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法规科2013年总结和2014年计划
某某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2013年工作总结和
2014年工作计划
2013年,在局党组强有力的领导下,法规科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依法行政的一系列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市局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以强化国土资源管理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强化完善我局法规、信访工作,努力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和质量,扩大国土政策法律法规宣传面,及时化解各种矛盾,为群众排忧解难作出了不懈努力。现将法规科2013年工作开展情况和2014年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一、2013年工作开展情况
(一)认真办理信访工作,切实维护群众权益
2013年,我局共收到群众来信246件(其中省厅转办194件,市纠风办转办1件,市信访局转办4件,群众直接来信47件);来访74批次/137人次。办理信访复查案件3件,配合市政府办理信访复核案件5件。圆满完成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对我市的信访督察工作,落实信访事项16件,落实省厅交办信访事项51件,落实市信访局交办信访事项4件。2013年,我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多次到各县区督查信访纠纷排查化解和领导包案、带案下访等情况,听取案件调查处理情况汇报,并到现场进行核查,督促各县区局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力度,切实将矛盾化解在基层。2013年8月,我局被市委、市政府评为全市信访工作先进集体。
(二)大力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
根据局党组的安排,按照“六五”普法规划的总体要求,我科室与有关科室及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学习宣传教育工作。
一是开展第43个世界地球日宣传周活动。我科室与地矿科组织开展了以“珍惜地球资源,转变发展方式”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在市区主要街道悬挂“推进找矿突破,保障科学发展”主题标语3条,设立宣传台,制作宣传展板3版,向过往群众发放地热资源宣传资料2000余份,在某某晚报上专版宣传某某市地热资源概况及开发利用前景,并邀请安徽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有关专家在全市国土系统举办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宣传讲座。
二是大力开展全国土地日宣传。为广泛开展“土地日”宣传活动,我局采取得力措施,运用多种宣传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了第23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一是在市区主要街道悬挂宣传标语10幅,在市局办公地点和主要道路两侧悬挂“珍惜土地资源 节约集约用地”主题标语。在市政府附近显著位置喷塑宣传标语。二是在某某晚报上整版刊登了土地日宣传专版,集中宣传了我市国土资源工作所取得的成效,展示新亮点,宣传新政策。三是我局积极与市移动公司联系,制作一条50字以内的宣传短信,于6月25日当天,向全市10万名手机用户发送,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四是现场宣传。6月25日,市局及市区四个国土所在市区人群密集处设立宣传咨询台,组织市局有关科室及四个所有关人员直接面向群众宣传土地管理法律知识,接受群众咨询,向来往市民发放土地日宣传特刊、知识手册、宣传折页、知识问答、预防地质灾害宣传彩页、地热资源宣传折页和便民手册等宣传资料3000余份。
(三)大力开展法律知识培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针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聘请有关专家授课辅导,较系统地学习了国土资源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以及《宪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培训考试,目前全市国土系统共有387名工作人员获得行政执法证,使全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全部达到了持证上岗的要求。通过不断深化教育,强化培训,使全系统干部职工政治业务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不断增强。
1.2013年5月9日至14日,我市国土资源系统21名执法监察人员分两期参加了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培训班并在完成培训课程后参加了考试。
2.2013年7月25日,我市举办2013年度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人员培训班,邀请省国土资源厅陈涛和韦海灵等几位专家进行授课,来自全市三县一区362名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参加培训和考试,并取得执法监察证。
3.2013年10月29日,为进一步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提高市国土局广大干部职工的业务素质和岗位技能,我们组织举办了市国土局依法行政法律知识讲座,并邀请市法制办领导结合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和具体案例,从宪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等方面进行授课。使我局广大干部职工对依法行政法律
知识有了进一步了解,为提升自身法律素养,更好地服务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认真办理12345政府服务直通车工作
高度重视12345政府服务直通车办理工作,安排专人从事12345政府服务直通车办理工作,并实行AB岗,每天定时浏览,确保此项工作有人办、不间断。对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及时安排专人到实地进行调查核实,确保回复内容真实、准确。截止目前,共办理12345政府服务直通车50件,回复率均为100%,做到了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五)认真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受理行政复议4件,全部按时审结。其中维持具体行政行为1件,终止行政复议1件,撤销具体行政行为2件,并责令被申请人(县、区国土资源局)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为更好地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下级单位依法行使职权,每个复议案件我均坚持到实地全面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积极配合市政府办理行政复议2件,均维持了市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配合市政府参加行政应诉3件,全部胜诉。
