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教育法学复习教案大全
第一章 教育法学概述
一、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内容
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教育法(教育法律)是指反映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1、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
(1)教育法学首先要研究教育法的本质、表现形式、特点和作用。(2)研究教育法的制定与实施,研究各种教育法律关系。
(3)研究古今中外的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制度以及同这些规范、制度相联系的各种教育法律思想。
2、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 教育法学的概念
教育法学的产生、发展 教育法学的体系
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立法 教育法的实施 教育法律监督 教育法律救济等
3、教育法学的研究任务
研究教育法律问题 揭示教育法律发展规律 形成教育法律理论体系 指导教育法律实践
二、学习教育法学的意义
1、依法治教的需要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2、促进教育法学发展的需要
三、教育法学的概念
1、教育法学的定义
2、教育法学的研究方法
3、教育法学的研究方法 案例法 分析法 比较法 语义法 推理法 系统法
四、教育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一)教育法学产生与发展的前提条件
一是教育立法活动广泛发展,积累一定的教育法律材料可供研究之用;
二是要有专门从事教育法律研究的专家、学者或热心教育法律研究的教育工作者。
(二)国外教育法学研究现状
1、德国
2、美国
3、日本
(三)我国教育法学的发展和现状
1980《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9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
第二章 教育法规原理
一、教育法规概述
(一)教育法规的概念
1、法律的定义
2、教育法规的涵义
广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及其实施所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的总和。(法律、法令、条例、规章等)狭义:国家权力部门制定的教育法律。
(二)教育法规的本质特征
1、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具有阶级性。(具有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规范性、普遍性。)
2、一定程度上反映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具有全社会性质。(对象上的确定性和广泛性的统一。)
(三)教育法规的作用
教育法规具有一般法的规范作用,另一方面教育法规又具独特的社会作用。
1、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
2、保障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明确规定和保障与教育相关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可以极大地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
二、教育法规的体系
(一)几个相关的概念
1、法律体系:
2、教育法规体系:指教育法律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部门,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协调、完整统一的整体。
(二)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
1、教育法规体系纵向结构的内容
教育法规的纵向结构,是指对相同调整内容(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或要素划分)的教育法,按效力等级划分,形成的纵向体系。
2、教育法规的效力和层级(1)教育法规的效力(2)教育法的层级
第一层级:宪法中关于教育的规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第二层级:教育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第三层级:教育单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第四层级: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第五层级:地方性教育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第六层级:部门教育规章、政府教育规章。(部门教育规章:国家教育部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制定;政府教育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教育法律体系的横向结构
三、教育法规、教育道德、教育政策的关系
(一)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
教育政策: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动准则。
(二)教育法规与教育道德
第三章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规范
(一)教育法律规范的涵义
教育法律规范是反映统治阶级教育意志的,由国家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行为规则。
教育法律规范是构成教育法规的细胞,通常所说的教育法规是全部教育法律规范的总和。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规是个别与整体的关系。
具有特定的内在逻辑结构,并通过教育法律文件中具体的具体条文表现出来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规范人们教育行为的行为准则。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逻辑结构)
1、假定
指适用行为规范的条件和情况,它是把规范同主体的实际行为联系起来的部分,指出在什么情况下,这一规则生效。
2、处理
指行为规范本身,它指明该项法律规范确定的行为模式的内容,使主体明确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以及要求做什么。
3、制裁
指违反该项法律规范时所导致的法律后果,通常是以国家强制性措施要求承担的惩罚性或补偿性责任。
(三)与教育法律规范相关的几个概念 教育法;教育法律条文;教育法律文件
(四)教育法律规范类别、根据法律规范的基本职能,法律规范可以分为调整性规范和保障性规范两大类 2、根据法律规范专门职能,教育法律规范可分为一般性规范、概念性规范、原则性规范、规则性规范、技术性规范等。
3、根据调整方式分,可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1)义务性规范。
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时,必须做出或者不准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文字表述上通常采用“必须”、“应当”、“义务”、“禁止”、“义务”、不准”、“不得”等字样。(2)授权性规范。
指法律关系参加者中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时,有权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中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可以”、“有权”、“不受干涉”、“有的自由”等术语。4、根据法律行为产生的基础,分为调控性规范和构成性规范。
5、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1)强制性规范。
指法律关系参加者在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时,必须做出或禁止做出一定行为的规范。一般表现为禁止性和义务性两种形式。(2)任意性规范。
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可以做出一定行为的规范,它对权利与义务的内容一般不作具体规定,允许法律关系参加者自行确定其权利与义务的具体内容。
6、按照法律规范“法律后果”,可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1)制裁性规范。
指规定对法律关系参加者做出违反“行为准则”的有过错行为进行制裁的规范。在事前起预警作用在事后起惩戒作用。(2)奖励性规范。
指规定对法律关系参加者做出有益于社会的“行为”时给予奖励的规范。
(五)教育法律规范的效力
指教育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它包括在时间上的效力、空间上的效力、对人的效力以及教育法律规范在适用过程中产生的实效等方面。
1、教育法律规范在时间上的效力
教育法律规范在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教育法律规范从何时开始生效与何时终止生效,以及教育法律规范对它颁布前的事项和行为有无朔及力的问题。(1)教育法律规范的生效时间(2)教育法律规范终止生效的时间(3)教育法律规范的朔及力
又称朔及以往力,是指新的教育法律规范对它颁布以前的事项和行为是否有效,有无追朔力的问题。
2、教育法律规范在空间上的效力
3、教育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
二、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涵义
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特征:
1、是以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2、是以主体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表现出来的的社会关系;
3、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关系。
(二)教育法律关系构成的要素
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
2、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般包括物、行为、以及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等。(1)权利、义务
基本权利义务与非基本权利义务 行为能力
指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民法通则》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指达到一定法定年龄、智力健全、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责任的自然人(公民)。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不满18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指行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只具有部分行为能力的公民。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一部分弱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
指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公民。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没有行为自主能力的重度弱智者,其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2)教育权利、义务的概念及其特点 ①教育权利、义务的概念 ②教育权利、义务的历史发展
3、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必须承担的某种责任,也即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依据教育法律规定所具有的教育权利和义务。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指由于一定的教育法律事实出现,而导致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间形成一定权利义务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指由于教育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即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的变更而引起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发生变化。
(3)教育法律关系的终止:指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
第二章 政府的教育职权
一、政府教育职权概述
(一)现代政府与教育
政府是国家组织的机关,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管理与行使国家主权的使命。
政府的职能即政府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公共领域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功能。我国政府职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 现代政府在教育上的基本职能: 设置和举办公立学校 发展公共教育事业
(二)政府教育职权的性质和特点:
国家教育权通过政府代表来行使和实施,即构成政府的教育职权,其具有公权力的性质,可借助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权利的实现。特点:
政府主体: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具有公权力的特征:如,优先权、特许权、强制权 与权利相对方的法律关系基于行政实体法和程序法 权利相对方既有学生,又有学校
(三)政府教育职权的产生与发展
在人类社会初期,教育主要不是通过政府而是通过社会组织或个人的方式实现的 国家和政府的出现,使得政府开始拥有最初的教育职权 进入封建社会之后,国家开始尝试通过教育来教化国民
到了近现代,政府才被赋予更大的责任和权利,包括加强对教育领域的干预能力,也包括政府自身的教育职权
(四)政府教育职权的行使模式
中央集权制 地方分权制
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结合制
二、我国政府的教育职权
中央教育行政机关----教育部 地方教育行政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机关----市、地、州教育行政机关----县、(县级)市、区教育行政机关
三、义务教育阶段的政府教育职权
1、义务教育:是指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2、义务教育阶段的政府教育职权
法律法规直接授权给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职权
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由国家享有,由政府代表国家行使的教育职权 监督教育方针的贯彻执行 设置学校 提供经费
免收学费,保障儿童、少年的就学权利 帮助经济困难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培养、培训与管理教师 鼓励办学和捐资办学 保护学校
四、高等教育阶段的政府教育职权
1、高等教育:由大学、文理学院、理工学院、师范学院等机构实施的所有各种类型(学术性、专业性、技术性、艺术性、师范性等)的教育
2、高等教育阶段的政府教育职权 领导和管理高等教育事业
举办和设置高等学校,保障公民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制定设立高等学校的标准,审批高等学校设立 监督和管理高等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管理高等学校教师和学生
保障高等教育的经费投入和办学条件
第四章 学生
一、学生的法律地位
(一)学生的法律概念 教育法律意义上的学生:
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按照学生学习的不同阶段,可分为小学生;中学生;大学生;研究生 学生法律涵义的三层含义: 其一,学生是国家公民;
其二,学生是在依法成立或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按规定取得学籍的公民; 其三,学生是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二)学生的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指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学生的法律地位:指学生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以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取得的主体资格。
学生的身份:
公民(未成年公民)接受教育的公民(未成年公民)依据《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
1、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人格、住宅不受侵犯以及通信自由和秘密受法律保护。
2、社会经济权利:财产、劳动、休息、物质帮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与社会保障权。
3、文化教育权利:教育和科学文化活动的权利。
4、民主政治权利:选举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
5、法律救济的权利:权利受到侵害后依法救济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1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作为受教育者,学生具有的法律地位由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所赋予。如《教育法》第42条:
“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
1、有关学生与学校法律关系的理论探讨
关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术界主要有这样几种观点:特别权力关系理论;部分社会说;公法契约说;契约关系理论;监护关系说;委托关系说
(1)特别权力关系理论 特别权力关系:为达成公法上的特定的目的,在必要的范围内,对相对人有概括的支配权力,相对人负有服从的义务的关系。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分为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发展两个阶段,在不同的阶段,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内涵有所不同。
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
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内涵:
权力主体对相对人享有总括性命令支配权 权力主体对相对人具有惩戒权 不适用权利保护原则
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特点:
权力主体对相对人享有总括性命令支配权。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权力主体无须法律授权,可以自行制定特别规则,以约束相对人,相对方的义务并不确定,负有事先无法确定的特别的服从义务。即权力主体可以以内部规则的方式限制相对人的权利,权力主体对相对人具有惩戒权。特别权力关系中相对人不服权力主体制定的命令时,权力主体不需要特别的法律依据,有权行使公权力对相对人作出惩戒。
排除司法救济,不得诉讼,特别权力关系不适用权利保护原则。就是在特别权力关系中,遇到有争执,当事人只能向主管机关或上级机关陈述理由,进行申诉。即不能依据私法,也不能依据公法进行诉讼活动,救济自己的权利。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发展 “基础关系与管理关系”:
基础关系包括身份上的关系,如对相对人身份之设定、变更或终止(公务员的任命、免职、命令退休,学生入学许可、退学、开除),以及财产的关系,如薪俸、退休、抚恤。有关基础关系的法规皆属于法律保留的范围,基础关系下的处分都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请司法审查。
管理关系是指行政机关为达到行政上的目的,指示其公务员作为组织的一部分而完成机关内部的勤务。在管理关系下允许行政权享受法的自由空间,因此所订立的规范不必经由法律授权,可以用行政规则来限制相对人的基本人权,管理关系下的处置可以通过内部申诉途径解决,不受法院的审查。
公务人员的任免、辞退,学生的入学、退学、学位证毕业证的授予等等,都是相对人最基本的权利,它们对当事人的重要性,并非一般的财产权可以比拟。重要性理论:
特别权力关系包括重要性关系与非重要性关系。重要性关系
只要是特别权力关系中涉及到基本权列的重要事项,即应受法治原则的支配,不仅是“基础关系”事项应以法律规定,即便是“管理关系”中涉及人权的“重要事项”,也应以法律规定,而且应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核。
如对公务人员的录用、任职、免职、辞退、开除、强令退休、降级;学生的入学、退学、学位证毕业证的授予等等,都是相对人最基本的权利,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重大。即相对人在特别权力关系内享有权利于利益之重要性,并不亚于一般权力关系下相对人所享有的权益。
非重要性关系
基本权列之外的非重要性事项,不必遵循法律保留原则,仍可由行政权自行决定。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发展 “基础关系与管理关系”:
基础关系包括身份上的关系,如对相对人身份之设定、变更或终止(公务员的任命、免职、命令退休,学生入学许可、退学、开除),以及财产的关系,如薪俸、退休、抚恤。有关基础关系的法规皆属于法律保留的范围,基础关系下的处分都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请司法审查。
管理关系是指行政机关为达到行政上的目的,指示其公务员作为组织的一部分而完成机关内部的勤务。在管理关系下允许行政权享受法的自由空间,因此所订立的规范不必经由法律授权,可以用行政规则来限制相对人的基本人权,管理关系下的处置可以通过内部申诉途径解决,不受法院的审查。重要性理论:
特别权力关系包括重要性关系与非重要性关系。重要性关系
只要是特别权力关系中涉及到基本权列的重要事项,即应受法治原则的支配,不仅是“基础关系”事项应以法律规定,即便是“管理关系”中涉及人权的“重要事项”,也应以法律规定,而且应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核。
如对公务人员的录用、任职、免职、辞退、开除、强令退休、降级;学生的入学、退学、学位证毕业证的授予等等,都是相对人最基本的权利,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重大。即相对人在特别权力关系内享有权利于利益之重要性,并不亚于一般权力关系下相对人所享有的权益。
非重要性关系
基本权列之外的非重要性事项,不必遵循法律保留原则,仍可由行政权自行决定。(2)契约关系理论 契约关系:学生的就读关系就是以契约的签订与履行,与学校达成的一种教育合同关系。特点:
契约双方,彼此双方平等相待,即契约双方的权利对等、义务对等和地位对等;契约双方,双方自愿、自由地彼此施加约束,即契约双方彼此达成同意和允诺
2、我国的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 教育与受教育的关系 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平等的权利主体关系
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一)作为公民的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依据《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
1、人身与信仰自由权:人身自由、人格、住宅不受侵犯以及通信自由和秘密受法律保护。平等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
3、社会经济文化权利:财产、劳动、休息、物质帮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与社会保障权,教育和科学文化活动的权利。
4、特定人的权利
(二)作为受教育者的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1、学生的权利
《教育法》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作为学生应履行的义务
学生的义务是指学生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参加教育活动中必须履行的义务。
《教育法》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三、未成年人受教育者权利的保护
1、未成年人受教育者权利的保护 家庭保护: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的保护。这种保护包括在生活上的关心照顾和思想上的教育培养。
学校保护:只要是中国的公民就具有受教育权。学校有义务保障正常儿童、残疾儿童、问题儿童、家庭困难儿童、少数民族儿童等所有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义务。
社会保护:社会保护是指各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保护。
司法保护:
2、未成年人权利保护遵循的原则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章 教师
一、教师的法律地位
(一)教师的法律含义
《教师法》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二)教师的职业性质和身份特征
1、教师的职业性质 专业人员
2、教师的身份特征 公民;教育教学工作者
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
教育教学工作者应具有的权利:
《教师法》第七条中明确规定了教师具有以下六种权利: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二)教师的义务
《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三)教师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国家教师制度
(一)教师资格制度
1、教师资格的条件
2、取得教师资格的程序 ①认定机构 ②认定程序
3、教师资格的限制与丧失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法》第十四条
对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等情形者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二)教师职务制度
(三)教师聘任制度
第六章 学校
一、学校概说
(一)何谓学校
(二)学校设置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合格的教师;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三)学校设置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二、学校的法律地位
(一)学校法律地位的内涵
(二)学校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
1、管理相对人
2、管理人
《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三)学校的法人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一)学校的权利
《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校的权利 《教育法》《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一)遵守法律与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章 教育法律救济
