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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有形建筑市场的通知成监发〔202_〕16号
编辑:雪域冰心 识别码:12-917997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20 16:55:1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有形建筑市场的通知成监发〔202_〕16号

成都市监察局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 都 市 建 设 委 员 会

成监发〔2008〕1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有形建筑市场的通知

为切实加强对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全市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充分发挥交易中心作用,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2_〕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招标投标工作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市交易中心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所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或比选活动。市本级、五城区(含高新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区(市)县内单项投资金额在202_万元以上或总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进入成都市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服务中心开展招标投标或比选活动;其他工程建设项目进入项目所在地交易中心开展招标投标或比选活动。

二、应进入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的招投标或比选活动包括:所有相关文件的发售和接收、投标报名、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及项目业主比选。

三、严禁以任何形式在交易中心之外开展招标投标或比选活动。因评标时间超过3日以上,确需另择地点的,须报经市发改委批准后实施。

四、交易中心应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场所及软硬设施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的发售和接收、投标报名、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

(二)为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管工作提供便利有效的软硬件条件,定期向监察、发改部门报告工作,并向工业、建设、交通、水利和信息化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该行业进入交易中心开展招标投标或比选活动的工程建设项目信息;

(三)对进入交易中心开展招标投标或比选活动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见证,作为监管部门实施监管活动的依据;

(四)受市发改委委托,做好四川省评标专家库抽取终端的日常服务和管理,但不得代行监督职责;

(五)无偿提供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咨询服务;

(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内控机制建设。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不得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招标投标或比选活动有关并影响公平公正的信息;

(七)对扰乱招标投标或比选活动现场秩序,以及违反交易中心规定的行为,应及时警示和制止;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保留证据,协助做好调查工作;

(八)妥善保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或比选活动有关的原始信息记录,建立严格的保密措施,以供监管部门调阅和查询。

五、交易中心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服务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布。

六、评标专家劳务费用由交易中心根据《四川省评标专家评标劳务费用标准指导意见》(川评管﹝202_﹞1号)及门禁系统所示的评标时间出据付费依据。

七、交易中心应进一步提升信息化管理条件和水平。成都市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服务中心应协助监管部门完善成都市招投标监督管理系统建设,实现政务公开、信息共享,为行政电子监察提供工作平台及技术支持。

八、建立由各级监察部门牵头,发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规范交易中心工作,解决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交易中心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制定考核细则,开展年度考核。

九、各级工业、建设、交通、水利和信息化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落实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年度向监察和发改部门报送本规定执行落实情况。

十、凡招标前期手续不齐全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中心不得安排开、评标场地;凡未按本规定进入交易中心开展招标投标或比选活动的工程建设项目,成都市招投标监督管理系统将自动予以公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纠正,并不得予以备案。

十一、根据《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2_〕208号)和成府发〔202_〕44号文“区(市)县已建交易服务中心将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区域布点和规范”的要求,逐步建立我市区非盈利性质的区域交易中心。由成都市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服务中心制订全市交易中心的建设标准和工作规范,并开展对区(市)县交易中心的工作指导及业务培训。

十二、各级监察部门要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和本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十三、本通知由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建委负责解释。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监察局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第二篇:有形建筑市场

有形建筑市场调查报告

[内容提要] 有形建筑市场建立以来,虽然运行多年,但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本文从七个方面,对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建设、关系、定位、收费以及市场规则等问题提出见解,有望对有形建筑市场健康发展起到有益的作用。

[关 键 词] 市场

建设

定位

关系

收费

规则

有形建筑市场在全国各地建立以来,对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治理建设领域商业贿赂,遏止腐败现象的产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等方面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有形建筑市场建立初期,一般是在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基础上,挂“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牌子组建起来的。俗话说“两块牌子,一套人马”。202_年,国务院转发了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对有形建筑市场建设提出了重要的指导性意见,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有形建筑市场须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做到人员、职能分离,政企、政事分开。同时也基本确立了有形建筑市场性质。经过近几年的建设,各地基本上按通知要求进行了规范和整顿,使其逐步步入一条良性发展的轨道。

从普遍意义上讲,有形建筑市场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为工程项目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特殊场所,为非盈利性质的事业法人机构。有形建筑市场虽然已运行多年,从宏观上讲,还是一个新生事物。人们的认识是感性的,甚至存在许多误区,其建设、运行和内部管理还存在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通过市场调查,加上这几年的工作经历,浅显地谈一点体会。

