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上海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方案
国务院关于印发上海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方案的通知
国发〔202_〕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批准《上海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方案》,现予印发。
一、依托上海市开展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破解制约创新驱动发展瓶颈的重要举措,对促进上海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实践、实现重点突破、发挥改革创新示范带动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上海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要围绕率先实现创新驱动发展转型,以推动科技创新为核心,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为主攻方向,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科技部要加强统筹,指导并及时协调解决改革试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开展试点经验和成效的总结评估,尽快推广一批有力度、有特色、有影响的重大改革举措。相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加强与上海市的衔接和协调,使本领域的重大改革举措真正落实落地。
四、本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以及需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相应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部分规定的事项,上海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按程序报批。有关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等部署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协同推进。
国务院
202_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要求,支持上海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抓住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带来的重大机遇,当好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坚持问题导向、企业主体、以人为本、开放合作的原则,以实现创新驱动发展转型为目标,以推动科技创新为核心,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为主攻方向,以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为纽带,在国际和国内创新资源、创新链和产业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制度改革创新三个方面加强统筹结合,突出改革重点,采取新模式,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和动力,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断引向深入,把“互联网+”、“+互联网”植入更广领域,把科技人员与普通群众、企业与科研院所、大中小微企业、线上线下的创业创新活动有机结合起来,推动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率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推动形成增长新亮点、发展新优势。
二、总体目标
力争通过3年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基本构建推进全面创新改革的长效机制,在科技金融创新、人才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国资国企、开放创新等方面,取得一批重大创新改革成果,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改革经验,破解科技成果产业化机制不顺畅、投融资体制不完善、收益分配和激励机制不合理、创新人才制度不健全等瓶颈问题,持续释放改革红利;推动经济增长动力加快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换,在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若干国家亟需的基础科研和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取得突破,科技创新投入进一步增强,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比例超过3.7%;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18%左右;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入国际先进高科技园区行列。
通过滚动实施全面创新改革试验,202_年前,形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基本框架体系;R&D经费支出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比例超过3.8%;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20%左右;基本形成适应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的制度环境,基本形成科技创新支撑体系,基本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发展格局,基本形成科技创新中心城市的经济辐射力,带动长三角区域、长江经济带创新发展,为我国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_年,着力形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核心功能,在服务国家参与全球经济科技合作与竞争中发挥枢纽作用,为我国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作出更大贡献,创新驱动发展走在全国前头、走到世界前列。
最终要全面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成为与我国经济科技实力和综合国力相匹配的全球创新城市,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科技创新的强劲动力,打造创新发展的重要引擎。
三、主要任务
重点建设一个大科学设施相对集中、科研环境自由开放、运行机制灵活有效的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打造若干面向行业关键共性技术、促进成果转化的研发和转化平台,实施一批能填补国内空白、解决国家“卡脖子”瓶颈的重大战略项目和基础工程,营造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和动力的环境,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局面。
(一)建设上海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
国家科学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基础平台。建设上海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有助于提升我国基础研究水平,强化源头创新能力,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增强国际科技竞争话语权。
1.打造高度集聚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群。
依托张江地区已形成的大科学设施基础,加快上海光源线站工程、蛋白质科学设施、软X射线自由电子激光、转化医学等大设施建设;瞄准世界科技发展趋势,根据国家战略需要和布局,积极争取超强超短激光、活细胞成像平台、海底长期观测网、国家聚变能源装置等新一批大设施落户上海,打造高度集聚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
2.建设有国际影响力的大学和科研机构。
依托复旦大学张江校区、上海交通大学张江校区,重点推动复旦大学建设微纳电子、新药创制等国际联合研究中心,重点推动上海交通大学建设前沿物理、代谢与发育科学等国际前沿科学中心。推动同济大学建设海洋科学研究中心、中美合作干细胞医学研究中心。发挥上海科技大学的体制机制优势,加快物质、生命、信息等领域特色研究机构建设,开展系统材料工程、定制量子材料、干细胞与再生医学、新药发现、抗体药物等特色创新研究,建设科研、教育、创业深度融合的高水平、国际化创新型大学。发挥中科院在沪科研机构的科研力量,推动中科院按规定建设微小卫星创新研究院、先进核能创新研究院、脑科学卓越创新中心等机构。大力吸引海内外顶尖实验室、研究所、高校、跨国公司来沪设立全球领先的科学实验室和研发中心。着力增强上海地区高校和科研机构服务和辐射全国的能力,并进一步发挥国际影响力。
3.开展多学科交叉前沿研究。
聚焦生命、材料、环境、能源、物质等基础科学领域,由国家科学中心在国家支持和预研究基础上,发起多学科交叉前沿研究计划,开展重大基础科学研究、科学家自由探索研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关键技术研究,推动实现多学科交叉前沿领域重大原创性突破,为科技、产业持续发展提供源头创新支撑。
4.探索建立国家科学中心运行管理新机制。
成立国家有关部委、上海市政府,以及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组成的上海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理事会,下设管理中心,探索实施科研组织新体制,研究设立全国性科学基金会,募集社会资金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建立和完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推进机制和运行保障机制。建立符合科学规律、自由开放的科学研究制度环境。
(二)建设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转化平台。
共性技术平台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环节。聚焦国家和上海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在信息技术、生命科学、高端装备等领域先行布局一批开放式创新平台,通过政府支持、市场化运作,攻克关键共性技术,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1.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平台。
在信息技术领域,提升上海集成电路研发中心能级,打造我国技术最先进、辐射能力最强的世界级集成电路共性技术平台,为自主芯片制造提供技术支撑,为国产设备及材料提供验证环境;建设上海微技术工业研究院,形成全球化的微机电系统(MEMS)及先进传感器技术创新网络,发展特色工艺,突破传感器中枢、融合算法、微能源等共性技术,并在物联网领域探索应用模式创新;建设微电子示范学院和微纳电子混合集成技术研发中心,研究硅集成电路技术与非硅材料的融合,开发新型微纳电子材料和器件共性技术;发展数字电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成面向全球的数字电视标准制订和共性技术研发的未来媒体网络协同创新中心,探索向整机制造商收取合理费用、促进技术标准持续开发升级的市场化运作模式。推动大数据与社会治理深度融合,不断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提升维护公共安全、建设平安中国的能力水平。
在生命科学领域,发挥中科院上海药物研究所、中科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单位的研发优势,建设创新药物综合研发平台,攻克治疗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神经精神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自身免疫性疾病等领域创新药物关键技术;促进上海转化医学研究中心、中科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国家肝癌科学中心、上海医药临床研究中心、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等单位协作,建设精准医疗研发与示范应用平台。开展转化医学和精准医疗前沿基础研究,建立百万例级人群(跟踪)队列和生物信息数据库。
在高端装备领域,发挥中国航空研究院上海分院及相关工程研究中心等的技术优势,建立面向全国的燃气轮机与航空发动机研发平台,形成重型燃气轮机和民用航空发动机设计、关键系统部件研制、总装集成的能力;建设智能型新能源汽车协同创新中心,提升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系统国家工程实验室技术服务能级,打造磁浮交通、轨道交通等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突破智能汽车所需的定位导航、辅助驾驶、语音识别等共性技术,开发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动力系统集成与匹配、控制等关键技术;开展大型商用压水堆和第四代核电研发及工程设计研究,开发钍基熔盐堆材料、装备、部件等制造技术,以及仿真装置和实验装置工程设计技术。建设微小卫星创新平台。开展海上小型核能海水淡化和供电平台研究。加强机器人产品整机开发和关键零部件研制,提升机器人检测和评定服务水平,形成机器人整机和关键零部件设计、制造和检测服务能力。建设嵌入式控制系统开发服务平台,提升工业智能控制系统技术水平和开发效率。
在质量技术基础领域,加强以标准、计量、检验检测、认证为主要内容的质量技术基础平台建设,建设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推进相关国际标准组织分支机构、国家时间频率中心上海计量分支机构、质量发展相关智库等落地,全力构建具有国际水准的支撑保障体系。
2.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平台。
加快建设国家技术转移东部中心、上海市国际技术进出口促进中心等专业化、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提升上海产业技术研究院、上海紫竹新兴产业技术研究院、中科院上海高等研究院、复旦大学张江研究院、上海交通大学先进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的技术孵化能力,充分发挥在沪中央部委所属高校和上海市高校作用,推进高校和研究机构技术成果快速转移转化。加强军民融合创新平台建设,支持民用先进技术在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应用,推动军用技术成果向民用领域转化和产业化。
(三)实施引领产业发展的重大战略项目和基础工程。
在国家战略布局、上海自身有基础有望突破且能填补国内空白的领域,基于“成熟一项、启动一项”原则,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以及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结合的作用,实施一批上海市重大战略项目和基础工程,解决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瓶颈问题。
在信息技术领域,开发中央处理器(CPU)、控制器、图像处理器等高端芯片设计技术。加快实现12英寸芯片制造先进工艺水平产品量产,开发集成电路装备和材料,建设国内首条8英寸MEMS及先进传感器研发线。打造面向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应用的物联网试验网。布局下一代新型显示技术,研制中小尺寸显示产品并实现量产。开发云计算关键技术,开发一批有国际影响力的大数据分析软件产品。
在生物医药领域,开发满足临床治疗需求的原创新药,实现若干个1.1类新药上市。以攻克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多发病、慢性病以及疑难重病为目标,开展致病机理和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等方面技术的联合攻关,在基因诊断和治疗、肿瘤定向治疗、细胞治疗、再生医疗、个性化药物等领域开展个性化精准治疗示范。开发医学影像诊疗、介入支架等重大医疗器械产品,实现关键核心技术重大突破,推动在国内广泛应用,进一步扩大在国际市场的份额。
在高端装备领域,完成窄体客机发动机验证机研制,开展宽体客机发动机关键技术研究;突破重型燃机关键技术,建设燃气轮机试验电站。突破干支线飞机、机载设备、航空标准件、航空材料等关键制造技术,实现ARJ21支线飞机成系列化发展,开展C919大型客机试飞验证工作。开展北斗高精度芯片/主板/天线/模块/软件/解决方案的开发,打造北斗卫星同步授时产业。建设高新船舶与深海开发装备协同创新中心,提升深远海海底资源(特别是油气资源)海洋工程装备的总包建造能力、产品自主研制能力和核心配套能力。
