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审计思考
导言: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评价领导干部是否遵守廉政纪律是审计机关不能回避的一个重要事项,但长期以来,评价领导干部廉政纪律依据不充分始终困扰着我们。本文拟联系我国现行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的缺陷和不足,结合本人审计工作实践,思考经济责任审计介入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真实性核实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做为多
年在经济责任审计一线上的同志,笔者在202_年参审的某县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中遭遇过这样的审计尴尬:审计结果报告表明,根据审计实施方案所涉及的审计资料,未发现该县长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但不久纪检部门对该县长实施“两规”,查出该县长有严重的收受贿赂行为,涉及金额达百万元以上。震动之余,不得不令人深思。在审查该县长是否违反廉政纪律时,我们抽查了财政、土地、政府办等重要政府组成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审查该县长报销的个人费用是否符合规定、乘坐的交通工具是否超过规定的标准、移动通讯话费报销是否超标准、公务接待费是否超标准等;并抽查了重大的建设项目、土地出让、国有资产处置等经济活动,审查该县长是否违反规定插手工程招投标、土地招拍挂、国有资产评估等法定程序,有无侵占国有资产、行贿、受贿以及贪污、挪用公款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我们按目前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进行了审计查证,但令审计尴尬的意外还是发生了,这说明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着软肋!我们知道:审计查证的事实是审计评价的基础,两者应当互相印证,不能相互脱节,否则将使审计机关发表不恰当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可能性加大,进而增大审计风险。而评价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正存在着这一风险,廉政纪律所涉及的范围太大了,而审计取证手段存在局限性,审计取证不充分,不足以支持我们的论点!这就是审计尴尬存在的根源,是经济责任审计的软肋!如何避免审计尴尬再次出现,克服经济责任审计软肋,笔者认为:应当审计调查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真实性,并把它做为评价领导干部廉政纪律的重要审计依据之一。
一、我国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的缺陷和不足
“财产申报”制度,即有关财产申报、登记和公布的制度,因其极具反腐约束力,又被国外称为“阳光法案”。我国在1995年颁布实施《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以下简称“《收入申报》”)、202_年颁布实施《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家庭财产申报》”)。与国外“阳光法”相比,我国现行的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和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存在以下缺陷和不足:
(一)《收入申报》和《家庭财产申报》不是法律
我国现行的《收入申报》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中办发(1995)8号文件形式发布施行的,《家庭财产申报》是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以中纪发[202_]9号文件形式发布施行的。它们不是法律,在效力上不同于国家立法机构颁布实施的法律。早在1989年就有人大代表提出制定财产申报法的立法建议。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财产收入申报法正式列入五年立法规划,但“由于技术手段无法满足要求等种种原因”(据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调查,有97%的官员对“官员财产申报”持反对意见),立法工作未能如期完成。当前我国反腐败斗争形势严峻,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目前还没有比较完备的财产申报登记法律制度,对政府官员及其家庭财产收入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因此建议制定国家公务员家庭财产收入申报法的呼声也日益高涨。
(二)收入申报和家庭财产申报都不公开
《家庭财产申报》第十二条规定:“《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报告书》的接受部门要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并注意保密。”可见,当前我国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内容公开程度极低。按照规定,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才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这就使得申报内容,只有少数领导知情。而这种申报内容透明度不高直接导致申报效果不佳。
(三)申报内容范围有限
第一,只报收入不报财产。我国现行的收入申报,只是“收入”,不是“财产”,更不是“家庭财产”。或者虽是“家庭财产”,但申报对象仅限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第二,没有规定“任职申报”和“离职申报”,难于发现官员在担任相应职务期间家庭财产的“增量”及其来源。
(四)监督不到位
《收入申报》虽然规定收入申报要求真实,但谁做为审查机关来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明确。正是由于该文件未明确规定谁是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审核者以及如何进行审核,表面上谁都在管,结果谁都管不到点子上,致使收入申报流于形式。《家庭财产申报》第九条虽然明确规定:“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对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报告,可以核查。”但
这仅仅是“可以”,并非“必须”,又因为有不公开等保密规定,缺乏社会公众的参与监督,实际上难于实现制定本规定的目的。根据实践部门所反映的情况来看,自从实行申报以来,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领导干部经济案件中,通过申报而获得的线索甚少,几乎没有一例是通过申报而获得线索的!
