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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与再婚的相关的法律规定
编辑:落日斜阳 识别码:23-1062179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05 13:13:3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复婚与再婚的相关的法律规定

复婚与再婚的相关的法律规定

复婚是指已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重新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复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如果男女双方离婚后又自愿要求恢复夫妻关系的,说明双方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或造成离婚的原因已被消除。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允许双方重新确立婚姻关系。但是,婚姻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它的产生与消除都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复婚同结婚所要履行的手续一样,都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所不同的是,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后,要将原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撤销,发给复婚登记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复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出于自愿,不是强迫的或他人的干涉,复婚时,男女双方必须持有关证明一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要进行审查,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就发给复婚登记证,这时,合法的夫妻关系便恢复了。但是,如果双方不经复婚登记,私下同居,就不能取得合法的夫妻身份,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再婚是指一方在配偶死后或双方离婚以后与他人再次结婚的行为。再婚是以终止原来的婚姻关系为前提的,如果不终止原婚姻关系又结婚,则构成重婚。

再婚该怎么办登记

复婚或再婚登记的都必须带离婚证。

对于再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有婚史者的离婚证就是第(二)项规定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复婚后又离婚房产分配

一、离婚与复婚

《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第35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可见,不管是协商离婚还是诉讼离婚,一旦离婚后原婚姻关系即告终止。复婚为一新的婚姻关系。

二、房产归属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可见,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复婚前的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复婚后再离婚,另一方一般也无权要求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父母再婚财产怎么分

对于遗产,首先要分清楚是父母婚前的财产还是再婚之后的财产。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各方婚前的财产属于各自所有,由各自的子女进行继承。如果对方子女对老人进行了赡养的话,可以依照《继承法》分得部分财产。对于父母婚后的财产,首先要在父母之间进行一次划分,在划分之后划归于过世方一方的财产再由未过世的父亲或母亲与过世方子女共同进行继承。

界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实质

将婚姻家庭关系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是法律文明最初的成果。西方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立法体例,在大陆法系是规定于民法典中的“亲属”篇,在英美法系是单行的婚姻家庭方面立法,但其性质也是属于私法的范畴。

1930年颁布、现仍施行于我国台湾地区的《中华民国民法典》,也是将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定于其“亲属”篇。

新中国成立后,分别于1950年和1980年颁布了两部《婚姻法》,由于一直没有颁布《民法典》,与其他民事法律一样,《婚姻法》是以单行法律的立法形式出现。但在我国民法理论界,通说认为婚姻法是属于民法的范畴,是民事特别法,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婚姻自主权、监护权等作了规定。

现行《婚姻法》存在的问题显然是改革开放和社会进步所带来的,并非当初制定该法时的主观缺陷。现在修改《婚姻法》是水到渠成的事,八十年代制定的民事法律如《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等都面临修改与完善的问题。为什么惟独《婚姻法》的修改会引起如此大的社会反响?参与讨论的人如此之多?这是由婚姻家庭问题的社会化、大众化决定的,谁都与之有切身的关系,谁都有自己的酸甜苦辣的感受,谁都有权利说出自己的道理来。

婚姻法修改的热点问题很多,如离婚标准、有责离婚、夫妻财产、事实婚姻、配偶权等,正反各方的观点可谓针锋相对。事实上,很多问题的争议终于双方未就婚姻家庭关系特别是婚姻关系的实质达成一致。

婚姻关系的实质是市民社会的关系,而非政治社会的关系,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属于私权利的范畴。而法律调整市民社会关系、规范私权利的最基本原则应是私法自治,包括意志自由、权利处分自由等价值。在私的权利义务关系中,不能以国家意志或社会利益为借口而排斥或贬抑个人意志和个人自由,否则,就会混淆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界限,混淆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的界限,混淆公法和私法的界限,最终为政治利益牺牲个人利益提供借口。这方面,我们曾经有过的教训是极为深刻的。

