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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作业
编辑:枫叶飘零 识别码:13-726010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01 20:22:0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宪法学作业

1、当代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指一个国家所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原则指的是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或者说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权保障原则:人权是指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平等享有的权利。社会主义国家在本质上是由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在国家生活中处于主导的支配地位,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首要前提和直接表现,这就必然要求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来确保公民能够享受各种权利和自由。

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牵制、彼此约束、互相监督,以保障国家权力正常运行并进而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法治原则: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是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治理的一种思想理念、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2、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从本质上讲,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来源于宪法所调整社会关系的根本性。宪法主要调整人民与政府(广义上的大政府,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人民授予政府权力的契约,这一点决定了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就是通过规定国家权力的界限和组织方式,来实现对人民权利的制度化保障。正是这一点,决定了宪法存在的必要。

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既具有一切法律的共同特点,又具有与一般法律不同的特征,主要是:第一,宪法的内容不同于一般法律。一般法律的内容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某一个领域。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第二,宪法是制定一般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都要以宪法为依据。正如人们通常所说的,宪法是母法,其他法律是子法。第三,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程序比制定、修改一般法律更严格。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3、2004年修改宪法的主要内容(P132)

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1)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并将‚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2)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将宪

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第二句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3)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4)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5)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1条第2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6)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7)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14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4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8)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头一条即第33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9)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

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59条第1款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特别行政区‛,将这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10)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67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第二十项‚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修改为‚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并相应地将宪法第80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修改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将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职权第十六项‚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11)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81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12)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

宪法修正案把乡、镇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将宪法第98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13)增加对国歌的规定。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四章的章名‚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在这一章第136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4、简述钦定宪法大纲的内容和意义

内容:《钦定宪法大纲》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皇帝有权颁布法律,发交议案,召集及解散议会,设官制禄,黜陟百司,编订军制,统帅陆海军,宣战媾和及订立条约,宣告戒严,爵赏恩赦,总揽司法权及在紧急情况下发布代法律之诏令。并且‚用人之权‛,‚国交之事‛,‚一切军事‛,不付议院议决,皇帝皆可独专。另外,又以附则形式规定,臣民有纳税、当兵、遵守法律的义务。在法律范围内,享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担任公职等权利和自由。《钦定宪法大纲》确认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改革方向,但由于君权强大,议院立法权和监督权非常有限,臣民的自由权利微不足道并缺乏有效保障。该大纲是以满清光绪帝的名义颁布并非慈禧太后的名义。

意义:《钦定宪法大纲》虽然在名义上是‚宪法‛,但实际上,它的发布不过是清政府为了缓和人民不满的权宜之计,其条文中,对封建君权着力维护,内中规定的君主权力丝毫不下于封建专制,甚至更甚。这个‚大纲‛的真实宗旨是维护‚君上大权‛,赋予臣民的权利极为有限,至于‚议院‛,则完全是点缀而已。也就是说,实际上,《钦定宪法大纲》的发布只是对封建君权的又一次强化,它算不得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正如马克思在批评普鲁士宪法时所说的那样:‚国王用这个宪法给自己钦定了新的特权。‛

5、简述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宪法的发展历史

6、简述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政治制度

7、简述如何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要进一步提高对实行这一基本政治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并在实践中认真坚持和不断完善。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这一基本政治制度,是在我国长期革命和建设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我国实行的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的政党体制,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革命和建设实际相结合的创造,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

国特色。这一政党制度,对于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对于维护我们国家和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促进祖国统一大业,显示了强大生命力。我们要坚持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在坚持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更好地坚持。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共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

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团结合作,必须继续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团结合作的政治基础。我们要坚持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尊重民主党派的意见和权益,支持他们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活动。

在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合作共事中,要善于把党的政策和正确的领导方法、思想方法、工作方法结合起来。既要增进共同性,又要注意差异性;既要有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既要讲团结、合作、友谊、人情,又要有善意的帮助;既要有批评,又要有自我批评;既要反对关门或敷衍态度,又要反对迁就态度。

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参政和监督作用

民主党派接受共产党的领导,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参政和监督作用,是构成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区别于其他国家多党制、两党制或一党制的显著标志。

