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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企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编辑:水墨画意 识别码:13-983518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01 23:08:3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学院企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学院企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企业单位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促进企业负责人依法经营和管理,保障企业资产的良好运营,根据《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 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和《广东省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粤办发[202_]19号)及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单位负责人,是指校办产业和学校所属按企业化管理的经济实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对所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事项由于管理、领导不善造成不良的经济效果或因监督不力致使所在企业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应负的经济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因对主管的经济事项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管理不善,或由于决策失误而事后又处理不力以及违规操作,造成所在企业经济损失或经济效益差应负的经济责任。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企业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资产重组事项经济责任审计。

企业负责人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时,应当进行审计。

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资产重组的同时,应当进行审计。

第五条 学校企业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决定或由组织或人事部门提请,学校审计处负责实施。

第六条 学校组织或人事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初步计划送审计处,经协商列入审计项目计划,报学校批准并组织人员实施。因特殊情况临时提请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由组织或人事部门与审计处共同协商,报请学校批准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企业单位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先审计,后离任。

第八条 实施企业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应成立项目审计组,并可根据需要,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

第九条 实施企业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分清企业负责人应负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实施审计应当对整个任期进行审计。任职时间较长的,应以近期年度为主,但不少于审计两个会计年度。对查出重大问题线索的,应追溯以前年度。

第十条 企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二)企业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置;

(三)企业对外担保、融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情况;

(四)企业收益的分配情况;

(五)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组要在审计的基础上,重点审查企业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财务收支有关的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问题。分清负责人对本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不真实,投资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问题应负的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审计处应按法定程序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实施审计3日前,审计处应向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企业单位。

第十四条 审计通知送达后,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送交审计组。

向审计组提交的书面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职责范围;

(二)本人任职期间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本人在企业资金运作、经营管理、收入分配等方面履行职责情况;

(四)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廉政规定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应当对所提供的书面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第十五条 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和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不真实应负的责任;

(二)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合法性,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应负的责任;

(三)企业经营成果,企业负责人对未完成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应负的责任;

(四)企业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企业负责人对经营决策失误、投资效益差和造成重大损失应负的责任;

(五)与企业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执行情况,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经济管理水平低应负的责任。

第十六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前,应征求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和本人的意见。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及所在企业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重点、方式、方法;

(二)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的职责范围和所在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四)对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五)对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

(六)对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和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审计处在审定审计报告前,可先征询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 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对企业负责人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向学校提交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企业负责人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审计结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重点和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对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三)对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四)对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的处理、处罚意见或结果。

对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问题,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学校及组织或人事部门,应将审计结果报告作为企业负责人调任、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的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在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中,要将审计情况列入责任考核的内容,并同时进入其《廉政卷宗》。

第二十一条 实施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对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审计处应当依据《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责任人建议学校或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议报表等资料;

(二)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三)提供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

(四)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证人。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篇:内教育系统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内教育系统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内教育系统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内教育系统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济责任审计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他。

第三篇:学院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学院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有关行政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促进有关行政负责人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2_]21号)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关行政负责人,是指学校财务、校办产业、基本建设、后勤管理部门和二级学院(系、部)、科研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是指第二条所列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对所在部门、单位的经济活动事项由于管理、领导不当造成不良的经济效果或因监督不力致使所在的部门、单位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应负的经济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因对其分工主管的经济事项管理不当,或由于决策失误而事后又处理不力,以及违规操作造成所在部门、单位经济损失或经济效益差应负的经济责任。

第四条 有关行政负责人在任期届满、届中,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时,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对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授权,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有关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依法享有独立审计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和本实施办法,做到依法审计。

第六条 有关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或人事部门按照届中、届满、临时提请等形式,合理安排。

(一)届中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或人事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意见,经由纪检、审计处牵头负责,纪检、监察、审计和组织、人事部门领导组成的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由审计处安排并组织实施。

(二)届满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或人事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需要审计的书面委托建议,由审计处列入下一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或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协商,审计处按规定程序实施。

第七条 有关行政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应先审计,后离任。

第八条 审计处实施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时,应组成项目审计组,并可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

第九条 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

(二)学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三)学校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本文来自于范-文-先-生-网)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四)办学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各项收入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收入等问题;

(五)各项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六)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七)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八)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九)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十)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账户和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及公款私存等问题,现金和支票的管理是否合规,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管理和使用是否安全、妥善;

(十一)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并按规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十二)有无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等问题;

(十三)学校或组织、人事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校办产业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能否按照《公司法》、《企业法》和国家的财经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对校办产业进行管理;

(二)校办产业的效益和校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能否及时足额纳税,利润分配是否符合规定,能否按照规定、协议或合同及时足额向学校上交有关费用和利润;

(三)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校有形资产的现象;

(四)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五)各项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六)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七)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八)学校或组织、人事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基建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基建投资计划是否报经主管部门审批,有无计划外工程项目和超计划工程项目,有无自行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或者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二)基建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集资等问题;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挪用等问题;使用效益如何,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有无严重超概算工程项目和长期延误完工项目,有无损失浪费;工程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合法并经审计后付款;