(六)高度重视采煤塌陷区应急工程建设,切实做好塌陷区村庄搬迁工作
按照省采塌办的要求,我们对各县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应急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通过现场调查、听取汇报等方式,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严格要求各县及时上报工作进
度,我市月底前将本月工作进展情况审查汇总后上报省采塌办。我们每季度均到三县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安置点建设现场进行督察,了解建设进展情况,督促各县落实资金,加快建设进度,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省采塌办部署的各项任务。今年以来,共督促三县完成采煤塌陷区12个自然村安置房建设,获得省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工程“以奖代补”资金1230.876万元。蒙城县已制定许疃煤矿采煤塌陷区陶庙村、土桥村综合治理方案,目前正按照计划进行治理;涡阳县原计划对涡北煤矿采煤塌陷区郑店村进行综合治理,因郑店村位于老子生态园保护区,涡阳县已申请将该项目调整到李楼村,目前,该项目编制方案已上报省采塌办,待项目批准后,我局将督促该项目抓紧实施。
二、2014年工作计划
(一)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加大对《土地
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特别要突出耕地保护、土地征收征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和农民建房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宣传。
(二)进一步做好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加大对全体执法人
员,特别是各乡镇国土资源所人员的行政执法业务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每个干部职工的行政执法水平和业务工作技能,以适应新形势下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
(三)进一步做好信访工作。继续实行并落实领导包案、公
开接访和定期督办通报等制度,努力化解信访疑难案件和历史遗留问题,最大限度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坚持依法办理,严格办案程序,努力做到“案件了解全面祥实、案情分析精密、证据审查充分”,依法按时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五)进一步做好市12345政府服务直通车办理工作,继续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六)完成上级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2014年3月6日
第二篇:法规科2011总结
2011年政策法规工作总结
2011年,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局有关科室的大力支持下,政策法规科认真贯彻落实局党组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全局中心工作,坚持服从大局、服务全局,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核心,以落实责任目标为主线,以执法监督为抓手,大力推进法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重点做了以下工作:
一、完善执法制度建设,理顺依法行政工作机制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与有关科室和市稽查支队密切配合,结合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一是明确和合理划分市县区局食品药品监管纵向事权划分。制定出台了《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层级事权划分意见(试行)》,在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安全风险因素分级管理四个方面对市县区局各自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起草了《XX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健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事权划分意见(试行)》根据局务会讨论意见,已完成了修改工作。二是明确和合理划分市局有关科室和市稽查支队食品药品监管横向事权划分。与有关科室和市稽查支队密切配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市局科室与稽查队事权划分意见,已经集中3次征求意见。三是与食品科配合,1 审核出台了《XX市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员管理办法》,从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员的培训、考核、选派和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加强了对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人员的管理,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行为,奠定了基础。四是食品安全应急实施细则和餐饮服务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事权划分意见正在修改中,局领导签批后印发。五是正在深入调研,查阅有关资料,对药品零售连锁、零售企业的许可办法正在修改中。六是在前期行政执法工作制度汇编的基础上,牵头对市局行政执法工作制度重新进行了清理、修改,共计34项,根据《关于修订市局机关行政管理制度及行政执法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已经完成了征求意见工作。
二、加强法制培训,强化工作宣传
根据市政府、省局政策法规工作要求,结合系统实际,印发了《2011年XX市食品药品监管政策法规工作要点》,切实指导全系统开展好政策法规工作。一是强化法制宣传教育。结合《药品管理法》实施10周年、《行政强制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颁布、法制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与有关科室密切配合,突出学法重点,切实加强行政执法人员食品药品监管政策、法律法规教育,深入开展对监管相对人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培训。进行了《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中药饮片鉴别知识讲座,并印发了培训教材。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新 2 闻媒体的作用,增强法制宣传工作的针对性,以各种形式拓展法制宣传阵地,营造浓厚的法制宣传氛围。为切实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宣传学习和贯彻实施工作,提高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人员的程序意识和法制观念,为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奠定良好基础,印发了加强宣传学习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同时邀请市政府法制办领导、专家为市局、市稽查支队全体人员,市药检所、各县区局领导班子、政策法规科长、稽查队长讲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二是积极报送法制动态和工作信息,法制科人手少,在信息质量上下功夫,目前,市法制办采用法制信息4篇,我局报送的《坚持依法行政全力助推医药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分别被国务院法制办、省法制办、市法制办三级法制部门采用。