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作用,是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一环。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地位,需要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包括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监督,发扬民主,广开言路,鼓励和支持他们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各项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积极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监督职责,有利于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利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行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互相监督‛是双向的,既包括民主党派对共产党的监督,也包括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监督。由于共产党处于领导地位,更需要民主党派的监督。

民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内容

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长远目标和根本任务之

一。爱国统一战线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大特色。民主协商是这项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我们党领导多党合作的主要方式。我们要进一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更好地加强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联系,通报情况,交换意见,沟通思想,增进了解,加强协商,形成一种团结、民主、和谐的合作共事关系。中共中央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采取了民主协商会、高层次小范围谈心活动

和专题座谈会三种民主协商形式,经常就国家的大政方针和有关重大政治问题,与各民主党派主要领导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平等讨论,大家畅所欲言表达自己的看法。通过协商,吸取各种有益于人民的好意见,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支持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

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共产党首先要加强自身建设,同时要积极支持各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这有利于坚持和改善共产党的领导,有利于民主党派更好地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作用。各民主党派有重视自身建设、不断进步的好传统,多年来都把加强自身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提高各自的整体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提上了议事日程。在组织建设方面,加强了领导班子,注意新老合作交替,积极培养一批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有一定群众基础和组织领导能力的中青年,逐步充实到领导班子中;吸收成员,坚持德才并重、有一定的代表性,注意在巩固的基础上发展。在思想建设方面,各民主党派在本组织内倡导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政治时事和中共中央及国家的重要方针、政策,学习本组织的发展史以及与中共团结合作的历史;认真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教育、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国情教育。他们还注意对所属成员进行参政意识、民主监督意识和服务意识的教育和培养,不断提高参政议政的能力,增强责任感。他们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运用读书班、谈心会、形势报告会、专题讨论会、参观、办展览等多种形式,采取‚自己提出问题,自己分析问题,自己解决问题‛的方法,内容丰富多采。这些措施积极有力,富有远见,有利于增强多党合作的政治思想基础,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们党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共同的政治任务。在中共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共同努力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一定能够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完善,一定会在维护稳定、实现四化、统一祖国、振兴中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二篇:宪法学作业范文

1、当代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指一个国家所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原则指的是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或者说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权保障原则:人权是指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平等享有的权利。社会主义国家在本质上是由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在国家生活中处于主导的支配地位,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首要前提和直接表现,这就必然要求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来确保公民能够享受各种权利和自由。

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牵制、彼此约束、互相监督,以保障国家权力正常运行并进而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法治原则: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是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治理的一种思想理念、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2、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从本质上讲,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来源于宪法所调整社会关系的根本性。宪法主要调整人民与政府(广义上的大政府,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人民授予政府权力的契约,这一点决定了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就是通过规定国家权力的界限和组织方式,来实现对人民权利的制度化保障。正是这一点,决定了宪法存在的必要。

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既具有一切法律的共同特点,又具有与一般法律不同的特征,主要是:第一,宪法的内容不同于一般法律。一般法律的内容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某一个领域。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第二,宪法是制定一般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都要以宪法为依据。正如人们通常所说的,宪法是母法,其他法律是子法。第三,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程序比制定、修改一般法律更严格。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3、2004年修改宪法的主要内容(P132)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1)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并将‚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2)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第二句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3)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4)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5)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1条第2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6)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7)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14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4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8)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头一条即第33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9)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

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59条第1款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特别行政区‛,将这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10)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67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第二十项‚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修改为‚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并相应地将宪法第80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修改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将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职权第十六项‚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11)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81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12)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

