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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编辑:清幽竹影 识别码:13-976216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6 11:12:4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审计监督,严肃财经法纪,加大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改进力度,推进审计整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现就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

审计监督是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推动民主法治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重要手段。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确保审计揭示问题的纠正到位,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审计法》、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对于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效益、推动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审计查出问题后,如果不及时纠正、不迅速整改,就达不到审计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审计的预期效果,更不能维护审计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法治泰州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增强做好审计整改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坚持标本兼治,加大工作力度,构建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二、着力构建审计整改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审计整改报告机制。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文书生效后,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向审计机关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审计查出问题的 1

整改措施及审计建议采纳情况;有关责任部门、人员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尚未整改(处理)到位的原因,以及下一步整改(处理)措施等。对审计查出的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问题,被审计单位还应将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同级政府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应及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交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专题报告。必要时,审计机关可将审计整改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向社会公告。

(二)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协作机制。财政、税务、发展改革、监察等相关部门要依法协助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财政部门要及时扣缴和清收审计机关提请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税务部门要依法足额征收审计机关提请应当补缴的税款;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清理、调整或停止审计机关提请处理的有关项目;监察等部门要及时查处审计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对依法提请或移送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或情况书面反馈审计机关。各级政府都要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审计、监察等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做好整改工作。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机关。

(三)建立健全审计整改督查机制。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重大的违法违规问题、领导批示的重要事项,以及屡审屡犯、整改不到位、不按时报送整改情况的被审计部门(单位)等,提请同级政府进行督查。必要时,审计机关可开展连续跟踪审计。对审计查出的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问题,各级政府应召开

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整改工作,由政府办公室向有关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并加强督促检查。

(四)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责任追究机制。要坚决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度。各部门、各单位的“一把手”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主管部门要对下属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负责。对有关行政部门落实审计整改工作情况,要纳入政府对各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对拒绝、拖延整改或弄虚作假的被审计部门(单位),经审计机关提出,其上级主管机关或监察、人事等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送达审计机关。对审计整改不力和不按时报送处理结果的部门(单位),由政府办公室根据审计机关提出的意见予以通报。

三、努力提高审计整改工作的实效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审计执法中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审计意见和建议,加强审计整改。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正确对待审计查出的问题,积极主动地做好整改工作;要注重治本,建章立制,深入研究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根本措施,切实规范财政和财务收支行为。各级审计机关要坚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不断提高审计质量和执法水平;要认真研究和评估被审计单位整改措施的科学性、可行性及整改的实际效果,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第二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云政办发〔202_〕145号 【发布日期】202_-07-13 【生效日期】202_-07-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云南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2_〕145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建立审计整改工作的长效机制,实现审计整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从202_年起,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认真做好审计整改工作,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审计是依法实行行政监督,建设廉洁政府、法制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的重要工作。为了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建立审计整改工作的长效机制,促进各被审计单位自觉做好审计整改工作,实现审计整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现就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肃审计报告制度

各地、各级各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审计中,无论是否安排审计,都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财务决算报表备查,同时事先开展自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报送自查情况报告。

审计机关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向人民政府报告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后,接受审计的预算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其他预算单位应对照审计揭示的问题进行自我检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对照检查报告。

接受审计的地方和单位应在审计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报送整改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对审计建议和意见的采纳情况及采取的整改措施、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等。

审计机关每年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全年审计整改工作的综合情况,并受政府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审计整改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建议等。随后,应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或审议意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审计整改结果。

二、健全整改联动机制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机关与发展改革、公安、监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平台,为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或项目违纪违规行为有关的款项,以及代扣罚没款等事项,财政部门要及时扣减拨款,解缴和清收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并由发展改革部门及时清理、调整或停止有关项目;对审计机关作出的被审计单位补缴税款的决定或移送处理意见,税务部门应当依法足额征收;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有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有关部门应将对有关问题及责任人的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三、严格审计整改问责

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主管部门要对下属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负责。要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监督,把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和考核部门工作的内容之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不力的单位或部门,其上级主管机关应及时启动行政问责程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对拒绝、拖延整改的被审计单位要从严问责,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四、加强整改跟踪检查

审计机关应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移送处理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重点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采纳审计报告意见及建议情况、处理审计移送事项结果。对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应查明问题原因,及时督促落实。对重大审计项目审计结果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审计机关和主管部门要积极促进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全面有效整改。

五、列入政府督查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审计整改工作列入督查工作事项,对被审计单位和项目的整改情况及时进行督查,特别是要重点督查违规行为严重、数额巨大及屡审屡犯的单位,以及整改不彻底、不积极的单位。必要时还可以邀请同级人大常委会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共同开展督查,以促进审计查出问题的彻底整改。

六、公告审计整改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阳光政府4项制度的要求,在公告审计项目审计结果的同时,公告审计整改的具体结果。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审计整改典型,同时对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的单位予以公开曝光。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意见的通知文库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意见的通知

