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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编辑:烟雨蒙蒙 识别码:12-869982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12 16:37:11 来源:网络

第一篇:交通局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为了更好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范本市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特制订本规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一定数量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火灾、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特种设备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事故伤害程度的分类、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事故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划分。

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是指:

(一)涉险10人以上(含10人),或者造成3人以上(含3人)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二)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含500人),或者住院观察治疗20人以上(含20人)的事故;

(三)建筑施工大面积坍塌、建筑塔吊倒塌等,对从业人员、居民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

三、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条例》规定时限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条例》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其中,造成3人以上(含3人)重伤的一般事故,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2小时内,向市有关部门分别报告;造成1~2人重伤的一般事故,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月上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事故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其中,各区县可以将事故报告值班制度纳入区县政府总值班制度。

五、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察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员担任。

其他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负责。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也可以按照分工授权或者委托其他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其他有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必要时,市、区县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

六、一般情况下,有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组织调查:

(一)建设工程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二)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其他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

(三)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事故,由燃气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四)道路管线施工单位发生管线外损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由市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五)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在固定场所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轨道交通事故和其他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事故,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六)社会机动车辆在生产经营单位区域内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七)农业机械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农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八)气球施放过程中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九)铁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在固定场所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十)从事机场管理、服务、维护、仓储等非航空运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民航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七、事故调查组一般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检察院派人参加。

八、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领导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调查组各小组的职责或者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具体工作。

(二)主持事故调查会议,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的分歧意见作出决策等。

九、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单位及其派出人员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人员: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派出人员:勘查事故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三)监察机关及其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对责任事故中涉嫌违纪的监察对象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对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批复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督促落实批复意见。

(四)公安机关及其派出人员:维持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确定死亡原因,对涉嫌犯罪的责任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五)工会及其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对事故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监督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整改措施。

十、由区县政府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区县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事故发生单位注册地的区县。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应当派员协助事故调查。

十一、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提出,经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批准,另行指派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做好有关移交工作。

十二、有关部门需要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人员和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通报事故调查组。

十三、由区县政府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因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变化导致超出调查处理权限时,应当报请市政府或者授权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十四、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负责撰写,一般包括报告标题、报告正文、附件3个部分。

(一)报告标题:事故单位名称、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类别、事故等级。

(二)报告正文:事故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现场踏勘及技术鉴定情况、事故原因及性质、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调查组成员签字名单。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技术报告、现场检查笔录、询问(陈述)笔录、事故现场平面图及有关音像资料、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及统计表,以及需要载明的其它事项。

十五、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特殊情况下由他人代签的,应当注明本人同意。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调查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签名时作出书面说明。

十六、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批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察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

十七、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处理,并督促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抓紧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对未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整改措施的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责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依法处理。

十八、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十九、对事故责任人上一年年收入,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提供有效的收入证明或者纳税证明;单位无法提供或者事实不清的,事故调查组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

二十、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应当依据《条例》第37条的规定实施处罚。涉及两个以上事故直接责任单位的,应当分别处罚。

第二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1.目的

加强和规范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切实维护公司和员工利益,杜绝瞒报、虚报事故现象发生。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

3、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流程

安全事故是指工伤事故、盗窃事故以及在公司内发生的事故等

3.1 发生工伤事故的部门必须在第一时间(30分钟内)电话通知人事部; 3.2除工伤事故外,发生其他事故所涉及的部门或保安人员必须在30分钟内电话通知人事部;

3.3发生安全事故的部门必须在十二小时内将事故真实经过、预防整改措施、内部处理意见以书面的形式报告生产部、工伤事故同时报人事部;

3.4生产部需对事故做详细调查,并做出处理;

3.5生产部和人事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3.6当事故损失大于2万元以上,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必须呈报总经理;

3.7生产部和人事部负责安全事故通报和善后处理工作。

* 如事故发生时间为非工作时间,报告时间为事故发生后第一个工作日早上八点钟。

4、责任处罚

4.1 发生安全事故的部门和调查处理部门未按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上报、报告不及时或者是瞒报、虚报(与事实不符)的将对部门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员进行处罚;瞒报和报告虚假事故经过的,事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将由部门主管领导承担。