在新能源及智能型新能源汽车领域,加快开发推广智能变电站系统等智能电网设备,研制微型和小型系列化燃气轮机发电机组、储能电池智能模块和大容量储能系统。开发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等核心零部件,研制高性能的新能源汽车整车控制系统产品。
在智能制造领域,开发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工业机器人、服务机器人产品,逐步实现高精密减速机、高性能交流伺服电机、高速高性能控制器等核心零部件国产替代。开发三维(3D)打印相关材料和装备技术,推动其与重点制造行业对接应用。
同时,在量子通信、拟态安全、脑科学及人工智能、干细胞与再生医学、国际人类表型组、材料基因组、高端材料、深海科学等方向布局一批重大科学基础工程。
(四)推进建设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局面。
充分发挥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与自贸试验区的“双自”联动优势,以制度创新和开放创新推动科技创新,打造若干创新要素集聚、创新特色鲜明、创新功能突出、适宜创新创业、具有较强辐射带动力的创新集聚区。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营造公平参与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推进对内对外开放合作,建设开放共享、融合创新的智慧城市,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打造开放便捷的众创空间,形成对全社会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力支撑。
实施“双创”示范基地三年行动计划,结合上海市创业创新优势,打造一批“双创”示范基地,完善创新服务,推动创新成果加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以创新带动创业就业。鼓励发展面向大众、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低成本、便利化、开放式服务平台,引导各类社会资源支持大众创业。加快发展“互联网+”创业网络体系,促进创业与创新、创业与就业、线上与线下相结合。
上海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要聚焦关键核心技术领域,提升我国自主创新特别是原始创新能力,推动经济转型升级,解决经济发展中的“卡脖子”问题;要通过体制机制改革试验,破解制约创新驱动发展的瓶颈问题,激发科技创新内生动力,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营造良好的制度政策环境,实现经济增长动力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的转换。
四、改革措施
聚焦政府管理体制不适应创新发展需要、市场导向的科技成果产业化机制不顺畅、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投融资体制不完善、国有企事业单位创新成果收益分配和激励机制不合理、集聚国际国内一流创新人才的制度不健全等问题,重点在政府创新管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分配和股权激励、市场化投入、人才引进、开放合作等方面作出新的制度安排,着力在创新体制机制上迈出大步子,打破不合理的束缚,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
(一)建立符合创新规律的政府管理制度。
坚持市场导向,以互联网思维创新政府管理和服务模式,减少政府对企业创新活动的行政干预,改革政府创新投入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加强需求侧政策对创新的引导和支持,释放全社会创新活力和潜能。
1.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企业创新创业活动的干预。
对应由市场作主的事项,政府做到少管、不管,最大限度取消企业资质类、项目类等审批审查事项,消除行政审批中部门互为前置的认可程序和条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以“管”促“放”,深化商事制度、“多规合一”等改革,进一步完善配套监管措施,探索建立符合创新规律的政府管理制度。根据新兴产业特点,完善企业行业归类规则和经营范围的管理方式。对国有企事业单位技术和管理人员参与国际创新合作交流活动,取消因公出境的批次、公示、时限等限制。
调整现有行业管理制度中不适应“互联网+”等新兴产业特点的市场准入要求,改进对与互联网融合的金融、医疗保健、教育培训等企业的监管,促进产业跨界融合发展。
主动探索药品审评审批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开展创新药物临床试验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推进药品上市许可和生产许可分离的创新药物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2.改革政府扶持创新活动的机制。
改革以单向支持为主的政府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建立健全符合国际规则的支持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政策体系,完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相关措施,加大对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促进创新产品研发和规模化应用。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对创新产品研制企业和用户方的双向支持,加大支持力度,拓展支持范围,突破创新产品示范应用瓶颈。
3.改革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机制。
简化科研项目预算编制,改进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进一步落实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审批权下放,适应创新活动资源配置特点;实施科研项目间接费用补偿机制,完善间接费用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体现科研人员价值。
完善对基础前沿类科技工作持续稳定的财政支持机制,为科学家静下来潜心研究和自由探索创造条件;对市场需求明确的技术创新活动,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
4.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统筹联动机制。
建立科技创新投入决策和协调机制,加强顶层设计和部门间沟通协调。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逐步实现依托专业机构管理科研项目,政府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做好评估和监管。建立公开统一的科技管理平台,统筹衔接基础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发展等各环节工作,优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梳理整合和动态调整现有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5.建立上海科技创新评价机制。
在完善现有科技指标体系基础上,参考和借鉴国际、国内主要科技创新评价指标,建立和发布上海科技创新指数,从科技创新资源、科技创新环境、科技创新投入、科技创新产出、科技创新溢出与驱动等5个方面,综合评价上海科技创新总体发展情况。
6.完善促进创新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统筹促进科技创新的地方立法。制修订技术转移等地方性法规。制定促进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的政府规章。在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及时清理、更新涉及创新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对新制订政策是否制约创新进行审查。
(二)构建市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产权交易、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协同的制度,确立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在技术市场中的主体地位,强化市场在创新要素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1.下放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管理、使用和处置权。
由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再审批或备案,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不再上缴国库;探索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市场定价机制,收益分配向发明人和转移转化人员倾斜,充分调动高校、科研院所及科技人员积极性。对于高校、科研院所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明确转化责任和时限,选择转化主体,实施转化。研究完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2.改革高校和科研院所管理体制。
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分类管理体制,推行章程式管理考核模式。探索理事会制度,推进取消行政级别。推进科研院所编制管理、人员聘用、职称评定等方面创新,探索建立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制度。根据科研院所职能定位、特点、收支等情况,对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的科研院所,完善财政投入为主、引导社会参与的支持机制,并建立健全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机制,扩大科研院所管理自主权和科研课题选择权,探索体现科研人员劳动价值的收入分配办法。探索建立上海科研院所联盟,统筹配置相关创新资源,组织科研院所开展协同创新。完善高校与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横向合作项目经费管理制度,鼓励开展产学研合作。
3.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强化权利人维权机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三合一”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加强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企业“走出去”提供知识产权侵权预警、海外维权援助等服务。依托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立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强化对侵犯知识产权等失信行为的联动惩戒。
4.建立知识产权资本化交易制度。
简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流程,拓展专利保险业务,建立知识产权评估规范。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
5.探索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制。
培育新型产业技术研发组织,形成购买服务、后补助、奖励等财政投入与竞争性收入相协调的持续支持机制,采用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市场化机制,探索建立专利导航产业创新发展工作机制,组织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在承担政府科技计划、人才引进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三)实施激发市场创新动力的收益分配制度。
充分发挥利益导向作用,建立尊重知识、尊重创新、让创新主体获益的创新收益分配制度,完善创新业绩考核、长期激励和职务晋升制度,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动力。
1.完善职务发明法定收益分配制度。
制定职务发明方面的政府规章,建立职务发明法定收益分配制度。支持国有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并实施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具体实施办法,探索建立健全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鼓励国有企业与职务发明人(团队)事先协商,确定科技成果收益分配的方式、数额和比例,适度提高骨干团队和主要发明人的收益比例。
2.完善股权激励制度。
鼓励符合条件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等按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相关规定,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和岗位分红等多种方式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
3.完善创新导向的国企经营业绩考核制度。
突出创新驱动发展,完善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考核机制。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考核中加大科技创新指标权重。对竞争类企业,实施以创新体系建设和重点项目为主要内容的任期创新转型专项评价,评价结果与任期激励挂钩。落实创新投入视同于利润的鼓励政策,对主动承接国家和上海市重大专项、科技计划、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产业化项目,收购创新资源和境外研发中心,服务业企业加快模式创新和业态转型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经认定可视同考核利润。
4.创新国资创投管理机制。
允许符合条件的国有创投企业建立跟投机制,并按市场化方式确定考核目标及相应的薪酬水平。探索符合条件的国有创投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使用估值报告,实行事后备案。
5.实施管理、技术“双通道”的国企晋升制度。
改革国有企业技术人员主要依靠职务提升的单一晋升模式,拓宽技术条线晋升渠道,鼓励设立首席研究员、首席科学家等高级技术岗位,给予其与同级别管理岗位相一致的地位和薪酬待遇。
(四)健全企业为主体的创新投入制度。
建立有利于激发市场创新投入动力的制度环境,发挥金融财税政策对科技创新投入的放大作用,形成创业投资基金和天使投资人群集聚活跃、科技金融支撑有力、企业投入动力得到充分激发的创新投融资体系。
1.强化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支持作用。
支持科技创新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融资,支持政府性担保机构为中小科技创新企业发债提供担保或者贴息支持。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设立科技创新专门板块,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探索相关制度创新,为挂牌企业提供股权融资、股份转让、债券融资等创新服务。
2.鼓励创业投资基金和天使投资人群发展。
对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和天使投资人在内的上海市各类创业投资主体,上海市以不同方式给予有针对性的支持和引导,有效激发各类创业投资主体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创业企业的投入。
3.创新和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
成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市级信用担保基金,通过融资担保、再担保和股权投资等形式,与上海市现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用增进服务;完善相关考核机制,不进行盈利性指标考核,并设置一定代偿损失容忍度;建立与银行的风险分担机制。
完善上海市科技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优化补偿比例和门槛设定机制,继续扩大商业银行试点小微企业信贷产品的品种和范围;研究单列商业银行科技支行和科技金融事业部信贷奖励政策,按单户授信一定标准以下、信贷投向对象为科技型小微企业形成的年度信贷余额增量进行专项奖励。