不错,婚姻关系中负载有社会利益的价值,包含有国家意志的渗透,人们在婚姻关系中不会有绝对的自由,他们必须兼及自己所担负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但问题的关键和实质在于:我们是在制定一部法律,而不是在宣示一种伦理价值。婚姻关系当事人所负担的道德义务和社会责任的特点丝毫改变不了其性质的私法属性,这就如同在合同关系--另外一种典型的市民社会关系--中一样,合同的当事人同样负担有社会利益和道德义务,如果他们不依约定履行合同的义务,不仅会损害对方的利益,侵犯对方的权利,也会损害社会利益,妨害社会经济关系的正常交往和交易的有序与高效,同样也会伤害重信守义的道德风尚,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而否定合同关系的私法属性,并不能将合同法的主旨定位在公共利益的维护上,而必须将合同法的立法目的确定在私的权利和私的自由的保护上。

由于长期以来旧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对人性的扭曲和凌辱,国人的很多价值观念被引导到非人性、非自然的逻辑思路上,包括对婚姻关系的理解。如果仅仅是对婚姻关系抱有过多的不切实际的理想化和虚幻成分,仅仅是将这种理想寄托于每个人的观念与情感世界里,则倒也无妨的话,而若将这种纯情感、纯道德、纯伦理的价值观念强加于法律,并希图在司法中加以实际操作,则无疑将会因混淆法律与道德的应有界限而加大法律的实施风险,误导人们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理解,人们对婚姻家庭关系中伦理道德的情感追求会转化为对法律实施目的的追求,如此一来,本来希望通过法律的伦理化以稳定婚姻关系,结果却会反而使得婚姻关系更多地具有了不确定因素。

所以,希冀通过在婚姻法中写入对婚外恋行为的惩罚、有责离婚、剥夺夫妻一方对个人财产的处分等条款来约束婚姻关系的当事人,稳定婚姻关系,弘扬善良风俗,保护所谓的受害一方,其结果只会适得其反。无论是对于尚未有而欲有婚外恋的人来说,还是已经有婚外恋的人来说,他(她)要么会选择一刀两断的办法,尽早结束现在的婚姻关系(其结果是加速了离婚),要么采取更隐蔽的方法来躲避将来可能遭受到的惩罚(其结果是加大了婚外恋的成功率)。

同理,以所谓的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标准,不仅将具有丰富内容(精神的相互愉悦、性生活的共享、物质生活的互助等)的婚姻关系简单化为纯粹的情感关系,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虚化为单纯的精神利益关系,将婚姻家庭的众多职能退化为单一的感情满足功能,而且带来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举证的困难和法院查证的困难,结果是应该解除的婚姻关系无法解除,人们无法保证自己有权决定和处分自己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难以结束无法维持的婚姻关系,进而导致人们对婚姻关系的恐惧,降低整个社会的婚姻质量。

笔者并不否认婚姻关系负载的社会利益价值,也不反对立法者对婚姻关系尤其是离婚采取谨慎的态度,但若立法者以为自己既是法律的制定者又是道德的守护神还是情感的裁判官,那他一定会连立法者的地位也难以保全。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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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广州婚姻律师:如何处理复婚与再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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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婚姻律师:如何处理复婚与再婚的问题!

复婚与再婚的法律定义...................................02

(1)复婚(2)再婚

如何办理复婚...........................................03 再婚该怎么办?..........................................03 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复婚的规定……………………………..04 离婚后复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法律后果 …………………………05 再婚能否作为剥夺婚姻共有财产的条件?...................05(1)摘要(2)案情与分析

假离婚引发的复婚纠纷如何处理?…………………………………13(1)案情(2)评析(3)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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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与再婚的法律定义

一、复婚

是指已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重新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复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如果男女双方离婚后又自愿要求恢复夫妻关系的,说明双方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或造成离婚的原因已被消除。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允许双方重新确立婚姻关系。但是,婚姻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它的产生与消除都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复婚同结婚所要履行的手续一样,都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所不同的是,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后,要将原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撤销,发给复婚登记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复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出于自愿,不是强迫的或他人的干涉,复婚时,男女双方必须持有关证明一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要进行审查,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就发给复婚登记证,这时,合法的夫妻关系便恢复了。但是,如果双方不经复婚登记,私下同居,就不能取得合法的夫妻身份,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再婚

是指一方在配偶死后或双方离婚以后与他人再次结婚的行为。再婚是以终止原来的婚姻关系为前提的,如果不终止原婚姻关系又结婚,则构成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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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复婚

复婚是已离婚的男女双方又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重新确立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复婚也是一种结婚,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其产生与消除一样均须经过法定程序。婚姻法 广州婚姻律师网 http://www.teniu.cc/ 全国统一免费咨询热线4000708883

