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2号文库
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编辑:海棠云影 识别码:11-1002875 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0 22:59:02 来源:网络

第一篇: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技工学校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促进职业技术培训事业的发展,建立和健全教师工作责任制,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技工学校教师职务是根据技工学校的特点和改革需要而设置的,有明确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聘任(或任命)限额和任期。

第三条 技工学校各级教师职务应有合理的结构比例。各级教师职务的限额应与批准的编制定员和工资增长指标相适应。

第四条 职务名称

(一)技工学校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务名称定为。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

(二)技工学校生产实习课教师职务名称定为: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的工作职责

(一)教员:在高级讲师、讲师的指导下,按照教学计划、大纲的要求,编写一门课程中部分章节的教案和讲义,并承担一定的讲授任务和批改作业、辅导课、实习课、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二)助理讲师:按照教学计划、大纲的要求独立编写一门课程的教案和讲义,完成一门课程的教育工作和实验室的教学指导工作;担任学生的政治思想工作或教学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三)讲师:担任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和指导实验室的工作,并撰写本专业具有一定水平的教学研究论文,参加编写教材和培训教师的工作。担任学生的政治思想工作或教学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承担用一种外国语翻译本专业一般资料的任务。(四)高级讲师:熟练地担任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和组织实验室及生产实习教学工作,负责指导本专业的教学研究、撰写学术或技术论文,主持编写质量较高的教材和教师的培训提高工作;担任学生的政治思想工作或教学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较熟练地承担用一种外国语翻译本专业书籍、资料的任务。第六条 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

(一)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在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的具体指导下,编写本工种(专业)生产实习课的部分教案和讲义,并承担生产实习课部分课程的实际操作技能(包括工具、设备的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示范、辅导工作。

(二)二级实习指导教师:按照生产实习教学计划、大纲的要求,编写本工种(专业)生产实习课的教案、讲义,完成生产实习课教学工作,承担学生职业道德,文明生产,安全生产的教育工作和生产实习课教学的组织管理工作。

(三)一级实习指导教师:熟练地担任生产实习课的教学工作和对工具、设备的正确使用及保养维修;讲授本工种(专业)的工艺学理论课,参加编写教材和承担一定的生产实习教学研究、技术革新任务以及指导三级实习指导教师技术理论知识和教学业务能力的提高;承担学生职业道德,文明生产,安全生产的教育工作和生产实习课教学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熟练地担任生产实习、工艺学理论课的教学工作,组织指导本工种(专业)生产实习教学研究和技术革新,撰写有一定质量的论文和教学经验总结;主持编写较高质量的教材,指导和提高三级、二级、一级实习指导教师的业务技能;承担学生职业道德,文明生产,安全生产的教育工作和生产实习课教学的组织管理工作。承担用一种外国语翻译本专业一般资料的任务。

第三章 任职基本条件

第七条 技工学校的教师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遵守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做好教学教育工作。

第八条 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的任职条件(一)教员:

1、见习一年期满的大学专科毕业生,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受过不少于lOO学时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的培训;

2、在高级讲师、讲师的具体指导下,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能承担一定的教学工作。(二)助理讲师:

l、见习一年期满的大学本科毕业生或担任教员职务二年以上的大学专科毕业生或担任教员职务四年以上的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并受过不少于100学时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的培训;

2、能独立担任一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较好。(三)讲师:

1、大学专科毕业以上,担任助理讲师职务四年以上,能担任培训教员的工作;

2、能胜任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和全部教学工作,质量较高,教学效果好;

3、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籍和资料。(四)高级讲师

l、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担任讲师职务五年以上,能联系实际进行比较深入的研究工作(包括主编质量高的教材等),或者在生产技术方面有较大的贡献,能指导提高讲师的业务水平;

2、能熟练地担任一门或二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和全部教学工作,教学工作经验丰富,教学质量高,能起到学科带头人的作用;

3、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

第九条 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的任职条件(一)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l、见习一年期满的大专毕业生或中专、技工学校优秀毕业生,经过不少于100学时的教育学、心理学和生产实习教学法的培训;能承担本工种(专业)部分生产实习教学工作;

2、了解本工种(专业)的各种工具、设备的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对本工种(专业)的实际操作技能达到中级技工的水平。

(二)二级实习指导教师:

1、大学专科毕业生,担任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一年以上并受过不少于100学时教育学、心理学和生产实习教学法的培训,或具有四年以上实际教学工作经验的三级实习指导教师;能独立担任生产实习课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较好;

2、掌握本工种(专业)各种工具、设备的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对本工种(专业)的实际操作技能达到中级技工的水平。

(三)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1、大学专科毕业,担任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四年以上,能胜任本工种(专业)生产实习课和工艺学理论课的教学工作;

2、对本工种(专业)的实际操作技能达到高级技工的水平;在技术革新和生产实习教学中有较大贡献。(四)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1、大学专科毕业,担任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五年以上,并已取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熟练地担任本工种(专业)生产实习课及工艺学理论课的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质量高,能主持编写质量高的生产实习课教材,有独特、高超的技艺,在生产和技术革新方面或在实习教学中成绩卓著;

2、掌握一门外国语。

第四章 评审及聘任(或任命)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委成立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委的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高级职务的任职资格或授权确实具备评审条件的下属部门或单位组织评审委员会,报省市和部委批准后,负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各地(市)和各技工学校成立相应教师职务评审组织(委员会或小组),负责评审中、初级职务的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必须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担任较高级别教师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中、青年应占一定比例。各级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及评委会成员的聘任,由同级主管领导批准。评审讲师和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的评委会,需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聘任(或任命)权限。技工学校的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的职务,经地(市)评审组织评审通过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委评审委员会审定。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的职务,经技工学校评审组织评审通过后,报地(市)评审组织审定,助理讲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和教员、三级实习指导教师的职务,由学校评审组织审定。各级教师职务经相应的评审组织审定后,由校长聘任(或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行政领导任命)。