鼓励保险机构通过投资创业投资基金、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或与国内外基金管理公司合作等方式,服务科技创新企业发展。鼓励在沪保险公司积极推出符合科技创新企业需求的保险产品,针对科技创新企业在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各环节以及数据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提供保险保障方案。
(五)建立积极灵活的创新人才发展制度。
建设一支富有创新精神、勇于承担风险的创新型人才队伍,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健全集聚人才、培养人才的体制机制,创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政策环境。
1.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引进制度。
建立更加便捷、更有针对性、更具吸引力的海内外人才引进制度。开展海外人才永久居留、出入境等便利服务试点。健全国际医疗保险境内使用机制,扩大国际医疗保险定点结算医院范围。开展在沪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留沪就业试点。在稳定非沪籍高校毕业生直接留沪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户籍和居住证积分制度,突出人才业绩、实际贡献、薪酬水平等市场评价标准,加大对企业创新创业人才的倾斜力度。
统筹协调上海市各类人才计划,加大企业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取消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年龄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士担任国有企业部分高层管理职务。建立更便捷的人才引进和服务体系,将人才工作纳入领导干部考核的核心指标。
推进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际人才试验区,建设海外人才离岸创业基地;开展将申办亚太经合组织(APEC)商务旅行卡审批权下放园区试点,支持企业主动参与全球人才竞争,集聚海内外优秀人才。
2.打通科研人才双向流动通道。
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促进科技人才自由流动。改进专家教授薪酬和岗位管理制度;完善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管理政策,鼓励科研院校人才向企业流动,科研人员可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在3-5年的创业孵化期内返回原单位的,待遇和聘任岗位等级不降低。探索支持高校形成专职科研队伍建设机制。探索建立弹性学制,允许在校学生休学创业。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科研机构可聘任企业的高层次人才担任研究生导师,促进产学研用各环节之间协同创新。
3.改革高校人才培养模式。
把握“互联网+”、“中国制造202_”背景下全球产业变革和技术融合的大趋势,优化学科设置,在国内率先创设一批前沿交叉型新学科。聚焦微电子、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等重点领域,在高校建设若干个标志性学科,试点建立“学科(人才)特区”,力争202_年前20个左右一级学科点和一批学科方向达到国际一流水平,培育一批在国际上有重要影响力的杰出人才。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改革本科教学,建设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本科专业。推进部分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高校转型,探索校企联合培养模式,提升高校人才培养对产业实际需求的支撑水平。
4.完善高校和科研机构考核聘用机制。
改革高校和科研机构考核制度,完善人才分类评价体系。对从事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的优秀科研人员,弱化中短期目标考核,建立持续稳定的财政支持机制。改革高校和科研机构岗位聘用机制,灵活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对高层次人才探索建立协议工资和项目工资等符合人才特点和市场规律、有竞争优势的薪酬制度。支持部分高校推进“长聘教职制度”,实施“非升即走”或“非升即转”的用人机制。
5.有效配置高校的创新资源。
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逐步将市属高校经常性经费比例提高到70%,实现市属和部属高校的统一。分步推广市属和部属高校综合预算管理制度试点,由高校自主统筹经费使用和分配,让创新主体自主决定科研经费使用、成果转移转化等,更大程度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着力打破创新资源配置的条块分割,赋予高校和科研院所更大自主权,鼓励市属和部属高校协同创新,支持上海市统筹用好各类创新资源。
(六)推动形成跨境融合的开放合作新局面。
坚持扩大对内对外开放与全面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相结合,发挥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优势,营造更加适于创新要素跨境流动的便利环境,集聚全球创新资源,全面提高上海科技创新的国际合作水平。
1.加大对境外创新投资并购的支持力度。
探索开展设立境外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支持上海市企业直接到境外设立基金开展创新投资。鼓励上海市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加大境外投资并购,支持其与境外知名科技投资机构合作组建国际科技创新基金、并购基金。
探索拓宽上海市产业化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允许资金用于支持企业以获取新兴技术、知识产权、研发机构、高端人才和团队为目标的境外投资并购活动,增强创新发展能力。
2.大力吸引境内外创投机构落户上海。
进一步扩大上海市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范围,吸引具有丰富科技企业投资经验的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参与试点。
积极吸引具有国内外综合优势的基金,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境内外双向直接投资。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国有金融机构发起设立的国家海外创新投资基金落户上海。
3.积极发挥外资研发机构溢出效应。
大力吸引外资研发中心集聚,鼓励其转型升级成为全球性研发中心和开放式创新平台。鼓励外资研发中心与上海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共建实验室和人才培养基地,联合开展产业链核心技术攻关。在确保对等开放、保障安全、利益共享的前提下,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参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强化相关成果在本地转化的机制。简化研发用途设备和样本样品进出口、研发及管理人员出入境等手续,优化非贸付汇的办理流程。
4.加强国内外创新交流服务平台建设。
鼓励国内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与上海市相关单位开展科技创新合作,支持本土跨国企业在沪设立和培育全球研发中心和实验室,加强联合攻关,进一步发挥上海市对长江经济带的辐射带动作用。
探索允许国外企业、机构、合伙人或个人参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提供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输入或输出以及其他相关科技服务的非企业机构。
鼓励上海市高科技园区创新国际科技合作模式,与重点国家和地区共建合作园、互设分基地、联合成立创业投资基金等,利用两地优势资源孵化创新企业。用好中国(上海)国际技术进出口交易会等国家级科技创新交流平台,吸引全球企业在上海发布最新创新成果。建设国际技术贸易合作平台,发挥上海国际技术进出口促进中心、国家技术转移东部中心、南南全球技术产权交易所等的作用,健全面向国际的科技服务体系,形成国际化的科技创新成果发现、项目储备对接和跟踪服务机制。
(七)授权推进的先行先试改革举措。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有关要求,加快实施普惠性财税、创新产品采购、成果转化激励等政策,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改革行业准入和市场监管、科研院所和高校科研管理等制度,完善产业技术创新、人才发展等机制,推进开放合作创新。在此基础上,结合上海市特点,在研究探索鼓励创新创业的普惠税制、开展投贷联动等金融服务模式创新、改革药品注册和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符合科学规律的国家科学中心运行管理制度等10个方面进行重点突破和先行先试。
1.研究探索鼓励创新创业的普惠税制。
按照国家税制改革的总体方向与要求,对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的投资,研究探索相关税收支持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
落实新修订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研究探索鼓励促进研究开发和科研成果转化的便利化措施。(财政部、科技部、税务总局)
2.探索开展投贷联动等金融服务模式创新。
争取新设以服务科技创新为主的民营银行,建立灵活的运作、考核和分配机制,探索与科技创新企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银行信贷产品,开展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创新。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试点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实现投贷联动。(银监会、人民银行)
探索设立服务于现代科技类企业的专业证券类机构,为科技企业提供债权融资、股权投资、夹层投资、并购融资等融资服务,在上市培育、并购交易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证监会)
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沪成立科技企业金融服务事业部,在企业贷款准入标准、信贷审批审查机制、考核激励机制方面建立特别的制度。(银监会、人民银行)
3.改革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市场制度。
支持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设立科技创新专门板块。支持上海地区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创造条件。(证监会)
4.落实和探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
落实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积极探索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便利化措施。(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5.完善股权激励机制。
实施股权奖励递延纳税试点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递延至取得股权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纳税,并加强和改进相关配套管理措施。(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
6.探索发展新型产业技术研发组织。
从事科技研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开办时允许其国有资产份额突破合法总财产的三分之一,发展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共同参与的非营利性新型产业技术研发组织。(民政部、科技部)
7.开展海外人才永久居留便利服务等试点。
在上海开展海外人才永久居留、出入境便利服务以及在沪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留沪就业等政策试点。推进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际人才试验区,建设海外人才离岸创业基地。(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外专局等)
8.简化外商投资管理。
支持外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创新发展,积极探索外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投资项目管理新模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9.改革药品注册和生产管理制度。
探索开展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上市许可和生产许可分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允许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企业生产药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10.建立符合科学规律的国家科学中心运行管理制度。
完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运行保障机制。支持国家科学中心发起组织多学科交叉前沿研究计划。探索设立全国性科学基金会,探索实施科研组织新体制,参与承担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任务。建立生命科学研究涉及的动物实验设施建设、临床研究等事项的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教育部、中科院、民政部、自然科学基金会等)
要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年度工作重点,聚焦目标,力争通过2-3年的努力,在上述10个方面先行先试重点突破,形成一批向全国复制推广的改革经验。同时,上海市要进一步加强政策研究,加快制订新一批改革举措,根据“成熟一项,实施一项”的原则,分批争取国家授权实施。要切实加强组织实施,建立部门协同推进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按照方案明确的目标和任务,推动各项改革举措和政策措施加快实施。
第二篇: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
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
(202_年5月25日)
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上海要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的新要求,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适应全球科技竞争和经济发展新趋势,立足国家战略推进创新发展,现就本市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出如下意见。
一、奋斗目标和总体要求
综观国内外发展形势,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孕育兴起,国际经济竞争更加突出地体现为科技创新的竞争。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依靠要素驱动和资源消耗支撑的发展方式难以为继,只有科技创新,依靠创新驱动,才能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国民经济迈向更高层次、更有质量的发展阶段。不抓住机遇,不改革创新,我们就不能前进。上海作为我国建设中的国际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必须服从服务国家发展战略,牢牢把握世界科技进步大方向、全球产业变革大趋势、集聚人才大举措,努力在推进科技创新、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方面走在全国前头、走到世界前列,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一)奋斗目标。建设科技创新中心,必须树立全球视野,对标国际领先水平,不断提升上海在世界科技创新和产业变革中的影响力和竞争力;聚焦科技创新,围绕科技改变生活、推进发展、引领未来,率先走出创新驱动发展的新路;体现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服务功能,根据国家战略部署,当好全国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为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作出应有的贡献。
