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私法的主体章节练习(202_-09-05)
下列哪些外国人在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A.中国人的近亲属
B.任何人都可以
C.定居中国的
D.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明西是甲国公民,金可是乙国公民,1995年明西和金可在丙国结婚并生小孩小西,甲、乙两国的国籍法规定两国采用的都是出生地主义,丙国采用血统主义,对于小西的国籍,下列哪些选项不正确? A.甲国,因为其母是甲国公民
B.乙国,因为其父是乙国公民
C.丙国,因为她出生在丙国
D.没有甲乙丙三国任何一国的国籍
下列选项中,属于国际私法主体的选项是哪些? A.自然人
B.法人
C.国家
D.国际组织
甲于202_年在日本东京登记注册成立了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202_年,甲将该贸易公司的管理中心迁至中国上海市,并在北京、苏州、深圳上市开设营业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甲公司的住所地为()。
A.东京
B.上海
C.北京或苏州或深圳
D.北京、苏州、深圳及上海
某跨国公司的主要营业地在美国,在中国设有分支机构,该跨国公司的主要股东在德国,而其注册登记地在法国。如果该公司在我国法院参加诉讼,则我国法院应当认定其为哪一国籍的企业? A.美国
B.中国
C.德国
D.法国
当事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均为外国籍时,各国解决这种冲突的做法不包括以下哪个? A.以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B.以当事人住所国或惯常居住国为准
C.以当事人最先取得的国籍为准
D.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 7 甲国国籍法采出生地主义,乙国国籍法采父系血统主义。李某为甲国妇女,在乙国生下丙,则丙的国籍为()A.甲国
B.乙国
C.既不具有甲国国籍,又不具有乙国国籍
D.丙是否具有乙国国籍取决于丙父是否为乙国人 8 甲具有美国国籍,在加拿大有其原始住所。现甲在英国及中国均有住所。甲家人常住英国,甲为生意常年往返于中国和英国。甲在中国住所居住期间,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而诉至中国法院。依中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以何地为甲的住所? A.甲的原始住所,即在加拿大国的住所
B.甲常住地的住所,即在英国的住所
C.与产生该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即在中国的住所
D.同时以其英国和中国的住所为住所 9 A某是甲国人,同时具有乙国国籍,其住处在甲国,其惯常居所在乙国。后因在丙国为票据行为所引起的票据纠纷在我国涉诉。为了确定A某之票据行为的效力,我国法院首先要确定他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A某同时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籍,我国法院应如何确定其本国法?()A.以A某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B.以票据行为地丙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C.以A某有惯常居所的乙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D.以与A某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国际私法理论中不能回避的问题,下列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的表述正确的是哪几项?()A.当一国放弃司法管辖豁免时,并不等于同时放弃诉讼程序豁免和强制执行豁免
B.一国在某一案件放弃了管辖的豁免,并不意味着在以后的案件均放弃其管辖的豁免
C.只要我国代表在外国法院出现,即代表我国接受了该外国的管辖权
D.国家及其财产享受豁免待遇,即意味着国家亦被豁免了依一般国际法应承担的国际责任
第二篇:202_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背诵笔记
202_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背诵笔记
法律规范:1.实体规范;2.程序规范(管辖等);3.冲突规范(指引法律适用)。(管辖问题的规定不是冲突规范)*冲突规范解决且只解决法律适用问题。*连结点:根据其在特定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中是否可以变化,分为静态连结点(行为发生后不会变化的,如,侵权行为地)和动态连结点(行为发生后可能会变化的,如,侵权人本国)。*属人法的连接点:属人法:以国籍(大陆法系)、住所(英美法系)或经常居住地(我国)作为连结点。
冲突规范的种类:A、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B、双边冲突规范:将系属中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如,婚姻适用婚姻缔结地法。)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用。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准据法一定是实体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冲突规范适用的基本制度:1.识别(定性);【可考】2.反致(广义):包括转致和狭义反致;3.【重点可考】外国法的查明(查明义务、查明途径);【可考】4.公共秩序保留;5.法律规避;*我国司法实践不允许转致、反致:我国只能适用国外实体法。*法律规避:《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外国法的查明【重点可考】*一般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有查明义务;当事人选择外国法的,当事人有义务查明。*查明途径:民通意见193,(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注意,只能麻烦他国“使馆”,可以麻烦我国“使馆+领馆”)*无法查明外国法时的用中国法。
自然人、法人行为能力*自然人行为能力,经常居所地法;在经常居所地法无行为能力,行为地有行为能力时,适用行为地法;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因有特殊规定除外。*法人行为能力适用登记地法(国籍);主营地与登记不一致的,可以用主营地(类似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法。自然人*民通意见182,多国籍的,以住所或者最密切联系地国法为本国法。*民通意见183,有多处住处的,以与争议关系最密切联系住所为住所。
时效、代理、信托*时效:与基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一致。*代理:意思自治优先>适用代理行为地法;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信托:意思自治>信托财产所在地法或信托关系发生地法。
船舶、民用航空器*物权:船旗国(民用航空器登记国;光船租赁以前或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登记国);特例: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合同:适用一般规则:公约>意思自治>最密切地>国际惯例。*侵权:共同船旗国>法院地法(A、不同国籍船舶碰撞于公海;B、海事赔偿责任限制;C、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侵权)*共同海损理赔计算:理算地法律。家庭关系*结婚程序要件:符合婚姻缔结地法、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的,均为有效。*结婚实质要件:(按顺序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婚姻缔结地法。*协议离婚:(按顺序适用)意思自治(只能选择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者国籍国法)>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诉讼离婚(如,离婚条件):法院地法。*夫妻财产:财产关系:(按顺序适用)意思自治(只能选择一方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父母子女人身关系:(按顺序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中有利于保护弱者利益的法律*有利于保护弱者利益的法律针对3种:1.父母子女人身关系(一方居所+国籍);2.抚养(一方居所+国籍+财产);3.监护(一方居所+国籍)
【重点】继承*法定继承: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遗嘱方式:1.符合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2.国籍国法、3.遗嘱行为地法均可;遗嘱效力:1.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2.国籍国法。(无行为地)*遗产管理:遗产所在地法。*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
劳动合同*不能意思自治*劳动合同:劳动地法>用人单位营业地法(劳动地难以确定的)*劳务派遣合同:劳动地法+被派遣地法>用人单位营业地法
