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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航(模版)
编辑:雾凇晨曦 识别码:23-287932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2 10:37:3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北航(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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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自动化科学与电气工程学院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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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姓名 性别 系别 照片 蔡开元 男 自控系 雷银照 男 电气系 马齐爽 男 电气系 郭宏 男 电气系 周元钧 女 电气系 黄建 男 电气系 陈胜功 男 自控系 武建文 男 电气系 Peter发表于 2009-5-29 11:41 | 只看该作者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自动化科学与电气工程学院教师 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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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石景波 男 电气系 王自强 男 电气系 袁海文 男 检测系 张俊民 男 电气系 赵向阳 男 电气系 金巍 女 电气系 王青 女 自控系 高元楼 男 机电系 付永领 男 机电系 袁梅 女 检测系 费玉华 女 自控系

2009-5-26 叶卫东 男 检测系

闫蓓 女 检测系 白成刚 男 自控系 戴树岭 男 自控系 焦宗夏 男 机电系 扈宏杰 男 自控系 王秋生 男 检测系 龚光红 女 仿真中心 于劲松 男 检测系 刘金琨 男 智能系 韩亮 男 仿真中心 沈为群 女 自控系 刘丽 女 仿真中心 王卫红 女 自控系 吴云洁 女 自控系 彭晓源 女 仿真中心 夏洁 女 自控系 张国峰 男 自控系 李万国 男 机电系 张平女 自控系 吴森堂 男 自控系 周锐 男 自控系 李运华 男 机电系 严陆光 男 电气系 任章 男 自控系 张钟华 男 电气系 刘永光 男 机电系 陆震 男 机电系 裴忠才 男 机电系 祁晓野 男 机电系 裘丽华 女 机电系 王少萍 女 机电系 王占林 男 机电系 于黎明 女 机电系 袁少强 男 控制实验中心 王金英 女 控制实验中心 陈宗基 男 自控系 申功璋 男 自控系 尔联洁 男 自控系 宋子善 男 自控系 王行仁 男 仿真中心 秦世引 男 智能系 周保顺 男 仿真中心 董朝阳 男 自控系 蒋宏 女 自控系 丁莹 女 仿真中心 王江云 女 仿真中心 胡晓光 女 电工电子中心 段海滨 男 自控系 杨波 女 检测系 陈哲 女 智能系 范耀祖 男 智能系 富立 女 智能系 黄琳琳 女 智能系 林岩 男 智能系 邱红专 男 智能系 宋华 男 智能系 孙先仿 男 智能系 王岩 女 智能系 王艳东 女 智能系 吴淮宁 男 智能系 杨静 女 智能系 张常云 男 智能系 张海 男 智能系 张洪钺 男 智能系 万九卿 男 检测系 江加和 男 自控系 魏晨 女 自控系 王莉娜 女 电气系 王永 男 电气系 吴静 女 电气系 肖春燕 女 电气系 沈颂华 男 电气系 刘正华 男 自控系 张师超 男 自控系 张庆振 男 自控系 马俊功 男 机电系 杨丽曼 女 机电系 王亮 男 机电系 蔡茂林 男 机电系 陈娟 女 机电系 郑红 女 电工电子中心 高占宝 男 检测系 李行善 男 检测系 周强 男 电工电子中心 陈伟海 男 电工电子中心 刘亚斌 男 电工电子中心 徐志跃 男 电工电子中心 袁海斌 男 电工电子中心 刘中 男 控制实验中心 帅梅 女 机电系 张军香 女 控制实验中心 李妮 女 仿真中心 王晓东 男 机电系 张霖 男 仿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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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发表于 2009-5-29 11:42 | 只看该作者

姓名: 蔡开元 系别: 自控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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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性别: 男

基本情况: 教授,1965年生,1980年考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1991年在北航获博士学位,博士生导师。1993年至1995年应聘在英国伦敦City University工作,任Research Fellow。1995年10月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1997年起任博士导师。1998年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1999年被教育部批准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导航,制导与控制学科)。另外曾为美国、澳大利亚、香港等多所大学的访问学者。

工作经历: 研究领域&学科方向: 软件可靠性与测试;智能系统与控制;软件控制论。

主授课程: 软件可靠性工程;模糊数学。学术荣誉: 学术兼职: 现为《Fuzzy Set and System 》国际杂志编委;(美国)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出版社《The Kluver International Series On Asian Studies in Computer and Information Science》(http://www.teniu.cc

其他: 点这里,看有没有你想要的真题笔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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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发表于 2009-5-29 11:43 | 只看该作者

