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江平、钱端升
江平钱端升
江平(1930年—)浙江宁波人。1948年-1949年,燕京大学新闻系;1951年-1956年,莫斯科大学法律系。1983年-1990年历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校长;还担任七届人大常委、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1988年-1992年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1985年至今任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1995年至今任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待遇。
江平的最低谷,出现在1957年。
这一年,在“引蛇出洞”整风下,从莫斯科大学法律系毕业回国任教刚一年的江平,因向北京政法学院坦呈看法,一夜之间被打成右派,从“人民的阵营”划入“敌人的阵营”,不准许再从事属于“国家专政工具”的法律专业。
放弃燕京大学新闻系投身革命、并第一批公派到苏联的留学生,单纯的江平对国内政治情况一无所知。
如今,江平仍梦到被划为“右派”那惊心动魄场面,醒来后心有余悸。“右派”帽子让时年27岁的江平厄运不断,在苏联相识的新婚妻子迫于政治压力与他分手。
在北京西山抬钢管过铁路,江平累到连火车声音都没有听到,整个人被卷到了火车下,他幸运地活了下来,却永远失去了一条腿。
打成右派、离婚、断腿,接二连三的灾难,在江平看来“还是可以忍受”,只是看问题的角度有了些变化,“从火车轮子底下捡回了一条命,我觉得对人生应该有乐观的态度,多活一天是多美好的事情!”
那之后的岁月,江平在苦难中求生存:1963年开始教俄语,“文革”被下放到安徽“五七干校”劳动,1972年北京政法学院正式宣布解散,分配到延庆中学当政治老师,一直呆到1978年北京政法学院复校。
其间,江平再次组织了家庭,妻子的父亲是一样的右派身份。
江平学生曾听师母回忆当年艰难:在延庆改造劳动的江平单身带儿子,长城外冬天寒风刺骨,没钱给儿子买棉衣,他把自己旧大衣给儿子改棉袄,还亲手一针一线织毛衣。
江平也曾经对前途悲观过,“文革”后期,他把省吃俭用从苏联带回来的珍贵法律书籍,绝大部分当成废纸卖掉了,这令他遗憾至今。
1957年到1979年与法律隔绝,江平经历了知识分子最苦闷的22年,他视之为“人生最大的遗憾”:“我在能够为中国法治事业做贡献的时候,已经五十岁了,人生最黄金的时代,恰恰应该是在三十岁到五十岁这二十年,我丧失了人生最宝贵的时间。”
1979年,回到了阔别已久的北京政法学院时,白发已经爬上了江平的额头。
为私权呐喊 在江平看来,中国真正的复兴在于私权真正在人们头脑中扎根,但过程会遇到艰难险阻,“中国现在最大的问题在于私权和公权的冲突,私权在公权中得到利益保护,这是我最大的希望。”比如我们最近关于拆迁法的研究,如何保证私人财产权在拆迁中的利益。
202_年12月11日江平教授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参加在台北举行的第一节“光华学者论坛”,受到台湾领导人马英九的接见。
马英九与贺卫方、江平见面。
西南联大图书馆草坪前,人头攒动,灯火通明。钱端升正大声疾呼“内战必然毁灭中国”,“我们需要联合政府”。听众掌声雷动之时,国民党当局出动军队,在围墙外鸣枪相威胁。子弹“啾啾”地飞过师生们头顶,钱氏却仍然高声健谈,与枪声相应和„„
这是1945年11月25日夜,钱端升在西南联大做时事演讲。有在场学生事后叹道:“这一幕,理应是联大校史上最令人神往的一夜,它让我懂得了什么是人的尊严,什么是知识分子的尊严。”
钱端升铜像
——在中国政法大学人声喧闹的食堂里,一位退休司机当众对一位研究钱端升的青年教师说:“钱端升?哼,他妈的,“文革”时我们想骂就骂!想打就打!” 这是1985年的11月。解放后一度担任北京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前身)院长的钱端升,成了退休司机炫耀“武功”的谈资。
一度,身为民国国民参政会的参政员,在无数次国民参政会会议上,钱端升曾与张奚若、罗隆基、周炳琳一道,成为蒋介石最害怕起立质询的参政员。当时的报纸称,“这四位教授,虽然政治立场不尽相同,但都痛恨腐败、独裁,力争民主,且皆熟悉西方民主程序。纵然蒋介石身居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国战区的总司令,依然不得不有所收敛。”
1949年后,作为知识分子思想改造的30名“典范”,钱端升于1951年发表了《为改造自己更好地服务祖国而学习》,内中写道:“为了求自己的进步,为了改革高等教育,更为了对得起人民,对得起毛主席,让我们高等学校的教师们以最热烈的情绪卷入用批评自我批评方法进行自我教育和自我改造的运动的高潮吧!”
