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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工作招录公告
编辑:倾听心灵 识别码:24-679745 1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07 04:23:53 来源:网络

第一篇:云南省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工作招录公告

2011年云南省政法干警培养改革工作

招录公告

为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中央决定2011年通过公务员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从退役士兵、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和服务基层四项目人员中录取人员至政法院校进行专业培训和学习,学习期满成绩合格并获得相应学位或学历的人员,将按入学时确定的定向单位录用至县(市)级及以下政法机关担任公务员。2011年云南省拟招录362人,笔试、面试、资格复审、体检、体能测评的地点均安排在昆明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定向招录对象

现为云南户籍的已退役士兵;2009至2011年云南省生源或户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未就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在云南省内服务的2009年以来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四项目”人员。

具体招录对象分类如下:

(一)高中起点大专学历教育

现为云南户籍的已退役士兵,需具有高中及以上的同等学力。

(二)大专起点大专学历教育

2009至2011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未就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云南省生源或户籍的毕业生。

(三)大专起点本科教育

在云南省内服务的2009年以来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四项目”人员、2009至2011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未就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云南省生源或户籍的毕业生。

(四)第二学士学位教育

在云南省内服务的2009年以来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四项目”人员、2009至2011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未就业的具有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云南省生源或户籍的毕业生。

(五)硕士研究生教育

在云南省内服务的2009年以来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四项目”人员、2009至2011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未就业的具有法学学士学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云南省生源或户籍的毕业生。

二、招录基本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6.高中学历退役士兵报考公安人民警察岗位的,要求18周岁以上(1993年8月15日及以前出生)、25周岁以下(1985年8月16日及以后出生);大专、本科学历人员报考公安人民警察岗位的,要求18周岁以上、27周岁以下(1983年8月16日及以后出生);硕士及博士研究生报考公安人民警察岗位的,要求18周岁以上、32周岁以下(1978年8月16日及以后出生)。除公安人民警察外的其他岗位要求18周岁以上、33周岁以下(1977年8月16日及以后出生);

7.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它条件。

(二)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况

1.被确定为2011年度全国范围内公务员招录的拟录用人员; 2.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 3.截止报名时依然在读的学生; 4.现役军人;

5.2007年以来辞职、辞退或被取消录用资格的各级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

6.未满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自行离职(无论是否办理辞职手续)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

7.曾在以往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受禁考处罚尚在禁考时限内的人员;

8.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9.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三、报名与资格审核

(一)报名及缴费

报名及缴费工作全部采用网络进行,网站为云南人事考试网(www.teniu.cc/)查询。

(一)高中及大专起点大专教育笔试时间及科目 2011年9月17日上午 2011年9月17日下午 2011年9月18日上午 理、政治)

(二)专升本及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笔试时间及科目 2011年9月17日上午

9:00-11:00 14:00-16:30

9:00-11:3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申论

文化综合(历史、地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2011年9月17日下午 2011年9月18日上午

14:00-16:30

9:00-11:30

申论 民法学

(三)硕士研究生教育笔试时间及科目 2011年9月17日上午 2011年9月17日下午 2011年9月18日上午 学、民法学)

2011年9月18日下午

14:00-17:00

专业综合Ⅱ(法理

9:00-11:00 14:00-16:30

9:00-12: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申论

专业综合Ⅰ(刑法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

(四)笔试总成绩计算方法

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成绩换算为百分制成绩)×50%+(教育入学考试成绩(含加分)换算为百分制成绩)×50% 按以上方法计算的笔试总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五)笔试成绩公布

笔试阅卷结束后,将在云南人事考试网(www.teniu.cc)公布笔试成绩及笔试最低控制分数线,请考生及时关注相关网站。

(六)确定首批面试人员

在笔试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每个岗位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和裁减后招录计划数2倍的比例确定首批面试人员。

五、资格复审和递补

面试前一周内,对拟进入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 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资格复审是对报考人员所持证明材料与网络报名信息是否一致进行审核,未就业的毕业生需提供教育主管部门开具的未就业证明。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人员,视违规程度处以取消本次考试资格或5年禁考全国范围内公务员的处罚。

拟放弃面试的人员,必须在资格复审开始的2天以前将放弃面试申请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传真至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传真号码附后)。未提交放弃面试申请且未参加面试的人员,按扰乱报名秩序,处5年禁考全国范围内公务员的处罚。

因放弃面试和未通过资格复审而出现的面试缺额数,将按笔试总成绩依次递补一次后续人员进入面试。递补人员在面试当天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面试现场进行资格复审。

六、面试和综合成绩

(一)面试

因考生放弃面试或未通过资格复审出现达不到面试比例时,按实际进入面试的人数组织面试。面试的满分为100分,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如报考人员的面试成绩未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视为综合成绩不合格,不得参与该岗位后续的体检和考察。面试成绩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面试结束后,将在面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每个岗位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体能测评和考察的人选,硕士研究生岗位按1:2的比例进行体检和考察,由招录院校进行面试复试,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岗位;第二学士学位及 以下岗位按1:1进行体检和考核,不进行院校的面试复试。