物权*一般规则: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动产,意思自治+发生时动产所在地
合同*一般规则:条约>意思自治>最密切地(物所在地、先义务人给钱人所在地)>国际惯例*消费合同:意思自治(只能由消费者选择且只能选择商品、服务提供地法)>消费者经常居住地>购买地(被害人经常居住地无营业活动时)*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行为地)*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行为地)*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动产所在地)*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不动产所在地)*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不动产所在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涉及三资的合同
2、外国人购买非外商投资企业合同
侵权*一般规则:意思自治>共同居所地>侵权行为地*网络侵权: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知识产权:意思自治(只能选法院地)>被请求保护地*产品责任:意思自治(主营业地+侵权地)>被害人经常居住地>主营业地+侵权地(被害人经常居住地无营业活动时)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意思自治>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发生地法
涉外商事法律适用定义于各部商法(特别法)中,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一般法)
票据的涉外法律适用*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有行为能力国法,且债务人自然人经常居住地法优先。票据行为原则上适用行为地法;例外: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持票人责任和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程序适用付款地法
国际商事仲裁:1.国际商事仲裁需有有效的仲裁协议2.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3.仲裁原则上应开庭不公开审理4.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证据保全5.裁决依多数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裁决。一裁终局。
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1.中国只承认和执行在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只看仲裁地)商事仲裁裁决。执行机构: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申请-2个月内裁定,裁定不承认的,报高院审查,高院仍然裁定不承认的,报最高法审查-裁定承认的6个月内执行完毕。2.拒绝认可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事由(1)当事人无行为能力,仲裁协议无效。(2)未适当参与。(3)超范围仲裁。(4)程序有缺陷。(5)裁决未生效。(6)争议事项为不可仲裁事项(依执行地国法)。(7)与执行地国公共秩序相抵触。3.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均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否则为1年。
仲裁的撤销对于国内和涉外仲裁裁决,我国法院都有权撤销,但撤销的法定理由不同。*能否因实体(证据)问题撤销:国内行,涉外不行。*能否因仲裁员道德问题撤销:国内行,涉外不行。*都能因程序问题撤销:国行(程序违法),涉外行(程序违反仲裁规则)*外国仲裁裁决,我国法院不得撤销,只能拒绝承认于执行,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与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理由是相同的——“程序违反仲裁规则”。
集中管辖*(1)集中管辖:A、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B、1.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2.涉外房地产案件和3.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该集中管辖的规定。
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涉外诉讼管辖*涉外案件当事人可以书面事前或事后协议我国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诉有关级别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默许管辖的要件:1.出庭;2.答辩。
国际、区域司法协助:【重点】专属管辖可以成为拒绝承认(认可)和执行法院判决的理由,但不能成为拒绝其他司法协助事项的理由。(国际、区域都适用)*【重点】有关中文译本的问题:向中国(大陆)法院请求司法协助原则上都应当提交有关文件的中文译本,否则法院可拒绝;唯一的例外是依据《海牙送达公约》请求送达司法文书。(国际、区域都适用)*司法协助中有关费用的问题:申请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执行应支付执行费用;请求文书送达或调取证据无须特别支付费用,但须承担法院实际产生之费用。(国际、区域都适用)外国向我国送达a条约(海牙送达公约)送达:外国法院->驻华使馆领馆->司法部->最高院->有关法院->受送达人*条约送达不得已无中文译本拒绝送达,但受送达人可以以无中文译本拒绝签收。b外交途径送达c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
国际向外送达*9种:条约、外交途径、使领馆(对象限于中国人)、诉讼代理人和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业务代办人(必须经过受送达人的授权)、邮寄(对方允许,6个月,无应答的送达失败)、公告(其他方式不能适用,6个月)、作为受送达人的外国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我国领域内出现时,人民法院可以向其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除公告外,可以多种送达方式共用。*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
区际送达*国际向外送达方式,去掉条约、外交途径、使领馆,加“委托送达(2月)”*域外送达采用邮寄和公告方式的期限为6个月,而区际送达采用邮寄和公告方式的期限为3个月。*(1)域外送达的9种方式中,④-⑨种方式也适用于向港、澳、台的送达;(2)涉港、澳、台均可采用“委托送达”方式,但存在区别;6+1(3)涉台送达还可采用“指定代收人”方式。6+1+
1域外、区际取证:域外向我国只允许两种:1.条约基础上的代为取证;2.我国使馆领馆向我国公民取证。*区际调取证据:只有涉澳有委托取证的安排,程序上与委托送达一致,但时间为3个月。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原则只有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行:1.有双边司法协助协议或互惠关系;2.法院有管辖权并且判决已生效力;3.不违反我国公共秩序。*例外:离婚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不受“有双边司法协助协议或互惠关系”条件的限制。只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外国判决的离婚不得申请承认同时再向我法院诉讼。*外国判决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法院申请承认,也可以由做出判决的法院申请承认,反之亦可。
【重点】区际判决的承认*【重点】只涉台、不涉外问题适用中国法,可以意思自治适用台湾特别法(但不可意思自治适用他国法)。*民事判决在被告缺席或无诉讼能力且无适当代理人时做出可以作为拒绝台湾判决的理由。*涉澳仲裁两地(内、澳)同时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在仲裁地法院先予执行清偿,不可向一地两家法院同时申请执行。*涉港判决同上。涉外民事诉讼:1.在中国开展的涉外民事案件的审理,应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通用语言、文字,当事人规定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翻译。但是费用由当事人自己承担。2.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3.在中国领域内为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国的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的,从中国领域外的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过所在国的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的使领管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国订立有关条约中的证明手续之后,才具有效力。4.可以一事再理和一事两诉。