如此种种,让钱端升的旧友——美国历史学家费正清感觉“诧异”。1972年,费正清访华,提出想与老友钱端升“叙旧”。但在宾馆客房里,钱端升闭口不谈自己这些年的经历。即使单独聊天时,钱端升依旧用一种“加强式”的语气强调:“中国将在今后5000年内遵循马克思主义!”
不只是费正清,没有人能真正清楚,在这“几近空白的30多年中”,钱端升心里究竟在想些什么。即使是家中四合院被一伙人以红卫兵的名义挤占,一家五六口人只能挤在“旧宅的一部分里”,也从未有人听到钱端升一句抱怨。
1982年,身患重病行走不便的钱端升,却破例参加了一个追悼会。死者是钱端升在哈佛大学的弟子田保生。1949年后,原在联合国办事处工作的田保生,听从钱端升的劝告回国,担任外交学会国际法的编译工作。“文革”中,田保生和妻子一同上吊自杀,后来才获“平反”。
时人回忆,钱端升默默站在弟子灵位前,注视良久,然后一言不发,转身蹒跚离去。
1945年8月日本投降后,毛泽东赴重庆和蒋介石谈判。10月1日,钱端升和西南联大的另外九位教授,联名致电蒋介石和毛泽东,要求国共双方停止内战,实现国内和平。“双十协定”在桌面上签字后,背地下内战却箭在弦上,不能不发,西南联大这个民主堡垒也成为国民党特务的眼中钉、肉中刺。由于有关方面的干涉,原定于是年11月25日晚上在云南大学致公堂召开的时事晚会被禁止,云南大学被勒令不得提供场所。后来时事晚会改在西南联大图书馆草坪上举办。除了西南联大的学生外,社会各界也来不少人冲破军警特务的重重阻挠,约有6000多人前来聆听时事演讲。在主持人王瑞源简短致词后,钱端升便以“对目前中国政治的认识”为题发表演讲,疾呼“内战必然毁灭中国”,“我们需要联合政府”,西南联大草坪上掌声雷动。
突然间一声枪响,紧接着枪声大作,子弹“啾啾”地飞过师生们头顶,当局出动军警团团包围住师生,企图鸣枪驱散时事报告会。钱端升先生并没有因此终止他的演讲。国民党军警此计不成,又突然停电试图结束时事报告会。钱端升和其他师生一道,又点起汽灯继续发表他们的看法,一直到会议结束。11月27日昆明各大中学校代表决议全市总罢课,钱端升出席了19日的联合大学教授会,通过公开抗议支持学生的行动。12月1日,国民党军政当局制造了“一二·一”惨案,在联大师范学院大门前开枪并投掷手榴弹,联大学生潘琰、李鲁连等4人当场死亡,重伤20多人。12月2日联大教授集会,推选钱端升、周炳琳、费青、燕树棠、赵凤喈5位教授组成了法律委员会,准备起诉。此举得到成都、上海各界纷纷响应后,国民党特务甚至寄给钱端升一颗子弹,以此相威胁。应该说,面对国民党的极权统治,钱端升表现出了知识分子的骨气和勇气,他几乎从来没有退缩过,正可谓“铁肩担道义,辣手著文章”也。
作为中国现代政治学的奠基人,钱端升……钱端升列举了政治学的三种用途:一是可作为知识研究,二是当作一种研究方法,三是实用,即“谋政治之改良”。可见,钱端升一生都把政治学作为经世致用之学,奋力推动中国政治的进步和制度的昌明。
第二篇: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
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
(202_年3月14日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励
基金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根据202_年3月18日、202_年3月3日
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奖励委员会建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纪念我国著名法学家、政治家、教育家钱端升先生对法学事业的卓越贡献,促进我国法学研究的繁荣发展,鼓励法学和法律工作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多出精品,特以钱端升先生的名义设立“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及提名奖。
第二章奖金来源
第三条设立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励基金,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钱端升先生的亲友和学生的捐赠;
2.中国政法大学校友捐赠;
3.企事业单位、基金会等机构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
4.基金存款的利息收入;
5.其他。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基金理事会组成及职责:
1.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励基金理事会(简称“基金理事会”)由钱端升先生亲属、中国政法大学及其校友会代表、捐款人及捐款机构的代表组成。基金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理事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各1人。
2.基金理事会的职责包括:
(1)制定《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并根据奖励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对其进行必要补充和修订;
(2)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3)聘任奖励委员会委员;
(4)根据基金筹集情况确定每届奖励数额;
(5)主持颁奖活动;
(6)其他需基金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奖励委员会组成和职责:
1.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励委员会(简称“奖励委员会”),由国内法学界著名学者组成。奖励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聘连任。奖励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委 1
员若干人。
2.奖励委员会的职责是:
(1)对基金理事会制定的《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提出补充和修订建议;
(2)审议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的评奖工作安排报告;
(3)审议每届评奖工作申报和通讯评审情况的报告;
(4)审议获奖成果名单和奖励等级;
(5)审议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异议处理建议并做出最终裁决。
第六条基金理事会和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1.基金理事会和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合署办公,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
2.办公室根据基金理事会和奖励委员会的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基金理事会和奖励委员会会议,并向会议报告工作;
(2)组织成果申报和专家通讯评审工作;
(3)组织获奖成果名单公示、颁奖大会、学术交流等事宜;
(4)受理异议事项,负责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
(5)定期向全体理事印发《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励工作简报》;
(6)完成基金理事会和奖励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评奖范围、成果形式
第七条凡普通高等学校教师,法学科研机构研究人员,国家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的法律工作者,及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的法律工作者,在法学领域所取得的优秀研究成果,均可参加评奖。
第八条申报评奖的成果形式包括:
1.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
2.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3.未公开出版或发表,但被部级以上党政机关(含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采纳的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
第九条申报评奖的成果须公开出版或发表1年以上;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可不受此限,但须提交有关机构的采纳证明。
第五章公告与申请
第十条评奖公告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于每评选在有关媒体上发布。
第十一条申报工作主要以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集中申报的方式进行,个人申报须经所在单位推荐。
第十二条申请者需按申报通知的要求填写和提交《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申请评审书》电子版及打印件各1份,并提交3套成果。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成果不予受理:
1.不符合本办法第四章所规定的评奖范围或成果形式;
2.著作权存在争议;
3.违反学术规范;
4.上届评奖已经申报过的成果;
5.本届奖励委员会委员的研究成果。
第六章奖励等级标准
第十四条奖励等级的主要标准是:
1.一等奖:具有重大学术或实践价值,对本研究领域有重大突破性贡献,或对解决实际问题具有重大指导作用,得到学界和社会的高度评价。
2.二等奖:具有重要学术或实践价值,对解决学术问题或实践问题具有重要作用,得到学界和社会的较高评价。
3.三等奖:具有较高学术或实践价值,对解决学术问题或实践问题具有明显作用,得到学界和社会的好评。
4.提名奖:具有一定学术或实践价值,对解决学术问题或实践问题具有一定作用,得到学界和社会的肯定。
第七章评审原则与程序
第十五条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和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十六条实行小同行评审制。奖励委员会委托高校社科评价中心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专家库、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专家库及中国法律信息网(chineselaw.net.cn)专家库中选择二、三级学科或专门研究方向的7位专家进行通讯评审。
第十七条 通讯评审结果的汇总,由高校社科评价中心负责,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按5位专家总分进行排序的办法,并备注5位专家的建议奖励等级,提出1:1.2的获奖成果建议名单,报奖励委员会审议。奖励委员会对获奖成果名单的审议,采取无记名差额投票、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的表决方式。
