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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 警 简 报 - 山东航空
编辑:岁月静好 识别码:23-991450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11 02:01:56 来源:网络

第一篇:空 警 简 报 - 山东航空

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空保大队文件 空保大〔202_〕21号 签发人:成保国

关于航班中自称民航工作人员旅客

处置工作的重要提醒

全体队员:

近日,在山航航班中连续发生了几起普通旅客冒充民航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骗取机组人员的认同,从而争取享有航班中特殊待遇的事件。虽然这些旅客的不良企图被执勤队员识破,没有使其得逞,但是如此行为严重干扰了机组人员的正常工作,尤其从保障空防安全的角度来看,值得我们深刻反思,此类事件已经引起大队领导的高度重视。因此,针对此类事件处置过程中需注意的一些问题,特作如下提醒:

一、航班中,遇有陌生旅客自称是局方检查人员,而提出特殊要求时,应要求其出示有关检查证件、执行检查任务的书面文件。如果不能提供相关证明,一律不予应允;如果能够提供相关证明但不能确认其真伪性,也不予应允。

附件:典型案例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空保大队 202_年3月16日印发

典型案例

(二)202_年3月15日,SC4781,厦门--南昌--西安。在南昌—西安的飞行过程中,坐于头等舱1A的男性旅客称因为服务问题要投诉头等舱乘务员,并填写了旅客意见卡,填写内容显得很专业,且自称为国航主任乘务长兼检查员,现在是暗访本次航班。该旅客由厦门登机,到达西安。

在乘务长给于解释的过程中,得知其为国航总部乘务长,且仅经历4年就当了国航主任乘务长兼检查员,该旅客说去西安是为了执行航班,并且发现其行李箱也为航空公司的专用行李箱(非飞行箱)。

航班结束后,经全体乘务组回忆,该旅客与机组人员入住在同一家酒店,且在乘务组用早餐并开准备会的时候,该旅客就在附近座位用早餐。

事后,执勤安全员将情况报告中队,经大队勤务科调查发现,该旅客为1993年出生的一名梁姓男性人员,分析其并非国航主任乘务长及检查员。其目的可能是为了达到一种满足个人虚荣心的目的,而谎称为国航检查员。但从其对航空服务方面的专业知识的了解程度来看,该旅客可能为某航空公司的一名在职乘务员或兼职安全员。

(标红文字为学习记录本抄录内容)

第二篇:吃空饷简报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干部职工管理,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全面加强干部作风建设,按照县干部作风整顿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吃空饷”、长期不上班和违规调动干部进行清查的通知》精神和要求,结合此次纪律作风整顿活动,县纪委把解决“吃空饷”问题作为作风建设年的重点工作,康县教育局以这次活动为契机,在全县各中小大力开展纪律作风整顿活动,个别学校教师借用、流动、请假而在编不在岗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在职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针对存在的问题,由教育局纪委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及各中小学校校长深入到各学校,对全市离岗在外兼职的教师进行全面排查和清理,并做出处理决定:对6名长期在编不在岗老师做出辞退处理,为加强全县教师队伍建设,改进教师工作作风,督查组提出七项整改措施,认真抓好落实。整改措施为:一是编制、组织、人事、财政、监察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督查力度,今后要定期对各个单位吃“空饷”问题进行清查,不定期地进行督查,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堵住漏洞,杜绝各种吃“空饷”问题的再次发生;二是严禁超编录用和调动,加强对病休、进修、借调人员的管理,严肃处理自动离岗人员,严格执行工资统发联审核查制度;三是组织人事部门严把年中、年末考核关,对自动离岗人员超过一定时间的不予考核;四是在领导干部的任命及人员借调与调动上,要坚持编制、岗位与工资的相统一;五加大单位政务公开的力度,将单位的人事、编制、财务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六是在建章立制、从源头上加大治理力度。严肃组织人事、财政、机构编制纪律,严格按政策和制度办事,克服工作的随意性,严禁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一经发现有吃“空饷”的单位和个人,将从严处理,绝不姑息迁就;七是向广大群众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的监督。近日专门召开清理“吃空饷”座谈会,组织、人事、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师等各界人士20多人参加了座谈会。县委常委、纪委书记李桂忠要求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务员法》、《劳动法》等有关规定,有针对性地制定好各项制度,组织、人事、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考核,要实行 “月报”制度,离岗人员名单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逐月上报县纪委。县纪委鼓励、支持群众举报“吃空饷”,积极受理并及时作出调查处理,对查实的问题不但要对相关人员进行纪律、组织处理,还要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责任追究;要把“抓领导、抓制度、抓监督”这一思路贯穿始终,形成长效机制,杜绝“吃空饷”问题的发生。

四是建立长效机制,加强队伍管理。以清理整顿为契机,该市针对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提出规范教师队伍管理措施,促进形成教师队伍规范管理长效机制。市教育局在全市教育系统开展了法律法规学习教育活动,组织全体教职员工学习《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海南省中小学校聘用制实施细则》和《教师法》等法律法规,提高教师法律意识。并要求全市各中小学校与在职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进一步加强教师管理。与此同时,针对清理整顿发现的问题,从健全制度入手,通过抓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促进管理良性循环。先后制定了《儋州市教职工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教师调动(聘用、借用)的暂行规定》、《儋州市教育局廉政警示谈话制度》、《儋州市教育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坚决杜绝“吃空饷”现象的发生。