(二)综合成绩计算方法

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50% 综合成绩按以上公式四舍五入后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如果综合成绩并列,则先看面试成绩,面试成绩高者胜出;若面试成绩一致,再看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者胜出。

七、体检、体能测评和考察

(一)体检

法院、检察院及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的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公安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其中刑事科学技术的文件检验及痕迹检验岗位的适用双侧矫正视力为5.0的体检标准)。体检时,体检医生与参加体检的报考人员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二)公安人民警察岗位的体能测评

报考公安人民警察的岗位需进行体能测评,其它岗位不需要进行。体能测评由省公安厅统一组织,体能测评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文件执行。

(三)考察 考察工作由招录机关负责。招录机关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或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形等,并对考察对象的报考资格再次进行复审。出现人员考察不合格的岗位,不再进行递补。

体检或公安系统体能测评不合格的岗位,不再进行递补。

八、公示和录取

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岗位的拟录取人员名单及硕士研究生岗位推荐院校进行复试的人员名单,将于考察工作结束后在报名网站公示。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录取的,由定向培养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九、其他政策

(一)优惠政策

1.所有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的学费由国家统一承担,并享受定额生活补助。

2.藏族或藏区籍考生报考德钦县法院岗位时,不受开考比例限制。

3.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以退役士兵身份报名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加10分;若以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身份报名,则不予加分。

4.针对2009年以来在我省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四项目人 员设制定向岗位,只限此类人员报考(对此类人员不再另行加分)。

(二)签订协议

考试合格确定为被录取的人员,在办理入学手续的同时,须与培养学校、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签订培养协议书,明确相关责任。

(三)录用

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人员,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人员,不得被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四)最低服务年限

按照中央关于最低服务年限(不包含在校的培养时间)的有关规定,在最低服务期内不允许进行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等形式的交流。入校时高中及大专起点的大专教育毕业生的最低服务年限为9年,入校时大学专科起点大学本科教育毕业生的最低服务年限为7年,入校时大学本科起点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毕业生的最低服务年限为7年,入校时本科以上起点硕士研究生教育毕业生的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

(五)咨询解答

本次考试的咨询及解答均在网络上进行。报名期间每个岗位的报名人数及相关问题的解答,请登陆云南人事考试网(www.teniu.cc)“考试论坛”栏目进行查询。如有问题请先关注论坛臵顶的帖子,在臵顶帖中没有得到相关解答的,可以在论坛里提问。

资格复审、面试等有关通知将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及云南省公务员局网站公布。

十、监督和纪律要求

省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干部监督机构对此次招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受理招录工作中反映的问题,对调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报考人员在报考过程中,应及时登录相关网站了解考录工作进程、查询有关事项的公告并按要求登录网站修改或确认信息,若因报考人员不及时上网而造成的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自行承担。所有报名人员登录报名网站时需仔细阅读《报考人员报名诚信承诺书》,由于必须点击“同意”方可进入报名界面,故报考人员一旦开始报名即需受相关承诺的约束,若违背承诺则按相关处罚条款予以处理。

对违反考录纪律或填报虚假信息报名的报考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并处以一定年限内或终身禁考公务员的惩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特别提示

1.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2.本公告与报考指南、招考计划等相关文件一并在网上发布,这些文件为公告的附件,与公告同等效力。请报考人员仔细阅读。

3、省法院招录办电话(传真):0871-4095442

省检察院招录办电话(传真):0871-4093587

省公安厅电话(传真):0871-3052375

省司法厅电话(传真):0871-4189016

中共云南省委政法委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公务员局 二0一一年八月九日

第二篇:2014年云南省政法干警招录公告

中公教育·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2014年云南省政法干警招录公告参考2013年

为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中央决定2013年通过公务员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从2011至2013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2011年以来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以下简称“四项目”人员)中录取人员到政法院校进行专业培训和学习,学习期满成绩合格并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将录用到入学时确定的定向单位担任公务员。2013年云南省拟招录32人(法院系统10人,检察院系统22人),笔试、面试、资格复审、体检的地点均安排在昆明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基本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具有良好的品行;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5.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6.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它条件。(二)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形

1.被确定为2013全国范围内公务员招录的拟录用人员;2.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3.未满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自行离职(无论是否办理辞职手续)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4.2009年以来辞职、辞退或被取消录用资格的各级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6.现役军人;7.在读学生;8.曾在以往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受禁考处罚尚在禁考时限内的人员;9.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二、报名程序(一)岗位查询

具体招录岗位、招录对象、培养方式和报考要求见本公告所附《招考简章》及《报考指南》。(二)网上报名

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可登录云南人事考试网进行报名。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

中公教育·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报考人员可在2013年8月24日9:00至8月28日24:00期间登录报名网站,提交报考申请。每名报考者只允许选择一个岗位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报考人员要首先进行用户注册(为保护个人信息,请报考人员尽早登录注册。8月26日17:00以后,公务员主管部门及考务部门不受理任何关于个人信息被他人盗用注册后需要找回的申请),并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自行维护个人填报的信息。

