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3号文库
包车客运合同书
编辑:雨后彩虹 识别码:12-1104772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15 18:16:4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包车客运合同书

包车客运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代理旅游者与乙方签订包车客运合同及相关事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特别说明:

1、甲方根据旅游业务需要,受旅游者或组团社委托,代理其与乙方签订包车客运合同。

2、合同签订后,双方每次合作的具体事宜,本合同有约定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以双方约定的《包车客运用车计划单》为准。

《包车客运用车计划单》传真确认书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当按照与乙方约定的时间、线路行程安排行车,负责召集旅游者,并向旅游者讲明集合的时间、地点、出发时间等事宜。

2、甲方的工作人员不得强迫乙方司机违规行车操作,不得超员。

3、旅游者造成车内财产损坏的,甲方协助乙方向旅游者索赔。

4、按照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包车费用。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承诺自己是具有合法资质的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合法企业。

2、乙方承诺自己已经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等国家规定为旅游者(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3、乙方应当保证每次派出的车辆、司机具有合法手续,且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4、乙方司机应当按照甲方工作人员或者旅游者的要求提供包车客运服务,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与计划行程不一致的,乙方应当听从旅游者和甲方工作人员的建议。

第五条双方的相关约定

双方的相关约定:

1、甲方应当按核定的座位数包租车辆,不得超员,不得强迫司机违法行车,由此而造成的 1

后果由甲方承担。

2、乙方应保证其车辆各种证照齐全,技术性能良好,遵守道路运输法规。

3、因乙方车辆故障而延误甲方行程,除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外,甲方可减付相应包车费。

4、乙方对旅游者提供服务的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的行业的合同约定的标准。

5、司机应当按照用车计划单的约定行使车辆,计划单不明确时应当听从甲方工作人员或旅游者安排,对影响行车安全的事项,司机可拒绝甲方工作人员、旅游者安排。司机也可以与旅游者直接商定。

6、除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外,以下情况的发生,乙方也应当承担责任:

(1)车辆卫生不达标准;(2)由于空调问题引起旅游者投诉;(3)驾驶车辆急起急停,颠簸严重引起旅游者投诉;(4)对线路不清楚、不熟悉造成公里数增大;(5)没有按照约定将车停在指定的位置;(6)在景区景点等候时:a.旅游者参观完毕找不见司机的;b.旅游者返回时不能及时打开车门的;(7)不服从旅游者、导游安排的;(8)挑剔线路要求导游安排购物,影响质量的;(9)欺负新导游,影响严重的等。

7、乙方为甲方或者旅游者选派的客运车辆,应当是归乙方所有或管理的合法营运车辆。

第六条计费方式:一团一议。

第七条订车方式

1、电话联系、提前预约,以当面签订或互发《包车客运用车计划单》传真,并加盖印章或由经手人签字的文本为准。

2、《包车客运用车计划单》(传真)确认件,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服务事项约定

1、对于接、送飞机、轮船、火车等有时间限制的包车客运服务,乙方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或惯例提前到达机场、码头、车站或甲方指定的地点。

2、乙方应当为旅游者、甲方工作人员等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行业规定标准的服务。

3、乙方必须按行程约定的出发时间,提前小时抵达指定地点。

4、乙方司乘人员的(住宿费、餐费)由方承担;未经甲方和旅游者同意,乙方不得带与营运无关人员(包括亲属)乘车,停车后原则上不允许司乘人员随旅游者参观景点,在不影响行程正常进行和安全驾驶、随车行李物品安全的情况下,司乘人员可自行安排。

5、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影响甲方行程的正常进行,乙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6、行程的变更、取消,应在出发前日,通知对方,造成对方损失的,双方协商解决。

中途行程变更,乙方应服从甲方行程的变更,费用相应增减。

第九条结算方式

1、在签订包车客运合同后,甲方每次使用乙方车辆,由甲方代旅游者支付乙方该次包车费用%的预付款,并汇到乙方指定的帐户。

2、在出发前由甲方代付给乙方的剩余费用,待团队按预定行程安全返回,乙方将交通客票交给甲方后,全部付清。

乙方应当在行程结束日内结清剩余费用,未能结清,应当取得由甲方财务部门出据的欠款单据,该单据应当有财务专用章、负责人章、负责人签名方为有效。甲方未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包车费用的,乙方也可直接向旅游者索取服务费。

