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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精选]
编辑:紫芸轻舞 识别码:13-659821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27 14:32:19 来源:网络

第一篇:5.3-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精选]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宣城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同时,就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从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大局高度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严格贯彻执行《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宣城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切实提高工作效率,认真负责、积极慎重地做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工作。

二、起草、制定市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保持高度一致,不违背上位法,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要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

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紧密结合起来。

三、注重提高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要立足我市实际,着眼于解决现实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力求使出台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更具有科学性、可行性并充分反映群众意愿。

四、认真执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对列入本年度计划的文件项目,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组织起草、送审,适时出台。其他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如确有必要且条件成熟,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可以适时提出,按程序报送审批。

五、市政府法制办对列入市政府2011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文件项目要进行跟踪、了解,并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审核把关工作。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宣城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序号

文件名称宣城市鼓励企业改制上市若干政策规定关于促进宣城市小额贷款公司稳健发展的实施意见宣城市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本级“十二五”服务业发展规划 6 宣城市“十二五”外向型经济发展规划关于修改《宣城市实施工伤保险的意见》的通知加快全市旅游商品发展意见宣城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10 宣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11 宣城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12 宣城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宣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宣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15 关于加快茶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16 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及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宣城市知名商标认定与管理办法 18

宣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起草单位

市金融办 市金融办 市金融办 市供销社 市商务局 市商务局 市人社局 市旅游局 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 市交通局 市住建委 市住建委 市农委 市农委 市工商局 市城管局20 21 22

宣城市城市管理目标考核办法 宣城市城市容貌标准

宣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宣城市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的意见

市城管局 市城管局 市国土局 市国土局

第二篇: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

和清理工作的自查报告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和清理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08号)要求,我县对2010年以来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情况和2010年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和清理工作情况

(一)2010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2010年,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90号)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银政办发„2010‟72号)的要求,永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2001年至2009年以县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县政府各部门(单位)、直属机构3次征求意见,县法制办对93件规范性文件提出了清理建议:其中对37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了废止;对4件依据缺失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修订;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正在执行的52件规范性文件提出继续保留。清理建议经永宁县人民政府2010年11月21日第十六届五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报 请银川市法制办预审后,以永政发„2010‟224号,对36件规范性文件做出了废止决定,以永政发„2010‟225号,对4件规范性文件做出了修订决定,其中1件已修订完成并公布,3件正在讨论修订中,以永政发„2010‟226号,对41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公布,以永政发„2010‟227号、永政发„2010‟228号、永政发„2010‟229号,对三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公布。清理结果均在永宁县政府公众网上公布。

(二)2010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情况

我县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认真抓好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修改等各个环节。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通知‣(宁府法„2009‟39号)文件要求,于2009年12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永政办发„2009‟148号),对我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备案程序、监督程序和送审、备案样式作了详细规定,逐步在全县范围内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专人负责,逐级落实的工作责任体系。2010年,对•中共永宁县委办公室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强化乡镇执法权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党办发„2010‟53号)、•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宁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0‟87号)、•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乡村医生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0‟116号)、•永宁县行政执法委托书‣、•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强化乡镇执法权试点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永政办发„2010‟122号)这五个规范性文件从制定权限、程序、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和审查,严格做到了“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并向银川市政府报送备案。

(三)2011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情况

截止目前,对•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宁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宁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宁县2011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这三个规范性文件从制定权限、程序、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和审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以永政发„2011‟23号、永政发„2011‟29号、永政发„2011‟30号对外公布,并在规定时间内给银川市政府报送备案。另外,由县卫生局负责起草的•永宁县乡村医生管理办法‣和县财政局负责起草的•永宁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正在审查中。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在制定程序方面,不严格、不规范。有的规范性文件出台前,不经过政府法制办审核就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个别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影响重大的规范 性文件不公开听取意见。

2、在备案方面,个别部门存在有件不备、备案不及时、不规范现象。

3、因工作人员不足、工作经费短缺,在监督检查方面,存在力度不够的问题。

三、今后工作打算

1、加强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的学习、宣传培训力度,为全面提升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法制化水平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2、完善程序制度。我县已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方面的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这主要是程序意识淡漠,因此,要进一步加强程序制度建设,解决程序的缺位,为法治政府建设打下良好基础。

