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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录制合作协议五篇
编辑:醉人清风 识别码:12-1087937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01 23:39:08 来源:网络

第一篇:电视录制合作协议

电视录制合作协议

甲方:

签约人:

地址:

电话:

乙方:

签约人:

地址:

电话: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的文化公司。

2.乙方是独立艺员。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责任

1、甲方诚意邀请乙方艺员爱乐团参加202_年9月13日在北太平庄桥北铁道部党校录影棚录制的金蝶时尚 节目共一期。

2、甲方应负责乙方艺员录制场地,录制场地专用休息室一间。

3、如遇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录制不能如期进行,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录制择期进行,本合同继续有效。

4、甲方负责乙方艺员在此录制期间的一切人身安全,如因非乙方原因导致乙方艺员人身财产损害,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并有权利用责任向第三者追偿。

5、甲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之规定。

6、未经乙方艺员同意现场录播不能用作其他商业用途,不得硬性要求乙方艺员穿着暴露、易引发不良反应的着装,并在录制过程中强迫乙方艺员述说触犯其职业准则及个人隐私的言语,如遇上述情况,乙方艺员有权终止节目录制,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保留对甲方追究并赔偿相关损失的权利。

7、甲方承诺全国近百家地方电视台热播,重点播出的十家电视台名称,二、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确保录制工作顺利进行。

2、乙方负责督促艺员按本合同的规定提前到达录制场地、3、版权问题:如乙方艺员所产生的言论、歌曲等涉及版权问题由乙方负责。

三、争议解决

如双方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等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解决。并以中国法律为解决争议的适用法律。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确定。

五、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第二篇:大坎村电视录制脚本

大坎村电视录制脚本

【口播】在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中,大坎村党支部围绕“强组织、增活力,创先争优迎十八大”的活动主题,以党群连心工程和能人带富工程为突破口,统筹抓好 “五大工程”,取得了良好的活动效果。

【同期声】正安县和溪镇大坎村支书XX:我们把抓党群连心工程创建作为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和抓手,围绕“支部核心、党员中心、党群连心”的活动原则,按照“六个一”(具体谈)的创建标准,扩大活动范围,拓展活动内涵,密切党群关系,增强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力,在全村13个村民组创建党群连心户80户。

【口播】王尚伦是大坎村牟家营组的一名 “党群连心户”户长,联系李德全、李德军等10户群众,负责为他们宣传党的政策、化解邻里的矛盾、联系和办理有关事项。真正起到了传党音、纳民意、解民忧、化民怨、护民安、带民富的作用。

【同期声】正安县和溪镇大坎村支书XX:在实施能人带富工程中,我们通过结合“双培双带”活动,召回、引进和培育了一批致富能手和致富带头人,在全村掀起了学技术、建基地、闯市场、创业带富的热潮。

【口播】叶深高是浙江人,是大坎村202_年引进的投资商。在这几年来,大坎村支部一方面帮助其流转土地、组织劳动力,不断壮大他的白茶产业。目前,叶深高公司旗下的白茶基地已突破3000亩,有大约400村民常年在他的公司务工。另一方面是通过“双培双带”活动的开展,促成了叶深高同志不断成长、进步,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并于202_年初,组建了中共正安县金林茶叶公司支部委员会。

【同期声】正安县和溪镇大坎村支书XX:我们始终把抓产业发展作为深化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的重要手段,开辟绿色创业通道,鼓励创业,增加就业缺口,对接政策,抢抓机遇,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为产业发展铺路搭桥。

【口播】在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中,大坎村党支部鼓励返乡农民工回乡创业,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不断加大产业扶持力度,202_年底以来,大坎村新建茶园500亩,使全村茶园面积突破了3000亩;新建现代农业观光示范园区一个,面积600亩;培育致富能手38人,带动100余人走上了创业发展之路。

【同期声】正安县和溪镇大坎村支书XX:为了深入开展好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我们将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以更优质的后勤服务,搭建更好的发展平台,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水平,推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新跨越。

第三篇:电视广告代理协议

甲方:_________广播电视局(台)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经过竞价方式取得甲方广播、电视广告代理权,甲乙双方就广告代理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

一、甲方将一个广播频道和一个电视频道(综合频道)的广告及收费性节目(新闻类栏目、新闻专题除外,以下同)全部交由乙方代理经营。县委、人大、政府、政协、人武部、组织部、纪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的通知、公示、讲话、标语等由甲方安排乙方免费播出,乙方不以此冲抵代理费。

??

