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10年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为确保2010年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推进交通行业依法行政,根据《2010年全国交通法制工作要点》的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目的通过开展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推动交通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深入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推出一批“交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和“交通文明执法标兵”、“交通法制先进工作者”,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建设,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水平,全面推进依法治交,为提高“三个服务”的能力与水平、推进现代交通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检查内容
(一)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
1.建立主要领导负责依法行政工作机制的情况;
2.法制机构建设和法制机构的工作条件;
3.制定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方案,并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
4.开展依法行政知识教育培训工作情况;
5.把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奖惩考核内容的情况。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情况
1.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
2.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文明;
3.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符合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
4.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行政执法行为合法、适当;
5.执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制度情况;
6.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执法案卷情况。
(三)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建设情况
是否建立健全了以下制度:
1.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
2.交通行政执法公示制;
3.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制;
4.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
(四)预防和化解交通行政争议,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情况
1.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和行政复议人员配备、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2.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3.积极受理、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
4.办理本单位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5.行政诉讼案件办理情况;
6.履行国家赔偿和行政补偿职责情况。
(五)法制宣传教育的情况
1.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或工作方案情况;
2.组织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情况;
3.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4.组织开展交通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情况。
三、检查步骤和方法
本次监督检查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自查与互查、抽查相结合的方法,统一组织,上下联动,检查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动员阶段(3月份)
具体安排部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事宜,确定检查内容、检查程序和检查方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根据部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具体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动员部署。
(二)自查阶段(4—5月)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根据《2010年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内容和标准》(见附件1),组织对本地区、本系统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自查。
2.各地区、各系统的地市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将自查情况形成自查报告,上报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要总结本地区、本系统的自查情况,并形成专题自查报告,连同本地区、本系统的地、市级以上(海事、长航为其一级直属机构)交通主管部门、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的自查报告、自查评估得分表一起于 2010年5月31日 前报部。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要对照《2010年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内容和标准》,认真对本地区、本系统的各单位依法行政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并根据检查评估情况向部分别推荐1-2个“交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1-2个“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2-3名“交通文明执法标兵”和1名“交通法制先进工作者”。“交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应当是自查评估得分在90分以上,并且在交通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起到模范示范作用的省级以下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应当是自查评估得分在85分以上,且“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这项检查内容得分在7分以上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交通文明执法标兵”应当是其所在单位自查评估得分在85分以上,在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具体评选条件见附件2)。“交通法制先进工作者”应当是其所在单位自查评估得分在85分以上,从事交通法制工作(包括行政复议、执法监督、普法等工作),在推进交通行业依法行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包括法制工作的主管领导、法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具体评选条件附件3)。各推荐单位要认真填写《交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推荐表》、《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推荐表》、《交通文明执法标兵推荐表》和《交通法制先进工作者推荐表》(分别见附件
4、附件
5、附件
6、附件7),提交自查报告、自查评估得分表、先进事迹材料以及推行依法行政工作的相关材料,于 2010年5月31日 前报部。
4.自查评估得分在70分以下的单位为不合格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要对所属不合格单位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并形成专门报告于 2010年5月31日 前报部,部将视情进行抽查。
(三)互查阶段(6—7月)
6-7月份,部将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对各地区、各系统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互查。
1.互查组织
拟组织16个互查组,每组约3人,其中组长1人、组员约2人。(具体分组情况见附件8)
海事系统的互查工作由部海事局参照本方案,自行组织若干自查组在系统内进行互查。
部体改法规司司领导、法制与文明建设处的相关同志将视情参与到各组的互查工作中去。
第二篇:2019年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2019年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范文汇编
为确保2012年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推进交通行业依法行政,根据《2012年全国交通法制工作要点》的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目的
通过开展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推动交通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深入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推出一批“交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和“交通文明执法标兵”、“交通法制先进工作者”,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建设,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水平,全面推进依法治交,为提高“三个服务”的能力与水平、推进现代交通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检查内容