第十三条 实行聘任制的技工学校,校长应与被聘任的教师签订聘约,规定双方权利、义务、聘任期限和辞聘、解聘等事宜。实行任命制的学校,行政领导应向被任命的教师颁发任命书。教师职务的聘任(或任命)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可以连聘或连任;对有特殊成绩和突出贡献者可提前晋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委应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第十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事业单位的技工学校;企业单位的技工学校可根据企业职称改革工作部署,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劳动人事部。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篇: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技工学校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促进职业技术培训事业的发展,建立和健全教师工作责任制,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技工学校教师职务是根据技工学校的特点和改革的需要而设置的,有明确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聘任(或任命)限额和任期。

第三条 技工学校各级教师职务应有合理的结构比例。各级教师职务的限额应与批准的编制定员和工资增长指标相适应。

第四条 职务名称

(一)技工学校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务名称定为: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

(二)技工学校生产实习课教师职务名称定为: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的工作职责。

(一)教员:在高级讲师、讲师的指导下,按照教学计划、大纲的要求,编写一门课程中部分章节的教案和讲义,并承担一定的讲授任务和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

(二)助理讲师:按照教学计划、大纲的要求独立编写一门课程的教案和讲义,完成一门课程的教学工作和实验室的教学指导工作;担任学生的政治思想工作或教学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三)讲师:担任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和指导实验室的工作,并撰写本专业具有一定水平的教学研究论文,参加编写教材和培训教师的工作。担任学生的政治思想工作或教学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承担用一种外国语翻译本专业一般资料的任务。

(四)高级讲师:熟练地担任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和组织实验室及生产实习教学工作,负责指导本专业的教学研究、撰写学术或技术论文,主持编写质量较高的教材和教师的培训提高工作;担任学生的政治思想工作或教学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较熟练地承担用一种外国语翻译本专业书籍、资料的任务。

第六条 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

(一)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在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的具体指导下,编写本工种(专业)生产实习课的部分教案和讲义,并承担生产实习课部分课程的实际操作技能(包括工具、设备的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示范、辅导工作。

(二)二级实习指导教师:按照生产实习教学计划、大纲的要求,编写本工种(专业)生产实习课的教案、讲义,完成生产实习课教学工作;承担学生职业道德,文明生产,安全生产的教育工作和生产实习课教学的组织管理工作。

(三)一级实习指导教师:熟练地担任生产实习课的教学工作和对工具、设备的正确使用及保养维修;讲授本工种(专业)的工艺学理论课,参加编写教材和承担一定的生产实习教学研究、技术革新任务以及指导三级实习指导教师技术理论知识和教学业务能力的提高;承担学生职业道德,文明生产,安全生产的教育工作和生产实习课教学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熟练地担任生产实习、工艺学理论课的教学工作,组织指导本工种(专业)生产实习教学研究和技术革新,撰写有一定质量的论文和教学经验总结,主持编写较高质量的教材,指导和提高三级、二级、一级实习指导教师的业务技能;承担学生职业道德,文明生产,安全生产的教育工作和生产实习课教学的组织管理工作。承担用一种外国语翻译本专业一般资料的任务。

第三章 任职基本条件

第七条 技工学校的教师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遵守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做好教学教育工作。第八条 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的任职条件

(一)教员

1.见习一年期满的大学专科毕业生,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受过不少于100学时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的培训;

2.在高级讲师、讲师的具体指导下,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能承担一定的教学工作。

(二)助理讲师:

1.见习一年期满的大学本科毕业生或担任教员职务二年以上的大学专科毕业生或担任教员职务四年以上的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并受过不少于100学时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的培训;

2.能独立担任一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较好。

(三)讲师:

1.大学专科毕业以上,担任助理讲师职务四年以上,能担任培训教员的工作; 2.能胜任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和全部教学工作,质量较高,教学效果好; 3.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籍和资料。

(四)高级讲师:

1.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担任讲师职务五年以上,能联系实际进行比较深入的研究工作(包括主编质量高的教材等),或者在生产技术方面有较大的贡献,能指导提高讲师的业务水平;

2.能熟练地担任二门或二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和全部教学工作,教学工作经验丰富,教学质量高,能起到学科带头人的作用;

3.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

第九条 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的任职条件

(一)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1.见习一年期满的大专毕业生或中专、技工学校优秀毕业生,经过不少于100学时的教育学、心理学和生产实习教学法的培训;能承担本工种(专业)部分生产实习教学工作; 2.了解本工种(专业)的各种工具、设备的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对本工种(专业)的实际操作技能达到中级技工的水平。

(二)二级实习指导教师:

1.大学专科毕业生,担任三年实习指导教师一年以上并受过不少于100学时教育学、心理学和生产实习教学法的培训,或具有四年以上实际教学工作经验的三级实习指导教师;能独立担任生产实习课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较好;

2.掌握本工种(专业)各种工具、设备的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对本工种(专业)的实际操作技能达到中级技工的水平。

(三)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1.大学专科毕业,担任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四年以上,能胜任本工种(专业)生产实习课和工艺学理论课的教学工作;

2.对本工种(专业)的实际操作技能达到高级技工的水平;在技术革新和生产实习教学中有较大贡献。

(四)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1.大学专科毕业,担任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五年以上,并已取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熟练地担任本工种(专业)生产实习课及工艺学理论课的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质量高,能主持编写质量高的生产实习课教材,有独特、高超的技艺,在生产和技术革新方面或在实习教学中成绩卓著。

2.掌握一门外国语。

第四章 评审及聘任(或任命)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委成立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委的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高级职务的任职资格或授权确实具备评审条件的下属部门或单位组织评审委员会,报省市和部委批准后,负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各地(市)和各技工学校成立相应教师职务评审组织(委员会或小组),负责评审中、初级职务的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必须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担任较高级别教师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中、青年应占一定比例。各级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及评委会成员的聘任,由同级主管领导批准。评审讲师和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的评委会,需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聘任(或任命)权限。技工学校的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的职务,经地(市)评审组织评审通过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委评审委员会审定。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的职务,经技工学校评审组织评审通过后,报地(市)评审组织审定。助理讲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和教员、三级实习指导教师的职务,由学校评审组织审定。各级教师职务经相应的评审组织审定后,由校长聘任(或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行政领导任命)。