二、甲方正筹备开通综艺频道,如开通后该频道新闻、专题等新闻类节目以外的节目全部由乙方代理经营。该频道播出值班人员必需由甲方安排本单位职工,费用由乙方全额支付。该频道新闻类节目播出及值班人员由甲方安排,费用由甲方负责。

??

三、甲方负责合理安排广告及收费性节目的播出时段、时长(每天____至____,____至____间合理安排),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违背播出规定安排节目。综合频道的时长全天不少于____分钟(乙方节目源充足为前题,含电视剧)。广播频道每天在____分钟以内(早中晚三次播音每次____分钟以内)。甲方对广告及乙方制作的所有节目进行审查签字后方可播出。

??

四、《某某新闻》及专题前后的特约影像广告由乙方代理,仅以字幕形式(含一个固定面面)出现的赞助或特约由甲方收取费用。《某某新闻》中开办的小栏目凡有片花的赞助,如由甲方联系则同乙方按____分成,如由乙方联系则甲方同乙方按____分成。

??

五、甲方对新闻类节目、直播节目进行包装或甲方自身业务需要在广播电视上进行广告的,乙方不收取广告费或冲抵代理费。

??

六、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节目制作的现有设备(需首先满足新闻采制的使用)。如乙方需要更新或购置设备,由乙方自行负责,合同期满后乙方购买的设备归乙方所有。甲方提供乙方单独使用的设备,由乙方负责使用、保管与维护,损坏赔偿。甲乙共用的设备(摄像机、话筒、灯光除外)正常损坏由甲方负责修理,乙方不以设备、运行条件等问题要求减免或推迟交纳代理费。

??

七、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一个门面、一间办公室、一个小型制作室)。合同期满后,办公场所(含乙方装修)和甲方提供的设施归甲方所有。门面装修、设备设施由乙方自行解决,水电费及其他费用由乙方负责。

??

八、乙方按照《广告法》和相关规定、办法合法经营,并承担自身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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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乙方制作广告需要播音时,甲方应免费提供播音员(首先保证新闻播音)。但离开办公区进行播音、节目主持工作时,乙方需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加班、差旅等费用由乙方支付。

??

十、乙方在合同期内,第一年向甲方缴纳代理费税后现金(设定____)万元,后两年分别在上一年税后现金基础上按____%、____%递增,即第二年为____万元+____万元×____%,第三年为____万元+____万元×____%+(____+____×____%)万元×____%。所缴代理费(现金)在每月____日前按全年代理费的____分之一缴入甲方。

??

十一、自协议签字之日起,乙方向甲方交纳____万元风险抵押金。若乙方连续____个月不能按时足额向甲方缴纳代理费,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将全额扣除乙方____万元风险抵押金,并终止合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全额退回乙方____万元风险抵押金(不计利息)。

??

十二、如果甲方无故停播乙方制作的某收费性节目,则每月按该节目前____个月收入的平均值计算乙方损失。由于设备、停电等非人为因素造成乙方节目停播,甲方应在其他时段补播乙方节目,乙方不要求甲方赔偿损失。乙方制作的节目,存在与相关政策、法规相违背的行为或受到观众的反感,一经发现或举报,甲方有权停播,乙方不要求赔偿损失。如遇非抗力因素,甲方长期(____月以上)停办所有收费性节目而且____个月内无法恢复播出,则该合同自动解除,甲方全额退还乙方风险抵押金(不计税金),停播当月代理费免交,乙方不要求甲方给予其他任何形式的赔偿。

??