第八章保密与回避
第十八条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应与高校社科评价中心签订评审工作保密协议,以规范有关工作人员的行为。
第十九条评审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得透露评审情况。
第二十条评奖工作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通讯评审专家应分别来自不同的7个单位,申请者所在单位专家回避。奖励委员会委员一律不申报评奖。
第九章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一条奖励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获奖成果名单,在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自获奖成果名单公布之日起,30日内为异议期。在异议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布的获奖成果持有异议,均可向奖励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三条异议材料须写明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匿名异议材料一律不予受理。所有异议材料必须在本办法规定的异议期内寄送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过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异议后,负责进行核实,并将有关情况提交奖励委员会审议。奖励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章颁奖
第二十五条对无异议的获奖成果,由基金理事会组织颁奖大会,向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并组织学术交流。
第十一章处罚
第二十六条获奖成果如存在违反学术规范的问题,一经核实,不受时间限制,奖励委员会有权撤销其获奖资格,追回奖励证书及奖金,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励基金理事会和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篇:第三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申报暨
第三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申报暨 第三届“中国法治论坛”征文公告
一、第三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申报公告
“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以下简称“钱端升法学奖”)是中国政法大学倡议设立的全国性法学研究奖项,旨在纪念钱端升先生对我国法学研究的重大贡献,促进法学研究繁荣发展,推动国家法治建设。经向教育部主管部门申请,根据全国普通高校社科统计年报有关奖励认定的办法,钱端升法学奖被认定为“部级奖”。根据《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的规定,202_年举行第三届评奖活动。现将有关申报事项公告如下:
1.申报范围:普通高校教师,法学研究机构研究人员,国家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及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的法律工作者均可申报。申报成果须为1998年1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公开出版发表的学术专著、学术论文和部级以上党政部门采用的研究咨询报告(研究咨询报告不受此时间下限限制)。已申报过前两届钱端升法学奖的研究成果不再受理。
2.奖励等级和数额:一等奖3项,每项奖金人民币5万元;二等奖15项,每项奖金人民币2万元;三等奖 30项,每项奖金人民币5000元;提名奖20项。
3.申报办法:请登陆中国政法大学校园网钱奖专题网站(http://gate.cupl.edu.cn/qdsfxcgj)、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信息网(http://www.teniu.cc。联系人:刘璐,电话:010-58909103,***。
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基金理事会、奖励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
第四篇:江平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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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谈律师
今日是京都律所成立20周年的庆典,邀请了众多法学界的重量级学者作为嘉宾。法学泰斗江平教授以“依法治国,律师使命”为主题进行了一场充满激情却又值得律师沉淀沉思的演讲。以下为演讲全文,以飨读者。
