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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原理论文(5篇范文)
编辑:烟雨迷离 识别码:24-1064234 1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11 01:49:58 来源:网络

第一篇:保险学原理论文

保险学原理论文

经济管理学院、金融1025班

姓名:孙瑀晨

学号:A08100371 一 你认为哪一个关于保险的概念更合理?说明理由(不少于300字)

我认为关于保险的损失分担说更合理,该学说从经济学角度将保险定义为:保险是多数被保险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即损失赔偿分担。它强调在损失赔偿过程中多数人的相互合作。从经济意义上说,保险是把个人由于未来特定的、偶然的、不可预测的事故在财产上所受的不利结果,由处于同一风险之中,但未遭遇事故的多数人予以分担以排除或减轻灾害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这个定义即适用于各种组织、各种险种、各种部门的保险,同时也适用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甚至还适用于自保。该学说阐明了保险的本质是多数被保险人之间分担损赔偿,是一大进步。其缺陷是将“自保”也纳入保险范畴,自保实际上是个人通过储蓄等手段对风险进行防范,与储蓄无大差别而与保险相距甚远。该学说相相比其他学说更为合理,大部分学者都都认为该学说说出了保险的实质和能存在的意义。

在所有的保险经营原则中你认为哪一个原则最重要?它对保险业的经营有怎样的影响?(不少于500字)

我认为 最大诚信原则 更重要。在保险领域内,最大诚信原则最早体现在海上保险。英国早在《1906海上保险法》第十七条就规定:“海上保险合同为基于最大诚信合同,如果一方不格守诚信原则,另一方可以宣布合同无效。”为何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合同中被上升为最大诚信原则呢?保险行为从法律的观点讲,是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一定数量的保险费并渡让其忧患意识;保险人依约收缴保险费,并承诺在特定的条件下,这种忧患意识一旦变为现实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或给付。由此看出,保险合同与普通商业合同的特点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将保险合同与一般商业合同的比较中,可以看出:从本质上来看,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不是让作为卖方的保险人来转让代表一定对价的物质利益或其他非物质的精神享受,而是由保险人代被保险人承担其对可能发生的灾害所产生的忧患心理,使被保险人消除了在今后的一定时期内对保险标的遭受风险的或然性的忧患心理。而在一般商业合同下,买方所支付一定数量的钱款,卖方则必须按合同约定转让商品。保险费的特殊性。从现代保险经营原则来看,现代保险的经营是依据“大数法则”为基础开展的,在“大数法则”下,保险人所收缴的保险费构成用于赔偿或给付的保险基金。无论从什么角度上讲,这个基金在剔除保险人用于经营的开支和可允许的微利外,虽然被保险人占有,但从保险的特点来看,也可以说这个基金是所有被保险人共有的,每个被保险人的利益是一致的,但这个基金如同公共财产一样,虽然利益是全体社会成员的,但任何一个人却不能随意去占有、使用、收益或处置,也不允许任何人随意破坏。同样,任何一个被保人的恶意行为所导致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损害,其实质不是损害保险人的利益,而是通过破坏保险基金的稳定,直接影响了该项基金共有者——每—位被保险人的利益。相反,保险人在承诺方面也必须要真实地履行其合同要约,不得违反原意或犯不应有的疏忽。在现代商业保险的起源地——英国,法律很早就明确保险行为必须要严格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履行的环境条件与普通商业合同有所不同,在整个保险经营活动中保险标的始终控制在被保险人的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价值和风险状况最为了解,保险人因为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时间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进行详细的调查,保险经营活动要能正常进行,就要求投保人一方将保险标的在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的情况如实的告诉保险人。而在普通商业合同这种情况就不存在了。此外,与普通商业合同相比,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一般由保险人事先拟定或由管理机关制订,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这就要求保险人也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在合同订立前应该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对于责任免除条款还要进行明确说明。由于上述几个特点,由于保险是在特定情况下进行的道德上的交易,如果仍然用普通商业交易的道德规范来约束合同当事人必然会出现诸多。—切违反国家和公共利益、违反合同当事人利益以及从趋利意识、自私心理和故意及疏忽而产生的行为后果都将视为未遵守保险项下的道德规则。国外经过多年的保险和法律实践,已经证明了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赖以生存与活动的基础,我们不难看出整个保险合同活动过程中道德因素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诚实信用的道德规范上升到法律规范就要比一般商业合同诚实信用的法律规范增加力度,即本文所谈的“最大诚信原则”。

三 在现实生活中,你最关心的保险问题是什么?为什么?(或你认为应当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不少于500字)我最关心农村医保问题。我主要看到以下几个问题 参保期限制了新生婴儿的享受,在参合费收缴后出生的婴儿因没有交今年的参合费就意味着新生儿出生的第一年得不到大病医疗保障,而新生儿患病的概率是比较高的,有的孩子生病住院就没有无法报账。.医疗机构服务质量不高,自费药用得过多。有农户反映,医生在开处方前首先就问是否参加了“新农合”,得到肯定的答案后,一个处方将会多5至10元,他们认为医院是在做生意,不愿再交明年的参合费了。有的医院不按规定正确使用自费药品,而使用大量“新农合”范围外的药。门诊报销范围窄、比例低,定点单位过少,住院报销门槛太高。市外就医报销手续繁杂。台州市外就医报销手续繁杂,不方便外出务工农民及时就近就医,给重病、大病患者造成困难。

解决方法 1推行科学合理的农民参合补偿机制,更大限度让利于民。合作医疗基金的支付,建议将基金分为门诊补助基金、住院补助基金、大病二次补助基金、风险基金四个部分。制定了补大又补小、稳妥又积极的“个人家庭门诊账户+大病统筹+二次补偿”运行模式。即将农民缴纳的“小钱”建立家庭账户,用于门诊费用报销,增加参合农民受益机会,扩大受益面;将各级财政补助的“大钱”列入大病统筹基金,用于报销参合农民的住院费用,年终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在留足风险金和健康体检金的前提下,对花费医药费超过一定数额的重大疾病患者,再给予一次补偿.2改善农村卫生基础条件,进一步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一要加强农村卫生设施设备建设,强化村级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职能;二要建立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计划,培养和建设一支与农村卫生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用得上、留得住”的农村卫生人才队伍。三要切实落实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加强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全面提高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四要加大农村医疗卫生投入,加强农村医药市场整顿力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降低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是农村群众的迫切要求,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农村医疗卫生发展的现实。

四 依据202_年中国保险市场的业绩,结合202_年国内国际经济状况,判断202_年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及可能的变化。(不少于1000字)202_年业绩:在宏观经济周期性因素和行业发展结构性因素的双重影响下,202_年寿险业量价齐跌,无论投资还是承保均表现惨淡。高企的通胀率以及紧缩的货币政策,在推高资金成本的同时压低了资产价格,特别是出现长短期资金收益率严重倒挂的情况,使得寿险公司盈利空间受到严重挤压,同时限制了保单当期收益率水平,使得寿险理财型产品相比于银行理财型产品和存款缺乏吸引力,从而导致保费增长乏力,特别是在近年来因过度依赖理财型产品和银行渠道而出现行业发展结构失衡的大背景下,202_年银保新规进一步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保险承保盈利周期高点。继202_年量价齐升之后,202_年站在了自08年末以来此轮承保盈利周期的最高点。08年的雪灾、地震和金融危机在成为压倒财险公司最后一根稻草的同时,也拉开了本轮承保硬周期的序幕。我们认为,08年底稀缺的偿付能力资本和09-10年突飞猛进的汽车销量共同导致的财险市场供不应求关系是此轮承保周期逆转的内在原因,而以<70号文>1为代表的严厉监管政策则是外部推手。202_年财险承保利润率已处于历史最高水平。