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复婚的规定

离婚后又申请复婚,应按结婚的规定办理。

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如果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应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

二、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三、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或者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申请我国人民法院承认裁定其效力,但必须经该出具离婚证的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其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和我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与外国公民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的,应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如果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调解书或判决书),须申请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二、如果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但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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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复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法律后果

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之后又同居,同居期间也不办理离婚手续,就会产生一系列的麻烦。

婚姻法 广州婚姻律师网 http://www.teniu.cc/ 全国统一免费咨询热线4000708883

【案情与分析】

翁某(女)与张某因感情不和,于202_年6月18日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其离婚协议上载明:“

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2、男女双方协议离婚不离家,在女方未再婚前家庭财产男女双方共同所有;女方再婚后,家庭财产及经济收入女方自愿归男方所有。如男方再婚婚前家庭财产都归男方一方拥有,不能给再婚后的妻子共拥婚前家庭财产……

5、离婚后男女双方可再婚。如女方再婚,必须搬出,小孩张子玉也由女方抚养,抚养费双方各承担一半;

6、如女方再婚,离婚前房产女方自愿归男方所有;”离婚后,翁某认为以是否再婚作为剥夺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违反了我国《婚姻法》、《民法通则》之规定,属无效条款,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即一套商品房,及解决女儿抚养问题。双方协商无果,翁某遂诉至本院。

对此案的处理有二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置的约定有效,双方协议自愿合法;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置的约定无效,以女方是否再婚来约束、限制女方对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共有权,对原告再婚附加苛刻的财产条件,应该说是对原告婚姻自由的限制,也是以其他方法干涉原告婚姻自由的行为,因此这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故该离婚协议对原、被告共同财产的约定无效。

这个案例非常的有意思。它表现在当事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自由与婚姻自由的交叉融合。也就是说对现实生活中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处分自己的财产权和婚姻自由权时到底需不需要法律来对其进行保护和干涉的问题。要理解并解决双方的争议,我们必须认真地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

首先 广州婚姻律师网 http://www.teniu.cc/ 全国统一免费咨询热线4000708883

1)“男女双方协议离婚不离家”这是一条什么规定,它有没有法律效力?从字面的意思看是男女双方虽然离了婚,但是仍然必须住在一起不离开这个家。这其实是一个同居协议,而不是离婚协议应有的内容。同居协议是指男女双方住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契约。从我的婚姻法的实践看,法律不保护更不提倡这种协议。所以这一约定只对双方产生道德效力,而没有法律效力,双方可随时解除而不须承担法律责任;

2)“在女方未再婚前家庭财产男女双方共同所有”这一规定所体现的法律关系是什么?它的法律效力如何?这必须逐字逐句的分析。“在女方未再婚前家庭财产男女双方共同所有”,它的意思是在女方未再婚前财产由同居协议男女双方共同所有,这种共有是时间附条件的,必须在男女任何一方再婚前,但是这句话有一个地方用词是不准确的,即“家庭财产”是指什么?此时双方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正式离婚了,已经不是一个家庭的成员了。也就是说此时双方已经不存在婚姻关系了,所谓的“家庭财产”其实是不存在的。考查当事人的意思,“离婚不离家”、“家庭财产”所要表达的是他们仍然愿意组成一个“家庭”,只不过没有经过法律的确认(此时已经离婚),是一种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也就是同居关系罢了。因此,此时的财产共有关系是一种基于协议的共同共有关系,而不是基于法律的共有关系。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必须对家庭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明晰财产权利,确定财产关系,保护财产所有者的利益。所以此时的这种共有关系其实是一种还未分割的按份共有关系,也就是说双方对以前的家庭财产必须进行分割,双方所具有的份额是确定的或即将必须确定的。因此这种共有是一种临时共有,是一种按份共有关系。如果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和处理方式,离婚的男女双方此时应当立即确定财产份额进行财产分割,这样双方的权益才最终落到了实处,得到了法律的确定和保护。但是双方当事人又对此本应立即分割的临时按份共有财产进行了重新的约定,即双方愿意重新建立财产共有关系。这样一来,双方共有这个待分割的共同财产的法律关系基础就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由原来的婚姻家庭关系变成了同居关系,则其原来的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也变为了一种简单的协议共有关系。不管男女双方当事人是约定共同所有还是按份所有,这种共有关系的基础已经不是婚姻关系了,而是一种平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约定,是一种合同关系。同样一份财产,在离婚前与离婚后其共有的法律关系基础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这一点是必须要注意到的,否则很容易还以为他们只是离婚关系,所要处理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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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还是婚姻家庭共有财产。这是由于没有注意到一个根本的前提变化,那就是双方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因此,虽然双方当事人在离婚时没有对家庭财产进行分割或虽然分割却未实施分割,但并不意味着双方争议的财产是家庭共有财产。恰恰相反,这同一份财产不是家庭共有财产,而是一种协议共有财产。这是必须特别注意的。说双方争议的财产不是家庭财产还有一个证据,那就是双方当事人在共有财产关系上加的一个时间前提,即“女方再婚前”,也就是说在女方再婚前,“家庭”财产由男女双方共同所有。说明此处的“家庭”早已不是离婚前的那个“家庭”,离婚前的“家庭”是合法的婚姻家庭,再婚前的“家庭”是事实婚姻的“家庭”,即同居关系所组成的家庭。在女方未再婚前,同居关系是予以保持的,同居期间的共同收入以及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共有的家庭财产共同构成了“女方再婚前的家庭财产”这一概念。所以 广州婚姻律师网 http://www.teniu.cc/ 全国统一免费咨询热线4000708883