宪法修正案把乡、镇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将宪法第98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13)增加对国歌的规定。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四章的章名‚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在这一章第136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4、简述钦定宪法大纲的内容和意义 内容:《钦定宪法大纲》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皇帝有权颁布法律,发交议案,召集及解散议会,设官制禄,黜陟百司,编订军制,统帅陆海军,宣战媾和及订立条约,宣告戒严,爵赏恩赦,总揽司法权及在紧急情况下发布代法律之诏令。并且‚用人之权‛,‚国交之事‛,‚一切军事‛,不付议院议决,皇帝皆可独专。另外,又以附则形式规定,臣民有纳税、当兵、遵守法律的义务。在法律范围内,享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担任公职等权利和自由。《钦定宪法大纲》确认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改革方向,但由于君权强大,议院立法权和监督权非常有限,臣民的自由权利微不足道并缺乏有效保障。该大纲是以满清光绪帝的名义颁布并非慈禧太后的名义。意义:《钦定宪法大纲》虽然在名义上是‚宪法‛,但实际上,它的发布不过是清政府为了缓和人民不满的权宜之计,其条文中,对封建君权着力维护,内中规定的君主权力丝毫不下于封建专制,甚至更甚。这个‚大纲‛的真实宗旨是维护‚君上大权‛,赋予臣民的权利极为有限,至于‚议院‛,则完全是点缀而已。也就是说,实际上,《钦定宪法大纲》的发布只是对封建君权的又一次强化,它算不得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正如马克思在批评普鲁士宪法时所说的那样:‚国王用这个宪法给自己钦定了新的特权。‛

5、简述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宪法的发展历史

6、简述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政治制度

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是基本政治制度。‛[2]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的又一基本政治制度。它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统一战线学说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政治制度的一大特点和优点。它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与中国共产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人民政协是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方面代表人士组成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其基本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3]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出发,结合中国特定斗争形式和政治主张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民主制度和政党制度。

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就探索建立各阶层各党派合作的‚三三制‛的政权形式。抗战结束前,中国共产党提出要废除国民党专制独裁,实行多党政治协商,建立民主联合政府。解放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纷纷把政治协商会议作为一种政治斗争的形式,要求召开政治协商会议,实行民主政治。1949年,中国共产党通过政治协商会议的形式建立起新政权,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政治斗争形式和政治主张,上升为一种新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政治制度。[4]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统一战线学说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政治制度的一大特色和优点。它的主要内容是: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与中国共产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人民政协是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方面代表人士组成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其基本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它是指中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的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和区域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3]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创造性地解决民族问题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在起草《共同纲领》时,毛泽东就提出,我们要搞统一的共和国而不是联邦制,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不是民族自决,因为这样做对加强民族间的团结与合作是有利的。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共同纲领》就明确规定,‚多民族聚居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从而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中国处理民族关系问题的制度选择。

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广大群众的民主权利,是中国共产党努力探索的一个大问题。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国家事务。例如,毛泽东就特别注意人民来信,把它看作是人民实现民主权利和表达自己诉求的重要方式,他向各级党委发出指示,要求‚必须重视人民的通信,要给人民来信以恰当的处理,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要把这件事看成是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和人民联系的一种方法,不要采取掉以轻心置之不理的官僚主义的态度。‛[4]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行使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和区域自治权。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于巩固和发展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共同推进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具有重要意义。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改革开放后,随着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逐步建立起来。这种制度是中国基本政治制度的有机构成,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是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4]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为中国民主政治的四项制度之一,把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内容,这是我们党的一个重大决策,是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地位的重大提升。

这一重大决策,丰富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体系的基本内容,有利于更好地从整体上坚持和发挥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与优势。中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指城乡居民群众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在城乡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在居住地范围内,依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制度与实践。基层群众自治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十七大报告把中国的政治制度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三项制度,扩展为包括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内的四项制度,把国家层面的民主制度与基层范畴的民主制度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使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体系的内容更为全面、更为丰富,结构更为完整,功能更为强大。这有利于不同类型和层次的民主制度发挥各自优势,有利于它们之间的衔接与互动,有利于进一步彰显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本质,使中国的政治制度更好地成为亿万人民群众参与并惠及亿万人民群众的制度。

这一重大决策,拓宽了认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理论视野,有利于更好地把握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规律。中国的基该国情和社会制度决定了我们绝不能照搬西方的政治模式,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一方面,人民通过他们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另一方面,在基层建立健全群众自治组织和民主自治制度,群众的事情由群众自己依法去办,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奠定全面巩固的群众基础。把代表制民主与基层直接民主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各自的功能和整体优势,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大创造和一条重要规律。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地位的重大提升,反映了我们党对发展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规律把握得越来越科学,具体道路与框架规划得越来越符合实际。