个股比较:财险>集团>寿险(银保占比低>银保占比高)。无论H股还是A股市场,个股盈利能力和股价表现均与我们对财/寿险行业的分析相一致,即财险(中国财险)>集团(中国太保)>寿险(中国人寿>中国太平)。

202_保险市场变化趋势

寿险底部反转,流动性改善成关键。我认为,流动性改善才是202_年寿险保费/投资/偿付能力等全面反转的关键因素,而产品/渠道/客户等业务结构转型效果则是判断寿险公司是否建立起中长期可持续盈利能力的决定要素。寿险公司尚处于经营模式转型初期,不易实施休克疗法,短期内难以一蹴而就。但下半年有望推出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可能成为加速行业转型和业务发展的催化剂。

财险见顶回落,监管政策无力回天。偿付能力资本决定的保费供给与汽车销量主导的保费需求之间的供求关系逆转是我们判断承保周期见顶的关键。202_年偿付能力资本大幅上涨40%以上,而新车销量增速却持续下降。同时,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市场化以及交强险对外资放开渐行渐近,显示08年以来严厉的监管政策已经出现放松迹象,202_年财险市场竞争将明显加剧,财务口径承保利润率将会出现<2%的小幅下滑,但明年下滑幅度将明显加大,因为承保低利润率的新业务对财务业绩的负面影响将会滞后6~12个月。

个股选择:寿险(最受益于流动性改善)>集团>财险。基于以上对财/寿险行业景气度的周期变化判断,我们对个股选择的排序为,寿险(中国人寿/太平人寿/新华人寿)>集团(中国太保)>财险(中国财险)。

3月份寿险股价调整已经释放了之前提示的年报业绩低于预期的风险。目前寿险股对应于202_年业绩的估值倍数仅为~1.4XP/EV,已经反映了对未来新业务价值较低增长的悲观预期。我认为寿险股低估值优势正在逐渐恢复,继续下行风险有限,建议。一旦股市下跌,将对保险公司投资收益以及净资产产生较大负面影响,导致保险公司股价出现下跌。

第二篇:保险学原理教学大纲

《保险学原理》课程教学大纲

总 学 时: 48 学 分:3 理论学时: 42 实验学时:6 面向专业:公共事业管理 课程代码:B0600003 先开课程:经济学、管理学 课程性质:必修课 执笔人: 李晓丽 审定人:王伟然 修彩波

第一部分:理论课程教学大纲

一、说明

1、课程的性质、地位和任务

随着我国经济与金融业的迅速发展,保险业在金融领域中已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保险学原理》也成为金融领域中的一门重要学科。《保险学原理》是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一本重要的基础课程。阐述的是保险学科的最一般规律、保险学的基本理论,介绍保险基本业务和基础知识。

本课程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紧密结合的课程。学习本课程的目的在于一方面使学生掌握保险学的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掌握保险及实际保险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全面熟悉保险市场运转的基本规则,为学好其他保险业课程打下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从宏观上能培养学生对保险的认识,让学生了解中国保险市场的现状以及世界保险业的发展趋势。

2、课程教学和教改基本要求

本课程阐述了风险与保险,保险的类别,保险业的发展历史,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保险运行的基本原则,保险业经营、保险市场、保险监管等内容。该课程要求学生了解和掌握保险学的主要内容,包括基础理论、保险实务、保险经营、保险市场四个部分,并能联系实际,运用保险学原理的各理论知识综合分析本课程所涉及的案例,并能对国内外保险实务正确评价。

根据保险学原理的学科特点和教学目的,在教学过程中主要做以下改革:一是采用多元化的教学方法和手段。除了采用规定的教材进行基本教学之外,还将采用课堂讨论、课后阅读、多媒体教学等方式鼓励学生的参与,并会要求学生就当前保险市场的某些现状或事件在课后的小型论文中进行评述,以增加学生对社会的了解。此外,针对课程中某些专门的部分,还将邀请保险业界的专业人士进行讲座式的教学,以增强学生对保险实务的认识和了解。

二、教学内容与课时分配

具体的教学内容如下:

第一章 风险与保险(4学时)第一节 风险及其特征 第二节 风险的分类 第三节 风险管理 第四节 可保风险

本章重点:风险的定义的理解、风险管理 本章难点:风险、可保风险

建议的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引导学生讨论为辅 思考题:

1、关于风险的定义有哪些?

2、理解风险的特征对保险运行机制有何意义?

3、如何理解保险在风险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 第二章 保险概述(2学时)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 第二节 保险的分类 第三节 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第四节 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本章重点:保险的概念

本章难点:保险的分类 保险的性质 建议的教学方法:讲授法 思考题:

1、比较并评价“损失说”、“二元说”和“非损失说”。

2、原保险、再保险和共同保险的区别是什么?

3、如何理解保险的职能。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4学时)第一节 最大诚信的原则 第二节 保险利益的原则

第三节近因原则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本章重点:保险四大基本原则的概念

本章难点:保险四大基本原则的全面理解与运用 建议的教学方法:以案例分析方法讲授为主 思考题:

1、何为可保利益的原则?为什么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存在?

2、何为最大诚信原则?其主要内容有哪些?

3、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4、委付的成立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第四章 保险合同(4学时)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本章重点:保险合同的特点,主体,客体以及内容 本章难点: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是对保险条款的理解)建议的教学方法:以案例分析方法讲授、辅助以课堂讨论 思考题:

1、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谁是要约方?明确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在哪?

2、区分保险标的和可保利益对保险合同的实际意义是什么?

3、怎样才能保证“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不被滥用? 讨论课:(2学时)

题目:关于保险合同的案例讨论 内容提要:

1、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2、对保险条款的理解

第五章 商业保险——财产保险(6学时)第一节 财产保险概述 第二节 火灾保险 第三节 运输保险 第四节 工程保险 第五节 责任保险

本章重点:财产损失保险、货物运输险 本章难点:责任保险

建议的教学方法:以案例分析方法讲授、辅助以课堂讨论 思考题:

1、财产损失保险的运行包括哪些程序?

2、比较各主要运输工具保险业务的异同

3、财产损失保险的理赔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讨论课(1学时)

题目:对于财产保险的理解 内容提要:

1、财产保险的案例分析

2、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 第六章 人身保险(6学时)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第二节 人寿保险之一——传统型人寿保险 第三节 人寿保险之二——创新型人寿保险 第四节 人身意外伤害险 第五节 健康保险

本章重点:人寿保险、意外伤害险 本章难点:人寿保险

建议的教学方法:以案例分析方法讲授、辅助以课堂讨论 讨论课(2学时)题目:我们人身保险的现状和发展 内容提要:

1、围绕着我国人身保险的现状

2、我国健康保险的发展 思考题:

1、简述人身保险的特殊性。

2、简述人寿保险的分类及保险的特点。

3、意外伤害险的含义及特点。

4、简述健康保险的基本类型及特点。第七章 再保险(4学时)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第三节 非比例再保险

第四节 再保险业务的经营与管理 本章重点:再保险的分类

本章难点: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 建议的教学方法:讲授法 思考题:

1、比例成数分保和溢额分保

2、比较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3、临时分保和合同分保各有什么特点和优缺点? 第八章 保险市场(4学时)第一节 保险市场概述 第二节 保险市场的组织 第三节 保险市场的供给与需求

本章重点:保险市场的概念,保险人的组织形式;保险市场的供给与需求 本章难点:保险市场的特点;保险市场的供给与需求 建议的教学方法:讲授法、课堂讨论 思考题:

1、试述保险市场的基本构成

2、简述保险市场的主要特征

3、比较几种典型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

4、通过保险需求的费率弹性,说明保险费率、保险需求与保费收入之间的关系。第九章 保险准备与保险投资基金(2学时)第一节 保险基金及其计提 第二节 保险投资概述 第三节 保险投资的组织形式 第四节 保险投资的形式

本章重点:保险基金的性质与特点、构成 本章难点:保险基金的计提;保险投资 建议的教学方法:讲授法、课堂讨论 思考题:

1、保险投资为什么要做可行性论证?如何进行可行性论证?