第十三条 实行聘任制的技工学校,校长应与被聘任的教师签订聘约,规定双方权利、义务、聘任期限和辞聘、解聘等事宜。实行任命制的学校,行政领导应向被任命的教师颁发任命书。教师职务的聘任(或任命)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可以连聘或连任;对有特殊成绩和突出贡献者可提前晋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委应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第十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事业单位的技工学校;企业单位的技工学校可根据企业职称改革工作部署,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劳动人事部。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关于《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技工学校教师各级职务的编制限额,根据技工培训事业发展和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并结合技工学校教师队伍的现状确定。各档次教师职务的结构比例由劳动人事部提出,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由9~11人组成,地(市)以及技工学校的评审组织可由7~9人组成。各级评审组织评审教师任职条件时,应有不少于全体委员三分之二的人出席,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投票同意方能通过。

三、在高级讲师、讲师和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任职条件中,对外语水平的要求,可采取考试或指定翻译有关专业外文资料的方式进行考核。留学生和有规定数量的译著者可以免试。对一九六六年底以前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虽然不具备规定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教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也可根据需要聘任(或任命)讲师及以下职务;对某些特殊工种(专业)和传统工艺(如工艺美术、艺术雕刻、刺绣、美瓷等),具有特殊技艺的实习指导教师,在评审高级、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时,对学历和外语可不列为必备条件。

四、实施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几项具体规定

1.一九八三年九月前,已获得职称的合格人员,原则上应承认他们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聘任(或任命);对在中办发〔1983〕63号文《关于整顿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下发之前,经有评定权限的评定委员会正式评定的职称,并已上报到有关部门“待批”的人员,在这次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时,可与已取得相应职称的人员同样对待,但不再办理授予原职称手续。

2.对具备担任各级职务条件的教师,因定员限额已满,不能在本单位受聘或有其他原因不能受聘的人员,原单位要继续关心他们,应区别情况,妥善安排;并积极鼓励和支持他们到更需要或更能发挥他们专长的学校和部门去任职,以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他们的专长和作用。

3.受聘(或被任命)的教师确因工作需要,经校长同意,由具有相应级别干部任免权限的行政领导批准,可受聘(或任命)兼任行政职务,其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4.凡到离休、退休年龄的教师应坚决执行国务院有关离休、退休的规定;在这次教师职务聘任(或任命)工作中,对已到离休、退休年龄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教师、凡符合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经过评审委员会审定合格者可在确定相应的教师职务后,再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5.技工学校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的主要任务是传授实际操作技能,应具备中、高级工的技能水平,才能适应教学工作的要求。因此,必须挑选能适合担任教师工作的技工学校优秀毕业生培养实习指导教师。凡符合生产实习指导教师任职条件的,可在技工学校干部(含实习指导教师)编制定员之内,按吸收录用干部的规定转干后,正式聘任(或任命)为生产实习指导教师。

6.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调到技工学校担任教师时,一般应经过一定时间的教学法培训和教学实践后,再按任职条件进行考评,确定其相应的教师职务。

7.技工学校教师任职条件的评审工作,按隶属关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或国务院有关部委领导和部署。

五、技工教师进修学校和劳动服务公司所属的就业训练中心的专职教师,以及技工学校教学方法研究室的专职教学研究人员职务的评审聘任(或任命)工作,可参照《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实行。

六、实行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度,是对技工学校教师管理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政策性强,影响很大,工作复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人事部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要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精心指导、严格执行《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实施意见》,顾全大局,群策群力,认真抓好。各地可先在有条件的技工学校进行教师职务聘任制的试点,其它学校实行教师职务任命制,以后逐步过渡到教师职务聘任制。这次教师职务的聘任(或任命)工作,应大体在一九八六年或稍长一些时间内完成,以后转入经常化、制度化。

关于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聘任试点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

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第三篇: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职改字[1986]112号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1986年5月19日转发)

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小学教师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文化业务水平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小学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小学教师职务设:小学高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各级教师职务应有定额。

小学高级教师为高级职务,小学一级教师为中级职务,小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三级教师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 小学教师职务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必须经过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从政治思想、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评审,认定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由学校或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聘任或任命。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可以续聘或连任。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小学三级教师职责:

1.在高级教师或一级教师指导下,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高级教师或一级教师的指导下,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

3.参加教学研究活动。

第五条 小学二级教师职责:

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3.参加教学研究工作。

第六条 小学一级教师职责:

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3.承担或组织年级的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第七条 小学高级教师职责:

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3.指导教育教学研究工作,或承担培养教师的任务。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八条 小学教师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师德、遵守法纪,品德言行堪为学生的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使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并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结合工作需要,努力进修,提高教育和学术水平。

第九条 小学三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任教一年以上的小学教师,经考核,表明能掌握所教学科的教材、教法,完成所承担的教育教学工作,并能履行三级教师职责。

第十条 小学二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或者小学三级教师任教三年以上,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二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基本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

2.具有从事小学教学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文化专业知识,胜任小学教学工作。

3.基本掌握教育小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和少先队辅导员工作。

第十一条 小学一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小学二级教师任教三年以上,或者高等师范学校及其他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一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正确传授知识和技

能,教学效果好。

2.具有正确教育小学生的能力和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经验,教育效果好。

第十二条 小学高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小学一级教师任教五年以上,或者高等师范学校及其他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表明能履行高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文化专业知识,教学经验比较丰富,并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教学效果显著。

2.掌握小学教育的比较扎实的理论,关于根据小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教育效果显著。

3.具有指导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或者指导小学一、二、三级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并在培养提高教师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成绩。

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在小学的教育或教学的某一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教师,其任职条件,可不受学历和任职年限的规定限制。

第四章 考核和评审

第十四条 学校要对被聘任或任命的教师的政治思想表现、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建立考绩档案,为教师职务的评审和聘任或任命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 小学教师职务的评定工作,由省、地、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领导,并在地、县两级分别设立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各级评审委员会,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或学区设立评审小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评审小学教师职务时,应由本人提供政治思想、教育教学工作总结和履行职责情况,填写《小学教师职务评审报表》,经过相应的评审组织评审后,报主管部门审核。