这一重大决策,赋予了中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新的历史使命,有利于中国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我们党要带领人民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必须加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保证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只有进一步搞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不断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十七大的这一重大决策,必将进一步焕发亿万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基层民主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基层群众自治实践有机地汇入中国政治建设的总体进程,使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7、简述如何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要进一步提高对实行这一基本政治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并在实践中认真坚持和不断完善。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这一基本政治制度,是在我国长期革命和建设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我国实行的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的政党体制,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革命和建设实际相结合的创造,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这一政党制度,对于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对于维护我们国家和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促进祖国统一大业,显示了强大生命力。我们要坚持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在坚持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更好地坚持。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共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

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团结合作,必须继续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团结合作的政治基础。我们要坚持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尊重民主党派的意见和权益,支持他们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活动。

在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合作共事中,要善于把党的政策和正确的领导方法、思想方法、工作方法结合起来。既要增进共同性,又要注意差异性;既要有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既要讲团结、合作、友谊、人情,又要有善意的帮助;既要有批评,又要有自我批评;既要反对关门或敷衍态度,又要反对迁就态度。

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参政和监督作用

民主党派接受共产党的领导,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参政和监督作用,是构成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区别于其他国家多党制、两党制或一党制的显著标志。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作用,是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一环。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地位,需要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包括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监督,发扬民主,广开言路,鼓励和支持他们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各项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积极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监督职责,有利于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利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行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互相监督‛是双向的,既包括民主党派对共产党的监督,也包括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监督。由于共产党处于领导地位,更需要民主党派的监督。

民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内容

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长远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爱国统一战线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大特色。民主协商是这项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我们党领导多党合作的主要方式。我们要进一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更好地加强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联系,通报情况,交换意见,沟通思想,增进了解,加强协商,形成一种团结、民主、和谐的合作共事关系。中共中央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采取了民主协商会、高层次小范围谈心活动和专题座谈会三种民主协商形式,经常就国家的大政方针和有关重大政治问题,与各民主党派主要领导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平等讨论,大家畅所欲言表达自己的看法。通过协商,吸取各种有益于人民的好意见,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支持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

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共产党首先要加强自身建设,同时要积极支持各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这有利于坚持和改善共产党的领导,有利于民主党派更好地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作用。各民主党派有重视自身建设、不断进步的好传统,多年来都把加强自身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提高各自的整体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提上了议事日程。在组织建设方面,加强了领导班子,注意新老合作交替,积极培养一批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有一定群众基础和组织领导能力的中青年,逐步充实到领导班子中;吸收成员,坚持德才并重、有一定的代表性,注意在巩固的基础上发展。在思想建设方面,各民主党派在本组织内倡导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政治时事和中共中央及国家的重要方针、政策,学习本组织的发展史以及与中共团结合作的历史;认真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教育、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国情教育。他们还注意对所属成员进行参政意识、民主监督意识和服务意识的教育和培养,不断提高参政议政的能力,增强责任感。他们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运用读书班、谈心会、形势报告会、专题讨论会、参观、办展览等多种形式,采取‚自己提出问题,自己分析问题,自己解决问题‛的方法,内容丰富多采。这些措施积极有力,富有远见,有利于增强多党合作的政治思想基础,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们党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共同的政治任务。在中共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共同努力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一定能够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完善,一定会在维护稳定、实现四化、统一祖国、振兴中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三篇:宪法学作业参考答案

《宪法学》作业参考答案

作业一

一、单选:

1、B2、A3、C4、B5、B(《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二、多选:

1、BD2、AB3、ABC4、ACD5、ABC

三、填空:

1、现实性和和纲领性

2、广泛性

3、根本性

4、原则性、具体性、权利性、义务

2、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3、武装力量、各政党

4、序言、四章、一百三十八

5、工人、农民

四、名词:

1、宪法学:宪法学是以各种宪法典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科学,是法学的一个重

要分支学科,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

2、国家制度:也称国家体制,是指在经济上统治地位的阶级,掌握国家政权,运用法

律所确认的统治与被统治关系的制度。

3、宪法:是确认民主制度,表现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大法。

4、不成文宪法:是指由宪法性文件和宪法性习惯、判例组成的宪法。

5、英国宪法:(见教材P32-34)英国是是近代宪法的发源地,其立宪历史甚为久远,享有

“宪政之母”的声誉。它最早产生了议会政治,建立了资本主义代议制度。英国的宪政和代议制度为后来各国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制定宪法与构建政制所仿效。英国宪法有两个特点:一是渐进性;

