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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档案制度(范文大全)
编辑:寂夜思潮 识别码:12-874982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16 16:51:16 来源:网络

第一篇:质量事故档案制度

质量事故档案管理制度

为提高项目部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安全生产事故档案资料管理,使项目部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的管理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档案(以下简称事故档案),是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2.事故档案管理是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单位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事故档案的管理应与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同步进行。

3.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单位及个人都有维护事故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事故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4.事故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是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事故调查组组长或组长单位应指定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事故调查和处理期间形成的文件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在所承担的工作结束后10日内,将工作中形成的事故调查文件材料收集齐全,移交指定单位的指定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的其他单位可保存与其职能相关的事故调查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复制件。

5.事故调查及处理工作中应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有:

(一)事故报告及领导批示;

(二)事故调查组织工作的有关材料,包括事故调查组成立批准文件、内部分工、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字等;

(三)事故抢险救援报告;

(四)现场勘查报告及事故现场勘查材料,包括事故现场图、照片、录像,勘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等;

(五)事故技术分析、取证、鉴定等材料,包括技木鉴定报告,专家鉴定意见,设备、仪器等现场提取物的技术检测或鉴定报告以及物证材料或物证材料的影像材料,物证材料的事后处理情况报告等;

(六)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调查报告;

(七)伤亡人员名单,尸检报告或死亡证明,受伤人员伤害程度鉴定或医疗证明;

(八)调查取证、谈话、询问笔录等;

(九)其他有关认定事故原因、管理责任的调查取证材料,包括事故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及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作业规程及图纸等;

(十)关于事故经济损失的材料;

(十一)事故调查组工作简报;

(十二)与事故调查工作有关的会议记录;

(十三)其他与事故调查有关的文件材料;

(十四)关于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附有调查报告);(十五)事故处理决定、批复或结案通知;

(十六)关于事故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相关单位的意见函;

(十七)关于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文件材料;

(十八)其他与事故处理有关的文件材料。

6.事故档案整理应当以事故为单位进行分类组卷,组卷时应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同一事故的非纸质载体文件材料应与纸质文

件材料分别整理存放,并标注互见号。

7.归档文件质量要求:纸质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字迹清晰,签认手续完备;数字照片应打印纸质拷贝;录音、录像文件(包括数字文件)、电子文件应按要求确保内容真实可靠、长期可读。

8.文件材料向档案部门归档时,交接双方应按照归档文件材料移交目录对全部文件材料进行清点、核对,对需要说明的事项应编写归档说明。移交清册一式二份,双方责任人签字后各保留一份。

9.事故档案保管单位应对保管期限已满的事故档案进行鉴定。仍有保存价值的事故档案,可以延长保管期限。对于需要销毁的事故档案,要严格进行销毁。

10.事故档案保管单位应提供必要的保管保护条件,确保事故档案的安全。

第二篇: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一、质量事故的分类为:一般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是指质量事故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主要结构倒塌;超过规范规定的基础下沉;建筑物倾斜、结构开列、主体结构严重不定;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生命;造成不可补救的永久性缺陷;影响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造成永久性缺陷;产品返工损失或报废损失在10000元及以上的质量事故。凡属上述情况之一的质量事故为重大事故。

二、质量事故报告

1、施工班组出现质量事故,以书面开工报告项目经理、质安科和工程科,并在三天内以书面开工报告分公司质安科。

2、一般质量事故的报表,由项目质安科随质量月报一起报分公司。

3、在重大事故发生后,项目质科应在当日内报分公司质安科,分公司在三日内报公司质保部,事故原因、经济损失情况可等查清后补报。

4、结构倒塌事故应在十二小时内电告建设部,凡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要写出详细的事故处理报告报告上级。

5、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应对主要责任者加重处罚。

三、对质量事故的责任处理

1、对质量事故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有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不放过;领导和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2、一般事故由项目质安科处理;重大事故由分公司质安科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公司处理。

3、发生质量事故除按企业质量奖罚制度给予有关责任者罚款外,还应视其情节给予责任者以警告、记过、降职、降薪、开除厂籍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质量奖罚制度

为实现对业主的承诺,确保部优工程,争创鲁班奖,满足工程达标要求,砼工程达到清水砼标准,增强全体职工的质量意识,在提高工作质量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创造出更多的优质工程,特制定本项目质量奖罚制度。

1、奖励重视工作质量,严格质量管理,在各项质量体系运行检查中成绩优秀,在创优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重奖创出局(市)级和省部(含总公司)及国家级(含鲁班奖)优质工程的单位和个人。