一、有形建筑市场的软硬件建设要满足其功能要求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形建筑市场,一般有一个考核验收办法。但由于各地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的差异,其市场状况也不尽相同。总体上讲,有形建筑市场应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自身的办公场所、信息发布场所、开评标场所、投标人休息场所、评标专家抽取场所、后台监督服务场所、档案存放场所和后勤保障场所等。有形建筑市场应当具有独立网站,具有发布信息的大屏,具备一套从投标报名到评标定标全过程的管理程序和较先进的办公条件。

以一个投资规模在8-10亿元的地区为例:信息发布厅一个,约80平方米;报名室一个,约30平方米;开标室3个,大中小各100、50、30平方米;休息室一个,约50平方米;评标室2个,每个约30平方米;办公用房约20间,约300平方米。

另外其他硬件设施,专家库建设,人员结构均应满足市场建设的要求。

二、抽取评标专家的过程应体现保密性要求

各地抽取评标专家的方法不尽相同,有的还是采用人工呼叫的方法,保密程度很差,笔者认为应尽快改变。

抽取专家应采用“语音呼叫法”,其整个过程用电脑按程序自动完成。抽取的专家存入电脑,评标前不予打印和公布,待专家到达指定地点后,再 打印核对,从程序上保障其保密性要求,避免人为的干预和漏洞。

三、招标人采用“自行招标”和“代理招标”的形式要明确一套有效的管理办法加以规范

《招标法》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有关部门对《招标法》中提出的“能力”也做了详细的阐述。但各地在具体工作中,没有正确把握其标准,随意性很大。有的地方干脆就硬性规定不管什么样的项目都得代理招标。这些都有悖于《招标法》的精神。

笔者认为应该按有关标准和监督程序加以规范。招标采用自行招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照标准及时进行核查其是否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可自行招标,不具备的,要求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四、招标监督部门与有形建筑市场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

各地招标监督部门与有形建筑市场虽然按三部委通知要求进行分离和规范,但其定位、职责分工还存在误区。就其人员来讲,由于历史的原因,基本上是原来一套人马分成两部分,形成两个部门,两部门之间没有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工作相互交差,相互扯皮。

要扭转目前的这种局面,实际上并不困难。我们应该心平气和地坐下来,缕一缕两部门分设的原因,分设后的关系,摆正位置,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分设之前,市场与招标监督部门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工作关系不分你我。他们既是招标管理的实施者,又是监督执法者;既是“运动员” 又是“裁判员”;政事不分,实施与监督不分,权力集中。在招标过程中,这样的模式难以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容易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难免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健全体制、完善功能、加强监督、规范运行,按照职能分离、政事分开的原则,国务院202_年转发了三部委的通知,实行监督与实施相分离的制度,保障招标投标活动更加透明公正,阳光操作。

招标监督部门的职能主要体现在一个监督上,要对各方主体的行为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有形建筑市场主要体现在一个服务实施上,其服务实施的过程要按法定程序进行,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如果做一种比喻,两者的关系是“议会”与“政府”的关系,是一种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

建设部202_年印发了《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和管理示范文本》,对解决目前的问题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五、进场交易条件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要人为提高门槛

按照《招标法》第九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要求招标人提供的材料过多,如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等等。笔者认为,这些材料不是不重要,而且很重要。由于招标过程周期较长,招标人要办理完这些手续,往往按目前的实际状况以及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很难在较短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办完这些相关手续,再进行招投标活动,往往影响到工程的进度。笔者认为,只要履行完审批手续,具备相关招标设计文件,资金来源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就可以进入招投标程序了。招标人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可以和招标过程同时进行,在办理开工许可证时完成提交。这样,整个程序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又能给招标人节省大量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六、解决市场收费问题

有形建筑市场作为非盈利性质的事业单位,靠收取交易综合服务费来维持生存和发展。就目前的收费标准来看,一是不规范,一是偏低,困扰有形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以投资规模在8亿的中等城市为例,要达到有形建筑市场的基本条件,其软硬件配置、日常业务费用、专项费用、税金和不可预见费用,年约需120万元。其中包括软硬件的购置和维护、各项会议开支、日常办公、工资劳保、考查学习、水电暖等费用。如按目前1.5‟收费标准,收费总额不足120万。