意是说,如果同居关系的女方与别人再婚,那么同居关系的女方不能再拥有协议约定的共有财产,而是归同居的男方所有,如果同居关系男方再婚也同样如此。也就是说无论如何只要同居关系无法维持,不管是同居关系的男方再婚,还是同居关系的女方再婚,其协议共有的财产都必须归同居关系的男方所有,同居关系的女方都必须放弃所有权。这才是此协议的本来意思,也是最重要和最关键的地方。

此案的协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是同居关系中的男方再婚还是女方再婚,其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都归男方所有。从当事人意思自治,财产权自由处分的原则来说,同居关系女方这样处分本来属于自己的财产当然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女方的这种处分行为具体是一种什么法律行为呢?是交易还是赠与?从同居关系的男方来说,其据以得到同居关系女方的共有财产的依据是这份协议,他并没有像商品合同关系一样支付对价,因此,这不是交易,而是一种赠与。也就是说同居关系男方取得协议共同财产的法律依据是这份协议,而这份协议是一种赠与的协议,并且是附条件的赠与协议,所附条件就是维持同居关系的存续。也就是说同居关系女方在同居关系双方有一方再婚时将其的有的财产权赠与给同居关系的男方。这样的话,我们看一下附条件的赠与是否已经生效。答案是没有,同居关系双方没有任何一方再婚。同居关系的女方现在反悔,因此即使是同居关系男方因为共有关系而占有使用其共有财产,并不代表男方取得女方财产的所有权。

总之,此条规定是关于同居关系的女方有条件的将其所有的协议共有财产份额赠与给同居关系的男方,是一种附条件的财产赠与关系。但是所附条件没有出现,因此赠与并没有生效。

4)“离婚后男女双方可再婚。如女方再婚,必须搬出,小孩张子玉也由女方抚养,抚养费双方各承担一半”,这一条规定表达的意思也很明确,但同样存在着一些错误。首先是“离婚后男女双方可再婚”,这一规定没有实质意义,离婚后男女双方当然可再婚,否则的话是对婚姻自由的限制,是违反了《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婚姻自由原则。其次,“如女方再婚,必须搬出,小孩张子玉也由女方抚养,抚养费双方各承担一半”,这所谓的“必须搬出”是指搬出其共有的房屋,这一点是可以明确的。另外对子女的抚养及其抚养费的分担也作了规定。这才是离婚协议本应有的内容。对双方共有的房屋的处理是,当女方再婚时,女方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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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出此共有房屋,搬出即为不再居住在此房屋里,意思也很明确,同居关系结束了。那么所谓子女抚养及其抚养费这才开始由同居男女分别负担。这句话的意思也很明确,就是离婚后到双方任何一方再婚前的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其子女的抚养及抚养费是由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共同承担的,而不是由一方负担。这一约定也是对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是同居协议才有的内容,而不是离婚协议的应有内容。与“离婚不离家”的约定联系起来,在同居关系结束后,女方再婚时,则子女由女方抚养,而抚养费是双方各负担一半。这一规定又是典型的离婚协议。因此,本规定是在离婚协议的内涵里加入了同居关系权利义务的约定。然而问题的关键是同居关系男女双方当事人以一份同居协议代替了离婚协议,使得离婚协议暂时无法即时生效,而要等到同居关系结束后,即女方再婚后,才实施离婚协议本应有的子女抚养义务及其抚养费的责任分担规定。这样一来,本来应当在离婚后就应当立即实施的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责任义务就变成了一种后义务,必须在同居关系结束后才开始实施。同居关系期间的子女抚养及其抚养费的责任义务就先于离婚后子女抚养及其抚养费的责任义务开始实施。毫无疑问,这一句话所代表的意思是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子女的抚养及其抚养费都是双方共同承担的,而只有在女方再婚后的同居关系结束时,才开始由离婚当事人的一方单独承担,即由女方承担子女抚养义务,而抚养费是双方各负担一半。这从另外一个侧面证明了这份协议是一份同居关系协议,而不仅仅是离婚协议。