(一)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 1.建立主要领导负责依法行政工作机制的情况;
2.法制机构建设和法制机构的工作条件;
3.制定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方案,并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
4.开展依法行政知识教育培训工作情况;
5.把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内容的情况。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情况
1.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
2.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文明;
3.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符合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
4.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行政执法行为合法、适当;
5.执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制度情况;
6.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执法案卷情况。
(三)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建设情况
是否建立健全了以下制度:
1.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
2.交通行政执法公示制;
3.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制;
4.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
(四)预防和化解交通行政争议,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情况
1.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和行政复议人员配备、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2.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3.积极受理、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
4.办理本单位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5.行政诉讼案件办理情况;
6.履行国家赔偿和行政补偿职责情况。
(五)法制宣传教育的情况
1.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或工作方案情况;
2.组织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情况;
3.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4.组织开展交通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情况。
三、检查步骤和方法
本次监督检查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自查与互查、抽查相结合的方法,统一组织,上下联动,检查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动员阶段(3月份)
具体安排部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事宜,确定检查内容、检查程序和检查方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根据部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具体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动员部署。
(二)自查阶段(4—5月)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根据《2012年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内容和标准》(见附件1),组织对本地区、本系统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自查。
2.各地区、各系统的地市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将自查情况形成自查报告,上报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要总结本地区、本系统的自查情况,并形成专题自查报告,连同本地区、本系统的地、市级以上(海事、长航为其一级直属机构)交通主管部门、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的自查报告、自查评估得分表一起于 2012年5月31日 前报部。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要对照《2012年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内容和标准》,认真对本地区、本系统的各单位依法行政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并根据检查评估情况向部分别推荐1-2个“交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1-2个“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2-3名“交通文明执法标兵”和1名“交通法制先进工作者”。“交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应当是自查评估得分在90分以上,并且在交通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起到模范示范作用的省级以下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应当是自查评估得分在85分以上,且“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这项检查内容得分在7分以上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交通文明执法标兵”应当是其所在单位自查评估得分在85分以上,在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具体评选条件见附件2)。“交通法制先进工作者”应当是其所在单位自查评估得分在85分以上,从事交通法制工作(包括行政复议、执法监督、普法等工作),在推进交通行业依法行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包括法制工作的主管领导、法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具体评选条件附件3)。各推荐单位要认真填写《交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推荐表》、《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推荐表》、《交通文明执法标兵推荐表》和《交通法制先进工作者推荐表》(分别见附件
4、附件
5、附件
6、附件7),提交自查报告、自查评估得分表、先进事迹材料以及推行依法行政工作的相关材料,于 2012年5月31日 前报部。共2页,当前第1页12
第三篇: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水平,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注意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检查完成后,对检查所涉及的物品要尽可能复位。
第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编制行政执法应急预案。
第六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可以根据执法检查的需要,穿着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对讲机、摄像机等必备的执法装备,以及交通行政执法的有关文书、资料。
第七条 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保持执法车辆(船舶)清洁完好、标志清晰醒目,确保执法车辆(船舶)安全性能完好。
第八条 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并设立警示牌或以醒目、明显标志物体示意,避免引发交通堵塞和安全事故。
第九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面向来车(船),在适当的位置指挥车辆(船舶)到达指定的安全停靠位置。
第十条 如果出现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暴力抗法或煽动围观群众围攻执法人员的情况,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第十一条 经检查,行政相对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交还有关证件,对行政相对人和其他人员表示感谢并立即放行。
如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行政相对人进行批评教育,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如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水平,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注意自身和他人安全。
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检查完成后,对检查所涉及的物品要尽可能复位。
第五条 交通管理部门在组织执法检查前应当制定完整、周密的执法检查计划、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执法检查时间;
(二)执法检查地点;
(三)执法检查负责人员;
(四)执法检查参加人员;
(五)执法检查内容;
(六)明确的任务分工;
(七)其他。
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上路或上船执法检查时根据执法检查的需要,可以携带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对讲机、摄像机等必备的执法装备,以及交通行政执法的有关文书、资料。
第七条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式的执法车船,保持车辆(船舶)清洁完好和标志清晰醒目,确保车辆(船舶)安全性能完好。
第八条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执法检查,设立警示牌或以醒目、明显标志物体示意,避免引发交通堵塞和安全事故。