(五)惩处力度不够
在规定中只
是强调对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的,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责令做出检查、诫勉谈话和通报批评等党纪政纪处分处理方式。即使领导干部财产增量异常并如实上报了,也没有提出明确的处理办法!这样的惩处力度,对申报者根本没有警示作用。
可见,目前我国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和不足。近年来各地实施有关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不断深化,要求借鉴国外普遍实行财产申报制度的呼声也日益高涨。从202_年1月1日起,新疆阿勒泰地区将率先在全国试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把过去通行的官员“收入申报”扩大为“财产申报”,并承诺在阿勒泰廉政网和当地主流媒体上公示官员的“财产申报结果”(法制日报202_年9月11日)。刚刚走马上任的国家预防腐败局屈万祥副局长在该局成立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我们一直在抓紧研究财产申报制度,在适当时候将建立财产申报制度。”
二、经济责任审计要介入财产申报真实性的核实
经济责任审计要介入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真实性的核实,这是由审计具有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和防范审计风险及经济责任审计特性来决定的。
(一)经济责任审计要介入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真实性的核实,这是审计的本质要求
我们知道,审计是国家政治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从本质上看,是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从经济社会发展与审计发展的内在联系分析,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审计不仅要查错纠弊,维护经济社会秩序,还要揭示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公共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作为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审计必须充分发挥预防、揭露和抵御三种功能。首先必须充分发挥预防功能。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国家审计具有内生性的威慑作用,因此,必须加强审计监督,充分发挥其对影响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各种“病害”的抑制作用。作为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审计机关,具有独立、客观、公正、超脱、涉及经济社会各方面的优势,因而能够而且有责任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早感受风险,提前发出警报,起到预警作用。第二,必须充分发挥揭露功能。根据法律规定,审计的首要职责是监督,监督就必须查错纠弊。所以,审计必须查处违法违规、经济犯罪、损失浪费、奢侈铺张、损坏资源、污染环境、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主法治等各种行为,并依法对这些行为进行惩戒;必须揭示体制障碍、制度缺陷、机制扭曲和管理漏洞,以保护经济社会运行的安全健康。第三,必须充分发挥抵御功能。审计不仅要揭露问题,更要对产生这些问题从微观到宏观、从个别到一般、从局部到全局、从苗头到趋势、从表象到本质,进行深层次分析、揭示和反映,调动积极因素,防止消极因素入侵整个经济社会系统,促进改革体制、健全法治、完善制度、规范机制、强化管理、防范风险,提高经济社会运行质量和绩效,增强经济社会运行的“免疫力”,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国现行的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和不足,无法作为“阳光法案”,无法成为一把“反腐利剑”。审计工作作为国家的“免疫系统”,有责任更早地感受风险,有责任更准确地发现问题,有责任提出调动国家资源和能力去解决问题、抵御病毒的建议,有责任在永不停留地抵御一时、一事、单个病毒的同时,促进健全机制、改进机制、筑牢防线。审计的本质要求我们不可置身度外,视而不见,在打击和预防腐败上更不可缺位。因此,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介入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真实性的核实,责无旁贷。
刘家义审计长在202_年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也强调指出: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期、资源环境改变期、社会矛盾凸现期和各项改革攻坚期,影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依然存在,改革攻坚面临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这些都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审计法规定审计要“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审计机关要履行好法定职责,就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审计的理念,充分发挥‘免疫系统’功能”。这是一种理念,绝不是一句口号,更不能将其作为套话,写在纸上、说在嘴上,而是要实实在在的真正落实在行动上,真正用于指导我们的审计实践。
(二)经济责任审计要介入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真实性的核实,也是防范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内在要求
审计质量是审计的生命线,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告是大势所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实施也必将由试点转变为全面落实,这就要求我们的审计结果报告要经得起社会公众的推敲和监督。以目前的审计手段、审计方法所取得的审计证据,难于对领导干部廉政纪律情况作出客观的、准确的、完整的审计评价,具有很大的审计风险,这是审计人不争的共识。经济责任审计在评价廉政纪律这局部战役上确实陷入了困境,如不创造性地思考审计方法和审计内容,跳出账册凭证框框、以账论账、大海捞针式的收集审计证据等迷图和误区,就难于突出重围,最终使经济责任审计流于形式,使审计机关的社会公信力受到损害!