三、清理规范行政审批
一是按照市法制办部署对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审批主体、审批类别、审批项目、审批依据、审批对象、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等10余项内容进行了清理,通过清理,目前市局机关共有行政许可事项13项,非行政许可事项24项。二是根据省局部署,将国家局起草的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审批项目标准化材料初稿,标准化材料包括15项内容,分别是项目名称、许可内容、法定实施主体、设定依据、审批依据、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理时限、法律文书以及申请、受理、审核、审查与决定、制证、送达、公开等程序转发给各县区局、局机关相关科室征求意见。三是对全省其他市局行政审批工作进行了调研,了解了不同市局行政审批运行情况,为下一步进一步理顺规范我局行政审批工作奠定了基础。截至11月15日,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共接受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申请材料149份,接受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材料42份,均按规定及时转送有关科室受理,接待来访、来电咨询800多人次。
四、认真履行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执法监督职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台了《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备案办法(试行)》(菏食药监发„2011‟18号),明确了案件的审核范围、审核内容和审核程序,调整了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核案件工作进一步得到加强。按照局案件审核办法和市政府、省局业务部门要求,结合法规科仅有一人的实际,经局领导批准,在市稽查支队的大力支持下,使案件审核工作进一步规范,送审案件审核率做到了100%。目前审核一般程序案件18件,共提出规范文书书写(错字、漏字等)、当事人书写错误、证据不规范、引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等意见建议60余条,进一步提高了案件办理的质量。为进一步集中精力指导全系统的执法监督,借鉴外地做法,向省局咨询,报请局领导同意,对行政 许可事项自2011年10月10日起,不再进行审核。
五、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和执法证件及着装管理 一是对全市执法人员进行了摸底统计,摸清了持证执法人员底数,全市共有持证执法人员629人。按照市法制办要求,根据体制改革后,分级管理的实际,对执法证件重新进行清理,清理正在进行中。同时做好了市局直管人员的执法证件的升级、执法证申领等工作。二是为加强对全系统执法着装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保障执法着装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了执法着装工作领导小组。对省局分配的900个胸牌号,在全系统进行了统一分配,完成了市局直管人员共计147个胸牌号的分配,并进行备案管理。为规范食品药品监督执法人员着装,树立食品药品监督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维护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起草了《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着装管理规定》草稿。三是加强对全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提升执法水平,树立行政执法良好形象,XX市政府在我局举办了全市行政执法十大标兵代表先进事迹巡回报告会。来自XX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XX市国税局、XX市质监局3名行政执法十大标兵代表,从不同角度介绍了恪尽职守、清正廉洁、严格执法、刚正不阿、无私奉献的先进事迹,市局、市稽查支队全体,市药检所领导、各县区局领导班子、政策法规科长、稽查队长聆听了报告,深受震撼和感染。
六、积极做好执法服装配备的采购工作
在局领导的支持下,积极协调市法制办,与市法制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全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着装问题的通知》,对省政府法制办统一着装的复函、省局印发的执法着装管理规定两个文件进行了转发,为全市统一着装创造了良好的政策条件。为做好执法服装的配备工作,成立执法着装工作采购领导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在市局网站发布了采购公告,与局办公室、机关党委一起共同做好市局的执法服装采购工作。通过接受企业报名、资质审查、初筛、实地考察、集体评议、竞争性谈判等环节,确定南山集团为执法服装加工企业。目前,服装正在制作中,预计12月中旬完成交货。与机关党委密切配合,完成了执法公务鞋的采购发放工作。
七、积极做好行政复议工作
针对一企业向省局对我局提起的行政复议,与市场科密切配合,邀请律师参加,积极收集证据材料,加强与省局沟通协调,同时主动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最终当事人主动撤回复议申请,双方和解结案,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八、扎实做好行政执法检查和案卷评查
做好省局和市政府法制办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在省局评查中,我局提报了省局随机抽查的2份行政处罚案卷、2份行政许可案卷,推荐了2份日常监督检查案卷,省局评查 已经结束,根据省局评查反馈意见,督促抓好整改。在省局评查中,我局推荐了3份案卷(1份简易程序案卷、1份一般程序案卷、1份特别程序案卷)。同时按照2011年全市食品药品监管政策法规工作安排,部署了全市案卷评查工作,成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2011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方案》,依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查漏补缺,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切实提高案卷质量,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与水平。
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在各科室的大力支持下,法制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市局分别被省政府法制办、省局,市政府评为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在全省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进行了经验交流,在全市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进行了典型发言。市行政审批窗口被评为文明窗口。