报考人员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报名资格审核

本次报名资格审核采用计算机自动审核的方式进行,计算机系统根据报名信息对照岗位需求来确定报考者是否符合岗位报名条件。通过资格审核后,不能改报其他岗位。

(三)网上缴费

本次考试的报名费用采用网上缴纳,不设现场收费点。报考人员应于2013年8月24日9:00至8月29日24:00登录报名网站缴费。

本次考试的笔试由公务员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组成,其中公务员考试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本科第二学位岗位考《民法学》,硕士研究生岗位考《专业综合Ⅰ》和《专业综合Ⅱ》。笔试报名费用为公务员考试与教育入学考试报名费用之和,其中:公务员考试每人交80元;教育入学考试报考第二学士学位的每人交25元,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每人交90元。

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相关证明材料减免考试报名费用。

(四)报名信息修改

为让报考人员有充分校核信息的时间,报名系统将在9月2日9:00-24:00重新开放,让已交费的报考人员有条件地进行信息修改,对报名资格审核结果有影响的修改视为无效修改。

(五)招录计划裁减

每个岗位的缴费人数与招录人数的比例应不小于3:1方能开考(迪庆州和怒江州的岗位不受开考比例限制)。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岗位将根据缴费人数相应地裁减招录计划数,裁减后仍无法达到开考比例的岗位,取消岗位招考。

2013年9月4日将在云南人事考试网公布最终报名情况及计划裁减情况。(六)准考证打印

参加笔试的人员请于2013年9月18日10:00至9月22日24:00登录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

三、笔试

笔试科目的考试大纲详见本公告所附的附件。也可登录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专网(http://zf.chsi.com.cn/)查询。

中公教育·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一)本科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笔试时间及科目

2013年9月21日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2013年9月21日下午 14:00-16:30 申论 2013年9月22日上午 9:00-11:30 民法学(二)硕士研究生教育笔试时间及科目

2013年9月21日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2013年9月21日下午 14:00-16:30 申论

2013年9月22日上午 9:00-12:00 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2013年9月22日下午 14:00-17:00 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三)笔试总成绩计算方法 笔试总成绩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四)笔试成绩公布

笔试阅卷结束后,考生可登录报名系统查看个人分数。查分期结束后,将在云南人事考试网公布全部考生成绩、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和笔试后相关通知,请考生及时关注。

(五)资格复审人员的确定

在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岗位排名在招录计划数2倍比例范围内的人员为参加资格复审的人员。

四、资格复审和递补

面试前一周内,对拟进入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人员,视违规程度处以取消本次考试资格或5年禁考全国范围内公务员的处罚。

因放弃面试和未通过资格复审而出现的面试缺额数,将按笔试总成绩依次递补后续人员进入面试。递补人员由招录单位在面试前通知本人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

五、面试和综合成绩(一)面试

递补后仍达不到面试比例时,按实际人数组织面试。面试的满分为100分,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面试成绩未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者,视为综合成绩不合格,不得参与该岗位后续的录用工作步骤。面试成绩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面试结束后,面试成绩达到面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中:所报岗位的培养层次为硕士研究生教育的,综合成绩岗位排名在岗位招录人数2倍范围内的考生,为进入体检和考察人员,入学前由招录院校进行入学复试,无合格人员的,取消岗位招考;报考其他岗位的,综合成绩岗位排名在岗位招录人数1倍范围内的考生,为进入体检和考察人员,无需进行院校的入学复试。

(二)综合成绩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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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50% 综合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如果综合成绩并列,则先看面试成绩,面试成绩高者胜出;若面试成绩一致,再看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者胜出。

六、体检和考察(一)体检

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操作手册执行。

体检时,体检医生与参加体检的报考人员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二)考察

考察工作由招录机关负责。招录机关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或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形等,并对考察对象的报考资格再次进行复审。

出现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的情况,不进行递补。

七、公示和录取

培养层次为硕士研究生教育岗位的入学复试推荐人员名单及其他岗位的拟录取人员名单将于考察工作结束后在云南人事考试网公示。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录取的,由定向培养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有关事宜请咨询相关院校)。

八、其他政策(一)优惠政策

1.所有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的学费由国家统一承担,并享受定额生活补助。2.迪庆州和怒江州的岗位,不受开考比例限制。

3.针对2011年以来在云南省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四项目”人员设置定向岗位,只限此类人员报考。

(二)签订协议

考试合格确定为被录取的人员,在办理入学手续的同时,须与培养学校、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签订培养协议书,明确相关责任。

(三)录用

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对于学习期满考核不合格和未获得相应学位、学历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人员,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人员,不得被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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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低服务年限

按照中央关于最低服务年限(不包含在校的培养时间)的有关规定,在最低服务期内不允许进行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等形式的交流。入校时大学本科起点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毕业生的最低服务年限为7年,入校时本科以上起点硕士研究生教育毕业生的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