2、比较寿险投资与产险投资的异同 讨论课(1学时)题目:我国的保险市场的状况和保险投资 内容提要:

1、我国的保险市场

2、围绕着我国保险投资的现实选择 建议的教学方法:讲授法 第十章 核保与理陪(2学时)第一节 保险核保 第二节 保险理赔

本章重点:保险核保、理赔的程序、意义 本章难点: 对保险核保理赔的理解 建议的教学方法:讲授法 思考题:

1、保险人应从哪方面控制保险责任

2、保险核保的基本环节和程序是什么?

3、保险理赔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第十一 章 保险监管(4学时)第一节 保险监管引言 第二节 保险监管体系与方式 第三节 保险监管的内容 第四节 保险监管模式及其比较

本章重点:保险监管的原则、保险监管的方式和内容;保险监管的概念和目标。本章难点:保险监管的方式和监管的完善 建议的教学方法:讲授法

思考题:

1、保险监管的原则和目标。

2、比较保险监管的三种方式

3、试述保险监管的内容

4、如何理解偿付能力的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

三、考核方式和要求

平日成绩与期末考试相结合

第三部分:建议使用的教材和参考书目

一、使用的教材:

1、张洪涛 郑功成主编:《保险学》(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_年。

2、孙祁祥主编:《保险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2_年1月。

二、参考书:

1、刘茂山《保险学原理》南开大学出版社

2、许谨良《保险原理》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3、林宝清《保险发展模式论》中国金融出版社

第三篇:《保险学原理》教学大纲.

《保险学原理》教学大纲

(配教案)

课程名称:保险学原理

学时:60 课程类别:必修课

编号:

授课教师:申曙光

单位:岭南学院风险管理

职称:教授

与保险学系

主审姓名:

单位:

职称: 授课对象:本科生

专业:保险学

年级:三年级

一、教学目标:

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希望学生能够了解风险的基本概念与性质,掌握保险的概念、特征以及基本原理,其中要重点掌握关于保险的四项基本原则、保险合同及保险市场方面的知识。在此基础上,还要求学生学会运用保险知识分析现实中的保险案例。另外,学生还应通过学习本课程了解风险管理的基本思想、程序和方法,并明确风险管理于保险的关系以及风险管理方法在实际中的运用。本课程还将对各种保险种类分别进行介绍,使学生对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社会保险以及再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方式等基本内容有所认识。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还希望从宏观上能培养学生对保险的认识,让学生了解中国保险市场的现状以及世界保险业的发展趋势。

二、教学方式与手段

对本课程的教学将采用多元化的方式,除了采用规定的教材进行基本教学之外,还将采用课堂讨论、课后阅读、多媒体教学等方式鼓励学生的参与,并会要求学生就当前保险市场的某些现状或事件在课后的小型论文中进行评述,以增加学生对社会的了解。此外,针对课程中某些专门的部分,还将邀请保险业界的专业人士进行讲座式的教学,以增强学生对保险实务的认识和了解。

三、教学内容

第一章 风险与保险

·风险及其特征与类型。本节主要介绍风险的基本概念,其中包括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风险损失的基本定义和三者之间的关系。本节还会介绍风险的基本属性和特征,以及风险按不同标准进行的分类。

·风险管理。本节主要介绍风险管理的概念、目标和基本程序,其中重点介绍风险识别、风险衡量和风险评估的内容和方法。

·处理风险的基本方法。本节主要介绍风险控制的方法和风险的财务处理方法。

·保险。本节主要介绍保险的定义、基本特征以及保险与类似活动的区别。本节还会介绍保险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的情况。最后,在简述保险的起源和近代发展情况之后,本节将着重讲述世界保险业的发展趋势。

第二章 社会经济与保险

·保险基金理论。本节主要介绍保险基金的概念、性质、特点以及运作方式。

·保险与国民经济的关系。其中要介绍保险与国民经济各环节之间、与财政及金融业的关系以及保险与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保险的职能与作用。

第三章 保险市场

·保险需求与供给。其中主要介绍影响保险需求与供给的因素。

·保险的当事人和关系人。其中包括对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的特点、组织形式、分类等内容的介绍。

·保险市场。本节除了介绍保险市场的模式外,还介绍了中国保险市场的创立、发展和现状。并且对世界各国保险市场的基本情况也做了简单介绍。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本节介绍了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和基本内容,包括重要事实的申报和保证的具体内容,以及违背最大诚信原则的后果。

·可保利益原则。本节介绍了可保利益的含义、意义和构成条件、各类保险的可保利益以及保险利益的存在条件。

·损失赔偿原则。本节主要介绍损失赔偿原则的含义和内容。其中重点要介绍代位求偿和委付两种特殊的赔偿方式的含义、运用以及两者的区别与联系。此外和介绍了在重复保险情况下的损失赔偿原则的运用。

·近因原则。本节主要介绍了近因的含义和近因原则的运用。

第五章 保险合同

·概念与特点。本节主要介绍保险合同的概念、一般法律特征以及保险合同的特点。·主题与客体。

·形式与内容。本节主要介绍保险合同的各种形式、内容构成。

·保险合同的一般处理规则。本节主要介绍保险合同的订立、有效性、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争议的处理方法和原则。

第六章 保险经营

·保险经营的特点与原则。本节主要介绍保险经营的特点、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其中重点阐述保险经营的风险大量、风险同质、风险选择、风险分散原则。

·保险营销。本节主要介绍保险营销的概念、对象、基本程序以及各种营销策略。并且还要介绍保险展业与承保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保险金额与费率。本节主要介绍保险金额的确定原则、方法和形式。还要介绍保险费率的构成、厘定原则、一般方法以及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各自的费率厘定方面的问题。·保险赔偿与给付。本节主要介绍保险赔偿与给付的原则、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损失赔偿的特点和方式,以及保险理赔的原则、程序和要点。

·保险财务。本节主要介绍保险财务稳定的方法、保险利润的构成和形成途径、保险责任准备金和保险的偿付能力问题。

·保险防灾减损。本节主要介绍保险防灾减损工作的意义、主要内容、要求和保险防灾减损的手段。

第七章 保险投资

·保险投资的资金问题。本节主要介绍保险资金的性质、来源和结构。

·保险投资与资本市场。本节主要介绍保险资金与资本市场的完善之间的关系以及资本市场的成熟度对保险资金运用的影响。

·保险投资工具和策略。本节主要介绍保险投资的一般工具、保险投资的“三性”原则以及投资策略的选择。

第八章 保险监管

·基本概念。本节主要介绍保险监管的概念和目标。

·各种保险监管。本节主要介绍保险组织监管、保险市场秩序监管、保险投资监管、保险中间人监管的范围、内容与途径。

·保险监管的实施。本节主要介绍保险监管的组织、手段和保险行业的自律。

·保险的立法监管。本节主要介绍保险法体系、保险业法的内容、体制和国内外保险立法的形式和情况。

第九章 有形财产保险

·概述。本节主要介绍有形财产保险的特征和种类。

·各类有形财产保险。本节主要介绍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运输保险和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费率及损失赔偿方面的基本原理和实务内容。

