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残疾人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精)
残疾人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意见。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采用无障碍通用设计的技术和产品,推进残疾人专用的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的开发、应用和推广。
第七条国家倡导无障碍环境建设理念,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九条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第十条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十一条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进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一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等机构;(二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三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四交通运输、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
第十三条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适应残疾人等社会成员通行的需要。
第十四条城市的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
第十五条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客运船舶、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交通工具的无障碍技术标准并确定达标期限。
第十六条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第十七条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保护,有损毁或者故障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三章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并采取措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政府信息和与残疾人相关的信息,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
第二十条国家举办的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应当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应当创造条件,在播出电视节目时配备字幕,每周播放至少一次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
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类录像制品应当配备字幕。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其他图书馆应当逐步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
第二十三条残疾人组织的网站应当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
第二十四条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对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服务技能培训。
第二十五条举办听力残疾人集中参加的公共活动,举办单位应当提供字幕或者手语服务。
第二十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应当创造条件为有需求的听力、言语残疾人提供文字信息服务,为有需求的视力残疾人提供语音信息服务。
电信终端设备制造者应当提供能够与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相衔接的技术、产品。
第四章无障碍社区服务
第二十七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为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参与社区生活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报警、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方便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报警、呼救。
第二十九条对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贫困家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条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选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以外的机动车占用无障碍停车位,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对无障碍设施未进行保护或者及时维修,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造成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无障碍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2_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残疾人无障碍建设
残疾人无障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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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无障碍建设
●无障碍环境
无障碍环境包括物质环境、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物质环境无障碍主要是要求:城市道路、公共建筑物和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应方便残疾人通行和使用,如城市道路应满足坐轮椅者、拄拐杖者通行和方便视力残疾者通行,建筑物应考虑出入口、地面、电梯、扶手、厕所、房间、柜台等设置残疾人可使用的相应设施和方便残疾人通行等。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主要是要求:公共传媒应使听力言语和视力残疾者能够无障碍地获得信息,进行交流,如影视作品、电视节目的字幕和解说,电视手语,盲人有声读物等。
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义:
一个坡道,既可使残疾人走出家门,又方便其他公民;影视字幕,既可使聋人走出无声世界,又利于社会信息传递……。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走出家门、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也是方便老年人、妇女儿童和其他社会成员的重要措施。同时它也直接影响着我国的城市形象与国际形象。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集中体现,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对提高人的素质,培养全民公共道德意识,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等也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国际通用的无障碍设计标准大致有六个方面
(1)在一切公共建筑的入口处设置取代台阶的坡道,其坡度应不大于1/12;
(2)在盲人经常出入处设置盲道,在十字路口设置利于盲人辩向的音响设施;
(3)门的净空廊宽度要在0.8米以上,采用旋转门的需另设残疾人入口;
(4)所有建筑物走廊的净空宽度应在1.3米以上;
