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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编辑:雪域冰心 识别码:24-390195 1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2 06:00:1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工伤事故的报告、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调查处理及工伤保险待遇管理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工伤事故管理。2.引用文件 本制度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工伤保险条例》。西航集团公司ZD/DL 11〃26-2008 《工伤事故管理规定》。3.总则

3.1工伤:是职业伤害的简称,主要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

3.2工伤事故的报告、认定、调查处理及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依据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4.组织机构与职责 4.1组织机构

工伤事故管理工作在公司主管副总经理领导下,由安全管理办公室归口管理,相关单位分工负责,协同工作。

4.2 职责 4.2.1 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或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伤事故的统计、上报及档案管理;会同人力资源科组织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初审职工意外伤害事故申报。

4.2.2人力资源科负责协调落实工伤保险待遇;负责新进厂员工岗前体检和职业禁忌症人员岗位调整;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参与工伤事故人员岗位调整等有关事项的处理。

4.2.3 计财部负责支付工伤职工的救治费用和应由公司承担的工伤待遇费用;负责职工意外伤害事故审核及待遇支付;参与工伤事故的善后处理。

4.2.4 工会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4.2.5 各分公司/分厂及事故单位负责及时上报工伤事故情况、组织伤者医疗救治、保护事故现场、协助事故调查处理。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工伤事故认定

5.1.1 人员范围: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在岗劳动者。5.1.2 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

5.1.3 工伤事故范围:见附录(A)5.1.4 工伤认定

5.1.4.1 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会同西航集团公司技环处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西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5.1.4.2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西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2 工伤事故报告

5.2.1 发生轻伤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报告安全管理办公室,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向西航集团公司技环处报告。

5.2.2 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事故单位领导应立即电话报告公司领导及安全管理办公室,公司领导得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西航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及技环处。

5.2.3 工伤申报应提供的材料 5.2.3.1 事故单位工伤申请报告。

5.2.3.2 工伤职工当天门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5.2.3.3 现场目击者旁证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5.2.3.4 工伤职工本人事故经过及身份证复印件。5.2.3.5 工伤职工劳动合同复印件或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5.2.3.6 事故单位填写《职工伤亡事故四不放过登记表》(详见附录B)、《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详见附录C)、《工伤认定申请表》(详见附录D)、《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详见附录E)(重伤、死亡事故填写)。

5.2.3.7 申请职业病时,应提交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原始资料(或健康档案)以及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机构的病例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书。5.3 事故调查

5.3.1 轻伤事故,由安全管理办公室、各分公司/分厂及事故单位组织调查。必要时会同西航集团公司技环处参与调查。

5.3.2 重伤、死亡事故,由西航集团公司技环处、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进行事故调查。

5.3.3 事故调查中,事故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5.4 事故处理

5.4.1 接受、执行西航集团公司和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事故处理决定。

5.4.2 公司内部按照《安全环保行政处罚制度》进行处理。5.5 劳动能力鉴定

5.5.1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5.5.2 劳动能力鉴定由安全管理办公室会同西航集团公司技环处、人力资源部向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照该委员会的具体规定和安排组织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5.5.3 工伤职工对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陕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5.5.4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认为残情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但复查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5.6 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西航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制定的《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执行。

6.检查与考核

本制度的执行情况由安全管理办公室每年检查考核一次。

附 录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军人伤残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酗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二篇: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1、目的为规范公司工伤事故的管理,并为事故的处理提供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深圳市XXX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3、职责

行政人事部:负责收集所有在职人员资料,购买工伤保险,工伤事故调查、申报、理赔及相关善后事宜的处理。

安委会:负责指挥重大事故调查、裁决。

安全办:参与安委会指定的事故调查与处置。

4、工伤认定

4.1员工有下列情形的,可认定为工伤

4.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受到事故伤害的;

4.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1.4患职业病的;

4.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1.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4.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4.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

效死亡者;

4.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者。

4.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4.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者;

