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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收支审计办法
编辑:心如止水 识别码:13-962792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26 17:04:1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收支审计办法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收支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AAA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规定,结合AAA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AAA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控股公司。

第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是公司对控股公司的财务收支进行审核、检查、分析,确定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检查各项内部控制度执行情况,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经制度的遵守情况的活动。

第二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权限

第四条 AAA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根据公司年度审计计划授权审计监督部进行财务收支审计。

第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和保守秘密的原则进行财务收支审计。

第六条 审计机构进行财务收支审计,具有如下职权:

(一)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

(三)检查各项内部控制度执行情况;

(四)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经制度的遵守情况的活动;

(五)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工作。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九条 审计计划:审计监督部应根据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实施审计。

第十条 做好审计有关准备工作,确定审计组成员。可视具体情况,经公司总经理批准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外部审计机构的选择应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选取。审计小组应制定审计方案,经审计组长批准后,于审计实施前5日发出审计通知书,要求被审计单位做好准备工作,并向审计组提供下列资料:

1、被审计期间的会计凭证、账簿、决算报表及财务状况说明书。

2、被审计期间的计划、统计资料和重大经济决策、方案,有关会议纪要等。

3、被审计期间的财税大检查、审计资料及整改情况。

4、被审计期间期末资产、债权、债务资料。

5、被审计单位现行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经济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6、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和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必要的证明材料,做好审计工作记录。

第十二条 审计组根据审计实施的结果,集体讨论被审计企业财务收支审计事项的评价意见,所引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有关条款的适用性,起草财务收支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被审计单位有关财务收支审计内容的基本情况,审计的范围、内容、工作进程,发现的问题,对查证问题引用的法律、政策依据,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定性要准确,意见和建议要切实可行。审计报告要经过审计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 审计报告初稿确定后,要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根据被审计单位意见进行必要的修改。

第十四条 审计报告报AAA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批准后要正式下达被审计单位,同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限期内反馈审计报告的落实情况。重要的审计报告要抄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审计档案的归档:审计监督部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对审计档案进行归档。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组长按照完整、系统的要求,依次将审计决定、审计报告、被审单位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和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审计工资底稿、工作记录及审计证据、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通知书等按项目编号立卷归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监督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从发布之日起实施。1998年5月21日发布的《内控制度审计办法》、《财务收支审计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篇: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办法

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系统企业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纪律,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审计署颁发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精神,依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收支审计必须以国家的方针。政策、财经制度、审计法规,以及在贯彻国家统一制定的财经法规、制度的前提下,本企业制定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为依据。

第三条 本企业系统有独立核算的部门和单位均属财务收支审计法范围。包括本企业各直属企业及其所属单位。

各级审计部门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职权,向本单位主要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企业所属的直属单位尚未建立审计机构的,由本企业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财务收支审计监督。

第四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内容,包括财务报表及其反映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和费用、利润,以及被审计财务事项有关的经济活动。

第二章 资产审计

第五条 流动资产审计

(一)货币资金审计。

1、库存现金审计。

(1)审查库存现金的实有数,账实是否相符,有无溢缺;出纳人员有无挪用;有无白条抵库;有无超出银行核定的限额。

(2)审查收入的现金是否及时入账,有无截留、挪用、私设小金库或贪污情况。

(3)审查支付的现金是否真实,有无假收据、假发票或用或发票的副联报销、贪污情况。

(4)审查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的数据是否一致,有无瞒收、虚报等情况;现金的账务处理及会计记录是否正确、合规。

(5)审查现金的收付业务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2、银行存款审计。

(1)审查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与总账是否相等;审查是否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未达账是否及时处理。

(2)审查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对账单的收支有无异常现象,有无虚收、虚付或收付均不入账的情况。

(3)审查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合法性、正确性,有无其他单位或个人借用账户或支票进行非法活动。