一、法律救济概述
(一)法律救济的含义
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解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使权益受到损害的主体获得法律上的补救的一种制度。
教育法律救济:指通过合法程序裁决教育活动中的纠纷时对受损害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补救的法律保护制度。
(二)法律救济的特征
1、宪法精神的体现 《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2、以权益纠纷为基础
3、以侵权损害事实为前提
4、以补救受损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
(三)法律救济的途径
1、司法救济:即诉讼方式。
方式:包括民事诉讼法律救济,刑事诉讼法律救济,行政诉讼法律救济。
2、行政救济:
方式: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
行政申诉又包括:教育行政人员的一般申诉,教师申诉,学生申诉。
3、社会救济及其他救济途径
方式:调解、仲裁、行政监督及信访等。
二、行政申诉
公民合法权益受损害时,向行政机关申述理由,请求救济的活动。
(一)教师申诉制度
1、定义
指在教师的合法权益受损害时,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做出处理。”
2、教师申诉的范围
(1)申诉主体只能是教师
(2)申诉内容应当与教师特定的身份与特定的工作有关
3、受理机关
4、主要环节和程序(1)申诉的提出(2)申诉的受理(3)申诉的处理
5、教师权利与义务
《教师法》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法》第七条:
“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二)学生申诉制度
1、含义和特征
学生申诉制度也称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育法》第42条的规定,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2、学生申诉的范围
(1)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这里的处分包括学籍、校规、考试等方面的处分。(2)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的。例如,学生对学校因管理不当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就有权提出申诉。
(3)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财产权的。例如,学生对学校违反规定向其乱收费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
(4)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的。例如,学生对学校或教师侵犯自己的著作权、发明权或者科技成果权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
3、学生申诉制度的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4、学生申诉的程序(1)申诉的提出(2)受理(3)处理
5、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教育法》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育法》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三、行政复议
1、定义: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该行政主体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请求给予补救,由受理的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判明其是否合法、适当和责任的归属,并决定是否给予相对人以救济的法律制度。
2、教育行政复议的特征
3、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
四、行政诉讼
第二篇:婚姻家庭法学复习
《婚姻家庭法学》五套期末练习题 第一套
一、单项选择
1、夫妻离婚后,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问题,高院所作的解释是: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C)%的比例给付。
A、15-20
B、20-25
C、20-30
D、25-30
2、夫妻离婚后,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问题,高院所作的解释是: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有固定收入的,......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C)%。
A、40
B、45
C、50
D、55
3、表兄弟姐妹是自己的(A)。
A、旁系血亲
B、旁系姻亲
C、直系血亲
D、直系姻亲
4、舅兄的妻子是自己的(C)。
A、配偶的血亲
B、血亲的配偶
C、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5、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指(B)。
A、结婚的最高年龄
B、结婚的最低年龄
C、结婚的最佳年龄
D、必婚年龄
6、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C)内提出。
A、3个月
B、6个月
C、一年
D、2年
7、以婚姻法命名的规范性文件,在传统法学中称为(B)
A、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B、形式意义上的婚姻法C、狭义的婚姻法D、广义的婚姻法
8、我国婚姻法的渊源,不正确得是(D)
A、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B、婚姻登记条例 C、广东省人大的地方规定 D、汕头市民政局规定
9、在我国,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是(D)
A.并列的法律部门 B.婚姻家庭法包含民法 C.婚姻家庭法等同于民法 D.民法包含婚姻家庭法
10、婚姻自由的内容包括(D)
A、结婚自由 B、离婚自由 C、不结婚自由和不离婚自由 D、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11、有权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采取强制手段予以制止的是(C)A.人民法院
B.当事人所在单位
C.公安机关
D.检察机关 12.中国古代的亲属制度是以(D)为本位的。
A.个人
B.父母
C.夫妻
D.宗族
二、多项选择 1、1984年钱某夫妇收养张某(当时2岁)为养子,一直共同生活。1993年张的生父母与钱某夫妇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1年后张某生父母相继去世。下列有关此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C)。
A、张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B、张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须经协商确定
C、张有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D、张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2、金某20年前丈夫去世,后同丧妻不久的李某结婚。当时李的长子10岁,次子8岁。后金某带去的一男一女与李某的长子、次子长大成人参加丁工作。两年前,金某患病双目失明。去年李某去世,金某的生活无着落,她的亲生子女认为,母亲改嫁进了李家的门,就得由李家赡养。李某的二个儿子认为金某不是他们的亲娘,他们没有赡养义务。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有赡养金某义务的是:(ABCD)。
A.金某的亲生女儿
B.金某的亲生儿子
C.李某的长子
D.李某的次子
3、公民甲今年1l岁,系非婚生子女,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其可有下列哪些权利?(AB)。
A,要求其生父负担其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全部,直至其能独立生活为止
B.要求其生父负担其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直至其能独立生活为止
C.要求其生父负担其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全部或一部分,直至其18岁为止
D.要求其生父负担其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全部或一部,直至其结婚为止
4、公民甲乙二人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结婚,但婚姻登记机关却不予以登记,公民甲、乙可能是存在下列婚姻障碍:(AB)。
A.一方或双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
B.二人是表兄妹
C.男方已有妻子,其妻子上月意外在家中而死,公安机关怀疑其妻子是被其所杀,正在立案侦查
D.女方原男友向男方所在单位告发该男在妻子死亡之前曾与该女有通奸行为
5、青年诗人王X婚后出版了一本诗集,得稿费1000元钱,王X想把这笔稿费寄给生活在农村的父母,其妻子坚决不同意,王X认为稿费是自己辛辛苦苦挣来的,自己有权支配,无须征得妻子同意,为此夫妻俩闹得很不愉快。关于本案,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AD)。
A、王X可以不征得妻子同意而自行支配所得的稿费
B、王X不可以自行支配所得的稿费
C、王X可以在征得妻子同意后而支配所得的稿费
D、妻子无权支配王X所得的稿费
6、用罗马法计算出下列三亲等的亲属(AC)。
A、叔叔
B、表妹
C、姨
D、堂姐
7、家庭关系是基于(ABCD)而发生或终止的。
A、结婚
B、出生
C、收养
D、死亡
8、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有:(ABC)
A、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B、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C、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9、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按着《婚姻法》第17条第三项规定,其处理方式应是:(AD)
A、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B、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C、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D、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10、杨某(男)与黄某(女)是夫妻。杨某在某中学任教,月工资1200元。黄某是某公司的职员,月收入2500元。1995年,黄某被派往国外进修,1996年回国,带回价值人民币十万元的家用电器。其出国期间的工资三万元由杨某领取。一年中,杨某为赡养老人、家庭生活用去了一万五千元,另外一万五千元存入银行。黄某回国后,对杨某十分冷淡,常不回家。有人向杨反映,说黄某已有婚外恋人。杨某虽然很生气,但仍尽力劝说黄某,希望她回心转意,但黄某不听,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杨某向法院提出离婚。黄某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分割双方有意见分歧。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ABD)。
A、从国外带回的价值十万元的家用电器应归黄某个人所有。
B、黄某出国期间的工资三万元,杨某应全部归还黄某。
C、从国外带回的价值十万元的家用电器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双方分割。
D、一年中,杨某为赡养老人所花费的15000元应由杨某个人承担。
三、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16分)
1、婚姻家庭制度 是指由一定经济基础所决定的,由各种社会规范所确认的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
2、婚约 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的事先约定。
3、无效婚姻 是指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4、亲权
是父母基于其身份,依法享有对未成年子女人身上养育管教和财产上保护管理的权利义务的总和。
四、简答(每题9分,共27分)
1、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简述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3、简述(外)祖父母抚养(外)孙子女以及(外)孙子女赡养(外)祖父母须具备的条件(外)祖父母抚养(外)孙子女须具备的条件如下:第一,扶养人有负担能力;第二、被扶养人的父母已经双亡或一方死亡、另一方确实无力抚养;或者父母均丧失抚养能力;第三,被扶养人必须为未成年人。
(外)孙子女赡养(外)祖父母须具备的条件如下:第一,赡养人为有负担能力的成年人;第二、被赡养人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确实无力赡养;第三、被赡养人必须是需要赡养的人。
五、案例分析(共15分)
案情、刘某,男,某大学教师。其妻孙某,女,某中学教师。
202_年9月,刘某的侄子考入东北某大学,由于家境贫寒,交不起学费,便向刘某求助。刘某为帮助侄子顺利入学,便向邻居李某借了7000元钱,为侄子交了学杂费。不久,孙某的父亲患病住院,经济困难,刘某便向老同学杜某借了20000元,支付了岳父的住院治疗费。202_年,刘某与妻孙某产生矛盾,感情破裂,经协议,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于上述债务,二人产生分歧。
问:上述两笔债务应如何偿还?为什么?
