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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归林业局白马林场深入开展
编辑:梦醉花间 识别码:11-892192 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30 11:54:18 来源:网络

第一篇:满归林业局白马林场深入开展

满归林业局白马林场深入开展

“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

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推动十二五规划《大小兴安岭生态保护和经济转型规划》,贯彻落实天保二期工程和林业工会十一届九次全委会会议精神,结合“大学习大讨论:工作要求,紧紧围绕林场经济建设任务,以增强职工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为目标,努力创建学习型组织,培养知识型职工,团结带领广大职工,推进职工知识性进程,为白马林场和谐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总体目标

实现以下总体目标:在全场职工中树立终身学习理念,使职工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专业技能明显增强;建立全员学习、全程学习、团队学习考评机制、激励机制和用人机制,努力建设一批创新能力强、学习氛围好的“学习型组织”和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高技能职工队伍。为保证上述总体目标实现,结合林场实际,提出本单位分步实施的具体目标,确保把“创争”活动落到实处。

三、方法途径

1、以职业道德建设为载体,提高职工思想道德素质。组织开展“当先锋、促转型、共谋发展”主题教育。在职工中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深入开展“当好主力军,建功十二

五、共建先锋号、创新促发展”系列活动,要以“创一流工作、一流服务、一流业绩、一流团队” 为目标,加强职工职业理想、职业道德和职业诚信教育,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职业操守。

2、以职工读书自学活动为载体,提高职工的科学文化素质。读书自学是创建学习型组织的重要形式,也是职工获取知识、提高技能、增长才干的主要途径。要利用多种形式为职工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拓展职工学习渠道,拓宽读书活动的领域,将读书自学与职工素质教育更紧密地结合起来,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造就越来越多的学习型知识型的职工群体。

3、以首席职工评聘为载体,开展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提高职工的技术技能素质,大力开展合理化建议。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创新、技能竞赛和文明创造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工作的推进必须讲求统筹兼顾、整体联动,最根本的就是要体现和谐的主旋律。结合实际运作,促使更多的职工成为技术能手和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适应我场经济发展的技术工人队伍。

4、以职工培训为载体,提高职工团队的岗位能力。在职工培训上要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有目标的抓好试点工作,试点工作要抓好四个环节,一是点要选准、二是要抓好培训及其应用、三是要制定相应的奖励制度和措施,保护职工的积极性、四是要善于总结规律。要在广泛动员和引导职工参加各类培训的同时,力所能及、拾遗补缺地组织开办各种适应性、实用型短期培训,为广大职工更新知识、增长才干发挥作用。

5、以建设“职工之家”为载体,把“创争”活动作为“职工之家”考核验收的重要内容,要积极引导职工“爱读书、读好书”的良好习惯,为职工走进书屋提供有力条件和 机会,同时发挥好流动书箱的作用,使“职工书屋”与“流动书箱”相结合,成为传播先进文化、普及科技知识、提高职工素质的重要平台。

6、以“工人先锋号为载体“,加强班组建设,激活基层的形象细胞,立足班组,以人为本,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活动,在活动中要以比、学、赶、帮”为助力,调动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引导职工在实践中学习、掌握和应用新知识,着力培养技能型人才。

四、活动具体要求及组织机构

1、加强对“创争”活动的领导。成立以党政工团为核心的“创争”活动领导小组,切实做到加强对开展“创争”活动的领导,对“创争”活动要做到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推进,进一步调动和发挥职工群众从参与“创争”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

2、落实职工教育培训计划。要采取措施,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制度,认真制定、落实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和各项保障措施,要把“创争”活动与争当“岗位能手”等活动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创新提高本单位的竞争能力。、3、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认真总结开展“创争”活动的经验,不断发现和培养新的先进典型,把典型示范与普遍提高结合起来,推动“创争”活动广泛深入的开展。

白马林场工会 二0一一年三月

第二篇:满森公司白马林场工会开展111

满森公司白马林场工会开展“捐书助读”活动

满森公司白马林场工会,结合“大学习大讨论”的工作要求,以增强职工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为目标,努力创建学习型组织,培养知识型职工,以建设“职工之家”为载体,积极引导职工“爱读书、读好书”的良好习惯,深入开展“捐书助读”活动,为职工走进书屋提供了有力的条件和机会。