(4)审查有无公款私存的为题。

3、其他货币资金审计

(1)审查汇往外地的采购专户,是否与采购业务有关,支出是否合理合法,采购业务是否

及时结算,余额是否及时退回,有无代其他单位和个人收付款的问题。

(2)审查以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证方式存入银行的款项是否真实,是否为企业经营所需要,结算是否及时。

(二)应收及预付款项审计

1、审查应收及预付款项账面余额的真实性、正确性,是否属于正常业务而形成的,有无为违反规定对外拆借资金问题,有无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问题。

2、审查坏账准备的提取与坏账损失的列支的真实性、合规性、正确性,手续是否完备。

3、审查销售折让、销售退回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理,手续是否完备。

4、审查待摊费用的项目是否真实,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分摊期限是否合理,有无将属于长期待摊得用而作为待摊费用处理,有无利用待摊费用弄虚作假、人为调节成本、隐瞒利润或虚增利润的行为。

(三)应收票据审计

1、审查应收票据是否由商品教育产生,有无非商品交易而形成的应收票据;应收票据到期是否及时向承兑人收回,有无已到期或过期未收回的票据。

2、审查商业汇票贴现的计算是否正确合规,贴现款是否及时入账,贴现利息计算是否正确。

(四)存货审计

1、审查存货账面余额及结存数量的真实性、正确性,账账、帐表、账卡、账货是否相符;代加工、代保管的存货产权是否经过界定;盘盈、盘亏及报废的存货是否经过批准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2、审查存货入账价值的正确性,采购成本构成项目是否正确,采购费用分配比例是否合理,增值税——进项税是否按规定入账,计算是否正确,有无违反规定进行核算问题。

3、审查存货的计价方法是否正确,是否坚持一致性原则,有无违反规定,任意改变计价方法,人为调节存货发出成本问题。

4、审查材料成本差异的分配是否正确,有无任意多摊销或少摊销影响存货发出成本问题。

第六条 长期股权投资审计

(略)

第七条 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审计

(一)固定资产审计

1、审查固定资产的实存量,是否账账、账表、账卡、账实相符;有无账实不符,家底不清的问题。

2、审查购建的固定资产是否纳入计划和预算,有无盲目购建、追求豪华、不讲实效问题;新建固定资产的价值是否真实,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同时验证新增固定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等证明。

3.审查固定资产折旧范围、折旧方法、折旧额计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有无任意扩大折旧范围、随意改变折旧方法、多提或少提折旧的问题。

4、审查固定资产的报废、盘盈、盘亏、转让的处理是否经过批准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手续是否齐备,有无未经批准擅自处理问题。报废资产的残值及转让固定资产的价款是否及时全部入账,有无私设小金库问题。

5、审查企业在发生资产转移或企业改制中,是否按要求和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有无资产流失问题。

6、审查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合同是否合法合规;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计价是否准确;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合同到期,所有权转移是否按原定条件执行。

(二)在建工程审计

1、审查在建工程物资是否账实相符,有无丢失、损毁;预付工程价款是否真实、正确,手续是否齐全。

2、审查自营在建工程各项支出是否正确、真实、合规,自营工程成本分摊是否合理;试车收入是否全部入账,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第八条 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和其他资产审计

审查各项资产的形成及取得是否合法;计价是否准确、合规;摊销的期限是否符合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无形资产对外转让、投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 负债审计

第九条 短期负债审计

(一)审查各项短期负债金额是否正确,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偿还,有无隐瞒、截留收入问题。预提费用的项目、数额是否正确,预提期与受益期是否一致,有无任意多提、少提或不提的问题。

(二)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及福利费的审计

1、审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和福利费提取比例是否真实、合规;工资的发放有无虚报冒领现象;奖金、工资性津贴发放标准以及福利费的用途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审查实行工效挂钩额形式、提取工资总额的标准、比率是否合规;审查提取工资总额的基数、新增效益工资的计算和各种单项工资的增加是否合规、真实。