十三、此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

十四、此协议有效期为____年,即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实行广告代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代理权。

??

十五、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方一份,经叁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县广播电视局(台)(章)乙方:____

法人代表: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公证方:_________ 公证人: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

第四篇:律师起草版真人秀节目录制合作协议

】节目录制合作框架协议

甲方:【投资机构、节目嘉宾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送达地址: 电子邮箱:

乙方:【节目录制组织方】 法定代表人: 送达地址: 电子邮箱:

鉴于:

1、【 】节目(以下简称“节目”),将在【 】年录制推出。该节目【 】。

2、甲方是一家【

】,拟作为节目合作方参与节目录制。

3、乙方是一家投融资服务机构,策划、主导、参与节目录制、播出各环节。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参加录制。

1)甲方有权利且有义务参加【 】年【 】月【 】日在【

】录制的 【

】节目共【 】期。

2)甲方有权获得节目中投资对象的项目资料、信息。

2、投资款准备。

1)甲方作为投资机构,在本次节目录制中同意筹备【

】万元投资额度,作为对本次节目优秀项目的投资。

2)各投资机构组成意向投资资金池。节目录制前【】日,甲方同意以将意向投资资金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账号的方式或另行协商确定的其他方式,以确保完成投资款准备。

3)甲方在节目现场确认投资对象的,须在【】日内,与投资对象签署正式投资意向书,对投资对象开展真实的尽职调查及后续投资事宜。

3、参与人员。

1)甲方保证派出恰当人员参与节目录制。节目组对人员的具体要求双方另行沟通确认。

2)节目录制期间,甲方派出人员需要变更的,需要提前【】日与乙方协商,并提供经节目组或乙方认同的替代人选。

4、费用承担。【甲方应负责其派出人员及助理此次录制期间的全部劳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陆地交通、飞机票、保险金、机场建设费等所有的交通费用)。】

5、录制调整。如遇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录制不能如期进行或需要调整录制地点,甲方同意按照乙方与节目组各方协调的时间和地点,参与节目录制。

6、人身安全。甲方负责派出人员在此录制期间的一切人身安全。如因相关人员自身身体原因发生疾病或在非节目安排或组织的活动范围内发生的意外导致派出人员受到人身或财产的损害,由甲方自己负责。

7、其它。

1)甲方同意其派出人员肖像、甲方机构名称、商标、logo等,乙方和节目组可在项目范围内无偿使用。

2)拍摄需要及安排对甲方进行培训或指导的,乙方应积极配合。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保障参与。乙方负责协调甲方参与节目录制,保障甲方享有节目嘉宾席位【1】席。

2、沟通联络。节目相关事宜的沟通联络,确保甲方获得录制节目必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节目、参与节目的项目都信息。

3、节目及相关内容中的肖像权、机构商标、logo等,乙方可用于发布在相关电视节目和报纸、杂志、网站等节目宣传媒体中,同时亦可交由节目组保存、使用、发表、发布,甲方对此不持异议,乙方或节目组无须为此支付报酬。

4、如由国家级重大演出活动及中央电视台重大晚会等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不能如期录制,乙方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双方协商后另择期举行。本协议继续有效。

三、违约责任

1、违约条件

若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或未能及时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均构成违约。

2、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就其损失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范围包括守约方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因主张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四、保密条款

本协议各方均应就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而知悉的公司、节目及其他方的保密信息,向相关方承担保密义务。在没有得到本协议相关方的书面同意之前,各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前述保密信息,并不得将其用于本次节目以外的目的。本条款的规定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继续有效。

五、补充、变更或解除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秉承友好协商精神,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

3、如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相关方可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

2、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七、其它事项

1、本协议自各方签署即生效。本协议用于替代此前各方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就本协议所包含的事项达成的所有协议、约定或备忘。