面向未来的奋斗目标是,努力把上海建设成为世界创新人才、科技要素和高新科技企业集聚度高,创新创造创意成果多,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完善的综合性开放型科技创新中心,成为全球创新网络的重要枢纽和国际性重大科学发展、原创技术和高新科技产业的重要策源地之一,跻身全球重要的创新城市行列。
实现这个目标,前提是打好基础,关键要强化功能,只争朝夕,持续推进。202_年前,形成科技创新中心基本框架体系,为长远发展打下坚实基础。政府管理和服务创新取得重要进展,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明显增强,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基本形成,科技基础设施体系和统一开放的公共服务平台构架基本建成,适应创新创业的环境全面改善,科技创新人才、创新要素、创新企业、创新组织数量和质量位居全国前茅,重要科技领域和重大产业领域涌现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和产业化项目,科技进步贡献率全面提升。再用10年时间,着力形成科技创新中心城市的核心功能,在服务国家参与全球经济科技合作与竞争中发挥枢纽作用,为我国经济发展提质增效升级作出更大的贡献。走出一条具有时代特征、中国特色、上海特点的创新驱动发展的新路,创新驱动发展走在全国前头、走到世界前列。基本形成较强的集聚辐射全球创新资源的能力、重要创新成果转移和转化能力、创新经济持续发展能力,初步成为全球创新网络的重要枢纽和最具活力的国际经济中心城市之一。最终要全面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成为与我国经济科技实力和综合国力相匹配的全球创新城市,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科技创新的强劲动力,打造创新发展的重要引擎。
(二)总体要求。建设科技创新中心,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体现中央要求,把握好“五个坚持”。
坚持需求导向和产业化方向。面向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推进科技创新,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着力推动科技应用和创新成果产业化,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问题和突出难题。
坚持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以开放促改革,破除一切制约创新的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全面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创新动力和创造活力,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坚持以集聚和用好各类人才为首要。把人才作为创新的第一资源,集聚一批站在行业科技前沿、具有国际视野和产业化能力的领军人才,大力引进培育企业急需的应用型高科技创新人才,充分发挥企业家在推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中的重要作用,打通科技人才便捷流动、优化配置的通道,建立更为灵活的人才管理机制,强化分配激励,鼓励人才创新创造。
坚持以合力营造良好的创新生态环境为基础。尊重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规律,培育开放、统一、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和产业化发展的服务体系和支持创新的功能型平台,建设各具特色的创新园区,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和社会氛围。
坚持聚焦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和顶尖水平,选准关系全局和长远发展的战略必争之地,立足自身有基础、有优势、能突破的领域,前瞻布局一批科技创新基础工程和重大战略项目,支持企业通过各种途径获得若干重要产业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实现科技创新的跨越式发展。
二、建立市场导向的创新型体制机制
清除各种障碍,让创新主体、创新要素、创新人才充分活跃起来,形成推进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核心是解决体制机制问题,突破创新链阻断瓶颈。
(三)着力推进政府管理创新。针对企业创新投资难、群众创业难、科技成果转化难,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创新管理。加大涉及投资、创新创业、生产经营、高技术服务等领域的行政审批清理力度。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依法向社会公开,公布目录清单,目录之外不得实施行政审批。市级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没有行政审批设定权,凡自设的各种行政审批必须全面清理、取消。对企业创新投资项目,取消备案审批。改革创新创业型初创企业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过于繁杂的管理办法,按照市场原则和企业合约,允许初创企业依法合规自愿变更股东,工商管理部门不实施实质性认定审查,依法合规办理变更登记。全面推进全过程信用管理。
放宽“互联网+”等新兴行业市场准入管制,改进对与互联网融合的金融、医疗保健、教育培训等企业的监管,促进产业跨界融合发展。放宽企业注册登记条件,允许企业集中登记、一址多照,便利创业。认真梳理政府部门及其授权的办证事项,坚决取消不必要的办证规定,便利创新创业和企业有效经营。主动探索药品审评、审批管理制度改革,争取设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上海分中心,争取试点开展创新药物临床试验审批制度改革,争取试点推行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分离的创新药物上市许可人持有制度。公务用车和公共交通车辆优先采购使用新能源汽车,多途径鼓励家庭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扩大新能源汽车应用领域。研究放宽版权交易管理限制。整合精简检验检测服务行政审批事项。
深入推进地理位置类、市场监管类、民生服务类等政务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应用,鼓励社会主体对政务数据资源进行增值业务开发。建立市与区县政府部门横向互通、纵向一体的信息共享共用机制。
(四)改革财政科技资金管理。改变部门各自分钱分物的管理办法,建立跨部门的财政科技项目统筹决策和联动管理制度,综合协调政府各部门科技投入专项资金,建立覆盖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产业化的项目投入管理和信息公开平台,调整优化现有各类科技计划(专项)。
对基础前沿类科技计划(专项),强化稳定性、持续性的支持;对市场需求明确的技术创新活动,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实施科技计划(专项)绩效评价,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和审计监督。
降低政府采购和国有企业采购门槛,扩大对本市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比例。制定创新产品认定办法,对首次投放市场的创新产品实施政府采购首购政策,通过订购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创新产品,鼓励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实施首购、订购及政府购买服务。研究制定高端智能装备首台(套)突破及示范应用政策。
(五)深化科研院所分类改革。推进政事、政企分离,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分类管理体制。扩大科研院所管理自主权和个人科研课题选择权,探索研究体现科研人员劳动价值的收入分配制度。对前沿和共性技术类科研院所,建立政府稳定资助、竞争性项目经费、对外技术服务收益等多元投入发展模式。探索建立科研院所创新联盟,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政府为支撑,组织重大科技专项和产业化协同攻关。
(六)健全鼓励企业主体创新投入的制度。积极贯彻国家有关要求,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调整目录管理方式,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适用范围。落实国家对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投资的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实施国家调整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限制的规定、允许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
完善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加大创新转型考核权重。分类实施以创新体系建设和重点项目为核心的任期创新转型专项评价。对科技研发、收购创新资源和重大项目、模式和业态创新转型等方面的投入,均视同于利润。实施对重大创新工程和项目的容错机制,引入任期激励、股权激励等创新导向的中长期激励方式。
(七)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下放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对高校和科研院所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再审批或备案,由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实施转移转化,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争取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普惠税制等在上海先行先试。
促进技术类无形资产交易,建立市场化的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可协议转让制度,试点实施支持个人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和转让的政策。探索知识产权资本化交易,争取国家将专利质押登记权下放至上海,探索建立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知识产权交易机构,逐步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试点。
三、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
创新驱动实质是人才驱动。要实施更加积极的人才政策,建立更加灵活的人才管理制度,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让各类人才近者悦而尽才、远者望风而慕。
(八)进一步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缩短外籍高层次人才永久居留证申办周期。简化外籍高层次人才居留证件、人才签证和外国专家证办理程序。对长期在沪工作的外籍高层次人才优先办理2至5年有效期的外国专家证。建立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专家证一门式受理窗口,对符合条件的人才优先办理外国专家证,放宽年龄限制。开展在沪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留沪就业试点。完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B证)制度,降低科技创新人才申请条件,延长有效期限最高到10年。
(九)充分发挥户籍政策在国内人才引进集聚中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完善居住证积分、居住证转办户口、直接落户的人才引进政策体系,突出市场发现、市场认可、市场评价的引才机制,加大对创新创业人才的政策倾斜力度。对通过市场主体评价的创新创业人才及其核心团队,直接赋予居住证积分标准分值。对通过市场主体评价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居住证转办户口年限由7年缩短为2至5年。对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核心团队、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核心团队、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经营业绩显著的企业家人才、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优异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核心团队,予以直接入户引进。建立统一的落户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一口受理、信息共享,优化户籍引进人才申请落户“社区公共户”的审批流程。
(十)创新人才培养和评价机制。建设创新型大学,在自主招生、经费使用等方面开展落实办学自主权的制度创新。根据上海未来发展需求,在高校建设若干国际一流学科,培育一批在国际上有重要影响力的杰出人才。推进部分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技术型高校转型,探索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模式。改革基础教育培养的模式,强化兴趣爱好和创造性思维培养。加强科学普及,办好一批有影响的科普类场馆、网站、期刊和广播电视科技类节目,实施提升公民科学素养行动计划。
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改革人才计划选拔机制。探索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资助信息申报经办平台,避免重复资助和交叉资助。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和领导人员因公出国进行分类管理,对技术和管理人员参与国际创新合作交流活动,实行有别于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国审批制度。
健全人才评价体系,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开发和基础研究的人员分类制定评价标准,强化实践能力评价,调整不恰当的论文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及科技创新业绩突出、成果显著的人才,开辟高级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引入专业性强、信誉度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人才评价。
(十一)拓展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在职离岗创业。允许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履行所聘岗位职责前提下,到科技创新型企业兼职兼薪。科研人员可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创业孵化期3至5年内返回原单位的,工龄连续计算,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鼓励高校拥有科技成果的科研人员,依据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等有关政策和以现金出资方式,创办科技型企业,并持有企业股权。
鼓励高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对优秀团队,增加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允许企业家和企业科研人员到高校兼职,试点将企业任职经历作为高校工程类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制定实施高校大学生创业办法,支持在校学生休学创办科技型企业,创业时间计入实践教育学分。扶持大学生以创业实现就业,落实各项鼓励创业的政策措施。
(十二)加大创新创业人才激励力度。构建职务发明法定收益分配制度,允许国有企业与发明人事先约定科技成果分配方式和数额;允许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归属研发团队所得比例不低于70%,转化收益用于人员激励的部分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完善科研院所绩效工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给予基础科研稳定的财政拨款或财政补助,提高科研项目人员经费比例。探索采用年薪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方式聘任高层次科技人才。
