更需要经营和管理者的重视,拿出更多的资源来活跃和刺激网络上的终端客户,将线上的关注着转化为线下的消费者。
3、在网络营销推广前,没有各套整体的推广策略
例如宁波白沙码头海鲜美食广场,前期接触过网络营销,对网络营销比较认可,同时也愿意尝试新的网络营销模式,在尝试微博营销的初期,配合着出了团购套餐,微博抽奖等活动,确实收到了明显的效果,关注粉丝在3天之内增加800多人,产生了1200多条转发(二次传播),但在该活动之后,明显的出现了消费者关注热情的减弱,这个降温一是由于活动的结束,二是由于活动后期跟进的营销宣传的缺失。这正是在营销推广前,没有一套完整的推广策略所造成的。因此,每一家准备尝试网络营销推广的企业,在推广之前,必须结合自身情况,已经历史经营特点,指定出一套完整的营销策略,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各个时期根据不同的需求点,配合不同的推广方式,例如店庆,周年庆等时期可以利用大折扣的优惠活动来吸引消费者,或者在特定的时间段,如欧洲杯,奥运会推出应季类的营销活动,另外在全年的长期时间中还要配合会员系统,推出持续性的推广方案。
综上所述,目前国内中小企业的网络营销现状是低效、消极的,务必通过积极持续、完整的营销观念和营销方案,来逐渐利用好互联网这个全新的、资源丰富的世界。通过网络品牌和口碑的推广,结合线下的营销手段,立体的提升整个企业在该行业中的影响力。
第五篇:论我国大学生自主创业现状与对策
论我国大学生自主创业现状与对策
一、大学生自主创业的现状及特点
大学生自主创业就是大学生通过个人及组织的努力,利用所学到的知识、才能、技术和所形成的各种能力,以自筹资金、技术入股、寻求合作等方式,在有限的环境中,努力创新、寻求机会,不断成长创造价值的过程。大学生创业已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国家不断推出针对大学生创业的各种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各地政府部门也都推出了针对大学生的创业园区、创业教育培训中心等,以此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部分高校也创立了自己的创业园,为学生创业提供支持。然近年来,大学生的自主创业热情仍然不减,但是,真正加入自主创业行列的人却逐年减少。目前我国大学生创业还仅仅处于起步阶段,自主创业的实际人数不多,占大学生总数的比例不大。大多数毕业生在创业时选择了启动资金少,容易开业且风险相对较小较容易操作的传统行业,如餐厅、咨询、零售等小而适合自己的行业。这样一方面可以节约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先积累经验。人们对于大学生创业无疑是寄予厚望的,尽管国家出台了优惠政策,引导大学生自主创业,但目前选择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并不多,自主创业的成功率也不是很高。大学生创业目前的现状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积极性高,但实际创业比例低
自从大学生接触并了解大学生创业以来,我国大学生的创业激情逐渐增长,创业的速度、人数增加迅速。我国大学生创业欲望强烈,但实际参与创业的比例还是很低的。良好的创业能力和素质是大学生自主创业成功的关键所在,创业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社交沟通能力、风险承受能力、创新求变能力等,具有很强的综合性。现如今,高校大学生有着强烈的创业激情,但对于创业所需要的能力和素质几乎是一无所知。他们没有意识到,激情不等同于能力,仅靠激情,不可能克服创业路上的所有难题。
(2)科技转化率低,经营范围窄
据了解,大部分创业学生所从事的行业与自己所学专业无关,忽视技术创新能力,没有发挥出专业特长。在国内创业学生中,有很大一部分学生是从事家教、零售、服务业等技术含量低的行业,即使涉及网络的创业者也都集中于一些不必进行产品设计开发、生产的网站维护。而且由于在校读书不能脱离学校专门从事创业,他们所进行的创业地点都局限在学校内或学校周围,扩展到其他地方去有一定的难度。
(4)创业失败率高
高校大学生创业取得成功的有,但失败的却相对更多。据统计,大部分的大学生创业最后都是以失败告终。失败的原因很多,如只凭一股热情而缺少创业策
划、不熟悉市场、选择项目不合理、年轻浮躁过于理想化、不懂人际交往规则、不善于管理、合伙人不团结、资金不足、家庭变故、要考研而中途退出等等。
(5)创业的社会文化基础薄弱
尽管中央和地方的政府机关、税务部门以及各个高校都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给予了这样或那样的优惠条件, 但是大学生参与的热情仍不是很高。大学生创业没有赢得社会、家庭、的完全认可和支持,明确鼓励大学生创业的高校、家长并不多。无论是向社会宣传创业的大学生还是向高校宣传创业的企业家都比较少,使得创业的舆论氛围不浓厚。大学生仍然把政府部门、大型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作为择业的首选目标, 自主创业发展步伐缓慢。