笔者认为,考虑到有形建筑市场发展,收支应当基本平衡,略有盈余,盈余额在20万左右比较合适。收费标准不管是按投资比率,还是按项目个数,根据单项投资额大小,科学地核定阶差,保障有形建筑市场正常运行和发展。同时要考虑到地区的差别,不能搞一刀切。一般中等城市,平均按投资额2‟的比例收取比较合适。

七、应尽快制定出台有形建筑市场交易规则

有形建筑市场建立以来,迫切需要出台一部交易规则。规则的出台,将对解决目前的各种矛盾、规范交易各方主体的交易行为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虽然此事在业内已酝酿多年,但迟迟没有实施。国内有的地区结合本地 实际情况已经出台实施了本地区的市场交易规则,起到良好的社会效益。

有形建筑市场交易规则,可以分成以下几个章节:

第一章 总则。阐明出台规则的依据,必要的名词解释,有形建筑市场性质、定位、主要职责以及市场的基本功能和服务范围;

第二章 交易资格。阐明交易各方主体进场交易需具备的必要条件; 第三章 交易程序。阐明从交易登记到中标公示全过程的办事方法及序;

第四章 法律责任。阐明各方交易主体在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以上是笔者在从事招标投标工作中,对有形建筑市场的一些体会,希望与同仁共同讨论,同时愿对有形建筑市场建设有所贡献。不妥之处,诚望批评指正。

第三篇: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

《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2_]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是提高建设工程交易透明度,防止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加强管理,规范运行,促进有形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建筑市场竞争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二年三月八日

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 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统称有形建筑市场)是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场所。实践证明,设立有形建筑市场是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一项有益尝试。这项措

施对于增进建设工程交易透明度,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行为,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我国建筑市场发育尚不成熟,有关部门监管尚不到位,一些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存在规避招标、假招标行为,一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转包工程和违法分包行为仍屡禁不止,一些地方有形建筑市场在运行中存在政企不分、收费不合理、地方分割市场有待通过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等措施加以解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2_]81号)有关精神,现就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体制,完善功能

(一)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作用。现阶段,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公开招标。特大型和大型市政工程项目采用国际招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公开招标的规定办理。其他应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也可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发包。

(二)目前已经设立和运行的有形建筑市场必须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做到人员、职能分离,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不能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企业参加投标,或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三)完善有形建筑市场服务功能。有形建筑市场要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开标、评标、定标等,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信息等,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为政府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有形建筑市场要积极完善并拓展服务功能,为总包、分包双方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提供优良的服务。

(四)加强有形建筑市场设施建设。有形建筑市场要加强计算机管理系统和相关网络建设,建立和充实相关数据库,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要尽快完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并尽快形成全国联网。有条件的地区要在公众网设立“窗口”,提供信息发布、投标咨询、网上接收资料、网上公布评标结果等各种服务,提高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操作的透明度。

二、加强监管,规范运行

(五)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管理机构要在有形建筑市场设立面向招标人、投标人集中办公的“窗口”。建设、工商、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的指导,依法对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监察机关要在有形建筑市场建立举报制度,积极、认真地受理群众的检举和控告。

(六)有形建筑市场发现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责任,并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

查。在征得招标人和投标人同意后,有形建筑市场应当妥善保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有关资料、原始记录等,制定相应的查询制度和保密措施,以便于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七)严格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行为。要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省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准有形建筑市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有关费用。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除国家规定的税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八)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内部人员管理。有形建筑市场中的内部人员,要严守纪律,不得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严禁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内部信息以谋取私利;在履行服务职责时,遇到与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应当回避;实行定期轮岗制度等。对违反上述要求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依法查处,并严厉追究主管部门及有关领导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严格有形建筑市场设立审批管理

(九)严格有形建筑市场设立审批条件。今后,凡地级以上城市设立有形建筑市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建设部审定。地级以上城市设立有形建筑市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和满足有形建筑市场基本功能要

求的服务设施。

2.成立不与任何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有隶属关系的独立管理机构。

3.有健全的有形建筑市场工作规则、办事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

4.工作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管理等方面知识。

5.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同意,在有形建筑市场设立服务“窗口”,并依法实施监督。

(十)对投资数量较多、建设规模较大的县级城市,确需设立有形建筑市场的,应参照上述条件,报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健全和规范工作的领导

(十一)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切实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由建设部牵头,会同国家计委、监察部等有关部门成立部际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全国有形建筑市场健全和规范工作。对已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建议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上述条件进行检查,并在新闻媒体公布结果;对不符合条件或有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顿或予以取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级以上城市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负责指导本地区有形建筑市场健全和规范工作。

