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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工作规范_华水
编辑:空谷幽兰 识别码:11-791944 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11 11:07:39 来源:网络

第一篇:教学工作规范_华水

华水政„2012‟100号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文件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关于印发《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教师教学

工作规范》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教学行为,增强教师教学工作的责任感,明确教师的任务和职责,提高教学运行效率,保证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现行教学规定规章条例。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校全体教师。学校教学及其管理活动受本规范约束。

第四条 教师应严格遵守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强化学术学风,严守教师职业道德,严谨治学精神,严肃治学态度,严格学术纪律,营造求真务实氛围。

第五条 教书育人、立德树人是教师的神圣职责。教师应当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关注、关爱、关心学生,尊重学生人格,构建和谐师生关系,着力培养基础知识深厚、具有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六条 教师应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模范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做到自尊自重,举止文明,礼貌待人,坦诚宽容,坚持真理,依法执教,自觉学习,因材施教,倾情教学,开拓创新。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恪守教师执业规范。

第二章 任课教师资格与条件

第八条 任课教师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掌握教育教学理论,热爱教师职业,专业知识深厚,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九条 学校实施教师教学技能岗前培训制度、在岗再培训制度、停课再培训制度和教学效果差的教师退出机制。

(一)新引进教师和非教学单位调入教师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技能岗前培训。博士和引进非教学单位高级职称人员的培训周期为半年,硕士和引进非教学单位中级职称人员的培训周期为一年,其他人员培训周期为二年。

以上人员在所属单位指定的指导教师指导下,接受

教学实践和教学过程严格训练,学校检查验收通过后,取得任课资格。

(二)连续2个学期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差的教师,实施教学技能在岗再培训。再培训人员在所属单位指定的指导教师指导下,进行为期半年的全程教学实践,学校跟踪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综合评价通过的,继续担任主讲教师;未通过者,按以下第3款办理。

(三)以上第2款教学质量综合评价跟踪检查未通过教师和近3年累计4次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差的教师,实施停课再培训。停课再培训人员在所属单位指定的指导教师指导下,进行为期一年的全程教学实践,学校跟踪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综合评价通过的,继续担任主讲教师;未通过者,按以下第4款办理。

(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实施教师退出机制,转入非教学岗位或校人才交流中心:

1.以上第3款教学质量综合评价跟踪检查未通过的;

2.对教学工作不负责任,多次出现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学生强烈不满的;

3.学术水平低,教学中多次出现科学性或常识性错误,难以胜任教学的;

4.在教学过程中,政治思想或道德品质方面有严重错误或不良言行,不能为人师表的;

5.拒绝接受教学任务的; 6.其他不适宜承担教学任务的。

(五)退出教学岗位的教师须相关学院书面报告、教务处呈送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条 学校非教师系列人员要求任课的,经课程所属教学单位考核合格、参加学校教学技能岗前培训、通过学校检查验收,在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后具备任课资格。

第十一条 聘任校外具备教师资格人员任课的,由课程所属教学单位组织考核合格后提出申请,并提供外聘人员相应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取得任课资格。

第十二条 聘任校外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一般不得主讲理论课程,可以指导实践教学环节。申报程序同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高级职称教师为本科生上课制度,倡导教授、博士开设新生研讨课、科技创新实践课和专题讲座。高级职称教师未按规定完成本科生教学任

务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教师开设培养计划外的新课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该学科专业领域有系统的研究;

(二)提出较详细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实施方案;

(三)编写有详尽的讲授提纲;

(四)经教研室组织试讲,同行教师评议达到开课的基本要求。

开新课的教师应提前一学期向教研室提出申请,填写开新课审批表,由教研室主任组织审查新课程的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实施方案,确认具备开新课的基本条件,经院长审定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理论课程主讲任务:

(一)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者;

(二)岗前培训验收未通过者;

(三)未经过助课环节训练,或虽助课但效果不好,不具备本科教学能力者;

(四)因重大教学事故被停止或取消主讲资格者;

(五)其他不适宜担任主讲教师资格者。

第三章 教学活动

第十六条 教师教学活动主要包括备课(实验准备)、课堂教学(实践指导)、辅导答疑、作业(报告)批改、命题阅卷、课程(实践)考核、监考、成绩评定与管理、教学(实践)工作总结、社会实践(调查)、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等。

第十七条 备课是保障和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是高质量完成课堂教学的基本保证。

(一)备课应研究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基本要求,认真钻研教材,理解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收集并吸收课程和课程涉及到的其他学科专业领域文献资料以及最新发展信息。

(二)掌握学生学习基础,根据学生知识结构和接受能力,科学设计教学模式和学生学习模式,确定教学目标。

(三)明确各章节的教学目的和要求,精心组织教学内容,确定章节教学重点和难点,提出保证重点、突破难点的方案或方法。

(四)根据学生修读专业、培养计划和已开设课程,明确讲授课程在专业培养方案中地位和作用,确保学习的先进性和系统性。

(五)选定教材和教学参考书,拟定有利于提高学生自主思考、自主学习和提高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的开放性课题。

(六)做好课前各项教学准备,包括具体授课计划、各章节学时分配、讲稿或教案设计、教学资料收集、教具(课件)制作等。

(七)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应由教研室组织所有授课教师集中讨论研究、集体备课。

(八)各教学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教师备课基本情况。

第十八条 课堂教学是最基本的教学形式。学校鼓励支持教师创新课堂教学模式,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

(一)课堂讲授要做到科学性与思想性相统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书本知识与最新成果相结合。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发展学生智力,培养学生能力,特别是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二)教师应以高度的责任感,饱满的精神状态,认真对待每一堂课,组织好课堂教学,遵循“科学研究无禁区,课堂讲课有纪律”的基本要求,做到教书育人。

(三)课堂讲授应根据教学目标,按照教学大纲的 — 8 —

要求,准确把握教学重点和难点、广度和深度,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层次分明,逻辑性强,富于启发性。

(四)在教学方法上,加强对学生学习能力、学习方法的培养和指导,积极引导学生思考问题,尊重学生的创造精神,鼓励学生发表不同见解,以激励学生学习和思考问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重视课堂教学效果的信息反馈,及时在授课中调整讲课的进度与讲授方式,力求使教与学两方面协调沟通,教学相长。