小学高级教师的任职条件,由地级评审委员会审定;小学一、二、三级教师的任职条件,由县级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小学、幼儿园、盲聋哑学校小学部和弱智儿童学校(班)及省、地、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原则上也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初等学校,实施办法另订。

幼儿园各级教师职务的任职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条例,自行拟定。

第十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小学,其教师的聘任或任命工作分别由国务院有关部委领导和组织。

第十九条 为了实施本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细则和《小学教师任职条件考核办法》,《小学教师聘任或任命办法》、《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国家教育委员会。

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中学教师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文化业务水平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学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中学教师职务设: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各级教师职务应有定额。

中学高级教师为高级职务,中学一级教师为中级职务,中学二级教师和中学三级教师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 中学教师职务实行聘任或任命制。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必须经过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从政治思想、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评审,认定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由学校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进行聘任或任命。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可以续聘连任。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中学三级教师职责;

1.承担初中一门学科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高级教师或一级教师的指导下,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初中班主任。

3.参加教学研究活动。

第五条 中学二级教师职责:

1.承担高中或初中一门学科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3.参加教学研究工作。

第六条 中学一级教师职责:

1.承担高中或初中一门学科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3.承担和组织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4.指导二、三级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或承担培养新教师的任务。

第七条 中学高级教师职责:

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指导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2.承担教育科学研究任务。

3.指导一、二、三级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或承担培养教师的任务。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八条 中学教师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师德,遵守法纪,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使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并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结合工作需要,努力进修,提高教育和学术水平。

第九条 中学三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高等师范学校和其他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表明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掌握所教学科的教材教法,能够完成初级中学一门学科的教学工作,并能履行三级教师职责。

第十条 中学二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高等师范学校和其他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以及担任中学三级教师二年以上者,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二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基本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

2.具有从事中学一门学科教学所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胜任中学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较好。

3.基本掌握教育中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第十一条 中学一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中学二级教师任教四年以上,或者获得硕士学位者,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一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

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正确传授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发展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2.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中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品德修养教育,教育效果好。

3.具有组织和指导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

第十二条 中学高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中学一级教师任教五年以上,或者获得博士学位者,经考核,表明能履行高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对所教学科有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显著;或者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并做出显著的成绩。

2.从事中学教育、教学某一方面的科学研究,写出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水平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或论著,或者在培养提高教师的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显著贡献。

第十三条 根据加强和改革基础教育的需要,凡具备中学高级教师任职条件的中学教师,到小学任教并从事基础教育科学研究者,可聘任或任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根据加强和改革基础教育的需要,在小学任教,教育教学水平和能力高于小学高级教师任职条件、从事基础教育科学研究的小学教师,亦可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聘任或任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

第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能胜任两门学科教学工作的中学教师,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和确定工资级别时,可比只胜任一门学科教学的教师从优,其中优秀者可高定一级职务。

第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在中学的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的某一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教师,其任职条件,可不受学历和任职年限的规定限制。

第四章 考核和评审

第十六条 学校要对被聘任或任命的教师的政治思想表现、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建立考绩档案,为教师职务的评审和聘任或任命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 中学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由省,地、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并分别设立中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各级评审委员会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设立评审小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评审中学教师职务时,应由本人提供政治思想、教育教学工作总结和履行职责情况,填写《中学教师职务评审报表》,经过相应的评审组织评审后,报主管部门审核。

中学高级教师的任职条件,由省级评审委员会审定;中学一级教师的任职条件,由地级评审委员会审定;中学二、三年级教师任职条件,由县级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全国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盲聋哑学校中学部、工读学校及省、地、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原则上也适用于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以外的其他类型的中等学校,实施办法另订。

第二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中学,其教师职务的聘任或任命工作分别由国务院有关部委领导和组织。

第二十一条 为了实施本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实施细则和《中学教师任职条件考核办法》、《中学教师聘任或任命办法》、《中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国家教育委员会。

第四篇: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颁布时间:1986-3-

3颁布机构: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收藏

【题 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颁布单位】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高等学校教师为我国教育事业业务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教师提高教育水平、学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设置的工作岗位。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各级职务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并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

第三条 高等学校的教师编制应依据国家规定的师生比例确定。教师职务应有合理结构。高等学校及校内各专业、学科的各级教师职务定额应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助教的职责

1.承担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公共外语、体育、制图等课程的教师还应讲课),经批准,担任某些课程的部分或全部讲课工作,协助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2.参加实验室建设,参加组织和指导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3.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4.参加教学法研究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业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第五条 讲师的职责 1.系统地担任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2.担任实验室的建设工作,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编写实验课教材及实验指导书。3.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业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参加教学法研究,参加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4.根据工作需要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进修教师等。5.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6.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和指导学生进行科学技术工作等教学工作。第六条 副教授的职责

1.担任一门主干基础课或者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一门应为基础课,包括专业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2.掌握本学科范围内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学术活动并提出学术报告,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业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根据需要,担任科学研究课题负责人,负责或参加审阅学术论文。

3.主持或参加编写、审议新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主持或参加教学法研究。4.指导实验室的建设、设计,革新实验手段或充实新的实验内容。

5.根据需要,指导硕士研究生,协助教授指导博士研究生,指导进修教师。6.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7.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和指导学生进行科学技术工作等教学工作。第七条 教授的职责

除担任副教授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外,应承担比副教授职责要求更高的工作。领导本学科教学、科学研究工作,根据需要并通过评审确认后指导博士研究生。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八条 高等学校教师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法纪,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学风端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九条 助教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学士学位,或在工作实践中学习提高,经考试或考查,确认达到学士学位水平,经过一年以上见习试用,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2.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第十条 讲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担任四年或四年以上助教职务工作期间,已取得高等学校助教进修班结业证书;或确认已掌握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内容,具有本专业必需的知识与技能和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能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2.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且已承担两年或两年以上助教职务工作,具有本专业必需的知识与技能和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3.获得硕士学位且已承担两年左右助教职务工作,或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第十一条 副教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承担五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或获得博士学位且已承担两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副教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对本门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及时掌握本门学科发展前沿的状况,并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