2、协议首部载明的地址和电子邮箱为双方送达地址,相关信息的送达以向该地址发送信息为准。一方信息变更,须及时告知对方,否则以原信息为准。

3、任何一方未行使、迟延行使任何本协议下的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对本协议任一条款的弃权不应被视为对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放弃。

4、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因任何原因被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并不影响本协议中其他条款的效力;且该条款应在不违反本协议目的的基础上进行可能、必要的修改后,继续适用。

5、本协议一式【2】份,各方各持【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第五篇:三基传媒手机电视动漫类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

合 作 协 议

本合作协议(“本协议”)于202_-年月日在杭州签署,签约各方为:

甲方:杭州三基传媒有限公司(播视网)

电话:0571-87755600

传真:0571-87755622

法定代表人:王刃

业务联系人:项振华

通讯地址:杭州市文三路478号华星时代广场A座

1205室

邮编:31001

3鉴于:

甲方杭州三基传媒有限公司注册资金202_万元,主营播视网视频网站及手机视频运营。播视网拥有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批准其开展视频播放和节目集成运营音视频业务。公司集成和传播国内外优秀的音、视频节目,与各大手机电视运营商签订了长期内容合作协议,向其平台提供手机视频节目,并且已开发完成自主独立知识产权的手机电视客户端等移动终端应用平台。

乙方

为充分发挥甲乙双方各自优势,共同拓展市场,本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平等互利和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定义

节目:指由乙方依照本协议提供、确认、并合法许可甲方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移动播出平台向其登记用户播出的综合性节目。

移动播出平台:指通过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等移动通信网络运营商的网络传输,注册用户通过手机、PDA等移动终端接收,播放视频、音频和其它多媒体格式的节目内容,提供移动网络数据增值业务的应用环境。

乙方: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业务联系人:通讯地址:邮编:

无线增值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无线网络,适合移动终端使用的手机流媒体及回铃音、WAP/JAVA等产品。

二、合作内容

2.1 甲方提供内容运营平台以及无线增值业务服务平台,乙方提供节目内容资源,双方合作向移动播出平

台登记用户提供动漫类节目,并合作开发基于乙方所提供节目内容之上的无线增值产品。

2.2 甲方的运营平台包括:播视网WAP移动平台,bobo手机电视客户端,与移动、电信、联通等运营商和

无线增值业务建立的收费平台等。

2.3双方共同推广业务,共享合作内容的收益。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负责处理与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手机电视运营商等的相关合作洽谈、沟通、联络工

作。

3.2 甲方负责与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手机电视运营商等进行合作业务的收益结算,同时有义

务向乙方出具相关的合作业务收益证明文件。

3.3甲方负责提供本协议项下合作业务顺利开展所需的经营资质。

3.4 甲方拥有在双方合作项目中获得收益的权利。

3.5 为保证本协议项下的合作业务不违反中国信息产业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方有权利对乙方

提供的内容产品的合法性、正当性等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内容产品违法、不正当或有其他不恰当的内容,有权利删除、修改。

3.6 甲方自收到乙方提供的第一批节目内容的次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线工作。

3.7 甲方向乙方开放内容查询后台,方便乙方随时了解业务运营情况和内容点击情况。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在合作期间内,乙方负责内容节目和无线增值产品的策划、编辑、协助测试。

4.2乙方负责提供合作项目的信息内容,保证准确、及时提供信息内容,保证其提供信息内容合法,并保

证按双方约定对内容进行更新和维护以满足用户的需求,保证节目持续的、可发展的收入。

4.3 乙方负责保证相关移动增值服务产品的内容质量,并保证产品内容来源的合法性及信息的准确性。

4.4 乙方提供的产品内容不得有以下性质的信息:

4.4.1 4.4.2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4.4.3 4.4.4 4.4.5 4.4.6 4.4.7 4.4.8 4.4.9 危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愚昧迷信的;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发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4.5 乙方拥有在双方合作项目中获得收益的权利。

4.6 乙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信息不侵犯第三人的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权利,不侵犯第三人的商业秘密