姓名: 陈胜功

系别: 自控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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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副教授,工学博士,硕士生导师,1962年8月生,山东人,2000年11月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获工学博士学位,2001年2月~2002年10月纽约州立大学访问学者。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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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历: 1983年8月~1987年9月 大庆石油学校计算机专业教师 1987年10月~1997年9月 胜利油田计算机应用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2001年2月~2002年10月 美国ADS公司访问教授 2003年1月~现在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自动化学院

研究领域&学科方向: 嵌入式计算机系统、容错计算技术和UAV控制技术等 主授课程: 学术荣誉: 学术兼职: 代表论著和成果: 完成多项研究课题;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自动化科学与电气工程学院自动控制系(100083)办公电话:010-82338064 电子信箱:shanechen62@163.com

2009-5-26 其他: 下载有疑问?请点这里!有问必答!回复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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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发表于 2009-5-29 11:43 | 只看该作者

姓名: 武建文

系别: 电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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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精华 性别: 男

基本情况: 教授,博士生导师。1963年6月生,男,汉族,西安交通大学电器专业毕业,获工学博士学位,华中科技大学电气工程博士后流动站出站。

工作经历: 0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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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研究领域&学科方向: 研究领域:电器及其智能控制;真空开关电弧理论;电机电器测试和故障诊断;电力电子技术。当前主要研究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航空科学基金项目及其他纵横向项目6项。学科方向:电机与电器、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电机与电器、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

主授课程: 智能电器,电力电子技术,电磁电器设计基础。学术荣誉: 国家重点新产品奖1项,省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4项。曾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师德先进个人、优秀班主任、“冯如杯”“优秀指导教师”、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和校级优秀学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

学术兼职: 中国电工技术学会电气智能化系统及应用专委会委员。代表论著和成果:(1)编著《电机现代测试技术》,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2006.1;(2)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会议上发表论文30余篇。(3)发明专利2项,实用新型专利3项。联系方式: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新主楼E206室

E-mail:wujianwen@vip.sina.com,电话:010-82338384(办)

2009-5-26

其他: 上传资料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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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发表于 2009-5-29 11:44 | 只看该作者

姓名: 石景波

系别: 电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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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自动控制系毕业,获工学硕士学位。

工作经历: 研究领域&学科方向: 机电一体化技术,机电系统故障诊断技术,电气系统的电磁兼容性,电气系统综合监控与管理,电力电子应用技术。当前主要研究项目:(1)直升机飞行记录仪ATE研究;(2)飞机供电管211 威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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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理中心仿真器研究。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电机与电器。主授课程: 电力电子应用技术,电气测试技术,电磁兼容性原理,计算机辅助逻辑设计。

学术荣誉: 航空工业总公司技术进步三等奖1项。学术兼职: 代表论著和成果:(1)The analysis of a certain flight data recorder and the structure scheme of ATE system.电子测量与仪器学报,2001年;(2)基于故障信息矩阵的测试点优选方法,中国航空学会控制年会论文集,2002年;(3)电力电子应用技术,北航印刷,2002年。联系方式: 其他: 有关考元及下载问题的说明。

2009-5-26 回复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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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北航考研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2年学历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资格基本线

2012年03月14日 09:0

1来源: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考试方报考学科门类(专业类别)

哲学[01]

经济学[02]

法学[03](不含法律硕士[0351])

全教育学[04](不含教育硕士国统[0451])

教育硕士[0451]

文学[05]

理学[07]

工学[08]

总治/分

外国语 31

3

555

355 0 31

0 31

0 36

31

0

250

业务课1/业务课2

170

95

备注

各学院可在不低于学校复试资格基本线的基础上,根据本学院生源和招生规模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学院各学科(专业领域)的复试线和复试要求。

0 31医学[10]

0 35管理学[12] 32艺术学[13]

0

双少考生(A类*)、西部定向委托考生(B类*)、西部服务考生

16管理类联考

0 33法律硕士联考[0351]

0 30

0

外国语50,管理类综合能力100 总分降10分,单科不降分

170

强军计划 单独考试

*A类考生: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自治地方,即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19个自治县(旗),报考类别为定向或委托培养,且毕业后回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

*B类考生:工作单位在三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0省区),报考类别为定向或委托培养,且毕业后回原单位的在职考生。

说明:

1、各学院可在不低于学校复试资格基本线的基础上,根据本学院生源和招生规模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学院各学科(专业领域)的复试线和复试要求;

2、第一志愿达到我校复试资格基本线的考生是否能参加第一志愿专业复试,请于3月16日后上网进行复试资格查询(http://yzb.buaa.edu.cn/)或向第一志愿报考学院咨询(点击此处查看)。具体复试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的查询方法相同。

3、报考我校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专业达到所在相应学科门类(专业类别)的我校复试资格基本线且满足调剂学院的复试要求,即可以申请进行调剂,经调剂学院同意后参加复试。