(六)教师应建立严格的学生课堂考勤制度和学习纪律,关心关注学生的学业状态,并将学生学业状态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学院。

(七)运用多媒体辅助教学的,必须能够熟练操作程序,课件应做到图、文、声、像并茂,加强直观教学和形象化教学,按学校相关文件完善和规范多媒体辅助教学,提高讲授内容的可接受性,保证教学质量。

(八)教师课堂讲授应仪表端庄,教态自然、和谐,语言精炼、生动流畅,板书工整,设计合理,简洁明快,文字规范;应有效使用课堂教学时间,保持教学秩序良

好,课堂气氛活跃,教学效果明显。

第十九条习题课和课堂讨论是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加深对基本概念掌握的重要教学形式。

(一)教师应结合课程特点,合理安排习题课和课堂讨论,协调与课堂讲课的比例,并列入课程进程计划,习题课要贯彻精讲多练和启发诱导的原则,切忌简单的“解答习题”。

(二)课堂讨论是在教师指导下,学生通过讨论进行学习的教学形式,是课堂讲授的延伸,其目的是巩固加深学生所学内容,启发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创新精神,提高自学能力、综合运用知识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

(三)课堂讨论选题要根据教学内容和要求,选择具有思考性、综合性和实践性题目,要体现教材的重点难点、本质内容及内在联系。

(四)教师要提前拟定公布讨论题,周密设计讨论的内容、要求、步骤、如何引导以及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指导学生按要求认真钻研教材,撰写好讨论发言提纲。

(五)教师要参加讨论的全过程,要善于抓住问题本质,准确引导学生围绕主题展开讨论,启发学生积极思考,踊跃发言,鼓励学生发表不同的见解,活跃学术 — 10 —

气氛。讨论课宜小班或分组进行,以便使每个学生都有发言的机会。

(六)讨论结束后教师要认真做好总结,要抓住讨论过程中关键性的本质问题以及争论的焦点,进行明确的归纳和概括。对暂不能作结论的问题应留给学生做进一步的探讨。

(七)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发言情况、掌握运用知识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评定成绩,作为学生平时成绩或学期成绩的评定依据。

第二十条 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必要补充。

(一)辅导答疑学时一般不少于课程计划学时的1/4。

(二)辅导答疑可以采用个别答疑、课间答疑、集体答疑、网络答疑等形式。

(三)辅导答疑要耐心、细致、准确,遇到难以解答的问题,要从严谨的治学态度出发,如实说明情况,另行安排时间解答,切忌似是而非、模棱两可应付学生。

(四)安排有助课教师的,助课教师必须全程跟班听课,以了解讲课内容,并在辅导答疑过程中注意收集学生学习的共性问题,并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学生的学习状况、要求和意见,以便改进课堂教学。

第二十一条 课后作业是检查学生学习状况,促使学生消化和巩固所学知识,培养学生动手、操作、运算、推理等能力的一个必要环节,是教师了解学生学习情况、获取教学信息、进行师生交流的重要手段。

(一)课后作业包括教材中规定的习题、教师围绕课程特点选编的创新实践性开放研究课题。

(二)学生的作业原则上应全批全改,某些课程只能部分批改时,应经教学单位主管教学领导批准,且批改量不得少于总批改量的二分之一。

(三)有助课教师的,主讲教师应批改一定数量的作业,批改量不得少于总批改量的三分之一。助课教师批改作业,应及时向主讲教师报告学生作业中的问题,以便主讲教师了解和掌握学生所学知识情况,改进教学方法。

(四)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情况,作为学生课程总评成绩的基本依据。

(五)要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对学生抄袭作业的行为要明令禁止,对抄袭的同学要严肃批评教育。

第二十二条 实践环节包含课内实验(上机)、课程设计、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社会实践(调查)、科技创新训练等,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 — 12 —

生利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进行创新实践训练的有效途径。

(一)指导学生实习、实践(调查)、实训环节(以下简称“三实”)是教师的基本职责,所有教师都应服从教研室的安排,主动承担“三实”教学任务。

(二)指导教师应根据“三实”教学大纲要求,结合专业培养目标,科学合理制定“三实”计划、指导书,提出具体目标和要求,落实“三实”场所,做好“三实”各项准备工作。

(三)“三实”指导教师应创新教学模式,有效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保证实践教学质量。

(四)在指导学生“三实”的过程中,教师应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学风,严格“三实”考勤纪律,保证学生全部参与;

(五)培养学生理解“三实”基本要求,并完成“三实”基本任务,指导学生正确撰写“三实”报告。

(六)校外实施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调查)的,带队教师对学生行程安排、生活管理、业务指导、安全教育、鉴定考核等负全面责任,并在活动中争取实践单位的支持和帮助,搞好协作关系,保证实践质量。

(七)教师指导毕业设计(论文)按学校相关文件

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课程实验是课程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教学计划要求组织实验教学,不允许减少实验项目和内容或降低实验要求。

(一)实验课教学应以学生自己动手操作为主,要减少验证性实验,增加设计性、创新性实验。

(二)指导教师在实验前,做好实验仪器、设备、药品、材料等检查和准备工作,做好实验预案,以确保实验正常进行。

(三)指导教师在实验过程,应重点讲清实验内容和要求,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操作方法、步骤、实验注意事项等。

(四)实验过程中应注意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注意培养学生创新精神,鼓励学生开展探索性试验。对学生在仪器设备的作用、现象和数据的观测等方面进行严格规范的训练,对学生现场操作等情况进行观察记录,随时校正学生不正确的操作,解答疑难问题。

(五)根据学生的操作技能和实验报告质量以及考勤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实验课成绩。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试命题评卷、课程考核、考试 — 14 —

纪律、监考、成绩评定等教学活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管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掌握教育教学规律,进行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是一个合格教师的必备条件。

(一)教育教学研究要以教学规律为指导,研究教学中的具体问题,既要有理论性,又要有较强的实践性,不脱离教学实际。

(二)教师必须积极参加学校、教学单位和教研室组织的教学研究活动,参与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实验室建设。教研室每月至少应保证一个单元的教学研究时间。

(三)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积极参与指导大学生科技创新实践竞赛活动,吸收大学生参与本人研究课题和实验。