第四篇: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的通知

粤建管字[202_]56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监察局、计划局(计委),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纪委三次全会关于202_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以及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分工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我省有形建筑市场的建立,有力地推动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开展,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目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围标、串标、挂靠投标,中标后层层转包等,严重困扰和制约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突出重点,加强监管

各地应针对目前部分业主行为不规范,资格预审、评标定标漏洞较大,评标专家监管力度不足等突出问题,采取措施加强监管。

一是加强对招标文件的监管。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必须采用统一的示范文本,招标单位如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的条款,应在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时做出特别说明,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这类条款进行重点监管。

二是改进评标办法,减少评标定标中的人为因素。

三是加强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完善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严格专家的审查和聘任,加强专家评标情况的记录、跟踪,建立有不良行为专家的清出机制。

三、加强有形建筑市场规范化管理

各地应认真组织学习建设部《关于印发<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和管理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2_]231号)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或完善本地区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和管理制度。加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依法办事和廉洁自律的意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严防腐败。尽快建立或完善计算机网络系统,通过利用计算机抽取并通知专家以及利用计算机进行科学评标。

四、加强监管,严肃查处工程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规案件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查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案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党政纪处分和追究法律责任。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监察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第五篇: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

[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

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统称有形建筑市场)是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场所。实践证明,设立有形建筑市场是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一项有益尝试。这项措施对于增进建设工程交易透明度,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行为,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我国建筑市场发育尚不成熟,有关部门监管尚不到位,一些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存在规避招标、假招标行为,一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转包工程和违法分包行为仍屡禁不止,一些地方有形建筑市场在运行中存在政企不分、收费不合理,以及地方分割市场和行业保护等问题,亟待通过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等措施加以解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2_]81号)有关精神,现就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体制,完善功能

(一)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作用。现阶段,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公开招标。特大型和大型市政工程项目采用国际招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公开招标的规定办理。其他应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也可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发包。

(二)目前已经设立和运行的有形建筑市场必须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做到人员、职能分离,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不能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企业参加投标,或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三)完善有形建筑市场服务功能。有形建筑市场要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开标、评标、定标等,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信息等,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为政府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有形建筑市场要积极完善并拓展服务功能,为总包、分包双方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提供优良的服务。

(四)加强有形建筑市场设施建设。有形建筑市场要加强计算机管理系统和相关网络建设,建立和充实相关数据库,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要尽快完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并尽快形成全国联网。有条件的地区要

在公众网设立“窗口”,提供信息发布、投标咨询、网上接收资料、网上公布评标结果等各种服务,提高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操作的透明度。

二、加强监管,规范运行

(五)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管理机构要在有形建筑市场设立面向招标人、投标人集中办公的“窗口”。建设、工商、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的指导,依法对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监察机关要在有形建筑市场建立举报制度,积极、认真地受理群众的检举和控告。

(六)有形建筑市场发现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责任,并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在征得招标人和投标人同意后,有形建筑市场应当妥善保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有关资料、原始记录等,制定相应的查询制度和保密措施,以便于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七)严格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行为。要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省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准有形建筑市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有关费用。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除国家规定的税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八)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内部人员管理。有形建筑市场中的内部人员要严守纪律,不得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严禁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内部信息以谋取私利;在履行服务职责时,遇到与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应当回避;实行定期轮岗制度等。对违反上述要求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依法查处,并严厉追究主管部门及有关领导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严格有形建筑市场设立审批管理

(九)严格有形建筑市场设立审批条件。今后,凡地级以上城市设立有形建筑市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建设部审定。地级以上城市设立有形建筑市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和满足有形建筑市场基本功能要求的服务设施。

2.成立不与任何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有隶属关系的独立管理机构。

3.有健全的有形建筑市场工作规则、办事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

4.工作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管理等方面知识。

5.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同意,在有形建筑市场设立服务“窗口”,并依法实施监督。

(十)对投资数量较多、建设规模较大的县级城市,确需设立有形建筑市场的,应参照上述条件,报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健全和规范工作的领导

(十一)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切实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由建设部牵头,会同国家计委、监察部等有关部门成立部际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全国有形建筑市场健全和规范工作。对已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建议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上述条件进行检查,并在新闻媒体公布结果;对不符合条件或有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顿或予以取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级以上城市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负责指导本地区有形建筑市场健全和规范工作。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有形建筑市场的通知成监发〔202_〕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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