4.3.2醉酒导致死亡者;

4.3.3自残或者自杀者。

4.4 具体认定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认定为准,社保机构未认定工伤的员工不能享受工伤待遇,所有费用自理。

5、工伤保险的购买

5.1公司全体员工均需参加工伤保险,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购买;

5.2员工入职时必须向公司行政人事部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当个人资料有

变动,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行政人事部经办人员。否则,因个人原因导致不良后果,由个人自行承担;

5.3行政人事部指定专人负责工伤保险相关事宜的处理。

6、工伤申报、理赔及治疗

6.1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在场人员,应第一时间通知部门相关管理人员(如班组长、领班和经理或公司相关领导)赶赴事故现场,尽快将伤者送去指定医院救治。

6.2工伤发生后,应第一时间通知部门管理人员。重大工伤事故,部门相关领

导及安全主任需立即赶到现场,做好事故现场处理和事故现场保护工作。

6.3凡本公司司机在接到“工伤护送”出车通知后,不得拒绝,应立即出车。

出车手续可事后补办。

6.4工伤须到指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未经许可,工伤员工不得私自到其它医院、诊所治疗或向医生索要非工伤保险类药品。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本人自已承担。

6.5所有工伤费用的报销,统一由行政人事部办理。

6.6行政人事部门应建立工伤事故管理档案,核实工伤费用与损失。

6.7工伤认定申请

6.7.1行政人事部须在员工受伤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站进行工伤认定申

请。

6.7.2申请工伤认定须提交资料:(黑色水笔填写)

A.工伤认定申请书;

B.受伤员工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须正反面复印,验原件)

C.病历本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D.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其他诊断证明及复印件)

F.考勤记录资料原件及盖公章的复印件

G.目击证人出具的证言证词(表格由社保局提供)

H.特殊情况须准备的其他资料

6.8工伤认定书签收

签收《工伤认定书》需带上《工伤保险收文回执》、《工伤保险受理告知书》。

6.9劳动能力鉴定

6.9.1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

A.已经取得工伤认定书

B.最短医疗期满后(医疗终结期视伤者伤愈合情况而定)

6.9.2伤者和用人单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准备以下资料

A.工伤认定书原件一份;

B.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社保站取表);

C.两张一寸照片,病历本原件,公章(单位申请需准备)

D.伤者省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正反面);

6.9.3用人单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带上伤者本人;

6.9.4伤者已达最长医疗期的,须在最长医疗期满30日内提出申请;

6.9.5若伤者已达最长医疗期但仍未通过工伤认定,需在认定后30日内提

出申请;

6.9.6受伤员工单方面申请时达到最短医疗期即可申请,用人单位单方面

申请需达到最长医疗期才可提出;

6.10工伤理赔:如果是公司办理理赔需带伤者本人及公章一起办理。

7、工伤保险待遇

7.1员工工伤期间的工资及陪同护理人员的工资发放标准

工伤工资发放期限:从发生工伤当天到工伤假完结日期为止。护理人员按深圳市公布的当年所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若低于此标准的按此标准计发;工伤本人工资按其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发。

7.2按工伤工资发放的考勤标准:从发生工伤当天到工伤假完结日期为止,工

伤期间需办理工伤请假手续,行政人事部据此计算考勤,否则不享受工伤待遇。工伤假需提供正规医疗机构(工伤治疗时的医疗机构)休假证明,按公司请假程序报公司批准后生效。

7.3伙食补贴:

7.3.1 工伤员工伙食补助费:25元/天,若公司有就餐安排的,则不予补贴。

7.3.2工伤员工到医院看病必需的交通费凭票报销。

7.4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站备案,经行政人事部同意,工伤人员需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由公司按出差标准报销。