九、监督和纪律要求

省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干部监督机构对此次招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受理招录工作中反映的问题,对调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报考人员在报考过程中,应及时登录相关网站了解考录工作进程、查询有关事项的公告并按要求登录网站修改或确认信息,若因报考人员不及时上网而造成的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自行承担。所有报名人员登录报名网站时需仔细阅读《报考人员报名诚信承诺书》,由于必须点击“同意”方可进入报名界面,故报考人员一旦开始报名即需受相关承诺的约束,若违背承诺则按相关处罚条款予以处理。

对违反考录纪律或填报虚假信息报名的报考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并处以一定年限内或终身禁考公务员的惩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中共云南省委政法委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公务员局

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第三篇:安徽省2012年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公告

为加强政法工作和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根据中央政法委等12部门的统一部署,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安徽省2012年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培养原则

(一)招录有序。招录工作在省组织、编制、教育、财政、人社和政法部门统一协调下进行。认真落实编制,研究制定招录计划,精心组织好报名、资格审查、考试和录取,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管理、毕业后定向上岗、录用等相关工作。

(二)公开公正。招录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和政策,坚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平等竞争,确保有利于各方面的监督。

(三)统考择优。招录工作采取教育入学考试和公务员录用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择优录取。

(四)定向培养。招录工作采取定向培养方式,报考即定向、定单位,学生毕业一律按入学时确定的定向单位到县(市)级以下政法机关工作,服务一定年限后方可交流。

(五)严格管理。各相关部门和承担培养任务的政法院校,严格按照招录培养试点工作规定,严格管理,确保培养学生的素质。同时,完善相关制约措施,严格定向培养纪律,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定向单位。

二、招录培养模式和职位

(一)招录培养模式。招录培养采取试点班办学方式进行,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四个培养层次。

1、专科教育。招录高中学历起点的军队退役士兵和专科学历起点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2、本科教育。招录专科学历起点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3、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招录本科学历起点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4、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招录法学专业本科学历起点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学制两年,在完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和职业技能的训练。在校期间安排一年的理论教学、一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定向到县(市)级以下法院、检察院的各学历层次的试点 2 班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二)招录培养职位。2012年安徽省计划招录培养502人,面向退役士兵招录152人,面向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招录300人,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50人。其中,法院系统18人,检察院系统16人,公安系统328人,司法系统140人。承担培养任务的为华东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政法院校。具体招录培养职位和培养院校情况,详见•安徽省2012年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职位表‣(见附件)。

三、招录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录对象

1、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25周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放宽到27周岁)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

2、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2年应届毕业生;

3、部分职位专门用于招录经安徽省统一组织选拔、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的“四项目”人员(即选聘生、“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服务西部志愿者、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人员,下同),以及中央和外省组织选拔、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的安徽籍(安徽生源或招录公告发布前户籍已迁入安徽,下同)“四项目”人员。“四项目”人员报考,不再实行加分政策。

(二)报考条件

1、基本条件。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须符合人民警察的招录条件。

2、生源条件。退役士兵报考,须具有安徽省常住户口;“四项目”人员报考,须是安徽省省级“四项目”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选拔的人员,或中央有关部委及其他省、市、自治区组织选拔的安徽籍“四项目”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报考,不限生源。

3、年龄条件。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6年8月21日至1994年8月21日期间出生)。其中,报考人员属退役士兵的,年龄为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1986年8月21日至1994年8月21日期间出生);大专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报考,年龄放宽到27周岁(1984年8月21日以后出生)。

4、学历条件。报考高中学历起点专科教育试点班职位的,须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报考专科学历起点专科教育试点班职位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本科教育试点班职位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第二学士学位教育试点班职位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试点班职位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5、专业条件。见•安徽省2012年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 4 试点招录职位表‣。

6、身体条件。须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规定。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须符合人民警察体检有关规定。

7、其他条件。报考人员须具备拟报考职位所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含试用期)、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曾在公务员招考和其他录(聘)用考试中被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且仍在处理期内的人员,以及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规定的回避关系的职位。

四、招录程序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方式和时间。此次招录采用网络报名方式进行。报名网站为安徽省人事考试网,网址为:www.teniu.cc。报考人员提交报名申请的统一时间为8月21日9时至8月25日17时。

2、网上报名。报考人员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签署“考录诚信承诺书”,填写•安徽省2012年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报名表‣,并上传本人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jpg格式,尺寸为295x413像素,大小20—100kb)。报考 5 人员所填信息必须与本人实际情况、报考资格条件和所报考职位要求一致、真实无误,并提供有效的通讯方式,未能按要求提供有关信息的,后果自负。凡因弄虚作假等原因致使报考资格与报考条件规定不符的,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给予取消相应环节资格等处理。

每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职位,并使用同一有效居民身份证进行报名和参加考试。

3、资格审查。省法院、检察院、司法厅分别负责报考本系统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公安民警职位的资格审查由各市公安部门负责。资格审查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报考条件和报考职位要求,统一在安徽省人事考试网上进行。具体时间为:8月26日17时前结束资格审查,当天18时前结束改报名人员的资格审查;8月30日9时—17时进行因招录职位取消后原报考人员改报名的资格审查。