很高兴今天参加京都成立20周年的大庆,给我的演讲题目是依法治国,律师使命,这个题目是一个老掉牙的题目了,但是在今天这个场合,来了这么多的律师,我怎么能够从其中找到一点新意来?我想围绕着维稳和维权的问题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维稳维权也不是一个很新鲜的问题,讨论的意见也很多了,可以说在现代的社会里面,维稳和维权始终是发生社会剧烈冲突和矛盾的一个焦点,按照我们过去的理解,维稳就是你不要闹事,谁闹事就是谁破坏稳定,谁就是违反了维稳的最高原则。而维权当然就是律师的作用,从今天看起来维稳和维权,尤其在维稳这个问题上,在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方针指下,对它应该有一个新的理解。我们不能够简单说国家政法委员会,公检法和国安部门是维稳的主力,谁要去闹事,这就破坏了稳定,这就需要制裁。我看按照依法治国的这个精神理解下,维稳不能够这么简单去理解,维稳应该是首先看到有没有一个秩序,有没有一个有序的进行,如果这个国家是在有序的状态下管理进行,那么破坏了这个有序的状态就是破坏了维稳。
所以要从这个角度来看的话,一个国家能够依法治国,能够正常的来运行,很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要有序在进行,这个有序我理解在依法治国情况下最重要的是两点,第一个就是要有规则来指导运行,才能叫有序的运行。如果你连一个规则都没有,怎么能叫有序呢?所以有序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基础,就是规则的指导。第二个很重要的,就是权力的运行要有序,如果权力不有序,那怎么能够说是有序的状态呢,如果连法院的司法权力运行都无序,公安运转的程序都没有,任何程序那就没有有序可言。天则律师事务所的英文翻译名字天则叫universe,universe是一个宇宙性的规则,所以首先得有这么一个规则,太阳系能够正常运行,就是按照固定的轨道在运行,谁也没有脱离它的运行轨道,如果我们有任何一个行星脱离了轨道,我们可以说它是进入无序的状态及是破坏了稳定,所以稳定很重要的一个原则是要有规则的指导,有权力正常的运作。如果我们按照这样一个状态来理解我们的维稳,应该说这是一个符合现代依法治国要求的维稳,我想在这样的一个维稳的状态下,我们才能够有正常的秩序,人们的权力可以得到保障,律师的权力也可以大家保障。
所以,我今天在这里强调的一个重要我们所谓的维稳原则,首先是应该是公权力运行的维稳,而不是现在有的公权力所说的,是冒失,是你们破坏了稳定,并不好问律师APP
www.teniu.cc 是这样一个简单的道理。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维稳是全社会的事情,维权也是一个全社会的事情,不是只有公权力来强调维稳,私权利来强调维权,这样的理解就很片面了。
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来检视一下律师的使命,在这样的一个维稳和维权理解的情况下,应该说怎么样来加强我们的使命,我认为律师使命从依法治国的情况来看,就是两个方面的使命,一个方面是维稳方面的使命,另外一方面是维权方面的使命,维稳方面的使命就是要我们的律师能够站起来为社会的规则的制定,能够拿出一些自己的贡献,也可以说律师在这一方面应该有自己的意见参与立法,我们现在立法还有很多问题不明确,比如说现在都强调网上的规则,政府的行动计划是互联网+,互联网+要推广到整个的社会,那么互联网到底什么叫犯罪,什么叫不犯罪,从刑法上我不太了解,高铭暄教授是这一方面的权威。但是据我所了解,互联网并没有一个正式刑法上的规定,最多是两高的司法解释,光靠司法解释能够作为一个治罪的标准吗?这个问题我们就需要很好思考。互联网犯罪现在两高的司法解释,主要是涉及到造谣,造谣到底怎么来下定义,什么样的叫严重的造谣,扰乱社会秩序。造谣现在市场上很好,社会上很好,到处是谣言风行,我们拿股票市场上的造谣,到处都是,怎么来确定那个是有罪,那个是无罪,这一方面也缺少一个明确的规则。
再比如说我们现在说的,有的律师现在被控告,是挑拨民族纠纷,民族仇恨,这个民族仇恨在哪个规则上讲了,怎么能够叫聚众闹事,聚众闹事有什么标准,从作为一个互联网来说,这都面临着很多新的问题,需要我们来加以探讨。我想作为律师对于权力制约,更有自己的发言权,我们作为律师有责任对于司法程序里面的正常运行进行监督,我们可以大胆的提出自己的意见,司法程序有哪些不符合程序的,哪些地方侵犯了老百姓的权利,应该加以制止的,应该大胆提出自己的意见,律师在维权作用更不用说,我几次都提到律师本身的职责就是维权,不论是维权律师,或者保护一些弱势群体的权利都是维权,从维权的角度来说,所有的律师都赋有保护人民群众重要的责任。但是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也要看到现在有一些律师在表达自己的意见方面比较尖锐,提出了一些不同的意见,人身安全就受到了威胁,受到了影响,这一点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
今天在会议上京都律师事务所提出了维护律师权益的一个宣言,或者说一个共同的请求,应该给予我们的律师在维护人民权利,维护我们国家依法治国这个前提下,我们的规则的制定和我们的权利运行方面它的自由和责任,应该有保障的措施。如果公权力机关动不动就把律师抓起来,这并不是一个国家律师健全的一个标志,反而是一个律师保护在责任方面的一个倒退,因此我们有义务在这里呼吁全社会都为律师的安全,和保障律师自身的权利,来呼吁,来做出奋斗。只有律师自身的安全得到保障,律师才可能去尽到维护他人的权利,所以我们认为律师的使命既有保护他人的自由这个成分在内,同时也有保护律师自身的地位这个要求,我希望一方面能够得到认真的贯彻和实施。
第五篇:江平法学教育家
江平法学教育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前校长
田文昌 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兼职教授
《律师法》修改势在必行
看十年来《律师法》贯彻如何,从律师在社会生活和法治活动中的地位来考察,《律师法》修改势在必行。
新京报:5月15日是《律师法》颁布十周年纪念日。如何评价这部法律十年来的成败得失,以及中国律师业的发展现状?
