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员工交接制度
交接制度。
1、交接班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地进行,交班和接班人员必须
全部参加,并严格遵守本制度,履行交接班手续。
2、当班人员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迟到、早退。如有
特殊情况,应向直接上级领导请假。
3、已到交班时间,而接班人员仍未到,交班人员应坚守岗
位,并将情况及时汇报直接上级领导。待接班人员到齐后,再履行交接班手续。
4、交接班前,应尽量避免进行较大的工况调整。所进行中的工况调整需待操作完毕,告一段落后方可进行交接班。
5、交接班手续在未办理结束前,一切工作仍由交班人员负
责。如在交接班过程中发生事故,应由交班人员负责处理。
6、交班人员发现接班者喝酒或生病时,不得进行交接班,应及时向当班班长反映。
7、交班人员将公物转交下一班,并在最后一岗的工作记录栏
目里写明下一班接岗人的姓名。
8、发现问题,交接双方须当面说明。如果交班人离开后,接
班人才发现属于上一班问题的,应立即报告班长或部门经理处理。
9、交接时应全面交接,做到记录交接、现场交接、实物交接、对口交接
1、道口公用设备摆放要整齐,个人物品摆放要整齐窗台、桌子、地面、室内墙壁要干净,望各位当班人员积极履行,
第二篇:交接制度
员工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作交接程序,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员工因工作调动、请长假(一个月以上)、离职、新人入司进行工作承接的管理。
第三条 工作交接的主体分别为移交人、承接人、直线主管和部门长,人力资源部协助指导。移交人为移出工作的人员;承接人为承接工作的人员;直线主管负责指导复核移交人、接收人进行工作交接,为工作交接第一责任人;部门长负责审定明确移交人、承接人工作内容。
各岗位人员应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完成工作交接,并给予后续提醒和指导。
第二章工作交接的内容
第四条 业务交接:岗位相关业务的交接。包括但不限于已完成、进行中、已规划的部门架构及岗位分工,工作计划,工作平台,日常工作安排,项目性工作,临时交办工作的进行情况,岗位相关工作需要学习的工作制度及指导手册,业务系统权限开通。以上各项资料的历史电子文档存放记录。
第五条 实物交接:岗位相关的实体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员工、代理人和客户的各类档案资料,对外签订的合同,行政部资产登记的物资,因岗位工作需要配置的各类实物资产,特别是各项方案的激励物品。以上各类资料的实体存放记录。
第六条 财务交接:岗位的财务情况交接。包括但不限于已完成、进行中、已规划岗位工作的预算进展情况,特别是对外部单位已发生未报销费用的清理。部门预算员交接工作,则需要在部门及财务部的共同协调下完成交接。
第七条 外务交接:岗位工作相关的内外部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内、外部相关业务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第八条 重点标注:以上工作项目、岗位制度、实物资料,应根据重要和紧急情况,在《工作交接表》标注记号。
第三章工作交接的流程
第九条 工作交接流程分为:明确交接——工作梳理——工作移交——审核签字——后续指导。
第十条 明确交接:直线主管通知移交人开始准备工作交接。第十一条 工作梳理:移交人接到交接通知后,直线主管的指导下,在三天内填写完毕《工作交接表》,并由主管审定。
第十二条 工作移交:在直线主管的指导下,承接人根据《工作交接表》,逐项清点确认移交人交接的业务、财务和实物资料。在交接过程中,当承接人对《工作交接表》中工作内容和物品不清楚时,移交人应给予明确说明,直线主管应监督交接过程直到交接双方认可。
第十三条 审核签字:完成交接后,移交人、承接人、直线主管、部门长共同在《工作交接表》上签字确认。《工作交接表》的电
子版和签字原件存档,工作交接表签毕,承接人可开展相应工作。
第十四条 后续指导:
承接人承接新工作后,需学习新岗位制度和作业指导,直线主管和移交人应对承接人进行帮扶,提出指导意见。若承接人对承接的工作尚有疑问,应及时联系移交人,移交人应积极配合承接人提供指导,确保工作正常进展。
若因离职需要工作交接,在完成工作移交后,需在岗指导承接人工作15-30天,而后方可凭部门长签字的《工作交接表》,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篇:交接制度(本站推荐)