招录职位规定的专业需求等有关资格条件方面的问题,由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负责解释。

4、网上确认。报考人员应于报名后至8月26日17时前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查询资格审查情况。通过审查的,不能再报其他职位;尚未审查或未通过审查的,可在8月26日17时前改报其他职位。

报考人员须提前办理网上支付笔试费用的支付工具(工商银行的牡丹灵通卡、e时代卡、信用卡、贷记卡、理财金账户,6 或建设银行的储蓄卡、生肖卡、信用卡、双币种贷记卡)。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于8月28日17时前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要求在网上缴纳笔试费用,逾期视为自行放弃。完成网上缴费后,于9月11日至9月13日从安徽省人事考试网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5、其他事宜。农村特困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申请减免笔试费用的,报名后先实行网上确认和网上缴费,9月14日至9月17日期间,到安徽省人事考试院办理减免笔试费用审核手续。办理减免手续时,应携带以下证明材料: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报考人员,提供家庭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报考人员,提供家庭所在县(市、区)扶贫机构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上述人员还要同时提供能够证明其与家庭所属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簿等)。

报名截止后,报考人数与职位招录计划数的比例不低于4:1,方可开考。专项用于招录“四项目”人员的职位,开考比例应不低于3:1。不足规定比例的,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取消该招录职位或相应减少职位招录计划数。取消招录职位的原报考人员,可于8月30日9时—17时在安徽省人事考试网上改报其他职位。

(二)笔试

1、笔试科目

笔试包括公务员录用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录用公共科目考试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教育入学考试按试点班层次确定,即报考专科教育试点班的考生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教育试点班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试点班的考生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试点班的考生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考试范围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不指定任何考试辅导用书,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2、笔试时间和地点

笔试于9月15日—16日进行,考点统一设在合肥市。具体安排如下:

(1)专科教育试点班:

9月15日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9月15日下午14:00——16:30 •申论‣ 9月16日上午9:00——11:30 •文化综合‣(2)本科教育试点班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试点班: 9月15日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9月15日下午14:00——16:30 •申论‣ 9月16日上午9:00——11:30 •民法学‣(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试点班:

9月15日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9月15日下午14:00——16:30 •申论‣

9月16日上午9:00——12:00 •专业综合Ⅰ‣ 9月16日下午14:00——17:00 •专业综合Ⅱ‣ 公务员录用公共科目考试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教育入学考试由省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笔试成绩

笔试成绩的计算公式为:笔试总成绩=(公务员录用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录用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笔试成绩的小数点位数保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根据国家和安徽省有关规定,少数民族报考的,公务员录用笔试成绩合成前每科加2.5分。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既是少数民族人员又是退役的高校毕业生的,不累计加分,按最高一项加分。

少数民族报考人员须于9月3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将有关证明材料按所报考职位的部门类别,分别送省法院、检察院、司法厅审核,报考公安民警职位的送各市公安部门。须提供的 9 证明材料是:①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②父母少数民族一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③县级民委关于其父母少数民族一方民族情况的证明;④公安部门关于其与父母少数民族一方血亲关系的证明。

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的报考人员须于9月3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将有关证明材料送省教育厅审核。须提供的证明材料是:①本人身份证;②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③退伍证和负责其退役安臵工作的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退役证明。所有证件、材料均须原件和复印件。

经审核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分别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教育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加分。

根据招录计划和考生笔试成绩等情况,对•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划定最低合格控制分数线。体能测评(人民警察职位,下同)、面试、体检、考察环节的入围人选,从同职位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达到最低合格控制分数线人员(以下简称笔试达线人员)中按规定确定。

(三)资格复审

体能测评或面试前,省法院、检察院、司法厅对本系统体能测评或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公安民警职位的资格复审由各市公安部门负责。凡与报考条件要求不符的,或不能提供规定证件材料的,或不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复审的,取消其参加体能测评或面试的资格。因取消资格等原因出现体能测评或面 10 试人选缺额的,按规定时间在同职位笔试达线人员中依笔试成绩高低顺序等额递补后再进行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时,考生须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笔试准考证等有关材料。招录职位有学位等要求的,须提供学位证书等证件、材料。同时,退役士兵还须提供本人退伍证和负责其退役安臵工作的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退役证明、本人或家庭户口簿;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还须提供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签发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2年应届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四项目”人员还须提供:①国家或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的录取批件或聘任(服务)期满后颁发的相关合格证书;②本人项目聘任(服务)所在地县级组织人事等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证明、材料;③中央有关部委及其他省、市、自治区组织选拔的安徽籍人员,还须提供籍贯、户籍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和复印件。

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按规定办理体能测评或面试缴费手续,领取•体能测评或面试通知书‣。

(四)体能测评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体能测评。体能测评人选根据职位招录计划数,在同职位笔试达线人员中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4:1的比例(同职位招录计划数在10名以上的按3:1的比例)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体能测评 11 人选。

