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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该不该立法允许安乐死 四辩初稿
编辑:悠然小筑 识别码:24-225065 1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7 23:38:17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国大陆该不该立法允许安乐死 四辩初稿

尊敬的主席、评委、在座的的观众大家晚上好!经过激烈的辩论,双方的发言都十分精彩,但我不得不指出对方发言中的几处错误。

第一,对方辩友认为安乐死违背人道主义精神,我方的观点恰恰相反。何为人道主义精神?试想,面对一个垂死的、承受着巨大痛苦的病人,我们却袖手旁观,任其在病痛的折磨下求生不得求死不能。我方认为,这才是不人道的行为。第二,对方辩友认为,安乐死会导致权利的滥用,我方不能认同。伴随着一条制度的确立,都无法避免会有一些不和谐的现象产生,这需要我们的政府加大监管力度,而我们不能仅仅因为它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而将它一棍子打死,从而使有安乐死需求的病人在巨大的痛苦中结束生命。第三,对方辩友认为对无法医治的判断具有模糊性,很多被判无法医治的病人通过自身努力仍旧顽强地存活下来。我方并不否认医学奇迹的存在,但我们要清楚能创造医学奇迹的人都具有强烈的求生意识,他们是不会选择安乐死的。因此,立法允许安乐死并不会对他们产生影响。

接下来,我将重申我方观点:中国大陆该立法允许安乐死。首先,安乐死充分尊重了患者对死亡方式的选择。在垂死的状态下,是饱受痛苦浑身插满管子离开人世,还是在安然的无痛苦状态下结束生命;是追求生命的长度,还是追求生命的质量。立法允许安乐死给处在病痛折磨下的患者一个自主选择的机会。其次,对患者家属来说,看着亲人在痛苦中苦苦挣扎何尝不是一种折磨。况且,巨额的医疗费用又压跨了多少大陆普通的工薪家庭。最后,如今中国大陆许多安乐死正在悄悄进行,它们缺乏相关的法律约束,安乐死正处于灰色地带。立法允许安乐死可以使安乐死行为更加规范化、明朗化。综上所述,我方坚定地认为:中国大陆该立法允许安乐死。

第二篇:是否应该立法允许安乐死立论

大家下午好,今天的辩题有些沉重。正是对待死亡的慎重督促我们要基于现实情况,综合必要性,可行性,正当性综合考查再做出应不应该立法允许安乐死的选择。首先明确一下什么是安乐死。安乐死是指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可见,安乐死诚然让人死亡,但重点更是授人以安乐,关注病人的生命质量,让其从痛苦中解脱。

我方认为应该立法允许安乐死。理由有三:

一是通过立法允许安乐死能解决现实和法律的双重困境。

安乐死的立法议案最早于1988年七届人大会议上由严仁英和胡亚美这两位中国妇产科和儿科的泰斗提出。自1994年之后全国人代会提案组每年都会收到一份要求为安乐死立法的提案。从中人民的需求可见一斑。安乐死客观存在的巨大现实需求遭遇着法律上的空白,安乐死便只能以隐秘私下的方式进行,而这才恰恰是许多问题事故产生的原因。安乐死在法律上的困境更严重,实施了安乐死,在现存的法律评判体系是只能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来界定医生或病人家属的。这样做明显违背了基本的法律精神和道德评价。安乐死迫切需要一个合法实行的渠道。

二是通过立法允许安乐死能促进安乐死制度本身的完善。安乐死制度自提出便受到广泛关注,其立法问题是国际国内各界多年深刻讨论的核心所在。伴随着现今荷兰,日本,瑞士等国都已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际大背景,我国在安乐死制度的研究上尤其是在安乐死的立法问题上已有一定可行的储备。例如关于安乐死实际的操作程序形成有具体严格的标准方案,简称“643”。而更重要的是,立法允许安乐死,就是把安乐死放在法律框架下运行,由立法,司法,执法等多方面来监督和约束,安乐死日益规范和完善的前景更值得期待。

三是通过立法允许安乐死能实现对病人权利的真正尊重。我们今天讨论的安乐死是作用于患不治之症的病人,所以要是就像你我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大呼好死不如赖活着,未免站着说话不腰疼。让我们设身处地于病人的视角去看待安乐死,也许就不难理解生亦何欢,死亦何苦了。秉承自主原则,尊重临终病人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是真正符合病人利益的。在最后一程上给予自由才真正实现了对他们的尊重。

