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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 论文题
编辑:莲雾凝露 识别码:24-560257 1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05 10:18:4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际商法 论文题

国际商法期末结课论文题目

1)英美先例拘束力原则 2)比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3)论述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效力 4)美国产品责任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5)从三鹿奶粉事件看我国产品责任存在的问题 6)论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 7)论产品责任免责条款的效力 8)明星代言法律责任研究 9)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研究

10)浅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或权利担保义务)

11)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别 12)合同承诺制度研究

13)论情事变更原则 14)论格式合同的解释

15)论英美合同法中的对价制度 16)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 17)中国盗版泛滥的原因分析 18)企业的商标保护策略 19)专利权的强制许可制度 20)国际商事仲裁和诉讼的比较 论文要求:

1)统一在A4纸上打印

2)格式:姓名: 班级: 学号: 论文题目(三号,黑体),居中 正文字体(小四,宋体)

3)字数不得低于800字,不能高于3000字 4)第15周上课交上来,不许代交,交文章后签字 5)节课作业占总评成绩50% 6)摘要,关键词,文献参考一律不用写(写了扣分)7)题目任选其一

8)鼓励原创,如果是原创,请在文章最后注明“本文保证是原创”,原创文章给高分。

9)挑自己感兴趣的题目撰写,不求理论高深,只求有所收获 10)凡格式不合要求的总分扣除10分

第二篇:国际商法论文.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摘要:

恐怖主义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违反人道与人性的刑事犯罪,而以涉外因素为特征,跨越多个国家和地区,引起世界性的关注与恐慌的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更具有远远超越于一般国内恐怖罪行的危害性。目前,打击恐怖主义已经成为各国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首要任务。尽管国际社会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关注程度在逐步提高,世界各国也在积极谋求共同防御、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合作,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基本内容的理解,打击恐怖主义的措施难以发挥其效力。随着国际恐怖犯罪在世界范围内愈演愈烈,规模及破坏力日益扩大,其严重危及世界和平与安全的本质使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开始共同寻求一致的解决之道。在这种情况下,要控制日益国际化、激烈化的恐怖主义事件,就必须从国际刑法的角度,针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进行系统的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刑事责任,恐怖组织,责任承担方式。正文:

进入新千年以来,世界各地所发生的反人性、人道主义的恐怖事件更加频繁,并且在其剧烈及残酷程度上,已达到相当高的峰值。仅以亚太地区为例,2000年至2001,就爆发过数十次恐怖主义劫持人质事件。例如缅甸武装分子扣留泰国医院人质;马来西亚海盗在马来西亚西部的西巴丹岛劫持20名游客作为人质,勒索巨额赎金;阿富汗客机上73名乘客被劫持到英国;菲律宾反政府武装扣留两批人质,以此向政府讨价还价;菲律宾反政府武装劫持中国大陆人质,勒索高额赎金,并造成两名人质死亡,等等。上述恐怖活动一次又一次在世界上掀起轩然大波,引起国际社会的频频关注。

一、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犯罪构成

(一)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对自己所实施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在国际刑法中,由于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将主体设定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内容,所以一般是在刑事责任之中考虑。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包括个人、组织团体与国家,下面分别论述这三个方面。个人作为国际犯罪主体,一般而言不具有太大争议。“国际犯罪主体主要是个人,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主要是个人责任。这种观点,不仅源于现有国际刑法公约中规定的国际犯罪都是以个人的犯罪行为和个人的刑事责任为基础,而且因为这一点在一系列官方和非官方的国际文献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和反复强调。”从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角度看,即指个人能否认识其行为具有恐怖主义的性质,并判断其行为的危害性质。

除了个人而外,能承担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刑事责任主体也包含团体与组织。所谓团体与组织,在《国际刑法典草案》中亦有规定:“团体是指由一个以上的一致行动以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构成的。”值得注意的是,在组织或团体的犯罪之中,一般实行双罚制,既不仅行为的个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且其相关的组织和个人都应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国家能否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这个问题至今尚存有争议。