3、完善责任制度。按照有权必有责的要求,认真梳理、分析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中的责任规定,结合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实际,建立完善的责任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政府各部门和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及时发现有件不备、报备不及时、不规范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进一步提高备案率。

4、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保障。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第三篇:镇江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镇江市人民政府文件 镇政规发〔2011〕1号

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6月20日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镇江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本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修改、废止、解释和清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其内容使用“规定”、“办法”、“细则”、“通告”、“决定”等规范的名称。对于制定条件暂不成熟又急需制定施行的规范性文件,其名称前可以冠以“暂行”两字;规范性文件内容为实施上位法和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可冠以“实施”两字。

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用条文或者段落形式表述。名称为“规定”、“办法”、“细则”的,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

上位法和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政府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性规定。

— 2 — 第五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项目;

(二)行政处罚项目;

(三)行政强制项目;

(四)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

(五)机构编制事项和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事项。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行计划制度。政府的工作部门认为需要由市政府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请立项。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的必要性、制定依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下一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应于当年十二月底前报市政府法制部门。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政府总体工作部署,对部门报送的立项申请汇总研究,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和少而精的原则,拟订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上位法或者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已有明确具体的操作性规定的,不再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

未列入计划但确有必要在当年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应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计划外立项申请,经审查同意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增加计划项目。

— 3 — 第八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应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单位、报送时间等。对列入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项目,承担起草任务的单位应如期完成起草任务。确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延期报送或者需要取消的,起草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届满的当月底前向市政府法制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市政府法制部门可以提出相应调整意见。

第九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或由一个工作部门会同相关的工作部门负责起草工作;重大复杂的规范性文件也可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起草或组织起草。起草单位应当组成由其负责人负责,法制机构、业务处室人员参与的起草班子,具体实施起草工作。专业性强、社会影响大的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可邀请有关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起草或委托专业机构起草。

起草单位应当商市政府法制部门共同制定起草工作计划及调研工作方案。

第十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等公开方式。对于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合理意见,起草单位应当采纳。

第十一条

起草单位报请市人民政府发布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电子文档;

(二)起草说明(包括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

— 4 — 性、法律依据、主要内容和对于不同意见的采纳和协调情况、与现行相关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关系等);

(三)公开征求意见和举行论证会、听证会的有关材料;

(四)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及其对照表;

(五)调研材料和其他参阅材料。

报送审查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起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共同起草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十二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如下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十、十一条的规定;

(二)是否与上位法及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三)是否与本级政府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相衔接、协调;

(四)是否正确对待和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认为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及有关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将其退回起草单位,或者要求起草单位限期修改、补充材料后再报送审查。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初审并修改后,应当就草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召开

— 5 — 相关单位参加的征求意见会,也可以发送征求意见函的形式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或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市政府法制部门可以通过政府公共信息网、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辖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组织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主持协调。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将有关工作部门的意见和政府法制部门的处理建议一并上报,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七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并采纳各方面的合理意见,与起草单位协商后,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组织相关部门会签,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以及法律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办公室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八条

因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也可以简化以上制定程序。

第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由起草单位负责报告文件起草情况,市政府法制部门作法律审查工作说明。

第二十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根据政府常务会议对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形成修改稿,报送市长

— 6 — 签署,以市政府文件的形式公布施行。

第二十一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市政府公报、政府公共信息网,也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普遍遵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在公共媒体上登载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解读。

第二十二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关系到社会安全和稳定及其他特殊情况的,也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在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布之后,按照《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规定,分别向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

第二十四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需要解释的,由市相关部门或辖市(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解释性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

第二十五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其中冠以“暂行”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两年;以“通告”方式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一年。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实施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理由和具体依据,依照有关规定对该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确定。市政府法制部

— 7 — 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延期施行以及期满失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每两年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第二十七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满二年,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进行实施情况评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第二十五、二十七条规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评估,其具体办法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1年8 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镇江市行政措施制定程序规定》(镇政发〔2002〕179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文件

制定△

规定

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6月27日印发

第四篇:安吉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县行政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第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适用本办法。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包括: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

违反本办法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四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为依据。有关行政机关职权的设定,应当与该机关三定方案相一致或符合县人民政府对该项职权配置的规定。

第五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依法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依法规定有关行政机关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第七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针对本县实际,坚持规范、教育、引导相结合,推动本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安吉县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涉及实体内容的,名称一般用“规定”、“办法”、“实施办法”。

