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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股票转让缴纳营业税买入价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编辑:夜色微凉 识别码:12-806324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21 22:39:3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股票转让缴纳营业税买入价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股票转让缴纳营业税买入价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06-12 18: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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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分类: 财会与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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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股票转让缴纳营业税买入价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作者:蔡桂如您的私人税

(2013年6月7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股票转让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买入价的确定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所购买的股票,以实际购买成交价为买入价。

二、纳税人在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以该公司获准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为买入价。买入价的扣除凭证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

三、个人转让股票,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的有关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3年6月7日

第二篇: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征收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征收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近期对1994年以来出台的税收政策规定进行了清理,现将涉及营业税的有关问题重新公告如下:

一、关于房开企业在拆迁过程中安置用房的征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 号)

第三条第二十款:“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房开企业用购置的商品房安置被拆迁人的,以购置安置用房的价款减去被拆迁房屋原面积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被拆迁房屋原面积的价款以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合同中约定(或同类房屋)的价款为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用本企业修建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安置的面积与原面积相等的,按同类房屋的成本价计收营业税;安置的面积超过原拆迁面积的,按房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或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己开发的房产用于本企业自用的征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己开发的房产用于本企业自用的,无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代理销售房屋纳税地点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纳税人在省内提供房地产策划、设计、咨询、代理销售房屋等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提供房地产策划、设计、代理销售房屋等应税劳务纳税人单位的机构所在地。

四、关于移动通讯部门预收话费赠送手机应如何计征营业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提供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 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缴纳营业税。移动通讯部门采取预收话费赠送手机的方式取得的收入,应按其取得的话费收入为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其赠送的手机价款不属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 号)第六条第二款电信单位的纳税地点为电信单位机构所在地的问题

电信单位机构所在地是指县及县级以上己办有营业执照(或营业登记)和纳税登记,从事电信业务并取得收入的电信单位。所以,我省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县或县级以上的机构所在地。

本公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征收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3〕261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4〕34号)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代理售房收入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139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1-03-15浏览量:171【字体:大 中 小】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的规定,现就发票专用章的式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新版发票专用章式样

新版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新版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新版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二、关于发票专用章使用时间规定

新版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本公告发布前未使用发票专用章的用票单位和个人,自2011年6月1日起开具发票时须加盖新版发票专用章。

三、其他事项

(一)自2011年2月1日起,用票单位和个人初次持新版发票专用章领购发票时,应向主管地税局报备新版发票专用章印模。自2012年1月1日起,用票单位和个人未刻制新版发票专用章的,不得领购、开具发票。

(二)用票单位和个人因名称字数过多,需要使用规范化简称刻制新版发票专用章的,应向主管地税局报送规范化简称的相关文件或书面确认函备案。

(三)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新版发票专用章。特此公告。

第四篇: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换版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换版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决定于2010年11月1日开展普通发票换版工作,启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的通用机打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暂时保留我市26种行业发票,取消46种行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版通用普通发票适用范围及规格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适用于除建筑业、公路内河运输业、销售不动产以外其他应税行为,发票规格分为241mm×177.8mm和210mm×139.7mm。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有奖)发票》适用于饮食业,发票规格213mm×77mm,发票面额按人民币等值划分为壹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共5种面额。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按适用行业划分为两大类,一类适用于邮电通信业和文化体育业,另一类适用于服务业、娱乐业和金融保险业,发票规格均为175mm×77mm,发票面额按人民币等值划分为壹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共9种面额。

二、保留的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和我市特定行业管理的需要,以下票种暂时予以保留,包括:《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出售公有住房发票》、《个人销售房屋专用发票》、《天津市服务行业专用发票》(千元版和百元版)、《天津市医疗收费发票》、《天津市路、桥、船、渡发票》、《客运出租发票》。公园、景区、文化体育门票等继续纳入冠名发票管理予以保留。

三、新旧版普通发票过渡

2010年1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为普通发票换版过渡阶段,新旧版普通发票可同时使用;2011年1月1日起,除保留的普通发票外,旧版发票一律停止使用。请广大纳税人在满足使用的前提下合理计划发票领购,避免因换版造成损失和浪费。

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止,纳税人应对已领购未使用旧版普通发票到主管地税局办理缴销手续。

四、新版普通发票防伪措施

(一)通用机打发票全联次、通用定额发票发票联增设了一维条码,用票单位和个人可登录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输入条码下端的24位数字查询发票真伪。