(四)学校鼓励教师因材施教,创新教学,改革考试方法,注重学生学习过程考察和学生能力的评价研究与实践。

(五)学校鼓励支持教师将自己教育教学研究成果运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教学过程,并及时总结经验,丰富研究成果。

第四章 教学纪律

第二十六条 教学纪律。

(一)教师必须按照专业培养计划制订具体授课计划,并严格按照授课计划进度实施教学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擅自增减课时或改变计划。确需调整的,须书面申请、教研室初审、教学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教务处审批。未经审批同意,擅自调整的,视为重大教学事故。

(二)教师必须服从教学工作安排,保质保量完成规定的各项教学任务。拒绝接受任务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三)教师上课要仪容整洁自然,教态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学校尊重教师张扬个性,但课堂上必须规范言行,做到为人师表。

(四)教师上课必须提前5—10分钟到达教学场所做好课前准备,严肃对待每一堂课。

(五)教师应按时上、下课,不得旷教、迟到,不得提前下课,不允许随意占用学生自学和休息时间补课或加课。上课迟到5分钟或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视为教学事故,旷教视为重大教学事故。

第二十七条 考勤纪律。教师必须参加教学单位或 — 16 —

教研室的正常学习和教研活动,按教学计划完成任务,并严格遵守学校请假审批程序和考勤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调停课纪律。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授课教师不准私自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私自更换教师代课。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调、停课的,教师本人填写《调停课申请单》,教研室审核,经教学单位主管教学领导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调、停课。未经审批同意,擅自调停课或私自找人代课(包括替他人上课)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学校遇特殊情况需统一安排的调、停课,经主管校长同意后由教务处通知各教学单位。

第二十九条 考试纪律按学校相关规定管理执行。第三十条 教师违反教学纪律的,情节轻微的,视为教学差错,在《教学简报》上予以批评教育。造成教学事故或严重教学事故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教师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或因其他原因违反相关规定,按照学校相关处理处分程序给予当事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公职等处分。

第五章 附

第三十二条 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教学奖惩、教师发展等按学校相关规定管理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

主题词: 教师

教学

规范

通知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2年6月15日印发

第二篇:《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为加强教学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使教师明确在承担各项教学任务中的职责,充分发挥教师在教学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一、教师职责

1、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学习、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

2、遵守学院工作的有关规定。努力提高自身道德的修养,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知荣明耻,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3、积极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按规定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工作任务,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4、树立现代教育思想和观念,积极参加教学研究和教育改革,努力掌握教育规律,改进教学方法,积极运用现代教学手段,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

5、刻苦钻研科学知识,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生产实践和科研实践,不断提高自身的学术和业务水平。

6、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的成长,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二、教学行为规范

(一)授课计划

教师接受教学任务后,必须在认真研究教材和教学大纲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授课计划一式四份。教师的授课计划须经系部主任审核、签字、盖章,并按规定时间报教务处审批后,才能执行。

(二)教案

任课教师上课前必须认真备课并书写教案,每学期开学第一周,由各系(部)主任检查本系(部)教研室主任的教案,由教研室主任检查本室其他授课教师的教案一次。平时,教学工作委员会、督导小组的成员及教师所在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副主任、教务处和学院领导可随时抽查教师教案,坚决杜绝无教案授课。

(三)上课

1、上课是教学工作的中心环节,教师应认真上好每一节课,保证每节课的授课质量。

2、教师必须准时上课,不迟到,不拖堂,不提前下课,要做好每节课学生考勤,对缺课学生要及时向学生管理部门反映。

3、教师上课要衣着整洁、仪表大方。上课时要关闭手机,不接打手机,不吸烟,不坐着讲课,不做与上课无关的事。

4、教师授课语言要文明、行为要规范。要关心爱护学生,不使用伤害学生的语言,不辱骂、体罚学生。正确的使用普通话进行教学。

5、课堂上要对学生进行正面思想教育,不准宣扬不健康的思想和违反政治原则的言论。

6、教师上课要积极改进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学质量;要结合教学内容,积极、合理、正确地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进行教学。

7、教师讲课要认真执行教学计划,完成所规定的教学内容。如必须变更教学计划(不超过规定学时),要事先报告,凡变更2—6学时的,经教研室主任批准;变更6—10学时的,经系(部)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更动在10学时以上,需经教务处批准,并修订教学计划的有关内容。

(四)习题与批改

1、各门理论课程都应按单元或章节给学生布置有一定难易梯度、题量适中的作业题,督促学生按时完成。对缺交作业的学生,要令其补作补交。

2、教师应认真批改学生的每一次作业,并作好记录。原则上所有课程的作业应全部批改,特殊情况不能全部批改的需提出申请,并报系(部)、教务处审批;教师的作业批改情况除随机抽查外,还应由系(部)在每学期的期中和期末各组织一次检查。

(五)辅导与答疑

1、任课教师均需进行辅导与答疑,具体时间、地点由系(部)或教研室安排(报教务处备案),每位任课教师的辅导时间平均每周每门课不得少于30分钟。

2、辅导答疑主要是解决讲授中存在的各类问题,但也可视具体情况,或向学生质疑,或对优秀学生深入学习给予指导,以达到“因材施教”的目的。

3、辅导答疑情况在系(部)的“教学日志”上登记,凡未辅导答疑或虽辅导但无法核查的,均作未辅导答疑对待,并按相关考核办法扣除考核分,直至批评、通报或处分。

(六)考核与成绩评定

1、严格考核。期中和期末考试着重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与技能的掌握情况,并加强对学生操作技能和动手能力的考核。教师应按照考试安排表和《监考守则》认真地履行监考任务。

2、科学命题。试题应反映课程的基本要求,难易适度,份量适当,内容复盖面要广,避免偏、怪、难题。试题要新颖灵活,没有知识性错误和歧义。要严格做好试题的保密,严禁向学生泄题。

3、认真评卷。评卷教师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集中流水阅卷。阅卷要细心认真,坚持评分标准,把握统一尺度,合分要认真细致,杜绝随意性。评卷结束要及时做好试卷和成绩分析,查找教学薄弱环节。

4、规范成绩。除体育课外,其余各门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占50%—70%,平时成绩占50%—30%,考查科目平时成绩所占比重可以更大。