第三篇:空立航空票务代理

公司概况

空立航空票务代理(上海)有限公司,简称“空立航空”,空立航空成立于202_年,总部设在中国上海,是一家集机票预订、酒店预订、自助游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公司,也是华东地区骨干代理人之 一。

核心优势

为解决结账烦恼,我们能提供除传统结账方式外的月结服务为降低差旅成本,我们能协同单位与多家航空公司签订三方协议为满足不同需求,我们能针对,及时的给出有效方案

发展历程

202_年01月:荣获“202_客运销售金奖”

202_年01月:入围华东十佳代理人

202_年01月:推出“自助游 机票+酒店”产品

202_年10月:酒店覆盖全球

202_年05月:当月机票销售量突破100万张

202_年05月:获得IATA 国际代理资格认可证书

202_年03月:获得CATA 国内代理资格认可证书

202_年01月:公司在中国上海成立

企业文化 为提供优质服务,我们能做到一对一无缝全时段服务

空立航空的企业标识由一个地球、一个字母“K”和一对机翼构成。颜色以天空蓝、白云白为主,代表蓝天和白云,具有环保、圆满、幸福的寓意。空立航空的愿景和定位是“做环保代理第一人,为全球环保献微薄之力,让每位旅客在绿色环境中圆满的完成每次旅程”。企业精神强调“用心服务世界,创新领导未来”,企业使命是“满足客户需求,创造共有价值”,企业价值观是“服务至高境界,公众普遍认同。面对未来,空立航空致力于打造“员工热爱,顾客首选,社会信任”的优秀企业,以精准、精致、精细的服务为全球旅客不断创造精彩体验。

第四篇:慰问“空巢老人”简报

XXXXXXX走访慰问“空巢老人”活动简报

值此元旦、春节即将到来之际,为了体现互帮互助精神,使空巢老人过上一个祥和、温暖的春节,按照市委、行党委的统一部署,我行结合实际,认真开展了走访慰问活动。

xxxx年xx月xx日一早,xx党支部组织委员xx,团总支xx,xx,职工xx,xxx一行人在xx村委会x书记的陪同下,对xx村2户空巢老人进行节日慰问。上门送去了毛毯,热水壶等生活必须品及节日慰问,活动交谈了解到他们的生活,思想情况,为老人们送上了节日的祝福。慰问活动中气氛和谐,老人们都非常高兴,均发自内心的表达了对党对我行的感谢之情。此次活动让空巢老人深深感受到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他们的关心和厚爱,得到了老人们的真心拥护,获得了村委干部以及村民的广泛认可和好评。

第五篇:山东航空乘务安全员应聘报名表

山东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行业组织的深度合作,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能力,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业院校(含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与国(境)内外行业企业在国内进行的校企合作。

职业院校与国(境)外企业所开展的校企合作,除参照本办法外,亦应参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含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和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过程中通过协议等方式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以共同育人、共同发展为目的的合作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院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技工学校)、高等职业院校 及相关职业教育培训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指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与职业院校签订校企合作协议的各类企业。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术研究机构和组织与职业院校开展的合作,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行政府推动、行业指导、校企一体的合作机制,遵循自愿协商、优势互补、利益共享、共同实施、责任共担、协同发展的原则,坚持以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为导向,实现专业与产业、职业岗位对接,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

第二章 管理与机制

第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全省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省编办、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以及各行业政府主管部门建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并在省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全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具体工作开展,统筹协调推动全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

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实行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目标责任制,把促进校企合作纳入绩效考评体系。上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校企合作目标进行监督检查。省、市级人民政府对完成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目标的部门、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履行相应职责,教育部门负责推进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研究和改革,加强对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的指导,将校企合作办学紧密程度和水平作为职业院校办学业绩和水平评价、工作目标考评的重要内容,把每年职业院校校企合作情况纳入质量报告和专业人才培养报告,推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不断向科学化、规范化、高效化方向发展;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会同其它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信息化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就业状况、职业院校和企业合作等信息,定期举办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项目洽谈会、合作论坛等活动,完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对话协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支持符合任职条件的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担任职业院校专业教师,落实职业院校教职工编制总额中的20%用于聘用专业兼职教师,以及职业院校毕业生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相应工作;财政、税务等部门负责加大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经费统筹力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国资、金融等部门负责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校企合作项目企业,优先给予贷款支持;科技部门负责对经评估认定为校企合作良好的企业,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等方面优先给予资金支持。

第七条 职业院校应当建立适应开展校企合作的教育教学组 织方式和管理制度,配备专门机构和人员,改革教学内容和方式方法、健全质量评价制度,为合作企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和技术升级提供支持与服务;应当聘请行业专家和企业的管理、技术骨干兼任专业课教师或者实习指导教师,参与职业院校的教学与改革;应当优先为合作企业推荐实习生、毕业生。

