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3号文库
出口委托仓储协议书(供方)
编辑:梦中情人 识别码:12-1105494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16 02:49:2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出口委托仓储协议书(供方)

出口委托仓储协议书

甲方:合同编号:

乙方:

为确保仓储质量,明确委托关系,规范业务操作,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代理货主委托乙方办理集装箱()、件杂货()、散货()、特种货物()、等货物的接货()、入库/场()、装箱()、储存()、保管()、出库()以及必要情况下进港(或其他指定地点,以下相同)()等业务达成以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时应明确委托内容和要求,乙方则应充分保障库位,提供24小时收货服务,不得无故拒绝仓储要求。如有单证资料不全,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尽快补齐。甲方更改单证内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通知后乙方未予更正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二.甲方提前一天以书面(传真)形式通知乙方货物进库信息,包括货名、出口流向、件数、重量、目的地/港等。如货主直接送货到乙方,乙方须先与甲方联系,待甲方确认后方能收货。

三.乙方应严格按货名、数量、唛头验收接货。如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货物或包装有短少、残损、受潮等,乙方应作好商务记录,由送货人签字确认后,及时书面(传真)通知甲方。如甲方有要求,乙方应代为测量货物重量、尺码,由送货人签字确认后,及时告知甲方。

四.货物入库/场时,乙方须妥善、谨慎地装卸、搬移、堆桩。货物入库/场后,乙方须妥善保管照料,并应谨慎维护仓库和设施,确保安全,如发生短少、残损、受潮等情况,由乙方负责赔偿。鉴于乙方在仓储业务中有比甲方更丰富的经验,甲方在委托时将货物品名告知乙方的,视为乙方已知道该货物的特殊性质(含危险品、易变质品、贵重物品)和具体保管措施。

五.每票货物的储存期间应延续至甲方另行通知为止。甲方应在货物进港前一天,书面(传真)通知乙方备妥货物,并将出仓货物的品名、数量、外运编号、运输工具名称、航班航次、提/运单号通知乙方。乙方应凭甲方通知对照出仓货物是否有差错,以保证正确无误及时发货进港。

六.如系集装箱货,甲方应在配载后将运输工具名称、航班航次、提/运单号、运编号、品名、件数、重量、尺码、箱型、箱数、目的/地港等通知乙方,由乙方提前来取《集装箱发放申请书》办理提箱手续。

七.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安排好装箱、封箱,组织好适合运输的集卡,在规定的时间内安全送到指定的港区或堆场,乙方并须及时将装箱单及其他与货物有关的单据递交给甲方。若因乙方操作失误而造成错装、漏装、野蛮装箱、装箱单填错,或在运输途中发生货损、货差或延误,由乙方负责赔偿。

八.乙方对装箱后的货物数量、质量、包装、集装箱封志号负责。如乙方在装箱时发现货物、包装短少或残损,应做好详细书面记录,办好理货签证等有效法律文书,并立即通知甲方办理有关商检、保险的验残手续,否则即视为完好交接,如收货人在拆箱提货时发现货损货差,应由乙方负责赔偿。由于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漏检所引起的后果和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九.货物、包装或集装箱在乙方或其代表控制期间若有损坏、灭失、错发、错运或延误,以及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对他人的责任事故,乙方应对有关索赔方直接承担责任并支付由此产生所有费用,乙方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将可得到的详细情况以及甲方合理地要求进

一步了解的信息告知甲方,如索赔方直接向甲方追诉导致甲方遭损,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提箱后不能及时返回,乙方应承担超期使用费。

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自费购买仓库和人员安全保险,并对因执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人员伤亡(包括任何员工)承担责任。乙方应提供其保险证明以确定符合本协议的要求。如果乙方无法有效地实施上述保险,甲方有权代为实施,并支付为此可能需要的保险金额,该费用将依次从甲方所欠乙方的费用中扣除,或者将其作为乙方的欠款。十一.乙方不得将甲方委托之货物转让给第三者运输、储存或将领取的设备交接单转让他人或非指定车队,一经发现,不论其理由如何,甲方可以立即终止本协议,并保留对可能产生的经济责任索赔的权利,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因特殊情况须转交第三方运输、储存,应事先经甲方同意,但仍由乙方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十二.乙方应逐步具备计算机数据系统并建立与甲方的接口,确保仓储信息及时传送处理。乙方同意配合甲方所派代表进行质量评估验证,如甲方提出合理建议,乙方应积极整改。所有与本协议有关的业务记录应至少保存三年并可供甲方随时查阅。