7.5陪护人员

7.5.1陪护人员确认:医疗机构根据伤情向公司提出陪护建议,由公司

经办人员确认后通知事发部门派出陪护人员。

7.5.2陪护人员考勤:由事发部门或陪护人员,按请假程序提出陪护假

申请,经审批后享受相关待遇。

7.6工伤员工在工伤期间要将联系方式告知经办人员,治疗期间(非住院)须

办理签到手续,行政人事部确定报到方式和间隔。

8、事故调查处理

8.1 事故发生后,由事发部门24小时内填报《事故报告》(见附件)递交公司

安全管理委员会,报告中写明事故原因及分析、责任划分、处理建议、防范措施,由安全管理委员会调查后签署意见报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审批后即宣布调查完成。

8.2事故责任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8.2.1 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和

其直接上级负责。

8.2.2 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

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和检验者和其直接上级负责。

8.2.3 已发生的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由有关

领导负责;

8.2.4 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劳动组织者负责;违反规定或操

作错误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负责;未经学习、不懂安全操作知识

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

8.2.5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生产组织者负

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

责。

8.2.6 对于安全部门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部门能解决但未及时解决而造

成的事故,由部门最高领导负责;部门无力解决且已呈报有关部门,未及时解决而造成的事故,由贻误部门负责。

9、奖惩办法

9.1奖励(目标)

9.1.1生产各部当月无发生工伤的,奖励500元。

9.1.2 生产各部门全年无评残工伤的,生产各部给予集体奖金2000元,行

政人事经理和安全办主任奖励1000元。

9.1.3对安全生产工作有特殊贡献,为公司挽回重大损失的个人,视情况给

予500-1000元的奖金。

9.2处罚

9.2.1 工伤人员在请假休息期间需定期办理报到手续,具体报到方式和时间

由工伤经办人员确定,未按规定办理报到手续的给予每次50元罚款。

9.2.2为了保证事故调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对于发生事故未在12小时内向

行政人事部和安全办主任报告者,则给予相关直接领导50元/次的罚款。对于没有妥善保护事故现场的给予组长、工序负责人或指定的现场保护人50元/次的处罚。

9.2.3 违章操作未造成损失的,给予操作人员罚款20元/次,组长或其直接

领导各罚款20元/次。屡教不改的加倍处罚。

9.2.4 因违规操作发生工伤的:工伤本人罚款300元/次,组长罚款100元/

次,发生重大工伤事故的,加重处罚。

9.2.5 在工作中,因操作人员故意违反操作规程,致使机械设备严重毁坏或

他人受伤的,根据事情严重性给予100至500元/次的罚款,或移送

相关政府部门处理。

9.2.6借调员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部门承担全部责任。

9.2.7若因《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所列项目没有及时整改而发生工伤事故的,对相关整改项目负责人追加罚款200元/次。

9.2.8消极抵抗、阻碍、辱骂事故调查人员的,视情况给予罚款50-100元/

次。

9.2.9向事故调查组提供假证,企图蒙混过关的,经发现给予罚款100—300

元/次。

9.2.10各部门对于安全隐患,已向安全办主任反映,但安全办主任未及时解

决导致发生工伤事故的,处罚安全办主任200元/次。

9.2.11司机在接到“工伤护送”出车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车或拖延时

间的,给予100元/次处罚,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直至开除。

10、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及相关责任争议处理

10.1重大事故调查组由公司安委会指定人员组织,安全办全程参与。10.2 一般事故的调查由安全办主任指定人员参加。

10.3 按规定由政府部门调查处理的安全事故调查组按政府部门的要求办理,公司安委会、安全办积极配合。

10.4 对调查组的决定不服的,可提出意见到安委会进行复议,以安委会做出的决定为准。

11、本制度未尽事项参照国家相关法规,公司原相关制度如与本制度不符的,以

本制度为准。本制度实施之前发生的工伤,参照工伤发生时的制度执行。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流程图