(三)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四)经济决算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五)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六)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七)学校或组织、人事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后勤管理部门(总务处、后勤集团)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二)各类资产多少,是否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校资产的问题;

(三)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自给率是否逐年提高,各项收入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经费和其他经费的问题;

(四)各项支出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滥发钱物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五)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办经济实体进行管理,所办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

(六)与所属部门和外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等是否合法合规,执行结果如何,有无损害学校权益的问题;

(七)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八)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九)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十)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十一)在财务管理和物资管理方面是否尽责,有何问题;

(十二)学校或组织、人事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各院(系、部)、科研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二)本单位经费状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支出的效益如何,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三)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使用效益如何;

(四)所办产业的效益和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状况如何;

(五)本单位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六)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七)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八)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问题;

(九)学校或组织、人事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任职四年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的审计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他。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的行政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行政负责人。

第十六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行政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处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负责人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务收支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送交审计组。

向审计组提交的书面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职责范围;

(二)本人履行职责情况;

(三)与本人负责的工作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主要经济活动情况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四)本人遵守财经法纪及廉政规定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有关行政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第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的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和本人的意见。被审计的负责人及所在部门、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向审计处提交的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情况;

(三)单位、部门财务收支情况;

(四)审计查出的单位主要问题和个人经济问题;

(五)对审计查出的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

(六)个人履行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管理职责情况;

(七)个人经济责任的确定;

(八)其他有关的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对有关行政负责人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向学校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组织或人事、纪检、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

审计结果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行政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总体评价;

(二)审计查出的单位主要问题和个人经济问题;

(三)个人经济责任的确定。

审计处对被审计的行政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认为需要依法依纪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审计处要建立有关行政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档案,保证审计报告的完整性和审计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审计结果报告作为有关行政负责人调任、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处处理;确有问题,又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任免管理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在对有关行政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中,要将对有关行政负责人的审计情况列入责任考核的内容,并同时载入其《廉政卷宗》。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审计处依法实施有关行政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有关行政负责人及所在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单位,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对责任人建议其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资料;

(二)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三)提供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

(四)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和证人。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篇: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关于转发股份公司《关于印发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已由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内部审计 工作规定 通知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中国化学股份发[202_]393 号

关于印发《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等的通知

各子公司: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已由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于202_年12月9日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编号为CNCEC-RU-C-AA-011-V01-202_,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经济责任审计 实施办法 通知

评价组组长担任。审计项目组长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与被审计企业的审计工作事宜;(二)负责审核财务审计方案和绩效评价工作计划;(三)负责带领审计项目组(含财务审计组和绩效评价组)正式进驻企业,并落实有关工作要求;

(四)在审计工作中,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要事项;(五)负责组织访谈、与企业及企业领导人员交换审计意见;(六)负责组织审核和修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并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件:

(一)拥有相关领域的中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执业(技术)资格,或者具备较丰富的企业财务管理或财务审计工作经验和经历;

(二)熟悉被审计企业(单位)所在行业的情况;(三)具有较强组织、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四)能够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办事。

产产权证明、重要投资合同、贷款合同目录、主管部门有关政策的批准文件等;

(3)企业的管理情况,主要为以文字形式描述的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及执行情况、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等,如内部财务核算制度、业务操作规程、授权与权限制度、费用开支审批办法等。

(4)重大事项,包括重大诉讼、重大违纪事项、重要会议记录等;

(5)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情况、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原因说明等。

(6)企业有关财产损失审批及税务部门批准处理的文件,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银行对账单等外部资料。

(7)在财务审计过程中,需要补充提供的其他资料。2.企业及领导人员应提供的绩效评价资料主要有:(1)任期内企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工作总结;(2)任期内企业经营目标及目标实现情况;

(3)领导人员关于履行经济责任的述职报告应包括任期内的主要业绩、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效果、职工生活改善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工作中应承担的经济责任,进一步改进企业经营管理的意见与建议等;

(4)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需要补充提供的其他资料。(二)审计项目组与企业相关部门(纪检监察、人力资源、财务资产等)沟通信息,了解有关情况。根据审计重点、被审计企业的基本情况、业务流程特点和了解掌握的有关线索等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并报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

(三)根据审计的分工,审计项目组组长率财务审计组和绩效评价组进驻企业,组织召开由被审计领导人员及有关人员参加的经济责任审计见面会,明确工作要求及配合事项。

被审计单位领导人员及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四)发布审计相关信息,包括:

开展本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依据;委托单位及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工作具体时间段落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内容、方式、方法等;审计公告的目的和方式,审计项目组具体的电话、电子邮件、办公地点等联系方式方法。

(五)开设审计意见箱,收集群众的意见,掌握审计线索。审计意见箱的钥匙由审计现场负责人掌握,对收到的有关情况保守秘密,不得泄漏。

(六)财务审计组进行风险评估、完善方案。

1.财务审计组进驻企业后应当对被审计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初步测试,进一步了解被审计企业的基本控制环境、内部控制状况和主要业务流程、接受外部审计及其他各种审计检查等基础情况,了解任期内发生的重大经营活动和其他重要情况,评估被审计企业的财务审计风险,确定财务审计的重点内容和具体工作范围,修改完善审计工作方案,经审计项目组长审定后实施。

