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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山承包合同书
编辑:逝水流年 识别码:12-996029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14 16:42:18 来源:网络

第一篇:荒山承包合同书

荒山承包合同书

甲方(发包方):乌兰浩特市胜利林场

乙方(承包方):身份证号码:

为发展林业生产,加快荒山绿化,切实搞好我场退耕还林“退一还二”工程,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减少自然灾害的作用,扭转以往荒山造林由甲方实施,又因经费短缺,无力管护,造成屡造屡毁的现象,现经胜利林场职工代表会议研究通过,甲方将部分荒山承包给热爱林业,责任心强,有志于荒山造林的职工。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将坐落在的荒山亩,发包给乙方从业植树造林等林业生产经营,四至范围为:东至,西至,南至,北至。附草图及GPS点。

二、承包期限为三十年,自202_年5月7 日起至202_年5月6日止。

三、承包费及交付方法:承包费为1.00元/亩·年,亩×1.00××元/亩·年×30年=元,计人民币元整。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一次性交给甲方。

四、乙方承包的荒山用地性质属于退耕还林工程中“退一还二”的荒山造林任务,国家不纳入退耕还林钱粮补助政策的面积范围,甲方也不予任何补助。

五、乙方承包经营荒山造林所得收益完全归乙方享有;乙方承包

经营荒山造林及管护所需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支付。

六、乙方取得荒山承包经营权后,在202_年末前必须完成全部造林任务,并达到国家退耕还林“退一还二”工程要求的荒山造林树木成活率和保存率。

七、自签订本合同起至202_年末,乙方承包的荒山造林,经国家退耕还林“退一还二”工程检查验收仍达不到要求的成活率和保存率,甲方将解除本合同,并将该荒山承包给他人造林。由此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含承包费)均由乙方自己承担。

八、根据荒山立地条件,遵循“适地适树”的原则,以及在总结近年来荒山造林经验的基础上,由甲乙双方共同研究决定整地方式、造林树种、树木株行距等。

九、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造林技术规程执行,甲方在乙方造林期间及时进行质量检查,提出技术标准要求,乙方必须接受和执行。

十、乙方必须维持承包荒山的林业用途,不得用于非林用途、建设或者毁林开荒、闲置荒芜等。乙方必须认真搞好幼林抚育管护工作。

十一、乙方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乙方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的荒山上毁林开垦、采石、采土和进行其它毁林行为。甲方要求乙方将承包的荒山用网围栏围起来,并进行封山育林。

十二、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乙方合同的执行情况,有权制止乙方违反林业政策、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行为。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对其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服从甲方的规划和技术指导。

十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归乙方所有。乙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可依法继承、转让、抵押、担保、入股等,但必须经甲方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十四、因国家建设需要,征、占用乙方承包的荒山时,若乙方承包的荒山造林树木成活率和保存率,已通过国家退耕还林“退一还二”工程验收的,其属于乙方的补偿费由乙方领取;若未通过验收的,则该补偿费先由甲方领取并代为保管,待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202_年末)全部通过验收后,一并全额发放给乙方;若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202_年末)仍未通过验收的,该补偿费由甲方收取,同时甲方将该荒山另行承包给他人。

十五、依据国家有关禁牧的政策规定,为了保护乙方承包经营荒山及其它林地资源,甲方要求乙方必须做到:在承包经营的荒山上,在不改变林地用途,不占用林地面积,不影响林地树木生长的前提下,可以搞养殖业,但不得超过所承包的荒山范围,更不得在承包荒山外散养、散松牛、羊等牲畜。

十六、乙方在承包荒山造林期间,在同等条件下须优先使用甲方所属职工及其子女,报酬由乙方承担。

十七、甲乙双方必须信守本合同。若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时,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相关条款已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违约方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十八、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收回承包给乙方的荒山,并转包给他人,由此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其乙方承包费也不予退还:

1.改变荒山的林业用地性质、用途,进行非林开发、建设的;

2.毁林开荒、荒芜荒山的;

3.在202_年末,荒山造林树木成活率和保存率仍达不到国家退耕还林“退一还二”工程检查验收标准的;

4.在承包荒山外散养、散松牛、羊等牲畜的。

十九、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并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二十、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送森林公安派出所及上级主管部门各一份。

甲方:乌兰浩特市胜利林场

乙方:

合同签订日期: 202_年 5月 7日

第二篇:荒山承包合同书

荒山承包合同书

甲方:大岩冲荒山山主

乙方:承包者杨少云

202_年10月12日召开群众大会经过甲乙双方公平互利、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合同。