(三)经济责任审计要介入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真实性的核实,也是经济责任审计特性的必然要求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显著特征是受托审计,这是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项目审计的最大区别。中办发(1999)第20号《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党委、人民政府的意见,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向审计机关提出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建议,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可见,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都可以做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委托方。做为委托方,其委托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希望通过审计,掌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的绩效,评估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的能力,用于解决该领导干部“能不能用”问题;二是希望通过审计,掌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的忠诚度即廉洁自律情况,用于解决该领导干部“该不该用”问题。做为受托方的审计机关,要满足委托方的第一个委托目的不存在障碍,完全可以做到客观公正;但显然无法满足委托方的第二个委托目的,原因是审计受到审计范围、审计手段的限制以及审计时间的制约。这是一项超范围超权限的委托要求,审计机关要么拒绝受托,否则就要充分授权,进一步扩大审计范围和审计权限。审计调查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真实性,是满足委托方的第二个委托目的的必要手段。因此,经济责任审计要介入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真实性的核实,也是经济责任审计特性的必然要求。
长期以来,各级审计机关都大力宣传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作用和重要性,却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局限性宣传不够,以致于社会各界对这项工作的期望值过高。202_年中组部颁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人员工作条例》明确指出:“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这使经济责任审计成为加强干部监督管理、保证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重要环节。党的十七大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更高,再次强调:要健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三、经济责任审计介入财产申报真实性核实的可能性
两种做法设想可供参考:一是加大审计法规建设,解决“无法可依”障碍。把“审计调查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真实性”明确体现在即将出台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中,或在审计操作规程与审计操作指南中明确: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向审计组提供其任职期间的财产状况申报资料,审计组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申报资料和调查收集的银行存款信息、房产信息等,注重分析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家庭财产的增量及其来源。二是充分发挥原有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机制和各成员单位合力作用,以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专项委托查证的形式介入。在审计进点座谈会上通过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向审计组提供其任职期间的财产状况申报资料。审计组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申报资料和调查收集的银行存款信息、房地产信息等,注重分析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家庭财产的增量及其来源。审计组形成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后,由审计机关反馈给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委托部门。
审计调查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真实性具有可操作性。第一,各银行系统的联网和实名制,为审计调查提供了便捷条件。审计机关只要向银行出具审计协调函,就可以取证到领导干部及其近亲属的银行存款信息。第二,房地产产权的实名制,为审计调查领导干部及其近亲属的不动产提供了方便,审计机关只要向房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出具审计协调函,就可以取证到领导干部及其近亲属的房地产信息。第三,随着我国物权法的颁布实施,财产实名制也将逐步完善,这也将为审计调查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真实性提供更多的可操作空间。
参考文献:
1、姜明安:《“阳光法案”的困境与求解》;
2、桑玉成:《论“财产申报制度”及其对于反腐败的意义》;
3、刘家义:在全国审计工作会议的报告(202_年12月29日)。
第二篇:202_年领导干部财产申报检讨书
202_年领导干部财产申报检讨书
XX,男,汉族,XX 年6月出生,XX人,身份证号:,本科文化程度,202_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XX年7月参加工作。XX年5月至XX年3月任XX镇人民政府镇长。针对在未对XXX未登记一事,我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做检查如下:
1、思想认识不足。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一切问题的发生都能从思想上找到根源。这次对两个煤矿资产未登记一事说到根子上,就是自己的思想觉悟不高,思想认识比较迟钝,对当前形势认识不清,对担负工作任务认识不足,导致在工作中我的所思所想、所作所为没有很好的上升到政治高度来衡量,上升到政治要求来约束,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产生了差距。
2、工作作风有欠缺。作风连着战斗力,作风连着个人的形象。这项工作的落实不到位,直接体现了自己工作作风的不踏实,对自己放松了要求,工作有了懈怠,是对个人岗位、个人职责的不负责任。尤其是工作在乡镇基层一线,工作要求严、标准高、任务重,更需要有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来保证,这里松一些,那里弱一些,迟早会出现“漏洞”,迟早会“冒泡”,容易将小问题发展为大问题。
3、遵章办事有差距。章,就是规章制度,而规章制度就是用来遵守的,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有规矩就要守规矩、有要求就要守要求,任何人都不能犯模糊、犯模糊。遵章守纪是基本约束、基本准则,既是岗位需要,也是身份要求。同样,未按规定对煤矿资产进行登记,直接反应了对规章制度的漠视,对纪律要求的侥幸,存在一定的麻痹心态。
有错改之,善莫大焉。下一步,我将以此次事件为诫,举一反三。一是思想认识求“深”。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增强政治敏感,在重要工作亲自过问,注重细节,不做糊涂事、不当糊涂人,始终保持思想上的稳定、行动上的自觉。二是工作作风求“实”。进一步昂扬精神状态,端正工作作风,把岗位赋予的职责、上级安排的工作,以严谨认真的态度,高标准、严要求、不折不扣、不讲条件完成好、落实好。
三是遵章守纪求“严”。要全面学习好各项规章制度并加强落实,让制度管人管事,个人而言要始终绷紧法纪之弦,保持头脑清醒,不该做的坚决不做,不该为的坚决不为,始终让自己的行为在法纪和规章制度条框中运行,同时加强监督,全程监督全镇的各项工作,尤其是重点人群、重要岗位、重要风险点,杜绝此类问题发生。
检讨人:XXX
202_年x月7日
第三篇: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
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
财产申报制度法制化涉及到诸多方面的问题,在立法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如何破解已有的收入申报和财产报告规定难以有效实行的要害问题。
1.申报的主体和内容。
从申报主体看,财产申报制度和规定中的主体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如果作为国家法律,这是不符合平等原则的。既然是从全局上维护国家的利益,任何国家工作人员不能例外。所以,《财产申报法》的主体,应该包括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
2.受理机构和申报程序
建议在县级以上直至中央行政监察机关中设立一个相对独立的财产申报专门受理机构,有专门编制。申报程序先由各单位申报人按预先设定的表格填写一式数份(一份原件,其余复印件),再由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指定的人员录入电脑,最后汇总到受理机构,由受理机构酌情核实后报上一级。受理工作结束后申报原件存入个人档案。
3.配套的法律、相关制度和软件
主要的配套法律包括《紧急状态法》《外汇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修订)》《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审计法(修订)》《遗产税法》《不动产登记法》《反洗钱法》等等。相关制度主要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实名制、金融真名制、财产申报纳税制度(征税范围扣除已应税的重叠部分)。此外,为方便填写、统计、核实、长期保存、查询,应设计一套电子软件,将所有申报资料全部录入电脑。
4.审核与惩处
申报情况由各级负责核实,按属地保存和管理,同时,集中到省级受理机构备案,必要时由省一级抽查。厅局级以上现职领导干部还必须上报中央一级。对拒不申报、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或贪污的申报人,除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外,还应依法给予处罚。
5.财产申报情况公开
对申报情况进行科学整理,酌情将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开,并允许公开查询,使之接受群众监督,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对公开程度和范围如何确定更科学,还应进一步研究。
6.重点教育
必须以领导阶层特别是其中的主要领导为重点,组织学习和培训,着重以财产申报法的立法背景、重要性、紧迫性以及财产申报法的申报程序和对违法的惩处为内容,真正树立领导层执行申报法的自觉性和严肃性。[1]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立法的重要性及必要性
1、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能有效地预防腐败
随着公务员队伍的不断壮大,有的公务员随着职位的升迁,经不住利益的诱惑,利用手中职权以权谋私,大肆聚财敛财,成为公务员队伍中腐败蛀虫。在我国惩治腐败的措施有余,但是预防腐败的机制却严重不足。2007年9月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政府也意识到预防比惩戒来的重要。在世界各国及地区财产申报立法凸显其重要性之时,财产申报在预防腐败这方面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2、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有助于增强政府公信力
正因为部分公职人员的贪污受贿、腐败现象,使得政府公信力急剧下降,民主和法治原则遭到践踏。而面对腐败危机,国外许多国家都是通过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立法,把政府官员的活动纳入到国家法律监督体系当中,使得公务员行政行为曝于阳光之下而达到预防腐败的作用。但是在我国,经常可以看到年薪拿几万元的官员抽的是高档烟,戴的是高档表,开的是高档车,人们往往以一种质疑的眼光看待这种现象,因为这样大笔的花费与其个人正常工资收入严重不符,所以就会质疑政府官员是不是拿着纳税人的钱吃喝玩乐,其政府公信力也就大大降低了。而且就现今看来这种现象还得不到制止。但是如果建立有效的财产申报制度,就可以将公务员财产状况及其变化公布于众,那么这种质疑的声音也不会出现了,政府公信力也会慢慢的提升起来。