对高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激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探索实施国有企业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制度,试点国有科技创新型企业对重要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和期权激励。积极落实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并积极争取进一步完善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办法。
妥善解决各类人才住房、医疗、子女入学等现实问题,鼓励人才集聚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和产业园区利用自用存量用地建设单位租赁房或人才公寓。优化海外人才医疗环境,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医院加强与国内外保险公司合作,鼓励医院与商业医疗保险直接结算。支持国内社会组织兴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司法保障力度,明确界定执法标准,依法维护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合法权益。
(十三)推进“双自”联动建设人才改革试验区。发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叠加和联动优势,率先开展人才政策突破和体制机制创新,探索简化海外高层次人才外汇结汇手续,探索设立民营张江科技银行,建设海外人才离岸创业基地,推进人才试点政策在全市复制推广。建立与国际规则接轨的高层次人才招聘、薪酬、考核、科研管理、社会保障等制度,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试点建立“学科(人才)特区”,实施长聘教职制度,构建灵活的用人机制。
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没有好的创新生态环境,不可能孕育成长科技创新中心。要秉持开放理念,弘扬创新文化,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沃土,集聚国内外创新企业、创新要素和人才,共同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十四)促进科技中介服务集群化发展。重点支持和大力发展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培育一批知名科技服务机构和骨干企业,形成若干个科技服务产业集群。按照市场化、专业化原则,加快推进技术评估、知识产权服务、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等机构改革。培育市场化新型研发组织、研发中介和研发服务外包新业态。发挥科技类行业协会作用。
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办法,按照国家将科技服务内容及其支撑技术纳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规定,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充分发挥国家级技术转移交易平台的功能作用,建立与国际知名中介机构深度合作交流的渠道,打造辐射全球的技术转移交易网络,建立健全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的营商服务体系。
(十五)推动科技与金融紧密结合。扩大政府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强化对创新成果在种子期、初创期的投入,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力度,对引导基金参股天使投资形成的股权,5年内可原值向天使投资其他股东转让。创新国资创投管理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国有创投企业建立跟投机制,并按照市场化方式确定考核目标及相应的薪酬水平。允许符合条件的国有创投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使用估值报告,实行事后备案。对已投资项目发生非同比例增减资,而国有创投企业未参与增减资的经济行为,允许国有创投企业出具内部报告。
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科技保险产品创新,探索研究科技企业创业保险,为初创期科技企业提供创业风险保障。支持保险机构与创投企业开展合作。
支持商业银行设立全资控股的投资管理公司,与银行形成投贷利益共同体,探索实施多种形式的股权与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实行投贷联动。发挥民营银行机制灵活优势,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商业银行科技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信贷投放力度。组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或基金。建立政策性担保和商业银行的风险分担机制,引导银行扩大贷款规模、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加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战略新兴板”,推动尚未盈利但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创新企业上市。争取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设立科技创新专板,支持中小型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挂牌。探索建立资本市场各个板块之间的转板机制,形成为不同发展阶段科技创新企业服务的良好体系。探索建立现代科技投资银行。建设股权众筹平台,简化工商登记流程,探索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服务试点。
(十六)支持各类研发创新机构发展。继续完善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相关政策,进一步吸引支持跨国公司在沪设立研发中心,鼓励其升级成为参与母公司核心技术研发的大区域研发中心和开放式创新平台。支持外资研发机构参与本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承接本市政府科研项目,与本市单位共建实验室和人才培养基地,联合开展产业链核心技术攻关。大力支持本土跨国企业在沪设立全球研发中心、实验室、企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鼓励有实力的研发机构在基础研究和重大全球性科技领域,积极参与国际科技合作、国际大科学计划和有关援外计划,营造有利于各类创新要素跨境流动的便利化环境。
优化境外创新投资管理制度。积极支持本土企业以境外投资并购等方式获取关键技术,鼓励国内企业去海外设立研发中心。探索以共建合作园、互设分基地、成立联合创投基金等多种方式,深化国际创新交流合作。用好国家会展中心和上交会、工博会、浦江创新论坛等载体,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技创新成果展示、发布、交易、研讨一体化的合作平台。
(十七)建造更多开放便捷的众创空间。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大数据发展,持续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提升网络通信能级,降低网络通信费用,加快推动信息感知和智能应用。扶持“四新”企业发展,建设国家“四新”经济实践区。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加快财政投入的科研基础设施向创新创业中小企业开放,建立健全开放共享的运行服务管理模式和支持方式,制定相应的公众用户评价体系和监督奖惩办法。
大力扶持众创空间发展。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孵化机构,支持有优势的民营科技企业搭建孵化器等创新平台,探索设立国有非企业研发机构,引导协同创新。扶持发展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等创业服务机构,支持创建创业大学、创客学院,鼓励存量商业商务楼宇、旧厂房等资源改造,促进市区联动、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开放的创新创业载体。鼓励支持创造创意活动,培养具有创造发明兴趣、创新思维和动手能力的年轻创客,扶持更多创新创业社区。
(十八)强化法治保障。统筹推进地方立法,及时开展涉及创新的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制定科技成果转移、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修订科学技术进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利保护等条例。对改革创新实践迫切需要的探索,依法作出授权,予以先行先试。
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机制,发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为企业“走出去”提供知识产权侵权预警、海外维权援助等服务。健全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制度,将符合条件的侵权假冒案件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强化对侵犯知识产权等失信行为的惩戒。
五、优化重大科技创新布局
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和顶尖水平,在基础建设上加大投入力度,在科技资源上快速布局,力争在基础科技领域作出大的创新,在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取得大的突破。
(十九)加快建设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若干重大创新功能型平台。在张江上海光源、蛋白质科学设施等重大科学设施基础上,依托优秀科研机构和知名大学集聚优势,建设世界级大科学设施集群。积极争取承担超强超短激光、活细胞成像平台、海底观测网等新一批国家大科学设施建设任务,形成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的综合性科学研究试验基地。创建有国际影响力的高水平研究大学,汇聚全球顶尖科研机构和科学大师,引进海外顶尖科研领军人物和一流团队,建设全球领先的科学实验室,开展世界前沿性重大科学研究,探索建立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运行管理新机制,营造自由开放的科学研究制度环境。
建设若干重大创新功能型平台,在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等领域,重点建设若干共性技术研发支撑平台,建设一批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
(二十)实施一批重大战略项目,布局一批重大基础工程。服务国家战略,积极争取国家支持,重点推进民用航空发动机与燃气轮机、大飞机、北斗导航、高端处理器芯片、集成电路制造及配套装备材料、先进传感器及物联网、智能电网、智能汽车和新能源汽车、新型显示、智能制造与机器人、深远海洋工程装备、原创新药与高端医疗装备、精准医疗、大数据及云计算等一批重大产业创新战略项目建设。把握世界科技进步大方向,积极推进脑科学与人工智能、干细胞与组织功能修复、国际人类表型组、材料基因组、新一代核能、量子通信、拟态安全、深海科学等一批重大科技基础前沿布局。
(二十一)建设各具特色的科技创新集聚区。加快建设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瞄准世界一流科技园区目标,率先开展体制机制改革试验,推动园区开发管理模式转型,深化功能布局、产业布局、空间布局融合,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示范带动作用。聚焦张江核心区和紫竹、杨浦、漕河泾、嘉定、临港等重点区域,突出各自特色,发挥比较优势,结合城市更新,打造创新要素集聚、综合服务功能强、适宜创新创业的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
各区县要因地制宜、主动作为,利用中心城区和郊区不同区位条件和资源禀赋优势,创新政府管理,搭建开放创新平台,完善创业服务体系,提升环境品质,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闯出因地制宜、各具特色的创新发展新路。
(二十二)制定若干配套政策文件。围绕强化创新活力、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强化发挥人才作用,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完善金融支持体系、鼓励各类主体创新、加大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力度、激励创新创业人才等一批配套政策文件,形成可操作的具体实施计划和工作方案,加快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长期艰苦努力,必须统筹谋划、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实施。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挂帅,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及时协调解决推进中的问题。要按照中央要求,加强与国家相关部门对接,争取成为首批国家系统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城市,进一步完善试点方案和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方案。要充分依靠区县和重要科技创新集聚区大胆探索,加快推进创新发展。要积极融入“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战略,促进长三角地区科技创新联动发展。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明确责任,分解任务,真抓实干。改革完善创新驱动导向评价机制和考核办法,把创新业绩纳入对领导干部考核范围。加强宣传舆论引导,实施营造创新文化氛围的行动方案,加强对创新主体、创新过程、创新成就的宣传,树立一批破难关、勇创新的先进典型,广泛发动社会参与,为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营造良好环境。
第三篇:上海: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上海: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牢牢把握人才集聚大举措,在大力实施《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落实向用人主体放权、为人才松绑的要求,最大限度激发、释放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形成人人渴望成才、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局面,使天下英才来得了、待得住、用得好、流得动,为努力当好全国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坚实的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管人才。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优势,大力激发用人主体和各类人才能动性,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健全党管人才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创新党管人才方式方法,为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证。
注重制度创新。聚焦人才发展体制机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持续推进人才制度的精准创新、系统创新、协同创新,在改革中释放制度新红利,在创新中打造发展新引擎,率先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
突出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入推进用人制度的市场化改革,促进人才链、创新链、产业链、财富链的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实现人才效率最优化和人才价值最大化,使人才各尽其能、各展其长、各得其所。
扩大人才开放。聚焦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服务“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战略,放眼全球、对标国际,深化人才开放与国际合作,充分开发利用国际国内人才资源,积极参与国际人才竞争,厚植上海原创优势,全方位提升上海人才国际竞争力、辐射力、影响力。