4、参加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的复试由相关学院通知到考生。

5、复试考生均需要进行复试资格审查

考生在复试时除复试通知书(北航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下载,无须盖研招办公章)外,还须携带以下材料,材料齐全方可进入复试(调剂考生可以无复试通知书,但需向调剂学院提供初试成绩):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一份复印件(身份证、军官证,应届本科毕业生和成人应届本科毕业生还需持本人学生证,纸型为A4纸,身份证正、反面需复印在同一页面上);

(2)交纳复试费100元;

(3)非应届本科毕业生及非成人应届本科毕业生还需携带以下各类材料:A、学历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B、由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供的在校历年学习成绩表复印件,并需加盖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4)应届本科毕业生需携带所在学校教务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的在校历年学习成绩表(毕业证书需于新生开学报到时向学院提供原件与复印件);

(5)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我校的考生,还需提供符合其报考资格要求的各类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凡提交的报考信息需与本人实际相符合。凡是不符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录取资格;

(7)现役军人、国防生、委培生、定向生等需和我校签署相关协议的考生请书面向学院说明。

6、我校各专业复试均实行差额复试,并对专业能力、专业外语及口语、逻辑分析、创新精神和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深度考查,请考生作好准备。详见各院系复试要求。

7、所有复试合格拟录取的考生需参加政审,政审不合格考生取消录取资格。拟录取考生体检将在开学后进行。学籍学历有问题的考生被学院拟录取后需提交相应的证明,否则不予录取,具体要求与名单由学院通知。

8、录取类别为自筹经费、定向或委托培养的考生,需按要求签定自筹经费协议或定向委培协议;录取类别为非定向、自筹经费的往届考生需在拟录取后领取调档函,录取类别为非定向、自筹经费的应届考生(不含我校应届生)的调档函将于6月份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发放。

9、符合照顾优惠条件才达到我校复试线的考生,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10、我校不接收任何第一志愿未报考我校的考生。

第三篇:北航感想

【大气的人才,理想要远大,视野要广大】

10年前,2002年。北航图书馆前,钱学森铸铜雕像显得宁静而深沉。这座雕像安放于2002年,当年9月,北航成立高等工程学院,开始了杰出人才培养的探索与实践。这一年,是“钱学森之问”发出的3年前。那时,全国开展工科最高层次的“塔尖人才”培养的高校还寥若晨星。

10年后,2012年。有这样一个命题摆在各高校面前:党的十八大对广大科技教育工作者提出了殷切期望与郑重嘱托,如何将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与提升科技、教育能力相结合,把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内化为中国高等院校实现“世界一流、中国特色”的办学能力建设上来?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用10年时间,以实践做出回答,并将继续用这样的实践思路指导十八大之后的学校发展:牢牢抓住高校育人功能主线,大胆探索与实践,将面向大工程培养拔尖创新人才作为学校发展的着力点,作为对党的十八大精神的落实与实践。

“大气的人才,理想要远大,视野要广大,胸怀要博大,人格要伟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党委书记胡凌云说,“学校要始终将十八大精神内化为推动学校科学发展的强大动力,培养出大量面向国家级重大项目的大气的人才!” 【不设天花板,学生有多高的需求就提供多高的平台】

早在20世纪末,北航就通过分析国家发展战略认识到,国家发展急需的是能够担当领军、领导大任的高端人才,而且航空航天、国防等高科技领域的高端人才只能依靠我们自己培养。“成立高等工程学院,正是北航为满足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对人才需求而迈出的重要一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校长、高等工程学院院长郑志明在谈到建立高等工程学院的初衷时这样说。

在北航,高等工程学院秉承小规模、高规格的原则,每年从全校新生中进行近于“百里挑一”的二次选拔,确定40余名学生组建班级。采用“2+2”模式,即“两年基础教育+两年专业教育”。在这一培养模式下,高等工程学院不自设专业,授课教师源于外聘或利用各专业学院的教师资源,学生可以选择航空及航天科学、电子信息、自动化控制等十多个北航主要专业方向。学院还创建了“通识式基础教育、渐进式专业教育、开放式实践教育、自主式发展教育”的四维人才培养模式,旨在为学生提供一个全面的素质教育环境,引导有天分的学生走上大师之路。“宽松”、“自由”是北航高等工程学院学生在这里学习、科研的共同感受。无论是课程学习、实习实践,还是综合素质培养,学院都突破了常规培养模式。“我们不给学生设天花板,学生有多高的需求就提供多高的教育平台;不设围墙,为学生提供尽可能开放的培养环境。”郑志明说。

学院宽松的学分要求为学生根据兴趣选学课程、从事科研活动创造了条件。学生可以跨学院选课,甚至跨校到北大、清华等兄弟院校选课,保证了在专业学习阶段尽可能选择最好、最需要、最具个性化的课程。