江平:成绩有目共睹。中国的律师立法从无到有,至今走过了十年的历程,这期间,这部法律对于律师权益的保护、司法公正的实现和中国法治进程的推进,都起到了不小的作用。当然,从宏观上说,要考察《律师法》的效果,恐怕首先需要从《律师法》之外的一些因素入手,最根本的一个问题就是律师在社会中的地位。可以说,律师在社会中的地位是一个国家法治与民主程度的重要象征。
首先,与司法机关人员相比,律师的地位如何。在我国,法官训斥律师、驱逐律师甚至殴打律师的事件时有发生;在法庭上,检察官与律师的控辩地位存在不平等现象。而在我们所追求的法治国家,应该是控辩双方地位平等。第二,从律师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考察,我们也可以看出,发达国家和地区中,律师出身的人从政的占比例很大,而我们国家显然还有差距。
所以看十年来《律师法》贯彻如何,从律师在社会生活和法治活动中的地位来考察,《律师法》修改势在必行。
田文昌:从微观上说,《律师法》涉及律师行业规范和定位,既起到约束律师的作用,也起到保护律师的作用,同时还有指导律师业发展的作用。客观说来,现行《律师法》不是很成熟,立法缺少经验总结,需要重新修订。
这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律师制度的历史。从历史来看,国外的律师业有上千年的历史,高度发展已有几百年。而中国的律师制度极其短暂,从清末说起来只有一个多世纪;要说到律师制度在中国真正的发展,也只是改革开放以来的这26年。在这短短的四分之一世纪中,要对整个律师制度的约束、规范和总结,形成一个成熟的法律,是不太现实的。但现状又引出了另外一个问题:面对现实,在这样短暂的历史发展过程当中,怎么样规范、保护、引导律师业发展?这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问题。
从另一个角度讲,就是包括律师职业在内的中国法律职业群体的基本定位问题。由于律师制度在中国的历史太短,社会各界对律师的职业定位缺乏一个最基本的了解。法官、检察官、警察甚至当事人和律师的冲突问题,都与此有关。定位不准,就容易出问题。俗话说,干什么吆喝什么,如果连干什么都不明确,又何谈立足之地呢?
律师不以成败论英雄
如果律师经过有力的辩护以后仍然证明这个被告人罪大恶极,那么律师并没有失败,仍是成功的。
新京报:作为资深律师,你认为什么样的律师才是成功的律师?
田文昌:有人说律师只能做有利于被告人或者当事人的辩护或者代理,这样就不公正。这种认识存在误区。实际上律师只代表一方,而另一方还有别人来代表;如果律师成了包打天下的包青天,那法官就成了“吃干饭”的了。即便是罪大恶极的罪犯,如果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的审判,能够证明他罪大恶极吗?如果律师经过有力的辩护以后仍然证明这个被告人罪大恶极,那么律师并没有失败,仍是成功的。他的成功之处在于,向社会证明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开性。所以我说,律师不以成败论英雄。
我给公诉机关讲课时也提到这个问题,如果公诉机关必须追求百分百的胜诉率,那也是不正确的。这跟律师追求百分百的胜诉率一样道理。律师百分百胜诉的话,那检察官和警察就成了“吃干饭”的。检察官百分百赢,那就代替法官了,而且律师也就白忙活了。一个案件发生后,侦查机关如果不侦查,那就失职了,你必须得侦查。侦查完毕或者人家告状了,作为检察机关,在具备基本证据的基础上,你就应当提起公诉,否则也是失职。当然明显不应该公诉的除外。但是模棱两可的,你必须公诉。因为你没有走完诉讼程序,就难以向被害人有所交待,而公诉之后经过完整的诉讼程序,哪怕不能证明他有罪,那么你也是尽到你的职责了。
新京报:在你的从业过程中,最让你苦恼的是什么?