一、二、承包期限从202_年12月30日起至202_年12月30日止(30年)。付款方式为5年一个付款的价格时段。

第一个价格时段从(202_年12月30日至202_年12月30日止)为每年每亩30元计算(5*30=150元),但每个付款年限都以按年付年为准,第二个付款时段为40元每年(从202_年元月1日至202_年12月30止)(5*40=200元),第三个价格时段为每年65元/亩(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12月30日止(5*65=325元)),第四个价格时段为每年100元/亩(从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12月30日(15*100=1500元))。

三、动工时乙方必须把当年的钱付清后才能动工,否则甲方有权把自己的荒山收回,不补乙方损失。

四、安全事故:在动工期间如出现安全事故一切由乙方负责。山地分解师除山主外,其余的误工费由乙方负责。

五、如修林道时挖路钱、误工费和田要赔偿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占田如田主需要田时由组里承担。修路需要过往的田山主不能阻挡,无条件服从。占田补偿费用按国家标准计算为准。六、七、八、九、占田占山如出现纠纷由组里出面调解。承包期满后,价格再议,但在同等价格的前提下杨少云优先。林道投资由乙方负责,全组长期使用,乙方不得阻挡。以上合同山主每户一份,乙方一份,并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三篇:荒山承包合同书

荒山承包合同书

发包方(以下称甲方):淅川县大石桥乡池塘垭村李家台组 承包方(以下称乙方):熊建国、孙超,住淅川县城

为了充分利用农村闲臵荒山(转山),发挥其经济效益,甲方依照公开协商的方式,决定将荒山(转山)对外承包。现甲、乙双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荒山承包的具体事宜协商一致签订合同条款如下:

一、按照农村土地承包和招商引资的相关规定,甲方将自己所有的荒山(含其中自然形成的水面)发包给乙方承包经营,承包期间的土地所有权不变。

二、承包范围:

乙方承包的荒山范围为:

东至:西至:

南至:北至:

具体位臵及面积以双方移交时勘界位臵以及勘界范围内的面积为准。

三、承包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至年月底止。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甲方不得再对乙方承包范围

内的附着物和地形地貌进行任何形式的处臵,且甲方应在年月日前向乙方移交发包的荒山。

四、甲、乙双方议定的荒山承包费为每亩每年元,共计年承包费元,一年一付,在甲方向乙方移交承包标的物后,由乙方一次性付清。

五、乙方在承包期间,自主承包经营,自定经营项目,自负盈亏,在不改变土地权属的情况下,有权在承包范围内,根据经营需要,自定承包荒山的使用开发方式,甲方不得干涉。但乙方使用时依法需办理相关手续时,由乙方负责,甲方无条件予以配合。

六、甲、乙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乙方作为承包经营户,甲方应让乙方享受招商引资和荒山承包的各种优惠政策。

2、本合同签订之后,由甲方负责在签字之日起一个月内为乙方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变更或其他登记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本合同签订前,依法应办理的荒山承包及批准手续由甲方负责,如由此影响承包合同效力而给乙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概由甲方赔偿,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乙方承包期间,甲方应积极维护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协调处理与周边村民及其他土地用户间的关系,出现争议及时解决,并不得由此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

5、在承包期间,甲方应及时按乙方要求,配合乙方办理承

包经营期间水、电、路的连接、使用、铺设等所有需要甲方配合办理的事项。

6、乙方在承包期间,有权享受除承包费外同甲方其他承包经营户同等的待遇,有权使用甲方及所属村民小组的公用水源、电力设施和其他公用设施。

7、承包期间,乙方有权选择转让、转包、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进行承包经营。

8、承包期间,乙方应依法经营,自行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9、承包期间乙方在承包范围内的投资概由乙方自负。承包期满后,如继续承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七、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因乙方在承包地域投入而提高土地利用价值,有权从甲方处获得相应的补偿;乙方在承包范围内添付不便移动的林木、房产等财产由双方协商作价,协商不成时,依法评估由甲方接收,并一次性付清相应价款。动产部分由乙方自行处臵。

八、承包期间,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或者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致使合同中途解除或者变更,甲方按乙方的实际承包年限或变更范围一次性退还多收乙方的承包费,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补偿,由双方另行协商。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履行期间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十、违约责任:如甲方违约,由其向乙方支付承包费总额3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一、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需补充或者变更,由双方协商依法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由乙方收执,副本按管理和办理手续之需分别予以报送。