物理专业的2006级学生张昺,4年期间旁听了北大天体物理学前沿、中科院研究生院的物理宇宙学等7门本校没有开设的本科及研究生课程。“这样做一方面源于实验室对我的物理和天文基础的高要求,另一方面源于自己对物理学的兴趣。通过学习这些课程,不仅补充了专业知识,而且将我在数学系学到的知识与物理研究结合起来,使我对数学与物理之间的联系和一些理论分析意义的理解达到更深层次。”张昺说。

全面素质教育是学院人才培养的主要内容。郑志明介绍:“我们的学生思维活跃,以往自上而下的素质教育方式无法满足他们。学院提出了“自主式发展教育”,将各项素质教育活动设计成一个个项目,辅以一定经费或学分支持,学生从兴趣和能力出发自主申报项目,组建团队、组织活动,从中接受了教育,锻炼了能力。” 果然,这样的教育思路取得了成效,“北航1号”、“北航2号”探空火箭、无人机……这些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的科技创新成果,如今都已转化为国家级重点重大项目,其中很多成果都有北航高等工程学院学生的参与。高等工程学院的本科毕业生中,约30%进入世界一流大学继续深造。国内在读博士生中,90%以上在省部级以上科研实验室成为重点或关键研究项目骨干。【强化数理基础,需要学生耐得住寂寞坐得住板凳】

刚本科毕业直接攻读博士一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等工程学院的申晶就已经在航空电子重点实验室国家重大专项项目中的模拟集成电路设计组担任分项目负责人。早在本科三年级时,她参与负责的实验室项目子课题“数字电视测量接收机”就获得了国家发明专利。申晶受到导师张晓林的赏识:“我交给她的不是纯通信类项目,而是涉及通信、微电子等交叉领域的研究课题。但因她基础理论非常扎实,因此在从事交叉领域的课题研究方面都能够得心应手。” 强化数理基础是高等工程学院学生培养的一大重点。“只有基础扎实了,才能抓住实质,把工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抽象为数理问题,在通用层面加以解决,而不是就事论事。创新不是凭空想象,只有积累深厚了,才能发现创新点。交叉不是简单叠加,只有内涵充实了,才能实现交叉融合。”这成为学院上下一致的共识。当然,强化学生的基础,需要学生耐得住寂寞,坐得住板凳。在身边同学都在忙着去各个实验室“打工”、去各公司兼职的时候,高等工程学院的学生们却始终畅游在数学、物理、化学等多个基础理论学科的知识海洋中。

面对浮躁,这里的学生选择了坚守,坚守一份对基础理论的敬畏。几年下来,学生们认识到,无论是作为战略高科技产品的飞行器,还是信息时代无处不在的计算机和网络,都是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是多种技术高度交叉与融合的产物,而背后为其作支撑的是数学物理等基础学科。

“数理不仅是技术的基点,而且是倍增器,基础高一分,技术创新可能高十分。凡是重大创新无不是在数理基础上生长起来的,尤其是原始创新。”郑志明说。强化基础理论的教学思路很快显现出优势。与常规工科学生相比,学生们对问题理解得更深,更懂得寻找规律。“前两年基础课内容多、难度大。这种高强度的训练迫使自己掌握学习手段和方法。现在进入科研阶段,面对完全不了解的领域也不会感觉束手无策,因为自己有能力和潜质按掌握的方法把它弄懂。”2006级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学生李乔羽说。

就这样,以高等工程学院为探索的先行军,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还进行了一系列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实践与探索:2005年北航与法国中央理工大学集团共同创建的北航中法工程师学院,借鉴法国工程教育经验,将通用工程师国际标准与中国国情相结合,致力于培养面向世界、面向大工程的高端和大师级拔尖创新人才;2009年,与中科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联合创办“华罗庚理科班”,每年选拔30余名本科生、10余名博士生进行联合培养……

“工程教育要建立“大工程”的概念,现代工程师应该成为全面之才、全局之才。”著名材料学家、中国工程院院士左铁镛曾这样说。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正是这样,通过通识教育、注重学生的多学科涉猎和理论基础的强化,培养面向大工程的“大气”的人才。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长怀进鹏院士说,“结合十八大精神,我们要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服务于高质量的人才培养,倾力推动在创造知识中培养人才、在人才培养中创造知识。同时,创新源于深厚的基础,创新的基础是厚积薄发,继续加强“科学基础、人文素养、实践能力”的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发展,推动建立知识创造与人才培养双轮驱动和有机结合的新机制。”