(二)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观要件

国际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国际犯罪的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巴西奥尼在《国际刑法典草案》中规定了三种犯罪的主观心态,分别为:蓄意、明知、轻率。这三种主观心态的分类是按照英美法系中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划分的,蓄意就是自觉希望实施某种特定行为或者自觉希望发生某种特定结果。明知,是指认识到行为的性质并且自觉去实施这种行为。轻率,就是已经认识到并且自觉地漠视法律禁止的结果可能发生的危险,虽然主观上对此结果持否定态度,但还是冒险地实施了产生此结果的行为。由于“蓄意和明知,相当于有些国家刑法中的希望故意与放任故意,因此可称作‘蓄意故意’和‘明知故意’,轻率和疏忽由于相当于有些国家刑法中的有认识过失和无认识过失,因而也可以称为‘轻率过失’和‘疏忽过失’。”

(三)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客观要件

国际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国际刑法所规定的危害国际社会的行为,行为的危害结果等客观事实。一般而言,国际犯罪的客观要件包含有危害行为,行为的结果,行为的对象等。但是在各种不同的国际犯罪中,对客观要件的要求是不相雷同的。有的国际犯罪要求行为、行为的危害结果及对象都确定,有的国际犯罪则只须具备行为要素即为构成,而有的国际犯罪则以达到某种危险程度作为构成条件。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中,由于各种罪的具体情况不同,因而对于行为的客观要求也不同,但一般认为主要是行为犯(包括危险犯)而不是结果犯,即以完成一定的行为,或达到一种行为样态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而无须特定结果的出现。

(四)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客体要件

国际犯罪的客体是指受国际犯罪行为所侵害,而为国际公约所保护的国际利益。在客体要件中,应当注意的为三个问题。

1、客体的国际性。

2、客体的内容是利益。

3、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客体是由国际公约调整和保护的。

二、国际恐怖主义的分类

(一)海上恐怖主义犯罪

1、危害海上航行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暴力,暴力威胁或其他恐怖行动,危害国际民用船舶航行安全,破坏海上航行秩序的行为。其涉及的区域包括所有在海上发生的,完全在海上实施的空对海、陆对海、海对陆、海对空等全方位范围。目前此罪主要活动集中于马六甲海峡及东南亚海域,斯里兰卡沿海地区,波斯湾,亚丁湾,索马里沿海,里海及黑海地区。

2、危害大陆架固定平台罪

1.危害大陆架固定平台罪是指故意以武力或武力威胁或其他手段,破坏海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破坏海上秩序的行为。

(二)航空恐怖主义犯罪

1、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航空器罪,一般是指藉暴力之威胁非法干涉、劫持或其他不正当控制飞行中的航空器的行为,或正准备犯此项行为。其中航空器一词,专指民用的运输航空器,不包括军事上的侦察机,轰炸机等作战用的航空器及海关,警察值勤用的航空器。

该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只能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及航空器的飞行安全而利用该危害性来劫持和控制航空器,以达到自己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2、关于航空恐怖主义犯罪的三个公约

由于航空恐怖主义犯罪是危害极为严重的一种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因此有关这方面的国际公约也最为详细。针对其中三个最有功效及代表性的国际公约:《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三)侵犯基本人权的恐怖主义犯罪

1、劫持人质罪。《国际刑法典草案》中将劫持人质罪定义为:任

何人违背另一人的意志故意和非法地劫持或扣押另一人,即构成扣押人 质罪。另外,劫持人质罪犯罪具有跨国性,既可以是劫持一国以上的公民,也可以是该行为全部或部分地发生在一个以上国家。

2、对受国际上保护人员使用暴力和暴力威胁罪。该罪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并且应为直接故意,有些学者认为该行为可以由间接故意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侵害受国际保护人员的人身或自由后果,却仍然放任该后果发生。我们认为此看法不妥。从该罪行为的方式及其直接性来看,实行该行为的主要方式为暴力,而一般人针对暴力行为后果都有明确的认识,而且行为的性质是积极的实行行为,实行了该行为,针对该事件而言,即应构成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四)信息恐怖主义犯罪