▲凡本司员工,在入职 X 天内必须办妥工伤参保手续 ▲根据伤者实际伤情决定是否需要就近进行紧急救治 ▲经急救,伤情稳定后,应立即送指定医院治疗 ▲本公司工伤指定治疗医院是西乡人民医院。视具体伤情决定是否住院治疗 ▲住院人员,根据实际伤情和医院建议经公司批准后可安排陪护 ▲报告由工伤部门经理在事发后24小时内,提报到安全管理委员会 ▲工伤认定申请,由行政人事部在事发后30日以内向社保站办理申请的相关手续 ▲凡不被社保部门受理(认定为工伤)的,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根据伤者意愿及实际伤情决定是否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社保部门把工伤赔偿费打入公司帐户12

第三篇: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情形,或经集团审批同意视同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三)外派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当地人事应于工伤事故发生当日告知其统筹所在地公司人事部门;

(四)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跟进各地人事做好工伤事故处理,对于雇主责任险各地人事应将相关资料同步报送监察法务中心、车辆险资料由各地物流报送物流管理中心。

《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辆险理赔;

(二)保险理赔限额以外且应当由公司承担的员工工伤待遇,从公司福利费用中列支;

(三)各级财务部门应认真做好工伤事故借款备查台帐,审核费用申请报告及报销支出,监控工伤保险及总部商业保险理赔到账时间、金额,及时、准确清理工伤事故借款;

(四)各地人事部门在办理员工工伤事故费用报销时,员工应将治疗、检查、住院等费用发票及相关资料交人事部门办理。对于无法理赔或报销的费用,且不应由公司承担的,各地人事应及时收回,并将保险公司审核的证明及费用发票原件或复印件返还员工本人或直系亲属,履行签收手续。

《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附件:

呈: 总裁办、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对口中心

致: 人力资源部、××对口部门

由: XX公司总经办 呈报人: 事由:关于××部门××人员事故分析及责任认定报告 日期:××××年××月××日 页数:×页

□紧急 □传阅 □请批示 □请 日内回复

一、事故人自然情况

姓名、工号、性别、婚否、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部门、岗位、级别、入司时间、最近一期劳动合同起止日期、工伤保险缴纳情况等

二、事故详细经过及原因分析

1、事故详细经过

2、事故性质

3、事故原因分析

三、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小组

2、医院诊断病情、预计治疗周期及治疗总费用

3、预计工伤保险或商业保险可理陪费用

4、工伤认定、伤残鉴定等

四、事故整改措施、责任人

五、事故责任人处理意见

第四篇: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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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明确发生工伤事故的责任与义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对伤害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并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追究事故责任人的经济、行政责任。

第二章 工伤事故调查

第三条 发生伤害事故,责任单位和当事人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生产管理部(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报告行政部)。

第四条 生产管理部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验证,并从事故之日起1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对事故当事人负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不负责任做出裁定(交通事故按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准),并协助政府职能部门作好事故现场的勘验工作。

第五条 工会参与伤害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维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行政部协助生产管理部对伤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第七条 事故当事人或现场人员应主动配合公司对事故的调查取证,如实报告发生事故的情况,不得隐瞒实情或弄虚作假、推卸责任。

第三章 工伤事故责任

第八条 公司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伤害事故之间的因果关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进:http://www.teniu.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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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以及其行为在伤害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

当事人有违章违规行为或者其行为与伤害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违规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违规行为,但违章违规行为与伤害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事故责任。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所述情形之一,致本人或他人受到伤害,负全部责任。

(一)不听指挥、劝阻,冒险作业的。

(二)违反岗位操作规程的。

(三)酒后上班的。

(四)工作时间私自串岗的。

(五)擅自动用他人操作的设备、设施的。

(六)不按规定穿工作服、劳保鞋,戴口罩、安全帽或者因穿戴的防护用品束缚不严,引发事故的。

(七)擅自利用非工作时间工作受到伤害的。

(八)故意自残的。

(九)工作失职或者处臵情况完全过错,造成事故的。

(十)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伤害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十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负全责的。