第十章 无形财产保险

·责任保险。本节主要介绍责任保险的概念、特点、标的、一般条款。还将介绍产品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的概念、种类和保险责任等基本内容。·保证保险。本节主要介绍保证保险的基本概况以及诚实保证保险和确实保证保险的标的、特征和种类。

·信用保险。本节主要介绍信用保险的概念、性质及其与保证保险的区别,还将介绍出口信用保险和投资保险的标的、种类、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等。

第十一章 海上保险

·概述。本节主要介绍海上保险的概念、起源、特点以及按不同标准进行的分类。·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本节主要介绍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概念、保障范围、险别和基本保险条款。·海上船舶保险。本节主要介绍海上船舶保险的标的、险种、承保的风险、保险的特别条款和海上运费保险。·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

第十二章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概述。本节主要介绍人身保险的概念、特点以及按不同标准进行的分类。·人寿保险。本节主要介绍人寿保险的概念和定期人寿保险、终身人寿保险、生死合险、简易人寿保险以及年金保险的概念、分类和特点。还介绍了人寿保险中常用的条款的含义、内容和意义,以及人寿保险新产品的种类和特点。

·意外伤害保险。本节主要介绍了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种类、保险责任和给付方式。·健康保险。本节主要介绍了健康保险的概念、保险事故与责任、各种健康保险(医疗保险、残疾收入补偿保险等)的分类、基本保险责任和内容。

·员工福利计划与团体保险。本节主要介绍恶劣员工福利计划和团体保险的概念、分类、特点以及保险责任。

第十三章 再保险

·再保险的特点与功能。本节主要介绍了再保险的概念、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以及再保险的功能。

·再保险合同。本节主要介绍了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的关系、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基本内容及基本条款。

·再保险的实施方式。本节主要介绍了再保险的责任分担方式、建立再保险关系的方式以及其他的再保险方式。

·国家对再保险业的监管。本节主要介绍国家对再保险活动的直接干预、国家对国际再保险的限制以及国家对再保险公司的管理。

·再保险市场。本节主要介绍再保险市场的概念、组织形式以及世界主要再保险市场的基本情况。

第十四章 社会保险

·概述。本节主要介绍社会保险的概念、特征和功能。·社会保险的当事人和制度类型。·养老保险。本节主要介绍养老保险的概念、特点、实施原则、资金筹集和待遇给付情况。·医疗保险。本节主要介绍医疗保险的概念、特点、资格条件、制度模式、资金筹集和待遇给付情况。

·失业保险。本节主要介绍失业保险的制度类型、资格条件、资金筹集和待遇给付情况。·工伤保险。本节主要介绍工伤保险的概念、实施原则、资金筹集和待遇给付情况。·生育保险。本节主要介绍生育保险的概念、作用、特点、资格条件、资金筹集方式以及待遇给付情况。

重点与难点

请见本课程的教案。

主要参考教材:

《现代保险学教程》,申曙光,高等教育出版社,202_.9

第四篇:保险学原理习题(模版)

《保险学原理》试题

一、单选题

1.由于电线老化未及时维修,以至发生断路进而引起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导致该起人员伤亡的风险事故是()。

A.电线老化

B.火灾 C.电线老化未及时维修

D.电线断路 答案:B 2.王某是某寿险公司重大疾病险的被保险人,在一次单位体检中几乎从不参加体检的王某也在体检队伍中,体检中发现其患有肝癌而且已到晚期,保险人在核赔中发现王某平时的生活方式非常糟糕:无节制的抽烟、酗酒,几乎每天在外暴饮暴食,起居极为不合理,才导致了如此严重的结果。就造成王某健康状况如此严重结果的风险因素类型而言,属于()。A.道德风险因素

B.物质风险因素 C.心理风险因素

D.投机风险因素 答案:C 3.在风险管理的各种方法中,人们之所以选择保险,其目的是()。A.在事故发生前降低事故发生的频率 B.在事故发生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C.改变引起意外事故和扩大损失的各种条件 D.通过提供基金对无法控制的风险作财务安排 答案:D 4.通常,如果风险所致损失频率和幅度低,损失在短期内可以预测以及最大损失不影响企业或单位财务稳定,适宜采用的风险管理方法是()。

A.自留风险

B.转移风险

C.避免风险

D.分散风险 答案:A 5.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是可保风险的前提条件之一,这一条件要求损失的发生具有()。

A.分散性

B.集中性

C.同质性

D.规律性 答案:A 6.在团体寿险中,受益人的指定权仅仅归()所有。A.投标人

B.保险人

C.代理人

D.被保险人 答案:D 7.李某向张某举债300万,承诺半年后归还100万,结果李某很守信。半年后传来的消息说李某身体每况愈下,张某担心一旦李某有不测而危及到自己的利益,故以李某为被保险人向某寿险公司购买了5年期寿险。仅就保险利益的审核而言,保险公司正确的做法应该是()。

A.拒保。因为张某对李某不具有保险利益

B.承保300万元。因为涉及的债务额为300万元 C.承保100万元。因为李某已归还100万元

D.承保200万元。因为张某的债权仅剩200万元 答案:D 8.李某为自己投保了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信息中告知其职业是某公司综合部秘书。在公司改制中李某下岗,为生计在一保洁公司应聘了高层清洁工,在保险期内一天,李某在工作中不幸从高处坠落身亡。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人应该给付李某的保险金是()。A.0元

B.50万元

C.25万元

D.15万元 答案:A 9.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若追偿到的款额大于其赔偿给被保险人的款额,对超过部分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A.归保险人所有

B.归被保险人所有 C.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平分

D.上缴有关部门 答案:B 10.于某投保了保险金额为5万元的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间内某日由于第三者原因发生火灾而造成于某6万元的财产损失。事后于某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按有关条款全额赔偿后,向该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追得款额6万元。保险人对这6万元的处置方式是()。A.全部据为己有

B.留下5万元,1万元归还被保险人 C.全部归还被保险人

D.留下5万元,1万元与被保险人平分 答案:B 11.某寿险公司专门为劳务输出人群设计了一种意外伤害保单,这种特殊人群所面临的意外伤害之所以能够为甲公司承保,是因为其符合保险风险集合与分散的前提条件之一()。A.同质风险

B.同类风险

C.异质风险

D.异类风险 答案:A 12.某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险,在提交的被保险人名单上,已注明张某因肝癌已病休2个月但因保险人未严格审查,办理了承保手续,签发了保单。日后张某因肝癌死亡,而保险人却不能因张某不符合投保条件而拒付保险金。这是根据最大诚信原则中()的内容处理的。

A.告知

B.保证

C.弃权与禁止反言

D.通知 答案:C 13.按照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时采取的告知形式是()。A.询问回答告知