尽管身死,充满安乐。综上,我方坚持认为。。

第三篇:中国该不该立法禁烟(反方四辩总结稿)

中国该不该立法禁烟(反方四辩总结稿)

感谢对方辩友!感谢主席!中国已和烟做了100多年的斗争,从清朝的虎门销烟开始到如今烟盒上“吸烟有害健康”的标识,禁烟问题可谓是一呼百应了。我们大家明确的知道,吸烟会给我们带来各种健康问题,影响我国国民身体素质,贻害子孙后代,给社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危害。因此,烟必须要禁!那么,该如何禁烟呢?对方辩友认为应该立法禁烟,并告诉我们法律是具有高效性的,立法后就能立刻解决掉烟草给社会带来的诸多危害问题,让烟从我们得生活中彻底消失,达到一劳永逸的效果。对方辩友从保护非吸烟者得利益出发,并认为立法禁烟是个态度问题,片面追求禁烟的成效,却不去联系实际,我方认为这是实为不妥的。

解决烟草危害问题,我方倡导以多种手段、循序渐进地去解决。我们必须要考虑到社会各方面因素。首先,从烟民方面考虑,中国烟民基数大,大多烟龄长,而在短时间内强制他们去戒烟会造成他们身心的不适应,会影响他们的精神状态和日常生活、工作的开展。我们应该提供给他们一段时期对他们进行身心的疏导,使他们适应无烟的生活。其次,对于烟草产业来说,我国烟草产业庞大,烟草种植面积广泛,对我国税收、GDP的增长有着无可替代的贡献。如果对烟草一棒打死,那些对烟草种植赖以生存的烟农该何去何从?几千万的失业人口该如何安置?20%财政空缺该如何填补?我方也并不是提倡要牺牲掉国民健康去发展经济,但我们至少需要一段时间进行转型,我们需要发展新的经济力量来填补烟草展业的财政空缺。使我国在不落下发展经济的同时也能享受到禁烟给我们带来的利益。

立法,是个严肃的问题。法律是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有着其它手段无法比拟的强制性和有效性。在我们未足以应付立法禁烟带来的社会动荡不安问题前,我们需要郑重的去考虑。历史上有过太多的为求一劳永逸而导致失败的例子。孙中山为讨伐原袁世凯,举出“二次革命”的旗子,为了能上下同心一致讨袁,他立法要求下属么你要“绝对忠诚”,最终人心所悖,护法失败。先辈的失败被载入史册,是为了谆告后辈们要借前车之鉴,谨慎而行。如今,我们在面对该不该立法禁烟这一问题上,我也恳请对方辩友要三思而行。谢谢!

第四篇:高速公路该不该免费四辩稿

谢谢主席,大家好。对方辩友今天无非是从公益性角度,民心所向,经济发展三个方面来支撑他方的理论,看似合情合理,但我不得不提醒对方的是,请注意您的前提。

第一,免费的前提。免费要有免费的实力,为什么这么说?2012年,也就是免费的第一年黄金周期间,全国收费公路交通流量同比增长了百分之38.2。深山高速有人在遛狗,沪昆高速上有人在打网球,无独有偶,浙江省高速交警总队统计,免费后全省高速公路在节日期间,共发生交通事故4752起,同比上升3.1倍。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如果一项服务的服务质量在免费之后将显著下降。我想,这项服务还不具备可以承受免费的资格。

第二。民意的前提。任何人都想吃到一份免费的午餐,但前提不能是有毒的午餐。节假日里人们走亲访友,对于他们来说,最重要的是什么?不是免费,更是自身的安全,旅途的顺利,和游玩的精神享受,试问多少金钱能比人们的时间和生命更加宝贵呢?

第三,经济发展的前提。我们提倡消费拉动经济增长,但前提必须是理性的消费。如果我们一味地追求短期内游客数量的增长,而忽视环境的承载量和安全隐患,这样的经济增长具有可持续性么?而这样以牺牲环境,资源甚至人们人生安全而拉动的经济增长又何尝不是唯GDP论的一种产物。

今天,让我们共同思考一个问题。为什么在同一辆高铁上一等舱的价格要远远高于二等舱?原因很简单,您享受了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您就应该为之付出更多的金钱代价。付出多少,就得到多少。试想,如果一等舱,二等舱的票价都免费了,那么几乎所有的人都不会再根据自己的路程,时间而理性选择经济舱。结果也毫无疑问,大量的人流将涌入一等舱,造成整辆火车车厢人数比例的失衡。甚至,车票免费了,您都不一定能挤上火车。