(5)公厕应设有带扶手的座式便器,门隔断应做成外开式或推拉式,以保证内部空间便于轮椅进入;
(6)电梯的入口净宽均应在0.8米以上。
●无障碍设施建设问题的由来
20世纪初,由于人道主义的呼唤,建筑学界产生了一种新的建筑设计方法--无障碍设计。它运用现代技术建设和改造环境,为广大残疾人提供行动方便和安全空间,创造一个“平等、参与”的环境。国际上对于物质环境无障碍的研究可以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初,当时在瑞典、丹麦等国家就建有专供残疾人使用的设施。1961年,美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无障碍标准》。此后,英国、加拿大、日本等几十个国家和地区相继制定了有关法规。
●我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现状
我国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是从无障碍设计规范的提出与制定开始的。1985年3月,在“残疾人与社会环境研讨会”上,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北京市残疾人协会、北京市建筑设计
院联合发出了“为残疾人创造便利的生活环境”的倡议。北京市政府决定将西单至西四等四条街道作为无障碍改造试点。1985年4月,在全国人大六届三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六届三次会议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quot;在建筑设计规范和市政设计规范中考虑残疾人需要的特殊设置“的建议和提案。1986年7月,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共同编制了我国第一部《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试行)》,于1989年4月1日颁布实施。
十多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沈阳、青岛等大中城市比较突出。在城市道路中,为方便盲人行走修建了盲道,为方便乘轮椅残疾人修建了缘石坡道。建筑物方面,大型公共建筑中修建了许多方便乘轮椅残疾人和老年人从室外进入到室内的坡道,以及方便使用的无障碍设施(楼梯、电梯、电话、洗手间、扶手、轮椅位、客房等)。但总的来看,设计规范没有得到较好执行,同残疾人的需求及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情况相比,我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还较为落后,有较大差距。
●我国推动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法规、政策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202_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和社会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国务院批准执行的中国残疾人事业的五年工作纲要、”八五“、”九五“、”十五“计划纲要,也都规定了建设无障碍设施的任务与措施。1998年4月,建设部发出《关于做好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通知》(建规〔1998〕93号),主要内容是有关部门应加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建设的无障碍规划、设计审查和批后管理、监督。1998年6月,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发布《关于贯彻实施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建标〔1998〕177号),主要内容是切实有效加强工程审批管理,严格把好工程验收关,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的入口、室内,新建、在建高层住宅,新建道路和立体交叉中的人行道,各道路路口、单位门口,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居住小区等均应进行有关无障碍设计。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主要内容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由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发布,系全国范围实施的强制性规范。主要内容是:
(1)城市道路。实施无障碍的范围是人行道、过街天桥与过街地道、桥梁、隧道、立体交叉的人行道、人行道口等。无障碍内容是,设有路缘石(马路牙子)的人行道,在各种路口应设缘石坡道;城市中心区、政府机关地段、商业街及交通建筑等重点地段应设盲道,公交候车站地段应设提示盲道;城市中心区、商业区、居住区及主要公共建筑设置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设符合轮椅通行的轮椅坡道或电梯,坡道和台阶的两侧应设扶手,上口和下口及桥下防护区应设提示盲道;桥梁、隧道入口的人行道应设缘石坡道,桥梁、隧道的人行道应设盲道;立体交叉的人行道口应设缘石坡道,立体交叉的人行道应设盲道。
(2)居住区。实施无障碍的范围主要是道路、绿地等。无障碍要求是,设有路缘石的人行道,在各路口应设缘石坡道;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盲道,公交候车站应设提示盲道;公园、小游园及儿童活动场的通路应符合轮椅通行要求,公园、小游园及儿童活动场通路的入口应设提示盲道。
(3)房屋建筑。实施无障碍的范围是办公、科研、商业、服务、文化、纪念、观演、体
育、交通、医疗、学校、园林、居住建筑等。无障碍要求是建筑入口、走道、平台、门、门厅、楼梯、电梯、公共厕所、浴室、电话、客房、住房、标志、盲道、轮椅席等应依据建筑性能配有相关无障碍设施。
●美、日、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情况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订”无障碍标准"的国家,其无障碍环境建设既有多层次的立法保障,又已进入了科研与教育的领域;各种无障碍设施既有全方位的布局,又与建筑艺术协调统一,同时给残疾人、老年人带来了方便与安全,堪称世界一流水平。1961年美国国家标准协会制定了第一个无障碍设计标准。1968年和1973年国会分别通过了建筑无障碍条例和康复法,提出了使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在公共建筑、交通设施及住宅中实施无障碍设计的要求,并规定所有联邦政府投资的项目,必须实施无障碍设计。为了从根本上转变观念,美国许多高等院校建筑系,已专门设立无障碍设计技术课程,作为必须训练的一项基本功。现在新建道路和建筑物基本能做到无障碍建设,改造也能考虑无障碍,尤以残疾人居住的建筑最为突出,针对使用者的特殊要求,采取了更多措施,包括建筑设施的灵活调整等,以使残疾人通行安全和使用方便。
日本目前为残疾人、老年人增设的无障碍设施比较普及,国家所制订的统一建设法规中就包括残疾人、老年人无障碍设计。每一幢建筑物竣工时,有专门部门验收其是否符合残疾人、老年人无障碍设计。在一些公共设施中,尤其是商店,是按商业建筑面积大小实现不同等级的无障碍设计,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的大中型商业建筑要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专用停车场、厕所、电梯等设施。在机场、电力火车站、电力火车以及道路等地方和设备,无障碍设施、服务也较为完善。
《香港残疾人通道守则》自1976年至1984年多次修订。香港对规定道路的无障碍要求是高的,乘轮椅者在规定的无障碍道路上要实现通行无阻。跨车行道的建筑物、交通信号与标志、地铁无障碍十分完善和发达。有关建筑物也做到无障碍设施齐全。
第三篇:无障碍环境建设
无障碍环境建设
一、单选题.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主要是:公共传媒应使()和视力残疾人能够无障碍地获得信息、进行交流。
A.肢体残疾人B.精神残疾人C.智力残疾人D.听力、言语残疾人
【您的答案】:D 【正确答案】:D 2.肢体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不包括()A.缘石坡道B.低位装置C.闪光震动门铃D.安全扶手 【您的答案】:C 【正确答案】:C 3.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在医院、车站等重点公共场所和城市重点线路公交车建立信息屏幕系统
B.在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中不需推广手语