3、审查工资总额及人均工资收入增长是否符合两个低于的原则。

(三)应交税费审计

审查各项税金的计算依据、税目、税率是否符合国家税法规定;有关减免的税金,是否依法批准,年末与税务部门清缴的手续是否齐全;有关会计记录是否正确,有无错计、漏计、拖欠、截留税金等问题。

第十条 长期负债审计

审查长期借款资金来源,使用及归还是否符合规定。

上市股票及发行债券是否经过批准,股票和债券的价值计算是否正确,溢价和折价发行时是否按规定进行摊销,有无人为调节当期损益情况。

第四章 所有者权益审计

第十一条 投入资本的审计

审查投资资本是否真实,是否按照章程和投资协议及时筹足资本;对投资者用事务进行投资的,是否与合同、协议、章程中的规定相符,是否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定;对投入的资本有无随意抽回问题。

第十二条 资本公积金审计

审查公积金的行程是否真实,缴付的出资额大于注册资本而产生的资本溢价是否进行了正确的反映;企业接受的捐赠是否入账正确并进行账务处理;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金是否经过批准,有无擅自转增资本金问题。

第十三条 盈余公积金审计

审查法定盈余公积金是否按照法律规定正确提取,任意公积金的提取是否经过董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有无随意提取的情况;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转增资本和分配普通股股利是否经过批准,有无违反规定的问题;审查公积金的提取比例以及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任意提取和使用的问题。

第十四条 未分配利润审计

审查未分配利润的核算是否正确,有无任意漏记致使未分配利润不实的现象。

第五章 生产成本审计

第十五条 生产成本审计

(一)审查有无成本计划、费用预算。审计成本费用及开支范围是否合法,有无将购置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捐赠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列入成本。

(二)审查产品成本计算的合规性及正确性,成本计算方法是否适当,各计算期成本计算方法是否一致,有无任意改变制造成本虚假的问题,有无利用摊提费用人为调节利润的行为。

第六章 损益审计

第十六条 产品销售审计

(一)审查销售收入的确定是否合规,有无隐瞒或虚构销售收入的现象;实现的销售收入是否及时入账,有无收入不入账、价外加价、价外返利等非法形成小金库,甚至贪污问题。本企业的基建及福利部门自用的产成品是否视同销售。发生的销售退回、销售折让、销售折扣是否真实、正确,是否按规定冲减当期收入等。审查其他业务收入是否正确进行账务处理,有无隐瞒、转移等截留利润的现象。

(二)审查销售成本、销售费用、其他业务成本的范围和界限是否正确、合规,有无人为调节成本、利润的情况。

第十七条 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审计

审查费用支出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情况;通过摊销、计提形成的费用,账务处理是否正确;管理费用中支出的各项税金的计算是否正确;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收入、支出是否符合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营业外收支审计

(一)审查营业收入及支出范围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无违反规定任意计列营业外收支的情况。

(二)审查营业外收入是否及时,全部入账,有无入账不及时或将其他收入转作帐外小金库的情况。

第七章 财务报表审计

第十九条 财务报表审计

审查各种财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各种财务报表是否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有无截留利税或虚盈实亏问题;财务报表内容是否完整,钩稽关系是

否相符,有无编制遗漏或书写错误,各项期初数是否与上期期末数一致;报表编制说明是否重点突出,分析是否正确。

第二十条 利润分配审计

审查利润总额的形成是否真实;审查企业是否按时足额交纳所得税;是否按规定计提盈余公积金;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是否真实。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企业所有企事业单位。

第二是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总企业审计委员会附则解释和修订。

第三篇: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办法

上海浦东新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财务收支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纪律,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审计署颁发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精神,依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收支审计必须以国家的方针、政策、财经制度、审计法规的前提下,以本企业制定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为依据。

第三条 本公司有独立核算的部门和单位均属财务收支审计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和各直属全资、控股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各级审计部门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职权,向本单位主要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内容,包括财务报表及其反映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和费用、利润,以及被审计财务事项有关的经济活动。