或个人隐私,不泄露国家机密或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并承担因违反这一保证所引起的一切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等责任。

4.7 乙方负责将内容源文件根据技术规范和制作格式完成产品的最终适配。技术规范在双方签署协议后由

甲方提供给乙方并做适当的培训和指导。

4.8 乙方首次提供内容不少于20条,以后每周固定提供7-10条内容供甲方每日更新。

五、收益分配及结算方式

5.1 甲乙双方商定,按甲方实际收到的就本协议下的项目与甲方合作的运营商的信息费(以下简称实际收

入)分成,分成比例:甲方: 30 %;乙方: 70 %。

5.2 实际收入是指甲方通过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手机电视运营商获得的实际分成。运营商分

成比例遵循甲方与运营商所签署的合作协议内容。如遇运营商调整标准,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2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5.3 结算方式:

5.3.1

5.3.2 甲乙双方约定,每2个月为一个结算周期。甲方应在收到运营商结算款项的日内向乙方提交上一期的收入统计报表。双方对报表确

认无误后,按报表金额进行结算。

5.3.3 在双方确认报表金额后息费分成结算给乙方。

5.3.4 乙方帐户信息:

5.4 税费: 甲方和乙方应各自负责其在本协议项下合作业务法律规定的相关税费。

六、协议有效期限

6.1 有效期年月月

6.2 本协议合作期满前30日内,根据双方意愿就本协议续签或变更事宜进行协商。

七、商业秘密

7.1 甲乙双方应对其通过工作接触和通过其他渠道获知的有关对方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

面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及向第三方披露。

7.2 除本协议规定之工作所必需外,未经对方事先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商标、标志、商业信

息、技术及其他资料。

7.3 除非相关信息先前已经合法地向公众公开或因其他原因为公众所知悉,否则任何一方不得将在本协议

订立过程中获得的订约他方的经营、财务和技术等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将该信息用于与本协议无关的事项,无论该信息是口头形式的还是书面形式的。

7.4 因各方的主管、雇员、顾问或者其他代表(“相关人员”)在订立、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可能了解相关的保密信息,甲乙双方在此确认,在相关人员介入本协议项下的合作事宜之前,该等相关人员已经知悉本条第1款、第2款、第3款所述之保密义务的约定并明确表示遵守之。

7.5 除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或政府部门的强制要求予以披露,在没有事先给其他各方以书面通知并因此而

得到其他各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各方应避免对协议中所涉及的合作做任何公开的宣称或申明。如确需公开宣称或申明,甲乙双方应事先协商一致。

7.6 对于甲乙双方合作的内容,除在本协议所规定的范围使用外,甲方不可在其它地方使用。

八、争议的解决

8.1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8.2 如双方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天内无法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任何一方均有约束力。

九、违约责任

9.1 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协议,造成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或无法达到本协议规定的经营目的,即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并有权依据相关法律和本协议的约定终止本协议。如双方经协商同意继续合作,违约方仍应赔偿守约方的因此而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9.2 在本协议合作期间,由于不能预见其发生和后果或虽能预见但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及与甲

方合作的移动、电信、联通运营商调整其政策,致使本协议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不可抗力事故详细情况的书面说明及协议不能如约履行或者需要变更履行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根据不可抗力事故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本协议项下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9.3 如果本协议一方有任何违约行为,该方应按本协议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本协议双方对

违约事件均负有责任,则双方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尽管有以上规定,任何一方均不因本协议就任何间接的损失或损害对本协议他方负责。

十、适用法律

本协议受签订本协议时及其后颁布的中国法律管辖,并按照受签订本协议时及其后颁布的中国法律解

释。如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对与本协议有关的事项进行规定,则可以参照国内通常的商业惯例履行本协议。

十一、协议生效及其他

11.1 本协议自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1.2 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本协议的其余条款的效力。

11.3 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的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需变更

或终止本协议的履行,协议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予以明确。

11.4 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杭州三基传媒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

日期:

乙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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