第八条 企业有开展校企合作的义务,要主动与职业院校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国际合作办学等方面开展合作。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要建立适应生产组织方式和人才培养需要的合作机制;规模以上企业要安排专门机构或人员组织实施职工教育培训、对接职业院校,设立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岗位;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九条 实行企业经营管理、技术人员与学校领导、骨干教师相互兼职制度。企业要保障到职业院校兼职技术人员的授课时间,并给予其本企业在岗人员待遇;职业院校和企业协商给予企业来校兼职的技术人员相应的报酬和其他应有的待遇。

第十条 丰富和完善校企合作形式,推进现代学徒制试点、集团化办学等。职业院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鼓励职业院校与相关企业以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等方式,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职业教育集团应当以章程或者多方协议等形式,约定职业院校和企业之间合作方式、合作内容以及权利义务关系等事项,在促进教育链和产业链有机融合中发挥应有作用。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指导 作用。加强行业指导能力建设,分类制定行业指导政策。通过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把适宜行业组织承担的职责交给行业组织,给予政策支持并强化服务监管。行业组织要履行好发布行业人才需求、推进校企合作、参与指导教育教学、开展质量评价等职责,建立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推进产教结合与校企一体化办学。

充分发挥专业指导委员会在校企合作中的指导作用,专业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职业院校对接相关行业不同层次职业岗位的用人需求;指导职业院校将职业教育教学标准与行业技术规范、职业资格标准有效对接;指导职业院校与各行业、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实现院校与企业对接、专业与产业对接、师生与员工对接,将企业先进的经营服务标准转化为教学标准;指导职业院校开展行业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面向农村开展乡村商业经营和技能培训;组织、承办国家级、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各类赛项比赛;组织开展职业教育相关领域课题研究等。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把促进校企合作作为发展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的重要内容,建立部门联动、多方参与的校企合作协调机制,制定激励政策,发挥行业作用,加强指导和服务,推进校企合作。教育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工作,职业院校主管部门负责实习的监督管理。在院校设置、专业审批、招生计划、教学评价、教师配备、项目支持、学校评价、人员考核等方面,要把促进校企合作作为重要指标。鼓励行业和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或参与职业教育,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对举办职业院校的企业,其办学符合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要求的,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支持学校更新设备。学校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设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要支持成立一批教育型企业,经政府授牌命名、授权承担相关行业人才培养任务,赋予教育型企业教育机构地位,通过返还教育费附加等方式予以支持。允许学校通过场地、设备租赁等方式与企业共建生产性实训基地,并在土地、税收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要支持由行业牵头制定相关专业的培训包,激发行业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通过以奖代补、定向扶持等方式,对校企合作成效显著的予以奖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校企合作专项资金,可通过专项支持、购买服务、贴息贷款、增加生均拨款等形式支持校企双方开展合作;可采取政府、学校、企业共建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企业或学校建设兼具生产和教学功能的公共实训基地。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职业院校和企业人才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鼓励和支持企业中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专兼职教师,并享受相关待遇。实施合作的职业院校和企业,应将参与校企合作作为教师和员工业绩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具有相关企业或生产经营管理一线工作经历的学校专业教师和承担学校教学任务、指导实习实训的企业员工,同等条件下在评聘和晋升职务(职称)、评优表彰等方面优先对待。

第十七条 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所得收入,可按一定比例纳入学校绩效分配。经所在学校或企业同意,职业院校教师和管理人员、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分别到专业对口企业、职业院校兼职的,可根据有关法规和双方合同约定协议确定薪酬。

职业院校及教师、学生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成果,可依法依规在企业作价入股。职业院校和企业对合作开发的具有专利资质的产品,根据双方协议,享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的自主权。

鼓励学校组织开展实习实训及其他勤工俭学活动。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鼓励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学徒,企业为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支付的报酬等费用支出,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 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支持学校开展教学、技术研究和培训活动。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学校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先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相关规定的免征增值税。一个纳税内符合规定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八条 职业院校应将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职业院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院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 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第二十条 企业因接受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多种形式支持企业建设兼具生产与教学功能的公共实训基地。对举办职业院校的企业,其办学符合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要求的,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

企业要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能要求高、实训耗材多、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比例不低于60%。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并单独列账,向社会公开;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

鼓励企业投资捐赠职业教育,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用于非营利性职业学校的捐赠支持,在企业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对职业院 校、企业、行业、政府落实校企合作职责的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定期发布督导报告。

各级教育部门应将校企合作情况作为学校办学业绩和水平评价、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应当适时开展校企合作状况调查,并向社会发布报告。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等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指导,将其作为企业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定期公布规模以上企业、国有企业校企合作情况。

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对校企合作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职业院校、企业未履行校企合作协议,或者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因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职业院校、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损害学生、教师、企业员工等合法权益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职业院校、企业骗取、套取校企合作资助或奖励、税收优惠等,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并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统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企业以瞒报或虚报方式,获得税收优惠的,由税务部门依法追缴。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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