(二)发票联均印有灰色防伪图标,通过发票解锁片变换角度后可看到“津”、“税”字样。

(三)发票联采用防伪水印纸印制,透过阳光可看到“SW”字母。

五、注意事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简并发票种类,强化机打票使用,压缩手工发票,合理使用定额发票,解决信息采集”的要求,结合我市特点,启用新版普通发票后将以机打发票为主,小面额手工发票和定额发票为辅,取消大面额手工发票,逐步淘汰小面额手工发票。使用通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应自备计算机及针式打印机,请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开票软件由市地税局统一开发,纳税人可登录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免费下载使用。纳税人使用开票软件需到主管地税局下载相关核定信息,发票开具后应按月申报上传开票数据。

六、新版发票式样、取消票种名称等其它未尽事宜,请登录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http://www.teniu.cc)具体了解,也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向主管地税局咨询。

特此公告。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第五篇:喀什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喀什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第3号

关于《砖厂管理办法(试行)》的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规范砖厂税收定期定额征收,公平税负,根据地区地税局下发的“对砖厂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局对砖厂典型调查的数据,特制定《喀什市地方税务局砖厂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喀什市地方税务局 砖厂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规范砖厂税收定期定额征收,公平税负,根据地区局下发的“对砖厂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对砖厂典型调查的数据,制定本办法。

一、认真执行“点火、熄火制”。

熄火登记(即停业登记):砖厂申报办理停业登记应当在熄火前(停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纳税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纳税人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熄火登记的(停业),一律视为未停止生产经营;纳税人在批准的熄火期间(停业)进行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交纳税款。未按规定办理的,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点火登记(即复业登记):砖厂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点火登记(复业),如实填写《停、复业登记表》。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点火恢复生产经营,实施正常的税收管理。纳税人不申报办理点火登记而复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经查实,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加强砖厂日常管理。

(一)税务所应当调查掌握砖厂经济数据情况。

1.基本情况:经营规模、单位产量、总产量、出窑周期、全年生产周期、废品损耗率、销售单价及均价。

2.生产成本费用:直接生产成本情况:单位成本、人工支出、燃料、水电油、机械及辅助费用;间接费用:管理、经营、财务费用。

以调查数据各所自行设置台帐,按规定记录以上各项内容。

(二)加强对停业户的日常巡查工作力度。

要按照《税收管理员制度》的规定,切实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问题,按月制定下户巡查计划,对停业户每月实地巡查不少于2次,巡查人员一般不得少于2人,实地调查结果要提交工作报告并作为工作底稿归档。对巡查发现的假熄火户(假停业)严格按照规定处理,并提交管理科进行公告。

以上巡查,必须登记巡查台帐,在台帐中详细注明巡查情况。

三、砖厂核定办法

喀什市管辖范围内的所有砖厂,一律采用定期定额核定征收方式。

1.砖厂的税款核定依据为按照砖厂的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进行确定,分月进行缴纳。

2.砖厂的税款核定按照一把火和两把火分别进行核定,一般情况下,一把火砖窑按照每门容量最低11000块,最低出窑率每门每月3次(出窑次数),每次出成品块1万块,残砖1000块,废品损耗率5%-10%;两把火最低出窑率每门每月按6次计算,其余指标与一把火砖窑相同。视不同的生产经情况进行确定营业额。3.对砖厂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核定:

应税销售收入=(期初库存产品数量+当期产品数量-期末库存产品数量)×当期产品销售单价

当期产品数量=窑门数×出窑次数×(容量数-残砖数)出窑率(出窑次数)确定为:“一把火砖窑按照最低出窑率每门每月3次”、“两把火砖窑按照最低出窑率每门每月6次”。

废品损耗率5%-10%。

产品销售单价比照当期市场价格确定,如果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动时(价格变动幅度超过20%),应及时调整税负。

资源税按照每立方米粘土生产660块砖计算,即产量/660=资源税计税依据。

四、税收管理人员对砖厂的生产经营情况要做到随时掌握,每季对各砖厂的生产经营情况至少核查2次,以便及时了解各砖厂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现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时,核定税款也应及时做出相应调整。

五、以上对砖厂管理执行“点火、熄火制”,是适用于烧制普通砖的现有普通砖厂或砖窑,采取其他方式制造建筑用砖的砖厂或砖窑如:加气砖(块)、矿渣砖等比照本办法的要求加强日常管理。

关于《委托其他单位代开普通发票工作制度》及 《委托代征单位税收票证及发票管理考核办法》的

为加强税收征管,强化税源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规范委托代开发票行为,保障地方税收收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细则(新修订)和《自治区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喀什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其他单位代开普通发票工作制度》及《喀什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单位税收票证及发票管理考核办法》,现予以公告。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股票转让缴纳营业税买入价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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