5、成绩上报。学生成绩册(含考试、考查)一般应在考试结束后三天之内由任课、阅卷教师和教研室主任签字后及时上交系(部),由开课系部负责录入成绩管理系统。独立开课的实践课,应在实践结束后一周内上报成绩(作业批改量较大的课程设计等允许两周内上报成绩)。

6、试卷分析。教师应认真填写、及时上交《考试分析表》。

(七)实践指导

1、实践课指导教师均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事先编写好实践教学指导书、实践教学大纲与实践教学授课计划。经系(部)、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2、学生在实践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巡回指导。学生集体在院外实习,教师应跟班组织指导。

3、学生的实验、实训及实习报告,指导教师应全批全改。根据学生在实践课中的表现,实践报告及实际技能考核评定实践课的成绩。

4、指导教师在各类实习(认识、生产、顶岗等)结束后两周内作出书面总结交系(部)。

(八)毕业设计或论文指导

1、毕业设计(含课程设计)或论文指导教师应从专业培养目标出发,认真选好课题,制订设计指导书或论文指导书和任务书,作好必要的参考资料的准备,并认真指导学生拟定好工作计划及总体方案。

2、在毕业设计或论文写作过程中,教师要加强指导。注意经常了解学生设计进行或论文写作情况,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质疑,引导学生进行独立思考,查阅资料,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着重培养学生的能力,启发学生的独创性。

3、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成绩应依据设计成果(含图纸、说明书等)或论文评语和平时考核(质疑)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30%左右;要加强过程监控,杜绝抄袭现象。

4、学生中的优秀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一般不超过15%,必须经过答辩产生,由系(部)主任签字后交教务处,力争每年编辑一套《优秀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集》,存入学院档案室。

5、为方便学生就业,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可结合顶岗实习和毕业综合训练进行,针对实习单位实际选题,确定训练内容和任务要求,由指导教师与实习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共同指导,其考核可采取评阅、答辩、实际操作等形式。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

(一)教学事故的定义

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中因人为因素而引发的导致教学秩序混乱、教学质量下降等影响较为重大的事件或行为。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

教学事故涉及课堂教学、考试与成绩管理、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教学与管理的不同环节。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认定为教学事故:

1、上课迟到、早退和中途脱岗。

2、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教学进度计划,时间误差达一周以上。

3、变相体罚学生。

4、因教学工作不负责任,造成2000元以下经济损失。

5、在监考过程中违犯监考有关规定,在阅卷中徇私舞弊或卷面与登录成绩不符。

6、上课时使用手机、课堂上吸烟。

7、擅自调课。

8、不按要求进行答疑、辅导和批改专业。

9、上课不做考勤记录。

10、到岗而不开展教学活动(看课、放任学生自习)。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1、上课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不健康内容。

2、旷课或擅自停课。

3、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教学进度计划,时间误差达两周以上。

4、体罚、殴打或辱骂学生。

5、因教学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或使学生致伤。

6、在试卷命题、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故意泄露试题内容、监考中丢失试卷。

7、私自在任课班级出售教材、参考书、磁带、磁盘或进行其它经营性活动。

8、无教案授课。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1、任课教师出现一次教学事故,扣除当月文明奖和本学期课时津贴100元;出现一次重大教学事故,扣除当月文明奖和本学期课时津贴300元。

2、任课教师学期多次出现教学事故,文明奖和课时津贴的扣除则累计。

3、凡一年内出现一次教学事故者,取消当年一切评先资格;出现严重教学事故,当年不得晋级和晋升职称。

4、若系部在一年内出现教学事故或重大教学事故人次达到该系部总人数的10%,则取消该系部当年评先资格。

四、教师考勤管理

1、请假者必须出具能够说明正当理由的证据或事实,由系主任签署具体意见后,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系主任审批权限为1—3天,3—5天由主管副院长审批,超过5天由院长审批。

2、由各级领导签署意见的假条,须到教务处备案。

3、请假者请假期间的课由系里统一调配,填写好调课单报教务处,必须安排有人按教学计划上课,严禁看课。

4、请假者必须先办理请假手续,后离岗,没有按照审批权限获得最后批准的请假者,应坚持正常工作,不得擅自离岗,否则,按旷工处理。

5、请假者假期期满,应主动找系主任销假,逾期不销假者按旷工处理。

五、教师调课停课管理

1、授课时间表一经公布,教师学生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动,自由调整。涉及教学计划和任课教师的变更,必须报经主管院长批准,教务处备案。

2、每学期开学第一周任课教师一般情况不允许调课、停课,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由所在教学单位负责安排教师代课。

3、凡需要调课者,均应在两天前亲自向所在系部领取调停课手续单,详细填写调课原因,注明起止,由系主任批准后到教务处备案。一般不得由他人代办。未经批准擅自调、停课的,无论补上与否,匀作无故缺课处理。

4、病假(附有医生证明)、事假调课一般应附有经系领导批准的请假报告。

5、外出参加各种会议的调课,无论时间长短,必须附有主管院长签字同意的会议通知单。

6、教师因停课进行补课时,一般安排在学生自习时间。

7、未经批准,任课教师不得私自通知学生停课,主讲教师之间,不准私自调换课程。

六、说明

本规定由教务处和系部共同负责实施,并同样适用于兼职教师。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篇:社会实践教学工作规范

嘉兴广播电视大学社会实践教学工作规范

社会实践是根据专业教学的要求,对学生已学部分理论知识进行综合运用的培训,旨在加强学生对社会的了解,培养和训练学生认识、观察社会以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并为学生毕业后尽快适应实际工作打下基础。

一、要求

社会实践的基本内容应以综合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为主,不同专业可有所侧重。内容的安排要能使学生接触实际工作,通过实践对实际工作有所了解,同时学到书本以外的知识和能力。

参加社会实践的学生应独立完成实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实践题目、参加时间、地点、方式、内容、过程、发现的问题、结论、效果和体会等。社会实践报告文字材料本科不少于3000字,专科不少于2000字。

格式要求同毕业论文格式(摘要、关键词、目录、注释、参考文献可以省去)

2.指导教师职责:

(1)根据实践教学工作的具体要求和安排,制定详细工作计划。

(2)确定选题,对学生实践全过程进行指导,解决实践中的有关问题。

(3)指导学生制订反映实践成果的文字材料和写作计划,检查写作提纲,审阅学生写作初稿,提出具体修改意见。指导学生进行文献检索,推荐参考书目和资料并指导阅读。

(4)针对学生社会实践全过程表现写出具体准确的评语,并给出初评成绩。

三、成绩评定与验收

(1)社会实践由指导教师给出初评成绩,由教学点初审,市电大复审。

(2)成绩评定依据: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情况、效果、撰写文字材料综合运用专业知识的水平,在社会实践过程中的表现以及实践单位的反馈意见。

(3)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

(4)凡字数不足、内容不全、未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未能达到必需的社会实践活动课时、未提交反映社会实践成果的文字材料、抄袭造假者,按不及格处理。

(5)凡社会实践成绩未达60分或要求重做者,可根据所在市电大和教学点实践教学安排计划,在学籍有效期内进行。

第四篇: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教书育人是每一位教师的责任和义务,教师应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遵守教师教学规范的有关要求规定,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教师必须热爱祖国,守法遵纪,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第二章 教师职责

第三条教师的职责

1、教书育人。通过教学活动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和作风进行言传身教,并经常与班主任交流信息,共同解决教学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2、在教学活动中,对学生进行组织管理和指导,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3、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学生情况,娴熟运用基本教学技能组织教学,采用有个性、有特色的教学方法,根据教学内容和学生实际水平等运用正确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

4、负责授课课程的考试、考核,及时评定学生成绩,做好成绩分析和上报工作。

5、根据教育教学的需要,积极参加教研教改活动。

第三章 教师教学纪律和行为规范

第四条教师教学纪律

1、教师执教期间,必须坚守岗位,自觉遵守学校的纪律制度。

2、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按各教学环节的要求履行职责。

3、教师应服从教务处和教研组的工作分配与安排,承担教学任务,包括临时安排的工作。

4、不得擅自停课、缺课、调课或请人代课,若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按规定程序执行。

5、严格遵守上课时间,不得迟到、早退。第五条教师的行为规范

1、教师进入课堂应做到服饰整洁,仪表端庄,言谈得体,举止文明。

2、任课教师上课时应掌握学生的出勤情况,抽查点名,每学期抽查点名不应少于上课次数的1/3。

3、教师必须用普通话教学,课堂教学语言规范。

第四章 教学文件

第六条教学计划是学校指导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组织教学的依据。教学计划一经审定实施,未经教务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七条列入《教学计划》中的课程或教学环节,必须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业务要求制订配套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由教科室主持制定,报分管教学校长审批。

教学大纲应包括:(1)课程性质和任务。(2)课程教学目标。

(3)教学内容和要求(基础模块、选用模块、实践模块)。(4)学时分配建议。

(5)说明(教学方法、考核办法)。

第八条各门课程的授课教师应根据《教学进程表》在开学一周内按规定填写《授课进度计划》(一式三份),内容包含教学时间分配、课程进度、作业、测验、实验等具体安排,并作必要的说明,经教研组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执行。《授课进度计划》是课程教学检查的依据,教师不得自行删减《授课进度计划》安排的教学内容。

第九条按照学校教学计划下达的教学任务,属学校法定的教学任务,所有承担单位或个人必须认真落实,既不得相互推委或拒不接受,更不得无理取闹。

第五章 教学过程

第十条备课

1、教师开学前应提前写好两周教案,学期中应提前写好一周教案。理论课程教案应根据《授课进度计划》按课次编写。不准沿用旧教案,禁止无教案上课,否则视作教学事故予以处理。

2、备课分五个阶段,即学期备课(了解本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掌握本课程教学大纲,制定学期课程授课计划)、单元备课(理清章节教学内容的关联,确定重点、难点)、课前备课、课次备课、课后反思。

3、教案编写应做到:

(1)备学生。任课教师在了解学生的知识基础、学习态度、学习需要、学习方式和习惯的基础上,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认真编写教案,拟定练习题和思考题(无习题册)。(2)备内容。正确地把握教学内容的基本要求、重点和难点,处理好相关课程的关系。教学内容应反映行业一线的实际,突出应用性、实践性,注意补充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

(3)备方法。因材施教,重视学生的非智力因素,选择适合学生实际情况的教学方法和现代教学手段,尽可能使用多媒体、计算机辅助教学等现代教学技术手段,力求做到教学内容与方法的优化组合。

(4)备教具。做好教学模型、挂图、演示实验等准备工作,使教学用具处于完备状态。

4、提倡使用电子教案和集体备课。使用集体备课教案的教师必须进行二次备课。第十一条授课

1、授课教师须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地把握课程教学的深度、广度和教学重点、难点。在保证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的前提下,尽量把最新的相关研究成果融入课堂教学之中。

2、重视授课效果的信息反馈,根据教学情况调整讲课的进度与讲授方式,力求达到教与学两方面协调一致、共同发展。

3、理论课程教师授课应做到以下几点:

(1)娴熟运用基本教学技能:导入技能、语言技能、提问技能、板书技能、运用教具及现代化教学手段技能、演示技能、强化技能、反馈技能、练习技能、课堂组织技能、变化技能、结束技能等。

(2)要根据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学生实际水平等运用正确的教学方法。教师必须注重增强学生的自尊与自信;必须注重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必须重视指导学生掌握学习方法,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实现教学活动的整体优化。

(3)重视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实现现代教育技术与课程的整合。逐步实现教学内容的呈现方式、学生的学习方式、教师的教学方式和师生互动方式的变革,营造学生为主体的和谐学习氛围。

第十二条作业(含实验报告)

1、作业应依据教学目标设计,具有典型性、综合性,使学生可举一反三。针对不同层次的学生布置不同要求的作业。周作业量约为周学时数的1/3—1/2为宜。

2、教师应认真及时批改作业,原则上要求全批全改。个别作业量大的课程,经教研组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适当减少批改量,但每次批改量不得少于学生总数的1/2。

3、作业批改要有记录和成绩记载。对作业中普遍性错误要集中讲评,不合格作业要订正或退回重做。

第十三条课外辅导

1、课外学习指导的重点是培养学生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和习惯,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阅读教材和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合理安排时间,提高学习效率。