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或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具体的规定,称“办法”;对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县实施作具体规定,称“实施办法”。

第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采用章、节、条、款、项、目的体例形式。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简洁,通俗易懂;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使用专业术语的应作出解释。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称法制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县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以下称政府部门)应按本规定要求,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起 草

第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政府部门负责起草。

县人民政府可以确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一个部门牵头、几个部门共同负责起草。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对涉及群众利益较大或情况较为复杂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应当商请法制办公室事先参与。

第十二条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对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拟定解决问题的制度和措施。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措施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听证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原创文章,尽在文秘知音www.teniu.cc网。

第十三条 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草案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措施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四条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政府部门职责或与其他政府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部门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上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的起草说明中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五条 送审稿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和限制市场竞争的规定。

送审稿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贯彻上级政策规定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送审稿中涉及法律责任的,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 送审稿应当与现行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对同一事项作出与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一致规定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作出说明;替代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列明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标题和发文字号。

第十七条 上报县人民政府的送审稿应当附有起草说明。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送审稿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1.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2.适用范围;

3.负责实施的部门;

4.具体的行为规范;

5.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6.救济条款;

7.施行日期;

8.其他事项。

(二)起草说明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制定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

2.规定的主要制度、措施;

3.征求意见以及有关方面意见的采纳情况;

4.起草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十八条 上报县人民政府的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应经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送审稿,应经该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九条 送审稿由法制办公室负责审查。

法制办公室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三)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草案主要问题的意见;

(四)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法制办公室可将送审稿或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以征求意见函的形式,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及时对送审稿提出修改意见,在规定的时限内函告法制办公室;如无异议,也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函告法制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办公室可建议退回起草部门: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或不符合的;

(二)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法制办公室认为送审稿涉及问题重大的,可以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起草单位应当将送审稿草案向社会公布而未公布的,也未举行听证会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法制办公室可以将送审稿向社会公布,也可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对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法制办公室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和法制办公室的意见上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四条 法制办公室应对征求的意见认真研究后,直接或与起草部门协商共同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也可对送审稿提出综合修改建议,由起草部门具体修改、法制办公室审核,并出具《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意见书》,形成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法制办公室负责人签署,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批准与公布

第二十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县人民政府有关会议或其他形式批准。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审议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时,起草部门应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作下列说明:

(一)制定依据;

(二)起草经过及调查研究情况;

(三)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措施;

(四)有关方面的意见以及采纳情况;

(五)起草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法制办公室会同起草部门根据有关会议审议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按《安吉县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印发。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等途径公布。原创文章,尽在文秘知音www.teniu.cc网。

第五章 解释与备案

第二十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解释权属县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可授权有关部门按所承担的职责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具体规定和专业内容进行解释。

第二十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法制办公室依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向县人民政府书面提出的审查建议,由法制办公室受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答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各部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发现与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相抵触的,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吉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安吉县人民政府令第1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促进依法行政,使本办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办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

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办制定或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行政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作的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以“××

××××办公室关于......”的字样发布,根据内容使用“规定”、“办法”、“细则”、“规则”、“通告”、“命令”、“决定”等规范的名称。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适应人防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第五条 本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由人事秘书科负责,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起草调整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工作;

(三)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解释;

(四)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第六条 下列事项,本办可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和方案,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的;

(二)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程序,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确定的;

(三)调整本办机关对外的行政行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由相关责任科室拟定项目建议书后提交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批准。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按各部门职责分工,由相关科室或单位负责起草,人事秘书科统一审查把关。

第九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注重本市的实际情况,借鉴吸收国内外的先进成功经验。具体工作由相关科室负责。

第十条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起草专业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有关机构及专家的意见。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其他部门工作关系紧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进行会签,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起草。

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责任科室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作为审查、修改的参考。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人事秘书科审查后报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人事秘书科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人员,列席有关文件审议的办公会议。

报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规(草案);

(二)审查意见;

(三)起草说明;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在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后,上报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会签后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

送审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审查表;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正式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主要内容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等);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本。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时,需要本局进一步说明情况的,本办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 经审查准予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机构通知本局后,由主任签署,以本办文件的形式发布施行,并自发布之日起2日内在网站上登载规范性文件全文。具体工作由人事秘书科负责。

5.3-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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