田文昌:关注最多的还是来自某些司法机关和政府机关。有的司法机关对律师不理解,甚至为律师工作设置一些障碍;政府机关也有一些抵触或者干预,甚至把律师当成异己力量。这是很可怕的。当然,有时候困扰也会来自委托人,让律师两头受气。
呼吁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现在社会上有一种倾向,一些人把法律知识庸俗化了。
新京报:如何看待这些问题?
田文昌:其实这还是与人们对律师制度的认识存在误区有关。律师制度是国家设定的,国家设立它的目的实际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虽然从形式上来看,律师的作用是代表私权利的力量,是对公权力的一种制约;但从根本上来讲,律师是维护国家利益的;否则国家也不会设立律师制度。律师制度的设立本身也是出于这样一个目的:为了限制公权力的滥用,形成一种制约机制,通过制衡的方式,来达到司法公正。
但现在,有些人只看到了律师表面上的作用,而没看到其根本性的作用是维护国家的秩序。这是最关键的问题。公检法机关都是在维护司法公正的一个特定环节当中发挥作用,其实律师也是一样。
江平:法治的完善是一个过程,法治的理念融入人们的思维习惯,也不是一朝一夕之功。我记得田文昌为刘涌辩护之后,网上有自称中国政法大学的学生说:“田老师,过去我很尊重您,您讲的课我们都爱听;今天想不到,你居然为黑社会的犯罪分子去辩护,我感觉到悲哀”。那我说这悲哀的究竟是谁呢?学过法律的人都觉得律师为所谓“黑社会”辩护是一种悲哀,这就印证了有些人法治思想的缺失。
现在的舆论也有错误的。你比如说刘涌案件还没有判的时候,有的媒体就先给人家“判了死刑”,这是不应该的。这种错误的舆论导向也会消解我们对于改善法治环境所做的努力。所以普法除了普及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纠正和扭转那些有违法治精神的错误观念。
田文昌:普法宣传非常重要,但现在我们虽然普及了很多法律知识,却不够重视宣传法律的精神和理念。现在社会上有一种倾向,一些人把法律知识庸俗化了,似乎普法就是人人学法,人人懂法,人人都能自己解决法律问题了。这就好像人人都买本医学书,就能自己给自己开药方一样,弄不好会适得其反。
其实法律是一门专业,现代社会的特点之一是专业分工越来越细,在法治发达国家里,并非所有的老百姓都懂法,但是他们的法律意识却极强,人人都会说“有事去找我的律师”,这正是他们的成功之处;而我们却相反,一些人从法律虚无主义的极端又走向了法律庸俗化的极端,这是不正确的。
《刑法》第306条可能造成职业报复
在一些领域里、一定限度内,应该给予律师某种特殊豁免,否则不足以使他敢于正常行使自己的权利。
新京报:长期以来,我国《刑法》第306条规定的律师伪证罪遭到了律师界的质疑,要求取消这一规定。怎么看待这个问题?近些年我国刑事案件中,律师出庭辩护率呈下降趋势。解决这些问题,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
江平:律师的职业风险有应该承担的风险和不应该承担的风险之分。什么是应该承担的风险?比如,如果律师伪造证据,那无论怎么说也不能原谅,对吧?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不能不择手段,不能因为没有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而自己伪造一个证据,这得有一个底线。
现在值得关注的是,有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利用了第306条来恶意报复打击律师。那么究竟什么叫伪证?我们现在经常有这样的情况,就是犯罪嫌疑人迫于某种压力,或者受到刑讯逼供,做了一个与内心意志不一致的证言,现在他在律师的帮助下翻供了,这时候律师是不是构成伪证罪?对这种问题我们要极其谨慎。
田文昌: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积极性不高,根源在于律师执业环境的恶化。律师业务当中,刑事辩护是最基本的一种,如果这一职能弱化了,律师业的发展从何谈起?从更重要的层面来看,这更是对法治社会的伤害。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人权得不到保障,法治就得不到发展。
有人提出,取消律师伪证罪是不是否定了律师有做伪证的行为?这个说法的角度是不对的。问题在于我国《刑法》第307条,规定了一般的伪证罪,可以涵盖律师伪证罪。为什么要针对律师执业做出特殊规定?这种做法很明确是针对律师执业的歧视性规定,它很可能造成职业报复的直接后果。
