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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登记工作程序5篇
编辑:尘埃落定 识别码:12-788775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08 22:55:22 来源:网络

第一篇:事业单位登记工作程序

事业单位登记工作程序

1、设立登记(备案)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2)、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3)、有明确的举办主体和稳定的场所;

(4)、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5)、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3)、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4)、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5)、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6)、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7)、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住所证明;

(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2、变更登记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1)、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2)、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3)、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4)、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5)、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6)、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3、注销登记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2)、因合并、分立解散;

(3)、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4)、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5)、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事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3)、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4、年检

事业单位在报送年度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2)、上一年度年末的资产负债表;

(3)、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4)、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5)、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

第二篇:土地登记工作程序

土地登记工作程序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土地登记办法》、《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二、办理时限

政务中心窗口在收件后30个工作日内将资料移交相关股室办理。受理股室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工作时限按资料补充完善之日起重新计算。不能在规定工作日补充完善资料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作退件处理。

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出具证明的单位公章。

(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①新供地项目,提供《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缴纳土地划拨款的凭证、《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图及相关证明材料;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②历史沿用的,应提供确定土地权属文件; ③其他文件。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地籍调查资料。

(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出让金交纳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4.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5.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图。

6.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地籍调查资料。

(三)国家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决定书;

4.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5.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

6.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

7.土地估价备案材料;

8.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9.其它文件。

10.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地籍调查资料。

(四)土地使用权抵押初始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抵押人为单位需盖单位公章以及法人代表私章;抵押权方需盖单位公章以及法人代表私章),以及土地抵押登记确认函。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及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抵押权方金融许可证。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4)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5)具有土地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地价评估报告或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签定的地价确认书。

(7)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凭证,房产证、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8)其他

①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连同建筑物一起抵押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还应当提供抵押权实现时优先交纳出让金的确认文件;

②以共同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证明; ③事业单位抵押的出具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属国有资产的,提交国资办同意抵押的批复;

④抵押土地同时抵押地上物的,应提供权属证书及他项权利证书。

⑤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的,须出具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

(五)集体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1)申请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不同时期的批准文件

(1)1986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形成的宅基地应提供人民政府批准文件;2007年3月1日以后形成的宅基地应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

(2)1982年2月到1986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期间形成的宅基地应提供批准建设文件。

(3)1982年2月以前形成的宅基地因历史沿革等原因导致原有土地权属证件不全或证据不足的,应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和权属演变的书面证明。

(4)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调解书、已生效的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及复议决定书或法院判决书。

(5)其他证明文件。

(6)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地籍调查资料。

(六)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4.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

5.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6.因司法仲裁、继承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有关部门相关证明材料。

7.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9.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地籍调查资料。

(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3.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4.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申请人应提交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5.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

6.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7.因司法仲裁、继承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有关部门相关证明材料。8.因转让改变原登记用途的还应提交规划批准手续及补签土地出让合同及出让金缴纳凭证。9.设定抵押权的宗地办理使用权变更,必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和受让人知晓该宗地已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11.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地籍调查资料。

(八)国家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4.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申请人应提交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5.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

6、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7.因司法仲裁、继承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有关部门相关证明材料。

8.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9.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地籍调查资料。

(九)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及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他项权利证明书。

4.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让的,应提供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转让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5.土地抵押权因主债权被转让而转让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提供原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转让协议、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6.因司法仲裁、继承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抵押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有关部门相关证明材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8.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地籍调查资料。

(十)名称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4.申请更名的相关证明材料。名称变更批文、更名后事业、企业法人登记凭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

(十一)地用途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4、用途变更批准文件。土地用途变更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已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凭证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5、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地籍调查资料。

(十二)土地面积分割(分摊)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双方买卖合同。4.分割(分摊)说明协议和相关证明材料。

5.房地产开发单位出具总建筑平面图及楼房分层平面复印件。6.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7.因司法仲裁、继承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有关部门相关证明材料。因容积率改变的,提供县政府批文。8.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地籍调查资料。

(十三)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原集体土地使用证

4.相关村组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 5.其他证明文件

6.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地籍调查资料。

(十四)土地证书遗失补办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提交土地权利人已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公告时间1个月。4.土地证遗失责任承诺书。