5)“如女方再婚,离婚前房产女方自愿归男方所有”,这一句话代表的涵义是什么?这句话的意思是,如果同居关系的女方再婚,那么“离婚前房产”——也就是因为存在着同居协议本来应当进行分割而没有分割的原婚姻关系期间共有的房产——这份财产也就是同居关系协议共有财产的一部分,女方就自愿赠与男方所有。这是重复 广州婚姻律师网 http://www.teniu.cc/ 全国统一免费咨询热线4000708883

事人的意思自治来处理的,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则民法法律关系当事人有权自由处分其合法权利。因此,从契约的角度来看,这一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自由的意思表示达成了一致,按照法律的规定,这一协议是成立的。但是,民事法律关系有一个特点,就是当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超越了必要的范围和限度时,法律必须对其进行干涉和制约,这就是意思自治的限制问题。也就是说意思自治不是绝对的,当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超越了必要的限度,侵犯到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原则和精神上时,就必须用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调整和纠正。例如,民事代理是民事主体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制度,受托人完全可以自由地代理委托人从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一般法律对委托代理是保护和支持的,这也是现代快节奏的社会所必需的,但是有些民事行为却不能适用代理,比如婚姻登记,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婚姻登记必须由婚姻当事人亲自履行。又例如协议当事人约定对赌,输者为奴隶,这样的约定违反了宪法和法律的根本精神,当然是无效的。又例如当事人的约定违反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时,这个约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可能是无效或可撤销的。这些基本原则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自愿原则、平等原则等等。这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的原则和精神的民事行为可能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从合同权利义务平等的角度来分析,可以看出,同居关系的男方承担的义务十分有限,几乎没有,有的只是在同居关系解除后支付本来就应在离婚时承担的一半抚养费的义务,而得到的权利却是十分的巨大,独享同居关系期间的协议共有财产;而同居关系的女方承担的义务却是无限的,只要是同居关系的任何一方再婚,就要将所有的财产给男方,且要搬出本来属于她的房产,独自抚养女儿且承担一半抚养费,而权利呢,几乎没有。这种权利义务极不平等的协议违背了人之常情,失去了任何合理性的根基。很明显这是显失公平的,中间肯定存在着重大的误解。从合同的目的来分析,可以更加清楚地看出张某的意图:首先是签定一个离婚协议,然而在离婚协议中却隐含着同居协议的内容,强加了同居的义务;其次巧妙地把本来属于女方翁某的财产(离婚时家庭财产本应分割给翁某应得的部分)变成同居协议共有财产,妄图以家庭财产的名义掩盖同居协议共有财产的事实,使本来很清楚的协议共有财产关系变成了界限模糊的家庭共有财产关系;广州婚姻律师网 http://www.teniu.cc/ 全国统一免费咨询热线4000708883