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依然在路上。

《北京兰亭华谊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创业策划》项目是在第十二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特等奖作品《云台可三轴精确定向的无人直升机系统》的基础上,吸收了我校经济、管理、计算机、数学等专业的新成员,组建学生创业团队,共同合作努力,将科技作品进行成果转化,应用到创业实践中。该项目是一家专注于无人直升机航拍技术的研发、提供航拍服务以及后期制作的专业化公司,以科技竞赛优秀作品为载体,为影视剧、广告、各类宣传片及婚庆摄影等提供航拍服务。该项目团队已成功为中央电视台等多家单位提供航拍服务,并得到了行业的认可。在北航60周年校庆期间,该项目学生团队无偿拍摄制作了学校航拍宣传片供学校相关部门使用,为母校的60周年校庆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第四篇:北航自习室

校内自习室 主楼

既没有主M的人山人海气势浩大,亦没有新主楼那样须长途跋涉,或许由于方位的缘故,教室里有一丝干净凉爽的气息,黄昏时刻夕阳的余辉射进来,在地上留下斑驳的树影,别有情致。偶尔听听窗外的虫鸣鸟叫,也是学习之余难得的惬意。

教室不少,127,203,235,349,407,505一般十点半准时关门,考期可能略微延长至11点。其中,127有时晚上九点以后会有人弹钢琴,拉小提琴,吹笛等,想试试配乐自习的同学不妨一试。统计显示大家对主楼还不是很感兴趣,找到空座的几率还是很大的,更为可贵的是几乎每层都有饮水机。203,235,349等大教室人气颇佳,想在那里占得一席之地?还请趁早。

一号楼

一号楼大的阶梯教室夏天有空调,考期晚上关的也挺晚(11点左右),不过因长期有飞院大军占据,所以自习的人不是很多。可用的自习室也不多,有一些教室有空调。101,102,201等大教室人气稍旺。

二号楼

二号楼自装修过后便显得尤为神秘,调查中极少有人去二号楼自习。不过经实地探查发现内部条件相当好,堪与新主楼媲美,且二楼分布着一些小自习室如211等。因为是中法的系楼,大多数教室没人时都是锁着的,所以,适合那些愿意尝新的同学们前去一试。

三号楼

北航一大自习区,调查中深受广大同学喜爱。自习室较多,2楼到4楼都有教室可供学生上自习,有宽敞的阶梯教室也有温馨的小教室,更有供学生通宵的自习室,所以这里人气旺,气氛好,座位也十分紧缺。不过座椅大都上了岁数了,而且没有空调,夏天去常常会汗湿青衫。纵是如此,平时20:00~23:30之间依然是难觅空座,特别在考期,所以建议想在三号楼自习的同学18点下课最好就早做准备,否则……

有一点不得不说的就是这里无线网的信号很好,速度挺快,据了解要比图书馆还好一些,所以平时可以看到许多同学提本本来此上自习。不过由于插头有限,所以不是特别容易抢到,建议带上接线板。

想在三号楼通宵自习的同学最好带足食物和水,三号楼打水不便,若准备不足后果会很凄惨……还有一点就是因为三号楼长期人满为患,所以很多教室空气质量较差,“人味”太重……

推荐自习室:

202:大教室,灯光不错,空气相较对面的203来说一 般要好一些,不知为什么人也一般少一些。

218:大教室,网速很快,也很稳定,但由于地处楼梯口处故座位比较难找。

406:有风扇,不像其他教室到了夏天就变蒸笼。白天光线不错,人相对2,3层来说较少。

四号楼

四号楼比较好的自习室在三楼。一上三楼便可以看见很多自习室,通常这里一天很少有课,虽然桌子椅子等硬件设施不及主M,但是清静是这里最大的好处,并且这里还有一个很小的教室,可以让大家感到很自在。

不过在这大家也得自己带水,而且目前没有较近的可以打水的地方。估计也因为这里很少有人,所以经常成为很多会议的临时地点。

六号楼

差点忘了六号楼。六号楼地理位置偏远,但是仍不失为一个自习的好地方。六号楼能自习的教室都在五楼,座位和椅子都很不错,有电风扇,还可以在三楼和四楼打到开水。由于位置和某些传说的缘故,经常空位很多。开放时间是6:00到24:00。据楼管大哥说晚上十二点到了之后会去清人,不能通宵自习。没有亲身体验,不是很清楚。里面很安静,自习应该比较有感觉。所以当你在新主转了半天都找不到座位时,不妨一路南下,那里可能就有很多空位向你招手。

主南

主南是主楼群里仅次于主M的第二大自习区。这里除了有些口语和听力的教室平常不开放外,二至五层都有数量可观的自习室。光线不错,夏天风景更是一流:坐在主南201教室里,满眼都是绿,一层一层的绿,间隙里看的是蓝蓝的天,耳旁是响亮的是知了的叫声,身旁是古老的暗红色的课桌……自习起来也心旷神怡啊。305,403,405等教室都是环境清幽的自习好去处。

开会者和自习者之间的矛盾,也算是是北航中的一对特殊矛盾,其中尤以主南最为突出。所以,对开会爱好者的同仇敌忾也是主南特色之一。

主M 到了介绍被誉为北航三大自习圣地之一的大名鼎鼎的主M了!