(十二)上述未列其它违章违纪或者其它行为造成伤害的。本条第一款第(九)项完全过错指当事人对意外情况制止、控制不力或者没有按规定的程序、规则和要求办理,发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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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述所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或他人受到伤害,负主要责任。

(一)不按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操作的。

(二)工作中因处臵情况存在明显过错,造成事故的。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负主要责任的。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明显过错是指当事人安全意识淡薄,对工作过程的不安全因素应当预知而没有主动采取防范措施或者虽采取防范措施,但心存侥幸或者人为疏漏,控制、制止不力,发生事故。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述所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或他人受到伤害,负次要责任。

(一)按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操作,发生非设备、设施故障,出现碰撞、挤压、滑落等意外受伤的。

(二)工作中一般性处臵不当,造成事故的。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负次要责任的。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一般性处臵不当指履行职责存在监督、执行不力或者对工作中出现的意外情况,应当遵从日常行为习惯或者常规进行处臵,而没有按日常行为习惯或者常规处臵,发生事故。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联合作业引发伤害事故,对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区分,分别按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裁定。

第十三条 出现下述所列情形之一,受伤害当事人不负责任。

(一)在工作岗位,由于非自身原因受伤害的。

(二)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致当事人受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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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人以上联合作业,受害当事人没有过错的。

(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不负责任的。

第十四条 事故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但当事人死亡的,免除承担的事故责任。

第四章 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五条 生产管理部根据国家有关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标准,对伤害事故的受害人做出是否属于工伤的界定。对符合申报工伤的,从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20日内向行政部报送工伤认定的全套材料。

事故受害人被认定为工伤的,经生产管理部备案,对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申报劳动能力鉴定。受伤部位没有明显残缺、不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不予申报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六条

医务室协调医疗机构对事故受害人进行医治,并从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将受害人伤情证明交生产管理部。

第十七条 行政部根据生产管理部报送的相关材料,办理申报工伤认定(从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或劳动能力鉴定,并负责工伤医疗费用及其它费用理赔。

第五章 工伤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事故责任追究指造成事故的当事人承担的经济、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经济责任仅限于追究事故当事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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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基金未予报销的医疗费费用,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转诊转院发生的交通、食宿费。

(二)事故罚款和善后赔偿费用(赔偿费用包括受害当事人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由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事故造成设备、设施损坏和其它财产损失。

第二十条 行政责任指对造成伤害事故的当事人给予降职(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事故或者发生事故致当事人认定为工伤的,根据公司对伤害事故性质的裁定(交通事故按交警部门出据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罚款、财产损失赔偿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事故伤害致受害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根据公司对事故性质的裁定(交通事故以交警部门出据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除引发事故伤害的当事人不负责任的外,相关的责任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标准为从受害人评定伤残等级的当月起,以当地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单位以对应伤残等级应支付给受害人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受害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的医疗费,转诊转院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等费用进行赔偿。

(一)当事人负完全责任,赔偿总额的7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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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事人负主要责任,赔偿总额的60%。

(三)当事人负次要责任,赔偿总额的30%。

第二十三条 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应由故事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费用,从受害当事人评定伤残等级的当月起,在引发伤害事故的当事人工资中逐月扣除,直至扣满赔偿金额为止。

(一)事故受害人与引发事故的当事人为同一人的,如当事人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赔偿费用尚未扣完,差额部分可从公司支付给受害当事人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中抵扣。

(二)伤害事故属他人引起,造成受害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按公司对事故责任裁定,赔偿标准按第二十二条执行。相关赔偿费用由引发伤害事故的当事人承担。引发伤害事故的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对尚未赔偿的差额,当事人应当在办理离职手续时一次性赔付。

(三)伤害事故系受害人和他人共同引起,造成受害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按公司对事故责任裁定,赔偿标准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执行。相关赔偿费用由受害当事人和他人按各自承担责任的比例分摊。