2.教学成绩显著,能较好地对学生进行启发式教学,培养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或出版过有价值的著作、教科书,或在教学研究方面有较高造诣,或在实验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方面有较大的贡献。

第十二条 教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承担五年以上副教授职务工作,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教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成绩卓著。

2.发表、出版过有创见性的科学论文、著作或教科书,或有重大的创造发明。3.在教学管理或科学研究管理方面具有组织领导能力。

第十三条 对在教学工作或科学研究工作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等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教师,其任职条件可不受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等规定限制。

第四章 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四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指导全国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应在各地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在本地区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所属高等学校某些专业的特殊需要和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可设立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同意,负责所属高等学校的某些专

业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其他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仍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成立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成立教师职务评审组。部分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已具备条件,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也可成立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依据是高等学校教师的任职条件。各级职务任职资格,由相应的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助教任职资格,由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审定。

讲师任职资格,由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审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主管部委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备案;没有成立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学校由教师职务评审组评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主管部委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审定。

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由学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委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审定,审定的教授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部分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经国家教育委员会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委批准,有权审定副教授任职资格,或有权审定副教授、教授任职资格。审定的教授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聘任及任命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聘任或任命应根据工作岗位需要,一般由系主任、教研室主任或学科组负责人依据教师任职条件推荐提出任职人选,经相应教师职务评审组织评审通过后,按照限额进行聘任或任命。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及任命工作由校(院)长负责。校(院)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主持设立一个临时性组织,做好教师职务聘任或任命工作。有条件的学校也可以实行分级聘任或任命的办法。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教师任职时,学校需明确其应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任务,颁发聘书或任命书。任职期限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为>至四年,可以续聘或连任。第十九条 学校对被聘任或任命职务的教师的业务水平和能力、工作态度和成绩,应进行定期及不定期考核。考核成绩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提职、调薪、奖惩和能否续聘或继续任命的依据。

第二十条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或机关团体的工作人员到高等学校任教,经过一年以上的考察,视其业务水平及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经评审或认定任职资格后,聘任或任命为相应的教师职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组织章程》另订。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原则上也适用于其他类型的高等学校,其实施办法另订。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国家教育委员会。

附>一: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一、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要有利于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要有利于保证学校培养人才和不断提高教育、学术水平,促进教师队伍的建设;要有利于科学技术工作为社会主义建设业务;要有利于促进学术交流,人才合理流动。

二、高等学校在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或任命制时,应做好定编、定岗位、确定合理结构的工作,提出各级教师职务定额,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合计定额占教师定编总数的比例,目前应区别情况加以控制。教授职务定额应依据学校学科、专业的设置需要和现有副

教授的数量和素质等实际情况确定。讲师职务定额应依据学校的工作需要和助教队伍的实际情况,并考虑教师队伍的合理结构和长远建设的需要确定。高等学校各级教师职务的结构比例应根据学校事业的发展和教师素质的提高进行适当调整。有些学校目前条件尚不具备,不能立即聘满或任

满所批准的教授、副教授职务定额时,应留下空额,逐步解决。凡经批准的教授、副教授定额,学校不得自行突破。

三、高等学校在评审各级教师任职资格时,应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教师任职条件掌握,要思想政治条件与业务条件并重,正确处理教学与科研、理论与实践等关系,防止片面性。对不同学校、不同学科要有不同的要求。教师思想政治条件的考核,应在学校党委 的领导下,按照党的>策,由所在单位在平时考察的基础上进行。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思想政治上不符合条件的,不能聘任或任命其教师职务。教师任职条件的考核,应首先考核其履行现职务职责的实际表现。凡不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不积极承担分配的工作任务,均不应

推荐聘任或任命高一级教师职务。

四、鉴于学位在一定程度上是衡量教师所具有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的尺度,今后对各级教师职务的任职条件在学位方面应有所要求。但这一要求付诸实施,会有一个较长过程,只能逐步实现。目前,对现任讲师以上的教师,一般不提出学位要求。对现任助教也应区别不同

学校、不同专业、学科的情况,提出不同的要求,着重考核他们履行现职的实绩以及是否具备履行相应职务的水平和相应职责的实际能力。

五、对各级教师职务的外语要求,考虑到历史原因,对1966年以前毕业的马克思主义公共理论课、公共体育课等学科和某些特殊专业或有特殊情况的教师,可适当放宽要求或暂不作为必备条件。专业外语教师一般应要求能掌握第二外语,对有特殊原因的教师以及公共外语课的教师,可适当放宽要求或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六、高等学校在制定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的具体实施办法时,应提出具体措施,保证中青年骨干教师能尽快脱颖而出,以有利于他们尽快成为新的学术带头人,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七、对于过去已获得职称的教师,原则上应承认他们具有相应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目前在岗位上的,要给予妥善安排,根据需要,聘任相应的教师职务。其中水平偏低的,应帮助其尽快提高水平;确实不合格的,不能承认其具有相应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对个别弄虚作假骗取职称的,应 严肃处理。

1983年9月1日前,经过职称评定组织评定了相应教师职称,并已上报到有关部门“待批”或“待授”的人员,在这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也按上述规定对待。对于1984年原教育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待批准的教授,亦均承认具有相应的任职资格并根据需要聘任或任命相应教师职务。

八、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后,对未被聘任或任命的教师应继续关心,区别情况,妥善安排,要鼓励他们到更需要或更能发挥作用和专长的单位去工作,学校要积极帮助联系,提供方便。

长期未受聘任或任命职务的教师的工资待遇,原则上应低于聘任或任命相应职务教师的工资待遇,以促进人才流动,具体办法按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在少数人才密集的老校,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鼓励人才合理流动,凡确实符合教授、副教授任职条件的中年骨干教师,由于限额已满,未受聘任的,可有控制的确定为“待聘教授”、“待聘副教授”,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同时鼓励他们到其它学校或其它工作岗位任职。拟设“