第五章交接制度
一、离职人员管理
1、由于个人原因辞职须提前7日向销售经理递交辞职申请,审核完所有所有交接资料后经销售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2、离职人员辞职必须填写销售部辞职申请表,交还公司发放的办公用品,由指定置业顾问负责办理所有相关手续,并交由销售经理及公司行政部核实确认。由财务部核实离职人员的考勤、工资、佣金、欠款及扣款情况,并签字确认。
3、离职人员辞职必须填写辞职工作交接单,将己认购客户、意向客户名单及客户详细情况移交给销售经理或指定人员,销售经理可根据实际情况或离职人员建议将客户分配给在职销售人员。由主管填写离职人员客户移交单,交接双方签字确认,报销售经理批准。
4、离职人员按实际完成情况计提相应佣金。剩余部份的工作由移交接收人完成并计提该部份佣金。若离职人员在离职后由于客户原因等相关原因发生退房,则已发入佣金将从被移交人员处扣除。
5、交接人员及指定交接人员做好详细的交管工作,双方负责制;交接人必须全面及时的完成交接工作,接收人必须考虑全面,做好交接期间的督促及监督工作,并对于不完善的工作负责协助完善,并交由案场经理及销售经理审核确认通过,方可办理下一步手续。离职人员在交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的“交接制度”完成所有工作的交接,如离职人员未作任何交接工作擅自离岗,或没有按要求完成工作交接,对于该员工未领取的工资、业绩佣金公司有权予以冻结或充公,并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离职人员承担,在任何特殊情况下,一周为工作交接的最长时间,如因紧急状况,须事后必须回岗补足工作交接。
二、休假或事假管理:
公司员工休假或有事,必须提前确认客户情况及未办理的工作,必须做好工作交接,记在交接日志本中,并指定同组或其他置业顾问办理。回岗后双方做好对接工作,对因交接不善发生问题,施行交接双方责任制。
第四篇:工作交接制度
1.目的:为正规办公制度,规范工作交接程序,明确交接内容,确定交接双方的责任义务,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连续性,安全性,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3.交接种类:档案、资料、资产、资源、工作
4.交接制度
4.1档案、资料交接
4.1.1 本条所指档案包括人事档案、文书档案、财务档案、城建档案、工作档案。
4.1.2 本条所指资料包括公司文件、外来文件、沟通单、工作通知、各类请示、工作报告、工作总结、工作计划、策划方案、各类报表、图片、书籍音像材料、账册及各种凭证资料。
4.1.3 一般档案、资料交接时间为每月30日,重要档案、证件、证书、文件随时交接,交接地点为公司档案室,被交接的档案、资料应是已经办理完毕,应及时归档保存的档案、资料。
4.1.4 档案、资料交接应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要求,以案卷形式分类整理,保证归档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
4.1.5 档案、资料交接应填写档案、资料移交清单,移交清单应分别载明序号、日期、案卷名称、应交数量、实交数量、移交人员、接收人员、监交人登记栏,清单必须一式两份,移交人员、接收人员、监交人员应在清单上签字。
4.1.6 公司员工之间进行单份文件资料交接的,交接部门应分别填写《公司文件交接目录》,由移交人员和接收人员签字,签字后视为接收。《公司文件交接目录》应装订成册,分别置于各部门,以备后查。
4.1.7 政府、党政机关文件由综合管理部指定专人负责领取,逐级传阅。文件处理完毕后,应填写《公司文件交接目录》移交公司档案室。
4.2资产交接
4.2.1 本条所指资产包括个人正在使用的电脑、桌椅、电话机、文件柜、工具书、订书机、计算器、电话卡、钥匙、证照、章证等耐用办公用品。
4.2.2 资产交接应以移交人员管辖范围及实际使用的物品为基础,对照综合管理部资产登记台账进行。
4.2.3 移交人员必须保证移交的资产完好无损,能够正常使用,接收人员负有检查验收的责任。
4.3资源交接
4.3.1 本条所指资源包括与公司工作相关的供应商及厂家、关系单位、业务单位及联系人、联系方式。
4.3.2 移交人员必须在离岗前将与工作有关的社会资源、业务资源基本情况书写清楚,将与资源有关的工作一并移交给接收人员。
4.3.3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资源信息负有保证信息真实有效的义务,接收人员对接收的资源信息负有查对核实的责任。