体能测评工作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48号)规定进行,由司法厅和各市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因体能测评不合格出现面试人选缺额的,按规定时间在同职位笔试达线人员中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再进行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递补只进行一次。

(五)面试

面试人选根据职位招录计划数,在同职位笔试达线人员(人民警察职位为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3:1的比例(同职位招录计划数在10名以上的,按2:1比例)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最后一名如有多人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面试人选。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法进行,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统一组织实施。面试有关事宜另行确定。

面试后,将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按6:4的比例合成考试总成绩。实际面试人数少于或等于职位招录计划数的,面试成绩须达到当天所在考场实际面试人员的平均分数,方可进入体检、考察程序。

(六)体检和考察

体检和考察人选按职位招录计划数,在同职位面试人员中 12 依考试总成绩高低顺序确定,其中:报考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职位的,按1:2的比例确定;报考其他职位的,按1:1的比例确定。最后一名如有多人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低排序。

体检、考察工作分别由省法院、检察院、司法厅和各市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按先体检后考察的顺序进行。因各种原因出现招录职位拟复试人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或拟录取人选(其他职位)缺额的,按规定时间在同职位面试人员中按规定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各进行一次。

体检工作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规定组织实施。其中,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的考生,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的要求。

对视力、血压两个项目的检查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考生对这两个项目要求复检的(人民警察职位按规定不复检视力),当场进行复检,复检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考生拒绝签字的,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和复检医生注明情 13 况,并视为考生认可检查和复检结果。对体检结束后考生提出视力、血压两个项目复检申请的,不予受理。

考察工作要坚持德才兼备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遵纪守法、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等情况,并对考察对象的报考资格条件进一步进行复审。其中,对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察对象,还应按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政审规定进行考察。

体检、考察工作于11月底前基本完成。

(七)公示和录取

体检和考察后,对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体检、考察合格人员,由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按1:2比例确定拟复试人选,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培养院校按照拟复试人员名单进行复试并从复试合格人员中确定拟录取人选,确定的拟录取人选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取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拟录取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由相关培养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复试后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招录职位。

对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以外的其他职位的体检、考察合格人员,由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根据 14 职位招录计划数,依考生考试总成绩高低顺序按照1:1的比例确定拟录取人选,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拟录取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培养院校按照拟录取人员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公示期间反映问题影响录取并查有实据的,取消拟录取资格。

公示后,因各种原因取消录取的职位,不再进行递补。公示和录取工作于2012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拟录取人员于2013年2月底前入学。

五、培养、管理和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所定向的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招录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对于合格毕业的学生,由所在院校按原确定的定向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 15 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违约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须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

六、监督检查

招录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落实报考者和社会各界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坚持招录政策、条件、程序、办法、结果等全面公开,严格按照政策、标准和程序办事,严肃招录工作纪律,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现象发生。要加强对招录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加大对招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参与组织招录工作的有关人员违反招录工作原则,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的行为,将立即制止并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损失的,将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对违反招录纪律的报考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按有关规定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宣布考试成绩无效、取消录用资格、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通报所在学校或单位等处理。上述人员中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此次招录的有关政策、体检项目和标准等相关信息,将陆续登载于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www.teniu.cc),报考人员请及时主动到指定网站了解相关信息。

本•公告‣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省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0551-2663221、2609436(招录政策咨询);

省教育厅:0551-3609521(教育入学考试咨询); 省人事考试院:0551-3457904(考务技术咨询); 省监察厅派驻省人社厅监察室:0551-2663184(监督举报); 省法院:0551-5599714; 省检察院:0551-3696032; 省公安厅:0551-2801299; 省司法厅:0551-2215029。

上述咨询电话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启用,除报名期间外,均在正常办公时间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安徽省2012年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职位表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公务员局

相关文件1:招录职位表

2012年8月8日

第四篇:2018年内蒙古政法干警考试招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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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蒙古政法干警招录简章

根据中央政法委、中组部、中编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6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为做好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培养公务员试点工作,特制定本简章。

一、招录对象、人数及培养方式

(一)招录对象

1.具有内蒙古户籍(或持有自治区有关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已退役士兵(含大学生退役士兵);

2.内蒙古生源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户籍和档案仍保留在内蒙古的区外生源的内蒙古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3.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

4.在内蒙古服务两年以上,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5.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和大学生退役士兵,不再实行加分政策。

以上对户籍、学历、学位以及退役要求的取得时间截止到2016年8月31日;服务期满时间计算到2016年8月31日。

(二)招录人数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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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考试计划招录305人。其中,从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应届毕业生中招录207人,从大学生退役士兵中招录42人,从退役士兵中招录38人,从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招录18人。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是指: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嘎查村任职的大学生村官;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人员、高校毕业生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志愿者、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选拔储备高校毕业生计划储备人才;自治区教育厅牵头组织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特岗教师;自治区团委牵头组织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

大学生退役士兵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

(三)培养方式

对考试录取人员,按照确定的录取院校和培养计划进行专科、本科或研究生教育。其中:

专科教育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模式,学制2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本科教育采取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2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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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教育采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培养模式,以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2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法律硕士毕业证书和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二、报考条件

(一)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报考蒙汉双语试点班的,还应具备运用蒙古语言文字的能力。

(二)报考招录退役士兵的职位,要求报考者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90年8月31日后出生),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年龄可放宽至27周岁(1988年8月31日后出生);招录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大学生退役士兵的职位,要求报考者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5年8月31日后出生)。

对于大学生退役士兵报考者,既可以报考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的职位,也可以报考招录退役士兵的职位(年龄符合要求),2016年应届毕业的大学生退役士兵,也可报考招录应届高校毕业生的职位。/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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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考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要求报考者必须是服务两年以上,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凡是到2016年8月31日服务期满超出3年或经各级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已被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的人员,不得报考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

(四)除上述条件外,报考者还应符合招录职位表中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现役军人,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列编招聘)。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公务员和参公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在历次公务员考录中被录用且未满招考简章(招考职位表)或自治区有关主管机关所规定最低服务期限的人员(含最低服务期内辞职或被取消录用的人员),在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考试中被录取在读、退学或未满招考简章所规定最低服务期限的人员(含最低服务期内辞职或被取消录用的人员),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报考者在本次考试办理录取手续前被其他公务员考试新录用的,或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列编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且未满试用期的,取消其本次考试录取资格。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职位。

报考者录取后,将在录取院校学习两年,建议孕妇请勿报考。/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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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名与资格初审

(一)报名

1.报名工作在互联网上进行,报名网站: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网址http://www.teniu.cc下载打印,特别提醒:学信网上无法下载打印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的考生,请于资格复审前一个月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或颁发学历的高校所在省市教育厅进行学历认证);

报考职位要求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报考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的考生,还须提供服务项目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服务项目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或服务起止时间)、考核合格的证明;退役士兵和大学生退役士兵还须提供士兵退役证原件和复印件。

(2)资格复审重点审核考生所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凡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个人错填民族信息导致加分、所填报个人信息与所持证件不符以及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情节严重的,一律取消面试资格。

资格复审后出现的缺额,按照报考该职位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从笔试合格分数线上的考生中依次递补。

(二)体能测评

报考警察职位的考生,面试前由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时间和安排在报名网站另行公告。/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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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体能测评不合格或因个人原因不能在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体能测评最后一天结束前参加体能测评的考生,取消其面试资格。体能测评后出现的缺额,从报考该职位的考生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并进行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

(三)面试

1.面试工作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面试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见《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

2.面试时凡实际到场参加面试的人数等于或少于该职位拟录用人数的职位,该职位考生的面试成绩须达到本人面试所在考场(同考官组)所有考生的面试平均成绩,方具有录取资格。

3.按照考生笔试总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考生考试总成绩。考生面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

六、体检和考察

按照每个职位考生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该职位实际拟录取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员。

(一)体检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以及国家有关体检文件要求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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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录取资格。考生体检不合格、未参加体检或被取消录取资格的,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考生中按照考生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二)考察

考察工作在自治区、盟市有关政法主管机关的领导下,由旗县招录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考察不合格的考生,取消其录取资格,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考生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七、公示、录取、学生管理及毕业录用

(一)公示和录取

拟录取人员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并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的,拟录取人员信息上报中央有关主管部门。相关培养院校根据拟录取人员名单发放入学录取通知书。考生入校后,由相关院校将最终录取名单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二)学生管理

被录取人员须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以及定向单位的自治区主管机关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被录取人员的户口、档案须迁入录取院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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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毕业录用

1.对于合格毕业学生,由招录单位的自治区主管机关按程序为其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按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其中,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

录用人员的档案和户口由培养院校转至相关单位。

2.被录取人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参照管理单位和事业单位,同时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该毕业生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本简章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欢迎您关注内蒙古公务员考试信息网【http://nmg.huatu.com/zfgj/】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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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青海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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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工作实施方案

青海省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转发的通知》(中发[2008]19号)和中央政法委关于印发《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政法[2009]21号)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完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深入推进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围绕加强政法工作和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大局,以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为目标,重点从普通高校毕业生和部队拟退役士兵中选拔优秀人才,为我省基层政法机关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试点工作的原则是:

(一)招录有序。试点工作要在组织、编制、财政、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政法部门统一协调下进行。要认真落实编制,研究制定招录计划,精心组织好报名、资格审查、考试、录用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管理、毕业后定向上岗等项工作。

(二)公开公正。试点工作中的政策、程序和环节,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平等竞争。

(三)统考择优。招录试点采取教育入学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组织实施,择优录取。

(四)定向培养。试点班一律采取定向培养方式,报考时即定方向、定单位、定职位,学生毕业后一律按报考时确定的定向单位到县(市)级以下政法机关工作,不得在服务年限期满前交流,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定向单位。

(五)严格管理。各相关部门和政法院校应按照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教育培养措施和制约机制,加强录用学员在校期间的教育培养和管理,确保每位学员通过院校的教育培养,成为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