第十条乙方为甲方或者旅游者选派的客运车辆,应当是归乙方所有或管理的合法营运车辆。

乙方可以选派其他经营者的车辆履行本合同中的义务,其他经营者违约,乙方应当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特别约定

因乙方或其选派的其他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游者或甲方工作人员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赔偿计算标准参照侵权法中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

甲乙双方、旅游者应当依照《合同法》“委托合同”的规定处理相互之间的纠纷。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

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合同生效。《包车客运用车计划单》应当有乙方或其委托的与车辆有利害关系的人签字即可。乙方也可直接与旅游者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双方发生纠纷,由甲方法人住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乙方:

负责人:代表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第二篇:包车合同书

包车合同书

现有桑塔纳出租车壹辆,车主车号为鲁ST1531,承包给,经双方协议,合同如下:

车主(甲方):

承租方(乙方):

1、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至年月日止。租期壹年,乙方须向甲方预交风险押金壹万元整,以收条为准。租期到后,甲方将押金退还乙方柒仟元整,其余叁仟元十五天内无违章罚款全部退还乙方。

2、自年月日之前本车所发生的一切事情与乙方无关,年月日起,乙方因个人违纪、违法导致车辆被扣等一切事情乙方自负。

3、乙方向甲方每月交租金贰仟贰佰元整(¥2200元),租金每月日前必须存入甲方所开的帐户内,如乙方拖延租金半月,甲方将把本车收回,押金不退。

4、甲方为乙方提供一车两项保险(交强险、三者商业险),如乙方因自己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承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其它费用全由乙方自己负担,其中的误工及损失由乙方自负,与甲方无关。

5、合同期未满时,乙方不得中途单方终止合同,否则押金不退。合同期满时,乙方需提前50天向甲方告知下一年是否续签合同,以免耽误本车的营运。合同期满时,此车应无明显刮痕,轮胎与包车时相同,发动机保持良好,由甲方看好车后再终止合同,如有明显创伤,将让乙方自己修理,直至甲方满意。

6、合同期内,本车的维修、保养及费用全由乙方自己负担,车主监督本车换机油公里数(5000公里/次),在定点保养、维修、本车的燃油补贴由甲方领取。

7、乙方应按时二级维护、营运证年审、车辆年审、计价器年审,费用均由乙方负责。乙方应按时交纳各项规费。

8、如在合同期内车辆出现自燃、事故、丢失、被抢,乙方为甲方购新车并补好手续,合同终止。

9、在合同期内,若因甲方特殊情况卖车,合同终止。

10、在营运期内,乙方不得将车辆转租,甲方发现转租,押金不退,合同终止。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一份,担保人一份,公司一份,双方签字、捺手印后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担保人(签字):证明人(签字):

年月日

第三篇:客运包车协议书

包 车 协 议 书

甲方(包车方): 乙方(承运方):

为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双方就合同的有关条款达成如下协议。

一、包车事项

1、包车线路:。

2、包车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上客地点:。下客地点:。

4、包车人数(含导游,但不含包车司乘人员)共 人。

二、承运车辆

1、座,客车 辆,车牌号:。

4、乙方必须购买全车保险、交强险、且具有有效检验合格的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等,和其它相应的手续必须齐全,如在营运中,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车勋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如有一方造成伤亡或至残得,由乙方负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三、包车费用

1、包车费用总计为人民币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圆 角 分整)。

2、包车期间产生的路桥费、停车(保管)费、油费及修理费由乙方自理。

四、结算方式:

1、甲方在用车前付给乙方押金 元或返程后全额一次付清车款。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权利及义务

2、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车辆车牌进行核实,如不符合合同约定可拒绝使用,并要求乙方改换与合同约定相符的车辆。

3、甲方应保证乘客不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车。

4、甲方因故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取消用车或变更合同事项的,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应在出发前核实包车的真实性。发现与本合同不符的,乙方有权中止承运。

2、乙方应将甲方乘客安全运送至本协议指定终点或返程目的地,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更换车辆或转交他人运输。

3、乙方应当为甲方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厢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甲方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乙方不得搭乘无关人员。

4、如包车期间因车辆原因影响正常运行的,乙方应尽快更换与合同约定相符的车辆完成承运任务,或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因为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该赔偿相应的损失。