主M楼位置很好,离南区不远,北区也很近,特别是北区的同学,要是想去个环境比较好的除了图书馆也就只能来这了。再一点就是这里环境比较好,冬天不说,所有的自习室都有暖气,夏天就不同了。比起很多没有空调的自习室,主M教室又大又亮又有空调,在那自习可是要惬意得多,只是没有无线网。况且,从前期调查来看大家对主M的帅哥美女还是很有信心的,所以,去主M自习也许偶尔还能有些意外收获……

主M一至四层各有两个大教室两个小教室。全部可以用来自习。各层由于与主楼相通,所以打水也很方便。光线明亮,学习气氛浓厚,不愧为自习圣地。不过由于人太多,座位不免有一些下滑(想必大家深有体会)。据同学反映,主M202的座位应该是所有主M教室中下滑最严重的,这个教室里好的座位不多,有时学习起来不仅头脑很累——腿也很累。

四层由于比较高要爬很多楼(尤其是那个小楼梯有十几段),一般要比一二楼的人少不少,所以如果在低层碰壁了的话,就来四层吧!而且根据调查情况,四层的教室一般比其他几层关门晚一点。考期有时甚至能到近十一点。为了在主M,多爬点路,值!TIPS: 和三号楼有点像,主M因为人多,有些小教室(例如203,204等)也是“人味”极浓,而相比之下大教室的情况好一点。

新主楼

偌大一幢新主楼,何处不是自习室?

A座:等待发掘的宝藏!很多人几乎没来过这里。A座三层以上为机械学院和经管学院系楼,二层除有德语系专用教室外分布着不少自习中、小教室,如A218等。晚上一般在十二点左右关门,相较D,F等要迟上一个多小时。由于路途比较遥远,加上教室所处地形比较曲折,A座的自习室一直“深藏闺中无人知”。

B座:一,二层有很多大大小小的自习室,和对面F座格局相同方向相反而已,但是平时人却比F座少得多。B座的自习室二层一般十点半至十一点清洁,从B218开始,一直向左到B204,再下到一层,从左向右打扫,所以位于B座一层最右面的教室(C101对面)一般时间最晚,考期可到

一、两点。B座空旷,室内空气较好,水房龙头全部能正常使用(F座的因使用人数过多已经坏了很多),除了没有无线网外,可以说自习条件一流。不夸张地说,A、B座可以算是新主楼的自习新天地!

C座:C座自习室不多,一二层各一个大教室,一般十一点左右清洁,考期适度延长。人比较少,找到座位的可能性大。

D座:D座一层没有自习室,二层有4个小教室,分别是D204,D205,D218,D219。这里晚上一般十点左右开始打扫卫生,赶人比较早,考期时座位也比较抢手。不过这里上无线网有时除了BUAA-WLAN外还能搜到其他不少无线网,并且有些速度很快,看你运气吧!

E座:格局同C座一样,自习室很少,不过人也一样不多,考期清洁时间比较晚,值得一去。

F座:新主楼最为拥挤的自习区(很有可能是因为离教学区、宿舍区最近)。一层二层和B座一样有很多大小自习室,不过因为长期多人所以空气质量不是太好(尤其冬天)。F座各教室无线网速度普遍比较快,但是不太稳定,而且二楼的信号比一楼的要好不少,建议带本的同学如果想上网还是去二层为佳。每天晚上十点左右从F203,F205开始清洁,在二层从左往右,一直到F219,然后下到一层,从F117再开始从右至左打扫。所以F103是整个F座最晚关门的教室,考期最迟时能到两点多(F101,F102也比较晚)。环境较其他座来说略微嘈杂一点。

G座:与A座格局一样,不过二层因为有很多办公室所以只有G201是自习室,一层也只有G102。关门时间一般在十一、二点,考期会有所延长。因为离F座比较近,所以人也很多,位子不好占。不过不管一层还是二层无线网速度都不错。

TIPS:

1、新主楼的室外庭院左右各有一排木质椅子,阳光明媚之时可背课文,是练口语的好去处。

2、D座2层的新主楼服务中心,8:00-20:00营业,有很多进口商品,价格较北航其他超市略贵,不过在新主楼要买东西就它最近了。里面设有几张圆桌可供自习,讨论之用,悠扬音乐为背景,气氛很不错。