二、试点班办学层次、学制、专业设置及培养模式

(一)专科教育。通过注重实战的政法高等职业教育模式,主要面向我省县(市)级以下基层法院、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培养政治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政法应用型人才。

试点班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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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教育。通过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教育,主要面向我省县(市)级以下检察机关,培养本科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

试点班采取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教育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定向到我省县(市)级法院、检察院的专科、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的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三、试点院校、招录数量和培养方向

2009年我省试点计划招录培养85名,其中,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招录56名,面向拟退役士兵招录29名;法院系统24名,检察系统17名,公安系统29名,司法行政系统15名;共招收专科生68名,专升本17名。承担培养任务的院校为青海民族大学、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四、招录对象及条件

招录对象:根据有关规定,试点计划面向驻青二炮部队、公安现役部队、总后青藏兵站部,符合报考条件的拟退役士兵公开招录;面向本省生源、本省院校毕业生和在我省服务的“西部志愿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含2007年和2008年毕业生)公开招录。

招录条件:考生应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27周岁以下(1982年1月1日之后出生),适应高海拔地区工作。

面向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含2007年和2008年毕业生)招录的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的试点班,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面向拟退役士兵招录的专科试点班,须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报考藏汉双语试点班的,还应具备运用相应民族语言的能力。

五、招录程序

(一)确定招录计划。招录计划主要包括:招录单位名称、招录资格条件、招录数量、招录培养院校、招录专业等内容。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本方案所附培养计划表确定的专业、数量等制定招录计划。改革试点所需政法专项编制,主要从2008年中央为我省政法系统增加的政法专项编制和自然减员空出的编制中解决。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将划拨的专项编制挪作他用,不得造成新的超编。

(二)发布招考公告与报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教育厅负责制定发布此次招录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工作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拟退役士兵的报名推荐工作,由省军区负责统一协调驻青部队(公安现役部队)的考务相关工作。部队应严格按照青海省公告的招考条件和职位需求组织报名推荐工作,推荐人员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后参加考试。参加考试的人员比例达不到1:5,形不成竞争比例的,取消该职位的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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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笔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教育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的本科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考试范围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详见青海省人事厅网站(www.teniu.cc)。

笔试成绩计算公式为:

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2×50%+(教育考试总成绩÷教育考试总分/100)×50%。

(四)面试、体检、考察和录取。面试、体检和考察工作,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按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组织政法和军队等有关部门进行。面试人选在报考该职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1:3比例确定。报考藏汉双语试点班拟进入面试的考生,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藏语言能力测试,藏语言能力测试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按所在职位的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招录总成绩的计算方法为:笔试总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60%,面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40%。考察体检人选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1:1的比例确定。

报考专科和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职位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录取名单通知相关院校和教育招生部门,由相关院校按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六、时间安排

7月25日,发布招考公告。

8月29日、30日,笔试。

9月下旬,面试、体检和考察。

9月底至10月上旬,公示、审批、发放录取通知书。

1O月中旬,入学。

l2月上旬,各相关部门向省招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工作情况总结。

12月底以前,各有关部门分别向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报送工作情况总结。

七、学生培养、管理与毕业录用

教育部门和政法部门应根据职位能力需求和职业特点,按照应用型、实战型人才需求,商试点院校合理设置专业,组织有关专家研制、审定专业培养方案。有关院校应加强师资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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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建设,选派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同时,注重从实务部门聘请业务骨干来校授课。教育部门和政法院校主管机关要加强对试点班培养质量的跟踪、管理和监督。

被录取人员到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的拟退役士兵,由民政部门统一明确相关优抚政策。被录取的高校应届毕业生,户口应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

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和标准,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省公务员管理部门办理录用手续。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层次的满8年,专科层次的满10年,方可交流。被录取人员在校学习成绩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或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和职位工作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补助费(包括学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八、经费保障

试点所需学生培养经费、免收的学费经费、生活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上述经费,按照试点班实际招录学生数量、国家规定的同类院校学生学费收费标准、当地或本校同类学生经费综合定额标准、国家规定的学生生活补助费标准等因素确定。

为了确保招考工作顺利完成,考录工作所需经费,由省人事考试中心和省招办根据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向考生收取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考试两科共100元;教育入学考试按每科50元缴费。参加考试的拟退役士兵不收取报名费,该费用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九、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印发〈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政法办[2009]253号)精神和《实施方案》的要求,成立由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同时,由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委政法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民政厅、省直政法各部门、省公务员局以及省军区政治部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成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名单附后)。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健全相关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试点招录工作有序实施。试点工作各环节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政法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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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相关院校应根据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统一口径进行宣传。

十、有关优惠政策

(一)为鼓励高学历退役士兵报考试点班,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总成绩加1O分。

(二)对报考州市地及以下公务员职位的少数民族考生;在县以下基层单位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含在州级服务的青南计划)和服务农村、“三支一扶”、特岗教师服务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授予“全国公安机关一级英雄模范”、“全国公安机关二级英雄模范”、“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称号和公安系统烈士的子女,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加5分。

云南省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工作招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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