第二章 资产审计

第五条 流动资产审计

(一)货币资金审计

1、库存现金审计

(1)审查库存现金的实有数,账实是否相符,有无溢缺;出纳人员有无挪用;有无白条抵库;有无超出银行核定的限额。

(2)审查收入的现金是否及时入账,有无截留、挪用、私设小金库或贪污情况。

(3)审查支付的现金是否真实,有无假收据、假发票或用发票的副联报销、贪污情况。

(4)审查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的数据是否一致,有无瞒收、虚报等情况;现金的账务处理及会计记录是否正确、合规。

(5)审查现金的收付业务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2、银行存款审计

(1)审查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与总账是否相符;审查是否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未达账是否及时处理。

(2)审查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对账单的收支有无异常现象,有无虚收、虚付或收付均不入账的情况。

(3)审查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合法性、正确性,有无其他单位或个人借用账户或支票进行非法活动。

(4)审查有无公款私存的现象。

3、其他货币资金审计

(1)审查汇往外地的采购专户,是否与采购业务有关,支出是否合理合法,采购业务是否及时结算,余额是否及时退回,有无代其

他单位和个人收付款的问题。

(2)审查以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证方式存入银行的款项是否真实,是否为企业经营所需要,结算是否及时。

(二)应收及预付款项审计

1、审查应收及预付款项账面余额的真实性、正确性,是否属于正常业务形成,有无违反规定对外拆借资金问题,有无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问题。

2、审查坏账准备的提取与坏账损失列支的真实性、合规性、正确性,手续是否完备。

(三)应收票据审计

1、审查应收票据是否由正常业务产生,有无非商品交易而形成的应收票据;应收票据到期是否及时向承兑人收回,有无已到期或过期未收回的票据。

2、审查商业汇票贴现的计算是否正确合规,贴现款是否及时入账,贴现利息计算是否正确。

(四)存货审计

1、审查存货账面余额及结存数量的真实性、正确性,账账、帐表、账卡、账实是否相符;代加工、代保管的存货产权是否经过界定;盘盈、盘亏及报废的存货是否经过批准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2、审查存货入账价值的正确性,采购成本构成项目是否正确,采购费用分配比例是否合理,增值税 — 进项税是否按规定入账,计

算是否正确,有无违反规定进行核算问题。

3、审查存货的计价方法是否正确,是否坚持一致性原则,有无违反规定,任意改变计价方法,人为调节存货发出成本问题。

第六条 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审计

(一)固定资产审计

1、审查固定资产的实存量,是否账账、账表、账卡、账实相符;有无账实不符,家底不清的问题。

2、审查购建的固定资产是否纳入计划和预算,有无盲目购建、追求豪华、不讲实效问题;新建固定资产的价值是否真实,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同时验证新增固定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等证明。

3.审查固定资产折旧范围、折旧方法、折旧额计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有无任意扩大折旧范围、随意改变折旧方法、多提或少提折旧的问题。

4、审查固定资产的报废、盘盈、盘亏、转让的处理是否经过批准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手续是否齐备,有无未经批准擅自处理问题。报废资产的残值及转让固定资产的价款是否及时全部入账,有无私设小金库问题。

5、审查企业在发生资产转移或企业改制中,是否按要求和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有无资产流失问题。

6、审查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合同是否合法合规;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计价是否准确;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合同到期,所有权转移是否按原定条件执行。

(二)在建工程审计

1、审查在建工程物资是否账实相符,有无丢失、损毁;预付工程价款是否真实、正确,手续是否齐全。

2、审查在建工程各项支出是否正确、真实、合规,工程成本分摊是否合理,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第七条 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和其他资产审计