2、处罚忽视工程质量和工作质量低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管理不善、工程质量达不到项目规定标准的间作和个人,重罚由于施工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和工程质量问题,发生损害企业声誉的单位和个人。

3、奖励标准

在公司、分公司、项目组织的各项各类质量检查中,工作质量优秀、工程质量特别优良的,奖给有关有功人员个人50-200元,有关部门和单位(含作业队)500-202_元。其它未列条款按照公司、分公司有关奖励条款执行。

4、处罚标准

1)施工管理人员应对作业队施工质量进行认真检查验收,提交质检检验,如因验收不负责,在质检员及监理复验进出现隐蔽工程、分项工程不合格的处罚50-100元。

2)施工管理人员对成品保护组织不力,造成成品、半成品污染或损坏的处罚50-100元,情节严重或严重失职者加重处罚,对造成损坏的主要责任人处罚200-202_元,直至包赔全部经济损失。

3)质检人员以工程质量复验合格后报业主和监理复验,在业主和监理复验中出现不合格的处以50-100元罚款。

4)砼构件轴线位置、标高、垂直度、平整度偏差超过验评标准或合格率达不到95%的,按不合格点每点(处)罚款100元。

5)施工中出现胀模、麻面、夹渣、穿裙、烂根、露筋、预留洞口中、门窗口开头不规则、斜柱、柱梁接头不平、预埋时与砼面不平整的,每处罚款100元。6)砼构件出现蜂窝、孔洞,每处罚款100-300元。

7)钢筋对焊、电渣压力焊质量重复出现不合格的,每个接头罚款50元。

8)砼筑工程中不按规定要求,浇水湿砖,出现砼筑砂浆铺设不满、水平疑不平直、砼体表面垂直度、平整度超标的,第一次处罚200元,第二次400元,再发现则重罚。

9)回填土虚铺厚度超规定要求除返工处,第一次罚款200元,第二次罚款500元,以后出现一次罚款500元。

10)屋面、卫生间防水做好后经检查出有一处不合格的罚款100元,经浇水试验或下雨后出现有一处渗水的罚款500-202_元。

11)装饰、装修工程,发现有一点不合格的罚款100元,点多的加重处罚,大面积不合格的除返工外,另处以1000-5000元罚款,并且包赔全部经济损失。

12)搅拌站不严格按照配合比进行计量,搅拌时间达不到规范要求的每一次罚款200元。13)对忽视工程质量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管理不善,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或造成质量事故,损害企业声誉的单位和个人,除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外,还将清退出场。

质量责任制

一、项目经理质量职责

1、项目经理是项目质量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对工程质量负有不推卸的责任。负责项目质量目标的实现。

2、对项目人员常抓不懈地进行“质量第一”的教育,开展群众性地创优质工程活动。

3、及时掌握本项目的质量情况,支持质检部门的工作。

4、主持项目质量会议,严格执行质量奖罚制度,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处理质量事故。重大质量问题及时上报上级领导和领导有关部门。

质量责任制

二、项目生产副经理质量职责

1、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组织实施项目质量工作,对工程质量负有直接责任。

2、严格按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施工,合理安排工期,保证工程质量。

3、组织每月一次的质量检查,解决所发现的质量问题,奖优罚劣。

4、支持质检部门的工作,参加项目质量会议,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处理质量事故。

三、质量检查员质量职责

1、在项目副经理的领导下,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企业质量、政策、法规、规范、标准和上级有关质量的规定。

2、深入施工现场,对施工的全过程实行全方位监督、检查,对关键过程、特殊过程的质量实施跟踪检查,及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和分项、分部工程质量等级的核定。

3、当好副经理的助手,定期汇报项目质量管理状况以及采取的措施。

4、负责现场材料的取样、送样进行监督并验证结果的符合性。

5、参加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6、负责对过程产品、材料检验和试验状态控制进行监督检查。

7、负责不合格品的鉴别、记录和报告,负责不合格品处理后的验证。

8、负责对纠正和预防措施的落实进行验证。

9、负责按检验评定标准做好质量检查和验证,并督促成品、关成品防护和标识的实施。

10、动用统计技术寻找和分析主要质量问题和影响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及对过程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评定。

11、参加对竣工工程的自检。

质量验收制度

质量验收制度是项目合格管理制度中重要的一部分,质量管理的一般规定如下:

1、“质量第一、信誉至上”、“用户是上帝”是单位经营管理的宗旨。当工程(产品)质量与数量、进度发生矛盾时,均应服从质量。

2、“谁施工(生产)谁负责质量”,逐级建立质量责任制,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负责;单位工程负责人(工号工长)对施工的单位工程质量负责;班组长应对本班组施工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