十三.所有从本协议或业务操作中获得的商业、技术或其他数据和信息都将被视作为商业机密,不应在本协议外使用,也不应泄漏给第三方,除非其“必须了解”并对该信息保密。十四.乙方应将甲方视为最惠顾客并提供最优惠的价格、折扣和/或运输仓储条款。如果乙方以同等的服务向其一个或多个顾客提供比甲方更优惠的价格、折扣和/或运输仓储条款,乙方同时也应向甲方提供这样的条件,合同应按变更后的优惠条件执行。

十五.具体费用:

进、出库力资费元/吨

仓储费元/吨/天

装箱费元/20'元/40'

理货费

货送港区费:

其他:

十六.双方所约定的价格应涵盖乙方可能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以及乙方为妥善完成服务可能承担的所有义务。但是,如果乙方认为在达成的价格之外,甲方还需负担某些成本或费用,乙方应在这些成本与费用发生之前征求甲方的书面同意。为消除歧义,双方同意:与仓储业务有关的成本与费用,由乙方进行的接货、理货、装箱、卸货、入库/场、储存、保管、出库、运输、桥境、进港区费用在没有另外协议的情况下应算入上述价格内,并不得向甲方和货主重复收取。非乙方过错造成的冲港费、加急费等各种合理费用,乙方应先垫付并在一个工作日内送交甲方确认,事后凭有效凭证向甲方一并结算。

十七.费用每月结算一次,于下月5日前由乙方提供结算清单以及诸如查验、冲港、加急费等代垫费的原始发票复印件(原始发票应由收费方标明船名、航次、提单号等)给甲方核对,经甲方确认后,于10日前付清费用。乙方收费标准必须按国际和上海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违反上述规定,甲方有权拒付。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对任何运输、仓储货物均不享有留置权。

十八.为履行本协议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传真、电传、信函、电子邮件等内容均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在合同或委托书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乙方同意将双方的操作惯例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每一次委托均有约束力。乙方委派其代表与甲方进行业务联络。十九.双方同意有关委托的具体手续、责任划分、费用结算等事项,凡本协议未规定的,均按甲方质量文件规定办理。如有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因本协议项下委托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提交上海海事法院审理(但如运输业务非海事法院受理范围,则提交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十.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到期后双方无书面异议则自动延长,因乙方提供服务不符合甲方质量要求或费率不合理或任何其他原因,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乙方: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年月日

第二篇: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书

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书

协议书编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甲方(受托方):XXXXX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 电话:

乙方(委托方):

地址: 电话: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出口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委托甲方向乙方选定的外商公司代理出口,具体内容以乙方的每次委托为准,乙方必须保证所委托货物的合法性,由于乙方原因提供的数据不符,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条 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同意以自己的名义代理:

1、对外签约;

2、对外催证;

3、申领配额、许可证;

4、出口报关、办理商检或换证;

5、托运订舱;

6、办理保险;

7、储运;

8、制单、结汇。

以上条款也以每次的委托为准。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装船前10天以书面形式将出口货物明细传真给甲方,并最迟于货物装柜前将正确的装箱明细传真给甲方。在收到甲方进舱通知后,乙方应按出口包装要求将货物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并以书面形式发给甲方送达通知。如果出口货物属于法定商检的货物,出口商检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提供相应的报检单证协助乙方完成商检工作。出口货物涉及许可证的,乙方须在交货时办妥并向甲方提供许可证。乙方需承担由于资料错误或不全所引起的后果。

2、乙方必须保证委托甲方在海关申报的货物名称数量等数据与实际出口的货物相符,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数据不符而引起的海关查验、查封、罚款、没收等事宜由乙方承担并自行解决,甲方可以协助。对甲方造成直接或者间接损失的,乙方承担所有的责任。