B.限制条件告知 C.无限告知

D.主观告知 答案:A 14.受益人的受益权即保险金的请求权,就性质而言,这种权利是一种()。A.即得权利

B.期得权利

C.优先权利

D.现实权利 答案:B 15.定期寿险保单的被保险人王某虽有儿有女,但平时对老人都不尽赡养义务,而与王某非亲非故的张某却一直照顾着他,故王某在投保时指定张某为其受益人,但王某死后其子女却要以继承人的身份领取保险金,同时,王某的债权人也向保险人请求这笔保险金。对此,保险人正确的处理方案应该是()。A.将保险金全额给付张某

B.将保险金给付张某及王某子女各一半 C.将保险金全额给付王某子女

D.将保险金给付张某、王某子女及王某的债权人各三分之一 答案:A 16.李某于202_年2月3日为妻子王某购买了一份10年期人寿保险,指定他们的儿子为受益人。保险人经过核保同意承保并收取了首期保费,向李某签发了保险合同,其后李某每年均按期缴纳续期保费。202_年9月1日双方离婚。202_年10月6日被保险人王某遇车祸身故,保险公司在处理受益人的索赔时出现了不同的意见,其中正确的意见应是()。A.离婚导致保险利益消失,该保险单失效,保险公司不给付受益人保险金 B.离婚并不影响该保险单的效力,保险公司应全额给付受益人保险金

C.离婚使得该保单从202_年9月1日起失效,保险公司只给付部分保险金 D.由于保险单已失效,保险公司可不给付保险金,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答案:B 17.1998年6月,项某以其本人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同年12月,项某左脚被意外碰伤,进而左下肢大面积肿胀,经诊断为糖尿病二期、左足外伤及急性坏疽,当日做了左大腿中下1/3截至手术。事后王某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有不同的处理意见,其中正确的应该是()。

A.截肢的近因系糖尿病所致,而非意外事故,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

B.截肢是意外伤害引起,这一意外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应给付保险金

C.糖尿病属于新介入原因,与意外碰伤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保险人不不给付保险金 D.截肢与意外碰伤和糖尿病均有关,保险人给付保险合同约定给付金额的50%保险金 答案:A 18.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产生效力的前提条件是()。

A.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B.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明示保证 C.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明 D.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承诺保证 答案:A 19.我国《保险法》规定,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行使而消灭。A.5年

B.4年

C.3年

D.2年 答案:D 20.我国《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行使而消灭。A.5年

B.4年

C.3年

D.2年 答案:A 21.国家对保险业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是()。A.偿付能力监管

B.市场行为监管 C.费率监管

D.保险条款监管 答案:A 22.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赔偿协议或给付保险金额协议的情况下,应在达成协议后()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A.30日

B.20日

C.15日

D.10日 答案:D 23.从法律效力来看,保险合同履行中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的关系表现为()。A.默示保证等同于明示保证 B.默示保证大于明示保证 C.默示保证小于明示保证

D.以明示保证为主,默示保证为辅 答案:A 24.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因过失违反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所导致的损失,正确的处理方式是()。A.全部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B.部分的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C.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D.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 答案:D

25.保险费率厘定的公平性原则要求()。A.保险费率与实际损失率一致

B.同一险种对所有被保险人费率相同

C.所有保险公司同一险种的费率相同

D.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与其支付的保费一致 答案:D 26.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确定方式是()。A.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 B.必须具有经济利益关系 C.必须具有婚姻关系 D.必须具有血缘关系 答案:A 27.柳林为其妻李丽通过某寿险公司代理人张枫购买了10万元人寿保险,指定受益人为他们的儿子柳一,若柳林想变更受益人,需要征得同意意见的人是()。A.柳一

B.某寿险公司

C.张枫

D.李丽 答案:D 28.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与财产保险不同,要求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是()。

A.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 B.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 C.必须在保险合同期届满时存在

D.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到保险事故发生的全过程中存在 答案:A 29.若寿险合同中没有指定的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人对保险金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A.由投保人领取

B.由投保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 C.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

D.按无受益人处理,上缴社会公益基金 答案:C 30.根据我国《保险法》,必须经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者除外),才能生效的人身保险合同是()。A.以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B.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C.以残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D.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答案:B

二、多选题

1.下列关于风险术语使用中,正确的包括()。A.风险是结果中潜在的变化

B.风险大小可以用客观尺度加以度量

C.损失程度越严重,意味着风险越大

D.风险的大小取决于其所致损失概率分布的期望值和方差 答案:ABD 2.现代保险的功能包括()。

A.经济补偿

B.资金融通

C.社会管理

D.社会和谐 答案:ABC 3.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情形有()。A.没有指定受益人

B.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 C.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 D.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 答案:ABCD 4.死亡之所以能够作为寿险公司的可保风险是因为其具备()等条件。A.人的亡可能会使一些人要么遭受损失,要么有机会获利 B.不同性别、不同年龄的人的死亡率是可以测算出来的 C.每一个人可能会英年早逝,也可能长命百岁 D.所有人都面临死亡风险 答案:BCD 5.小程在体检中被查出其已患癌症,为转嫁其高额医疗保费支出,隐瞒病情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终身寿险,保单生效7个月后小程因癌症死亡,小程的受益人持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对此,保险公司的处理方案有()。

A.解除保险合同

B.不承担死亡给付责任 C.退还保险费

D.不退还保险费 答案:ABD 6.王某向甲财险公司投保了一年期普通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有效期内由于电冰箱质量问题发生电线短路引发火灾,造成保险财产的严重损失。事后王某向甲财险公司索赔,甲财险公司在赔偿王某后可以向电冰箱生产厂家行使代位求偿权,其依据是()。A.家庭财产损失的原因——火灾,属于保险事故 B.火灾是第三者即电冰箱生产厂家的产品缺陷所致 C.甲财险公司已经赔偿了王某的损失 D.王某要求甲财险公司代其行使求偿权 答案:ABC 7.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除外责任内容通常包括()。A.除外风险

B.除外标的C.除外地点

D.除外损失 答案:ABCD 8.李昶为其妻购买了10万元人寿保险,指定受益人为他们的儿子李一,若李昶想变更受益人需要做的工作有()。

A.征得李一的同意

B.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

C.征得的妻子同意

D.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 答案:CD 9.在保险实务中,风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其划分方法通常有()。

A.按地段划分

B.按投保单位划分 C.按标的划分

D.按损失机会划分 答案:ABC 10.按照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有()。A.第三者的行为导致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B.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 C.第三者同意承担责任之后 D.被保险人提出要求 答案:AB 11.近因原则在保险实务中应用时,如何确定损失近因,一般具体分析的情况有(A.单一原因致损

B.多种原因同时致损 C.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

D.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 答案:ABCD 1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表现形式有()。A.误告

B.未告知

C.隐瞒

D.欺诈 答案:ABCD 13.在保险实务中,间接损失通常包括()等。A.额外费用损失

B.收入损失 C.人身伤亡

D.责任损失 答案:ABD 14.我国现行《保险法》规定,下列人员中投保人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有()。A.本人

B.配偶

C.父母、子女

D.与投保人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 答案:ABCD 15.风险的存在具有客观性,人们通过主观努力能够达到的结果是()。A.从总体上彻底消除风险

B.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 C.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降低风险的损失幅度

D.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改变风险存在和发生的条件 答案:BCD 16.保险集合与分散风险的前提条件是()。

A.大量风险

B.大量损失

C.同等风险

D.同质风险 答案:AD 17.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时,通常由()人民法院管辖。A.被告所在地