3、施工(生产)单位必须遵守“五不准”。

1)未经持证的设计单位和越级设计工程一律不准施工。2)无出厂明或试验合格证明的建筑材料一律不准施工。3)不合格的建筑构件不准出厂。

4)所有的工程都必须按国家标准、规范进行施工,不准随意降低标准。5)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构配件一律不准报竣工面积产量、产值。

4、工程开工应做到:

1)图纸学习、图纸自审、图纸会审; 2)施工准备完善;

3)有施工组级别设计; 4)有技术交底。

5、根据各单位承担工程情况,要按公司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质量员,负责检查,凡质量检查人员不落实的工程不得开工。

6、质量检查的程序

1)每个施工(生产)班组都应设一名兼职质量自检员协助班组长做好自检、互检,填写自检记录。

2)质量检查一般先由班组自检后,经单位工程负责人验收,再交专职检查员和甲方检查员检查。

3)专职检查实行按施工流程对项目工程进行检查和质量等级核定。

4、为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加强质量管理,我们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质量检查。

第三篇:《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目的为加强公司质量管理,完善质量责任制,规范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增强全体职工的质量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严格生产工艺纪律,做好质量事故的记录和统计分析解剖工作,从而提高本公司的信誉和声誉,实现公司的质量方针和目标,为用户提供满意的产品,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一切质量事故的管理。

职责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属责任人。

内容

(一)定义

质量事故是指企业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所有导致零配件、半成品、成品未满足行业标准、规范、设计文件或合同规定要求的过失和客户对公司产品质量的投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财产损失、信誉损失、停工返工和退赔的责任事故皆为质量事故。

1.其具体可分为以下几项:

2.生产作业流程、工艺错误;

3.生产指挥错误;

4.违反工艺纪律;

5.操作不认真负责;

6.检验员漏检错检;

7.人为导致设备故障、仪表仪器失准;

8.材料混杂或发错;

9.运输保管不善;

10.管理不善或弄虚作假,以次充好;

11.制造质量及工装管理不善等。

(二)质量事故的划分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质量事故等级进行细化,具体如下:

1.特大质量事故:是指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8万元(含8万元)以上,或(和)给公司声誉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质量事故,媒体曝光和被商家清理出场的等。

2.重大质量事故:是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含3万元),8万元以下,或(和)给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质量事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客户总成件退货或受到索赔罚款并已造成不良影响废品或返修工时在12小时/批以上的因质量事故造成不能完成月份、季度计划或质量指标的;媒体曝光和被商家清理出场的等。

3.严重质量事故:是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含1万元),3万元以下,或(和)给公司声誉造成较坏影响的质量事故。废品或返修工时在8小时/批上的;

4.较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以上(含1千元),1万元以下,或(和)给公司声誉造成一定影响的质量事故。废品或返修工时在4小时/批上的;

5.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500元以上。

(三)质量事故的报告

1.所有质量事故的第一发现者必须在1小时内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现场尽可能做出减少质量事故损失的努力;

2.发生质量事故的部门负责人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公司总经理,并随后24小时内提交书面的质量事故报告书。

3.任何部门和个人对已发生的质量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违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四)质量事故的调查

1.一般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由现场质量检测员进行初步调查,报公司工程控制部。

2.较大质量事故,由工程控制部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报公司主管领导。

3.重大、特大质量事故,由公司成立联合调查机构负责全权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

4.质量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5.事故调查机构要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过程、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纠正和预防措施建议,按规定要求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6.调查人员向发生质量事故的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索取有关材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违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7.质量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统计按照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且必须按公司成本核算程序由财务部门进行损失核定。

(五)质量事故的处理

1.发生质量事故后,无论事故的大小,都应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2.质量事故发生后,由发生质量事故的部门根据事故的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对质量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公司品管部和企业领导。

3.对质量事故责任者或责任单位按照责任大小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公司《质量管理奖罚考核制度》进行处罚。

4.对质量事故相关责任领导和主要责任者还必须按照公司《质量管理奖罚考核制度》及责任的当事人和领导者以及连带责任的人员其绩效考核工资一律先行冻结,待质量事故认定后按承担责任大小给予处罚。

5.按规定进行经济处罚的款数,除事故赔偿费由财务归入成本外,扣罚的奖金、薪资等作为企业奖励基金,用于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的奖励表彰费用。