3、在符合法规的前提下,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进行报关、申领原产地证书以及办理海运保险。

4、甲方在收到乙方出运通知后,应及时安排租船定舱、缮制出口单证等出运工作。

5、若货代为乙方指定,乙方应负责有关出口退单的跟踪工作,要求各货代能自货物出运后30天内将正确的退单退回甲方,如果改单的则要在45天内退回,以保证甲方的正常退税手续。否则由于退单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退回而造成甲方的经济和法律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乙方必须自货物出运后20日内开具或督促其它指定的工厂开具符合甲方开票通知要求的货款增值税发票给甲方(无论是否收汇)。如未及时开票或开票不正确等原因引起的退税损失由乙方承担。在未完全收汇时,乙方或乙方指定工厂向甲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仅供甲方办理退税申报所用,如不能及时收汇,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支付相应发票货款的责任。

7、因出口退税备案要求,甲方需要与乙方或者乙方指定工厂签订购销合同,该合同仅供甲方做退税单据之用,除此以外,无任何法律效力。由该合同引起的任何经济纠纷,甲方无任何义务受理和承担责任。

8、若乙方不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则必须承担出口报关金额17%的增值税以及相应的核销等各项费用。

9、如乙方要求甲方以甲方名义与外商签订售货合同的,甲方应与外商签订售货合同,甲方可在售货合同中表明其是乙方代理人的身份,但应该事先取得乙方同意。

10、如乙方直接对外商签订销售合同或确认书,应在合同或确认书中表明甲方为其代理人,并向甲方提交一份原件;如乙方与外商不签订合同也不要求甲方与外商签订合同,则乙方应要求外商向甲方书面表明其向甲方汇入的款项系支付乙方的货款。

11、如系信用证方式付款,甲方收到外商开来的信用证后通知乙方,乙方必须审查信用证并保证信用证条款符合乙方要求;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通知后2天内审查完毕并书面确认接受信用证条款,如对信用证条款有异议,甲方仅出于善意,对信用证进行审核,并通知乙方改证意见,乙方自行联系客户修改相关信用证条款,在乙方认同信用证条款以后,乙方承担信用证项下收汇的全部风险。

12、甲方对乙方的信息,包括乙方个人信息、乙方客户信息、乙方货源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甲方不得将上述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同时甲方不得在没有乙方的委托下,与客户进行联系,从事商业交易。

第四条:货款和各项费用的结算

1、代理费

①甲方向乙方收取出口收汇美金金额的1%作为代理手续费。

②或先约定共计人民币 元,退税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协助,退税款归乙方;

③或收汇后按适时退税率和外汇汇率折算到换汇比率为每净收汇1美元= 人民币,将货款扣除费用、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支付给乙方,退税款归甲方。如退税率和外汇汇率有变化,则上述换汇比率将作相应调整。

执行:双方同意按照上边三条中的第①条执行。

2、甲方收到国外货款和乙方开具的符合退税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结汇汇率作为换汇比,将货款先扣除代理费、运费、保险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货款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工厂,甲方需在收汇核销后30天内申办退税业务,出口业务发票的退税款在实际退到甲方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与乙方结算清所有费用。

3、如果单笔(按报关单号统计)出口金额在USD7000以下的,甲方收取固定操作费RMB500.00/笔。单笔(按报关单号统计)出口金额在USD7000以上的不单独收操作费(不包括退税率为0%的货物),按照协议执行。

4、对于退税率为0%的货物:

①如果一份报关单里的货物全部是0%退税率的;额外收取每票RMB1000.00操作费。

②如果一份报关单里的货物即有0%退税率的,又有非0%退税率的;对于其中0%退税率的货物,如果其金额低于USD10000;额外收取每票RMB1000.00操作费.如果其金额高于USD10000,按照实际代理协议执行。