律师辩护分为两种,一种是积极辩护,一种是消极辩护。积极辩护就是律师可以取得一定的证据来反驳控方的指控;消极辩护就是单纯的消极反驳指控。换一个角度来看,这种规定从消极方面来讲也帮了律师的忙,目前全国范围内律师办刑案调查取证的极少:既然调查容易出问题,那就不去调查。这样就把法庭辩护主要变成了消极性的辩护,律师反倒省劲了。从这个意义上讲,越是负责任的律师所面临的风险可能越大,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也会受到影响。
江平:要解决这些问题,我想首先要看到,律师行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在律师正常履行职务中,由于种种原因也会出现过失。在这种情况下,在一些领域里、一定限度内,应该给予律师某种特殊豁免,否则不足以使他敢于正常行使自己的权利。
田文昌:这些问题不是单纯靠《律师法》本身能完全解决的。《律师法》本身是约束、保护和指导律师的,但是律师活动的舞台是非常广泛的。如果《刑事诉讼法》没有一个科学的修订,可能《律师法》再规定也没有用。因为《刑事诉讼法》管着所有刑事诉讼参与者的行为;《民事诉讼法》也是一样。
个人开办律所应该得到允许
我希望修改后的《律师法》能够肯定、鼓励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
新京报:根据我国现在的法律规定,还不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逐步扩大,涉外纠纷的逐渐增多,有没有可能在这个方面有所突破?
江平:我希望修改后的《律师法》能够肯定、鼓励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修改后的《公司法》已经把一人股东作为一个公司,《律师法》没必要坚持必须是两个人以上的合伙才能开办律师事务所。
我觉得应该尊重规律、尊重律师职业自身的特点。律师本身是以自己的独立劳动来活动的。他可以自己一个人干,也可以跟别人合伙。某些很简单的事情他自己应该能解决。从法律角度来说,合伙是建立在个人基础上的。如果按照《独资企业法》,两个人就是合伙,而合伙一散伙又变成个人。个人跟合伙是一个事物的两面,我们现在只允许以合伙方式开办的律师事务所,导致律师业务中形成了本质上的个人与形式上的合伙这样尴尬的局面。
现在有必要引进有限责任合伙。我国正在修改的《合伙企业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合伙,就是要降低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的风险,不能什么样的风险都由合伙人来承担。如果合伙人不仅要对于合伙人之间的行为、合伙组织的行为,而且还对合伙雇员的任何侵权行为,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那合伙人的风险就太大了。
大家可以注意到,美国的律师跟中国的律师有着很大的区别,美国有非常大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有几百个,雇员有几千甚至几万个,世界各国都有它的分支机构。如果每一个雇员的侵权责任都要由合伙组织也就是他的合伙人来承担的话,那是不可能的。所以我们这次《合伙企业法》的修改,写进了有限责任合伙,减轻了合伙人的风险,只按照合同的责任来承担,这个原则也可能适用于律师。因为我们的《合伙企业法》可以适用于合伙组织的其他形式,所以我们应该把这个原则引进到《律师法》里面。
新京报:前不久,司法部《律师法(修订送审稿)》在中国律师网公布讨论过程中,引起不少争议。很多律师网友认为,《律师法》修改要强化对律师执业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江平:为什么在主管部门与律师之间会出现这样的差异?应该说有两个原因:一是中国律师群体中,与社会公众的期望值相比,确实存在自身素质不够高的执业者,所以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这部分人的管理;但另一方面,许多律师的执业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所以律师界更多呼吁要在新修法中加强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
平心而论,这两个方面的问题都存在。但两个问题当中,哪个是当前的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