推进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建立政府人才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大力推进下放权力、放大收益、放宽条件、放开空间,真正把权和利放到人才和市场主体手中,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
(三)主要目标。
到202_年,在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性进展,基本形成与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相适应的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率先确立人才国际竞争比较优势,使上海成为国际一流创新创业人才的汇聚之地、培养之地、事业发展之地、价值实现之地。
二、实施更具竞争力的人才集聚制度
(四)实施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海外人才引进政策。
深入推进中央和本市“千人计划”,完善上海地方“外专千人计划”,加强上海“千人计划”创业园建设,充分利用驻海外各类机构、社会组织的网络优势,加大对本市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尤其是外籍专家的引进力度。
优化永久居留证申办条件,扩大申办范围。取消对申请人就业单位类别和职务级别限制,放宽居住时限要求,健全完善市场认定人才机制。对在本市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工资性年收入和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规定标准的外籍人才,经工作单位推荐,可申请在华永久居留。推动将外籍高层次人才工作团队成员纳入直接申办永久居留证范围。
完善永久居留证申办途径,探索从居留向永久居留的转化衔接机制。对入选中央和本市“千人计划”等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政府向公安部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对经本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所属单位聘雇并担保的行业高级人才,可不受60周岁年龄限制,申请5年有效期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加注“人才”),工作满3年后,经工作单位推荐,可申请在华永久居留。探索对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双自”地区)工作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或者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张江高新区管委会)推荐,可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充分发挥R字签证(人才签证)政策作用,扩大R字签证申请范围。扩大外籍高层次人才在口岸和境内申请办理R字签证的范围,为其提供入境和停居留便利。对经上海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所属单位聘雇并担保的行业高级人才或者其他邀请单位出具证明属于高层次人才的,允许其在抵达口岸后申请R字签证,入境后按照规定办理居留许可;持其他签证来华的,入境后可申请变更为人才签证或者按照规定办理居留许可。
实施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在上海创新创业政策。在上海地区高校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在“双自”地区就业的外国留学生,经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或者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出具证明,可直接申请办理外国人就业手续和工作类居留许可。在国内高校毕业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外国留学生在上海创业,可申请有效期2年以内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加注“创业”),其间被有关单位聘雇的,可按照规定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允许注册在“双自”地区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投资性公司和外资研发中心聘用世界知名高校应届毕业生来上海就业。探索非上海地区高校毕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外国留学生在上海就业。
进一步简化来上海创新创业的外国人入境和居留手续。持有工作许可证明来上海工作的外国人,入境后可直接凭工作许可证明申请有效期1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也可向抵达口岸的签证机关申请Z字签证(工作签证),入境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应期限的工作类居留许可。计划来上海投资或者创新创业的外国人,可凭投资证明或者创业计划、生活来源证明等,向抵达口岸的签证机关申请S2字签证(私人事务签证),入境后办理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
制定实施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及家属来上海定居政策。对已获得永久居留资格或者持有工作类居留许可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为其聘雇的外籍家政服务人员签发相应期限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
完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B证)制度。根据不同条件适度延长B证有效期限,最高期限可到10年。对科技创新人才放宽申请条件,进一步发挥B证的引才、留才作用。持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才可直接办理B 证。进一步提高持B证人员的市民待遇,持B证人员在本市购买的商品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可按照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子女在学龄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的,可按照规定在居住地就近入学;可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本市时可办理提取或者转移手续;工薪收入所得及创办企业(法人)合法利润所得可兑换成外汇汇至境外。
(五)充分发挥户籍政策在国内人才引进集聚中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完善居住证积分、居住证转办户籍、直接落户的人才引进政策体系,强化市场发现、市场认可、市场评价的引才机制。重点引进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紧缺急需人才,优先引进重大科学工程、重要科研公共平台、大科学研究中心、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高层次人才。
完善居住证积分政策。对经由市场主体评价并获得市场认可的创业人才及其核心团队、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核心团队等,直接赋予居住证积分标准分值。
完善居住证转办户籍政策。对经由市场主体评价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及其核心团队、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核心团队,居住证转办户籍年限可由7年缩短为3至5年;对经由市场主体评价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居住证转办户籍年限可由7年缩短为2至5年。
优化人才户籍直接引进政策。对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核心团队、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核心团队、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取得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核心团队,予以直接落户引进。
(六)健全人才引进的便利化服务机制。
加快推进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两证合一”试点,建立一口受理机制,为外籍人才来沪工作提供更大便利。
对已连续在本市申办过2次工作类居留许可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外国人,第3次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时,可申请有效期为5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探索将来沪外籍博士后纳入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办范围,为境外高校在读外籍研究生受邀来沪实习提供出入境便利。
逐步建立海外人才网上预约申请、电子审批及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等机制,提高办理效率,缩短永久居留证审批周期。
优化引进人才申请“社区公共户”审批流程,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先期审核、公安部门办理手续的工作机制。完善个人承诺、网上申请、网上备案的居住证签注和积分确认机制。
允许持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凭居民身份证在沪申请办理各类出入境证件(赴港澳台定居除外),进一步为非上海户籍人员提供出入境便利。
(七)扩大人才国际交流与合作。
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在海外建立办学机构、科研院所在海外建立科研机构,鼓励企业在海外投资设厂、并购、建立研发中心和高端孵化基地,吸引使用当地优秀人才。
吸引海外一流高校来上海开展合作办学,鼓励外资研发机构与本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共建实验室和人才培养基地。鼓励跨国公司在上海建立地区总部或者研发中心,吸引各类国际组织、学术论坛落户上海。争取有影响力的国际组织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鼓励有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参与国际组织活动,培养更多人才进入国际组织工作。
充分发挥上海市市长国际企业家咨询会议、浦江创新论坛、中国(上海)国际技术进出口交易会等平台作用,组织创新创业论坛、科技创新年、人才峰会、人才实训等活动,促进人才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创新科学高效的人才管理制度
(八)深化“双自联动”建设国际人才试验区。
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改革平台,发挥“双自联动”优势,建设国际人才试验区,推进人才政策先行先试,为全市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突破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和服务先行先试平台。推动设立张江科技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创新,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试点建立与国际规则接轨的高层次人才招聘、薪酬、考核、科研管理、社会保障等制度,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园区等试点建立“学科(人才)特区”,构建灵活的用人机制。
加快推进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人才体制机制创新。在高层次人才引进、科研人员激励、科研机构评价、科研管理改革等重点难点领域进行先行先试,推动重大前沿领域跨学科交叉融合、创新要素开放共享、多主体协同创新,充分激发科学家的自由探索精神和创造力。
深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建立多层次离岸创业服务支持系统,探索创新离岸创业托管模式,为海外人才营造开放便利的创业营商环境。
(九)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
推进用人制度改革,保障高校、科研院所用人自主权,在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聘任、考核评价、收入分配等管理权下放。高校、科研院所在编制限额内自主引进人才,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前置备案和审批,引进人才到岗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相关事项。深化简政放权,消除对用人主体的过度干预,取消一批在人才招聘、评价、流动等环节中的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
(十)完善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模式。
建设若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一流大学,在自主招生、教师评聘、经费使用等方面开展落实办学自主权的制度创新。鼓励不同类型高校差别化发展,建设若干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标志性学科,重点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人才。建立本市高校岗位结构比例动态调整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正高级岗位结构比例不低于同类型在沪教育部直属高校,增量部分向本市重点发展学科和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倾斜。建立本市高校学科专业、类型、层次和区域布局动态调整机制,推进部分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高校转变,优化职业教育体系,促进人才培养更加符合职业岗位特点。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做大做强产学研用对接平台。鼓励企业建立高校、科研院所实践基地,联合培养研究生。深入推进青年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积极落实创业贷款担保、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扶持、创业培训见习、税费减免、初创期创业补贴等鼓励创业政策措施。
(十一)改进创新型科技人才支持方式。
建立基础研究人才长期稳定支持机制,健全竞争性经费与稳定支持经费相协调的投入模式,鼓励人才自主选择科研方向、组建科研团队。适当延长基础研究人才评价考核周期。
聚焦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依托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实验室、院士专家工作站等重大技术创新平台,构建科学、技术、工程专家协同创新机制,促进信息、技术、人才等创新要素互联互通互融,培育造就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战略科学家和创新型科技人才。
大力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聚焦科技创新领域,建立若干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集中开展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才专项培训。推动产业技术研究机构、高校、重点园区、重点企业联合建设工程师学院,大力培养卓越工程师。聚焦本市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建立一批高技能人才培养(实训)基地。深化首席技师制度,建设一批技能大师工作室,传承培育工匠精神。
改革人才计划选拔机制,探索人才资助计划的社会化管理,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才发展计划的规划、政策研究、评估和监管,充分发挥社会和市场作用,形成公开、透明、高效的人才资助机制。调整完善全市人才计划,建立相互衔接配套、覆盖人才不同发展阶段的梯次资助体系。建立人才计划备案制度,市财政部门根据备案情况安排资金。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资助信息申报平台,整合单位和个人申报、评审评估、资助奖励、社会监督等功能,避免重复资助和交叉资助。
(十二)促进青年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等观念,抓紧培养造就青年英才。建立健全对青年人才普惠性支持措施。加大对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选拔资助力度,“领军人才”等各类人才计划进一步向企业一线和青年科技人才倾斜。