对承担事故责任的当事人拒不赔偿的,公司保留以司法途径予以追偿的权力。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颁布前发生的伤害事故,且已对事故责任进行裁定,在本规定颁布后被评定伤残等级的,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修订与解释权归生产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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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明确发生工伤事故的责任与义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对伤害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并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追究事故责任人的经济、行政责任。

第二章 工伤事故调查

第三条 发生伤害事故,责任单位和当事人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生产管理部(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报告行政部)。

第四条 生产管理部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验证,并从事故之日起1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对事故当事人负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不负责任做出裁定(交通事故按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准),并协助政府职能部门作好事故现场的勘验工作。

第五条 工会参与伤害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维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行政部协助生产管理部对伤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第七条 事故当事人或现场人员应主动配合公司对事故的调查取证,如实报告发生事故的情况,不得隐瞒实情或弄虚作假、推卸责任。

第三章 工伤事故责任

第八条 公司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伤害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在伤害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

当事人有违章违规行为或者其行为与伤害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违规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违规行为,但违章违规行为与伤害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事故责任。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所述情形之一,致本人或他人受到伤害,负全部责任。

(一)不听指挥、劝阻,冒险作业的。

(二)违反岗位操作规程的。

(三)酒后上班的。

(四)工作时间私自串岗的。

(五)擅自动用他人操作的设备、设施的。

(六)不按规定穿工作服、劳保鞋,戴口罩、安全帽或者因穿戴的防护用品束缚不严,引发事故的。

(七)擅自利用非工作时间工作受到伤害的。

(八)故意自残的。

(九)工作失职或者处臵情况完全过错,造成事故的。

(十)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伤害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十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负全责的。

(十二)上述未列其它违章违纪或者其它行为造成伤害的。

本条第一款第(九)项完全过错指当事人对意外情况制止、控制不力或者没有按规定的程序、规则和要求办理,发生事故。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述所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或他人受到伤害,负主要责任。

(一)不按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操作的。

(二)工作中因处臵情况存在明显过错,造成事故的。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负主要责任的。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明显过错是指当事人安全意识淡薄,对工作过程的不安全因素应当预知而没有主动采取防范措施或者虽采取防范措施,但心存侥幸或者人为疏漏,控制、制止不力,发生事故。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述所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或他人受到伤害,负次要责任。

(一)按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操作,发生非设备、设施故障,出现碰撞、挤压、滑落等意外受伤的。

(二)工作中一般性处臵不当,造成事故的。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负次要责任的。本条第一款第(二)项一般性处臵不当指履行职责存在监督、执行不力或者对工作中出现的意外情况,应当遵从日常行为习惯或者常规进行处臵,而没有按日常行为习惯或者常规处臵,发生事故。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联合作业引发伤害事故,对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区分,分别按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裁定。

第十三条 出现下述所列情形之一,受伤害当事人不负责任。

(一)在工作岗位,由于非自身原因受伤害的。

(二)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致当事人受伤害的。

(三)二人以上联合作业,受害当事人没有过错的。

(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不负责任的。第十四条 事故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但当事人死亡的,免除承担的事故责任。

第四章 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五条 生产管理部根据国家有关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标准,对伤害事故的受害人做出是否属于工伤的界定。对符合申报工伤的,从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20日内向行政部报送工伤认定的全套材料。

事故受害人被认定为工伤的,经生产管理部备案,对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申报劳动能力鉴定。受伤部位没有明显残缺、不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不予申报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六条

医务室协调医疗机构对事故受害人进行医治,并从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将受害人伤情证明交生产管理部。

第十七条 行政部根据生产管理部报送的相关材料,办理申报工伤认定(从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或劳动能力鉴定,并负责工伤医疗费用及其它费用理赔。

第五章 工伤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事故责任追究指造成事故的当事人承担的经济、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经济责任仅限于追究事故当事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指:

(一)工伤基金未予报销的医疗费费用,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转诊转院发生的交通、食宿费。