二、不成文性。英国不成文宪法主要以以下形式表现出来:一是宪法性文件;二是宪法性惯例;三是宪法性判例;四是权威学者的著述。

五、问答:

1、如何理解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宪法学以以各种宪法典为主要研究对象。宪法

学研究的具体对象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研究宪法的起源和本质、类型和特点、内容和形式、产生和发展这些带有规律性的、本质 性的问题;第二、研究体现在宪法典、宪法性法律以及宪法性惯例之中的具体宪法规范;第三、研究中国、外国宪法思想和宪法制度发展的历史,即中外宪法思想史和宪政发展史;第四、研究宪法同经济、政权以及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2、学习宪法学的法律意义理论意义:(1)学习宪法学的法律意义 :学习宪法有助于学员树立法治思想,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地维护宪法的尊严,保证宪法的实施。(2)学习宪法学的理论意义:宪法学是一门带基础理论课性质的法律专业课程,因此学好宪法课有助于学员学习其他法律专业课程。

六、论述: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由其在法律方面的特有属性(主要特征)所决定的,这个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宪法内容的根本性。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规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规定的内容有:

(1)国家的根本制度;(2)社会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3)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基本国策;

(4)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这些内容正是国家生活中带根本性、基本性的问题。第二、宪法法律效力的最高性。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都必须同宪法内容保持一致,如果普通法律的内容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那么这种违宪的法律就不能发生效力,就必须加以修改或宣布废除。第三、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严格性。我国对宪法的制定首先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先由宪法委员会拿出草案,再将草案交付全民讨论,经宪法起草委员会作最后一次修改,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对于宪法的修改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或 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第四、宪法解释和监督实施的特殊性。我国宪法解释权和监督权的归属采用立法解释制。现行宪法把宪法的监督实施权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解释宪法的职权赋予人国人大常委

会,把修改宪法的职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作业二

一、单选:

1、A2、3、D4、B5、D

二、多选:

1、BC2、3、CD4、ABC5、AC

三、填空:

1、多党合作、政治协商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集中制原则

3、国家行政、审判、检察

4、操纵选举、控制议会、控制政府

5、普遍、直接、平等、秘密选举

四、名词:

1、爱国统一战线: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政治联盟,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内容之一。

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具有广泛性的统一战线

组织形式。它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罢休各少数民族和各界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归国侨胞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现各民生党派和其他 爱国民主人士进行政治协商与民主监督的机关,是我国政治体制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3、三权分立:是资本主义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基本形式,是指立法权、行政权、司法

权三权分离,互相牵制,互相制约。

4、政治制度:是统治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政权组织形式及其有关制度的总称。

5、选举制度:是关于依照法律选举代表机关的原则、程序和方式、方法的总称。

五、简答:

1、我国民主党派(人民政协)的性质及其作用。(见教材P77-78)

2、我国1979年选举法对1953年选举法的发展。(1)将直接选举的范围从基层人民代

表大会扩大到县级人民代表大会;(2)将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3)将在基层直接选举中采用无记名投票和表决改为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4)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名额统一由直接规定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自行决定;(5)将原来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改为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选区;(6)进一步完善了代表候选人的提名程序,规定每一个少数民族均应有代表参加全国人大,规定候选人过多可进行预选,各党派、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充分运用各种形式宣传自己的代表候选人;(7)将代表候选人获得出席选民或代表半数以上选票始得当选改为必须获得全区全体选民或选举单位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六、论述:我国国人民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及其正式候选人的确定:(见教材P116-118)作业三

一、单选:

1、C2、A3、A4、B5、C

二、多选:

1、AB2、AB3、AB4、BD5、ABC6、BD

三、填空:

1、单一制、复合制

2、省、自治区、直辖市

3、侵占、买卖、使用权

4、监督、管理

5、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集中

四、名词:

1、联邦制:是由若干成员单位(邦、州、共和国)联合组成统一的复合国家组成的国

家联盟的国家结构形式。

2、单行条例:是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

定,根据本自治地方的民族特点,制定的关于某一方面的具体事项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3、经济特区:是在我国一定的区域内,根据经济发展条件划出一定范围,在对外经济