1、审查各项资产的形成及取得是否合法;计价是否准确、合规;摊销的期限是否符合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无形资产对外转让、投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2、审查待摊费用的项目是否真实,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分摊期限是否合理,有无将属于长期待摊费用而作为待摊费用处理,有无利用待摊费用弄虚作假、人为调节成本、隐瞒利润或虚增利润的行为。

第三章 负债审计

第八条 负债审计

(一)短期负债审计

审查各项短期负债金额是否正确,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偿还,有无隐瞒风险。预提费用的项目、数额是否正确,预提期与受益期是否一致,有无任意多提、少提或不提的问题。

(二)应付职工薪酬 — 工资及福利费的审计

1、审查应付职工薪酬 — 工资和福利费提取比例是否真实、合

规;工资的发放有无虚报冒领现象;奖金、工资性津贴发放标准以及福利费的用途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审查实行绩效挂钩情况、提取工资总额的标准、比率是否合规;审查提取工资总额的基数、新增效益工资的计算和各种单项工资的增加是否合规、真实。

(三)应交税费审计

审查各项税金的计算依据、税目、税率是否符合国家税法规定;有关减免的税金,是否依法批准,年末与税务部门清缴的手续是否齐全;有关会计记录是否正确,有无错计、漏计、拖欠、截留税金等问题。

(四)长期负债审计

审查长期借款资金来源,使用及归还是否符合规定。

第四章 所有者权益审计

第九条 投入资本的审计

审查实收资本是否按公司章程真实、按时、足额。第十条 资本公积金审计

审查公积金的形成是否真实,缴付的出资额大于注册资本而产生的资本溢价是否进行了正确的反映;企业接受捐赠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金是否经过批准,有无擅自转增资本金问题。

第十一条 盈余公积金审计

审查法定盈余公积金是否按照法律规定正确提取,任意公积金的提取是否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有无随意提取的情况;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转增资本是否经过批准,有无违反规定的问题;审查公积金的提取比例以及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任意提取和使用的问题。

第十二条 未分配利润审计

审查未分配利润的核算是否正确,有无不实现象。

第五章 生产成本审计

第十三条 成本审计

(一)审查有无成本计划、费用预算。审计成本费用及开支范围是否合法,有无将购置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捐赠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列入成本。

(二)审查成本计算的合规性及正确性,成本计算方法是否适当,各计算期成本计算方法是否一致,有无成本虚假的问题,有无利用摊提费用人为调节利润的行为。

第六章 损益审计

第十四条 收入审计

(一)审查主营业务收入是否确定、合规,有无隐瞒或虚构收入现象;实现的收入是否及时入账,有无收入不入账。审查其他业务收

入是否正确进行账务处理,是否转移其他业务收入形成小金库。

(二)审查主营业务成本、费用、其他业务成本的范围和界限是否正确、合规,有无人为调节成本、利润的情况。

第十五条 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审计

审查费用支出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情况;通过摊销、计提形成的费用,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各项税金的计算是否正确;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收入、支出是否符合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营业外收支审计

(一)审查营业外收入及支出范围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无违反规定任意计列营业外收支的情况。

(二)审查营业外收入是否及时,是否全部入账,有无将营业外收入转作帐外小金库的情况。

第七章 财务报表审计

第十七条 财务报表审计

审查各种财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各种财务报表是否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有无截留利税或虚盈实亏问题;财务报表内容是否完整,钩稽关系是否相符,有无编制遗漏或书写错误,各项期初数是否与上期期末数一致;报表编制说明是否重点突出,分析是否恰当。

第十八条 利润分配审计

审查利润总额的形成是否真实;审查企业是否按时足额交纳所得税;是否按规定计提盈余公积金;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是否经过批准,是否真实。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浦交本部及各直属全资、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浦东公交审计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篇: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控股[范文模版]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控股、参股公司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AAA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AA”)发展战略,促进公司进一步向专业化、规模化和科学化的方向发展,充分发挥AAA的整体优势并提高公司对外投资的整体效益,切实增加股东收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股权型对外投资。AAA股权型对外投资分为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两大类。