第九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面向来车(船),在适当的位置指挥车辆(船舶)到达指定的安全停靠位置。
第十条遇有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检查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强行拦截车(船),也不得追截,可采取记录车(船)牌号等方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如果出现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暴力抗法或煽动围观群众围攻执法人员的情况,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第十二条经检查,行政相对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交还有关证件,对行政相对人和其他人员表示感谢并立即放行。
如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口头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行政相对人进行批评教育,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如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五篇: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现场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检查指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执法检查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两种。定期检查每年一次,不定期检查作为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第四条 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相应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执法检查工作。
第五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 现场行政执法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五)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六)执法活动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七)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第七条 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现场执法活动中存在着明显违法行为的,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应立即予以制止;
(二)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第八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检查或执法监督决定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情况建议或直接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5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的次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材料一式三份向交通部(主管业务司局和体改法规司)备案。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其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报备管辖。
第五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及说明、备案的年月日及备案机关等内容。
第六条 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是否在处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
(二)适用的处罚依据是否正确;
(三)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四)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五)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齐全。
第七条 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可调阅报备部门的有关行政处罚的案卷和材料,报备部门不得拒绝。
第八条 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不合法或者显失公正的,责令其限期撤销原处罚决定,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除外);
(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规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九条 下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但不得拒绝执行监督决定。第十条 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情况的监督处理;
(一)对在规定期限内应备案而不备案,由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二)对拒不执行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监督决定的,由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其所属机关或者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作出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交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为实施交通行政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律规范。
第三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发布后30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备。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报备资料包括:规范性文件文本5份及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3份。
第四条 局属各执法单位向交通督查室报备。
第五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二)规定的内容是否超出其职责、权限范围。第六条 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发现的问题,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责令撤销;
(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超出制定部门职责、权限范围的,责令限期修改。
第七条 对不按本制度规定备案的,可由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其所属机关或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其补报。对拒不执行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决定的,可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交通行政赔偿案件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赔偿的监督,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交通行政赔偿案件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和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
第三条 交通行政赔偿案件实行报备制度。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赔偿案件和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的行政赔偿案件,应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赔偿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行政赔偿的次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备。
第四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备的材料包括案件的备案报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副本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副本一式三份。
第五条 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中确定的行政赔偿范围;(二)赔偿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是否明确;
(四)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是否合理、适当;
(五)赔偿费用的支出是否符合《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六)其它应审查的内容。
第六条 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中不属于国家赔偿法中确定的行政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不合理、赔偿费用支出不符合规定等问题,责令下级限期更正;
(二)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不合法,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三)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赔偿后未及时追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经济和行政责任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新颁布的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年后的2个月内,负责实施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该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第三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报告材料一式三份向交通部(主管业务司局和体改法规司)报告。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其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报告管辖。