(二)事故罚款和善后赔偿费用(赔偿费用包括受害当事人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由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事故造成设备、设施损坏和其它财产损失。第二十条 行政责任指对造成伤害事故的当事人给予降职(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事故或者发生事故致当事人认定为工伤的,根据公司对伤害事故性质的裁定(交通事故按交警部门出据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罚款、财产损失赔偿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事故伤害致受害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根据公司对事故性质的裁定(交通事故以交警部门出据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除引发事故伤害的当事人不负责任的外,相关的责任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标准为从受害人评定伤残等级的当月起,以当地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单位以对应伤残等级应支付给受害人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受害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的医疗费,转诊转院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等费用进行赔偿。

(一)当事人负完全责任,赔偿总额的70%-100%。

(二)当事人负主要责任,赔偿总额的60%。

(三)当事人负次要责任,赔偿总额的30%。第二十三条 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应由故事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费用,从受害当事人评定伤残等级的当月起,在引发伤害事故的当事人工资中逐月扣除,直至扣满赔偿金额为止。

(一)事故受害人与引发事故的当事人为同一人的,如当事人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赔偿费用尚未扣完,差额部分可从公司支付给受害当事人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中抵扣。

(二)伤害事故属他人引起,造成受害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按公司对事故责任裁定,赔偿标准按第二十二条执行。相关赔偿费用由引发伤害事故的当事人承担。引发伤害事故的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对尚未赔偿的差额,当事人应当在办理离职手续时一次性赔付。

(三)伤害事故系受害人和他人共同引起,造成受害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按公司对事故责任裁定,赔偿标准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执行。相关赔偿费用由受害当事人和他人按各自承担责任的比例分摊。

对承担事故责任的当事人拒不赔偿的,公司保留以司法途径予以追偿的权力。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颁布前发生的伤害事故,且已对事故责任进行裁定,在本规定颁布后被评定伤残等级的,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修订与解释权归生产管理部。

设备事故管理制度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设备事故的区分与处理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机动设备事故的处理。2 设备事故的划分

2.1设备事故划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三大类。固定资产原值五万元以下的设备不设重大事故,固定资产原值十万元以下的不设特大设备事故。2.2 设备事故划分标准:

序号 事 故 情 况 特 大 事 故 重 大 事 故 一 般 事 故 造成停工损失

供电中断造成全厂停产一天以上或车间停产三天以上 造成全厂停电30分钟以上

造成全厂(或车间)停电10-30分钟 修理费用

修理费用达设备固定资产原值的40%以上 修复费用达设备固定资产原值的20-40% 修复费用达设备固定资产原值的10-20% 设备事故停修时间:指事故发生后修复投产为止时间。设备事故的损失:仅计修理工时费,修理材料和备件费用。设备事故的修复费用:是指修理材料和备件费用。3 设备事故的分类

3.1 责任事故:由于操作者违反操作规程或粗心大意,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停车,以及维护保养不好,检修不良等原因造成的事故。3.2 质量事故:由于设备原设计,安装不良所造成的事故。

3.3 自然事故:由于自然原因如雷击、洪水所造成的非人力所能抗拒和消除者。3.4 其他事故:凡不属上述三类事故的事故。4 设备事故的处理

4.1 发生设备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设备运行,以防止事故扩大,保持现场,并及时报告班长、维修人员、车间领导会同设备处、生产部共同检查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并应迅速抢修,恢复生产,如遇无法控制的易燃、易爆、剧毒等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安全保卫部门发出警报,并采取正确措施。

4.2 事故责任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或制造假象,对事故的处理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4.3 事故情节严重或隐瞒事故不报告者,要给予纪律处分或保卫部门依法处理。4.4事故检查分析后,应由主要责任单位填写“设备事故报告表”一式二份,交车间负责人签署意见,报设备处、生产部批准后,一份报生产部,一份存设备处,入设备档案。

4.5重大事故应立即报公司经理和生产部、设备处,在认真组织现场事故分析后才能组织力量进行抢修,事故报告表三天内报公

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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