活动中,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以达到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目的,它不属于行政区

域划分。

4、经济制度:是指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生产关系的总和。

5、精神文明:人们在改造自然界的同时,人们的主观世界同时得到相应的改造,社会的精神生产和精神生活也得到了发展,在这方面所获得的成果就是精神文明。

五、简答:

1、单一制与联邦制的区别:(见教材P121-122)

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根据地我国现行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自治权:(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自治权;(2)组织本地方公安部队的自治权;(3)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的自治权;(4)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5)管理本地区文化教育事业的自治权;(6)配备民族干部和培养民族人才的自治权。

六、论述:宪法修正案关于我国经济制度方面的新规定:(见教材P143-146)

作业四

一、单选:

1、D2、B3、A4、A5、D

二、多选:1BC2、CD3、ABD4、AC5、BC

三、填空:

1、民主集中制

2、民主选举、人民、人民

3、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

4、精简

5、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少数民族、名额6、7、五分之一以上

8、国家主席、总理、中央军委主席

四、名词:

1、庇护权: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其加以保护的行为。

2、议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所赋予的用语言、文字等为工具,表达自己思想、愿望和要求的自由。

3、申诉权:是指公民对于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决定或判决有错误或违法致使个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要求改正撤销的权利。

4、总理负责:就是总理个人对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重要工作有处理的全权并承担责任,总理代表国务院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报告工作。

5、国家机构:即国家机关的总和,它是由统治阶阶级级选拔出一批官员同一定的物质

手段相结合,按特定的职责关系组织起来,并按行政区域设置的一整套国家机关的体系。

五、简答:

1、我国公民的经济权利:公民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经济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我国公民的经济权利主要有如下几种:(1)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2)劳动者的休息权;

(3)退休人员生活的保障权;(4)物质帮助权。

2、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国家机构组织原则中的表现:(1)国家机关的设立必须严格 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2)国家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和程序活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协调运转,不得滥用权力,也不能失职弃权;

(3)依法管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六、论述:我国宪法实施的保障措施:我国现行宪法对于宪法实施的保障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确认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规定了负责监督宪法实施和解释宪法的机关以及修改宪法的程序;(3)规定了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严格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和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4)规定了一整套较为完备的法律监督体系;(5)设立了在审查违宪规范中起助手作用的委员会。虽然我国现行宪法对宪法的保障措施作出上述规定,但不算很完备,还不是很周密,因此 要进一步贯彻执行现行宪法,还需要落实以下四个方面的保障措施:第一、法律保障(略)第二、组织保障(略)第三、政治保障(略)第四、思想保障(略)

第四篇:宪法学作业

宪法学

政行4班 杨玉玲 20110603017

一、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1、宪法的形式特征

(1)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一方面,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不是常设的,往往是特别成立的专门机构;另一方面,宪法草案及修正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一般来说有三种情况:1)由立法机关以绝对多数通过;2)全民公决;3)在制定或修宪机关的通过后,再由公民表决才能最后通过。

(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根据,效力高于普通法律,与宪法

相抵触的法律宣布无效。但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不仅体现在法律效力的高位性,还体现在法律效力的直接性。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根本行为准则。

2、宪法的实质特征

(1)宪法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在内容上,规定了国家性质,根本制度

和任务,涉及国家最重要机关的组织、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等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目的在于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宪法规定了主要国家机关的组织、职权、活动原则、和方式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因此,宪法实际上成为授予行使权力的范围、程序与方式,同时也是对国家权力行使的限制。

另外,宪法原则是宪法的灵魂或者精神实质,指导并协调着一国的根本性社会关系的宪法调整机制。

二、简述我国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历史必然性

我国《宪法》序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1、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

首先,从历史的进程上看,统一是主流,分裂是短暂的。其次,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是农耕文明模式的内在要求。再者,政治经济上大一统的要求,必然孕育着思想上的大一统观念。虽然社会主义的新中国政权在本质上与以往的封建政权迥异,但历史的沉底,不能不对今天的结构形式产生深远的影响。

2、民族关系发展的要求

我国是一个拥有56个民族的国家,民族分布呈现大杂居小聚居的规律。从历史上民族关系的发展来看,虽然存在过民族矛盾和纷争,但是民族融和一直是民族关系的主流。中华民族有着巨大的凝聚力、向心力。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执行正确的民族政策,尊重民族习惯,实现了国家统一和民族自治的良好兼顾。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3、社会发展的需要