2、辅导、答疑课由教务处或教研组统一安排,对学生提出的普遍性疑难问题,也可进行集体辅导。辅导、答疑时既要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注意满足优秀学生的需要。

3、辅导时间、内容要作记录。第十四条实践教学

1、实验课应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减少实验的环节、项目及内容。

2、指导教师应认真做好实验的准备工作。所有实验项目应先进行试做,以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3、在指导学生实验的过程中,教师应注意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和观察、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结果,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

4、教师对学生参加实验的情况要认真地进行考勤登记,凡无故缺席者,除酌情对考试成绩进行扣分外,必须责令其补做。情节严重者应取消课程的考试资格,令其重修。

第六章 学生成绩考核与评定

第十五条学生成绩考核

1、考试、考查是检查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全体教学人员都应认真对待,严密组织,严格要求,科学管理。

2、理论课程考试可采用理论考核与技能考核相结合、口试与笔试相结合、开卷与闭卷相结合等形式;考查可采用课堂提问、卡片提问、作业练习、阶段测验、学习总结、调查报告等形式,在平时教学中进行。

3、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应认真做好学生的复习考试准备工作,对学生进行考试目的、考场纪律的教育,组织学生对课程内容进行系统复习,并解答其学习中存在的问题。复习备考期间,教师不得泄露考题,违者将按教学事故处理。

4、考试命题

(1)主考教师应认真进行考试命题,题型设计科学,试题合理覆盖教学内容,题量应与限定时间相匹配;试题表述要简练、明了、准确。

(2)根据要求拟定A,B两个层次的试卷,每个层次的试卷均拟定题量适量、水平相当的两份试卷,并附题解和评分标准。已建立试题库的课程,期末考试时从试题库中调用的试题应占50%—80%。

(3)成绩换算

A类为统一要求的层次,B类为较低要求的层次。B类考核合格者的公布成绩需经相应的换算,换算方法如下:

公布成绩=60+(B类考核分-60)×0.5

5、试题在使用前均为密件,命题、制卷全过程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泄露者将作为教学事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考试的主、监考人应提前十分钟到达考场,宣读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安排学生座位和核查证件,并准时发试卷。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认真巡视考场,发现学生作弊应立即制止并取消其考试资格,考试后立即报告教务处处理,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考试结束后,认真填写《考场纪录》,试卷应当场清点,及时送教务处和主考教师交接。

第十六条成绩评定

1、评定学生成绩应把结果评价与过程评价有机结合起来。加强过程评价,注重作业、提问、测验、实验、态度等考核。课程的学期成绩,以期末(期中)为主,结合平时测验、作业(实验)提问、出勤综合评定,成绩分配比例如下:

考试课:卷面成绩50%(期中占20%,期末占30%),平时测验20%,作业(含实验)提问20%,出勤占10%。如没有期中考试,则期末占50%。

考查课:期末卷面成绩占40%,平时测验(至少三次)成绩30%,作业提问20%,出勤10%。

2、公共课、基础课考试应尽可能组织集体评卷,采取流水作业法,分工负责。专业课的评卷由任课教师负责,有条件的可成立评卷小组。所有考核课程的记分均采用百分制。

3、评卷时,教师应根据评分标准,认真仔细地判分。学生答题的错误之处用红笔标示,并注明扣除的分数。对考试考查作弊或旷考学生的试卷以“0”分记,并注明“作弊”、“旷考”字样。

4、评卷结束后,考试、考查课教师均应根据学生成绩评定要素规范填写《成绩登记表》(电子表格)和《试卷分析》,通过网络传送,连同学生答卷,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上报教务处。班主任在一周内规范填写和上报《成绩汇总表》(电子表格)。学生答卷由教务处保存至学生毕业离校。

5、试卷成绩一经评定,除学校领导和教学主管部门有权对教师的评卷进行抽查或复查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七章教学研究

第十七条校本教学研究

1、每一位教师均应参加学校教学研究活动等,形成教研、教革的良好氛围,推动教师根据教学改革目标及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教学反思,开展叙事研究和行动研究,解决本校教学存在的实际问题。

2、重视教育教学信息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加强校际交流,汲取其他学校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的经验,关注和搜集国外先进的教学理念,扩大视野,开拓思路,提高教学研究的理论水平。

第十八条教学改革实验。教学改革实验是探索职业学校教学规律、推动教学改革的教学实践研究。每一位教师应该积极投身到教学改革实验中去,在把握教改目标和教学问题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确立实验课题,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教学改革实验,并做好教改实验总结和成果的推广工作。

第十九条教研活动

教师应按时参加教研组活动。学习有关教育方面的方针政策,积极开展课程教学研究活动和专题研讨,定期交流教学经验,组织集体备课、教学观摩及相互听课等教研活动,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教学质量等。

教研活动每周1-2学时。

第八章 教学工作的考核、奖惩

第二十条教师教学工作考核

1、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着重考核师德规范、教学规范、教学业绩、教师素质、教研与教改及其他等方面,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旨在帮助教师克服教学中存在的不足,持续改进,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

2、教师教学工作考核根据《教师业务综合考核实施办法》进行。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优秀教学奖、优秀教研奖、教育教学创新奖等,定期进行评选。第二十二条经教学检查、课程评估、学生与同行教师反映等最终认定教学效果极差的任课教师,必须限期改进、提高,逾期不改进者应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第二十三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按《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对教师的鉴定、业务考核、奖励、处分等均记入其本人的业务档案,作为职称评定和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五篇: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总 则

为规范教师教育教学工作,明确教师在各个教学环节中的工作职责,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使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和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我校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第一章 师德修养

第一条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第二条

敬业爱生、为人师表。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终身学习,刻苦钻研。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三条

教书育人、严谨治学。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

第四条

服务社会、勇于创新。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积极探索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研究技能型人才的成长规律。参加企业实践,拓展学术视野,掌握前沿技术,优化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水平,不断增强教书育人的能力,做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的实践者。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奋发进取,勇于创新,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责任与义务 第五条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教学管理制度,按照教学各环节质量标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积极承担教学工作。圆满完成教学、管理、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在教学过程中作好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加强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进行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提升课程开发与科技创新能力。加强与行业、企业的联系,通过下企业实践等形式,了解和掌握与专业建设相关的工作过程、生产环境、生产设备、职业(行业)标准等职业要素和职业环境,将新技术、新工艺、新岗位技术要求融入到教学内容中去,改进教学方法,培养高端技能型人才。