信息恐怖主义犯罪是伴随着今年来日益全球化的信息网络进行的恐怖主义行为,由于此类恐怖行为属于一种新兴的犯罪方式,在其手段与形式上似乎不具备传统恐怖罪行所具有的暴力或暴力威胁形式,因而被一些学者视为非恐怖犯罪,如有的学者认为,不能将所有实施了威胁他人的行为从而达到其预期目的的行为都作为恐怖主义犯罪。恐怖的原意只是指由于生命受到威胁而引起的恐惧,如果对恐怖活动的手段不予限制,则有将恐怖活动扩大化之虞。

三、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现状分析

一、制止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国内措施 制止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国内措施,主要是指在一国领域内进行的针对本国境内发生的恐怖主义所采取的应对方法,但也可以包含针对国际上的恐怖主义,本国采取的措施。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关于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1373号决议”,要求“各国有必要在其领土内通过一切方法手段,采取更多措施,防止和制止资助和筹备任何恐怖主义的行为”因此,采取切实有效的国内措施制止恐怖主义也是国际社会所关心的问题。制止恐怖主义的国内措施的种类主要包括:制定国内立法与建立反恐怖主义特种部队,以及其他对抗恐怖主义的具体方法。

(一)制定国内反恐怖主义犯罪法律

(二)成立反恐怖主义特种部队

(三)制止恐怖主义犯罪的具体方法

四、恐怖主义产生原因

首先,从经济方面上分析,贫富分化的加剧是恐怖主义赖以滋生的经济根 源。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经济全球化的“双刃剑”效应使国际经济关系的不平等性质更加突出,经济落后的弱势群体面临被边缘化的危险。世界经济发展的严重不平衡和贫富悬殊的扩大,极大地刺激了民族主义情绪的增长,为恐怖主义泛滥提供了某种社会基础。

第二,从科技方面上讲,随着以科学技术迅速发展为标志的知识时代的来临,恐怖主义赢得了更加便利的条件。许多现代化的高技术手段在恐怖活动中得以运

用,其造成的破坏力也更加严重。

此外,极端民族主义、宗教极端主义是国际恐怖主义泛滥的重要根源。两极格局解体后,许多地区的民族、宗教矛盾迅速得到释放。在尖锐的民族矛盾和宗教意识形态领域的冲突得不到有效缓解的情况下,极端民族主义者和宗教极端势力便活跃起来,并且以实现民族独立或高度自治为目标,以复兴宗教原初教义为旗号,以恐怖主义的暴力手段开展活动。

恐怖主义虽然主要是一个社会政治问题,对社会秩序与国家安全构成直接的现实危害,但恐怖主义也是一个严重的经济问题,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并进而危害社会的稳定。

总之,恐怖主义作为一种旨在制造恐怖气氛的非法暴力活动,其对社会稳定的消极影响是相当突出的。这种影响不但表现为它严重影响人们的心理安全和社会的安全感,而且表现在它激化社会矛盾,危害社会秩序和政治安全,甚至酿成**与战争;恐怖主义还是一个严重的经济问题,造成各种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挤压了国家用于发展经济社会事业的资金,增加了维护社会稳定的成本。

五、对策

反对恐怖主义必须治本。应在缓和地区及国际紧张局势、消除贫困和加强反恐合作三方面同时开展工作,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多方面采取措施,以彻底铲除恐怖主义。

