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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办法
编辑:海棠云影 识别码:12-802742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19 10:55:52 来源:网络

第一篇: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办法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保证公司会计信息完整,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财会人员以下情形必须办理会计工作交接:

(一)因工作调动、辞职、被公司辞退、开除而需要离开会计岗位的;

(二)在公司内部因工作变动而需离开会计岗位的;

(三)单位内部会计岗位轮换的;

(四)公司所属部门、分支机构撤销、合并、分立时;

第三条公司会计人员包括各财务核算单位财务负责人、主办会计、一般会计、出纳、统计人员和清算人员等所有与会计信息处理、会计资料保管有关的人员。

第四条工作交接当事人按其所在交接工作中所承担的义务不同可分为移交人(交出方)、接交人(接收方)和监交人(监督证明人)。

第五条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内容包括移交人从事范围内的所有会计工作所涉实物,包括:

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管理文件、会计核算方法、会计信息档案、重大会计事项、现金资产、有价证券、会计票据、未决事宜及会计专用工具等。

第二章移交准备

第六条移交人办理交接前必须及时做好如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应当制证,并登记入账;

(二)填制交接日为止的会计科目汇总表、并加盖经办人印章;

(三)整理移交的各项会计资料,包括凭证、账簿、报表、文件及其他会计资料。账证、账表、账账相符,资料完整无缺。如有不符或短缺,移交人必须查明原因,并写出书面说明,等待接交人意见;

(四)对重大会计事项和重要会计事件作出书面说明。包括年度内财务会计制度变更、涉及诉讼事项、抵押或冻结资产状况、需要说明的特殊会计事项一贯核算方法、上任遗留的档案、票据实物短缺情况等;

(五)对未了会计事宜作出书面说明。如等待对方签章的文件、近日内急需办理的公文 1

等。

第三章 移交方法

第七条移交的主要方法:编制移交清单;对重大、重要和未了事项作书面说明。

第八条移交人编制下列自已从事工作范围内的有关移交明细清单,载明移交信息、资料、实物的编号、时间、数量、金额等内容。

(一)《会计凭证交接清单》:已装订归档的按档案连续号造册,未装订的按凭证号登记。

(二)《会计账簿交接清单》:已装订归档的按档案连续号造册,未装订的按会计科目顺序排列清点页次登记。

(三)《会计报表交接清单》:已装订归档的按档案连续号造册,未归档的按月装订后登记。

(四)《银行存款帐户一览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交接清单》:包括银行存款账户及储蓄性存折等。银行存款账户必须与银行对账单一致,所有账户合计数应与总账相应科目金额一致,所有账户均应编制期末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进行清理,并加以说明。

(五)《库存现金、现券盘点》:根据账簿记录进行登记,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有关会计科目记录一致(账实相符)。不一致时,移交人必须限期查清,直至个人承担责任。

(六)《未使用支票交接清单》:空白支票按所属银行、支票种类、号码逐一进行清点,登记,支票领用簿由经管人盖章。

(七)《会计专用印章交接清单》:所有印章及银行支票变码器密码,在移交清单上盖、注预留。其中:银行预留印鉴必须交由两人接管,印鉴与支票不得由同一人接管。

(八)《财务管理文件和合同(协议)交接清单》:包括公司下发文件,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上报总部资料,各种报表原件、草稿、底稿,银行开户申请、预留印签卡,独立核算单位的银行贷款证,企业验资报告,历年大检查结论资料,股权变更资料,各种合同、协议及各种授权委托资料。

(九)《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实物卡片交接清单》:各种财产物资卡片余额必须与总账、明细账相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如有不符,应在移交清册上另附说明。

(十)《会计电算化的资料交接清单》:包括会计软件资料、临时备份与双备份(当年的备份截止时间应为交接前一日的最新数据),会计电算化进网密码授权范围等。有关数据均应在电脑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十一)《清算席位、自营或受托账户资料交接清单》:列示本单位的交易清算席位编码、自营或受托证券帐户相关资料。

(十二)《税务资料交接清单》:包括国税、地税纳税登记证、纳税申报表,如有应纳未缴事项,应加注说明。

(十三)《会计专用工具及备查簿记交接清单》:包括支票变码器、纳税计算器、文件柜资料柜、档案室(柜)钥匙及会计档案登记簿、会计档案查阅登记簿、档案销毁清册等。

(十四)《其它资料交接清单》:上述清单未能载明而又必须移交的资料清单。

第九条对上述《书面说明》、《明细清单》编码造册,装订《会计工作交接汇总清单》,并加封页,载明交接双方单位名称、交接双方当事人名称、监交人名称及交接时间等要素。

第四章 办理交接

第十条办理交接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三方必须在同地同时进行。

第十一条移交人向接交人移交《书面说明》资料。

第十二条移交人按《明细清单》所载内容向接交人逐一移交相关材料。接交人、监交人核实无误后,三方在各《明细清单》上签字。

第十三条如有差漏,应在《明细清单》上注明并三方认可。特殊、重大问题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并等待批示后,重新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移交清册一式四份,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第五章交接工作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接交人有要求得到进一步解释的权利。

第十六条移交人在规定交接时间内有催促办理交接的权力。

第十七条移交人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监交人对交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有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接交人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并有继续办理未了事项的义务。

第二十条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移交人不得离职。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如发现原经管的会计事务有违规、违纪行为,责任归移交人。

第六章监交人资格

第二十二条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由财务管理总部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十三条公司所属部门、分支机构撤销、合并、分立时的会计交接工作,公司收购证券营业部过程中的会计交接工作必须由财务管理总部指派或授权专门人员参与现场交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财务核算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管理总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会计人员交接