B.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C.原告所在地

D.被保险人所在地 答案:AB

等。)18.保险人可以承担的风险必须具备的条件有()等。

A.风险不是投机的B.风险必须具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 C.风险必须是偶然的D.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答案:ABCD 19.与一般合同相比,保险合同自身的特点主要体现在()等。A.双务性

B.射幸性

C.补偿性

D.附和性 答案:ABCD 20.作为保险合同的主体,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通常确定被保险人的方式主要有()。

A.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被保险人的名字 B.以变更保险合同条款的方式确认被保险人 C.采取订立多方面适用的保险条款确认被保险人 D.由保险人指定被保险人 答案:ABCD 21.在人寿保险中,保单所有人的权利通常包括()等。A.变更受益人

B.领取退保金

C.领取保单红利

D.以保单作抵押进行借款 答案:ABCD 22.受益人是人寿保险合同特有的主体,其构成要件包括()。A.受益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B.受益人是由保单所有人所指定的人 C.受益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D.受益人必须与被保险人具有亲密的血缘关系 答案:AB 23.按照合同无效的原因划分,保险合同无效类型有()。A.约定无效

B.法定无效

C.全部无效

D.自始无效 答案:AB 24.风险基本特征是不确定性,与风险密切相关基本概念有()。A.风险因素

B.风险标的C.风险事故

D.损失 答案:ACD 25.解除是较为常见的保险合同终止的一类原因,在保险实践中,保险合同的解除类型主要有()。

A.法定解除

B.约定解除

C.任意解除

D.届期解除 答案:ABC 26.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的种类通常有()等。A.文义解释原则

B.意图解释原则 C.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D.补充解释原则 答案:ABCD 27.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有()。A.协商

B.调解

C.仲裁

D.诉讼 答案:ABCD 28.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有效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保险利益的构成必须具备的条件有()。

A.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B.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C.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D.保险利益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利益 答案:ABC 29.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是构成保险利益的条件之一,这种确定的利益包括()。A.现有的利益

B.精神损失 C.名誉损失

D.预期利益 答案:AD 30.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具体有()等。

A.人身关系

B.亲属关系 C.雇佣关系

D.债权债务关系 答案:ABCD

三、判断题

1.风险可以部分地受到有效控制,但是从总体上说,风险是不可能完全排除的。()答案:√

2.风险客观存在的确定性和发生的不确定性构成了保险的风险。()答案:√

3.就人们所面临的死亡风险而言,每一具体个体的健康状况、年龄是导致其死亡的心理风险因素。()答案:×

4.由于暴雨造成路面积水、能见度差、道路泥泞,引起连环车祸,造成人员伤亡。在这一导致人员伤亡的事件链中,暴雨是风险因素,车祸是风险事故。()答案:√

5.在保险实务中,通常将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多数情况下,间接损失的金额很大,有时甚至超过直接损失。()答案:√

6.动态风险在一定条件下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变化比较规则,可以通过大数法则加以测算。()答案:×

7.就风险的性质而言,人的生老病死残等风险属于纯粹风险。()答案:√

8.就风险产生的原因而言,保险人承保最多的风险是经济风险。()答案:×

9.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的目的是降低损失频率和减轻损失程度,重点在于改变引起意外事故和扩大损失的各种条件。()答案:√ 10.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的目的是以提供基金和订立保险合同等方式,消化发生损失的成本。()答案:√ 11.通常在风险所致损失频率和幅度低、损失在短期内可以预测以及最大损失不影响企业或单位财务稳定时采用自留风险的方法。()答案:√ 12.可保风险是指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可保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答案:√

13.从经济的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答案:√

14.强制保险的保险关系产生于国家或政府的法律效力。()答案:√

15.保险保障功能是保险最根本的功能,也是保险区别于其它行业的最根本的特征。()答案:√

16.作为一种买卖活动,保险活动是即时结清的买卖行为。()答案:×

17.在保险市场上,以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保险契约买卖,是保险商品交换的唯一形式。()答案:√

18.在保险商品的交易中,一旦成交即保单实现销售后,保险商品也就完成了其“惊险的跳跃”。()答案:×

19. 与一般商品交易一样,保险商品交易也是实践性交易。()答案:×

20.保险和储蓄都可以作为处理经济不稳定的善后措施。()答案:√ 21.保险是独立于货币信用之外,必须依赖多数经济单位或个人才能实现的一是联合互助行为。()答案:√

22.保险公司的经营不在于集中风险,而在于分散风险。()答案:√

23.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表现为货币单方面转移,签发的保单相当于有条件的“债权证书”。()答案:√

24.在保险合同中,虽然投保人缴纳了保险费,但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才履行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的义务,故保险合同属于单务合同。()答案:×

25.保险合同的射幸特点来源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答案:√

26.大多数的人寿保险合同具有储蓄性,射幸性特点较弱。()答案:√

27.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具有射幸性特点,但就总体来看,保险合同不存在射幸性问题。()答案:√ 28.较之财产保险合同来说,人身保险合同中的法律关系的主体结构情况要简单得多。()答案:×

29.基于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不同的理论依据,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补偿原则,也不存在重复保险及其分摊、代位追偿等问题。()答案:×

30.在保险实践中,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以艺术品、古董等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为标的的财产保险。()答案:√

四、简答题(参考答案)

1.保险虽然仅仅作为整个风险管理过程中财务管理手段之一,但却比其它风险的财务处理手段优越得多。为什么? 答案:风险处理是指通过采用不同的措施和手段,用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大安全保障的经济运行过程。常见的风险处理方式有避免风险、自留风险、预防风险、抑制风险和转嫁风险。而之所以保险比其他风险处理方式显得优越是因为:

(1)避免风险是设法回避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可从根本上消除特定的可能性,但是也意味着利润的丧失,且处理范围通常受到限制;

(2)自留风险是自我承担了其风险,它在风险所致损失频率和程度低、损失短期内可以预测且不影响企业或单位的财务稳定时所采用,但是一旦发生风险损害导致财务调度困难时失去作用。

(3)预防风险是指在损失发生前为了消除或减少可能发生损失的各种因素而采取了处理风险的具体措施。

(4)抑制风险是损失发生时或之后为缩小损失程度而采取了各项措施;

(5)转嫁风险是指一些单位或个人为避免承担风险损失,有意识地将损失或与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嫁给另一个单位或个人去承担的风险管理方式。转嫁风险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保险转嫁和非保险转嫁;而保险转嫁是指向保险人投保,以交纳保险费为代价,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承担。当发生风险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责任给予经济补偿。所以,综上所述,保险虽然仅仅作为整个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财务管理手段方式之一,但它却比其它风险的财务处理的手段优越得多,因而得到广泛运用。

2.什么是可保风险?其要件有哪些? 答案:可保风险即可保危险,是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可保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即危险。其要件包含:(1)风险不是投机的;(2)风险必须是偶然的;(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5)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3.如何理解保险的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

答案:保险分配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经济关系,这是因为在物质资料再生产的过程中,人们为了消除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生老病死等给经济生活带来不安定因素,人们必须以共同的联合行动,互相共济,共同分担经济损失补偿,以集中的力量增强同自然界作斗争的能力,保证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和经济生活的安定。这就形成了他们之间特有的“我为人人,人人为我”,“千家万户帮一家”的经济关系,即保险分配关系。

4.如何理解现代保险的三大功能之间的关系? 答案:(1)保险的三大功能是指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2)保险的三大功能是一个有机联系、相互作用的整体。其中,保险保障功能是保险最根本的功能,也是保险区别于其它行业的最根本的特征。资金融通功能是在经济补偿功能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社会管理功能是保险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并深入到社会生活的诸多层面之后产生的一项重要功能,它只有在经济补偿和资金融通功能实现的基础上才能充分发挥。5.保险在微观经济中有哪些作用? 答案: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是指保险作为经济单位或个人风险管理的财务手段所产生的对微观主体的经济效应,其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2)有利于加强经济核算;(3)有利于企业加强危险管理;(4)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5)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6.保单所有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有何特殊意义?其有哪些权利?