(1)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是维护国家领土完整与统一的需要。

(2)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是发展民族经济与文化,实现各民族团结和共同繁荣的需要。

(3)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是经济联系的松散性对政治联系的紧密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4)追求独立与统一是几代中国人的共识。

(5)国内外分裂主义危险存在。

第五篇:北师大宪法学作业二(范文模版)

北师大宪法学作业二

答案

单选

1-10:BCCBCDBBDB

多选

1.ABCD 2.ABCD 3.ABD 4.ABCD 5.CD

简答

1.答: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限制性条款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的限制。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会、游行、示威。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参加中国公民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

(二)地点的限制。《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

(二)国宾下榻处;

(三)重要军事设施;

(四)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但是,值得一提的是,有些省的具体“办法”对某些场所作了特别限制,如《甘肃省实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1990年4月28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规定:“在兰州市中心广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须经主管机关报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时间的限制。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早六时至晚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除外。

(四)方式的限制:和平与合法。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并严格防止其他人加入。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得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煽动犯罪。

2.答:直接民主,是指公民可以直接参与公务事务决策的制度,它强调公民作为国家的主人直接管理自己的事务。间接民主,又称为议制民主,指公民通过选举出来的官员来代表公民的利益实行统治的制度,其强调人民通过其代表来制定法律和管理公共事务。

3.答:作为民主政治的产物和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政党在现代民主政体的运作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职能和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利益表达和沟通职能。

2、组织选举和政治录用的职能。

3、制定政府公共政策的职能。

4、政治宣传和教育的职能。

4.答:立法机关的职权主要包括:

1、立法权。这是议会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力。

2、财政权。指议会有审议财政法案以决定国家财政和对政府财政进行监督的权力。

3、监督权。指对政府(行政机关)的监督。

另外、无论是责任内阁制国家还是总统制国家,议会都有弹劾权。

论述

1.答:

1、财产。传统上财产仅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后者例如知识产权。20世纪以来,德国、美国等国将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也视为财产,并获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例如,社会福利、廉价住房、免费教育、经营许可、公共职位等。

2、公共利益的目的。任何财产都负有社会义务,其使用应为公共福利服务。国家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才能征收或征用私人财产。一般来说,只有经过选择的、重大的且特别的公共利益而非所有的公共利益都可以成为征收的理由。

3、财产权人遭受的损害是一种特别难以忍受的损害,而非普遍性的损害。即:“特别损害赔偿或补偿”。公民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的税法规定予以纳税,这是普遍性的损害,不同于财产征收,后者是一种特别的损害。因此纳税是不会得到国家的补偿的,这是公民应该履行的普遍义务;而财产征收则是超出了普遍损害之外的增加的损害,需要补偿。

4、应当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按照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政府对私有财产进行的征收、征用、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程序,否则是违法的。

5、对财产的限制或剥夺与其所要达到的公共利益的目的之间应当符合比例原则。并非任何情况下公共利益都必须优先于个人利益。公共利益有大有小,只有为了较大的公共利益,才能牺牲或侵害到较小的私人利益。

6、政府给予公正的补偿。政府给予被征收人公正的补偿,不仅是财产征收合法的不可缺少的要件,也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

2.立法机关的多数决议制度:

多数议决制度是立法机关在对一个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所遵循的一个原则。在不同情况下,针对不同的问题,往往对多数有着不同的标准和要求。

首先,一般而言,多数是指在一定范围内“超过半数”,即简单多数或普通多数;但有时候也可能指一群内最多的部分,而不论是否超过半数,即相对多数或比较多数。在一些特殊问题上,普通多数所保护的范围可能还不够大,于是要求2/

3、3/

4、甚至4/5的赞成票方能作出决定,这就是特别多数,或绝对多数。

其次,世界各国议会机关对议案的表决主要有三种机票标准:

(1)是“出席且参加表决人数”的多数。出席而不参加表决的不计算在内。

(2)是“全体出席人数”。即以全体出席人员为机票标准,而不论其是否参加了表决。

(3)是“全体成员”的多数。不论是否出席或参加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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