最后【重点】
国际私法的重点基本罗列了一下,下面给大家分享个:司考顺利通过的朋友的心路历程(复习备考经验之谈),虽然没有多牛b,我觉得还可以,司考的朋友可以看看,借鉴一哈(我也是苦逼的备考一员……)就不直接打字了,做个链接给大家,按住ctrl键,鼠标点击文字就可以链接看到了。
第三篇:司法考试资料《国际私法》笔记
司法考试资料《国际私法》笔记
冲突规范的种类:
(1)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
(2)双边冲突规范:将系属中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
(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用
(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2、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
区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2条:“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 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二)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
1、识别(定性):法院对案件性质予以确定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3、外国法的查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公共秩序保留:在一国依内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对某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适用外国法时,如其适用将与自己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便可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
5、法律规避: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或变更某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三)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
1、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原则上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9条:“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第180条:“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第181条:“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2)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2、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5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准据法确定。”
3、物权
基本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例外:(1)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适用送达地法或发送地法
(2)船舶物权原则上适用旗国法;飞行器物权原则上适用注册登记地法;船舶和飞行器的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光船租赁时的物权适用原注册登记地法律
(3)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的物权适用法人本国法
(4)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
(5)离婚时财产分割适用法院地法
4、债权
(1)合同之债:有条件选择
A、国际条约优先,但条约另有规定或中国保留的条款除外
B、意思自治原则:例外: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C、最密切联系原则
D、国际惯例补缺
★202_年8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A、关于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应当视为当事人已经就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
B、关于最密切联系原则:第5条明确了17种合同最密切联系的对象
C、第8条扩大了必须强制适用中国法律的范围:扩大至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三资企业股权或资产转让合同以及外资并购中资企业的合同
D、根据意思自治原则适用外国法的,当事人有查明并提供该外国法的义务;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外国法的,该外国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或当事人查明并提供。上述途径无法查明的,适用中国法律
(2)侵权之债
原则: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7条:“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例外:
《民法通则》第146条:“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海商法》第273条:“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海商法》第275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民用航空法》第189条:“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5、商事关系
(1)票据
行为方式:行为地法;例外: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出票地法
持票人责任:付款地法
失票时的权利保全程序:付款地法
(2)海事和民用航空关系
《海商法》第274条:“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6、家庭关系
结婚:婚姻缔结地法
离婚:法院地法
收养:中国收养法和收养人所在地法
监护:被监护人的本国法,但被监护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中国法
扶养: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7、继承关系
〈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1条:“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1、国际商事仲裁
(1)202_年9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
(2)外国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
执行机构: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不执行的,报高院审查
程序:当事人申请——2个月内裁定——裁定执行的6个月内执行完毕
高院仍然裁定不执行的,报最高法审查
注意:区分国内仲裁裁决、涉外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
2、管辖权:在民诉法有关管辖权的基础上主要增加集中管辖的内容
集中管辖: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集中管辖的规定。
★202_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凡以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九天 考资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前,一律暂不受理。
3、文书送达
(1)向外送达:依民诉法247条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_年8月22日起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A、作为受送达人的外国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我国领域内出现时,人民法院可以向其直接送达
B、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
C、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有代表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送达给其代表机构。但是只有经过受送达人的授权,人民法院才可以向其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送达
D、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2)外国向我国送达:依条约送达;外交途径送达;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