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由于我局的性质是执法部门,因此对法制服务、法制监督的要求越来越高,根据国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法„2010‟407号)要求,加强法制机构建设,设区的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单设法制工作机构,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配备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对执法活动的指导、督查作用。法规科目前仅有一人,特别是食品职能划转后,与日益繁重的工作要求不相适应,许多工作 由于缺少人手,还研究的不透,做的不深、不细,我们系统许多依法行政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没有总结出来,没有提炼出来,致使许多工作做了,甚至做的很好、很规范,但还没有达到我们应该有的领导认可度和社会认可度。再比如案件审核、行政审批审核,按照工作要求应当两个人审核,目前只能有一人兼职,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由于人手少,有些工作只能被动应付,不能完全实现局党组提出的工作创一流的目标。因此,请局党组考虑工作实际,为法规科配备一名工作人员。
第三篇:法规科5月总结6月计划
法规科2010年5月工作总结
及6月工作计划
一、2010年5月工作完成情况
(一)制定了税收执法工作规范。根据“规范管理年”、“工作落实年”活动要求,以及•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规定,我们在充分论证、认真研究、广泛征求基层单位意见的前提下,制定了•百色市地税系统税收执法工作规范‣,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级地税机关税收执法行为,强化税收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确保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将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制定了2010年税收执法监督工作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为严格依法治税,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进一步提高我市地税系统依法治税水平,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开展2010年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48号)要求,我们结合实际,制定了•百色市地税系统2010年税收执法督察 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方案‣(简称•方案‣)。•方案‣成立了百色市地税局税收执法督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了税收执法督察 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的重点内容、时间安排、工作要求、考核评比等要求,为2010年全市地税系统税收执法督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顺利开 1 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我们对征管科起草的•百色市地方税务局采矿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了五个方面的书面意见,着力建议组织办公室、税政、所得税、法规等部门召开讨论会,共同研究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事项。
(四)积极配合自治区地税局开展•广西地税行政审批信息系统‣(简称•系统‣)调研。根据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开展†广西地税行政审批信息系统‡推广应用情况调研活动的通知‣要求,我们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开展调研工作。一是及时组织各县(区)地税局、市局直属机构进行调查,掌握•系统‣在我市推广应用情况、存在问题及进一步改进•系统‣的建议,做好迎接调研的准备。二是完成调研准备材料,报调研工作组。三是组织信息中心、税政、所得税、征管、市局直属局等部门召开调研工作座谈会,积极协助调研工作组到有关科室实地调查了解情况。四是派人陪同调研工作组到靖西县地税局开展调研。
(五)细化工作目标任务,抓好工作落实。根据我局制定的•2010年税收法制工作要点‣,我们结合实际,从有利于抓好工作落实的角度出发,对2010年全市地税法制工作项目进行细化,形成了•2010年全市地税法制工作项目实施方案‣,按时报办公室。
(六)认真答复涉税问题,做好地方税收法律服务。一是对市政府办公室转来市交通局•百色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草案)‣进行研究,按时提出修改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二是对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配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在我市开展关于广西“两区一带”法规建设情况专题调研工作的接待方案‣进行研究,结合我市地税工作实际,对桂西资源富集区法规建设情况提出了不折不扣地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两点建议。三是对市双拥办公室•百色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双拥工作职责、制度‣进行研究,提出修改意见,按时报市双拥办公室。四是对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平果国土局将卢福忠竞拍得的土地分割办证给吴小凡的那部分土地是否属于土地流转”的咨询涵‣进行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规定,形成书面材料,及时答复市人民检察院。
(七)做好减免税审批事项的审核。我们对税政科、所得税科提交的11个纳税人19个减免税申请事项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做好提交市局减免税审批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的准备工作。
(八)对5月份全市各级地税机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分析,认为:一是2002年至今,社会上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已经有了较为普遍的了解,广大纳税人已经有了主动运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意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力地发挥了税收对再就业工作的促进作用;二是全市各级地税系统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各项税费占全市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非常小,对税收收入的影响是有限的。