第七条 关心学校发展,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树立全局意识,发扬团队精神,相互扶持,团结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发展。

第三章 任课资格与条件

第八条 新入职教师任课条件。新入职教师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由院(部)指定一名教授或副教授作为指导教师,对拟开课程教学各环节进行全面指导,指导期一般为一学年。经同行教师评议,院(部)领导审定后,方可独立承担教学任务。

第九条 授课教师资格。授课教师应持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不具备上述条件,教学工作有特殊需求的,需经院(部)审核、学校批准,方可承担授课任务。

第十条 行政人员兼职教学和聘请校外兼职教师,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十一条 课程标准。教师承担各类课程的教学,均应执行相应的课程标准。课程标准是教师进行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包括课程定位、课程目标、教学起点、教学内容与要求、教学重点与难点、教学方法与手段、实践条件、学时分配、考核方式等。课程标准由各院(部)组织相关专业负责人、课程负责人、课程团队教师共同编写、修订,各院(部)组织课程标准审核专家组进行审核,经院(部)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核准、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教材选用。优先选用国家级、省部级规划或获奖优秀教材(指最近两次评奖),积极选用近三年出版的新教材,确保高质量教材进课堂。鼓励教师积极开发新教材,使用高质量的自编校本教材,并根据新岗位、新技术、新工艺的要求开发教学项目,不断更新教材内容。教师应指定与教材相匹配的辅助教学用书和参考资料,配备有利于融会贯通所学知识和技能的练习题、思考题和训练项目,便于学生课外学习。教材的选用由教研室组织审定,教学系审核、院(部)批准。教材采购由学院统一组织。教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

第十三条 授课计划。教师应根据课程标准、教学任务书、校历及课程表编制授课计划,并在开学一周内提交到院(部)。授课计划应按照学校统一的文件模板及要求编制,经教研室、教学系(部)审核,并由教学运行办公室核准、备案。授课计划将作为教学督导和同行听课及教学评价的依据,教师须按照课程标准和授课计划上课。

第十四条 备课及教案。备课是教师实施教学的重要环节。开课前教师应认真研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明确本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应的教学目标和任务。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平行课程和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按课程标准要求,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设计教学方法与实施手段。教案应包括每节课的教学内容、教学目标、重点难点及解决方法、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教学方法和手段、课外学习指导和作业及训练项目等。教案不仅要关注教师的教,更应注重学生学的方法,做到全面了解学生,分析教学过程,进行教学设计,加强教学反思。对于技能训练以及操作性强的教学内容,教师应在课前进行试做,并做好材料、仪器设备的准备工作。课程开课前,教师的教案储备量应不低于课程教学总学时的50%。

教师应积极参加教研活动。教研室应定期组织集体备课和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讨论教学难点、教改难点,提高教师教学能力。教研活动要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并存放在教研室备查,学期末提交到教学运行办公室存档。

第十五条 授课。教师应携带课程标准、教案、授课计划、教材及相关教学资料上课。

教师原则上应提前5-10分钟到达教学场所,做好上课前的准备工作。教师进入教室应精神饱满,衣冠整洁,举止文明。

教师课堂授课的教学信息量应足够。要优选教学项目(案例),严谨合理地进行问题设计。要把握关键,突出重点,破解难点,便于学生掌握。教师要从职业教育的特点出发,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将传授知识、强化技能和培养能力有机地结合起来,突出职业素质的训导。

教师需因材施教,教学进度把握得当。根据课程内容和学情,选择适合的教学方法。善于创设问题情景,激发学生探究欲望,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将有效知识与技能训练相结合,创设“教、学、训、做、评”一体化的真实互动学习情境,培养学生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学过程要自然流畅,组织合理,张弛有度,富有节奏感,同时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读、思、疑、议、练、创等过程,活跃思维,启迪创意,实现较好的教学效果。

教师应正确运用现代媒体和传统媒体,优化组合,相得益彰,提高视、听、思、练、记的效果和表达的艺术性。

教师传授专业技能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范和技术标准,注意安全。针对学生出现的不规范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进行职业意识的培养。

教师按时上、下课。授课过程中不得随意离开教学场所,严禁教师在课堂上接听电话或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

教师应严格管理课堂秩序,对于学生不良的课堂行为予以制止。严格管理学生考勤,及时填写、提交学生出勤情况。对于未出勤的学生,及时与班主任取得联系,或向相关管理部门反映。

第五章 辅导、答疑和作业

第十六条 辅导、答疑。教师有责任进行辅导、答疑。辅导、答疑可采取集体辅导或分散指导的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网络课堂等形式。对基础较差、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重点给予辅导和帮助。教师应充分利用辅导答疑时间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征求学生对于教学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教学工作。

第十七条 作业。作业应突出教学重点,促进学生掌握知识、培养能力。每次上课都必须布置课后作业,包括口头或书面作业,如:练习题、思考题、调查报告、训练项目等。教师应认真检查学生作业完成情况,原则上要作到全改全批,并注明批阅时间。对作业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要进行整理归纳,并做进一步讲解和练习。对不交作业的学生要予以督促,要求按时完成。学生的平时作业应按一定比例计入课程考核成绩中(原则上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30%)。

第六章 实践教学

第十八条 实践教学文件。实践教学包括实验、实训(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所有实践教学环节都必须严格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组织实施,由教学系组织编写符合实践教学课程标准要求的实践教学计划、任务指导书等教学文件,由教学系审批、教学运行办公室核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实验。教师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组织实施实验教学。学生实验操作前,教师要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并简明、扼要地讲清实验的目的、内容、要求、仪器设备的性能、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等。在实验过程中,要对学生实验情况进行认真观察,随时纠正学生不正确的操作,解答出现的实验现象和疑难问题,注意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严格要求学生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正确观察、测量、记载实验数据。实验完成后,要求学生正确处理实验数据及分析实验结果,撰写高质量的实验报告。教师根据学生的操作技能和实验报告的质量以及考勤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实验课成绩。