答案:在保单签发之后,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工人或企业被称作为保单所有人。保单保所有人的称谓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的场合。因在人寿保险中,由于大多数人寿保险合同所具有的储蓄特征以及在许多场合中,所有人与受益人并不是同一个人的事实,所有人的意义就显得十分突出和重要。

保单所有人的权利通常包括以下各种:(1)变更受益人;(2)领取退保金;(3)领取保单红利;

(4)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借款;(5)在保单价值观的限额内贷款;

(6)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7)描写新的所有人。

7.简述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构成要件? 答案:受益人的构成要件包括:(1)受益人是享有请求权的人;(2)受益人是由保单所有人所指定的人。

8.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与继承人有何区别?

答案:区别在于:虽然受益人与继承人都在他人死亡后受益,但是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而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权,是继承取得。受益人没有用其领取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但如果是继承人的话,则在其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的义务。

9.作为保险合同基本条款之一,保险金额有何重要意义?

答案:保险金额是由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确定、并在保单上载明的被保险标的的金额,它又可以被看作是保险人的责任限额。保险金额涉及到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对保险人来说,它既是收取保费的计算标准,也是补偿给付的最高限额;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来说,它既是缴纳保费的依据,也是索赔和获得保险保障的最高金额。因此,保险金额对于正确计算保费、进行保险偿付、稳定合同关系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0.保费收据与财产保险中的暂保单有何差异?

答案:保费收据是在人寿保险中使用的、在保险公司发出正式保单之前出具的一个文件。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它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同,法律效力与正式报单完成相同。保费收据与财产保险中的暂保单之间的差异表现在:暂保单在出具时即完全生效,并持续有效至正式保单送达时为止。而保费收据只是投保人缴纳保费(通常是首期保费)和可能获得预期保障的证据。这种预期的保险保障通常取决于一些事先规定的先决条件。如果不存在这些先决条件,保险人可以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第五篇:保险学论文

虽然自己并不是保险专业的学生,但是简短的保险学学习使我们在校期间就能通过案例学习熟悉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实务;切实理解保险概念、理论和原理。能够紧密结合当前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和保险改革发展实际,吸收保险研究的新成果,反映保险市场的新动向,使我们不仅掌握保险专业的基本原理,而且还能紧跟保险业发展的脚步,站在时代的前沿,拓宽专业知识视野。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同学们对保险学科的基础理论、保险学的基础知识、保险基本业务以及保险市场基本运行方式有较全面的认识和了解;学习本课程后,同学们对保险业在市场经济、金融经济中的特殊作用有宏观上的认识,对各种具体的保险业务的具体业务程序、市场操作等也要有较为系统的了解和把握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能够比较准确地掌握保险学的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了解各项保险业务的实际操作手段和方法,熟悉保险市场动作的基本规则,知悉保险学术研究的最新进展;使学生能够了解保险理论和实务的变化与发展历程,将保险专业基础知识融会贯通于保险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之中;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能够使学生掌握就业所需的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从业资格证书考试相关的保险基础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我认为,保险学这门学科是真正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一门学问,学好保险知识,不仅是我们就业的一条途径,也可以帮助我们在今后生活中选择出真正适合我们的保险产品,让学有所用,让知识不仅仅停留在书本纸张上面

对于“保险”这个词眼,第一次听到大概是在上小学的时候,只记得当时一个穿西装模样的人上我家来推销一样东西,这个东西的名字就叫“保险”。从此,我对保险的理解就是,一份可以在你遇到意外时候给你金钱补偿的合约。直到这个学期选修了“保险学”这门课才知道,原来“保险”还是一门很深的学问,经过这一学期的学习,我对“保险”一词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下面我就从保险学的基本框架,体系结构,和这门学科跟金融类学科的联系,以及中国国内保险市场的现状,谈谈我个人的认识与看法。总地来说,保险学(Insurance)是一门研究保险及保险相关事物运动规律的经济学科。保险学的产生与发展,是一个不断变化,不断升华的过程,从保险法学到保险数学,从综合保险学到微观保险学,总体保险学,保险学逐渐成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 其研究对象是保险商品关系。作为保险学研究对象的保险商品关系是指保险当事人双方之间遵循商品等价交换原则,通过签订保险合同的法律形式确立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实现保险商品的经济补偿功能。在保险商品关系中,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向另一方缴纳一定数额的费用,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承担经济补偿责任,即当发生保险事故或出现约定事件时,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对对方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或给付,以保障对方的生产或生活的正常运行。保险商品关系既是一种经济关系,又是一种法律关系。保险商品关系的具体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层面

损失赔偿原则损失赔偿原则是指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内范围的损失时,保险人应按照合同规定,以货币形式赔偿被保险人所后的损失,或者以实物赔偿,或修复标的。无论以哪种形式赔偿,应能、也只能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受损前同等状态。当然,如果赔偿不足,则达不到实施经济补偿、安定生活的目的;反之,若赔偿查过实际损失,将使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这同样是不妥当的。因此,在我们小组看来,损失赔偿原则的核心是对可具体定价的事物的保险,并且赔偿绝不可能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得到额外利益。以下从三个小例子来加以说明。首先,最最重要的核心就是损失赔偿原则不可能会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得到额外收益,从以下两个小案例来看。

1、重复保险周先生于202_年5月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额为100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而后的两个月,周先生所在单位为职工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和附加盗窃险,其中周先生的财产保额为100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202_年10月的一天,周先生家被盗,他发现后

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同时通知了A保险公司和B保险公司。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后认定,周先生被盗物品价值8000元。因公安机关未能破案,周先生同时向A保险公司和B保险公司索赔,但两保险公司均以周先生重复保险为由拒绝赔付。于是,周先生立即诉至法院,要求A、B两保险公司各向其赔偿8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先生与两家保险公司分别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均为有效合同,根据《保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由A、B两家保险公司分别向周先生支付保险金4000元。这里是重复保险的问题。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由于财产保险合同系补偿性的合同,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偿不应超过其财产的实际损失,当然也不能通过重复保险而取得超过其财产实际损失的额外利得。保险法规定比例赔偿原则,即是将各保险人保险金额相加,去除各个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得出每个保险人应分摊的比例,然后按比例分摊损失金额。这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通过重复保险而获得额外利得。上述案例中法院要求A、B两家保险公司各赔偿周先生4000元,即是根据该原则作出的判决。这里虽然周先生买了两份保险,若是都得到8000的赔偿,那么周先生会得到16000,比自己损失的得到更多,显然他会相较获益。这个原则也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若是没有这个原则,恐怕不少人会故意犯罪来从保险公司获益,这种行为不仅不会使社会得到保障,反而让人们变得不诚实和犯罪率增高,甚至相互勾结做坏事。因此财产保险具有补偿性的基本性质,无论向几家保险公司投保,获得的保险赔偿总和不会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因而被保险人不应该有通过重复保险获得不当利得的想法。