3、如果你想,新主楼事实上是可以通宵自习的。4、7层平台,11层一般都罕有人至,对于嫌不好意思大声读课文的同学这些地方可以一试。

5、新主楼一切都是对称的,WC也是如此,以D座为中心,两侧WC的位置是相反的哦……

图书馆

不消细说,绝对的自习圣地。

不用担心这里是否有人会赶你走(晚上关门除外),不用担心门外是否嘈杂。累了品一杯咖啡,启一卷古书。优良的木质桌椅,温柔的质感总会让人留恋。

通常情况下,一楼位子最稀缺,因为新书总是受欢迎。而且一层屏风后面通到西配楼,里面可以打热水。二楼因开的不早不晚,是比较容易占座的。四楼自习环境很好,冬天灯光很温暖,又是自然科学类书库。不过人也超多,特别是考期,排队时极易发生踩踏事件,汗~~ 六楼的东西阅览室是专门的自习室。据笔者经验,虽然东侧椅子比西侧好,但一般西侧座位比东侧更抢手,尤其是里侧靠落地窗的那几排,晴空万里时视野绝佳,加上良好的无线网,考期七点不到就尽被占一空。不过来迟了在西侧无容身之地的同学可以在东侧仔细找找,一般会有所收获的。

很多人嫌图书馆占座难,其实中午晚上大家去吃饭时一般会有不少空座。上午图书馆很多座位上有书却没人,这个时间段,遇到这种情况,大家可以先坐下,中午自会有座。据调查统计,同学们对用馆藏书占座大都表示愤慨,所以爱占座的同学可要注意了!

总而言之,集万千优点于一身的图书馆无疑是大多数人自习之首选。TIPS:

1、二楼伸向大厅的平台那里也是读外语,看书的好去处。

2、如果真的实在找不到位子,二楼的教师研究生阅览室那里也许还有最后一线希望(得先把包存好)。

3、三楼的报刊杂志阅览室可以带本进去看课件,不过无线网很弱。

4、带本去图书馆最好带上接线板,插座数量太少。

合一楼

没想到吧?吃饭的地方也能自习!合一二层、三层中午10:00至11:00,下午16:00-17:00都是很空旷的,可以看书,看报等。

合一四层木桌藤椅,往往带给人一种亲切之感,大概有20多个藤椅,不过没有用来学习的桌子,只有靠在窗边的一小条可以认为是桌子的窗台上可以放书,所以就可以被充分利用了。

如果不是吃饭的时间这里还是比较安静的,在这里上自习,困了眺望眺望窗外,居高临下,外面的楼层宿舍甚至美女佳人,总能一瞥倩影。累了舒展筋骨,身后的椅背总是舒适而又温馨。不过这里的座位有限,所以有兴趣的同学可要早点下手啊!

绿园

都说绿园是情侣约会的胜地,这不假,但是作为单身家族的我们,就不能利用它来做点事?毫无疑问,绿园是最好的读书的地方。别让我听到北航是最没语言学习氛围的北京高校,那是你没去过晨光中的绿园。这里的鸟啼伴着音乐(有人练琴)总会激发你对语言的灵感。语言的抑扬,和着鸟儿的顿挫与弦乐的悠远是那么让人心旷神怡。

绿园可以无线上网,坐在长凳上一边玩本一边听着鸟鸣,吹着和风,那是一种多么诗意的小资生活。南侧外围的椅子石头都可以座下晨读,西侧的亭子也好,但是中部靠湖边因为老太太老头儿们要跳舞练操,可能比较拥挤,但也很有意思。

不管怎么说,都由你选择。选择新的一天的开始。

雕刻时光

说起北航自习处,雕刻时光算是一个隐蔽而又温馨的地方…… 繁华都市里,它不失风情地藏身于北航的天行网球俱乐部馆场旁,远离车水马龙的喧嚣。一如既往的木质地板和桌椅,安静陈列的手工艺品与老照片,书架上堆满的书籍、杂志,印度红的窗帘热情地迎接窗外一年四季的阳光。大厅的落地玻璃窗外绿树成荫,花草丛生,尽揽校园风光。

北航的雕刻时光据说是北京最大的一家雕刻时光店,初始我对这不大的店不报以好感。可是偶然走进这里,却发现这样玩点小情调的地方、小的昏黄、小的可爱。然后我爱上了在这里上自习的感觉……

阳光柔和的午后,在浪漫的爵士乐里,品一杯咖啡,尝一份提拉米苏,然后再看看书,看书累了再发发呆…….有偷得浮生半日闲的惬意。无论是楼下的网球馆还是对面运动场,都有人在把青春演绎得最完美,最生动。