4.2如安全事故发生部门因违反本制度而由此带来的劳动纠纷等其他后果,将由部门主管领导负全部责任。

4.3安全事故责任处罚参照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常州市格林照明灯具制造有限公司

202_年6月13日

第三篇:防止校园安全事故

国旗下讲话——防止校园伤害事故

老师们,同学们:大家早上好,我今天国旗下的讲话是防止校园伤害事故。

最近,有关校园伤害事故的报道屡见于报端和各种媒体:接连六起校园凶杀案件

4月28日上午,福建南平“3.23“导致8死5伤的重大校园凶杀案的凶手郑民生终于被执行枪决,这起引起社会重大反响的校园凶杀案告一段落,许多人包括凶手的家属和同事感到了解脱。

然而正义的枪声刚落下不久,当天下午3时许,广东雷州一名正在病休中的男教师陈康炳潜入雷州市雷城第一小学内,先后冲到该校教学楼5楼和6楼,用水果刀砍杀16名学生和1名教师。

人们的震惊不已的心情还未平复,4月29日上午9时40分,江苏泰兴本地一名无业人员47岁的徐玉元潜入泰兴市泰兴镇中心幼儿园持刀砍伤32人。其中学生29名,教师2名,保安1名。最新报道已经有5名学生死亡。

紧接着,昨天4月30日早上7点40分左右,山东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道45岁的尚庄村村民王永来骑摩托车携带铁锤、汽油,不顾尚庄小学值班老师的阻拦,从学校侧门强行闯入学校院内后用铁锤打伤五名学前班学生。然后,将汽油浇在自己身上并抱住两名学生点燃,学校老师奋力将学生抢出,王永来当场烧死。

五月12日上午8时左右,48岁的陕西省南郑县圣水镇林场村村民吴焕明持菜刀闯入该村幼儿园,致使7名儿童和2名成年人死亡,另有11名学生受伤,其中2名儿童伤势严重。犯罪嫌疑人吴焕明行凶后返回家中自杀身亡。据了解,死亡的7名儿童为5男2女,2名成人为幼儿园教师吴宏英及其母亲。

或许,以上令人触目惊心的血案离我们较远,但是就在我们身边,因各种原因而造成的伤害和意外事故也屡见不鲜:同学们间的打架斗殴事件;学生和学生之间的言语冲突,由于交通安全意识淡漠而导致的意外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更是举不胜举。多少正处在人生花季的鲜活生命,昨天还在我们面前绽放着笑脸,今天却在忍受着病痛的折磨甚至于凄惨地走上了天国之路。多少个幸福的家庭在一瞬间遭受了灭顶之灾,多少爷爷奶奶、爸爸妈妈由此陷入痛苦的深渊。

这些不安全事故的发生,固然有各种复杂的社会环境原因,但是与同学们缺乏安全防范意识,不能很好地处理个人与他人的矛盾和纠纷,不懂得紧急情况下的自护自救,没有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等也有一定的关系。所以,珍爱生命,善待自己,学会自救自护尤为重要。但是,不可否认,尽管学校有关领导和我们的班主任老师通过各种形式对我们的同学进行了多方面的安全、法制和纪律教育,采取了各种各样的防范措施,可仍有部分同学无视学校有关的安全纪律规定,做出了一些有可能伤及自身和伤及他人的违纪行为,在安全方面确实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和隐患。

例如往返学校途中骑飞车、马路上并行,不能很好遵守交通规则,课间在楼上楼下追逐疯打;使用体育运动器械时违章操作;违纪玩火玩水摆弄电器;上学前和放学后在校内外逗留时间过长;同学之间发生矛盾纠纷后拉帮结伙通过拳脚打架来解决;放月假结伙闲逛惹是生非破坏公共秩序和群众利益;个别同学经常进入网吧、游戏厅,同社会上闲杂人员来往;个别同学心理狭隘,思想偏激,不能正确处理与家长、老师、同学、他人的矛盾或者自己在学习、生活方面遇到的问题、困难和挫折,造成心理压抑、思想扭曲等都是我们目前在安全方面最需要注意和防范的几个重点。