会计人员交接办法

第一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管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三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薄、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四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相关监交人负表监交。

第五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管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六条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七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第八条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九条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筹,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十条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管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员或者公司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管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任。

第十三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篇: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安全规范的实施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会计工作交接管理的一般要求。

3.职责

3.1会计人员由于单位内部的工作调动、生病离职或者长期离职以及辞职需要进行工作交接。

3.2会计人员交接工作时需要填列一份移交清册并经移交双方清点完毕后进行签字确认。

4.工作内容

4.1工作交接要求与内容

4.1.1会计人员由于任免、工作调动或长期离职,必须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4.1.2会计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岗位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逐项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全面接管移交工作,并认真接办移交的未了事项,移交过程中,如发现原经管的会计人员业务有违反会计制度、财经纪律等问题,应停止交接,接替人员应马上向主管领导报告。

4.1.3接替人员到任开始接管移交人员会计岗位之时为会计交接基准时点。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4.1.4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到职工作的,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必须指定人员接替或代理。

4.1.5接替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要保持所接收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4.1.6单位关停、并转、撤消时,必须留有必需的会计人员,办理善后工作,未移交前不得离职。

4.2.工作交接程序

4.2.1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4.2.1.1归集、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事宜,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

4.2.1.2已受理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经济业务,应处理完毕。

4.2.1.3尚未登记的账目,应该登记完毕,结出发生额和余额,与有关科目核对无误后,加盖印章。

4.2.1.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后,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4.2.1.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4.2.1.6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会计人员监交。

4.2.1.7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公司会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公司会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4.2.1.8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4.2.1.8.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4.2.1.8.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4.2.1.8.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4.2.1.8.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对电子数据要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4.2.1.8.5公司会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4.2.1.8.6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四篇:会计人员工作交接书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书

出处:

移交人因故离职,经财务科决定,将其担任的存货核算会计岗位工作移交给接替。现按《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规定,办理如下交接手续:

(一)移交前业已受理的全部存货核算业务会计凭证,已由移交人填制完毕。

(二)截至交接之日,凡应登记的帐簿,业已登记完了,并在明细帐最后一笔余额之处加盖了移交人印章,以示负责。

(三)对尚未处理材料核算往来帐,已开列出应付购货款明细表和包装物租金明细表,并写出长期挂帐的情况说明(附后——略)

(四)对采购材料经济合同登记簿中已履行合同与未履行的合同,均按顺序逐笔交待清楚。采购合同的印花税,也已全部交纳。

(五)保管期内材料采购人库单和出库单的存根,已装订成册,编号为材字第X册至第X 册,共X X 册(按月份装订,保存期3年),经点收无误。

(六)本月末各种材料明细帐记载的库存数量、金额,经与总帐、仓库保管帐核对,都完全相符。

(八)移交的帐簿有:

1.材料采购明细帐 本

2.应付购货款明细帐 本

3.应付包装物料押金明细帐 本

4.包装物明细帐 本

5.暂估人库明细帐 本

6.材料计划价格目录 本

7.………………… …

(九)移交人对会计核算程序、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材料价格分析计算程序公式和近期的一些优惠政策等,在移交过程中已向交替人作了详细介绍。

(十)交接日期:199X年调月调日

(十一)移交后,如发现原经营的会计业务中有违反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等问题,仍由移交人负责。

(十二)本交接书一式四份。移交人、接管人、监交人各执一份,送厂档案到存档一份。

移交人:吴XX(签章)

接管人:武XX(签章)

监交人:郭XX(签章)

总会计师:纪XX(签章)

XX农牧机械制造厂财务科(公章)

200X年X月X日

第五篇:会计人员工作交接书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书范文

移交人吴××因工作调动,经厂财务科决定,将其担任的存货核算会计岗位工作移交给武××接替。现按《会

计人员工作规则》的规定,办理如下交接手续:

(一)移交前业已受理的全部存货核算业务会计凭证,已由移交人填制完毕。

(二)截至交接之日,凡应登记的账簿,业已登记完了,并在明细账最后一笔余额之处加盖了移交人

印章,以示负责。

(三)对尚未处理材料核算往来账,已开列出应付购货款明细表和包装物租金明细表,并写出长期挂

账的情况说明。

(四)对采购材料经济合同登记簿中已履行合同与未履行的合同,均按顺序逐笔交待清楚。采购合同的印花税,也已全部交纳。

(五)保管期内材料采购人库单和出库单的存根,已装订成册,编号为材字第X册至第X册,共XX

册(按月份装订,保存期3年),经点收无误。

(六)本月末各种材料明细账记载的库存数量、金额,经与总账、仓库保管账核对,都完全相符。

(七)印鉴农牧机械制造厂材料采购合同专用章一枚,经点交无误。

(八)移交的账簿有:

1.材料采购明细账本

2.应付购货款明细账本

3.应付包装物料押金明细账本

4.包装物明细账本

5.暂估人库明细账本

6.材料计划价格目录本

(九)移交人对会计核算程序、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材料价格分析计算程序公式和近期的一些优惠

政策等,在移交过程中已向交替人作了详细介绍。

(十)交接日期:200X年X月X日

(十一)移交后,如发现原经营的会计业务中有违反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等问题,仍由移交人负责。

(十二)本交接书一式四份。移交人、接管人、监交人各执一份,送厂档案到存档一份。

移交人:吴××(签章)接管人:武××(签章)监交人:郭××(签章)总会计师:纪××(签章)

××厂财务科(公章)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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