《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和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A、送达途径:外国法院——该国驻华使领馆——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受送达人
B、不能拒绝送达的理由:a、有关期限已过;b、专属管辖;c、未附有中文译本
C、受送达人有权拒收未附有中文译本的司法文书
4、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1)一般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民诉法》第267条、第268条)A、有双边司法协助协议或互惠关系
B、法院有管辖权并且判决已生效力
C、不违反我国公共秩序
(2)例外: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A、不以双边司法协助协议或互惠关系为基础
B、只承认和执行其外国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
四、区际司法协助
涉港涉澳涉台
文书送达机构内地高院←→香港高等法院
内地最高法→香港高等法院内地高院←→澳门终审法院
内地最高法←→澳门终审法院委托送达:内地高级人民法院——台湾地区有关法院
期限2个月2个月2个月(委托送达)
调取证据机构内地高院←→澳门终审法院
内地最高法←→澳门终审法院
期限3个月
判决的认可与执行法律依据202_年双边安排
(协议管辖的判决)202_年双边安排1998年最高法司法解释
机构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财产所在地中院;
香港:高等法院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财产所在地中院;
澳门:中级法院认可,初级法院执行内地: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院
期限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或判决生效后两年内溯及至1999年12月20日判决生效后1年内
是否能同时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能(分别执行的总额不能超过判决数额)不能
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法律依据202_年双边安排202_年双边安排1998年最高法司法解释
机构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院
香港:高等法院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财产所在地中院;
澳门:中级法院认可,初级法院执行内地: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院
期限溯及至1997年7月1日溯及至1999年12月20日裁决生效后1年内
是否能同时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不能能(仲裁地法院先执行清偿)
第四篇:202_年司法考试大纲:国际私法
202_年司法考试大纲:国际私法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私法的名称、定义和调整对象。
理解: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
熟悉并能够运用:国际私法规范,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界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的名称(法则区别说私国际法国际私法冲突法)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国际私法的定义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
在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不同主张国际私法的规范(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内法渊源(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基本要求:
了解: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理解:自然人的国籍、住所、居所、经常居所以及法人的国籍、住所、经常居所、营业所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产生与发展。
熟悉并能够运用: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及其解决,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及其解决,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住所、经常居所、营业所的确定,外国法人的认可规则,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制度以及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自然人
自然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自然人的国籍(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的解决)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住所的消极冲突的解决)自然人的居所
第二节 法人
法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法人的国籍(法人国籍的确定 中国在实践中确定法人国籍的做法)法人的住所 法人的经常居所与营业所 外国法人的认可(外国法人认可的概念 外国法人认可的方式 外国法人在中国的认可)
第三节 国家和国际组织
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国家机器财产豁免的概念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产生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与国家的民商事法律责任 中国的实践)
第四节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 优惠待遇)外国人在中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第三章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基本要求:
了解:法律冲突的概念和类型,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类型,准据法的概念。
理解: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点,冲突规范的特性,准据法的特点。熟悉并
能够运用: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准据法的选择方法以及准据法的确定。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的概念和类型(法律冲突的概念法律冲突的类型)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点(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特点)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冲突法解决方法,实体法解决方法)
第二节 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的概念(冲突规范的名称和定义 冲突规范的特性)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的构成 连结点 系属公式)冲突规范的类型(单边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第三节 准据法
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准据法的概念 准据法的特点)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xuefa.com准据法的确定(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时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适用冲突规范的各种制度(定性、反致、外国法的査明、公共秩序保留和法律规避)的概念、内容以及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理解:适用冲突规范的各种制度的作用及导致的结果。
熟悉并能够运用:适用冲突规范的各种制度以及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定性
定性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定性的依据(依法院地法定性依准据法定性中国关于定性的规定)
第二节 反致
反致的概念和类型(直接反致 转致 间接反致 完全反致)反致问题的产生 关于反致的实践 中国对反致的态度
第三节 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