面对恐怖主义的新挑战,世界各国显然予以了高度重视,并积极寻求新的应对之策。美国开始重新评估其反恐战略,并制定了“反恐B计划”,将“重点转向打击恐怖组织的中下层”。俗话说,擒贼先擒王。这些年来,美国动用了浑身解数布下天罗地网,力图把拉登等恐怖头目捉拿归案。国际社会的反恐决心和勇气无疑给了恐怖主义沉重的打击和震撼,使得他们不敢抛头露面。从这一层面上说,反恐斗争还是颇有成效的。但从最近发生的恐怖活动,特别是这次伦敦爆炸事件来看,恐怖分子开始采取不同的破坏策略和方式。同时,参加自杀性袭击活动以及各种破坏的人已经不再是恐怖网络头目,而是“清一色的中下层人员”。美国出台的“反恐B计划”就是为了打击恐怖组织的生力军,破坏其后备力量。在国外的军事研究方面,有这样一句老话:外行研究战术,内行研究后勤。“反恐B计划”还将采取新举措破坏和打击恐怖组织赖以运转的后勤基地,摧毁其进行联络、获取经费、解决交通和供应等诸多能力。

应当说,“反恐B计划”无疑会给恐怖组织以更为沉重和精确的打击,但是,从恐怖主义的根源和发展历史来看,只靠简单的战术转变是不太可能彻底消除恐怖主义的。人所共知,贫困是恐怖主义得以滋生和赖以生存的温床,而恐怖活动又会造成更多的贫困和绝望。正如日前举行的八国峰会发表的声明所说,反恐斗争不仅需要遏止恐怖活动,同样重要的是防止更多极度贫困的人投入恐怖主义怀抱。

六、我的思考:

全球贫富差距大是国际恐怖主义的根本性原因,但它的形成是有着深远的历史原因和地理差异的,不是短时间内就能够完全改变的,需要全球人民的共同努力,需要分步骤。现在的时代给予了我们很多的资源和优势,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它们帮我们解决问题,比如互联网。

国际恐怖主义的确是我们全人类的肿瘤,为了不让那些不应该发生的悲剧发生,我们每一个人都责任和义务去关注它,为解决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 第1期

第三篇:国际商法课后题

由于唐纳德·缪尔黑德的遗嘱执行人雇佣了Penguin & Co 来收集和分配唐纳德的遗产,那么遗嘱执行人与Penguin & Co 就形成了一种代理法律关系,其中遗嘱执行人充当委托人,Penguin & Co 充当代理人。因此Penguin & Co应该履行代理的内部关系中的代理人对委托人的义务,而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知Penguin & Co 违背了以下义务:

1.诚实,忠实义务。案例中提及Penguin & Co的低级职员将不同期的定期存款存入事务所的总账中,而不是缪尔黑德的信托账户,这个行为为事务所谋取私利的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因此其违背了诚实,忠实义务。诚实,忠实义务是各国对代理人所规定的法定义务。被代理人是基于代理人的高度信任,才将本来亲自为之的事物委托代理人代理的,故代理人须不负委托人所望,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不得“身在曹营心在汉”,不得从代理行为中谋取任何私利或收受贿赂,或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代理人的利益,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订立合同或同时兼任合同双方的代理人,也不得与被代理人进行竞争型商业活动(竞业禁止业务)。此外,代理人须掌握的有关客户的一切必要情况,应及时通知和披露给委托人。

2.亲自履行义务。案例中提及由于Penguin & Co 非常忙碌,于是他们将分配其他股份的任务指派给了一家股票经纪公司,且该家股票经纪公司向遗嘱执行人进行收费并向Penguin & Co支付佣金。这个举动严重违背了代理人诚实,忠实义务。委托代理合同订立时,代理人的身份是委托人所考虑的极为重要的因素,像这样的劳务型合同,委托人必须亲自履行,而不能将代理事务转托他人,除非委托人同意代理人这样做。否则,由代理他人之外的其他人所完成的代理事务,委托人有权拒绝。