这个林场工会进一步完善职工书屋建设,举办了“捐一本好书,献一份爱心” “捐书助读”活动。自“捐书助读”活动开展以来,已捐助各类书籍、刊物721册,制作了三个“流动图书箱”,在林场各个小工队进行流动。所捐书籍、刊物工会严格审核把关。进入“流动图书箱”的书籍内容健康,知识面广,既有专业技术知识书籍,又有法律、文学、艺术等方面的书籍,深受职工的欢迎。为职工投身“当好主力军,建功十二五”营造了良好的学习氛围。

同时,白马林场工会好缩短了“流动图书箱”的流转周期,建立起捐书助读的长效机制和管理机制,把推动十二五规划和《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和经济转型规划》,贯彻落实天保二期工程,进行中幼林抚育的生产一线职工作为服务对象,经常为他们补充知识,及时将书籍、刊物送到他们手中,为他们搭建学习与交流的平台,畅通了学文化、长知识、增才干的渠道和途径,使之成为一线职工工作和生活的“充电站”,知识学习的“加油站”,除此之外,工会还及时把报刊、扑克、象棋等学习娱乐用品发放到工队,真正把学习、娱乐、趣味性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有力地促进了“当先锋、促转型、共谋发展”

主题教育的健康开展。

曹振平

第三篇:林业工会《满归林业局工会开展“转型崛起立新功”女职工劳动竞赛》活动主题新闻

林业工会《满归林业局工会开展“转型崛起立新功”女职工劳动竞赛》活动主题新闻

为纪念“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彰显女职工在推动林业经济转型崛起、产业富民、创新发展中的作用,满归林业局工会在“三八”节期间在全局开展主题为“转型崛起立新功”女职工劳动竞赛活动,在竞赛中评选出“金牌女工”和“文明幸福家庭”,积极调动起女职工在林区经济转型发展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曹振平)

第四篇:白马林场“良药”不苦口

白马林场

人性化谈心让“良药”不苦口

本报讯(通讯员曹振平)“良药苦口利于病”,但苦口的良药不是每个人都欢迎。满归林业局白马林场党总支、支部实施关爱工程,努力探索,“良药治病不苦口”的方式方法,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开展人性化谈心,帮助党员干部走出思想误区。

这个场党总支、支部把平等诚恳放在重要位置、选择合适的办公场所,采取“面对面”方式,以关爱心态与谈心对象进行交流,把尊重信任作为基础,不当“医生”而做“保健师”,不揪住问题举棒子,而是了解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解决思想问题,把讲究方法视为关键,善于选择时机,掌握分寸,因事而异,从党员干部职级、工作岗位、业务特点、性格、阅历、受教育程度的不同和思想状况等实际出发,把握谈话方式,让谈心对象易于接受。

在对待“升学宴”这个问题上,这个场就是采取以上办法,使两名副科级干部在去年就没有摆“升学宴”,今年两名党员家的子女考上了大学也没有搞“升学宴”,取得了实效。

同时,该场党组织还把开展后续提醒、成果转化作为重要环节。针对谈心对象的思想状况,制定个性化后续提醒“套餐”,开展廉政承诺、发送廉政提醒短信,组织观看廉政光碟、撰写学习体会等,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工作,努力取得工作中的效果。

通过与党员领导干部开展谈心活动,起到了常提醒、早预防的作用,各工队长也及时上报开资账单,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起到了常提醒、早预防的作用,增强了党员干部党性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

第五篇: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撤销以及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国家建立的专门从事植树造林、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林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 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

(二)协调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

(三)组织编制并会同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和国有林场森林采伐、抚育作业设计;

(四)审核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和撤销等事项;

(五)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管;

(六)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核准或备案;

(七)指导和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经营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国有林场实行“营林为本、生态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办场方针,主要任务是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开展科学试验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技术;保护林业生态文化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六条 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国有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有林场依法经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收交、归并、侵占和平调,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国有森林资源。

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应当明确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组织编制所属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明确国有林场的发展方向、主要任务和建设目标。各项林业建设资金应当重点向国有林场倾斜,支持国有林场发展。

第八条 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第九条 鼓励国有林场通过多种方式扩大经营范围,壮大林场规模。

第十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林场干部职工的培训,提高国有林场干部职工综合素质。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撤销

第十一条 设立国有林场,应当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林场数量较多的地区,应当设立国有林场管理局或者总场,统一组织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