5.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地籍调查资料。

(十五)土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4.政府批文或土地权利终止的有效文件,出让期限届满的有效文件。(十六)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及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3)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如原证在国土局的,凭窗口注销证明到档案室领取土地证)、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4.银行出具还款说明、证明。(十七)更正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为土地权利人的提交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更正登记原因的相关资料。4.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提交土地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和更正登记原因的相关资料。5.涉及第三者的还应有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四、办理程序

地籍调查——地价评估——交纳税费——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交件——窗口审核——申请人窗口领证

前置程序:地籍调查、地价评估、交纳相关税费。

由申请人完成上述程序,取得地籍调查成果资料、地价评估报告、契税票等资料。

交件:申请人准备好相关资料,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交件并办理土地登记申请。审核:行政许可窗口对申请人资格及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政策界限明显,资料符合要求的,直接办理。政策界限不明显,需要报相关股室审核的,转报相关股室按程序报批。领证: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文件到窗口交费领证。

土地登记管理制度之二

博兴县土地登记权属审查制度

一、申请资料的审查

申请资料中需提供原件的是:申请书、土地使用证、涉及委托代理的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申请资料中需提供原件核对留存复印件存档的是: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契税票。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双方签字必须由当事人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现场签字盖章,并留下详细的电话号码,注明办证类型。申请书填写工整、齐全,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人印章或指印。提交的复印件资料均需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专用章。

(二)对申请人资格的审查 1.对企业法人的审查。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是否为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代码证、身份证明等与原件是否一致。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必须是法人组织开据的证明。(1)必须有法人组织公章;

(2)单位名称是全称且与公章名称一致;

(3)开具证明时间,应在法定代表人任期之内,不能由已过期的任命书代替。社会团体法人的审查其各级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对法律规定或依照法律、行政命令成立的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凡没有资格证明的,应审查其批准成立的证件或文件。

(三)对户主的资格审查

自然人的提交的身份证明应为身份证、户口簿。户主必须是户口薄上登记的合法户主,户主变更与户口簿不一致的或农村无户口簿的土地使用者,应有基层组织开具的证明。

(四)对代理人代理手续的审查

代理土地登记申请的,主要审查代理委托书或指定委托书。委托书代理事项、代理期限、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名称、代理书拟定时间必须清楚、准确无误。法定代理人应有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的证明和户籍证明。

土地使用者为个人的,需本人亲自到场办理申请。如本人不能到场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土地使用者为单位的,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场亲自办理。如法定代表人不能到场的,需出具盖单位证明的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生效。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工作关系。

(五)对权属资料的审查要点

土地权属要严格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要认真审核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严格把握土地权利取得或变更的合法性,依据要充分。

1.国有土地

审查权属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和证件、证明的效力等内容。核查土地证书与登记簿是否一致。审查宗地位置是否相符,宗地界址与原证是否相符,有无争议。经勘测的宗地面积是否与批准文件或者原登记档案的面积基本一致。有无违法占地。实际用途与批准用途是否一致。变更土地用途、增加容积率、转让土地使用权、划拨转出让已经利用股审查同意。地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经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公司完成。是否按规定缴清土地出让金及税费。是否涉及闲置土地。如为闲置土地交土地利用股处置后办理;是否涉及查封冻结土地。如为查封冻结土地一律停止办理;对集体联营联建的,一律停止办理。违法用地、超容积率按相关规定完善供地手续后办理;属房改房、单位集资建房的提供相关证明或单位出具统一证明;原宗地有大土地证的,需出具原土地使用者同意分割办证的证明,并收回土地证原件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发生几次转让而每次转让后又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的,不能直接转让给最后的受让方,必须按程序补办每次转让变更登记手续。遗失补证:主要查是否有原登记档案,是否涉及抵押。

国有土地协议出让及“招、拍、挂”土地使用权登记:是否按规定缴清土地出让金及税费,是否已签定出让合同。

法院判决土地使用权登记:主要查判决内容是否包含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主要查是否属生效的法院判决。