C.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不包括政务信息公开无障碍 D.只有为聋人提供了手语翻译,才是信息交流的无障碍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二、多选题.无障碍轮椅标志牌为残疾人提供以下哪些信息?()A.为乘轮椅者指引建筑物的位置和建筑物的入口 B.为乘轮椅者指引可行进的室外通路和建筑物的室内走向 C.告知残疾人可使用的坡道、服务台、电梯、电话、轮椅席、厕所、浴室、客房及停车位等服务设施
D.指引视力残疾人向前行走和告知前方路线的空间环境将出现变化或已到达的位置 【您的答案】:BC 【正确答案】:ABC 2.公共交通无障碍主要包括公交车站、()、客运码头等公共交通设施符合相关无障碍标准,能够满足残疾人、老年人等有需要群体的使用要求。A.长途客车站B.城市轨道交通站 C.铁路旅客车站D.民用机场旅客航站楼 【您的答案】:ABCD 【正确答案】:ABCD 3.对于残疾人来说,由于家庭的自然环境不同和残疾人的残疾部位不同,在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时也要区别对待,总的原则包括()A.因地制宜B.因人而异C.统一改造D.按需改造 【您的答案】:ABD 【正确答案】:ABD
三、判断题 1.进行家庭无障碍改造时,只应听取残疾人本人的意见。()【您的答案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重度残疾人和轻度残疾人对无障碍设施的依赖程度不同,重度下肢残疾人对无障碍设施的依赖程度最大。对于轻度残疾人来说,有时走台阶比坡 道更方便、更安全。()【您的答案 】:正确 【正确答案】:正确.我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可以完全满足残疾人的需求。()【您的答案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对无
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您的答案 】:正确 【正确答案】:正确
第四篇: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 让残疾人生活更美好
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 让残疾人生活更美好
国务院发布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今天正式实施了。这个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步入了法制化轨道,标志着我国残疾人事业在科学发展的道路上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扶残助残,真情无限。残疾人是社会大家庭的重要成员,也是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格外关心的特殊困难群体。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无障碍建设从无到有、从点到面,逐步推开,无障碍建设工作逐步纳入了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无障碍建设标准体系不断完善。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残疾人保障法》为基础、以国务院相关条例和地方实施办法为配套的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体系。特别是近些年来,我国实施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批准加入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城市道路、建筑物、信息交流和公共服务无障碍建设取得长足进步。
但是,我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残疾人、老年人的特殊需求比,还存在着经费投入不足、科研力量薄弱、建设不规范、发展不平衡等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无障碍环境建设急需依法推进。《条例》的颁布实施,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残疾人事业进步的迫切需要,必将在实践中产生重大而深刻的影响。
贯彻落实《条例》,有助于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及有特殊需求的人参与社会生活权益。无障碍,是残疾人、老年人最具体最现实的诉求之一,是他们走出家门参与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搞好无障碍环境建设,更有利于残疾人接受康复和教育、实现就业,展示自身价值奉献社会。
贯彻落实《条例》,推进无障碍建设,将惠及全社会成员。无障碍环境建设与全社会成员密切相关,是每一位社会成员走出家门、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重要条件。无障碍建设是完善城市功能不可或缺的一个基本元素,将提升城乡现代化建设和管理水平。
贯彻落实《条例》,有助于进一步彰显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良好国际形象。202_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我国加入《残疾人权利公约》。公约将“无障碍”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并对无障碍做出了详细系统的规定。我国是公约的积极倡导者和支持者,积极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大力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
爱心永恒铸和谐。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提高生活质量、创造美好生活,是各级政府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职责,也是社会各界促进社会和谐的神圣使命。随着《条例》的贯彻实施,各地政府要更加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切实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规划,加大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投入,制定实施专项工作规划和计划。相关部门也要积极协作,进一步完善《条例》的配套措施,加强《条例》实施的监督检查。
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让残疾人生活更美好,让社会发展更和谐。
第五篇: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为老年人等公民提供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包括无障碍设施、无障碍信息交流和服务等方面的建设。
第三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信息化、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工作,制定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六条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组织,配合行政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可以聘请无障碍环境建设义务监督员,向行政部门提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研究办理并答复。
第七条
国家通过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方式,加大无障碍建设的改造力度,鼓励、扶持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的研制、开发、应用和推广。
第八条 国家鼓励采用无障碍通用设计的设施和信息服务,为包括残疾人、老年人在内的全体公民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便利。
第九条
国家宣传无障碍环境建设理念,提高公民无障碍环境意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
第十条
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道路,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应当安全、便利,并与周边建筑物、道路的无障碍设施衔接配套。