优化博士后培养机构运作机制。推动博士后科研“两站一基地”(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和企业科技创新“四平台”(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协同发展。通过政策、资金、人才、服务叠加,在高端人才发现、博士后人才培养、技术项目研发、院所与企业导师互聘、青年科研人才实践等方面,形成人才、项目、产品相互融合的产学研用合作机制。
深入实施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独立招收博士后科研人员。鼓励支持研发能力强、产学研用结合成效显著的企业独立招收博士后。吸引国外优秀青年人才来沪从事博士后研究,扩大外籍博士后招生规模。
(十三)推进人才分类评价。
建立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主要标准的评价导向,强化用人单位主体作用,支持用人单位自行探索评价要素和评价标准。基础研究人才突出同行评价,注重研究成果质量及对国家、社会的影响力。应用研究人才突出市场评价,注重创新创造业绩贡献,不将学历、论文论著等作为限制性条件。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突出转化效益效果评价,注重产值、利润等经济效益和吸纳就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社会效益。
(十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职称评审的前置条件,可由用人主体自主确定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深化高层次人才、紧缺急需人才职称直聘办法,完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直通车”。对在科技创新工作中业绩突出、成果显著的优秀中青年工程技术人员,可打破学历、任职资历要求,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政府部门建立职称评审评价责任和信誉制度,加强评审专家数据库建设,逐步将职称评审权下放给用人主体、行业组织等,引导建立由行业组织或者龙头企业牵头,不同所有制、不同类型企业共同参与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不作为申报科研项目和人才计划的限制性条件,并逐步与相关福利待遇脱钩。
(十五)促进创新创业人才双向流动。
允许科研人员在岗或者离岗创业。完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兼职管理办法,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履行所聘岗位职责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岗创业或者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攻关等,所得收入由个人、单位协商分配。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离岗创业,并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创业孵化期内(3至5年)返回原单位的,工龄连续计算。对担任职能部门处级以上(含处级)领导职务的,可在辞去领导职务后以科研人员身份离岗创业;创业孵化期内返回原单位的,单位按照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做好相应的岗位聘任工作。鼓励高校拥有科技成果的科研人员依据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等有关政策和以现金出资方式,创办科技型企业并持有企业股权。
探索人才柔性双向流动。支持企业创新创业人才到高校、科研院所兼职。允许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研人才兼职。鼓励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科研院所聘任企业、行业高层次人才担任研究生兼职导师,并允许适当增加工资总量。通过双向挂职、短期工作、项目合作等柔性流动方式,每年引导一批高校、科研院所的博士、教授向企业一线有序流动。试点将企业任职经历作为高校工程类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完善科研人员在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十六)促进人才向重点发展区域和基层一线流动。
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深化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建设,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支持国内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走出去”,提升人才资源市场化配置能级,促进人才自由流动。积极培育各类专业社会组织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鼓励各区根据产业发展和在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的功能定位,建立各具特色的人才试验区,强化政策落地,优化人才服务。引导人才向本市重点发展产业、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重点领域和区域、基层、远郊流动。推进城乡人才发展一体化,形成城乡人才融合发展的良好局面。
(十七)优化科研教学机构学术领导人员管理方式。
完善科研教学机构学术领导人员因公出国管理。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中的专家学者出国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和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教学及学术交流与合作,单位和个人的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任务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出国开展上述活动应当持因公护照,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境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批。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完善信息公开。
完善科研教学机构学术领导人员兼职管理。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经批准可兼任与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根据工作需要,领导班子正职以外其他成员经批准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或者参与合作举办的社会服务机构兼职;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经批准可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者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兼职数量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高校、科研院所领导班子成员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情况不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高校、科研院所所属院系所及其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的兼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自行管理。
优化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高校、科研院所所属院系所及其内设机构负责人,探索实行聘任制和任期制。聘任的干部在任期内按照合同管理,通过合同进一步明确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强化人才创新创业激励机制
(十八)完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管理制度。
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下放给高校、科研院所,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者备案。
高校、科研院所与研发团队可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可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
探索职务发明专利所有权改革,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发明人或者发明团队之间,可通过约定方式,分享共同申请知识产权的权利和职务发明专利所有权,以股份或者出资比例方式进行奖励。
(十九)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机制。
高校、科研院所制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时,要按照规定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制度。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扣除其处置过程中直接费用后,其净收入的70%或者以上可用于奖励个人和团队,收益分配事先有规定或者约定的,按照规定或者约定进行。研发团队收益具体分配方案,由团队负责人与团队成员协商确定。
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是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按照规定获得现金奖励;高校、科研院所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除领导班子正职以外,可按照规定获得股权奖励,获得股权奖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不当利益。
落实高校对成果转移转化个人和团队的股权奖励登记。对高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激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
(二十)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税收政策。
积极落实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研究实施股权奖励递延纳税试点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递延至取得股权分红或者转让股权时纳税。
高校、科研院所转移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取得分红或者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时,再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以现金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的,探索按照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十一)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工作机制。
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协调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建设一批协同创新中心和智库,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有效衔接,加快推进创新成果有效转化。促进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交易,建立国有技术无形资产可协议转让制度。大力发展和培育成果转移转化市场化服务机构和人才。
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决策行为规范,完善工作制度和决策程序,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定价过程中,单位领导决策和实施过程合规,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谋取非法利益的,不因后续价值变化追究决策责任。
(二十二)加大创新创业人才激励力度。
按照行业分类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总量,建立绩效工资水平动态调整机制。用人主体要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引导科研人员创新创造。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通过公开竞标获得的科研项目中用于人员的经费等收入、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团队等所需人员经费,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落实国有企业董事会选人用人权,推进国有企业选人用人市场化进程。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科技人员中长期激励措施,鼓励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管理和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拓宽国有企业科技人员晋升渠道,鼓励设立首席研究员、首席工程师等专业技术岗位,给予其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待遇。
(二十三)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改革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探索实行充分体现人才创新价值和特点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简化预算编制,下放科研项目部分经费预算调整审批权。深化完善本市科研项目人员经费的相关政策,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完善高校、科研院所差旅会议管理、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强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创新服务方式,推行有利于人才创新的经费审计方式,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
五、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的生态环境
(二十四)完善创新创业法治环境。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人才开发及人力资源市场、人才评价、人才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把人才工作纳入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轨道。
依法妥善处置科研人员在创新创业中的争议和矛盾,探索建立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教育、国资、审计等部门参加的工作沟通机制,维护科研人员合法权益,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五)加强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
推进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建立创新人才维权援助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平台,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争取国家将专利质押登记权下放至上海,简化质押融资流程,拓展质押业务。完善上海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功能,试点开展知识产权信托交易和证券化业务。
(二十六)拓宽人才创新创业投融资渠道。