(九)做好迎接自治区政务服务专项检查各项准备工作。根据百色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迎接自治区政务服务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百政务办发„2010‟4号,简称•通知‣)要求,自治区督察组将于近期到我市开展政务服务专项检查。目前,我们已根据•通知‣要求的内容,逐项进行自查,及时补充、完善各项材料,积极做好迎接检查的准备工作。
(十)配合人教科到田阳县地税局开展全市地税系统科级后备干部考核工作。
(十一)做好科领导参加清华大学高级研修班后日常工作的安排,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十二)原计划派人参加我局组织的调研工作组到区内兄弟市开展2010年法规课题调研,但因我局延后安排实施,本月该项工作尚未开展。
二、2010年6月工作计划
(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规范。
(二)对各基层单位报送备案的2009年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统计、审查和通报。
(三)按时向区局上报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报表,认真做好2010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四)继续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分析。
(五)把经过审核的11个纳税人19个减免税申请事项提交市局减免税审批领导小组集体讨论。
(六)做好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
第四篇:2020年法规科半年总结
法规科2020年上半年总结
2020年上半年,在局领导关心和支持下,在相关科室密切配合下,在法规科全体同志共同努力下,围绕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做到了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现把具体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目标完成情况
(一)普法宣传教育
围绕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大局,以提高全民法治素养为出发点,以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为重点,深入推进“七五”普法规划实施,深化法治文化建设和法治创建活动,发挥法治宣传教育的基础性作用,召开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印发《2020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要点》。进一步提高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责任目标,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部罗列出来并分解到相关责任科室制发《普法责任清单》,并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制发《领导干部学法用法集中学习计划》明确学法方式和内容,着力提高领导干部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使全民自觉遵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
(二)依法行政
1、按照省市法治政府建设2020年重点事项工作安排,制发我局《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确定市政府各
项法治建设目标任务。
2、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切实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工作。按照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和三门峡市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要求,及时向三门峡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归集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数据信息,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体信用记录,有利于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有利于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3、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效能,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营造公平竟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推动全市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发我局《2020全面推行“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工作安排》,并指导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近期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计划与修改和完善抽查事项清单。
4、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部门“三定”规定,“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简化优化办理流程,根据三门峡市人民政府调整的行政职权和公共服务事项,共梳理行政职权和公共服务事项486项、“一证通办”事项清单9项,提升了群众办事便利度,增强群众获得感。
(三)行政执法违法查处
上半年查处违法违规结案案件14起。累计上缴财政罚款973500元。
(四)规范性文件管理
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含有的妨碍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和退出市场、限制商品和要素在地区之间自由流动、违法违规实行区别性、歧视性优惠政策、不当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等重点包括的四项内容进行清理;共计审查以政府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17件,2019年12月31日以前的机关发文5759件,经清理,其中现行有效的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17件,部门规范性文件8件,其他政策措施0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废止1件,其中我局制定的《关于建立三门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三建【2017】212号)与2019年6月27日省住建厅、省人社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监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19】47号)文件要求不一致,予以清理。