202_年12月17日 16时16分74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审计”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2_]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五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为了继续加强财政财务管理,不断加大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整改力度,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的长效机制和联动机制,根据《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政府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审计整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是严格执行《预算法》、《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迫切需要,是严肃财经纪律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必然要求。各区县、各部门和各

单位要进一步充分认识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落实审计整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严格执行审计决定,认真采纳审计建议,切实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

二、健全和完善“六项制度”,切实加强审计整改工作

搞好审计整改,必须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作保证。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在审计整改工作中,要健全和完善“六项制度”,确保审计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一)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报告制度。审计机关每年向同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并受政府委托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后,各级政府要根据同级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审计整改工作。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要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对审计要求自行纠正事项情况,采纳审计建议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限期整改和处理的计划等。审计机关每年要向同级政府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并受政府委托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审计整改工作的基本情况,整改的主要内容,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等。

(二)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督查制度。每年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各级政府要列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对审计整改工作以及本级政府领导对审计综合情况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专报(信息)、有关审计事项的批示落实情况,要列入本级政府督查工作事项,由本级政府督查机构及时进行督查。特别是要重点督查违纪违规行为严重、拒绝和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以及屡审屡犯的部门和单位,进一步促进审计整改,切实提高督查整改的实效。

(三)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联动制度。要建立由各级政府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牵头,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检察、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通报审计查出的问题,研究解决审计整改工作的难点问题,落实审计整改责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机关。联席会议实行分工负责、分类督办的原则。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审计移送处理配合机制,积极落实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审计机关在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的基础上,负责归纳、综合分析审计查出的问题,并提出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关的款项,以及应清收和解缴国库的罚没款等各种非税收入事项,财政部门要及时扣减拨款,清收和解缴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款项;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需要清理、调整或停止的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清理、调整或停止有关项目;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被审计单位补缴税款的决定或移送处理意见,税务部门要依法足额征收;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关于被审计单位损害国有资产行为的审计意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并依法作出处理;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审计机关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等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同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告知相关组织部门。有关部门要将对有关问题及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四)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机关要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之日起90日内,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重点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情况、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事项情况、采纳审计建议情况、审计移送处理事项情况。对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审计决定,或整改不彻底、不认真的,要查明原因,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必要时,由联席会议组织有关部门对被审计单位联合进行重点督查。审计机关对重大审计项目审计结果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审计机关和相关主管部门要积极促进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全面有效整改。

(五)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问责制度。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部门和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主要领导要负责整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部门领导要履行责任,督促下属单位落实整改措施;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相关企业要抓好自身整改,监管部门也要负起监督责任。对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审计整改的单位,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进行责任追究。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部门和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2_]25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2_]第427号)和有关党纪政纪条规、法律法规,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及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对拒绝、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被审计单位要从严问责,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审计结果要作为评价领导干部(人员)工作(经营)业绩、职务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审计整改情况要纳入考核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的内容之一。

(六)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审计公开是提高审计整改实效的切入点,是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手段。审计机关要加大审计公开力度,每年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以及审计整改情况,以文件形式进行通报,或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以及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审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以公开促整改。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审计整改工作典型,并对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屡禁不止的部门和单位予以公开曝光,促进审计监督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有效结合,提高审计整改效果。

三、切实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

审计整改工作能否取得实效,关系到能否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和提高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管理水平。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注重研究,依法审计,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要真正从思想上、行动上高度重视,切实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态度坚决、责任明确、措施得力、整改到位、反馈及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布置整改工作,了解掌握整改进程,指导协调督办有关审计整改事宜。要层层有责任,环环抓落实,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研究,注重长效。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必须认真研究,积极整改。对暂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制定整改计划和具体措施,列出整改时间表,限期整改;对反复出现、屡审屡犯的问题,要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分析原因,注重长效机制建设,深入研究从源头上解决审计查出问题的根本措施,真正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进一步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依法审计,督促整改。审计机关必须坚持依法、文明审计,严格按程序审深查透,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建议可行。要深入细致地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审计人员要深入到被审计单位,跟踪回访审计整改情况,必要时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行后续审计,督促做好有关问题的纠正工作。要认真研究评估被审计单位整改措施的科学性、可行性及整改的实际效果,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四)加强协调,形成合力。要切实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强化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注重信息共享、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分类督办,认真有效地抓好审计整改责任落实,形成审计整改监督合力,促进审计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对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整改,按照《中共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中共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上海市监察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管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委组发[202_]发字56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篇:加强审计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执行《审计法》,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由审计所牵头,健全全镇镇直行政事业单位、行政村、居委会进行常态化审计制度,特制订柳堡镇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工作方针,紧紧围绕

镇经济工作和廉政建设目标,着力提升审计质量,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全力服务全镇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