六、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车辆等承运的,须赔偿甲方由此引起的相关经济损失。

2、合同签定后,甲方不租用乙方车辆或变更合同事项又不提前告知的,或不按合同约定方式结算费用的,须赔偿乙方由此引起的相关经济损失。具体赔偿方式和金额双方应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3、甲方利用包车从事班车客运或其它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乙方受到处罚的,须赔偿乙方由此引起的所有经济损失。

4、甲乙双方若不按合同约定执行,造成一方其他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告知事件原因的详情。

七、补充条款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乙方一份(须双方签字盖章确认)随车同行。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证件号码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四篇:客运包车协议书

编号:

客运包车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就乙方租用甲方客运车辆等相关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包车情况

1.乙方租用甲方_______座客车_____部。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止。

2.乙方乘车人员必须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到达起运地点,如乙方起运时间有变化,必须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定金作为给付甲方的赔偿。

3.起

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返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包车费用为每车____ 元∕天,____天,合计____元。签订协议时向甲方交纳定金 ____ 元,余款待包车到达约定的返回地点时一次付清。

6.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款项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如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虚开发票,甲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全部经济损失。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按约定时间、地点到达指定位置,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失误,损失由甲方承担。

2.有权按照约定收取包车客运服务费用。

3.应当按照约定在包车客运服务期限内为乙方提供车辆,保证甲方及甲方提供的车辆均具有相应的营运资质,并为车辆投保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

4.应当负责对车辆进行维修和保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5.应当为其提供的车辆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并按照行程安排提供符合行业安全服务规范要求的客运服务,不得擅自改变行程。

6.应当在车厢内明确提示乘车人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7.在运行过程中,因甲方原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必须按双方约定的人数乘车,如乙方乘车人数超过约定车辆定员,甲方有权拒载,拒载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起运时间不得违反国家安全法规定,晚22时至凌晨5时不得始发,否则甲方有权拒载,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承运途中乙方如变更停靠地点、行驶路线或用车天数,必须征得甲方同意,不得与驾驶员私自协商,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私自增加里程,没有征得甲方同意,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乙方赔偿双倍运费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损失。

4.乙方乘车人员不得携带“三品”上车,否则甲方有权拒载,如造成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5.乙方乘车人员自行保管物品,如损坏、丢失均由乙方承担。

三、其他

1.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2.若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车号: 负责人:

驾驶员: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五篇: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包车客运经营活动,维护包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7座以上(不含7座)客车包租给客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与客户签订包车合同,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第四条 包车客运分为定线旅游包车客运和非定线包车客运。定线旅游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路线至少有一端是旅游景区(点),且定点定线定时运行。非定线包车客运是指除定线旅游包车客运外的其他包车客运。定线旅游包车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由《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做具体规定。

第五条 按照经营区域的不同,包车客运分为县内、县际、市际、省际包车客运。

第六条 包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经济高效、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的原则,科学发展,安全第一,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七条 国家实行包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包车客运车辆星级评定制度,鼓励包车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包车客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九条 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条件: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4)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5)尾气排放量应符合国Ⅲ及以上标准,车辆燃料消耗限值符合《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要求》;

(6)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

2、车辆数量和经营范围要求:

(1)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当自有中高级包车客运车辆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不少于30辆、客位900个以上;

(2)经营市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当自有包车客运车辆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不少于20辆、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县际、县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当自有中高级包车客运车辆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二)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55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经营场所条件:

1、包车客运企业应拥有或租用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坚实平整的停车场所,其面积不少于实有车辆或承诺投入车辆投影面积的1.5倍;

2、包车客运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行政办公、驾驶人安全教育、车辆日常维护、车辆动态监控的固定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安全管理条件:

包车客运企业应制定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基础保障、管理职责、驾驶人管理、车辆管理、动态监控、运输组织、操作规程、目标考核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条 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其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市际、省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和申请新增包车客运运力同时进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包车运力申请表》(见附件);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对现有包车客运市场供求状况,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详细和有说服力的分析等;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6、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7、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8、经营及服务质量承诺书。

9、行政办公、驾驶人安全教育、车辆日常维护、车辆动态监控的固定场所、停车场所属证明和示意图,若租赁需提供一年以上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 已获得相应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的企业,申请新增包车运力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与所申请包车客运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第十三条 包车客运实行宏观调控发展规划和运力投放计划制度。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许可权限,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旅游业发展水平、包车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因素,制定包车客运发展规划或运力投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包车客运运力投放实行行政许可制度,鼓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采用经营权招标投标方式投放包车客运运力。