外国法的査明的概念 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无法查明外国法时的解决办法 外国法的错误适用(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 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外国法的解释 中国关于外国法的查明的规定
第四节 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 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实践 中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 公共秩序保留与“直接适用的法”
第五节 法律规避
法律规避的概念 法律规避的效力 法律规避的对象 中国关于法律规避的规定
第五章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基本要求:
了解:各种常见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以及我国法律的相关 规定。理解:重要的法律适用规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权力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自然人权力利能力的法律
适用 中国关于自然人权利能力与法律适用的规定)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法律能力的法律冲突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法人法律能力的法律冲突 法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法人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二节 物权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含义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场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物权祛律适用的规定)
第三节 债权
合同的法律适用(合同准据法的概念 主观论与客观论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客观标志说 最密切联系原则 特征性履行方法 学法网 xuefa.com 中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侵权行为地的认定 侵权行为的法律冲突 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 无因管理的法律造用)
第四节 商事关系
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票据当事人能力的法律适用 票据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 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的法律适用 持票人责任的法律适用 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程序的法律适用)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民用航空关系的法律适用 代理的法律适用 信托的法律适用
第五节 婚姻与家庭
结婚的法律适用(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结婚法律适用的规定)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夫妻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离婚的法律适用(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离婚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涉外离婚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父母子女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收养的法律适用(收养成立的法律适用 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 收养解除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扶养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监护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监护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六节 继承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区别制 同一制 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中国关于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遗嘱的法律适用(立遗嘱人能力的法律适用 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 遗嘱内容和效力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遗嘱法律适用的规定)遗产管理的法律适用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关于无人继承财产的理论 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
第七节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归属的法律适用 知识产权转让的法律适用 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基本要求:
了解:协商、调解、仲裁与诉讼等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和我国的相关 法律规定。理解: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式的运作。
熟悉并能够运用: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际民商事争议概述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念和特点(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念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特点)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类型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协商 调解 仲裁 司法诉讼 替代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性 仲裁机构(临时仲裁庭 常设仲裁机构 中国的常设涉外仲裁机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类型 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其认定)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 裁决的执行(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 中国仲裁机构涉外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执行 中国仲裁机构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第三节 国际民事诉讼
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特点)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有关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一般原则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概述 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 一事再理与一事两诉 诉讼管辖权和仲裁管辖权 中国关于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的期间 诉讼保全 诉讼时效 国际司法协助(司法协助的概念 司法协助的途径和履行 司法协助条约 中国关于司法协助的规定 域外送达与中国关于域外送达文书的规定 域外取证)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和条件(双边司法协助协定的规定 中国关于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的问题
第七章 区际法律问题
基本要求:
了解:区际法律冲突、区际司法协助的概念和我国的相关规定。
理解:我国产生区际法律冲突和作出区际司法协助安排的原因。
熟悉并能够运用:我国区际司法协助安排的内容与相关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