(1)刘某为侄子交的学杂费7000元应该由刘某自己偿还,因其属于个人债务,是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本案中,刘某没有扶养侄子的义务。(2)为岳父支付的住院费用20000元应由共同财产中支付偿还,因其属于共同债务,共同债务包括为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本案正是这种情况。
第二套
一、填空
1、中国封建社会实行的离婚制度,主要有(七出)、(和离)、(义绝)、(呈诉离婚)等四种方式。
2、中国古代明、清时期将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妻亲)三种。
3、自民政部颁发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即1994年2月1日),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婚同居)对待。
4、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居委会)、(村委会)请求予以劝阻,也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制止。
5、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包括(实物分割)、(价金分割)、(价格补偿)等三种。
二、判断(每题2分,共12分)
1、婚姻法的特征有:普遍性、伦理性和强制性。(对)
2、群婚制经历了血缘群婚和亚血缘群婚这两个发展阶段。(对)
3、现代各国大都根据亲属产生的原因,将亲属分为血亲、姻亲和宗亲三种。(错)
4、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有两种形式,即任意认领和强制认领。(对)
5、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一种姻亲关系。(错)
6、我国现行的政策和法律对待婚约的态度是禁止的。(错)
三、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12分)
1、对偶婚制 这是继群婚之后出现的第二种婚姻家庭形态,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形式。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
2、宗亲又称本亲或内亲。指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及其配偶和在室未嫁的女性亲属。
3、夫妻别体主义又称夫妻异体主义。指男女结婚后各保持独立的人格,相互之间有权利义务关系,有独立的财产权,在法律地位上平等。
四、不定项选择
1、“一夫一妻”产生的社会条件是(ABC)。A、原始社会的崩溃
B、私有制的确立 C、父系氏族的出现
D、母系氏族的出现
2、婚姻法中的规范大部分是(A)。A、强制性规范
B、任意性规范
C、制裁性规范
D、随意性规范
3、外祖母是自己的(C)。
A、旁系血亲
B、旁系姻亲
C、直系血亲
D、直系姻亲
4、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必备条件是(AB)。A、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B、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 C、符合一夫一妻制
D、不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双方的年龄应当相差(C)周岁以上。
A、30
B、35
C、40
D、45
五、简答题(每题8分,共16分)
1、简述被收养人的条件。被收养人应符合下列条件:(1)应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2)应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3)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法定原因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六、案例分析(14分)案情:赵某女于1973年由赵天路、林毛娣收养。1986年赵某女参加工作后,仍与赵天路、林毛娣一起生活,和睦相处。1994年,赵、林二老欲将赵某女许配给侄子赵仁义为妻,遭到赵某女的拒绝。此后,双方关系紧张。1996年赵某女自行择偶结婚后,住在夫家,更引起二老的不满,声称不认赵某女为养女。赵某女虽然多次探望二老,均遭拒绝,被迫中断了往来。后赵、林二老先后病故,其侄子赵仁义未通知赵某女,自行办理了丧事,并继承了二老的遗产8万元及房产。现在,赵某女向法院起诉,要求以养女身份继承。赵仁义认为,赵、林二老生前早已解除了与赵某女的收养关系,后来赵仁义一直照顾二老,并给二老送终,遗产理应由他继承。
问:
1、赵某女与二老的收养关系是否解除?为什么?
2、二老的遗产8万元及房产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赵某女与二老的收养关系没有解除,因为,二老的口头声明解除关系无效。二老的遗产8万元以及房产应归赵某女继承,因为赵某女仍然是养女,有权继承。赵仁义无权继承,因为,无论在什么情况下,赵仁义作为侄子,都没有继承权。但是,赵某女应该在遗产中拿出一些给赵仁义作为补偿,因为,赵仁义毕竟照顾了二老,并且送终,付出了一些劳务和精力。
第三套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38分)
1、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双重属性,即具有(社会性)、(自然性)这两方面的因素。
2、姻亲分为三种,即(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3、202_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共分(六)章(51)条。
4、结婚的禁止条件有三,即(禁止有配偶者结婚)、(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5、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居委会)(村委会)、请求予以劝阻,也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制止。
6、夫妻财产制的主要类型有三种,即(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剩余财产制)。
7、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有两种形式,即(任意认领)和(强制认领)。
8、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双方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二、不定项选择题
1、对偶婚出现的意义是(BC)。A、为母系氏族的产生准备了条件
B、为父系氏族的产生准备了条件 C、为一夫一妻制的产生准备了条件
D、能够确认子女的生父
2、用寺院法计算出下列二亲等的亲属(C)。
A、姑姑
B、祖父
C、表弟
D、姐姐
3、依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哪些证件和证明,是当事人在申请离婚登记时所必须出具的(ABCD)
A.户口证明
B.居民身份证
C.离婚协议书
D.结婚证
4、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必须按诉讼程序办理的情形有(AD)
A.一方为外籍华人
B.一方为港、澳同胞
C.一方为海外华桥
D.一方为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侨民 5.在我国,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是指(AC)
A.生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B.继父母与继子女
C.生父母与婚生子女
D.养父母与养子女 6.依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在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可以不受下列哪些条件的限制(BC)
A.收养人须年满30周岁
B.收养人须无子女
C.只能收养一名
D.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7.下列各组亲属称谓中,全部属于姻亲的有(ACD)
A.伯母、姨父、妹夫、女婿
B.外甥媳、外祖父、表嫂、舅父
C.岳父母、儿媳、嫂、弟媳
D.公婆、舅母、姑父、表姐夫
8.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ABD)
A.严重遗传性疾病
B.指定传染病
C.性生理缺陷
D.有关精神病
9.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弟、妹对兄、姐履行扶养义务的条件是(BCD)
A.兄、姐已退休
B.兄、姐丧失劳动能力、孤老无依
C.弟、妹是由兄、姐抚养长大的 D.弟、妹有负担能力
三、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9分)
1、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3、聘娶婚是中国古代主要的成婚形式。是指以男家向女家交付一定数量的聘财、聘礼为成婚要件,并要求严格依照成婚的礼仪程序缔结婚姻的仪式婚。
四、简答题(每题7分,共14分)
1、中国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
(1)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2)男尊女卑,野蛮的一夫多妻制;(3)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2、《婚姻法》第18条规定,哪些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婚前的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
五、案例分析题(12分)
案情:王某与张某于1990年结婚,1993年王某因工伤离开工作单位在家休养,带回生活补助费202_元、医疗费5000元。1994年8月张某父亲去世,张某分得遗产6000元。1994年12月王某与张某离婚。
问:财产应如何分割?法律依据是什么?