6.对发生质量事故或出现质量问题而隐瞒不报者,一旦查出,将加倍处罚。

7.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质量处理小组出具质量事故报告,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内容分类:公司内过失造成的质量事故报告内容包括品名、规格、批号、事故发生时间、第一发现者姓名、事故性质、采取的补救措施、事故原因、损失价值、现场情况等;客户投诉导致的质量事故必须增加以下内容:质量事故基本情况(客户介绍、客户投诉、客户投诉处理)、调查结果及分析(投料生产发货过程、原因分析)、纠正预防措施,引以为戒吸取教训、事故汇报、事故处理结果、纠正措施计划。

(六)质量事故的责任

1.操作者、检验员、管理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如实反映质量事故真相,凡弄虚作假、夸大、缩小和隐瞒事故,推卸责任者,加倍处罚。除经济上予以制裁外,视情况轻重,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

2.质量事故的责任必须落实到人,不得含糊地定“XX小组”、“XX车间”等,填写清楚缺陷单和事故分析单,并注明清楚事故由哪一道工序引起。

3.由于工艺文件标准等相关文件错误造成的质量事故;责任设计人员承担40%,审核人员承担20%,会签者承担10%,领导责任承担10%。

4.工艺出现差错:经首检发现,其质量责任由工艺技术人员承担40%,审核者承担20%,会签者承担10%,领导责任承担10%。

5.操作者造成的质量事故:

A.操作者不执行制度或工作不负责所造成的事故全部由操作者本人负责;

B.受命于领导各管理人员下达的与本人技术不相称的操作指令进行作业的,造成的质量事故,指令者承担60%,其他人员承担10%;

C.因不执行文明生产所规定的制度,导致局部质量事故的但不构成一般质量事故的,由当事人负责50%,其直接领导负连带责任15%;

D.操作者在生产中发现工艺问题,避免了损失,应有奖励,列入合理化建议申请奖励。

6.检验人员造成的质量事故:

A.检验员首检错误造成质量事故,由检验员负50%责任、领导承担20%;

B.完工检后发现质量不合格,或下道工序发现上道工序不合格而造成事故者,质检员承担30%责任、领导承担10%;

C.检验中未巡检或巡检错误造成质量事故,检验员负责50%责任、领导承担10%;

D.出厂后发现质量问题致用户退货、索赔、返修等造成的质量事故,检验人员负40%责任,品质主管承担20%责任,领导连带承担10%责任。

7.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在质量事故中的责任

A.因领导错误指挥或管理人员错误下达产品指令(包括不具备生产条件而强令下达生产指令),指使操作员违反要求,造成的事故由管理人员承担60%的责任,操作员承担10%责任。如操作员提出异议未被接受,由指挥者负责;

B.因管理混乱或管理员不重视质量,工序完工不交检造成的质量事故,由当事人承担60%,车间领导承担20%;

C.因管理混乱或管理员工作失误造成发材料(原材料必须有手续,无手续按错发处理)或外购等质量事故,由库房或当事人承担30%责任、领导承担10%;

D.凡采购员因工作失误,采购不合格的原材料、外购件,标准件的工序无合格证,且不合格未经检验就投料,造成质量事故的,由采购员承担70%责任。如已交检,检验员工作失误,判断为合格造成事故的,由采购员承担30%,检验员承担50%的责任;

E.产品完工未检验开出合格证,就入库供货造成用户退货的,索赔等质量事故。由生产部门主管和品管部门主管以及其直接领导各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

8.因设备故障造成的质量事故:

A.因设备大修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未维修好就交付使用造成的质量事故,由维修人员承担30%,主管承担15%、直接领导承担10%、领导责任承担5%;

B.因操作员对设备使用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故障而出的质量事故,由操作员负全部责任

C.明知设备有故障停用,如操作员擅自动用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操作员全部负责;如管理员错误指挥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指挥者负60%责任,操作规程员负5%责任,如操作员事先提出异议未被接受,由指挥者负全部责任;

D.设备到大修期,由于种种原因未大修又未事先申报申请许可的而继续使用发生的质量和安全事故,由生产总监、生产经理、车间主任、设备主管共同承担责任。

(七)质量事故报批

出现质量问题时,应先检验员开出不合格品单或报废单,并及时通知车间主任(或工程控制部),同时逐级上报并按最终批复调查处理。

车间主任、生产经理或生产总监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构成质量事故;如已构成质量事故,车间主任或生产经理应会同质检员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分析;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明确原则,明确责任,找出原因和制定预防措施,如事故责任不是车间,则质检员填写信息传递反馈单,并传相关部门处理。

由责任部门在三天内内填写“质量事故分析报告表”,一式三份;根据本制度处理规定填写好处理意见,转交公司领导签署意见;再转交行政部门依据领导签署意见,公示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质量事故总结、原因分析及纠正