居协议共有财产即归男方所有,因此,这是一份名为离婚协议实为同居协议、名为家庭共有财产关系实为同居协议共有财产关系、名为权利义务平等实为一方独享权利另一方独自承担义务的协议。因此其合同目的是违法的。依照《物权法》的精神,任何所有权的取得必须有法律的规定和正当的理由,没有法律的规定和正当的理由是不能够取得物之所有权的。而作为同居关系的男方即张某取得同居期间的财产权利的理由根据是强迫或暗中强迫同居关系的另一方即女方翁某必须遵守本来就不受法律所保护的同居关系,以保持同居关系为条件或代价来限制女方翁某的财产所有权,如果同居关系解除(同居关系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再婚),则剥夺本应由女方翁某的所有的财产权利,这样一种行为是以合法形式(离婚且保持同居关系)掩盖非法目的(限制和剥夺翁某作为财产所有权人对其本应当就在离婚时取得的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因此,这一协议是无效的,其取得财产权没有合法的理由和规定。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份表面上是离婚协议实质上是同居协议、表面上权利义务平等实质上剥夺翁某合法财产的部分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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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这份离婚协议其实是一份维持同居关系的契约,其中对女方的财产所有权的处分行为是一种附条件赠与行为,它所附的条件是同居关系的解除——同居双方当事人一方再婚,但是此条件并没有成就,也就是说赠与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尽管同居关系的男方依据共有协议占有使用了女方的财产;退一万步来说,即使是赠与发生了法律效力,这份赠与协议也是无效的,因为它所附加的条件是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则和精神,同居关系的男方张某取得协议财产共有人翁某的财产所有权没有合法根据和理由,张某的行为是一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从善良风俗的角度来分析,以财产和责任为要挟限制女方再婚是不合理也是不合法律原则和精神的,因此其根本自始就没有效力。

因此翁某当然可以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假离婚引发的复婚纠纷如何处理?

【案情】

张某与王某1990年结婚。1998年事业单位房改时,夫妻二人商量各自从本单位购买一处住房。但按政策夫妻只能购买一处住房。为了多买一处住房,夫妻协商假离婚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约定,各自买到住房后,办理复婚手续。离婚后,张某从单位购买了一处住房,王某单位房改进度较慢,近一年才买到一处住房。当王某找张某复婚时,方知张某已于二个月前与他人结婚。于是,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某结婚无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假离婚纠纷案。假离婚,即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为了共同目的,约定暂时离婚,待达到目的后再复婚的行为。假离婚形式上看,当事人双方是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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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自愿的,实质上隐藏着双方共谋共知的目的,办理机关当时是无法知道的。目的实现后,一旦不能按约定复婚,便会产生因假离婚引发的复婚纠纷。假离婚,有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有在人民法院审理中达成假离婚调解协议的。两个机关处理假离婚纠纷其程序不同。

【处理】

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假离婚,如果当事人一方持离婚证与他人结婚,该婚姻有效;根据婚姻自由原则,原来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新婚姻业已确立,所以,要求复婚一方的申请不予支持。如果当事人双方均未再婚,一方要求原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后可宣布离婚无效,收回离婚证。经人民法院审理达成的假离婚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一方当事人持离婚调解书与他人另行结婚的,该婚姻有效;另一方要求复婚的,人民法院要驳回其复婚申请。如果当事人双方均未再婚,一方向人民法院要求复婚的,人民法院将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本案中,王某与张某的假离婚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所以王某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人民法院驳回王某的诉求是正确的。王某与张某离婚后,各自均无配偶,所以,张某再婚是合法的。假离婚是欺骗法律也是欺骗自己的行为。切勿玩弄伎俩,游戏婚姻,否则,一旦产生不利后果,追悔莫及。

第三篇:针对老年人再婚的法律规定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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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老年人再婚的法律规定都有哪些

如老年人的伴侣因病去世或是与伴侣离婚了的话,就算白天多么忙碌,到夜深人静的时候很多老年人还是非常的寂寞和孤独,有些人忍受不了这份孤独就会进行再婚,让自己晚年生活可以过得热热闹闹的。那么,针对老年人再婚的法律规定都有哪些?

针对老年人再婚的法律规定都有哪些?