客观上讲,大学生创业的道路有开创性、现实性、多样性、艰巨性和风险性等特点。因此,创业道路不可能每次都成功,不可能每个人都成功,有时可能会毫无成效,有时会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具有很大的风险性。但与此同时,大学生自主创业具有很大的优势。首先,大学生对未来充满希望,他们有着年轻的血液、蓬勃的朝气,以及“初生牛犊不怕虎”的精神,而这些都是一个创业者应该具备的素质。其次,大学生在学校里尝到了很多理论性的东西,有着较高层次的技术优势,而目前最有前途的事业就是开办高科技企业。技术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大学生创业从一开始就必定会走向高科技、高技术含量的领域,再次,现代大学生有创新精神,有对传统观念和传统行业挑战的信心和欲望,而这种创新精神也往往造就了大学生创业的动力源泉,成为成功创业的精神基础。最后,大学生创业的最大好处费在于能提高自己的能力、增长经验,以及学以致用;最大的诱人之处是通过成功创业,可以实现自己的理想,证明自己的价值。
二、大学生自主创业问题的对策
(1)政府方面:
①建立信用服务体系。为大学生建立信用档案、提供信用记录、开展信用培训,并设立创业基金,发放创业贷款,使大学生创业能够通过政府的引导获得贷款,从而顺利启动资金。
②加大宣传引导力度。政府可以加强宣传力度,积极营造支持创业、鼓励创业、保护创业的社会舆论环境;积极宣传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扶持政策;积极策划开展“创业论坛”、“创业设计大赛”等创业主题活动。
③建立奖励表彰制度。建立大学生自主创业奖励表彰制度,对优秀的大学生创业者进行表彰,并给予适当创业补贴,激励大学生自主创业。
(2)学校方面:
①改革课程设置和教学方式,建立系统科学的创业教育理念和体系。创业课程多一方面借鉴国外的教育体系,另一方面要针对中国文化、学校特色进行系统
地研究和修订。在教学方式和手段上,少运用“讲授———接受”的教学方式,多给学生创造实践锻炼的机会。
②增加学生的创业体验。从实践来看,通过亲身体验获得的知识最容易记忆和提取。同样,通过自身行动获得的创业体验越丰富,创业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大。高校可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来加强学生的创业体验:一是依托创业园地或实习基地,给学生提供条件,使其主持或参与经营管理活动;二是制定创业计划,号召学生参与;三是鼓励和帮助学生参加劳务服务;四是组织和支持各种社团活动,鼓励学生参加社团活动。
③加大创业投资力度。应该加大创业经费的投入,更新教学实验设备,创建创业实验基地,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等,给大学生创业提供良好的实践平台和实践环境。当环境条件和物质条件具备了,大学生的创业信心和热情就高涨,创业意志才会更坚定,创业能力才能得到更好的发挥。
④建设创业师资队伍。创业教育师资的培养、教师队伍的素质与水平决定教育活动中人力开发的质量和效率,一方面要加强对专职创业教育课程教师的培训;另一方面,要注重吸纳创业成功人士作为兼职教师。在师资培训过程中,应围绕教师创业体验的获得、学习有关创业教育课程的教学方法和组织教学的知识技能、组织教师定期参加创业组织和协会活动或企业家交流创业经验的活动三个方面进行。
(3)学生方面:
①明确创业动机。创业并非一件易事,在校大学生在选择创业之前,一定要考虑好自己的创业动机,弄清自己为什么要创业,了解自己的个性特质,要明确自己的创业动机是清晰、明确的。这有助于指导大学生的创业行为,树立信心,坚定信念,能够克服创业的困难,而取得创业的成功。
②提高自身素质。大学生自身素质提高是大学生创业成败的决定因素。作为大学生,应该具备较高的文化知识和精湛的专业技能,这样在创业时,就能抓住自身的优势,做到学以致用。而且,学生平时应该加强身体锻炼,提高自身的身体素质。同样,非智力因素对创业者来说也很重要,伴随着创业过程的进展,大学生创业者会面临挫折、怀疑和信心的反复摧毁和重建,大学生要树立不怕困难与挫折,敢于向困难挑战得精神,加强意志锻炼,使自己在创业之路上走得更远、更光明。
③丰富社会实践经验。创业前利用兼职等机会进行大量的社会实践经验积累,这对于在校大学生今后的创业大有裨益。如今的社会,竞争越来越激烈,市场不断趋于饱和,如果没有足够的社会经验和企业管理能力,是无法在当今市场立足的。加之大学生创业初期缺乏资源和营销经验,对各种突发状况没有很好的应急措施,在创业过程中易冲动,承受不住打击,必然会导致最后的失败。
④树立良好人际关系。在创业的路上,仅凭自己能力足够、知识全面、技术过硬远远不够,在创业资源中,人际关系占了很大一部分,所以想创业,就必须广交朋友,积累各方面的资源。一个创业的过程就像是一个“人物链”,如果你会与不同客户打交道,那么在创业的过程中遇到困难,就可以立刻利用这些资源来解决这些困难。在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社会、政府和高校等各个层面都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大学生创业意义和价值重大,国家相关政策、的积极鼓励等都在不断地完善着新的创业环境,随着创业环境的不断优化,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将投身自主创业事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