待聘教授”、“待聘副教授”的学校及其待聘的职务数额,均需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核同意,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方可实施。有关学校要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帮助安排好适当的工作岗位,发挥所长。到外地的,户口、家属可以不迁,生活上由工作单位 予以适当照顾。

十、兼任教学工作的高等学校党>管理干部,经评审,符合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可按规定手续聘任或任命相应教师职务,其承担的教师职务部分的职责与工作任务,可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兼任党>管理职务的教师,在任职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教师职务和党>职务中较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十一、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及设有临床教研室的教学医院根据卫生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评审、聘任或任命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职务。其中担任教学任务的高级医师可根据工作岗位需要,经相应教师职务评审组织评审通过后,可同时聘任或任命副教授、教授职务。

十二、音乐、美术、体育、外语学院根据所属附属中学教学工作需要,可聘任副教授、教授担任学院附属中学的部分专业课教学工作,其副教授、教授职务任职条件不变。

十三、对于长期援外的教师,应根据其在国外任教期间的教学水平,教学研究成果及编写的教材,发表的译著、论文,评定其相应职务的任职资格。

十四、高等学校教师应坚决执行国务院有关离退休规定。高等学校教师已达到离退休年龄,除按照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和国发〔1983〕142号文件规定办理延长退休年限外,均应办理离退休手续。

在这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达到退休年龄又符合较高一级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教师,可先经任职资格评审,确定相应教师职务,再办理离退休手续。为了发挥已离退休教师的专长,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学校可以将其返聘。原具有博士导师资格的教师,在离退休后返聘时,可以 保留指导博士研究生资格。返聘教师不占学校编制,按照国家规定领取离退休金以外的报酬。

十五、为了逐步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将依据学校条件有计划地逐步下放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审定权。有权审定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的学校应该是领导班子健全、办学指导思想端正、能正确执行党的知识分子>策的单位,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水平较高的教师队伍,主要学科均有由一定数量的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副教授组成的学术梯队。

2.教学质量较高,本科生、研究生的主修课程已基本上由教授、副教授主讲,培养出来的本科学生质量较高;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接受国内外访问学者,为其它高等学校培训教师有显著成绩,得到社会公认。3.主要学科已具备科学研究工作的较好基础,在承担国家科学研究项目或其它国家建设需要的研究项目上取得较好的成果。

4.师资工作,教学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方面管理制度健全,在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中能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在教授、副教授审定权下放给高等学校的工作中,学校应提出表明具备条件的材料,由国家教育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十六、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是学校教师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必须加强领导,认真掌握>策,慎重从事。各级领导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发扬民主作风,防止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对于营私舞弊或借机打击迫害教师的应严肃处理。对于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教师

职务的,应根据情况,严肃处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或教师职务评审组负责组织评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指导全国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并制定有关的具体>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应在各地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在本地区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其日常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高教(教育)厅(局)负责。

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所属高等学校某些专业的特殊需要和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可设立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同意,负责所属高等学校的某些专业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其它教师职务评审工作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 负责。

第四条 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设校(院)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设校(院)教师职务评审组。校(院)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和校(院)教师职务评审组受该校校(院)长领导。

部分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已具备条件,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也可成立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和教师职务评审组下设若干学科评议组,负责对拟聘任或任命的教师的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评审,并向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提出评审意见。

第六条 教师职务学科评议组应按学科分类设置,学科分类的标准原则上应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学科分类标准一致。马克思主义公共理论课、公共体育课、公共外语课可分别设立学科评议组。

第七条 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一般为15~25人。主任、副主任由具有较高水平的专家和教育部门行政负责人担任。委员由若干学科评议组组长、专家组成,其中教授、副教授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2/3。教师职务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

2人,成员一般为9~15人。评审组织中要尽量吸收优秀的中青年教师参加。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还应有成人高等教育部门的专家和教育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参加。

第八条 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的学科评议组成员为5~9人,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的专家组成,其中教授一般不得少于1/2。评议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

第九条 各级教师职务评审组织成员应作风正派、秉公办事。每届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组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其下设的学科评议组的任期由该评审委员会、评审组决定。

第十条 校(院)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和评审组的成员组成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的成员组成需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审定本地区、本部门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审定的教授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审定设有教师职务评审组的高等学校呈报的讲师任职资格。

2.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本章程以及有关的具体>策,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有关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校(院)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审定本校讲师任职资格,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备案;审定助教任职资格。

2.评议提出符合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的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审定。

3.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本章程以及上级制定的实施细则,结合本校情况,制定有关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组的职责是: 1.审定助教任职资格。

2.审核讲师任职资格,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审定。

3.评议提出符合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的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审定。

4.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本章程以及上级制定的实施细则,结合本校情况,制定有关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部分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经国家教育委员会会同学校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有权审定副教授任职资格或有权审定副教授、教授任职资格,其审定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备案,并将教授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 案。

部分高等学校的某些学科评议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批准,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可作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的学科评议组。其评议的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经校评审委员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四章 程 序

第十五条 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和评审组在评审前,应要求被评审人提交《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和反映其业务水平及能力的材料,并熟悉了解被评审人的情况,注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六条 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组和学科评议组召开评审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的2/3以上(含2/3)出席,其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学科评议组应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对被评审人的评议意见,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经无记名投票,赞成票数超过全体成员的1/2方为通过。

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组对学科评议组的评议意见进行评审。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按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全体成员的1/2方为通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于不能按《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或本章程以及有关>策的要求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审委员会、评审组,上级主管部门评审委员会或国家教育委员会有权暂停其评审工作。生活充满了色彩,但是蒙着一层雾需要你的拨开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某些学科的专家数量不足,不能成立学科评议组时,可委托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应学科评议组评审,然后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审定。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国家教育委员会。