5、若由于货物质量、产品包装等原因发生折减货价等事宜,甲方因此无法全额收到合同金额的货款,乙方需将少收部分作为坏账处理,不再向甲方索取此部分货款,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核销、退税等相关费用和损失。甲方可随时凭费用单据向乙方收取为乙方代垫的各类费用及代理费,乙方同意在收到甲方为乙方代垫费用的单据及代理费用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付清,逾期每天按代垫费用的0.1%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6、国内运输费用、港区费用、出口商检费、清关费、产地证费、国外运费、快递费、银行费用、甲方代理费等实际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从国外收款中先行扣除,甲方无垫付义务。如需甲方垫付各种费用或者货款,经甲方同意,甲方将另外收取垫付费用的利息(按照月息3%收取,垫付时间最长两个月。垫付费用在15天内乙方还清的,按半月利息结算;超过15天的,按照整月计算;以此类推)。如乙方超过两个月仍未还清垫付费用,甲方有权采取任何措施。另由于国家退税政策变化和外汇汇率变动,结算方式将随之作相应的调整,结算标准将作相应幅度的上升或下降。

第五条:

甲方为乙方只作代理。乙方对商品质量、包装、交货期、价格等负责,若由于商品质量不合格、包装不良、交货期延误、价实不符等原因造成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由于国外客户信誉不良造成甲方不能收汇而发生的纠纷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如乙方不能解决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由于乙方指定的货代公司、船公司或航空公司发生过失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除保证货物质量符合售货合同规定外,还必须担保其出口商品不侵犯中国或该批物品销售地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涉及商品商标、专利,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权利证明文件备案,乙方对提交甲方的前述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有效性负责。甲方对外商违约不负责任,但应乙方要求,甲方可以代表乙方向外商追究违约责任,所有费用由乙方垫付,索赔所得归乙方所有。当外商提出索赔或因国内外纠纷有人主张权利时,甲方应及时向乙方转交外商提出的索赔函电或主张权利的复印件及有关证件,乙方收到后应及时弄清情况,通过甲方对外理赔,并向甲方提供有效证据及预先支付有关费用(包括出国费用、律师费、仲裁或诉讼费等)。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对外理赔情况,乙方承诺负责赔偿甲方因外商或主张权利人的索赔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六条

在紧急情况下,若甲方无法及时与乙方取得联系时,甲方应尽到最大诚实信用义务帮助乙方处理相关事宜,但甲方不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第1款

乙方违反本协议书时,应偿付甲方代垫的费用及利息,支付代理手续费及售货合同总价 30%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对外承担的责任。

第2款

甲方违反本协议书规定,赔偿乙方因此而受到的直接损失。

第八条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书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当事方必须在事发一周内通知对方,并在30天内向对方送交有关机构的书面证明,及时协商处理未尽事宜,逾期视作违约。

第九条 附则

1、如需乙方提供担保,应另立担保书,作为本协议书附件;必要时,乙方须提供有效的抵押。

2、出口商品金额的统计全部归甲方,由甲方上报,乙方不得重复统计。

3、双方在执行本协议书过程中如遇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任何一方都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有效期从XXXX年月日至XXXX年月日止。期满后如双方同意继续续约,将另行签订协议。

第十一条

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第三篇: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书

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书

委托方:代理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委托方与代理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委托代理出口商品订立如下协议:

一、代理出口的商品说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代理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委托方提供的货物数据及时制作出口报关运输及随寄需要的发票、装箱单、货运委托书、保险单等单据。

2.在自身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对需办理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等的货物,在受到委托方委托后应该积极予以办理各种手续及时取得有关单证,但免除不能及时取得有关单证的责任。

3.货物若需代理方负责商检,代理方则应及时认真作好商品的商检通关工作,以免延误通关等后续工作的进行。

4.在代理方负责报关运输的方式下,积极联络货运代理公司进行定仓保险等事务,保证出口货物安全、及时顺利的出口清关,不延误指定装船日期,但对货物的真实性由委托方负责。

5.及时做好货款在各种方式下的结汇工作,按约定的结算方式同委

托方进行结算并规定比例收取代理费。

6.作好货款的核销工作,催促委托方在指定的期限内收到外汇货款,及时收回外汇核销单及出口报关单,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外汇核销。