王某的生活补助费202_元、医疗费5000元是属于婚姻法第18条的情形,即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应归王某个人所有;张某分得的遗产6000元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视为共同财产,由二人共同分割。
第四套
一、填空(每空2分,共16分)1、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2、修改后的《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周岁。”
3、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4、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时为止。
二、多项选择(每题3分,共27分)
1、王某与武某于1994年3月登记离婚,同年7月双方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财产也放在一起。后因经济问题双方又发生纠纷,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依照法律,(BD)。
A.法院应当受理王某起诉的离婚案件
B.王某与武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C.法院对王某与武某的纠纷应按事实婚姻处理
D.法院对这起纠纷应按非婚同居关系处理
2、王某和前夫离婚后,女儿任某判决由王某抚养。1990年王某与赵某结婚,任某由王、赵二人共同抚养。后王某因车祸死亡。王某死后,(BCD)。
A.任与与赵某的权利义务自然消除
B.任某与赵某的权利义务不消除
C.赵某只有与任某的生父协商后并对任某的生活作出安排,才可能解除与任某的权利义务关系
D.任某的生父只有与赵某协商后,才能领回女儿任某
3、公民甲乙离婚,其一子丙12岁。由女方抚养,由甲方每月付给丙生活费200元,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甲方应付给其子丙生活费的期限应该(BC)。
A.由夫妻甲乙双方协商
B.至其子丙18周岁
C.至其子丙能独立生活
D.由夫妻甲乙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4、李某和陈某领取结婚证仅两天,尚未来得及举行婚礼,李某便意外死亡,可以参加继承其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有(AB)。
A.、陈某
B、李某的父母
C、李某的兄弟姐妹
D、陈某与前夫所生之子
5、王X男和张X女,结婚5年,并生有一子。婚后二人由于不合,多次争吵,双方决定离婚,3岁儿子由王X抚养,88年3月,他们把介绍人找来,当着介绍人的面撕掉了结婚证。半年后,张X再婚。关于本案,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CD)。
A、撕掉结婚证并不是婚姻关系的解除,B、撕掉结婚证等于是婚姻关系的解除,C、应根据婚姻登记办法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婚姻法规定,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夫妻关系解除。
D、张X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取得离婚证,再行结婚则构成重婚。
E、张X再婚,符合法律规定,不构成重婚。
6、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ABC),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A怀孕期间
B、分娩后一年内
C、终止妊娠6个月内
D、患传染病时
7、收养人应符合以下条件:(ABCDE)
A、无子女;
B、年满30周岁:
C、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D、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E、收养人必须自愿收养。
8、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公民禁止与外国人结婚:(ACD)
A、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
B、政府官员
C、正在服刑的人
D、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三、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16分)
1、亲属法律意义上的亲属是指具有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关系的、同时彼此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自然人。
2、家族本位主义 它是奴隶、封建专制主义和等级制度在家庭中的反映。家族本位主义者认为: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单位,是社会的基础,主张从法律上确认家长制和家庭的地位。其目的是强化家庭。
3、夫妻约定财产制是规范夫妻对其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协议的法律制度。
4、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活动,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
四、简答题(每题9分,共27分)
1、简述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有两个: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结婚的禁止条件有三个:禁止有配偶者结婚;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禁止有特定疾病者结婚。
2、简述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3、简述兄、姐扶养弟、妹须具备的条件
第一、扶养人有负担能力;第二、被扶养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第三、被扶养人必须是未成年人。
五、案例分析(14分)
案情:李大明(男)与王丽娟(女),双方均无配偶,1986年8月在农村老家未经登记,即举行婚礼,公开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次年7月生一女孩。由于男方歧视虐待女孩,致使双方关系恶化,感情不和,同年10月即行分居。1988年5月,王丽娟的父亲去世,遗下存款两万元,王丽娟分得一万元。1991年2月,李大明到法院要求与王丽娟离婚。当时李大明24周岁,王丽娟22周岁。王丽娟要求抚养女儿;李大明提出如果王丽娟抚养女儿他可以承担抚养费,同时提出要分割王丽娟所继承遗产的一半。问:
1、这样的案件应否按离婚纠纷处理,为什么?
2、王丽娟继承的遗产,李大明有权分割吗?为什么?
3、李大明有义务承担女儿的抚养费用吗?为什么?
(1)不能,因为双方同居时是1986年8月,当时双方的年龄都不符合结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王丽娟继承的遗产,李大明没有权利分割,因为双方不是合法的配偶关系。
(3)1987年所生女孩是非婚生子女,其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相同,李大明应承担女儿的抚养费。
第五套
一、填空(每空2分,共36分)
1、当代各国婚姻家庭法有关结婚程序的规定主要有(仪式制)、(登记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三种类型。
2、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有:(姓名权)、(人身自由权)、(住所选定权)、(计划生育义务)。
4、夫妻约定财产制 是规范夫妻对其(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协议的法律制度。
二、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12分)
1、群婚制就是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2、事实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3、外亲又称女亲、外姻、外族,是指女系血亲相联系的亲属,包括与母亲有关的亲属和与出嫁女儿相联系的亲属。
4、可撤销婚姻又称婚姻撤销,在我国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他方或第三者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
三、不定向选择题
1、婚姻法的基本原则(ABCD)
A、婚姻自由原则 B、一夫一妻制原则 C、男女平等原则 D、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2、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婚姻自由在某些情况下还不能够完全实现的因素有(ABCD)。A、旧思想影响;B、旧传统残余影响; C、社会经济条件; D、文化程度的制约;
3、(ABCD)也是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A、抱童养媳; B、订小亲;C、换亲;D、转亲;
4、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法律明确规定,禁止(AB)A、重婚 B、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C、通奸 D、一夜情
5、男女平等的主要内容有:(ABC)中都有所体现。
A、在婚姻方面男女平等 B、在家庭关系上男女平等 C、在不同性别的其他家庭成员间男女平等
D、一切权利的平等
6、我国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在(ABCD)中都有所体现。A、婚姻法 B、民法 C、劳动法 D、刑事诉讼法、四、简答题(每题8分,共24分)
1、简述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第一、年满30周岁且无子女;第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第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第四、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共同收养;第五、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第六、收养人须自愿收养。
2、简述诉讼离婚的两项特别规定
诉讼离婚的两项特别规定 婚姻法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3、简述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我国所确定的分割原则是: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女方、子女权益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
五、案例分析(12分)案情:胡XX在化工厂工作,父母体弱多病,有一未成年的弟弟正在上学。胡的父母多次写信给胡XX,要求胡XX负担弟弟的学杂费。胡XX的妻子认为胡XX的父母健在,胡XX没有义务支付弟弟的学杂赞。为此胡的父母多次找工厂要求解决。
[问题]:本案中胡XX应否负担弟弟的学杂费? 为什么? 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这种抚养义务是有条件的;①抚养弟妹的兄、姊必须有负担能力,即有-定的经济条件,能承担弟妹正常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等。②被抚养的弟妹,必须是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者;②被抚养者是未成年人。根据以上规定,虽然父母健在,但无力抚养弟、妹,弟、妹又未成年,而且兄、姊有负担能力,就必须承担抚养弟、妹的义务。其中就包括承担教育费用,给弟妹出学费。本案中的胡XX应负担弟弟的学杂费。
第三篇:教育法学
期末作业考核
《教育法学》
满分100分
一、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15分)1.简答教育法学的特性
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具有较强的指向性;教育法学具有较强的社会性;教育法学具有综合性;教育法学具有边缘性。2.简答教育法学的发展特点。
经验法学逐渐从行政法学中脱离出来;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更为系统;出现了教育法学的专业学术组织和专业学术杂志;高等师范院校普遍开设教育法学课程;出版教育法学著作 3.简答教育法学的主要研究内容。