节假日高速公路免费政策的目的其实很简单,归结起来就两个字,玩好。但我们思考一下什么是真正的玩好?是少交钱么?不是,真正的玩好是物有所值,是性价比高。通过我的消费,我得到了便利,得到了快捷,得到了舒心。我交了高速的钱,走了高速的路,这符合等价交换的原则,我心甘情愿。如果我享受到了所谓的免费,走上了不高速的高速,耽误了行程,耗费了油费,反而不会是一次愉悦的旅行。

今天我们的政府想要还利于民,好不好?当然是好的,可问题在哪,在于政府如何还利于民,如何高质量的还利于民。如果政府制定政策时急功近利,不对宏观环境,长远影响进行细致的考虑就拿出所谓的还利于民的政策,这究竟是还利于民还是不负责任。

最后,让我们重新思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什么要实行政企分开的政策,为什么我国的高速公路的经营权要私人转让企业来承包。正是要在价格杠杆的调解下,路桥公司通过合理定价,相互竞争来不管改善交通设施,从而将我国的道路交通推向现代化。而政府无视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公然干涉高速公路的免费问题,是对私营企业的不尊重,更是对市场的不尊重。在此我们提倡,让高速公路的发展顺应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还路桥公司一个独立的天空,更给予群众一个享受高速,享受生活的新世界吧!

第五篇:中国该不该将安乐死合法化——经典结辩

结辩系列——中国该不该讲安乐死合法化

各位好

一年前,当我踏进广院校园的那一刻起,我在心里暗下决心,要做一个本分守纪的好学生。可自打我第一次上课迟到之时起,我便踏上了一条不归之路。

第一次,我迟到了五分钟,发现没什么影响;第二次,我迟到了十五分钟,老师依然没有批评我;再下一次我因为睡过了头旷掉了一节课,再之后,我便习惯了这种行为。我在迟到翘课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而一切的起始不过是我在最初的原则上做了些许让步。

这便是滑坡理论。迟到翘课如此,安乐死立法亦是如此。对生命的敬畏是我们内心恪守的原则,但这条原则一旦被人以安乐死之名开启特例,必将引致我们在戕害生命之路上越走越远。今天,我们允许了一部分人在特定的情况下出于自愿可以要求他人将自己杀死,那么明天就会有人在意愿不明之时被人杀死,后天就会有人即便不想死也依然被杀死。

我方不是在耸人听闻,价值滑坡理论所推导的情形正在现实世界中真实的上演着。我手中所持是一份荷兰的多米林克报告。8681例被执行安乐死的患者中,有4941例未明确表达安乐死意愿而“被安乐死”,1040例不想死却被医生施以安乐死。真正出于本人意愿请求安乐死的只有2300例,仅占总数的26%;这就是草率追求安乐死合法化的结果了,医疗保障体系位居世界前列的荷兰尚且如此,倘若放在理疗体系不健全、医患关系又十分紧张的中国,又将是怎样一幕惨状?我方真的不敢想象。

其实今天对方辩友的观点并没有错。他们说,人有好好死去的需求,对那些躺在病床上饱受折磨生不如死的患者,我们因该心怀怜悯。这些都没有错,我们都承认。可是对方忽略了一件事:今天,我们讨论安乐死在中国该不该立法,并非是站在一个患者的角度去追求自由意志,而是要站在立法者的角度考虑安乐死的合法化对整个社会可能带来的冲击。人有选择死亡的道德需求,但这绝不等同于人有选择死亡的法定权利。何谓法律?法律从来都不是为了保障每一个个体的每一种自由意志得到伸张,而是要做麦田的守望者,来捍卫这个社会最底线的原则。而这些原则中的最根本的一条,便是对生命的敬畏与尊重。今天您方高举着仁慈与自由意志的大旗,号召大家都去同情和关注那些显性的、惨烈的不幸,却丝毫不顾及这份关爱之举背后可能导致的隐形的、潜在的、枉死的可能,为了保障一部分人的死亡需求而侵害更多人好好活着的权利,这究竟是对死亡权的尊重,还是对生命的戕害?

我方不赞同安乐死,理由很简单,自由,有多少罪恶假汝之名。

中国大陆该不该立法允许安乐死 四辩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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