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规范经营责任书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规范经营
责任书
为维护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秩序,确保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经营无事故,现签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规范经营责任书:
一、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 意识,始终把场所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确保不出安全责任事故;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必须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证照” 必须一致,所载明的内容一致,必须悬挂上墙并在有效期内;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12318举报电话、未 成年人禁入标志必须张贴在场所显著位置;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不得擅自停 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向上网者提供的计算机 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
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必须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并 登记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
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期间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八、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
九、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制定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巡查制度,要专人负责;
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树立防患意识,警钟长鸣,做好日常工作,自查自纠,切实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确保安全经营无事故,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必须按照所签订的责任状履行职责,对违法违规经营者,文化行政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查处。
第二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责任书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责任书
市公安局:
为加强对本营业场所的管理,促进健康文明上网,确保网络与信息安全,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单位特作如下保证:
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管理制度必须上墙并逐条落实;
2、网吧经营时要有经过培训的安全员在岗巡查。
二、严格执行实名登记制度
1、在网吧明显位置摆放、张贴“上网请出示登记身份证”标志;
2、上网人员必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网吧工作人员核实其身份无误方可上网,严禁使用他人身份证件上网现象,对使用“临时卡”的上网人员,网吧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核对其身份后录入网吧实名系统;
3、登记内容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三、严格落实网吧安全技术措施
1、在经营期间,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在线运行;
2、必须保留60日上网日志;
3、在新办、迁址、改建过程中未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未经公安机关安全审核的网吧不得营业;
4、提供给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四、加强场内安全巡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
1、不得利用网吧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反动、淫秽、色情有害信息;
2、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
(2)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3)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3、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4、经营单位要加强网吧营业期间的安全巡视工作,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1、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2、禁止带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4、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六、不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万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单位法定代表人:(字)经营单位(盖章)(负责人)
第三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责任书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责任书
葫芦岛市公安局:
为加强对本营业场所的管理,促进健康文明上网,确保网络与信息安全,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单位特作如下保证: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提供良好的服务,加强行业自律,接受有 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地市级以上公安部门制定的《上网安全守则》。
三、要求消费者必须凭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军人证、护照)办理实名卡和第二代身份证刷卡上机;保证刷卡率100%,安全技术措施(绿网)在线率100%,数据上传率100%,日志文件保存期不少于60日。
四、不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五、不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三)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六、落实技术措施防治计算机病毒和防范网络攻击,及时更新和下载系统补丁。
七、不转借、转让账号。落实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措施,制止、举报违法犯罪行为。
八、对利用本场所从事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制止,保留操作记录,并24小时内及时向所在地方公安机关举报。
九、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责任单位:
法人代表:
年月日
第四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安全责任书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安全责任书
为加强对本营业场所的管理,促进健康文明上网,确保网络与信息安全,根据《互联网上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单位特作出如下保证: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提供良好的服务,加强行业自律,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地级市以上公安部门制定的《上网安全守则》。
三、要求消费者必须凭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军人证、护照)上机;建立上网用户登记制度,对上网用户姓名、单位、住址、证件号码、用机代码及用机起止时间等内容进行登记,登记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60日,系统必须具备完善的日志文件管理功能,日志文件保存期不得少于60日。
四、不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五、不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三)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六、落实技术措施防治计算机病毒和防范网络攻击,及时更新和下载系统补丁。
七、不转借、转让账号。落实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措施,制止、举报违法犯罪行为。
八、对利用本场所从事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制止,保留操作记录,并在24小时内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举报。
九、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责任单位:(盖章)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
年 月 日
第五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责任书4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责任书
为加强本营业场所的管理,促进健康文明上网,确保网络与信息安全,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单位特作以下保证: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提供良好的服务,加强行业自律,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公安局制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上网安全守则》。
三、要求上网消费者必须凭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军官证、护照)上机;建立上网用户登记制度,正确安装、使用网吧安全管理系统,对上网用户的身份信息、用机代码及用机起止时间等内容进行登记,登记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60日;系统必须具备完善的日志文件管理功能,日志文件保存期不得少于60日。
四、不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遥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五、不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三)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六、落实技术措施防治计算机病毒和防范网络攻击,及时更新和下载系统补丁。
七、不转借、转让账号。落实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措施,制止、举报违法犯罪行为。
八、对利用本场所从事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制止,保留操作记录,并在24小时内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举报。
九、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金、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责任单位:
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