土地他项权抵押登记:主要查合同的真实性,合同是否完善;土地评估地价是否失实,对评估地价明显不符的要告知抵押权人。

土地使用者更名:要求法人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不变或提供其他可以证明企业更名的文件;企业之间的分立、合并、企业改制、企业兼并等不属于更名登记。2.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

按照2009年集体土地确权颁证技术细则执行。

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主要审查出售房屋是否属多余住房;是否有售房后不再申请审批土地建房的承诺;购房人是否是本村的农业户口。

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使用权。3.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是否按规定缴清土地出让金。

是否涉及闲置土地。如为闲置土地交土地利用股处置后办理。是否涉及查封冻结土地。如为查封冻结土地一律停止办理。对开发情况的审查。如抵押时住宅小区内房屋已建成,房屋已预售一律停止办理。

对公益事业用地不予办理抵押登记。对机关团体用地、国有企事业单位用地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依法批准提供批准手续后办理抵押登记。对股份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按其相关规定提供股东会议决定或者职代会决定后办理抵押登记。

土地登记管理制度之三

土地登记卡管理制度

一、土地登记卡的填写 土地登记资料上报审批后,利用地籍信息系统上完成的审批结果打印输出土地登记卡,做到内容准确、详细、无差错,符合《土地登记办法》。每一宗地应当制作土地登记卡。每一次登记,无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还是抵押登记、查封登记、遗失补证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等都应在土地登记卡上予以登记记载。

二、土地登记卡的更改

土地登记卡是土地登记的原始凭证和法律依据,原则上应做到无涂改。在实际工作中,如遇要更改的,必须由更改人签名,地籍地政股负责人(或基层国土资源所负责人)审核,并注明原因及时间。

三、土地登记卡的保管使用

国有土地登记卡由行政许可股保管,集体土地登记卡由各基层所保管,土地登记卡必须专人、专柜上锁保管,任何人不得将登记卡带出办公场所。

四、以上规定任何人不得违反,如未按规定办理,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责任,并给予处理。

土地登记管理制度之四

土地登记印章管理制度

一、印章种类

土地登记印章共计两枚,包括“博兴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博兴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专用章”。

二、印章的保管

土地登记印章由县政务中心窗口发件责任人保管,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妥善保管,须加锁保存。印章严禁随身携带,严禁委托他人保管。

三、印章的使用

使用印章一律实行审批制度,必须经依法批准或局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土地登记依法审批并加盖“博兴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博兴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专用章”及骑缝章。

四、责任制度

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局办公室和局领导报告。任何人必须严格依照本制度规定使用印章,不得擅自使用。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损失的,违反者承担责任,给予处理。

土地登记管理制度之五

土地证书管理制度

一、土地证书的种类

土地证书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二、土地证书的保管

1.土地证书保管必须由专人负责。《国有土地使用证》、《他项权利证明书》由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保管,责任人:中心窗口发件负责人。《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由地籍股保管,责任人:集体土地登记岗位负责人。

2.土地证书必须入箱保管,任何人不得将土地证书带出办公场所。3.土地证书的签发使用限于土地登记业务范围,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作他用。

三、土地证书的作废和销毁

1.土地证书如有损毁或填写错误不能使用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作好登记。2.对于停止使用和收回的土地证书的销毁交由地籍地政股和档案室共同进行。

3.土地证书销毁每3年进行一次,销毁过程严加管理,有关人员要亲临现场,检查销毁质量,销毁完毕,应清理销毁现场,销毁必须登记造册,销毁工作结束,参加人员要在销毁清单上签字确认,销毁清单作为永久档案保管。

四、任何人违反以上规定,造成损失的,承担责任,并给予处理。

第三篇:放射科登记工作程序

放射科登记工作程序

1、目的

制定登记者工作人员的工作程序,进行资料的规范化分类管理,有利于资料的查询、防止资料损坏丢失。

2、标准

(1)登记室工作人员每天上班前认真检查登记室电脑的运行情况,发现故障及时检修,以保证当日工作的正常进行。

(2)放射科登记室是科室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有热情、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积极主动地迎接病人的来检,并做好各种检查前后的解释工作。