第十二条 对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建筑物和城市道路,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无障碍改造中长期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分步实施。
第十三条 无障碍设施改造由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鼓励措施,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无障碍改造。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先推进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改造:
(一)国家机关的对外服务场所;
(二)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医院、银行、大型商场、社区服务中心、公园、城市广场、旅游景点、公共厕所等公共服务场所;
(三)特殊教育学校、康复中心、福利企业、养老院等残疾人、老年人较为集中的机构;
(四)有无障碍需求的残疾人、老年人的居家环境。
对贫困残疾人居家环境的无障碍改造,由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应当按照无障碍工程建设标准设置无障碍设施。
城市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工程建设标准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十六条 城市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的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功能,适应残疾人、老年人等公民的通行需要。
第十七条
民用航空器、火车、客运轮渡、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标准,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公民乘坐。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投入可供残疾人乘坐的出租车数量。
第十九条
城市大中型公共服务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根据相关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
无障碍停车位的具体设置办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
非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不得占用无障碍停车位。
第二十条 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日常养护和及时维修,保证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
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维护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损毁无障碍设施或者随意改变其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占用期间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非法占用、损毁无障碍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的或者紧急的政务信息时,应当提供文字提示、手语、语音等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举办有听力残疾人参加的大型会议和活动时,应当配备字幕或者手语翻译。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电视台在播出或者重播电视节目时应当加配字幕,每周至少播放一次配备手语翻译的新闻节目。
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类录像制品应当配有同声字幕。
国家鼓励、支持以无障碍信息模式制作出版文化产品。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共服务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应当建立语音提示、屏显字幕、视觉引导、听力辅助等系统,为无障碍信息交流创造条件。
第二十六条
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方便听力、言语残疾人的报警、呼叫功能。
第二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网站、重大文化体育活动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公共服务机构的互联网网站,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
第二十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时,应当逐步向听力、言语残疾人提供文字信息服务,向视力残疾人提供语音信息服务。
电信终端设备制造商应当采用与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相衔接的产品无障碍设计,方便残疾人获取信息。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立盲人阅览室,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为视力残疾人获取信息提供便利。
第三十条
国家推广手语、中文速录在听力残疾人集中的公共活动中的应用,为听力残疾人获取信息提供便利。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支持与视力、听力、智力残疾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等密切相关的日常用品的信息提示技术的研制、开发和应用,方便残疾人清晰识别产品的安全提示。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项所列公共服务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工作人员,应当为残疾人、老年人等公民提供无障碍服务。
第三十三条
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为盲人提供盲文选票,或者由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第三十四条
国家举办的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盲人参加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第三十五条 残疾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携带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出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培训、考试等制度,为残疾人驾驶机动车创造条件。
第三十七条
设有无障碍设施或者提供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的公共场所,应当在适当位置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无障碍标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未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建设无障碍设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非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未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有效维护管理,造成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损毁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
****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