8、这个世界并不是掌握在那些嘲笑者的手中,而恰恰掌握在能够经受得住嘲笑与批忍不断往前走的人手中。

9、障碍与失败,是通往成功最稳靠的踏脚石,肯研究、利用它们,便能从失败中培养出成功。

10、在真实的生命里,每桩伟业都由信心开始,并由信心跨出第一步。

第五篇:技工学校教学管理试行办法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出台《陕西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

试行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我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学生培养质量,促进技工教育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技工院校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近日省人社厅制定出台了《陕西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试行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陕西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我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工作,建立良好的教学工作秩序,保证学生的培养规格和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技工院校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工院校教学工作应当遵循职业教育基本规律和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综合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的指导思想,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职业技能训练,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

第三条教学管理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规范教学行为,实现教学管理的科学化、系统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稳定良好的教学工作秩序,为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提供有力保证。

第二章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管理

第四条专业建设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技工院校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结构和有关行业人力资源市场的需要,结合学校实际设置专业。通过加大资源投入、加强教学管理,推动专业的现代化建设,突出特色。学校增设专业须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

第五条教学计划是学校的基本教学文件,是实现培养目标和组织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

(一)技工院校应当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和颁布的指导性教学计划,结合本校教学资源实际和企业用人要求合理编制本校实施性教学计划,其课程设置及教学内容调整一般不超过部颁教学计划的30%。

(二)对于无部颁指导性教学计划的专业,技工院校应当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要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吸纳有关行业、企业专家和用人单位的意见,进行专业岗位工作分析和教学分析后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

(三)技工院校实施性教学计划由以下部分组成:招生对象与学制、培养目标、专业知识与技能要求,课程设置及教学要求、教学活动时间分配表(教学计划表)、实习教学计划表和有关说明。

(四)技工院校应当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技工院校公共课设置方案》要求开设德育、语文、数学、英语、计算机基础与应用、体育与健康等公共课必修课程。其他文化基础课,如物理、化学、生物等,学校可根据专业需要开设或以任选课的方式开设。

(五)技工院校每届新生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应当于每年招生工作开始之前报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技工院校教学业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教学大纲是学校实施课程教学工作,统一课程教学质量标准的主要依据。

教学计划中的每门课程均应有教学大纲。技工院校应当采用或按照部颁教学大纲结合实际制定学校课程教学大纲。无部颁教学大纲的,学校应当根据实施性教学计划、课程的性质与任务、课程内容等研究制定。学校课程教学大纲应当与实施性教学计划同步齐备。第七条 教材是教学内容的重要载体,是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主要依据。

(一)技工院校德育课和其他必修公共课教材须选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定的国家级规划教材。专业课教材应当优先选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推荐的国家级规划教材。对未作统一规定的,学校应当根据教学计划和大纲要求,选用符合技工教育特点正式出版的教材。

(二)技工院校应当有目标、有计划地组织教师编写特色专业校本教材(讲义)。

(三)技工院校应当强化教材管理工作,配备专人负责。教材应从正规图书发行渠道订购,并在开学之前备齐,保证学生每门课都有规范教材。

第三章教学行政管理

第八条 技工院校应当建立结构合理、责权清晰、分工协作、精干高效的教学管理体系。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由校长全面负责,分管教学校长具体负责。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立教务处、实训处、专业系部、教学督导处(室)、教研室等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和研究机构。

第九条 技工院校应当按照专业特点建立教研组(室),协助教学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教学工作,并有计划地开展教学研究活动。

第十条 技工院校应当认真制订教学工作计划,作为学校实施教学目标管理的依据。每学期根据教学工作目标,对教学工作、质量检查、考试考核、教研教改和学生教育等做出切实可行的安排,经校务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十一条技工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主要有教学管理机构的职责、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教学检查制度、教学质量评估制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和教学设施管理制度等。学校应当建立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和学生学籍管理档案,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技工院校应当建立教学督导机构或指定专门人员开展教学督导活动。教学督导人员一般为热爱教育事业、政治思想素质好、具有奉献精神、办事公正、教学与教学管理经验丰富、具有较高技术职称的校内和校外专家。督导内容分为教学管理工作督导、教学活动督导、教师教学质量督导、学生学习质量督导、教风学风督导五个方面。

第四章教学常规管理

第十三条教学常规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开展教学工作,稳定教学秩序的重要保证。教学常规管理是由教务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教学常规管理包括制定校历表、作息时间表、教学进程表、课程表、班级日志,下达教学任务书,组织开展教学质量检查,进行教学文书档案、教学业务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和教师业务档案管理等。

第十五条学校教务部门根据校历和本校各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编制学校学期教学进程表,向各职能部门及教师下达授课任务书、编制本校总课程表、教师课程表和班级课程表。

第十六条 教师根据学校学期教学进程表和所任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教材、教参要求编写学期授课计划,并充分进行备课,认真编写教案。教案使用前应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教师授课应当针对不同的教学对象,采用有效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精心组织教学,善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第十八条 教师授课时应当认真填写《教学日志》。教师因公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代课时,要按规定办理调课、代课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应当深入教学实际开展经常性教学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各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执行情况和教师的教学情况,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学校教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教师进行教学质量分析和评估,开展毕业生教学质量跟踪调查,根据反馈信息,不断改进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教务部门每学期应当组织全校性的教研活动,总结交流经验,促进教学质量提高。学校应支持和鼓励教师积极参加校际教研活动。

第二十二条各教研组(室)应当制定学期教研活动计划。教研活动的重点为研究实施教学计划大纲的措施和教材教法,分析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开展集体备课、观摩教学、听课评议等活动。教研组(室)每学期末应当对教研活动进行总结。

第二十三条 技工院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制度。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都应当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一般单元测验在学期中分散进行,期末考试应当由教学业务部门统一安排。各课程的平时和阶段成绩在总成绩中的比重,学校应有统一规定。学校教务部门应加强学生学业成绩管理工作,并及时填入《学生学籍卡片》。