十三、对本合同条款,甲方已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获得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形成决议,甲方依据该决议与乙方签订本合同。

甲方:

负责人:

乙方:

负责人:

监督人(村):

年月日

第四篇:荒山承包合同书

荒山承包合同书

发包方(以下称甲方):淅川县大石桥乡池塘垭村李家台组 承包方(以下称乙方):熊建国、孙超,住淅川县城

为了充分利用农村闲臵荒山(转山),发挥其经济效益,甲方依照公开协商的方式,决定将荒山(转山)对外承包。现甲、乙双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荒山承包的具体事宜协商一致签订合同条款如下:

一、按照农村土地承包和招商引资的相关规定,甲方将自己所有的荒山(含其中自然形成的水面)发包给乙方承包经营,承包期间的土地所有权不变。

二、承包范围:

乙方承包的荒山范围为: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具体位臵及面积以双方移交时勘界位臵以及勘界范围内的面积为准。

三、承包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底止。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甲方不得再对乙方承包范围内的附着物和地形地貌进行任何形式的处臵,且甲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向乙方移交发包的荒山。

四、甲、乙双方议定的荒山承包费为每亩每年 元,共计年承包费 元,一年一付,在甲方向乙方移交承包标的物后,由乙方一次性付清。

五、乙方在承包期间,自主承包经营,自定经营项目,自负盈亏,在不改变土地权属的情况下,有权在承包范围内,根据经营需要,自定承包荒山的使用开发方式,甲方不得干涉。但乙方使用时依法需办理相关手续时,由乙方负责,甲方无条件予以配合。

六、甲、乙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乙方作为承包经营户,甲方应让乙方享受招商引资和荒山承包的各种优惠政策。

2、本合同签订之后,由甲方负责在签字之日起一个月内为乙方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变更或其他登记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本合同签订前,依法应办理的荒山承包及批准手续由甲方负责,如由此影响承包合同效力而给乙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概由甲方赔偿,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乙方承包期间,甲方应积极维护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协调处理与周边村民及其他土地用户间的关系,出现争议及时解决,并不得由此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

5、在承包期间,甲方应及时按乙方要求,配合乙方办理承包经营期间水、电、路的连接、使用、铺设等所有需要甲方配合办理的事项。

6、乙方在承包期间,有权享受除承包费外同甲方其他承包经营户同等的待遇,有权使用甲方及所属村民小组的公用水源、电力设施和其他公用设施。

7、承包期间,乙方有权选择转让、转包、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进行承包经营。

8、承包期间,乙方应依法经营,自行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9、承包期间乙方在承包范围内的投资概由乙方自负。承包期满后,如继续承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七、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因乙方在承包地域投入而提高土地利用价值,有权从甲方处获得相应的补偿;乙方在承包范围内添付不便移动的林木、房产等财产由双方协商作价,协商不成时,依法评估由甲方接收,并一次性付清相应价款。动产部分由乙方自行处臵。

八、承包期间,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或者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致使合同中途解除或者变更,甲方按乙方的实际承包年限或变更范围一次性退还多收乙方的承包费,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补偿,由双方另行协商。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履行期间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十、违约责任:如甲方违约,由其向乙方支付承包费总额3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一、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需补充或者变更,由双方协商依法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由乙方收执,副本按管理和办理手续之需分别予以报送。

十三、对本合同条款,甲方已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获得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形成决议,甲方依据该决议与乙方签订本合同。

甲方: 负责人:

乙方: 负责人:

监督人(村):

年 月 日

第五篇:承包荒山合同书

承包荒山合同书

甲方:XX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XX

乙方: XX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协商方式取得甲方 荒山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XX所有的XX山脚下荒山XX亩发包给乙方使用,其四至为:以甲乙双方确认的林业设计图纸为准。

二、乙方在承包前甲方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前置程序进行完毕(如村民代表会通过),以利于乙方经营。(后附XX村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记录)

三、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XX年,即从202_年 1月 1日起至XX年12月31日终止。

四、乙方所承包的荒山承包款为人民币XX万元元整,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时一次性给付。

五、乙方承包荒山后应积极治理,在荒山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林木、粘土、沙石等建造固定设施。

六、乙方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包,同时不得污染水源,影响村民正常用水。

七、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山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荒山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八、乙方在所承包的荒滩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九、乙方将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山资源,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十、甲方保证该荒山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一、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退还乙方承包荒山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

十二、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三、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签字):

202_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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