第十四条 包车客运实行经营期限管理,经营期限为4-8年,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经营期限内车辆报废不更新,经营期限到期后经营权自然终止。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办法规范的许可条件、程序、时限对包车客运进行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包车客运经营及新增包车客运运力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包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经营范围、新增运力数量及车辆要求、运力经营期限、车辆投放期限(180天);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预许可证》(经营期限为180天),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新增包车客运运力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包车客运新增运力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运力数量及车辆要求、经营期限、车辆投放期限(180天),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包车客运企业在180天内履行投放承诺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的,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见附件)和包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并将《道路运输经营预许可证》换发为正式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 包车客运企业在经营期限内要求运营车辆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并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包车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二十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完好。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标准的,不得从事包车客运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包车客运车辆进行审验。审验内容应包括:

(一)车辆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档案;

(三)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

(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

(五)包车客运经营者按规定为包车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注明;不符合车辆技术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开业要求的,应当重新核定企业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三条 包车客运车辆车容车貌应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2_)规定的整车装备与外观检测项目的相关标准要求。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包车客运经营。

第二十五条 鼓励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舱的客车从事道路客运。

第二十六条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和交通部颁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的要求实施。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包车客运经营活动。包车客运运营线路的一端必须在车籍所在地。车籍所在地原则上为设区市所辖范围、条件成熟的可设为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所辖范围,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不得超越许可经营范围从事包车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包车客运经营权。

第二十八条 包车客运经营须凭有效的《道路运输证》、包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许可证明》等营运标志标识和包车合同(协议),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运行,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九条 包车客运经营不得从事班车客运业务,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协议)以外的旅客乘车。

第三十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所聘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保障从业人员享受各种法定权益。

第三十一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包车客运企业应当服从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三十二条 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对运营车辆和驾驶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制定完善的服务标准、应急预案,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包车客运市场秩序。

第三十三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管理、使用工作,第三十四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在客运车辆外部的适当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质量投诉电话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及时处理相关服务质量投诉和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十五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当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治安违法行为时,包车客运企业在自身能力许可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及时终止治安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包车客运企业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标志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包车客运标志牌分为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市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县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和县内包车客运标志牌,全部采用铝质。按经营范围、发放权限分为:

(一)省际、市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配发;

(二)县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配发;

(三)县内包车客运标志牌,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配发;

第三十八条 包车客运标志牌实行一车一牌配发制度,需要与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合并使用方为有效。

省际包车客运业务还需申领包车运营趟次标贴(参考样式见附件),实行一个运营趟次一申请制度,在一个运营趟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

第三十九条 包车客运企业从事省际包车客运业务时,应按规定流程和要求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真实可信的承运业务资料。符合申请条件的,由相应运管机构出具含讫点地名称、载客人数、途经线路、有效期等相关内容的包车运营趟次标贴。具体申请流程及申领要求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行规定。

第四十条 在春运、黄金周、节假日或者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需临时调用班车或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时,组织疏运者应申领包车运营趟次标贴。具体申请流程及申领要求参照省际包车客运业务,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行规定。班车和非营运客车从事包车业务凭包车运营趟次标贴运行。

第四十一条 鼓励通过信息化手段实行网上包车运次审核。

第四十二条 包车客运车辆应按规定放置包车客运标志牌。

第四十三条 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应定期审验。具体审验要求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包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包车运营趟次标贴的基本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见附件),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基本式样作出具体规定,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省级统一规定印制、下发。禁止转让、出租、伪造、涂改包车客运标志牌、经营许可证明、趟次标贴。

第四十五条 包车客运运力经营期限到期,或车辆报废退出客运市场时,由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包车客运标志牌、经营许可证明。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包车客运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执法,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相关法规,规范包车客运市场秩序;对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敲诈勒索、刁难企业的,应视其情节轻重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八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管理。对不按照本办法要求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旅客集散地实施监督检查,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包车客运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第五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人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行证件。

第五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第五十二条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说明情况。

第五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包车客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

第五十四条 包车客运企业当事人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包车客运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包车客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

第五十六条 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第五十七条 违法包车客运企业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包车客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2_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包车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取得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的包车 15 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包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包车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包车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包车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包车客运经营者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

(二)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包车客运经营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包车客运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包车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包车客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包车客运经营者使用伪造、转让、涂改道路运输管理费专用收据或者缴讫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缴其非法收据和缴讫证,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包车客运经营以及包车客运相关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包车客运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包车客运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包车客运合同书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