第五章实习教学管理

第二十四条 技工院校应当具备校内实习、实验教学设施设备等办学条件,保证实习工位和实验开出率。严格按照实习教学计划和训练大纲规定,确保学生基本功训练、综合课题训练在校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技工院校应当加强学生校外生产实习管理,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实习前,制定实习计划,签订实习协议书,做到定课题、定学时、定岗位、定师傅,定期考核和定期轮换工作岗位,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实习期间,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巡回检查,协调解决实习中出现的问题,记录学生实习情况。实习结束时,应当组织学生进行总结和考核评定。

第二十六条技工院校应当加强校企合作,建立稳定的校企合作基地。每个专业应当至少与3个企业建立合作关系。

第六章师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技工院校教师是实施技工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任。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学校应当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和发挥教师教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十八条

技工院校应当根据学校规模和专业建设需要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加强师德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水平,努力组建一支专兼结合、数量适当、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

第二十九条技工院校实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技工学校教师上岗资格,持证上岗。第三十条技工院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技工院校教师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实行教师职务评聘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保障教师待遇,激励教师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应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第三十一条 技工院校教师应当完成规定的工作量,文化理论课教师平均周课时一般为10—14,实习指导教师的实习教学工作量按每小时0.5—0.6的系数折算为理论教学课时。教师担任班主任、实习指导教师进行设备维修等应计入工作量。一体化教师课时折算系数可适当提高。

第三十二条 技工院校教师应当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活动和教学研究活动。定期参加听课与评课,每学期至少听课8节以上课时。教师应当努力钻研教学业务,认真撰写教育教学论文。

第三十三条技工院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继续教育。建立和完善师资培训制度,拓宽国内外培训渠道。有计划的安排教师进行学历提升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专业培训及教学新理念、新方法培训。教师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80学时。专业课教师必须参加企业实践和社会实践,每2年不少于2个月。文化课教师应具备组织学生开展社团活动和第二课堂活动的能力。技工院校应当为完成学历进修和培训的教师分担一定的学习费用,或结合院校具体情况制定一定的奖励措施,提高教师的学习积极性。

第三十四条技工院校应当大力培养既能讲授专业理论又能指导生产实习的一体化教师。普通技工学校一体化教师应达到专业课教师总数的30%以上;省级重点和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应达40%以上;高级技工学校应达50%以上;技师学院应达60%以上。

第三十五条技工院校应当加强专业(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培养,有计划地选派他们参加专业实践和业务进修,创造条件让他们开展教科研活动,参加教材编写、课题研究、产品设计与制造等工作,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省、市级技工院校教学管理部门应重点培养省、市级专业(学科)带头人,结合实施“三五人才工程”造就一批教学名师和专业(学科)领军人才。第三十六条 技工院校应当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安排有经验的教师负责指导。应有计划地组织青年教师参加集体备课、听课评课,优先安排到企业、车间参加生产实践,提高教学业务能力。新教师开课前必须由教研组组织试讲,合格后方能担任教学任务。

第三十七条 技工院校应当重视对外聘兼职教师的管理。外聘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学校教师总数的1/3。外聘兼职教师聘用前必须经学校考核和试讲,合格后双方签订协议,再承担教学工作。外聘兼职教师教学工作质量标准应按专职教师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技工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制度。成立学校考评委员会,负责教师考核。教学业务部门应成立考评小组,负责教师的平时考核。考核结果应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与评比先进、职称评聘、奖金发放等挂钩。对确难胜任现职工作、短期内又不能达到要求的教师,应将其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第三十九条技工院校应当对在教育教学、人才培养、班主任或学生管理工作、教学研究和改革、院校建设、社会服务、校企结合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1-2年进行一次全省(市)技工院校优秀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章教研教改管理

第四十条 技工院校应当加强教学研究工作,根据技工教育的特点,围绕专业教学,积极开展教学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研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四十一条 技工院校应当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工作。以培养学生综合职业能力、促进就业为目标,进行办学机制、教学模式的改革创新,积极探索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一体化教学改革的途径和方法,有计划地开展教改试验,并做好总结和推广工作。积极研究和推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四十二条省技工教育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及各专业教研会应当加强对技工院校各相关专业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活动的指导,围绕专业教学的共性问题采取多种有效形式,积极开展教研活动和教改实验。各市技工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教研组织,积极组织本地区技工院校有针对性地开展教研活动。技工院校应积支持教师参加各专业教研会组织的教学研究活动。

第八章教学设施管理

第四十三条 技工院校应当根据专业设置需要设立实验室,配置相应的实验仪器仪表设备。健全保管、使用及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实验室及仪器仪表设备的使用率,保证完好率达到95%以上。

第四十四条 技工院校应当加强专业实习场所建设,根据生产技术发展,增加和更新设备,以满足实习教学的需要。实习场所要有足够的通道、良好的照明和通风设备,具备防火、防盗安全措施和设施。建立健全生产设备、设施和工量具的维护保管使用制度和实习场所安全管理制度。保证设备完好率,提高设备利用率。

第四十五条 技工院校应当加强多媒体教室和计算机房管理。制定使用、维护和管理制度,专人负责,统筹安排,提高使用率。加强校园网管理,做好网络维护,确保网络畅通与安全。

第四十六条 技工院校应当加强学校图书馆建设。根据教学需要和专业设置特点,有计划地购置教学资料、音像资料、文艺类和专业类图书资料等。藏书册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图书馆应当建立图书的保管、借阅制度,运用现代化手段做好图书的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七条 技工院校体育场馆和器材应当与学校规模相适应,满足教学需要。学校应建立场馆和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并有专人负责。学校在每年的经费计划中应保证体育基本设施维修和设备更新费用。

第九章 督导检查

第四十八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的规划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属及以下技工院校教学管理指导工作。

第四十九条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技工院校教学督导体系,完善教学督导机制,培训教学督导人员,对学校开展经常性、阶段性的教学督导工作。对学校教学管理工作、教学活动过程、教师教学质量、学生学习质量、教风学风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第五十条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技工院校教学水平评估工作,按照科学合理的评估标准,客观公正的对学校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进行综合评价。评估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教学管理规范,教学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技工院校应当进行表彰奖励,给予优先安排财政资金资助项目等政策支持;对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不达标的学校应当停止招生,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依法停止办学资格。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学制教育教学活动。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