逐步扩大政府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规模,促进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支持新兴产业领域早中期、初创期企业发展。积极落实国家有关支持个人和机构开展天使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研究完善鼓励天使投资的税收支持政策建议,争取先行先试。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风险补偿机制,优化补偿比例和条件设定机制。
完善商业银行与风险投资、天使资本的投贷联动模式,缓解人才创业初期融资难题。组建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通过融资担保、再担保等形式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用增进服务。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推动多渠道股权融资,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促进大众创业。
支持保险机构通过投资创业投资基金、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或者与国内外基金管理公司合作等方式,服务科技创新企业发展。创新保险产品,分散创业者创业风险。简化海外高层次人才外汇结汇、直接持有境外关联公司股权及离岸公司进行返程投资等有关审批手续。
发挥主板、创业板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地方性股权交易场所功能,畅通创业投资市场化退出渠道。建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各类金融机构长期性、市场化合作机制,探索开展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加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融资支持。
(二十七)加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体系建设。
加快发展众创空间,建设创业人才摇篮。引导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培育发展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吸引国际孵化器入驻上海。推进事业单位孵化器改造,鼓励国有孵化器引入专业团队管理运营。深化集中登记、一址多照等商事制度改革,采取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三证合一等措施,为创业企业市场准入提供便利。进一步深化创业导师和创业学院建设,开展创业服务品牌活动。调整财政投入方式,加强对众创空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企业的资助,加大政府购买创新创业服务力度。
增强创新创业专业化服务功能。鼓励发展市场化、专业化的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加快发展技术交易、经纪、投融资服务、技术评估等一批专业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科技服务业集群。完善政府购买科技服务政策,培育扶持学会、研究会和民办科研院所充分发挥作用,鼓励行业组织发起组建行业研发机构。加强技术经纪人培育,发展技术经纪人行业组织,促进技术经纪人队伍发展。
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对创业团队和科技企业使用加盟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仪器设备给予补贴,鼓励和引导科技企业利用外部科技资源开展技术创新,降低创新创业成本。
深化上海国际人才网建设,打造一站式、全流程、专业化的人才发展政策和生活服务信息综合门户网站。
(二十八)营造人才宜居宜业环境。
破解人才阶段性住房难题。加大保障房配建、集中新建、代理经租等公租房筹措力度。规范优化外环内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不低于5%的保障房主要作为面向社会的公共租赁住房使用。鼓励人才集聚的大型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平台利用自用存量工业用地建设人才公寓(单位租赁住房)等配套服务设施,人才公寓等配套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由7%提高到不超过15%。鼓励各区、产业园区和用人单位向优秀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实施租房补贴、购房贷款贴息等形式的人才住房资助。
优化海外人才就医环境。进一步提升医护人员外语能力,在本市部分三甲医院实施国际医疗保险结算服务。支持市场主体建立第三方国际医疗保险结算平台。
扩大国际教育资源供给。在海外人才集中的区域,增设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试点社会力量举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入读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提供便利。鼓励本市中小学为外籍人员子女随班就读创造更好条件。
营造创新创业社会氛围。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创新精神、创业精神,大力弘扬上海城市精神,提升城市文化的多样性和包容性,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价值观和尊重创造、崇尚科学的社会环境。
六、加强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
(二十九)健全党管人才工作格局。
进一步强化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理念,进一步树立人才强国的战略意识,进一步确立人才优先发展的战略布局,做到人才资源优先开发、人才结构优先调整、人才投资优先保证、人才制度优先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履行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职责,完善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落实,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企事业单位等用人主体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人才工作格局,形成统分结合、上下联动、协调高效、整体推进的人才工作运行机制。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各级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职责任务和工作规则,健全领导机构,配强工作力量,完善宏观指导、科学决策、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机制。将行业、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列入相关部门“三定”方案。
充分发挥党组织凝聚人才作用,通过开展教育培训、国情研修、专家休假、服务基层和中西部地区、建言献策等活动,增强专家人才对党情、国情、社情、市情的了解,加强对专家人才的政治引领,积极营造全社会识才爱才用才容才聚才的浓厚氛围。加强与组织工作、统战工作的联动,推进对专家人才的政治吸纳,完善专家决策咨询制度,增强专家人才的认同感和向心力。
(三十)推动人才工作责任落实。
深入实施全市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评优、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将人才工作列为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述职的重要内容。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研究制定涉及改革的相关政策、方案和具体措施,明确改革路线图、时间表,将责任落实到位。
各区党委、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把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摆在重要位置,并结合实际,大胆创新突破,创造性地抓好落实。市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工作细则,明确责任、分解任务,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在沪中央单位可结合实际和主管部门规定,参照施行本实施意见。
第四篇:韩正:上海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
韩正:上海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
■“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对上海各级领导干部至关重要。当前,许多问题得不到解决的根子是体制机制,而体制机制的根子是思想认识。”
■首先要进一步深刻领会、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思想认识要到位;其次要全市一起努力,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和分析,静下心来想清楚、看明白。
“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对上海各级领导干部至关重要。当前,许多问题得不到解决的根子是体制机制,而体制机制的根子是思想认识。”市委书记韩正昨天下午在市科技两委调研时强调,上海要按照中央和总书记的要求,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最根本的一条是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市场、社会、群众的创新能量和创造力巨大,要全面激发市场能量,积极调动社会资源,充分发挥群众的创新创造力。“不创新,上海就没有出路。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是上海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在听取市市科技两委汇报后,韩正与两委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他说,无论从宏观还是微观分析,我们当前的发展模式不可持续,面临的各种挑战十分严峻。上海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城市,站位应该在哪里?就是按照总书记的要求,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对于上海而言,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到了关键时候,为国家发展作贡献也到了关键时候,上海的发展出路和成果,在于围绕国家战略、服务国家战略的过程中体现自身的发展水平、成果和价值。
“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发展速度超乎想象,技术创新日新月异,我们面临的是智能技术、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全新时代。以什么样的视角和思想审时度势,如何按照总书记的要求,做好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这篇大文章,对上海各级领导干部是挑战和考验。”韩正指出,首先要进一步深刻领会、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思想认识要到位;其次要全市一起努力,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和分析,静下心来想清楚、看明白。要确立长远目标、阶段目标、近期目标,在明确顶层设计和大方向的前提下,以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为抓手和切入点,聚焦当前可以做、应该做、能突破的环节,形成合力去突破。如果问题没看清、原因没分析透,制定出的方案措施只会是表面文章、形式主义。
“当前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科技创新从研发、应用到产业化的链条是阻断的。是什么阻断了这条科技创新之链?背后的原因是不合理的体制机制。”韩正举例说,当前上海应用开发技术创新严重脱离市场,研发管研发、市场管市场,评管评、用管用,原因何在?重大研究成果、重大技术产品不能转化为市场上的商品乃至产业化,原因何在?多种多样科技孵化模式之间相互转化的机制不健全,原因何在?“只有解决了思想问题,找到了问题所在,才能以问题为导向,找准切入点,解决关键和瓶颈问题,一步一步向近期目标、阶段性目标和长远目标扎实迈进。”
韩正强调,当前,要聚焦产业化、体制机制、软环境和人才四个方面,认认真真搞调研、做分析。要按照市场导向、企业主体的原则,抓住一批能够填补国家空白、国家急需的、具有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工程、创新项目,聚焦突破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环节,更好营造开放包容宽松的创新生态环境,集聚各类创新人才。市科技两委要有国际视野,想大局、谋大事,时刻掌握世界科技前瞻性动态,清楚掌握在国际大背景下上海科技创新的优势和不足,成为在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平台。
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尹弘参加调研。
第五篇:Workingdom迎接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Workingdom迎接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近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钟燕群携市人大教科文卫委一行来到Workingdom旗下2个联合办公空间参观,围绕“上海市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对Workingdom开展调研工作。大发地产总裁、Workingdom联合创始人兼董事长葛一暘、Workingdom联合创始人兼总裁周克力进行了全程接待并做了专题汇报。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陈靖、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陈克宏等陪同调研,Workingdom相关负责人及入驻企业代表出席调研会议。
地段好、环境佳,联合办公空间获肯定
钟主任一行首先参观了Workingdom CUBE 静安寺高和大厦项目。空间地处南京西路CBD核心区,毗邻静安寺,设计摩登时尚,色调明快,并内融入了咖啡吧、公共会客区、休闲区等功能区域,为入驻企业提供了理想的办公环境,得到视察领导的肯定。
随后,钟主任一行来到一街之隔的Workingdom PLUS静安寺晶品大厦店,空间整体风格简约自然,携手有共同理念的国际知名品牌,打造出全新的工作和生活方式的跨界联合,既推动了服务和产品的标准化,也为联合办公行业引入全新的合作视角。
构建办公场景服务生态,陪伴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成长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陈克宏主持了调研会议,会上大发地产总裁、Workingdom联合创始人兼董事长葛一暘、Workingdom联合创始人兼总裁周克力先后发表致辞介绍,就公司的品牌理念与定位、发展成果及规划,向在座领导做了重要汇报。
Workingdom以办公服务为切入口,围绕办公、居住、消费三大场景开展业务,全力打造集物理终端、服务平台、内容生产、资源整合四大版块为一体的全新办公场景服务生态。现已推出一系列空间产品,未来还将陆续推出企业Saas服务平台等基于办公场景衍生的各种功能产品。期望通过更深刻的用户洞察和不断的服务升级,为企业用户提供多场景下的全方位办公服务,让工作变得更简单。
钟主任对Workingdom发展理念和取得的成果给予了肯定,Workingdom的空间均选址在交通方便的核心商圈,空间舒适,为小微企业、初创公司提供了一个低成本、便利化、开放性、全要素的生态环境。她指出共享办公不仅仅是满足企业“开源节流”的核心需求,也与政府倡导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相契合。她鼓励Workingdom在跟随市场需求充分发挥物理终端作用的同时,在内容生产、资源整合等方面深耕细作,陪伴服务企业共同发展。
汇聚优秀企业形成集成效应,生态化反互惠共赢
在会上,市人大常委领导们与Workingdom入驻企业代表e袋洗、小鱼易连、闪送、佳美利雅就各自企业发展及入驻体验做了广泛的交流。
企业代表们表示,入驻Workingdom不仅仅是因为这里的办公环境舒适、交通方便,更多的是看中这里汇聚了一大批小微企业、初创人群,企业之间能够形成巨大的集成效应,彼此提供所需服务,有效降低了企业成长的成本,推送企业高速发展。
会议期间,钟主任一行听取了企业代表各自对近两年“科创中心”相关政策落地的感受,交流了企业创新发展过程中在投融资、税务等方面遇到的突出、难点问题,并对政府进一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提出了意见建议。
调研结束后,Workingdom表示未来将继续加快构建办公场景服务生态,围绕用户核心需求不断升级产品和服务,助力中国企业自主创新事业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