一是教育法的基本理论。这部分内容具体包括教育法学的基本原理、教育权与手教育权的法律性质、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的运行等。二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这部分内容具体包括我国现行教育基本制度体系,学校、教师、学生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权利与义务等。三是法律责任与救济。这部分内容具体包括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责任方式,教育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救济等。
二、论述题(每小题8分,共40分)1.请结合实际谈谈学习教育法学的意义。(一)学习教育法学是适应依法治教形势的需要
近些年来,依法治教做为一个基本方略在教育工作中显得越来越突出。所谓依法治教,就是依照国家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来实施、管理和发展教育。它是各类国家机关、各级教育机构、教师、学生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各种教育主体所参与的,包括实施教育教学、管理教育事业和其他有关教育的法制活动。实行依法治教是客观发展的必然趋势。
首先,从总体上看,实行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教育领域的体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到了重要日程,提出和确定了“依法治国”、“行业依法而治”。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提到了“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的高度。国家管理的法治化,必然要求教育也要依法而治。? 其次,实行依法治教是教育的地位和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教育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它是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关系到国家、民族的前途和命运,已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的战略重点。而事实证明,保证教育事业的优先发展,仅仅靠“人治”,靠领导人的“开明”,或者单纯靠行政手段干预,都是不稳定的,必须实行依法治教,保证教育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教育工作的制度化、法律化,使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改革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第三,实行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关系已由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一的纵向型的行政管理关系,逐步转移到以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横向型的教育关系与一定范围的纵向型行政关系并存的教育法律关系的新格局。改革中出现了各种形式的联合办学、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等平等主体关系。教育机构之间的协作关系,各种社会组织的联合办学关系等,都是合同关系。教师管理也要逐步转移到比较完整意义上的聘任制,它的基础就是一个聘任合同。教育法律关系性质和格局的重大变化,使依法治教成为一个必然的趋势。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初步形成了教育法体系框架,为教育活动确定了基本的法律规范,标志着教育工作进入了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必须学习和掌握教育法学知识,以适应依法治教的要求,指导依法治教的实践。(二)学习教育法学是提高教育法律意识增强教育法制观念的需要
法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制度和人类文明的组成部分,已有很长的历史。自从社会有了法,人们就感受到法的力量,受到法的保护或受到法的惩罚,自然就要思考法是什么,评价现行的法及人们的法律行为。改革开放以来,教育法制工作不仅全面启动,而且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也不能不看到,在现实生活中,一方面,已经制定的教育法律、法规还没有得到充分的遵守和全面执行;另一方面,由于人们对于法的本质和作用的理解,对现行法律规范的要求和态度,对于法律的评价以及对于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和法制观念等方面的知识欠缺,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因此,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教育法制观念,是国家对每个教育工作者的共同要求,在全面实行依法治教的新形势下,则更为重要。不能设想,一个对教育法缺乏了解的干部、教师,会严格遵守法,正确执行教育法。因此,必须普及教育法学知识,并将教育法学理论和知识变成教育工作者牢固的信念,落实在行动上
(三)学习教育法学是正确履行教师职责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法的形式规定了教师必须履行的六项义务,其中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是第一项义务,这也是国家对教师的最基本要求。该法规定教师应履行的其他五项义务,如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尊重学生人格,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提高政治、业务水平等,也都要求教师应具备教育法制的基础知识,熟悉现行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提高依法施教的水平和能力,掌握依法维护自身及学生、学校合法权益的方法。因此,在教师继续教育中 开设教育法学课程,比较系统地学习教育法学有关知识,无疑会提高他们从法律角度分析各种教育现象,运用法律方法规范教育教学活动以及调处有关纠纷的能力,更全面、准确地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成为合格的、优秀的教师。
(四)学习教育法学是教师带领学生并推动人民群众学法用法、自觉遵守教育法的需要
学习教育法学,不应当只看成是教师个人的事情。要通过学好教育法制基本知识,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依法治教的形象,并且带领广大学生、家长和公民认真学法用法,自觉遵守教育法。只有广大教师、学生、家长及公民懂法、用法、自觉遵守教育法规,才能使依法治教具有广泛、深厚的社会基础。在一定意义上来说,广大教师、学生、家长和人民群众懂法、用法、自觉遵守教育法规之日,就是依法治教实现之时。广大教师负有带领学生、家长和人民群众学习教育法制基本知识的责任,必须首先自己学好,才能担当起这个责任。
2.请谈谈如何用比较研究法学习教育法学。
答;比较研究法对不同时期或不同地域的教育法进行比较,并结合其他方法,揭示出教育法的本质,进而认识教育法的发展规律及趋势的学习方法。比较研究法包括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横向比较是依据一定标准对同时并存的教育法及教育法律现象进行的比较,纵向比较是对同一教育法及教育法律现象不同发展时期的特点进行的比较。运用比较研究法,应当注意教育法及教育法律现象的基础上,对可比的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或教育法的不同方面进行比较才有意义。
3.我国教育法的特性如何?
教育法的特性是指由教育法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特定的内容所决定的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个性特点。如果将教育法作为法律整体的一部分而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他便具有一般发的强制性、普遍性和规范性的特征,如果将教育法作为法的一个独立组成部分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教育法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法律以人们之间的一定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统一社会性质的社会关系,由于涉及不同的社会领域而分为不同的种类,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是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这是教育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性,二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又有行政机关和学校,学校和老师,学校和社会,学校与家庭,教师和学生,教师和教师,学生和学生等主体之间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等方面的关系,这些关系是及其复杂的。
4.教育的公共性原则在我国教育法中是如何体现的?
《教育法》中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法之所以要确立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首先,教育事业是国家、民族乃至全世界的共同事业。其次,个体发展的活动必然影响社会的发展。因而,每一个受教育者的个体活动就不再是个人的事情,而成为整个社会活动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并影响着社会的发展。最后,教育工作本身就是为社会发展作贡献。(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主要表现为:《教育法》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5.简述公民受教育权的内容体系。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如某一个人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无法上学,他就丧失了受教育权;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质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可能落空。
三、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45分)1.案例一:广东河源惩处高考作弊师生 7名涉案人员受处分
202_年7月高考时,广东河源市紫金县某中学的6名考生与2名社会青年互相勾结,利用手机将试卷答案信息发送到考生所携带的传呼机上。还有一名考生通过紫金某中学体育教师刘某,用8000元收买监考老师,这些监考老师收款后,对该位考生在考场作弊均视而不见,甚至还有一名监考老师帮他填写答题卡。案发后,紫金县招生委员会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很快就查清了这宗考场作弊案。为严肃法纪,该县对涉及违纪作弊的老师和考生作出严肃的处理。紫金某中学体育教师刘某被开除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名监考教师分别受党纪政纪处分;违纪作弊的6名考生被取消考试资格,并停考3年。请依法分析这一案例。
答:这是一起严重违反《教育法》的案件。此案件中,涉案人员的行为不但违反了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还违反了《教育法》,《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高考是重要的国家教育考试,涉案人员违反国家法律,应当依法处理。
2.案例二:国家奖学金是否应该被二次分配
“为了倡导一种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精神”,湖北省荆州师范学院日前“建议”对该校35名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的奖学金进行“二次分配”,以资助更多的未获奖的贫困生。为达目的,该院院、系领导“亲自”出马,拿着已经填好了“建议捐款数额”的“自愿捐款协议书”对获奖学生进行“动员”,终于使除家庭特别困难、所得奖学金不够交清所欠学费的3名学生之外的其他32名学生捐出10.4万元奖金。你认为湖北省荆州师范学院的这一做法是否妥当,对此应有哪些思考?