2、委付1998年3月2日,个体运输专业户张某将其私有东风牌汽车向某县保险公司投保了足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4万元,保险期为1年。同年6月8日,该车在途经邻县一险要处时坠入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该车驾驶员(系张某堂兄)随车遇难。事故发生后,张某向县保险公司报案索赔。该县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无法打捞,按推定全损处理,当即赔付张某人民币4万元;同时声明,车内尸体及善后工作保险公司不负责任,由车主自理。到8月10日,张某看到堂兄尸体及采购货物的 2800 元现金均在卡车内,就将残车以4000元的价格转让给邻县的王某,双方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车内尸体及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8月20日,残车被打捞起来,张某和王某均按约行事。保险公司知悉后,认为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实际所有权已转让的残车是违法的,遂成纠纷。最终判决为保险公司获得残车收入4000元,王某获得残车。在此案例中涉及的问题是委付,委付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并请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权利。这中,保险公司已经推定该车全损,说明保险人已经接受委付并给予车主张某全额赔偿,此时保险公司已取得残车的实际所有权,只是认为地形险要而暂时没有进行打捞。因此,原车主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转让残车是非法的;第二、保险公司对车主张某进行了全额赔偿,而张某又通过转让残车获得4000元的收入,其所获总收入大于总损失,显然不符合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因为王某已经得到了全额赔偿的4万元,若再获得4000元,明显他就有额外收益了,因此保险公司追回张某所得额外收入4000元,恰似代表着残车的市场价值,因其所有权归保险公司,所以残车所卖的钱也是归保险公司,这正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体现。从以上两个小案例可以看出,保险都有赔付限度。若是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计算赔款时应扣除残值,若是多家保险人投保,则事故发生时获得赔款不得超过其财产的总价值。根据以上的分析,投保人不得通过赔偿而额外获利,那么有没有“例外”呢?我们小组再次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损失赔偿原则包括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能用价值来衡量。因为如果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不能用价值衡量,也就谈不上赔偿。对物来说,基本上可以明确价值是多少,即使面对不定值保险,也有以实际损失为限而根据市价来定,不能以具体的价值来定的,因此可以看出损失赔偿原则只能使用于财产险。以下来看一个案例。杨峰系四川省宣汉县双河小学一年级学生。202_年3月1日,在学校的组织下,杨峰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达州保险支公司)签订了《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门诊治疗医疗保险金的赔偿进行了约定,附加门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202_元,附加住院医疗保险金额60000元,疾病事故保险金额202_元。原告交纳保险费27元。保险期限自202_年3月1日零时起至202_年8月31日二十四时止。202_年8月1日18时05分,原告在宣汉县双庆路过公路时,被无驾驶证的宣汉县马渡乡二村四组村民欧大帮驾驶的自用未上户的宗申牌150型摩托车撞倒致伤。202_年12月14日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欧大帮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峰无责任。杨峰先后在宣汉县双河医院、达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用去门诊治疗费198.60元,住院治疗费19906.39元,共计20104.99元。202_年8月16日,经宣汉县人民法院调解,确认欧大帮赔偿杨峰医疗费20104.99元。事故发生后,杨峰及时给达州保险支公司报案索赔,该公司拒赔,并于202_年9月8日给原告送达了拒赔通知书。杨峰起诉至宣汉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达州保险支公司给付原告门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和住院医疗保险金18004元及要求被告理赔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食宿费。被告达州保险支公司辩称,原告诉讼请求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及住院医疗保险金属于补偿性质,应当适用补偿原则,而原告的医疗费20104.99元,已由撞伤原告的肇事方欧大帮全额赔偿,故被告就没有再理赔原告的义务。宣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一、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人身保险,当然也不适用本案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二、本案中,被告没有举证证明自己对该免责条款已经向原告尽到了明确充分的说明义务,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门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和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本案被告赔付的数额应当为:原告实际支付医疗费共计20104.99元,其中门诊治疗费198.60元,减去免赔额50元后剩余金额的90%,即133.74元;住院治疗费19906.39元,减去免赔额100元后剩余金额的90%,即17825.75元,两项合计17959.49元。一审宣判后,被告达州保险支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在此例中,我们小组遇到了一个很大的问题,即损失赔偿原则是否适用于人身保险。一种观点认为,由于人身保险中关于医疗费用的保险,其目的在于填补被保险人为治疗疾病所产生的费用,应认为其属于“损失补偿性质”保险。从财产保险“无损失则无补偿”原则出发,保险人不能因疾病或受伤治疗而获得费用以外的利益,保险人有权在给付保险金范围内向第三者进行追偿。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如果适用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与现行保险法的规定则相矛盾。因此,在现有保险法对于医疗保险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最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保险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不赔,保险公司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商业医疗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在司法界与保险界是有不同认识的。即保险界是认同第一种观点的,而司法界是认同第二种观点的。我们小组暂且站在保险界的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人身保险合同可分为定额性合同和补偿性合同两种。所谓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评定其实际损失额而支付保险金的合同;而在给付性保险合同中,事先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一定数目的保险金额,当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按照约定负给付责任。前者以财产保险合同居多,后者主要是人身保险合同,如人寿保险及年金保险等。损失补偿原则中通常是与确定的保险价值联系在一起的,而人身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在性质上与财产的性质不同,其价值难以估计和衡量,没有确定的保险价值,因而不存在发生获得多重利益的问题。即使是基于经济上切身利害关系或债务关系而取得的人身保险利益,也只能作主观的估计,而无法以金钱为客观评价。因此,如前所述人身保险通常为定值保险,事故发生时即按照合同中约定的金额给付,而不计较实际损失如何,此种情形多发生在人寿保险合同中。但是,人身保险并完全不等同与给付性保险。因为有的保险并不是定值保险,如疾病保险、意

外伤害保险等险种,对此类险种中涉及的治疗及住院等的医疗费用支出,所以仍然要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即对于医疗费用的损失,不允许医疗保险金的赔付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数额。又因为疾病或意外事件发生导致被保险人遭受实际损失的医疗费用是确定的金额,可以用货币来衡量,与财产保险具有相似性,存在多重获利的可能。因此,在涉及医药费用的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的支出,在保险人先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在第三者先行赔付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在保险金给付中作相应的扣除。从这里来看本案例,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可为什么出现了法律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呢?我们来看《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2_年修订)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司法中法院的判决理由主要集中在公平原则、保险合同解释规则等方面,以期最大限度地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而抓住法律中不清晰的部分,例如,第四十六条,“禁止人身保险保险人代位追偿”的规定,而非关于“禁止人身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规定。“代位追偿”并不等同于“损失补偿”。换言之,禁止代位追偿并不等于禁止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而第十八条,更是对判断的不明确性,例如,法院以这样的理由:仅仅采用将保险条款送交投保人阅读的方式,不构成对说明义务的履行。保险人对自己是否尽到明确充分的说明义务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达州保险支公司没有举证证明自己对该免责条款已经向原告尽到了明确充分的说明义务,故《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第七条对被保险人即原告杨峰没有约束力。因此杨峰因第三方而发生车祸,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人给付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仍然有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赔,从而获得多重利益。因此究其原因,是我国现行《保险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均未对医疗费用类保险适用补偿原则还是给付原则作出明确规定,这导致长期以来,人身保险中医疗费用类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在保险理论界与司法审判机关均存在较大争议。综全文所述,损失补偿原则是针对可衡量价值的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以被保险人不得通过赔偿而获得额外获利的原则,对于人身保险中,保险界认为适用于此原则,而由于法规的关系,全国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均有所不同。

保险学原理论文(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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