抑或是幽静的深夜,要一杯玫瑰花茶,吃一点花生巧克力做夜宵,然后一直看书到午夜,享受完温馨、收起书、漫步回宿舍…….这样的自习一直让我迷恋。雕刻时光是早上九点到晚上十二点营业,这正好符 合我们这些早上想睡点懒觉,晚上又忙到很晚的一族……

呵呵,奇异果奶昔、摩卡、花茶,可续杯,保你喝到爽。十几二十几的花费绝对让你物超所值,当然,如果你只想去自习,那么要杯白水吧——免费获得温馨的环境哈…….无线网也不错,总之,尽你雕刻。

校外自习室

NO.1 McDonald’s

麦当劳现在按营业时间分为两类:24小时麦当劳和非24小时麦当劳。白天,这二者皆可以作为我们的校外自习室,无论是写作业还是读外语都是不错的。渴了,饿了,美食就在身边。

五道口,中关村,西单,王府井等都有24小时麦当劳。五道口的在易初莲花对面,考期时海淀各高校都有学生去那通宵自习,很是热闹。中关村的在人大旁边,海淀医院对面,那里环境较五道口的安静,但是夜间厕所停用——|||(东南门的麦当劳24小时营业,很近)TIPS:

KFC和麦当劳差不多,唯一不同就是所有的KFC都不能通宵,不过一般来说KFC条件更好一些。中关村第三极二层的那个KFC,非高峰期环境十分清雅,极适合个人自习。

NO.2 光合作用书吧

氤氲着咖啡的香浓气息,配有典雅的咖啡厅,可以无限续杯,将给你带来非凡的享受。地处五道口,老外较多,还可以顺便得个人练一下口语。

畅游在咖啡色的木质书架中,感受曲径通幽的美妙,体验在书海中遨游的畅快……这里没有王府井书店和中关村图书大厦的喧嚣和熙攘,有的只是宁静和惬意。实乃自习之绝佳胜地。

NO.3 中关村图书大厦

书店天生就是适合自习的地方。中关村图书大厦位于中关村西,对外营业有4层。其中第四层的两侧各有一排单人桌,可供自习之用。

唯一可惜的一点就是那个位子太难抢,很多学生早上带着袋面包背着包书就到这里一坐就是一天……遇到不懂的问题,抬脚不出百步就是解答的海洋……不妨一试。

第五篇:北航学生手册(推荐)

北航校风

艰苦朴素

勤奋好学 全面发展

勇于创新 北航精神

勇于创新

敢为人先 艰苦奋斗

百折不挠 笃行诚信

严谨求实 团结奉献

爱国荣校 目

第一部分 公约与准则

1.首都市民文明公约...................................................................2 2.首都大学生文明公约...............................................................3 3.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4第二部分

国家有关法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7 5.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34 6.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46 7.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51 8.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57 9.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67

第三部分

教务规章

10.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及实施办法..............80 1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85 12.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学考核组织管理条例(试行)..........96

第一部分

约 与 准

公 则

首都市民文明公约

为加强首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提高首都市民素质,增强首都意识,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把首都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特制定本公约:

一、热爱祖国

热爱北京

民族和睦

维护安定

二、热爱劳动

爱岗敬业

诚实守信

勤俭节约

三、遵守法纪

维护秩序

见义勇为

弘扬正气

四、美化市容

讲究卫生

绿化首都

保护环境

五、关心集体

爱护公物

热心公益

保护文物

六、崇尚科学

重教尊师

自强不息

提高素质

七、敬老爱幼

拥军爱民

尊重妇女

助残济困

八、移风易俗

健康生活

计划生育

增强体魄

九、举止文明

礼待宾客

胸襟大度

助人为乐

本公约于1995年末,经公众参与讨论修订而成,凡在首都北京生活的每一个人应自觉遵守。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三月 首都大学生文明公约

一、热爱祖国

热爱人民

热爱首都

热爱集体

二、追求真理

志存高远

刻苦学习

勤于实践

三、遵纪守法

四、团结协作

五、勤俭节约

六、强身健体 维护安定诚实守信爱护公物自信豁达

见义勇为 尊重他人 热爱劳动 服务社会 乐于助人 举止文明 保护环境 报效国家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2005-04-05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国6 二 有 分 法 第 部

家 关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则 第二章

处罚种类和运用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章

裁决与执行

第一节

查 第二节

定 第三节

行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第三十四条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14 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第三十六条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16 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18 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第五十三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22 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 查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八十一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第八十四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第八十五条 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同时适用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 询问聋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笔录上注明。

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并在笔录上注明。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八十八条 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26 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九十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第二节 决 定

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第九十二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九十五条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九十六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第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28 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一百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第一百零二条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节 执 行

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 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30 罚的执行。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一百一十六条 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5日公布、1994年5月12日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32 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

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

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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