答:首先,荆州师范学院此举的出发点是为了让更多的贫困生得到资助,这是应当肯定的。但问题是,那些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本身就是贫困学生,有的甚至连基本生活费都没有着落。他们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获取国家奖学金的机会,本来可以借此摆脱困境,现在却因为捐出了“数额巨大”的奖金,使自己在经济上再次陷入困境,这显然不合情理,也不公平。
其次,由于获奖者对奖学金的支配权得不到保证,必将打击贫困大学生竞争国家奖学金的积极性,这违背了设立国家奖学金的初衷。《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荆州师范学院的做法显然侵犯了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的这一权利。教育机构、教育工作者的工作必须在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依法保证教育的公平性原则的实现。
3.案例三:一个和齐玉苓案雷同的案件
1994年,张广荣参加高考,虽然自我感觉还不错,但她的结果也和齐玉苓一样——名落孙山。没能上成学的张广荣回到了家乡干农活。可是四年后,张广荣听一个朋友说起来一所中学里有个与她同姓名的女老师,那个“张广荣”大学读的学校恰好是张广荣当时所报考的。
张广荣几乎没有费太大的劲就查清楚了那位“张广荣”老师的真名叫任敏,让张广荣吃惊的是,为任敏一手操办冒名入学的人正是任敏的公公——他是张广荣当年的数学老师,正是他对张说,“你没有考上。”而张广荣却信以为真。
1998年9月,张广荣将任敏告上了法庭,张提出了被告应向其赔偿物质损失5万元,精神损失5万元和赔礼道歉的要求.经过2年的时间,总算有了结果,202_年8月,法庭裁决,被告向张广荣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费共9000元。
请依法分析张广荣一案的侵权性质。对这一案例我们应有哪些思考? 答:此案属于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性质,受教育权是宪法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体现为民法上的人格利益。任何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限制、妨碍、剥夺他人受教育机会的行为,都是对公民受教育权利的侵害,因此造成损害结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相关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
思考:应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意识,防止侵犯受教育权的行为发生,避免对受教育主体构成伤害。
第四篇:法学复习重点
法学复习重点
一、婚姻法与继承法
(一)继承法:所以案例(见案例)
(二)婚姻法中,继承财产在婚前是个人财产
婚后继承的财产除非遗嘱中确定一方所有,否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夫妻债务如何承担:实现分别财产制得夫妻,对外举债时,债权人在不知道其财产约定状况的,无论是否以夫妻个人名义举债,对所欠之债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但是当第三人明知该对夫妻是使用分别财产制,且以夫妻之一方名义举债,则债务人仅为举债之一方,只能要求以该方的财产清偿。
如果没有婚前协议,原则上夫或妻一方在婚前成立的债务为个人债务由个人财产为限来承担;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四)不动产的归属:主要看不动产登记在谁的名下。
父母出资买方的情形: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视为个人财产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个人财产;
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产权如仅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不动产仍然视为按份共有;
(五)诉讼时效
丧失胜诉权意味着:
1、法院将判决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2、无法再获得法律支持与帮助 ;
3、实体权利并未同时丧失。
(六)诉讼时效的中断与中止
1、诉讼时效的中断:由于一些法定事由的发生,造成已经过的诉讼时效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情形。
事由:起诉;请求;承认。(请求、承认口头书面均可)
承认包括:同意偿还;请求延期;提供信担保;支付利息或租金。
2、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效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1)如何继续计算:
a发生在最后六个月之内,则时效从中止事由发生时中止,从事由消除之日起接着剩下的期间计算。
b 发生在最后六个月以前,且在最后六个月到来之前,事由已经消除,则不发生中止效果。
c发生在最后六个月以前,且一直持续到最后六个月内还未消除,则时效从最后六个月的第一天开始中止,待事由消失后接着再计算六个月。
刑法
(一)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犯罪主体具有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注意: 如果行为人在不满14周岁实施的危害行为一直延续到成年时期(16周岁),那么只能追究其达到年龄阶段以后行为的责任。
注意: 如果行为发生时间与结果发生时间有较长的间隔,应以行为发生时的年龄为准,因为主体的责任能力主要是指行为人行为时辨认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二)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没有一个犯罪是没有犯罪客体的,犯罪对象并不是任何犯罪都必不可少的要件。同一犯罪
对象有时可以体现不同的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
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侵害某种社会主义社会时直接遭受影响的人或物。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体系。
(三)不作为是否构成犯罪
不作为——行为人负有积极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行为人具有履行该积极义务的能力;行为
人没有履行该积极义务、从而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不作为构成犯罪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这种特定的义务是根据特定的事实和
条件而产生的法律上的义务,通常有三方面:
(1)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如遗弃罪
(2)职务上或业务上的要求 如消防队员不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而造成重大事故所构成犯罪
(3)由行为人先前的行为所产生的义务。如果行为人能履行而没有履行自己行为所产生的义务,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就要负犯罪的不作为的刑事责任。*
(四)因果关系如何判定(尤其必然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必然因果关系:指当危害行为中包含着危害结果产生的根据,并符合规律地产生了危害结果。
(五)介入因素
在一个危害行为的发展过程中有时介入其他因素而导致发生某种结果,此时,如何确定
先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介入因素可能是自然事件、可能是他人行为,也可能是被害人自己的行为。
(六)犯罪主观要件:(P73-74)
(1)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
果的发生。分为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抱着希望的心理态度,结果必然或者可能发生,主观恶性大
间接故意:采取放任的态度,结果可能发生
(2)过失犯罪: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
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分类:(1)疏忽大意的过失:能够预见,但是疏忽大意
(2)过于自信的过失:能够预见,但是过于轻信能够避免而未能避免
(3)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目的:犯罪人主观上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要达到外部结果的希望动机: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只
是对量刑有意义,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4)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客观造成伤害,不是故意或者过失,不认为是犯罪
不可抗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意外事件: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七)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
(1)本质来说,紧急避险是一种“正对正”的的关系,而正当防卫是一种“正对不正”的关系,紧急避险是损害一种合法权益而保全另外一种合法权益。而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
而为的紧急防卫行为,其损害的是不法侵害的行为。
(2)前提条件不同 紧急避险以紧急危险的发生为前提,而正当防卫是以存在他人的不法
侵害为前提。
(3)行为的条件不同。紧急避险行为只能在“不得已”的条件下才能进行,而正当防卫则
没有这一条的限制
(4)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所针对的对象是与造成危险没有关系的第三者,而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本人。
(5)行为的方式不同。紧急避险的行为一般多为消极的逃避危险的行为,而正当防卫行为是对不法侵害人的积极地防卫行为。
(6)行为的限度条件不同。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不能大于所要保全的利益,而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大于不法侵害所可能造成的损害。
(八)转化型的抢劫罪
(九)犯罪的停止形态
是指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由于某些主、客观原因使犯罪行为停止下来、不再发展的形态:包括犯罪完成和犯罪未完成。
(十)共同犯罪,累犯(书P78)
累犯——一项重要的法定量刑情节,实质是再次犯罪者。
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的区别„„
累犯与再犯的区别:再犯与累犯的关系。再犯即再次犯罪,累犯肯定是再犯,而再犯未必是累犯。
(十一)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原则: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的折中处理。
1、吸收原则:死刑、无期以及没收全部财产刑与罚金刑同时存在;
2、并科原则:附加刑与附加刑之间,或附加刑与主刑并科;
3.限制加重:数罪所判处的刑罚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情形;若数罪并为管制,最高不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超1年,有期最高不超20年。
三种特别情形—— 发现漏罪,“先并后减” ;发现新罪,“先减后并” ;犯新罪同时又发现漏罪,“先旧后新”。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的3个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
a独任审判:在基层人民法院,对于案情比较简单,情节比较轻微的案件,由审判员1人进行审判的形式。
b合议庭审判 :由审判员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审判集体。
(2)回避制度
a、同案件或者案件的当事人又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司法人员和有关诉讼参与
人,不得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b、目的:保证司法机关客观、公正地裁判案件,保障当时人能够正常地行使自己的诉
讼权利
c、回避提出的时间:侦查阶段;审判阶段;告知义务
d、适用回避的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情形:
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姻亲,三代血亲关系)
本案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曾接受过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的,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e、自行回避:应当回避人员自己主动提出回避要求
申请回避:由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对有关人员提出回避要求
(1)公开审判制度(不公开是原则,公开是例外,被告的近亲不可旁听)
a审理公开和公开宣判 ;
b公开审判的例外:应当不公开和可以不公开的情形。
c定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宣判依法公开进行的制度 包括对群众公开,对社会公开
d 不公开审理的情况: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但是经过未成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涉及商业秘密的,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无论公开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判决一律公开。
(4)两审终审制度:即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也最多只能经过两级法院审理。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
(一)地域管辖
犯罪地为主,被告居住地为辅;以最初受理的为主,主要犯罪地为辅。
(二)协议管辖(书P205):
协议管辖:指当事人可以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通过协议,选择在某一法院进行诉讼而进行的管辖。(只能用于合同纠纷,只能适用于一审)
(三)第三人(书P208)
定义:指对原告或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
特征:
(1)必须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2)必须是他人的诉讼已经开始,但是法院尚未判决和裁定。
(3)必须对他人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案件的处理结果同自己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分类:(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相当于把自己当作原告,双方当事人当作被告,形成两个诉讼合并审理)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既非原告,也不是被告,但是可以参加到当事人的一方进行诉讼,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但是无权对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四)举证责任
区分“查明”和“证明” ;
刑事诉讼证明的主体是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都不是证明主体。行政法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或国家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的组织制定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指示、通告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可分为三类: 执行性的、补充性的、自主性的。
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做成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共同的法律特征是具体性行政行为的构成要素:
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个别性行为:
就特定事项对特定人的处理;就特定事项对可以确定的多数人的处理 ;就特定
事项对不特定人的处理。
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职权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外部行为。
类型 :行政征收、~征用、~给付、~奖励、~补偿、~裁决、~确认、~处罚、~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
• 行政行为的效力:拘束力、执行力和确定力。
– 前提:主体-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 ;内容-向对行政相对人做出了具有
效果意思的表示 ;程序-按照法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了送达。
•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 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合法;
– 合乎法定职权范围;
–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
– 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 符合法定程序 ;
– 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 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 „„
行政征用,政府行为公开
第五篇:法学概论复习重点
1、在法的分类中,实体法和程序法分类依据的标准是(B)
B.法的创制主体不同
2、在法的分类中,国内法和国际法分类依据的标准是(B)
B.法的创制主体不同
3、法的最初形式是(D)
D.习惯法
4、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专门案件的活动,称为(C)
C. 司法
5、依据宪法规定,国务院总理由(C)
C.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6、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私营经济是(D)
D.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7、.在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是(C)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8、关于宪法,下面说法不正确的是(A)
A.它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9、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必须年满(C)。
C.