3、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蕴含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稳定。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中国经济的高增长率,社会财富不断增多。少数政府官员面对高享受、高消费所带来的诱惑,加之我国的制度不够健全,市场机制
不完善,政府官员极易利用手中职务之便,肆意掌控市场经济,扰乱市场秩序,为自己大肆敛财。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在各国普受民众欢迎,已然成为许多国家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利器。将官员的财产及变化状况公示,极大程度上约束官员慎用权力为己谋私,督促官员做到权为民用、利为民谋,为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扫除障碍。
4、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有助
于证明政府官员财产的合法性
曾也有学者不解的问:为什么一些领导干部月薪不过两千元左右,却能拿出几十万元用于房屋装修?不难想象这样的疑问,在民众心里无疑更是普遍存在的。他们对于那些只能领取较低薪金的政府官员的任何财产增长——不管这种增长是否正当,都表现出一种不信任的情绪。而对于百姓的不信任情绪,政府也在试图寻找方式去消除。但想要证明官员财产合法正当,财产申报又恰好能做到这一点。将官员申报的财产公开,并且允许民众查阅,不仅让民众了解官员财产增长的正当性,而且这样也起到民众对政府财产状况的监督,防止官员滥用职权,进行非法交易。
5、公务员财产申报有助于
强化官员的自我约束
行之有效的财产申报制度与相关配套法律一旦确立,所规定的申报主体必须按照规定申报财产变化状况、变化来源和报告其中的各种经济关系,那么申报主体在申报过程中,就不得不考虑,当自己已经违反了公共利益,取得不正当经济利益之时,如不申报,抱着侥幸心理,那么到时被查出将会受到更严厉的惩处。这样一来使得官员心理上不得不上下掂量,不敢涉足接近钱权交易的沼泽。当其接近腐败泥沼边缘之时,就会三思而后行。并且官员每年履行财产申报义务之时,不断接受监督,会不断建立廉洁自律意识,会从中受到一种道德教育,促使自己遵守其职业道德规范,主动避免违反公众利益之事,以此做到警钟长鸣。
第四篇:财产申报
【背景链接】
[理论背景]
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种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特定人群对其财产和收入情况进行如实申报的制度。这一被称为“阳光法案”的制度起源于1883年英国的《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从财产申报制度产生之日起,它对反腐倡廉,树立政府和公务人员的良好形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政策背景]
(1)202_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坚决执行中央关于报告个人经济和财产,包括收入、住房、投资,以及配偶子女从业等重大事项的规定,并自觉接受纪检部门的监督。”
(2)202_年5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领导干部、大中型国企领导每年须上报个人财产及婚姻变化、配偶子女移民状况等。此次新规定,在申报内容上首次提及有价证券、股票、基金等经济投资情况,房产投资情况一年一报;删除了“组织对报告保密”条款,领导干部虚报瞒报可免职。
【标准表述】
[意义]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出台,是国家用以监督、规范公务人员的行为、保障公务人员正确行使权利、预防和制止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的一种重要措施,意味着申报内容将成为办案过程中的重要证据,说明了在我国反腐体系中领导干部申报环节正在得到前所未有的强化,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惩治腐败的力度和决心,也反映出了抓干部队伍建设、塑造清正廉洁形象、遏制腐败滋生与蔓延的举措之实,对腐败官员有很强的震慑作用。
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对于建立惩防体系,加强廉政建设,完善监督机制,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权威观点]
我们说要实行政务公开,也要对官员的财产收入实行公开。这件事情要做得真实而不走过场,就必须建立制度和制定法律,并且长期地保持下去,使它收到真正的效果。
[对策措施]
当前,官员财产申报已经迈出了可喜的步伐,但从建立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际需要来看,必须抓紧构建相关的法律体系,完善配套措施,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积累经验,为全面推行创造必要的条件。中公教育总结如下措施:
第一,要构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律体系。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能否“水到渠成”,关键在于立法。只有通过立法,把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立起来,才能做到“名正言顺”,从根本上消除抵触情绪,推进财产申报制度的顺利实行。从全国范围来看,官员财产申报的立法工作不宜久拖,需要国家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制度来推动。应通过全国人大立法,逐步建立健全规范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以解决现行相关规定定位不明、效力不高的问题。
第二,要规范官员财产申报行为。规范官员财产申报行为,防止各地自行其是,或避重就轻,甚至走过场,是保证财产申报制度能够得到切实执行的重要环节。规范官员财产申报行为包括规范申报主体、申报内容、申报时间、公开内容及明确申报主管机关等方面。第三,要建立健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所需要的配套措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还需要采取一些配套措施,比如完善金融账户实名制、建立科学的财产评估制度、实行金融电子化、强化责任追究等,从而为保证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撑。