2.绩效评价组进驻企业后应当了解被审计企业的基本组织状况与基本财务状况,了解被审计领导人员的任职时间、任期目标、任期工作表现、职工中的口碑、任期内工作职责及完成情况等个人基本情况。

实质性测试的重点与内容,并通过审查会计资料、查阅与审计范围有关的文件、盘点实物资产、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询问、函证等程序,取得具有充分证明力的审计证据,为形成审计报告奠定基础。

(三)审计人员在现场审计中,应当认真填写审计工作记录,整理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包括以下内容:

1.审计人员在审计准备阶段所形成的材料、收集的有关证据、被审计企业提供的基本情况和审计工作实施方案;

2.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及其鉴定意见; 3.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 4.判断审计事项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5.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初步结论和处理意见、建议,向被审计企业及被审计领导人员征求意见;

6.在执行具体审计工作方案过程中所作的其他有关记录等。财务审计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财务审计组根据取得的审计证据形成财务审计结论,该结论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体现。

定量评价,形成绩效定量评价结论,该结论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体现。

是否真实、完整,账表、账账、账实是否相符,判断企业会计核算的合规性,有无存在账外资产、潜亏挂账、劳动工资核算不实等问题,检查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有关问题。

财务收支状况真实性审计应特别关注对货币资金、往来款项、存货、固定资产、应付工资等科目,以及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合并会计报表的审计。

任期实际业绩利润=经过审计调整核实后的任期利润总额(已扣除任期产生的不良资产)十消化任期以前不良资产

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有关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进行核实,为对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奠定基础。

虑其任期企业的效益、管理等情况,还要充分考虑其任期行为对企业今后发展的贡献。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人员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称和报告性质;

(二)应为接收审计报告的企业领导;(三)审计报告的正文内容一般包括:

1.审计任务的说明主要包括:执行审计的依据、被审计企业名称、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姓名、任职时间、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采用的主要审计方法,延伸或追溯审计的重要事项,以及对被审计企业及领导人员配合与协助情况的评价等。

2.被审计企业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企业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业务范围及经营规模、财务隶属关系、核算形式等基本内容。

3.财务基础审计结果:

(1)被审计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主要包括:审计前后企业基本财务数据的变化及原因,任期内各年企业的财务状况、资产质量、收入效益、成本费用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化情况及原因等。

(2)经审计发现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企业的问题和领导人员的问题两方面。对于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要进行分类整理,并明确发现问题的事实,产生问题的原因,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存在问题所造成的影响或后果等。

4.绩效分析评价:重点分析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企业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分析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改革改组改制、生产经营成果、内部控制机制、风险管理,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等方面的主要业绩。

5.根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与业绩,结合企业的历史沿革、发展战略等,对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与经济责任进行综合客观的评价,并明确其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

6.对审计发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7.需要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其他情况。

(四)附件主要为:任期内各审计调整后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会计账项调整表、业绩评价表;如企业及企业领导人员有异议,还应包括其反馈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等;

(五)签章由审计项目组长签章;(六)报告日期指上报审计报告的日期。

第五篇:菏泽学院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菏泽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暂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菏泽学院内部审计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财务、后勤产业、基本建设、资产管理等管理部门和负有经济责任的院、系的正职负责人或上述部门主持工作的其他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人员办理调动、转任、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事项,必须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指第二条所列人员对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第二条所列人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对第二条所列人员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做出评价。

第七条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这些负责人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和对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促进和加强学校的财经管理,并为其主管部门提供考察和使用干部的依据,促进和加强干部管理。

第八条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领导干部(以下简称负责人)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该负责人任免部门提请分管审计的校领导签批后,内审机构负责实施。提请审计的意见中应注明被审计负责人所任职务、职责范围、任期的起止日期和任期目标的内容;负责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审计,按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1

第九条监察审计处于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负责人本人。

第十条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内审机构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负责人本人应当根据审计内容和要求写出《自查报告》,并按规定时间送达内审机构。第十一条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由审计处根据其负责人所管理的经济活动,分别确定。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任职四年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的审计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他。

第十三条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应当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实施审计后,只向授权或提请审计的部门提出审计报告,一般不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

第十四条审计中,如发现有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或贪污盗窃等触犯政纪、法纪的问题,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菏泽学院内部审计暂行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五条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在审计报告中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对该负责人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的业绩和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以及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六条评价领导干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的业绩,应当采用对比审查法,将审计结果与国家和主管部门的要求相比,与他们的任期经济责任目标相比,与他们任职时单位的经济状况相比,与社会公认的原则相比。

第十七条评价领导干部对所管理的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应当在分析主客观原因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应负一般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或者直接责任。第十八条提出审计报告后,对被审计负责人所在单位滥发奖金实物、私设“小金库”等违反财经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失控等方面的问题,审计处向被审计负责人所在单位另行下达专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同时向学校有关主管领导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学校认为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中层(包括中层以下的经济实体等单位)负责人,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审计,并根据其应负的经济责任确定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附中、附小等附属单位。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院企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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