18周岁
10、把宪法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依据是(C)
C.有无法典形式不同
11、我国的国家性质是(A)。
A.
人民民主专政
12、我国的最高行政机关是(B)。
B.
国务院
13、我国曾经实施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属于(B)。
B. 法律
14、下列不属于行政处分的是(C)
C.没收
15、行政救济的途径不包括(C)
C.行政调解
16、以下说法错误的是(C)
C.行政法有统一的法典
17、下列不可能成为行政主体的是(D)
D.
公民个人
18、下列哪种方式不属于行政救济(D)。
D. 行政许可
19、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标志是(C)
C.犯罪分子是否着手犯罪
20、犯罪客体是指(C)
C.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
21、中学生A于1981年4月5日出生,1998年3月28日重伤一名同学,1999年1月2日被捕,对A的行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D)
D.不负刑事责任
22、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同时犯有数罪而判了数个附加刑的数罪并罚,实行的主要原则是(C)
C.限制加重原则
23、某甲在夜间入某住宅窃取财物后,纵火灭迹,他明知该住宅里有人睡觉,起火后可能被烧死,但他仍然放火烧房,结果大火烧死1人,某甲放火致人死亡的行为属于(B)
B.间接故意
2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不适用我国刑法的是(D)。
D.某国外交人员在其驻我国大使馆内盗窃
25、轻罪重判的刑罚思想与刑法中的下列(D)原则相违背。
D.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6、张某意图杀害李某,一日晚藏于李某院门外,从虚掩的门缝中见一黑影在移动,即认为是李某,遂举枪射击,次日得知打死的不是李某,而是其家中的一头牲畜。张某(A)A.应负故意杀人未遂的责任
27、甲男与乙女于某日中午公开在某公园内发生性关系,引起游客的极大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甲、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D)
D.
无罪
28、路某(15岁)先后唆使张某(15岁)盗窃他人的财物折价1万余元;唆使李某(19岁)绑架他人勒索财物计202_余元;唆使王某(15岁)抢劫他人财物计1500元。路某的行为构成何罪?(B)
B.
抢劫罪
29、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A)。
A.
始于出生,30、民事法律中,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公民下落不明满(D)
D.4年
31、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包括(B)。
B. 罚款
32、甲(10岁)与父亲一起在路上散步,对面乙牵着的一条狗突然向甲袭击,此时甲父正与路边熟人说话,没来得及顾得上甲,最后甲受重伤。甲的损失由(A)承担。
A.乙承担
33、某杂志为扩大销量,精心炮制了某著名影星甲的一段绯闻,给甲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甲将该杂志告到法院,下列责任方式不适用于该案的是(D)。
D.排除妨碍
34、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归(C)。
C.国家和集体所有
35、下列权利不属于用益物权的是(B)。
B.抵押权
36、下列各项中,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的是(C)
C.继承权的放弃
37、下列事实中,哪一种事实能发生不当得利之债(D)
D. 顾客多付售货员货款
38、下列有关债的主体的表述中,正确的是(D)。
D..双方当事人都是特定的39、下列不属于人格权的范围的是(C)。
C.亲属权
40、小张和养妹从小一起长大,产生了爱慕之情,他们(D)。
D.如不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可以结婚
41、公民用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或全部赠送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此种行为属于我国《继承法》上的(D)
D.遗赠
42、商法的调整对象(D)
D.商事关系
43、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形式有(A)
A.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44、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B)
B.5000元
45、自然资源保护中最有影响力的基本法律制度是(C)
C.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46、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C)管辖
C.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47、在我国,因侵权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D)
D.可以由原告选择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48、甲从乙手中买得电脑一台,不久,丙说电脑是他的,并强行搬走。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丙返还电脑,法院在审理中,通知乙参加到诉讼中来。乙在诉讼中属于(C)。
C.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49、犯罪嫌疑人在现场留下的身份证复印件,属于我国刑事诉讼证据的何种类型。(A)
A.书证
50、在法的分类中,根本法和普通法分类依据的标准是(C)
C.法的效力不同
51、人类社会最早产生法律的历史时期是(B)
B.奴隶社会
52、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包括(A)
A. 人
53、构成法律责任的核心要素是(B)。
B.违法或违约行为
54、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A)
A.1954年宪法
55、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的是(C)
C.劳动权和受教育权
56、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实行(B)
B.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57、宪法规定,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必须年满(B)
B. 四十五周岁
58、我国现行的1982年宪法有(D)组成。
D.
4章138条
59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依据是(A)
A. 修改的程序不同
60.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的核心原则是(B)
B. 行政法治原则
61、关于行政立法,错误的理解是(D)。
D.各级人民政府都享有行政立法权
62、.关于刑法的溯及力,我国适用的原则是(A)
A.从旧兼从轻原则
63、根据我国刑法,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C)
C.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6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的期限不得超过(C)
C.6个月
65、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C)。
C.诚实信用原则
66、严某(男,13岁)与李某(男,18岁)商量好夜间去商店行窃,严某看好地形,准备好犯罪工具,制定好了行窃计划。当晚,二人行窃时被值班人员发现,送至公安机关。对二人应该如何处理?A
A.不成立共同犯罪,由李某独立承担刑事责任。67、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处罚原则是(A)
A.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8、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B)
B.
间接故意
69、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进行到最后6个月由于发生法定事由而引起时效的(C)
C.中止
70、按份共有人在转让其共有财产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B)。
B.优先购买权
71、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包括(A)
A.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72、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下列人身权利中,属于公民身份权的是(B)。
B. 监护权
71、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可撤销的婚姻是(D)
D.因胁迫而结婚的
72、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据法律规定消灭的是(C)
C.胜诉权
73、下列不属于经济法的是(C)
C.土地管理法
74、下列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D)
D.冒用他人商标的行为
75、诉的要素不包括(B)
B.诉的参与人
76、凡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及其痕迹的证据,称为(B)。
B.物证
77、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A)
A.调解
78、在我国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国家机关是(B)
B.国务院
79、以下那部宪法指导思想存在着严重错误(B)
B.
1975年宪法 80、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属于(A)
A. 单一制
81、依照宪法规定,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B)。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82、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是(C)
C.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83、我国《行政诉讼法》是制定的时间是(A)
A.1989年
84、甲教唆乙盗窃,两人为此制定了计划,并准备了作案工具。乙在盗窃时被人发现即逃跑。此案是(A)
A.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85、陈某患精神病多年,虽经多方医治,病情并无好转,发作时精神狂乱,并伴有暴力行为。1999年4月21日,陈某在其居住的家属院中突然发病,用铁锹将一正在玩耍的儿童当场拍死。对陈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B)
B.
不按犯罪处理
86、甲与乙为邻居,甲长期将自家杂物堆放于乙家的厕所门前,乙享有(B)。
B..排除妨碍请求权 87、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A)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问基于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A.不动产
88、我国《婚姻法》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C)
C.乡、镇人民政府
89、我国法定继承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包括(D)
D.兄弟姐妹
90、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属于(D)
D.流转税
91、我国各级人民法院采取的审级制度是(B)
B.两审终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