4.4离岗前工作交接
4.4.1 本条所指工作包括正在进行的工作、刚受领的工作、计划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的工作、前期已完成的重要工作。
4.4.2 公司员工因岗位工作变动(离任、离岗、辞职、辞退),不在原岗位继续工作,在离开岗位前必须进行工作交接。
4.4.3 公司员工辞职,本人应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报告,以便公司选调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工作交接不清的,不得离岗。
4.4.4 移交人员在移交工作时应对各项工作分类分项作出书面说明,将所需交接的物品列出清单,报经分管经理审核后移交。
4.4.5 移交人员应根据交接工作的种类分类整理交接物品,按照类别整理卷内目录,列出清单,卷内目录、清单应与交接物品账物相符,有特殊情况的需附有文字说明。
4.4.6 对正在办理,尚未完结的工作,移交人员应详细说明整个工作情况,明确工作程序及重点,以保证后续工作开展的连续性。
4.5监交
4.5.1 工作交接应设监交人员,监交人员由部门分管经理担任,特殊情况下由总经理指定专人担任。
4.5.2 工作交接时需有移交人员、接收人员、监交人员三方到场,共同对照移交清单,经复核无误后三方签名认可。财务部主任、员工、其它部门分管经理、重要岗位的员工进行离岗前交接的,必须报经总经理审批。
4.6责任
交接双方对整个交接工作负主要责任。移交人员交接后以清单内容为根据对所经办的业务负责,接收人员以清单内容为依据负后续责任,监交人员对整个交接工作负领导责任。
5.罚则
5.1工作交接不清, 致使档案或文件资料丢失,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或工作不能延续的,交接双方按各自过失程度赔偿公司损失,并扣除移交方工作责任保证金,同时对交接双方各处罚款200—1000元;监交人员负领导责任,处罚款500—2000元。
5.2因公司资产损坏、丢失,致使无法正常使用的,交接前损坏、丢失的由移交人员负责赔偿,交接后损坏、丢失的由接收人员负责赔偿。若属故意损坏(丢失)的,除赔偿外,按照原物价值的三倍处罚。
5.3因工作或工作资源交接不清,致使后续工作无法开展,公司利益受到损失的,交接双方应赔偿公司损失,并扣除移交方工作责任保证金,同时对交接双方各处罚款200-1000元。监交人员负领导责任,处罚款500—2000元。
第五篇:统计工作交接制度
统计工作交接制度
为履行统计法定义务,确保本单位统计工作的延续性、稳定性,规范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在工作、人员交接时的特殊职责,依据《统计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江苏省“三上”企业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稳定统计人员。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统计人员变动时,应当任用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并做好新老统计人员、相关统计资料的交接工作。
二、实行统计工作交接制度
(一)统计人员的变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重新调整的统计人员告知所在地的统计机构和直接报予统计资料的部门,并变更本单位统计人员个人基本信息。
(二)实行持证上岗。新接任的统计人员应当接受统计法律知识和专业统计业务知识培训,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统计人员在离任(职)前,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新任统计工作人员履行工作内容移交,办理交接手续。新任统计工作人员应积极做好本单位统计工作的衔接工作。
(四)统计工作移交的内容。统计人员需移交相关《统计报表制度》、《填报指南》、基础台帐、网络报送用户名口令等;统计负责人需移交相关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资料等。
(五)单位负责人是各项交接工作的监督人,须确保交接顺利进行。
三、对于不认真履行交接职责,导致本部门统计工作并被政府统计部门追究统计法律责任者,本单位将再依法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