3.勤勉谨慎义务。案例中提及Penguin & Co 将一份股份转让给了错的受益人。因其疏忽,敷衍而造成的被代理人损失的这种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某些国家如日本,也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简称善管注意义务。要求代理人包括公司董事以代理人所应有的素养和技能,像处理自己的事物一样,以足够的勤勉,谨慎和小心,履行代理职责。否则,须对其疏忽,敷衍而造成的被代理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申报账目的义务。案例中提及由于股票经纪公司支付给Penguin & Co的报酬很少,因此Penguin & Co并没有公开这比账目。无论报酬多少,根据代理人申报账目的义务,Penguin & Co都应该进行申报。代理人无论以何人名义从事代理活动,其后果均由被代理人承担,不管最终结果是否有利于被代理人,他都有权要求代理人申报账目,以了解和判断代理行为的实情,保护自己的权益。尤其是在隐名代理和行纪关系中,由于出名人或者经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为后果也先由其承担,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并不出现于实际交易中,如何证明行为人所订合同或进行的交易即为委托人的合同或交易,显得更为重要。此时,代理人的申报账目包括对交易合同负举证责任,在各国法律及商事交易实务中已成惯例。

第四篇:国际商法

一、名词解释:

1、隐名合伙: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对合伙所经营的事业出资,不参与合伙的经营管理,但分享合伙营业所得的收益,分担合伙所受损失的合伙类型。

2、国际商事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以营利为目的,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或者法律规定,在一定区域或处所,代表被代理人从事与第三人签订国际商事合同或为其他有法律意义的国际商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一种商事行为。

3、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在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中形成并被广为接受的商事习惯规则。

4、合伙的解散:是指合伙组织因某些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使其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的情形。

5、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的代理。

6、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销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

7、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

8、债权让与:亦称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依约向第三人转让全部或部分合同债权的行为。

9、调解解决:是指在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调解人)的主持下,促成争议双方当事人相互磋商并取得一致意见,从而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方式。

10、广义的电子商务法:是指运用各种电子手段所进行的商务及与商务有关的活动。

11、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12、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仲裁机构或仲裁员根据当事人事前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和当事人一方的仲裁申请,对其争议进行仲裁审理并做出裁决的制度。

五、简答题

1、简述大陆法系的结构、渊源及其特点。P102、有效要约须具备哪些条件?P723、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包括哪些内容?P1194、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卖方和买方的义务有哪些?P111P1235、什么是合同?合同的特点是什么?P68P696、《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买方违约后卖方的救济方法做出了哪些规定?P1347、有效承诺须具备哪些条件?P758、什么是产品责任,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P1729、简述票据的特征。P14810、什么是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P11411、美国严格责任中免责有哪些理由?P18312、简述票据法律关系。P15012、产品责任法有哪些法律特征?P174

第五篇:国际商法论文 乔博

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2011-2012学年第一学期

《国际商法》 期末考试论文

姓名 石晓玮 学号 32 专业 应用英语(国际商务)班级 80913H 题目 谈谈对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理解和运用 评阅成绩

谈谈对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理解和运用

摘要: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即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统治阶级)在此领域所行政策进行集中反映,因而有贯彻合同法始终的效力的根本原理与准则。那么,哪些法律原理与准则才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关于这个问题,《合同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即是该法第3至第8条。这六条被认为是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及遵守社会公德与公益、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六条原则。

关键词:合同法 基本原则 合同公平

诚实信用

公序良俗

Talk about China's contract law basic principle 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Abstract: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contract law, refers to the“ contract law” the contract between the essence and the law, as well as legislators(ruling class)in this policy are reflected, thus implementing the contract law has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basic principle and criterion.So, what the law and principle is the basic principle of the contract law of our country? On this issue,“ contract law” made specific provision, this is the law of third to eighth.These six are considered equal, freewill, fair, honest credence, abide by the law and abide by social morality and public interest,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ontract the parties are legally binding six principles.Keywords:Contract Law Basic principle Contract justice Honesty and credit Public order and good customs

目录

一、引言............................................................5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概述......................................5

三、对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功能......................................5(一)、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功能....................................6

1、起着立法准则的作用...........................................6

2、有行为准则功能...............................................6

3、有审判准则的功能.............................................6(二)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经济功能......................................7