第三条 控股公司是指由AAA与其它合作方依法组建、AAA占控股地位的合资公司。控股的含义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1、绝对控股是指AAA在合资公司占有的股份比例大于或等于51%的情形;

2、相对控股是指合资公司其它股东所占股份比例小而且股东比较分散的情况下,AAA所占股份比例虽未达到51%,但在25%~51%之间,并且是第一大股东,可达到控股目的的情形。

参股公司是指由AAA与其它合作方依法组建、但AAA未达到控股地位的合资公司。

第四条 AAA经营管理部对控股、参股公司负有相应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的职能。

第二章 控股、参股公司的设立

第五条 控股、参股公司的设立方案经AAA经营管理部进行可行性论证后,由AAA董事会下设的投资委员会研究,并报AAA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由AAA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控股、参股公司的设立方案后,投资各方应尽快组建控股、参股公司筹备组,办理控股、参股公司组建的具体事宜。筹备组中我方人员的工作同时受AAA的指导和协调,并定期向AAA汇报筹备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三章 董事及董事会

第七条 AAA委派至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以下简称派出董事)按如下办法产生:

(一)由AAA经营管理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人选,并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人力资源部办理向控股、参股公司委派董事的手续;

(二)AAA控股的公司,应争取在控股公司的合同和章程中明确规定董事长由我方委派。第八条 派出董事的职责:

(一)董事会是控股、参股公司的决策机构,派出董事作为董事会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权对控股、参股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重大事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所列示的董事会职权范围的事项。

(二)履行控股、参股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三)派出董事应按时参加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会,积极参与控股、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对涉及AAA作为股东利益的事项要准确地表达我方股东的意见和立场。

(四)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派出董事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处理好与合作方的关系,积极了解控股、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将重大事项及时反馈给AAA相应的职能部门,并将我方对控股、参股公司的意见及时反馈至控股、参股公司董事会,争取董事会的认可和执行。同时要督促控股、参股公司按时向AAA上报各种统计报表及其它应由股东方知悉的文字材料。

(五)派出董事因故不能参加控股、参股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前7日通知AAA,经公司领导认可后以书面形式正式委托适当人选参加。

(六)派出董事要协助AAA及时回收在控股、参股公司的应得分配利润。

(七)派出董事每年应作一次书面述职报告(可在个人工作总结中述职)。第九条 AAA对派出董事的考核:

(一)AAA向控股、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由AAA经营管理部牵头不定期地进行考核。对工作成绩显著的董事,由经营管理部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奖励。

(二)董事在工作中没有履行第八条所规定的职责以及有如下行为之一的,AAA可及时撤换,并根据其造成损失的大小,追究其责任并予以经济处罚:

1、严重失职,造成我方股东利益受损或控股、参股公司经济损失;

2、不接受AAA意见,擅自越权自作主张,违背我方股东意愿,并造成我方股东利益受到损害;

3、以权谋私,营私舞弊;

4、因本人原因与其它合作方关系不和,以致影响控股、参股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

5、对控股、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不及时向我方汇报;

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控股、参股公司合同、章程等有关规定的内容,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行为。

第十条 派出董事的离任:

(一)董事因故调离、任职期满或离、退休时,原则上即失去董事职务(特殊情况除外),其缺额按第七条规定产生;

(二)董事离任,应做好相关交接工作,如AAA有要求,须向AAA提交离任述职报告,经营管理部对董事在任职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价,作为考核干部的依据;

第十一条 AAA控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规定:

(一)控股公司应提前15天将董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书面通知AAA经营管理部;

(二)总经理工作报告、财务报告以及其它提交董事会讨论的重大事项,经经营管理部研究牵头组织公司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后,提出我方董事应在董事会上表决的意见和内容的建议;

(三)董事会结束后7日内,控股公司应将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全部文件报AAA经营管理部备案。