第二十条 实训(实习)。实训(实习)指导教师应当由教学经验丰富、对生产实际熟悉、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和管理能力的教师担任。确定实习指导教师人选和数量时,应充分考虑教学环境(校内与校外)、安全条件、教学内容与要求、指导难度、学生分组等因素,由教学系确定,报教学运行办公室核准。实训(实习)指导教师要提前按实训(实习)教学要求,组织落实实训(实习)教学准备工作。实训(实习)中要加强指导,严格要求,检查督促学生完成各项实训(实习)任务,加强工作规范的教育,保证实训(实习)教学效果。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全面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健康和安全。实训(实习)结束时,指导教师要认真做好总结工作,组织学生完成实训(实习)报告,认真审阅实训(实习)报告,对学生进行考核,评定实训(实习)成绩。教师根据教学工作安排和实训条件,积极开展技能竞赛、第二课堂等活动。教师应积极参与校企合作,开发实训项目,并融入教学当中,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一条

顶岗实习。顶岗实习是人才培养方案中综合性的实践教学环节之一。教师应做好顶岗实习前的准备工作,了解实习现场情况、学生情况。根据实习的总体安排,制订实习计划。关心实习学生的思想、工作、生活与身体健康情况,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指导学生顶岗实习,做到事前有计划,有组织,有动员,目的明确;事中有检查、有指导、有监督;事后有考核、有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原则上每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人数不能超过15人(含)。教师定期到实习单位对学生进行巡查与指导,原则上需走访每位学生的工作单位和岗位。督促实习学生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经常对实习学生进行专业指导、职业道德教育、安全教育。指导实习学生完成阶段工作小结、顶岗实习报告。在实习单位配合下,客观、公正地对学生完成实习任务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做出书面鉴定意见,评定学生顶岗实习成绩。

第二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师应具有良好师德,有较高教学和科研水平,并具有讲师(含)以上职称(或校外有关企事业单位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每位教师指导学生人数不得超过10人。

教师应指导学生确定毕业设计选题,选题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密切联系生产实际,有利于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难度适中,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应一人一题,且避免与往届选题雷同。选题经教研室、教学系领导审定后执行。指导教师需编写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对毕业设计(论文)的程序、方法、步骤、进度等提出指导性的意见,经教研室、系(部)审批后执行。毕业设计教学环节的选题报告、任务书等教学文件,需报教学运行办公室审核、备案。

指导教师应加强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过程指导,掌握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行的方向和进度,认真填写《毕业设计(论文)进度记录表》。指导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作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锻炼学生独立工作的能力。

指导教师要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进行认真审查、修改和评阅,在规定时间内指导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答辩工作。结合毕业设计(论文)的全过程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对每个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认真填写《毕业设计(论文)评定表》。

第七章 考试

第二十三条 考前辅导。任课教师应当安排好课程考前的辅导和答疑工作。严禁将考题泄露或变相泄露给学生。

第二十四条 考试命题。所有课程都必须考核,考试形式可以采取口试、笔试、操作、开卷、闭卷或多种方式组合等。要从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和课程标准的要求出发,探索以能力考核为目标的考核内容和形式。凡采用同一《课程标准》授课的不同教学班的课程,原则上由担任该课程的教研室统一命题,统一考试。鼓励进行考试方法改革,实施形成性考核与评价,积极采用有利于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考试形式。

课程考试命题应以课程标准为依据,反映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试题应主要考核该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每份试卷的题型不能少于三种,覆盖面不能低于课程内容的70%。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原则上使用试题库命题,做到“教考分离”。整套试题文件需包括题量和难易程度相当的A、B两份试卷及相应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试题需经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主任审核、批准,报教学运行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核。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前应掌握本课程学生出勤及作业完成情况,确认学生的考试资格。对不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应在考试开始两周前填写《取消考试资格学生审批表》,提出取消其考试资格的建议,经学院(部)审批后,由教学运行办公室公布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

第二十六条 监考。学院于考试前一周公布考试安排,教师不得私自调换监考工作。监考教师应严格按照规定,提前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至少要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要严格执行有关监考规定,认真履行监考教师职责,维持考场秩序,严肃考场纪律,认真巡查考场,严禁考生出现违规行为。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将试卷收齐并清点无误后,交到考务办公室。出现考生作弊的考场,监考教师应及时将考生的试卷、作弊材料交到考务办公室,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

第二十七条 试卷评阅。教师要严格以标准答案、评分标准作为阅卷依据,不能随意降低要求。试题、试卷库命题或统一命题的考试,一般应由教研室组织集体流水阅卷。课程总评成绩采取百分制。成绩评定应当考虑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包括课堂提问记录、平时作业完成情况、课堂出勤情况等,一般不超过总成绩的30%。试卷评阅工作结束后,任课教师将总评成绩录入教学管理信息系统,打印成绩单、填写成绩分析,连同原始记分册交到教学运行办公室。成绩一经提交,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十八条 试卷管理。试卷是考核学生学习情况的重要资料,收卷后不得有任何方式的修改。批阅后的试卷应按规范整理,由教学运行办公室统一保管,存期三年。

第八章 教学纪律、教学工作考核与教学奖励 第二十九条 教学纪律。任课教师应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在教学区域不得吸烟;不得随意更改上课时间和地点;不得擅自调课、停课、请人代课或缺课。如因故要求调、停、代、补课,应提前提出申请,填写《调、停、代、补课申请表》。当月申请调整四节(含)以下的,由系主任审批。当月申请调整四节以上,由教学主管院长审批。审批后的《调、停、代、补课申请表》,报教学运行办公室核准、实施。课程调整涉及到其他院(部)教师和班级的,需由院(部)间相互通知与协调,以保证稳定的教学秩序。未经批准而擅自调课、停课、请人代课或缺课,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十条 教学工作考核。教师应依据学校相关工作制度参与听课及教学评价等业务考核工作。学校对教师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绩效等进行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类人才遴选、聘用和晋升工资和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教学奖励。学校定期开展优秀教师、教学成果奖等评选活动,学校对获奖教师给予相应奖励,并优先推荐参加市级、国家级的评选活动。

第九章 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教学事故处理。根据《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对出现教学事故的教师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章 其它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学工作规范_华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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