(3)接到各种检查申请单后要认真检查单上的各项目填写是否齐全,核对病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检查部位,如有不符要及时补充更改。

(4)注意询问病人是否做过同类的检查,如在院内或院外曾做过同类检查要及时调出旧片以利医师发报告时作为参考。

(5)对病人检查的预约,要注意交代病人检查时间、检查前应做的准备工作及注意事项,检查申请单各项目填写是否齐全,对下腹部检查的病人,要提前预约病人到我科口服胃肠对比剂,以利于病人能及时检查,减少候诊时间。

(6)病人检查的各项资料登记完毕后及时引导病人到相关的检查室进行检查。

(7)每天下班前要认真检查当日检查情况,包括检查人量、经济收入,并做好病人检查资料的入档、存储工作,以免资料的丢失。

(8)病人取诊断报告时要认真核对姓名、性别、年龄、检查号、检查部位与照片是否相符,严防张冠李戴、并经病人或家属的签名。

(9)搞好登记室的环境卫生,整理登记室,保证资料存放整齐。

第四篇:事业单位登记工作流程

事业单位登记工作流程

一、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备案)工作流程

申请: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具备下列条件:

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按《条例》规定,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按要求填写《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一式三份),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经费来源证明;

5、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书;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8、资产验资证明;

9、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需加盖原文件审批机关或者举办单位的印章(一式三份)。

受理:登记机关依法对设立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予以受理并进行初步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申请设立登记(备案)单位是否属于登记的范围和管辖范围;提交的文件、证

代表人变更;

5、经费来源变更;

6、开办资金变更;

7、举办单位变更。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领取《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按规定填写相关表格后,向登记机关提交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有关变更证明材料。

申请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根据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一)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二)变更住所的,根据住所权属的不同,住所证明的提交分为以下4种情况:

1、属自有房产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2、属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出示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3、属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提交其复印件,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权使用证明。

4、属无偿使用他人租赁的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者的授权使用证明,出示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三)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

办结时限: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事业单位在登记事项变更后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在受到符合规定的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有效文件后,30日内办结变更登记,换发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工作流程

申请:注销登记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主管部门),到登记机关领取《事业单位法人注销(备案)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按规定填写后,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文件或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解散的文件;

3、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毕的清算报告;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5、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受理:登记机关对申请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所提交的材料予以核实,材料齐备且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审查:对申请单位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检查。

核准:根据审查情况和有关规定,对提供的证明材料完全符合注销登记要求的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对提供的证明材料需作进一步核实的单位,在核实有关情况后作出核准注销登记或者不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公告:登记机关对核准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通过当地

对填报规范,材料齐全、有效的,则进入实质性审查。

做出结论: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对合格的事业单位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加盖标记;对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处置。

事业单位年检时应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的文件

(一)事业单位报告书;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三)上一年末的资产负债表;

(四)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五)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六)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七)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无法提交文件原件的,可以提交文件复印件,文件复印件应当加盖原文件发文机关或者举办单位的印章。

五、遗失《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申请补领工作流程 不慎遗失《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应当按以下程序申

第五篇: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程序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程序

(1)申请

申报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领取并填写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分别出具下列材料,经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送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材料:①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和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③验资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验审盖章);④事业单位章程、事业单位就本职责范围业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⑤审批机关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⑥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⑦房产登记证书复印件或单位住所证明;⑧执业许可、认可证明、税务登记证明;⑨事业单位启用印章的文件;⑩其他有关材料。

事业单位变更登记材料:①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③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④事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的证明文件(如新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机构名称变更文件、资金变动的验资报告、事业单位新的住所房产登记证书复印件);⑤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书。

事业单位可以就一个或多个事项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并提供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与现资金变化较大的应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事业单位注销登记材料:①事业单位撤销或经批准改制的文件;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书;③其他相关材料。

(2)审核受理

对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提交的文件、相关材料和填报的申请书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材料齐全并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受理。

(3)核准

经审查核实后,作出准予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或不予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说明理由。

(4)发(缴)证书

根据核准情况,对核准设立或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对核准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5)公告

对核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由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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