(四)AAA可酌情派员列席董事会。

第四章 监事及监事会

第十二条 控股、参股公司的监事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我方委派的监事和委派董事的办法相同,但必须另行委派,不得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担任。

第十三条 AAA委派的监事除必须认真履行控股、参股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责外,还应积极履行如下职责:

1、有责任将控股、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通知AAA,以供公司研究;

2、协助AAA及时收回在控股、参股公司的应得分配利润。

3、每年作一次书面述职报告(可在个人工作总结中述职)。

第十四条 由AAA经营管理部牵头对委派至控股、参股公司监事的实际工作业绩进行不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内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奖惩。

第五章 控股、参股公司的人事与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控股、参股公司应制定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人事劳资、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后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 控股公司财务经理的委派预财务人员的管理,按AAA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人员集中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控股、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控股、参股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第十八条 控股、参股公司应根据董事会的决议,制定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战略规划与发展计划,确保董事会下达的经营管理计划的完成。战略规划与发展的制定应符合《AAA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战略规划与发展计划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控股公司应在每月末最后一日,将当月工作总结和下月工作计划上报AAA经营管理部。

第二十条 AAA作为控股、参股公司的投资方,根据实际需要,可定期或不定期地调查和了解控股、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控股、参股公司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AAA对控股公司实行绩效考核管理,考核内容为各控股公司的发展计划(其制定程序参见《AAA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战略规划与发展计划管理制度》,具体考核体系参见本制度附件《AAA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绩效考核办法》。

第七章 控股、参股公司的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二条 控股、参股公司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需要破产、解散的情况时,AAA委派的董事、监事需向公司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可在控股、参股公司董事会上提出破产、解散方案。具体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AAA委派的董事、监事应参加清算组并注意确保我方股东利益在控股、参股公司清算期间不受损害和我方股东应得利益完全、及时地实现。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AAA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AAA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AAA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战略规划与发展计划管理制度》

附件二:控股公司管理流程

附件二:《AAA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效绩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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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财务收支情况审计范本

财务收支情况审计范本

一、基本情况

市水利局是隶属于市政府的正县级行政单位,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中央、省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水利水电等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水利工作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统一负责、管理全市水资源、水利工程建设、水土保持、防汛抗旱、水电及电网规划等。局机关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制度,在农行开设账户4个(零余额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一般账户各1个)。

你局独立核算的下属单位有:市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市水电管理局、市水电管理局和市水利水电建筑公司。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在职人员为自收自支,离退休人员财政实行差额拨款;和水库管理局部分事业编制人员财政实行差额拨款,其余人员为自收自支;水利水电监理公司和水利水电建筑公司为自负盈亏的企业单位,水利水电建筑公司目前在岗约30余人。现局机关在职人员88人,离退休人员65人,内设计财科、办公室、人教科、水政科、水保科、建管科、农水科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8个科室。

二、预算收支和财务收支情况

202_年总的经费收入中,财政年初预算安排和追加两项合计1083.94万元,占当年整个经费来源的64%。从审计的情况来看,由于年初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较少,在追加的经费中,除一部分带帽的资金外,有相当一部分是弥补机关公用经费。但局机关因近几年来为争取项目资金、改善办公条件等发生的费用较大而使得公用经费往往捉襟见肘,从而挤占专项资金已成不争的事实。预算收支详见附表。

三、202_年专项资金拨付情况

四、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以上问题依据国家财经法规另行下达审计决定。

五、审计建议

1、市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市水利水电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及水利水电建筑公司等与市场经济紧密关联的单位应在积极拓展业务谋求生存发展的同时切实规范各项经济业务操作,不能违背国家的法规法令而逆行;市水利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下属单位财务和经济事项的监管。

2、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和市本级财政的支持,以保证正常的行政经费支出,杜绝挤占专项资金。

3、下属个企事业单位应进一步增强纳税意识,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税费。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收支审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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