法域的概念 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的概念 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区际冲突法解决途径 统一实体法解决途径)中国区际法律 冲突的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步骤)
第二节 区际司法协助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送达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送达 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送达)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调査取证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02_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通过 202_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 自202_ 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
(一)(202_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202_ 年12月28日公布 自202_年1月7日起施行)法释〔202_〕24号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_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 202_ 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2_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 [202_]5 号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1965年11月15日订于海牙 1969年2月10日生效)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
(1970年3月18日订于海牙 1972年10月7日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 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
(1992年3月4日)外发〔199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
(1986年8月14日)外发〔1986〕47号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 的通知
(1992年9月19日)司发通〔1992〕09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
(202_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 202_年6月18日公布 自202_年6月22日起施行)法释〔202_〕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202_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4次会议通过 202_年 8月10日公布 自202_年8月22日起施行)法释〔202_〕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査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
(202_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8次会议通过 202_年 4月7日公布 自202_年5月2日起施行)法释〔202_〕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1990年8月28日)法(民)复〔1990〕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199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3次会议讨论通过)法(民)发〔1991〕21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外司法协助协定的通知
(1988年2月1日)法(办)发〔1988〕3号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1958年6月10日订于纽约 1959年6月7日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人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1987年4月10日)法(经)发〔1987〕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8月28日)法发〔1995〕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_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5次会议通过 202_ 年8月23日公布 自202_年9月8日起施行)法释〔202_〕7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_版)(此规则为国内具有代表性的仲裁规则,其性质并非法律。)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202_年2月3日修订并通过 自202_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 的安排
(1998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8次会议通过 自 1999年3月30日起施行)法释〔1999〕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 自202_ 年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_〕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202_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0次会议通过 202_年7月3日公布 自202_年8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_〕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202_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6次会议通过 自202_ 年9月15日起施行)法释[202_ ]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202_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3次会议通过 自202_ 年3月16日起施行)法释〔202_〕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202_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8次会议通过 202_年 3月21日公布 自202_年4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_〕2号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202_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7次会议通过 202_年 12月12日公布 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_〕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1998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7次会议通过 自1998 年5月26日起施行)法释〔1998〕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
(202_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法释 [202_]4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1次会议通过 202_年4月17日公布 自202_年4月23日起施行)法释〔202_〕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202_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6次会议通过 202_年12月27日公布 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_〕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2_年5月22日)法释〔202_〕69号
第五篇:国家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在总体上将试卷分为共四卷,具体内容如下: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民法——民诉——商经——三国——刑法——刑诉——行政——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