7.若货物需退税的,在收到委托方提供的按退税机关规定的完整的退税凭证后应及时完成退税工作,按协议的结算款项同委托方结算。

8.积极协助应由委托方完成的各项其他工作,在外贸上给予能力范围内的各种支持。

三、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与外方及供货方签订的协议内容负责、承担其法律责任,并承担不能完成协议的一切后果。

2.按时、按量、按质准备货物,货物备妥后及时把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毛净重等数据告诉代理方,以便代理方及时制作各种单据。

3.对需要出口配额及许可证的货物,应办理相关的申请手续,代理方予以协助完成。也可以委托代理方在能力范围内予以全权办理。但承担代理方不能及时取得该些单证的后果。

4.若由委托方负责货物的商检、订仓、保险及海关清关等工作,委托方应同时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并保证报关单据上的货物与实际装船出口的货物在品质、规格、数量上的完全一致,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5.应积极催促外方在指定的期限内(出口报关后三个月内)将货款汇入代理方的指定账户,并承担不能收到外汇货款和收汇晚于规定

期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6.按协议规定与代理方进行货款计算和支付出口代理费(结算方式单独列项)。

7.在出口清关后的收回出口外汇核销单和出口报关单(核销联)并交于代理方。

8.对于要出口退税的业务,委托方必须在出口后_1_个月内保证代理方完成出口核销。

9.积极协助代理方办理其他需代理方完成的工作,协调好中外各方的工作情况。

四、结算约定条款

1.纯代理方式:

(1)委托方按货值的2.5%支付出口代理费,最低不少于人民币70元/吨。

(2)委托方同时承担货款在结算中所产生的银行费用和清关费用及运输费用。

(3)对于外汇折人民币的汇率按代理方在银行结汇时提供的结汇汇率为准。

(4)具体资金支付:

A.T/T方式下:代理方在收到外方的外汇货款后,按汇率折算人民币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该笔货款扣除代理费后汇入委托方的指定帐户。

B.在L/C和托收方式下,代理方将全套准确有效的单据交到指定的议付银行后,在外汇货款进帐后,按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后两个工作日

内将其扣除代理费后汇入委托方指定帐户。代理方交给银行的单据不管是代理方还是委托方制作的必须通过委托方确认,同时委托方将对由于单据不符等原因造成不能得到银行偿付的情况承担责任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2.在出口退税的方式下:

(1)对于外汇折人民币的汇率按代理方在银行结汇时银行提供的结算汇率为准

(2)委托方同时承担货款在结算中所产生的银行费用和清关费用及运输费用

(3)代理方按照委托方出口货物价格_____RMB/USD收取代理费;在扣除双方约定的杂费后(如银行费用、利息、办证费等),代理方帐面余额凭委托方开具的等额发票支付给委托方。

(4)代理方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及时收到委托方开给代理方规定数额的经税务部门验证通过的增值税发票(委托方必须在货物出运清关后_____天内收回)和在收到国外的外汇货款之后才能支付给委托方。否则代理方有权拒付该笔货款。

(5)具体资金支付:

A.T/T方式下:代理方在收到外方的外汇货款后,按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后在符合上述结算条件下在两个工作日内将货款支付给委托方。

B、在L/C和托收的方式下,代理方将全套准确有效单据交到指定的议付银行后,在外汇货款进帐后,按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其扣除代理费后汇入乙方指定帐户。代理方交给银行的单据不管

是代理方还是委托方制作的必须通过委托方确认,同时委托方将对由于单据不符等原因造成不能得到银行偿付的情况承担责任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3.不管何种结算,若需代理方返还利润部分的,委托方都必须开具合法的发票后,代理方才能返还利润部分。

4.但委托方将承担增值税票由于存在各种错误记录、未通过退税部门的验证及该发票和全套出口报关单未能按规定期限及时交给代理方从而不能进行退税的责任和后果,同时委托方也必须及时退还代理方之前所得到的大于收汇的那部分金额的货款。

五、其它约定条款

1.委托方保证出口的货物是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的合法的货物,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2.代理过程中货物的质量问题由委托方全权负责,发生质量问题时由委托方全权处理,代理方协助委托方处理各种索赔、赔付等事宜。

3.代理方保证委托方的商业秘密,并保证不以任何形式擅自利用委托方的客户渠道及商业资料,否则将赔偿委托方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及法律后果。