【一句话点评】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必然是反腐倡廉的一座里程碑。
第五篇:官员财产申报
(一)1.一是制度的科学化水平不高,没有打破我国官员财产公示“申报不公开”的局面。主要停留在申报环节,公开或公示、监督和问责等几个后续环节却比较弱,缺乏公众的监督,其程度离公共信息还有很远距离。二是少数官员存在抵触情绪,惯于暗箱操作。以干部隐私权为由,规避外部监督。三是配套制度不完备,基础性条件还不够完善。金融的实名制、现金流通的管理、财产登记等制度不完善,也会直接影响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2.官员作为公民固然也享有法律规定的隐私权,但因为官员手中握有公权,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必须接受公众的监督,要将一些官员的个人信息纳入公共信息范畴,进行披露或公开。官员让渡个人部分隐私是为了保护公众利益,官员选择从事公职就应该接受让渡个人部分隐私信息的要求。因此,“官员财产没有隐私”。(二)第一,上层的决心和行动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出台的关键。为了整治俄罗斯严重的腐败问题,俄罗斯总统梅德韦杰夫以身作则推动公务员财产收入和财产申报工作。当前我国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中央政府应当大力指导和支持。第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设的复杂性和困难性,要求我们既要积极又要稳妥,不能简单化,更不能急躁冒进。梅德韦杰夫在坚决表明态度的前提下,适当妥协。积极稳妥地推进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第三,整治腐败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制定庞大的反腐败计划。解决腐败问题,不能单靠一部法律,社会公众应该对这一制度的建立抱以客观和理性的预期。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只能是全部反腐败组合动作的一个重要内容,不会是它的全部。(三)为了有效预防腐败,建没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我国大力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并在部分地区试点工作,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拥护。然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实际运用中暴露出以下几个缺陷:干部群体的种种顾虑乃至抵触;科学化水平不高,没有打破我国官员财产公示“申报不公开”的局面;配套制度不完备,基础性条件还不够完善。我市为积极推行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一方面,加强我市干部队伍建设,转变官员观念。通过廉政教育以及党的思想教育来帮助各级官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价值观和利益观,强化他们对该项制度的认同。另一方面,官员财产公示制度需要深化改革,配套联动。完善官员财产申报环节,同时积极稳妥推进公示环节,保障社会公众的监督权。加强配套制度的建设,如完善金融的实名制、现金流通的管理、财产登记等制度。推行官员财产制度,对有力推动我市制度反腐建设,树立廉洁政府形象,构建和谐社会,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四)【参考例文】 推行官员财产申报 加强制度反腐建设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国际上被称为“阳光法案”,是制止经济犯罪的一种手段.是从源头遏制腐败的利器.具有巨大的震慑作用,已成为许多国家反腐败的撒手铜。我国在惩治腐败方面措施有余.预警机制不足。财产申报制度正是一项行之有效的预防机制,可以填补这项不足。因此,我国应当大力推进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加强制度反腐建设。在此之前,我国一些地方政府为推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作了许多探索.也取得了积极的效果。然而.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还存在许多不足,具体表现为:一是法律规定缺失,缺乏法律的强制执行力;二是制度科学化水平不高.未打破官员财产公示“申报不公开”的局面;三是配套设施不完善,基础性条件还不够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推行不能因为存在困难就不作为,我们应寻求适合我国推行官员财产申报的路径,减小推行阻力。首先,要把制度设计纳入法律建设之中,推动官员财产申报的立法。官员财产申报的立法将促进官员财产申报的形成和执行,将有力地推动我国官员财产申报的规范化与有序化,有利于制度效用健康、顺利、持久地发挥出来。因此.欲使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有所突破,首要任务是借鉴国外经验,针对我国现状,推动官员财产申报的立法工作,提升其法律地位,增强其权威性、公开性、强制性和实效性。其次,以信息公开推动财产申报制度建设。财产申报的公开制度也是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建立的重要环节。财产申报如果只在组织内部运行而不向公众公开,那么就会失去其预防权力滥用和职务犯罪的真正作用。因此,要让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真正发挥实效,必须加强公开、监督和问责等后续环节,将官员的个人信息纳入公共信息范畴,实现公众对官员的监督。最后,完善配套制度和技术。财产申报制度的贯彻实施除了自身的运行机制外.还需要其他相关制度和技术的配合和支持。主要是指有关财产登记制、金融监管机制、个人信用系统、财产信息监管系统的技术等。不仅要建立健全这些制度,还要把这些制度联合起来,并进一步加强已有制度的具体操作和执行力度,确实保障该项制度的实效。官员财产申报是一条切实可行的防腐反腐途径,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为了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应对我国反腐败严峻形势的迫切需要,我们必须大力推进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加强我国制度反腐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