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国有林场,应当林地权属清楚,四至界线分明,且具有合法有效的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国有林场经批准设立后,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十四条 国有林场的经营范围和隶属关系,应当保持稳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分立、合并、撤销、变更经营范围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的,应当按原报批程序报原审批设立的机关审核、批准。

国有林场分立、合并、撤销、变更经营范围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的,应当进行资源评价和经济审计,依法清理债权债务,明确划分责任,保护好森林资源和其他国有资产。

第十五条 企业性质的营林单位或者由国有林场控股的股份制林场,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纳入国有林场系列管理。

第三章 森林资源经营与保护

第十六条 国有林场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有条件的林场可以采取承租集体林地造林经营的方式,扩大森林资源规模。承租集体林地应当签订书面的承租合同,明确承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承租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国有林场应当大力推广林业先进实用新技术,加快中幼龄林抚育步伐,大力发展珍贵用材树种,积极培育大径级林木,不断提高森林资源质量。

第十八条 国有林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健全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掌握森林资源发展变化情况。

第十九条 国有林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业分类经营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场实际情况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其中跨地(市)国有林场、省属国有林场和省级以上公益林占有林地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调整森林经营方案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

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并完善森林经营档案。

第二十条 国有林场进行林木采伐,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森林采伐限额、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和造林育林、采伐更新技术规程,并依法进行更新造林。作为单独采伐编制限额单位的国有林场,采伐限额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实行采伐许可指标单列。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涉及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应当参与项目立项的可行性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国有林场范围内设立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应当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其中设立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不得改变国有林场的林地使用权归属,并应当明确收益分配方式。

第二十三条 国有林场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合理区划,设立护林站,健全护林组织,配备森林管护人员,明确管护职责,确保管护成效。

第二十四条

国有林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森林防火的规定,加强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建设,成立护林防火组织,组建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各项森林防火制度,抓好火源管理,组织火灾扑救。

第二十五条 国有林场应当根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需要配备森防技术人员,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础建设,建立检疫、预测预报制度,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有林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执法人员,加强林政执法,保护森林资源资产。

第二十七条 国有林场应当保护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野生植物;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等应当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加强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有林场应当保护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野生动物;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维护其生息繁衍的环境。

第二十九条 森林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国有林场设立公安派出机构,加强森林资源保护。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国有林场依法享有以下经营管理权:

(一)依据林业长远发展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制定各项生产、经营计划,确定建设项目和生产规模;

(二)按照市场需求依法经营销售本场生产的木材、林产品和其它产品;

(三)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各种资源;

(四)依法对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进行统一管理;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场工作需要决定本场的机构设置、人员调配、干部任免、劳动用工和工资奖金分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在国有林场内从事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国有林场的统一管理,遵守国有林场的有关规定,不得损毁国有林场的林木及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国有林场摊派和乱集资、乱收费。对于非法向国有林场集资、收费、摊派的,国有林场有权拒绝,并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诉。

第三十三条 国有林场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国有林场应当将争议情况及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国有林场应当加强国有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保证国有森林资源稳定增长。

第三十五条 国有林场不得以其经营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三十六条

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规章制度,严格独立经济核算。

第三十七条

国有林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务、税收、劳动工资等方面的规定,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国有林场应当落实职工社会保障有关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九条 国有林场实行场长负责制。

国有林场场长的产生,采取聘任、委任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办法。具体产生方式由其主管部门确定。国有林场场长产生后,应当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场长负责管理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等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本场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计划;

(二)提请或者决定本场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

(三)依法提请行政主管部门任免或者聘任、解聘本场管理人员;

(四)依法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行政主管部门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林场工作人员,并按照有关规定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组织制定工资调整、资金使用、财务预决算等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福利等重大事项。

(六)决定本场岗位责任制、承包责任制方案。

(七)其它需要由场长行使的职权。

第四十一条 国有林场实行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绩效工资为基础的收入分配制度。国有林场应当结合所承担的主要任务,科学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条件,按有关人事政策公开招聘人员,实行竞聘上岗、择优聘用、以岗定酬、合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国有林场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工资调整方案、住房分配方案等事关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国有林场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国有林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财务、人力资源、森林资源管理、护林防火等部门及管辖区内的管护站(点)、瞭望台,并配备相应的人员。

第四十五条 国有林场开办的企业,应当按照市场机制运作,组建独立法人实体经营,林场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本地区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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