所以,针对目前我们在安全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结合我们学校的实际情况,学管处向全校师生提出如下要求:

1、正确看待和评价自己,善于发现自身的优点和长处,坦然面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能够做到自律自省,做好心理调节,塑造阳光健康心态,以积极向上的态度投入学习和生活。

2、要与他人友好相处,学会举止文明,能做到“以德报怨”,正确处理与他人的矛盾和纠纷。

3、不与陌生人和社会闲杂人员来往,不参与打架斗殴、赌博、吸烟酗酒、敲诈勒索、盗窃抢劫、坑蒙拐骗等违法违纪行为。遇到他人发生纠纷、吵架、殴打等事件时不围观、不起哄、不参与;发现同学遭遇不法侵害时及时主动向值班老师汇报。

4、遵守交通规则,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5、树立防火、防火、防盗、防电、防食物中毒意识,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6、注意劳动安全:打扫卫生和参加劳动时,加强劳动保护,保障安全。

7、遵守课堂纪律和要求,特别是体育课、实验课要防止发生操作不安全事故。

8、参加集体活动遵守公共秩序,不得私自缺席、遵守时间和纪律要求,不离队,不与同学和外人发生冲突,遇到意外情况及时向带队老师报告。

同学们,生命属于我们只有一次,平安、健康、快乐成长需要我们珍爱生命,时刻保持高度的安全警觉。安全意识提高一分,我们的生命就会得到一份保障,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我们就能平安度过人生的风风雨雨,让我们自觉行动起来,共同开创幸福美好的新生活!

谢谢大家 202_.5.17

第四篇:生产安全事故分级和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报告、调查、处理和罚款

一 事故分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 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 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 故。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 事故报告;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事故单位的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 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 三 事故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 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3 较大事故: 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4 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 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四 事故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 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 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 五 事故罚款:《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发生重伤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下的,由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责 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发生一次死亡1—2人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 上100万元以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2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 发生一次死亡3—9人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10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罚款; 4 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 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 50 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罚款;

六 事故罚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处罚暂行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1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

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

下的罚款; 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 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 元以下罚款;4 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的,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5 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6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目的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制度。

2.范围、相关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各部门和各合同段施工现场。

2.1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2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项目部除应按要求上报有关部门并应立即向公司部门领导报告,部门领导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并按系统逐级上报有关部门。

2.3公司主管领导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领导研究采取进一步措施。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事故报告单位。2.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2.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2.6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开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等级

生产安全事故分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四个等级。

3.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制度

4.1事故报告级别

4.1.1无人员受伤、无(或轻微)财产损失为一级; 4.1.2有人员伤亡或有重大财产损失为二级;

4.1.3一级事故发生可事后上报,二级事故必须立即上报。4.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当事人、发现者及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安全综治办报告,有人员伤亡情况的,拨打急救电话(120、119等)。属于二级事故的,安全综治办应立即向单位领导汇报,并随即赶赴事故发生现场。

4.3发生事故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单位领导接到报告后,属于二级事故的应立即赶赴事故发生现场,组织现场救援及做好其它事项。单位领导接到报告后,一般事故、较大事故2小时内上报省公路局,特别重大事故立即上报。

4.4事故现场当事人、发现人及相关人员报告事故内容应包括: 4.4.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4.4.2事故的简要经过。

4.5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内容应包括: 4.5.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4.5.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4.5.3 事故的简要经过;

4.5.4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5.5 已经采取的措施; 4.5.6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6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7总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4.8事故发生后,本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4.9事故处理

应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责任的调查、追究及处理。4.10安全综治办应根据相关要求,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单位各类安全事故,不瞒报、谎报。

4.11发生安全事故出现瞒报、谎报者,扣除本人当年安全奖;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分;情节特别重大触犯刑法的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局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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