二、组建工作班子,强化审计队伍建设

以镇审计所为依托,从财政所、农经中心、会计站等部门单位抽调思想品质好、业务能力精、工作责任感强的同志组建审计工作班子。按照镇党委、政府的要求,正常开展各项审计工作。

三、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业务技能

一是加强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审计人员审计水平、业务技能,提升审计质量、业务素质;二是搞好会计培训,每年组织行政事业单位报账员及村(居)主办会计开展集中培训,主要培训财经纪律方面、财务管理制度和业务知识,从而进一步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进一步规范单位、村级财务管理工作。

四、制定工作计划,开展常态审计工作

(一)以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开展对村(居)、部门单位的常态化经济责任审计。

财务收支审计是开展审计工作的基础。主要是监督各村(居)、各单位是否遵守财经纪律,是否落实财务收支各项管理制度,对全镇所有行政事业村(居)、部门单位的审计面每年达到50%以上,实行两年一个周期,每个单位的审计年限至少两年。

(二)按照干部管理原则,实行经济责任审计。

对因工作变动而离任或者退休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在任期内的财务收支、债务增减、往来变动、内部管理、勤政廉政等方面进行审计评价。

按照审计工作计划,对仍在任期的村(居)或单位开展任期审计,对任期内财务收支、债务增减、往来变动、内部管理、勤政廉政等情况进行审计。

(三)以工程项目为重点,开展对公共投资项目的决算审计。

对镇公共投资项目实行专项审计,从项目立项、招投标,到项目施工变更、完工决算、资金支付等监督项目实施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规范程序。

五、做好结论汇报,落实审计整改措施

对每个单位的审计结论都将以报告形式,报送给镇党委、政府和镇纪委。对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由审计小组提出整改建议,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回访检查验收。如发现有经济问题,将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六、发挥工作职能,推进财务规范管理

通过审计监督,努力促使村(居)、部门单位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集体资产安全,促进村(居)、部门单位加强勤政廉政、廉洁自律建设,促进全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和谐、科学发展。

第五篇:审计工作意见

关于做好202_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规范村级财务管理,严格审计监督,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和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和完善202_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内部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我区农村财务全面实行了村账镇代理的管理制度,镇农经部门加强了对村级财务的管理监督,民主理财人员对村组集体财务的监管也由事后前移到事前,通过强化财务监督,杜绝了一些不合理开支,农村财务管理逐步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但是,农经部门平时对村集体财务的监督仍 1

然存在局限性,不能够系统地掌握全面情况,而民主理财人员的专业水平也决定了民主理财的质量和效果有待进一步提高。为加强对农村工作的目标考核,加强对农村干部的任用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及时地、定期地开展农村内部审计就显得十分必要。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促进党对农村各项经济政策的贯彻落实;有利于提高农村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有利于加强农村党风廉正建设;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二、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重点

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202_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审计,在做好政策法规执行审计,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决算管理审计,农村财务收支审计,村干部任期目标和离任审计以及“一事一议”资金筹集和使用、土地征用费收付、村级三项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的审计调查等基础性审计工作的同时,应把内审工作的重点放在集体“三资”管理上。重点审计集体存量资产,确保资产得以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及保值增值;审计集体各项资源,确保资源发包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合同签订的合法性和执行的严肃性,发包收入的及时、足额收取以及资源可持续发展保护措施的有效落实;审计集体货币资金,确保村财镇管制度的严格执行,资金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坚决杜绝集体资金的多头收取和使用现象的发生。

三、切实抓好内部审计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审计工作,主要依靠各镇(区、街道)农经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工作的重点是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督查以及组织抽查审计。各农经服务中心要按照内部审计工作要求,根据本镇(区、街道)的实际情况,明确各自的工作重点,在抓好政策法规执行审计,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决算管理审计,农村财务收支审计,村干部任期目标和离任审计等基础审计工作的同时,把工作的重点转移到集体“三资”管理上,在管理审计、效益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审计上做文章,在领导重视、群众关心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上下功夫。镇农经服务中心在组织实施各项审计前,要向区经管站作出通报,以便不定期地派员参审,对形成的各类审计报告要报区备案。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一方面要加大对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力度,年内要组织农经内审人员进行培训,以进一步提高内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内审工作质量;另一方面要组织和抽调乡镇农经服务中心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按照随机抽样的原则,对每镇(区、街道)抽取不少于2个村(居)实施集体“三资”管理审计,同时还要组织实施好审计调查和有关专项审计工作。要不断加大审计结果的处理力度,对审计中查出的问题,要区别性质加以对待,凡涉及到违规违纪的问题,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强化内部审计工作的力度和权威;对不涉及到违规违纪的问题,要责令相关责任

人抓紧整改,并对整改结果及时监督检查。

202_年3月15日

(共印50份)

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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