1、法律明确规定了老人的婚姻自主权。

《婚姻法》第三十条特别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2、《婚姻法》明确规定再婚老人的赡养问题。

《婚姻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也规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子女以停止尽赡养义务相威胁,干涉父母再婚,或者因父母再婚而不再履行赡养义务,都是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夫妻共同财产及遗产继承的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归夫妻共同所有。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由此,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老人在婚前的财产所有权不会因再婚而受到影响,而再婚后的上述财产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在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夫妻可自由约定其财产的归属。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夫妻互为对方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再婚配偶与老人的子女平等地享有遗产的继承权。但是,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在不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况下,老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愿立遗嘱对全部遗产进行分配。

4、老年同居、“走婚”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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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能确立夫妻关系。如同青年男女的未婚同居一样,老年同居、“走婚”并不受法律的保护,当“走婚”遇到了问题,解决起来并不容易。比如,“走婚”老人突然生病或遇到意外,“走婚”时财物发生了损失、被盗等,子女都可能将责任归咎于另一方或其家人,引发矛盾和纠纷。同居、“走婚”的形式,虽然排除了因老年人再婚引发的房产、财产等分割问题的纠纷,但事实上并不合法,不受法律的保护。另外,老年同居、走婚也为诈骗者创造了可乘之机。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是防止被骗的有效途径之一。

针对老年人再婚的法律规定都有哪些?老年人再婚的时候常可能爆发一整个家庭的冲突,也容易与子女发生感情摩擦,老年人再婚前要处理好各项事情。要了解更多老年人再婚相关法律知识,在律伴网上有许多这方面律师,询问即可获得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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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复婚再婚不准操办酒席,红头文件还想管啥

复婚、再婚不准操办酒席,红头文件还想管啥?

对操办酒席的次数做出强制要求,这是在视民众千差万别的实际情况于不顾。

近日,贵州省凤冈县委办公室、凤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凤冈县规范操办酒席管理办法(试行)》。文件明确提出“复婚不准操办酒席;双方均为再婚的不准操办酒席”,文件还对当地群众“婚丧嫁娶”中操办酒席事宜作出了诸多限制。

虽然我们并不提倡对“婚丧嫁娶”进行“大操大办”,但以公权力机关发布红头文件的方式对操办酒席横加干扰,设置各种限制,这显然是滥用了公权。

在法理上,对于公民的私权利,“法无禁止即为允许”,只要当地民众没有在操办酒席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或者将酒席严重恶俗化触犯法律底线,则不应受到任何形式的强制干涉。

对于政府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立法法规定,“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更何况并没有任何立法权的县级政府。

将婚姻分为初婚、复婚、再婚,是将受法律平等保护的婚姻进行差别看待、歧视对待。对操办酒席的次数乃至收受礼金的方式做出强制要求,这是在视民众千差万别的实际情况于不顾。近年来,如此明显违法违情的红头文件屡禁不止,说明一些地方的主政官员,对权力和权利的边界认识不清,法治观念极其淡漠。此外,在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等改革的背景下,这些地方的红头文件却在给民众的生活设置更多障碍,地方主政官员如此浑浑噩噩,也算是庸政。事实上,对超越权限滥发“红头文件”的现象也应当追究其责任。如果责任人屡被问责,相信这些“无理”的红头文件,也不会频发滥发了吧。

□林瀚(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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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复婚协议书范本

事实及理由:

男女双方虽已在二零壹零年办理了离婚,但因为双方感情未彻底破裂,有一子需要抚养,故两人决定在一起生活,办理复婚。

男方: ,男,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女方: ,女,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双方共同生活中感情及物质各方面都有所保障。故决定签署这份复婚协议书。

协议事项:

1、男女双方本着同等自愿的原则决定复婚,双方要做到互敬互爱、互相扶持,并保证无论任何情况下不能遗弃对方(无论重病伤残或其他情况。)

2、男女双方必须共同承担起双方赡养老人和抚养孩子的责任,孝敬老人,往事不记。(老人:男方 父母 女方 爷爷奶奶)

3、双方财产归共同所有,有房子一处,其房子所有权归男女双方及子女共同所有,用于居住和生活。买房和装修支出及债务也由双方共同负担。

4、男方保证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殴打侮辱女方,不能让女方在精神和身体上受到任何伤害,女方毅如此。

5、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双方都不能在感情及行为上背叛对方不得分居,若一方背叛或分居导致离婚,背叛方必须放弃房屋所有权以及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子女的抚养权以及探视权承担每月的子女抚养费。离婚期间未予支付的抚养费应一次性补足。

6、此协议一式两份男女各持一份,双方意思表示的结果并且都是自愿的,双方签字复婚后生效。

男方协议人:

女方协议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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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与再婚的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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