1、衡平合同各方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7

2、保证交易安全,维护经济秩序...................................7

3、降低交易费用,提高经济效益...................................8(三)合同法基本原则的道德功能......................................8

四、两类基本原则之联系及此种联系对各原则局限性之克服................8 结论................................................................9 参考文献............................................................9

一、引言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体现合同法的基本特征。如果把合同法比做建设物,那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不是栋梁,更不是砖瓦,而是和栋梁、砖瓦有机结合的体现该幢建筑物的风格。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概述

合同自由(契约自由)原则一直都是各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因为合同自由与合同关系有直接的联系,所以更应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自由的内涵是丰富的,包括是否订立合同权、自主选择合同相对人权、合同内容合意确定权、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权、合同方式确立权,直至涉外合同中法律适用选择权等。并且合同效力会因有违合同自由而受到合同无效等制度之矫正。故尔,合同自由应是合同法当然的基本原则。我国《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据此规定,合同自由原则便成了合同自愿原则了。再则,自愿原则也没有自由原则深刻。自愿原则就不包括自由原则的实质精神—当事人合同意即可产生相当法律效力的私法自治思想。再次,我国目前合同自由观念并未得到很好的确立,非法干预合同,尤其是非法行政干预社会实际生活中并不鲜见,即合同自由原则在实际实施中很是不足。故,从提高合同自由意识上考虑,也以合同自由为称为好。质言之,以合同自由称呼此项原则更合理。

三、对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法的功能,是以法为客体来评介其对个人及社会的有益性和理想追求,是以法的功能与作用为基础的理论概括和客观评价。由此展开,立足于合同领域本身,以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与作用论,合同法基本原则在三个方面有比较突出的功能:法律上、经济上和道德上。(一)、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功能

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彻始终的根本法律准则,自然有法律上的重要功能。一般说来,在法律上,它们具有三个方面的功能。

1、起着立法准则的作用

这首先来自于基本原则的效力贯彻始终性。因为整部合同法都是在它们的指导下制定的,任何合同法具体规范都不应与这四项原则相背离。其次,它还表现在合同法的一些具体原则或制度的设立上。第三,它们是合同法法律解释的指导原则。因为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效力上位阶的法律规范,又是法律意图的体现,所以,当效力下位阶的合同法具体规范规定不明确或与基本原则相冲突时,须以基本原则为指导而解释之。

2、有行为准则功能

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即是可预见性及由此而来的指引功能,它规范指引着人们的行为,使人们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为并可对自己的行为作出正确的法律评价。合同法的具体规范有直接的可操作性和具体性,因此,合同当事人首先应以这些具体规范为自己的行为准则。这时,《合同法》基本原则就起着抽象行为准则的作用。质言之,对于合同当事人,基本原则作为合同法规范的本源,可以帮助其正确地理解具体规范的立法意图,从而更好地规范自己的行为。

3、有审判准则的功能

法律具体规范在审判时即成为审判规范。但是,任何部门法的规定都不是详尽无遗的。这就会出现因合同法具体规范未作规定的合同关系的问题而发生诉讼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就须借助于合同法的上述原则以作出公正裁判。在这个意义上,合同法基本原则有直接适用性,即对法律漏洞有补充功能。另外,法律总是滞后于现实的,于是就可能出现这种情况:依据法律具体规范而作出的裁判有违法律正义。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或仲裁员应依据合同法墓本原则而不是具体规范裁判。这不仅是为了保持法律正义,维护社会公正,还因为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效力高于具体规范有人认为这种情况下,应适用具体规范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并防止“向一般条款逃逸”。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在这种情况下,基本原则不仅是审判规则,也不仅是赋予法官或仲裁员自由裁量权,更重要的是起着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巨大作用。