第四条 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学习、宣传情况;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中取得的效果;
(三)为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制定的配套文件情况;
(四)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第五条 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报告情况综合分析研究,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以协调促进立法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按时作出报告,对逾期不报的,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建议其所属机关或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予以行政处分并责令补报。
第七条 本制度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中的错案追究工作,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案件。
第三条 错案追究制度是指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作出错案的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 错案追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错案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
(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错案的认定:
(一)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为错案的;(二)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认为是错案的;
(三)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等途径,审查认定为错案的。
第六条 错案责任的承担:
(一)由于案件承办人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错案责任由承办人负责,单位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二)由于案件承办人的领导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利用职权命令、指使案件承办人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错案责任由主管领导负责,案件承办人负连带责任;
(三)案件承办人办案正确,而主管领导予以否决的案件,由主管领导承担错案责任;
(四)经集体合议研究、行政首长决定的案件,由单位或行政首长承担错案责任。
第七条 错案的究责方式:(一)情节较轻、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可由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其所属机关或直接对错案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建议其所属机关或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给予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交通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每年初制定本地区或本部门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安排和计划,并将执行结果于第二年第一季度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条 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相应机构具体负责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的落实工作。
第四条 执法工作情况的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情况(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行政许可的开展情况、规费征稽情况、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行政复议工作开展情况、行政应诉工作开展情况等);
(二)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情况;
(三)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四)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
(五)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中其它需要报告的内容。第五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部属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交通部(体改法规司和主管业务司局)报告并具体规定其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报告程序。
第六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执行本制度情况可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于逾期不报告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报;
(二)对拒不改正的,建议其主管机关或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实施行政处分;
(三)对于交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第七条 本制度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春雨的色彩》说课稿
一、教材内容分析:
春天里万物复苏,百花争艳、绿草如荫、一派迷人的景色。《春雨的色彩》意境优美,散文诗中绵绵的春雨,屋檐下叽叽喳喳的小鸟,万紫千红的大地,给人以美的陶冶和享受,与此同时启发幼儿通过简洁优美的语言以及相应的情景对话练习感受春天的勃勃生机。激发幼儿热爱大自然的情感,启发幼儿观察、发现自然界的变化,感知春的意韵,并尝试运用多种方法把春雨的色彩表现出来,以此来表达自己的情感体验。
二、幼儿情况分析:
中班下学期的幼儿探究、分析、观察能力有了一定的发展,并且孩子们充满了好奇心和强烈的探究欲,能主动地去探究周围和环境的变化,并且能根据变化运用自己的表达方式将感知到的变化加以表现。同时这个时期的幼儿的语言表达能力及审美能力有一定的发展,孩子们在平时的活动中也积累了许多有关绘画方面的经验在活动展示出来。
三、活动目标:
教育活动的目标是教育活动的起点和归宿,对教育活动起着主导作用,我根据中班幼儿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下活动目标:
1、情感态度目标:引导幼儿感受散文诗的意境美。
2、能力目标:发展幼儿的审美能力和想象力。
3、认知目标:帮助幼儿在理解散文的基础上感受春天的生机,知道春雨对万物生长的作用。
四、活动的重点和难点:
重点是:引导幼儿份角色朗诵小动物的对话,感受散文诗的优美,进而丰富词汇、发展幼儿的观察能力、思维和语言表达能力。
难点是:学习词语“淋、滴、洒、落”、学习春雨的对话、诗句“亲爱的小鸟们,你们说得都对,但都没说全面,我本身是无色的,但我能给春天的大地带来万紫千红”。
五、活动准备:
1、经验准备:课前学会朗诵诗《春天》,并组织幼儿春游,根据天气情况实地观察春雨,让幼儿感受了解春天的有关知识经验。
2、物质准备:小动物头饰、教学课件、幼儿绘画用纸笔
六、教法:陶行知先生曾经说:“解放儿童的双手,让他们去做去干”所以在本次活动中,我力求对幼儿充分放手,对大限度的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让他们自己去探究、去发现、去感受,我主要采取了以下教学法:
1、谈话法:在活动得导入环节我运用与幼儿进行有关春天主题的谈话,帮助幼儿积累整理自己积累的有关春天的知识经验。
2、演示法:在活动中我通过多媒体课件向 幼儿展示春天的勃勃生机,《春雨的色彩》散文诗的情景,也是通过课件中轻柔的配乐诗朗诵体现出来的。现代教学辅助手段的运用进一步强化了他的作用,使幼儿对春天、春雨更加了解和熟悉。
3、情景演示法:将幼儿置身于《春雨的色彩》散文情景中,通过角色表演,强化幼儿对春雨的色彩的感受。
此外我还适时采用了交流讨论法、激励法、审美熏陶法和动静交替法加以整合,使幼儿从多方面获得探索过程的愉悦。
七、学法:
1、多种感官参与法:《新纲要》中明确指出:幼儿能用多种感官动手动脑、探究问题,用适当的方式表达交流探索的过程和结果,本次活动中,幼儿通过观察发现自然界的变化,感知春天的意韵,并尝试引导幼儿运用多种方法把春雨的色彩表现出来,以此来表达自己的情感体验。
2、体验法:心理学指出:凡是人们积极参与体验过的活动,人的记忆效果就会明显提高。在活动中,让幼儿自己进行角色表演,说出小动物们之间的对话,一定会留下深刻的印象,同伴之间合作表演的快乐,也将成为他们永远的回忆。
八、教学过程
活动流程我采用环环相扣来组织活动程序,活动流程为激发兴趣谈春天-----看春雨-------欣赏散文诗------情景表演-------经验总结-------审美延(绘画形式)
1、激发兴趣谈春天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活动开始我利用谈话形式引导幼儿将自己已有的关于春天的经验进行整理,激发幼儿活动兴趣。
2、看春雨
观看课件《春雨的色彩》前半部分,到春雨姐姐欢迎的最热烈老师说:一天,一群小鸟在屋檐下躲雨,他们在争论一个有趣的话题,你们知道他们在争论什么问题吗?(幼儿回答)对他们在争论:春雨到底是什么颜色的?
这样的设计自然合理,进而引出散文诗《春雨的色彩》
3、欣赏散文诗
(1)完整欣赏后请幼儿把不懂得地方提出来,由幼儿提出来,教师引导讨论,帮助幼儿理解散文诗的内容。
(2)寻找句子、加深印象
给幼儿提出要求,请幼儿找一找诗里描写春雨下到草地上、柳树上、桃树上、杏树上、有菜地里、蒲公英上各用那些词语,通过找,让幼儿学会“淋、滴、洒、落”并学会用小动物的话来朗诵、来回答,促进幼儿积极思维,锻炼幼儿的口语表达能力,强调了重点,理解了难点。
4、情景表演:分角色进行朗诵表演。
5、经验总结:
将本家活动内容的前半部分进行总结,给幼儿一个春天的完整印象。
6、扩展延伸、升华主题
引导幼儿运用手工工具,用绘画的方式将幼儿感受到的《春雨的色彩》散文诗的意境描绘出来,巩固和加深幼儿对春天及春雨的任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