发生质量事故必须认证总结反省,吸取教训,引以为鉴,在公司内开展多方位的质量审计,并通过多渠道、多方面的努力认识问题,书面形式提出纠正预防措施并组织实施,同时报质量安全管理部备案和验收。

END

第四篇: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四类。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当事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尽可能避免或者减轻损失和影响,初步判定事故类别,按事故发生方、监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顺序上报。书面报告详见附件1 第一条 一般工程质量事故,事故发生方应立即报监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在事故发生后8小时内再发书面事故情况;较大、重大和特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对突发性重大或特大事入,有关建设各方在初步了解事故情况后按程序即刻电话上报,随后以书面报告。

第二条 建设单位、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事故的经过作好记录,并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备查。

第三条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

1、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权限;

(1)、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调查,调查报告建管中心;

(2)、较大工程质量事故由建管中心组织有关单位调查,调查报告报市南水北调办;

(3)、重大、特大工程质量事故由区质监站报市质检站组织调查。

2、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及部位;(2)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状况;

(3)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责任人;

(4)事故类别及处理后对工程的影响(工程寿命、使用条件);(5)对补救措施及事故处理结果的意见;(6)提出事故责任处罚建议;(7)今后防范措施意见;(8)附件;事故取证材料等。

3、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应遵循“三不放过”的原则。第四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1、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应在事故发生主要原因查清的基础上。按以下实施;

(1)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建管中心备案。

(2)较大工程质量事故,由市南水北调办组织专家及有关单位共同制定处理方案后实施。

(3)重大及特大工程质量事故,由市南水北调办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提出处理方案,报质检站审核后实施。

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与验收

(1)工程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理。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建设管理单位组织检查验收;较大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市南水北调办组织检查验收;重大、特大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报请质检站组织检查验收。

(2)属设备制造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由制造商负责处理。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检查验收;较大工程质理事故完成后,由区质量监督站组织检查验收;重大。特大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报请质检站组织检查验收。

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的14天内,由造成事故的责任方提交“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其基本内容规定如下;

(1)工程概要,工程项目名称,工程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及施工承包合同号、合同工期、事故发生前己完成工程量及工程形象;

(2)工程质量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及部位;(3)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状况描述以工程质量事故类别;

(4)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原因及主要责任人;(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及处理结果;

(6)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工期、经济损失)及处理后对工程影响(工程寿命、工程使用);

(7)对事故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教育与处罚;(8)应吸取的教训及防范措施; 第五条 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及处罚

1、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由事故调查单位判定;

2、工程质量事故的经济处罚由市南水北调办或建设管理单位根据事故大小及其对工程的影响以及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所提建议,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规定对质量事故责任者执行;

3、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建管中心经予通报批评,并抄报市质量监督站;

4、因工程质量事故危害公共利益和安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如监理单位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严重设计错误及施工质量问题,对严重违反合同规定和规程规范的施工行为失察或失控,监理单位则对工程质量事故按监理委托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6、对工程多次发生质量事故,除事故直接责任单位应负直接责任外,建设管理单位应负管理上的有关责任。

7、施工单位应按合同及监理单位的规定,定期向监理单位报送工程质量事故报表(见附表2),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建设管理单位,各单位按要求汇总上报市质量监督站。

第五篇: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质量事故是指违反质量管理制度和不按规定要求而造成的质量失控事件。

1.质量事故的范围: 1)出厂水泥质量不合格;

2)在制半成品质量连续三次达不到规定的指标要求; 3)出厂水泥自检或复验,富裕强度不足2.5MPa; 4)进厂原燃材料不符合技术要求,并严重影响生产; 5)生产工艺控制不执行调度室通知(配料、出入库管理等);

6)检验用药品、试剂、仪器或操作不符合要求,以错误的检验结果指导生产;

7)因违反质量管理制度,工作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而造成大量废品,或不合格品。其中出厂水泥不合格为重大质量事故,富裕强度不合格属未遂质量事故,其它为工序质量事故。

2.发生工序质量事故后,将事故现场情况调查清楚,正确填入事故记录本以便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总结经验教训。

3.重大质量事故要以书面材料报送省市主管部门。工序质量事故由责任者单位负责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送化验

室,由化验室签署意见后,上报场部处理。

4.对事故责任人,应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扣发工资,对严重失职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应追究其责任。

5.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未遂质量事故,应立即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分析研究,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即坚持“三不放过”原则:

1)不查出事故原因不放过。2)不查出事故的责任者不放过。3)不落实改进措施不放过。

同时组织有关职工进行大讨论,查找隐患,落实措施,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6.化验室应设立“质量事故登记本”,详细记录事故的发生、处理等情况,并定期公布各单位质量事故发生情况,引以为戒,以促进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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