4.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产生各种双方无法预料的问题(如国家政策发生变化等),双方将及时进行协商解决,合理调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或拟订补充协议加以规定,该补充协议也将视为本协议的有效部分。

5.甲乙双方需终止本协议的,必须提前________个月以书面的形式

通知对方,且之前所签订对外及对内合同必须执行完毕。

6.若产生一方违反本协议条款或产生了争议和分歧,都应本着友好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向代理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7.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正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委托方:代理方:

第四篇:工贸合作委托出口协议书模版( 202_.4.1)

工 贸 合 作

委 托 出 口 协 议 书

甲方: 江门市千洋贸易有限公司 编 号: 乙方:

日 期:

签约地:

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有关 产品的生产、委托出口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由乙方生产 等产品,委托甲方出口的工贸合作。

二、乙方同意将其生产的、每年价值约 万元人民币(约 万美元)的产品分批委托给甲方出口,每批货物的具体交货时间根据乙方具体生产情况及条件的不同,由乙方按其生产能力与外商及甲方协商后决定。(乙方如使用甲方广交会展位,一年内必须向甲方提供不少于 \ 万美元的产品出口额,如乙方达不到该出口额,差额部分甲方按每美元 \ 元人民币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三、乙方直接与外商洽谈商定相关出口商品的数量、价格、质量、交货期及收取外汇货款的方式,并严格按照外商要求的质量、数量、规格、交货期等进行生产,后委托甲方负责对外出口成交。由于甲方无法对每箱出口货物开箱检查,因此,乙方必须对其包装好的产品质量、数量、规格等负责,并确保产品的真实性。货物出口过程中如出现报关货物与实际出口货物不相符而导致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概由乙方承担。货物出口后如发生质量问题导致外商要求退货或索赔,由乙方负责承担。

四、原则上由甲方进行报关或委托报关行报关,乙方也可协助甲方委托报关行报关,但乙方委托报关时手续必须完备,合法;如乙方协助甲方委托报关过程中出现报关过错的,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

五、货款结算价计算:

1)以双方协商好的价格定价;

2)以货物出口报关币别折算人民币,即:(甲方收益为每美元 0.08 元人民币);

(A)在出口退税率为 17% 和国家外汇牌价不变(每美元兑 元人民币为基准)的前提下,出口收汇每美元兑 元人民币;

(B)在出口退税率为 和国家外汇牌价不变(每美元兑 元人民币为基准)的前提下,出口收汇每

美元兑 元人民币;

以上作为合同内产品的定价开票依据。双方商定因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及收益由乙方承担,即如国家牌价低于每美元兑 元人民币时,乙方需将汇率差价(汇率差价 = 元-结汇当天银行汇率)补给甲方;反之,则由甲方补给乙方。

六、乙方须在其产品由甲方出口后 30 天内开具合法、真实有效的增值税率17%的增值税销售发票交予甲方(具体品名、数量、规格、结算期限以供货合同为准);否则,乙方需承担不按时开具增值税发票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不能退税的损失及税务部门因甲方不能申报退税视为内销而需追缴的17%的销项增值税和因甲方没有进项抵扣虚大利润须缴的25%企业所得税。

七、货款结算:正常情况下,乙方与外商洽谈商定的结汇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 天,以免影响甲方的收汇核销、退税申报以及乙方货款收取,从而影响各自企业的资金运作。因乙方委托甲方出口,外商客户由乙方提供,乙方承诺收汇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因此,在外商订单要求采用先出后结或其它带有风险的结算方式进行结付出口货款时,甲方只负责风险提示,但如果乙方基于国际市场的条件及可维持持续性生产或其他因素的考虑而接受该订单时,所有委托甲方出口的货物在出现外商不结汇时,乙方须承担甲方因收不到出口货物的货款(外汇)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以不再向甲方收取等值人民币货款的方式进行承担,并承担因甲方无法收汇核销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约定为每美元0.05元人民币)。甲方可协助乙方追收欠汇。