(二)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经济功能

1、衡平合同各方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

人们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取利益,而且都尽力获取最大化的利益,所以,不可避免地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利益的分配上发生矛盾。要解决这些矛盾,仅依靠合同法的具体规定是不足为用的,这就需要合同当事人遵从合同法基本原则。公序良俗主要调节合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公平:一旦合同危及社会利益,将被视为无效或受相应矫正。另外据合同法第1}7条,合同管理机关还可依法对合同进行行政监管,以求防患于未然。可见,合同法基本原则对利益衡平的保障是多角度的、真实可行的。

2、保证交易安全,维护经济秩序

合同法是调整以交易为主要内容的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合同法》第1条即宣示其立法目的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经济秩序以交易安全为基础,所以,交易安全也是《合同法》的经济功能目标。作为《合同法》的灵魂与统率的《合同法》四项基本原则,自然更是如此。合同自由原则要求合法的私法自治,排除非法干预,从而为交易安全与经济秩序提供良的外部环境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以善而诚的心理态度去对待合同、履行合同,从而为合同当事人提供了一个交易上的心理安全。合同公平原则是交易安全的最本质保障。公序良俗原则则是从社会公益与公德的角度要求合同当事人顾及社会公平,从而在社会范围内保障交易安全。整个社会与个体相协调的交易安全确立了,得到了保障,社会经济秩序也就建立了。而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又为交易安全提供了保障。

3、降低交易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这项功能是上两项的引申与发展。在交易安全得到了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得到了确立,并且,合同当事人能切实获取公平利益的情况,合同交易活动的规则性、连续性与稳定性得到了满足。于是,交易费用自然会降低,交易效益—扩而言之即经济效益也就相反相成地得以提高:所以,应该认为,《合同法》基本原则是具有降低交易费用,提高经济效益的功能,其实也就是《合同法》基本原则法律经济效益的体现。

(三)合同法基本原则的道德功能

法律与道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合同法》基本原则自然也会反映道德要求。

自由本是一种思想意识解放运动的结果,随其发展,它使人们摆脱身份限制,转而让人们与社会尊重个人人格与尊严。合同自由原则即是由此而要求排除任何单位与个人的非法干预,养成一种相互尊重、互不非法干涉的良好社会氛围,从而发展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益。

四、两类基本原则之联系及此种联系对各原则局限性之克服

由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可以分成两类的:一类主要是针对合同当事人,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那就是合同自由与合同公平两项原则,我们可以将之称为个人本位的合同法基本原则。另一类主要是从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秩序的保持与维护来规范合同当事人的合同行为,那就是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

“客观的被决定了的利益是人类一切活动的推动力。”合同自由与合同公平原则即是基于这种认识而设立的。但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常会使人们作出一些不合合同公平原则而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即人们会滥用合同自由的权利,或利用事实上不平等的地位订立不合社会正义的合同。由此便容易引发残酷的尔虞我诈的不正当的竞争、滥用权利(如相互勾结损害社会公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等市场经济的负面现象。而且,合同当事人作出如此行为时,常以其间的利益公平为借口,以其间的利益衡平破坏社会公平。这样自然会导致市场的无序经济的无序,交易失去安全。自由竞争阶段的资本主义经济即是明证。这就需要社会本位的法律原则来调整,起一种润滑作用,使合同当事人订立的有损社会公平的合同的效力受到法律的调整,或无效,或变更,或撤肖,从而恢复社会公平,矫正正义。

结论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纲领,它的作用不仅表现在某一章节、某一制度,而贯穿整部合同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二大作用,其一是指导作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指导立法工作者如何制订各项规定,对审判人员如何适用合同法也起着指导作用。基本原则是正确理解具体条文的关键。基本原则的第二个作用是补充作用。对合同法的某个问题,法律缺乏具体规定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基本原则来确定,审判机关可以根据基本原则解决纠纷。

参考文献

1、新中国合同法的制定与完善之 2008

2、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谈合同管理法制与社会2009(28)

5、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经济学分析-孝感学院学报2009,29(5)

6、论诚实信用原则——以合同法为中心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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