八、依据甲、乙双方的货款结算方式,双方商定收汇货款原则上按报关单币别结汇,而外商用其他币别结汇的,汇

率按收汇当天银行牌价计算。

九、外商如需以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的,双方商定外商开出的无论是商业信用还是银行信用的信用证,其条款经由甲方审阅并提出意见,但基于本协议第七条条款内容和生产质量、交货时间及验货条件的接受与否由乙方确定的因素,信用证条款最终由乙方选择是否接受,一经接受,所有因生产延误及乙方因素而导致信用证过期或非甲方原因造成的单证不全、不符,致使货物出口后无法收汇的,由乙方负责承担。因此,乙方一旦同意生产并将货物委托甲方以信用证收汇方式销售出口的,均应视为已接受信用证条款,无须书面进行通知。十、为保障乙方生产资金正常运转,甲方必须在收到外商结汇后的一至两个工作日内,先按本协议第五、第七条条款规定按牌价折算人民币后付货款给乙方,不足部份待收到乙方开出的增值税发票后一至五个工作日内结清。

十一、为严格遵守国家出口货物退税的管理规定,如甲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需发函给乙方所在地税务机关了解乙方相关生产、财务等运作情况的,双方商定,甲方需待乙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复函确认乙方无违法、违规行为后方支付剩余货款。

十二、凡甲方委托或乙方协助甲方委托江门市区以外的报关行进行报关出口的货物,乙方同意待甲方将全套出口报关单证(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正本、报关单结汇核销联正本、出口结汇核销单正本和相关货运单证正本或副本、报关委托书正本等)收回后甲方再行支付余额货款。

十三、如因乙方在供货委托出口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原因造成甲方无法办理出口退税的,甲方不再支付余额货款;已支付的,乙方必须退回,同时乙方须支付17%的销项增值税,并适当补偿甲方每美元0.20元人民币的经营费用损失。如因甲方自身出口申报弄虚作假,导致无法退税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十四、如因国家出口退税政策改变而导致退税率调整或无法退税的,甲方购货结算价格作相应调整或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十五、本着工贸合作,共同开发市场的关系,乙方愿意承担全部出口费用以及银行费用(包括报关费、码头费、运杂费、拆柜费、检验检疫费、产地证费、文件快递费、出口关税和汇率差等等费用),但可由甲方支付后向乙方报销或从乙方货款中扣除。

十六、乙方委托甲方出口的货物的商标、标识、商品标记号必须合法。任何因乙方隐瞒、欺骗等违法过错行为而导致的相关侵权责任,由乙方承担。

十七、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共同开拓的原则,乙方委托甲方出口的货物,在甲方申报出口前后运输途中的风险投保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并承担费用及保险范围外的风险。如涉及危险品出口,乙方要严格按安全规程进行包装、搬运、堆放、储存、运输,如发生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十八、如外商需要乙方生产范围以外的产品,由乙方统一组织采购并拼柜(或拼货)委托甲方出口。根据乙方要求:乙方以外的产品,由产品生产厂直接与甲方发生货款往来,即由产品生产厂直接开票与甲方结算。但如其他产品生产厂与甲方发生经济纠纷,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或出现外商不结汇造成甲方无法向供货工厂支付货款的,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其他产品的生产厂由乙方出具证明确认或保函。

十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如有纠纷及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果的由江门市蓬江区法院进行裁决。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甲 方:江门市千洋贸易有限公司 乙 方: 法定代表人:黄达威 法定代表人: 地 址:江门市跃进路89号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第五篇:委托方

委托收款协议

委托方:太原市万柏林区新视维科技电子产品经销部(简称“甲方”)受托方:郭晓亮(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律师法》、《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收款事宜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章 委托事项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的事项为:委托收款。

1.甲方委托乙方采取合法手段及措施,妥善解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安装监控设备工程款共计人民币_______元。

2.甲乙双方约定,乙方的代理方式为:□非风险代理;□风险代理;

第二条 甲方保证

1.其委托乙方的收款事项不得违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再委托第三方,否则视同乙方已履行本协议义务;

第三条 乙方保证

1.自本协议签订日起,在委托收款取得实质性进展时应及时向甲方通报。

第二章 其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

出口委托仓储协议书(供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