(五)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上半年发生行政诉讼应诉案件0件、投诉举报督办3件、信息公开答复2人次,及时答复率100%。
**市大唐园小区物业涉黑涉恶问题,我局于2019年12月17日交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调查核实后,调查结果已于2020年1月8日反馈给河南省住厅。
1、河南恒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规使用他人中级电器资格证书问题,我局于2020年2月18日交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调查核实后,调查结果已于2020年3月25日反馈给河南省住建厅。
2、中铁八局中标的**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项目问题,我局于2020年4月29日交办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调查核实后,调查结果已于2020年5月29日反馈给河南省住建厅。
4、信息公开答复2人次。郭卢生、郭新春、张瑞峰、张龙河申请公开南省三门峡市**县城关镇寨子村四组地块,**县棚户区改造项目信息1次;**申请公开三门峡市华创国际2019年至今百盛达物业收支信息1次。均已按时答复。
二、下半年工作打算
(一)组织行政执法人员一次培训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
(二)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
(四)完成省住建厅、市依法治市办和市政府法制办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2020年6月15日
第五篇:法规科2
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第一讲: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
一、确认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原则
实施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1、严肃政策,把握重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一项基本的奖励制度。奖励扶助的重点为: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夫妻。生育行为违反国家及我省有关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2、统一政策,严格掌握。对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界定,在符合国家大政策的前提下,以我省制定的有关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为依据。市、县(区)自定政策严于或宽于省有关政策规定的,以省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为依据。
3、严格程序,不可删减。各级都要严格规定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4、条件同备,不可或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严格按国家、省规定的条件确定。国家规定的四个条件:一是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二是1933年1月1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三是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四是年满60周岁。
我省规定的条件是: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的父母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前三个条件的,从年满50周岁起提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规定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1、本人及配偶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2、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成建制农转非人员,本人及配偶现户口登记地址在村委会,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且不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3、对整体村改居的村民,参照成建制农转非人员的确认条件(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且不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执行,经市级政府认定,并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
4、非转农人员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参照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和成建制农转非人员的确认条件执行,即本人及配偶现户口登记地址在村委会,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且不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5、丧偶或离异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界定。
6、本迁移落户为当地农业户口,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从下一1月1日起享受奖励扶助待遇。
(二)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1、1972年8月15日以前及1972年8月15日至1979年7月6日的生育政策以河北省革命委员会冀革【1972】91号文件为依据。该文件规定(节选):提倡每对夫妇生两个孩子。2、1979年7月7日至1981年4月30日期间的生育政策,以河北省革命委员会冀革【1979】122号文件为依据。该文件规定(节选):鼓励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再婚夫妇两方或一方已有两个孩子者,不再安排生育。现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孩子致残的不照顾再生育。对要求生两胎的,生育间隔一般在四年以上。
3、1981年5月1日----1989年3月19日期间的生育政策以省委冀发【1982】39号、省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冀育【1982】65号、省委省政府冀发【1984】30号、省计生委冀育字【1984】39号等文件为依据,符合小儿病残、合法收养后又怀孕、山区、双少、再婚只有一个子女等条件 1的,经批准后,可生育第二个子女,但生育间隔一般应在四年以上。
总之,1979年7月7日到1989年3月19日期间生育的第二个子女,有当时审批档案或记载的,即为符合政策生育。没有当时审批记录的,由县级人口计生局依据当时政策认定其政策属性。特别指出的两个问题:一是生孕行为跨越两个文件规定的,以怀孕时间为准界定其政策属性;二是在《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实施前,省、市文件都没有作出平原地区家庭生育一个女孩可以照顾再生育的规定。
4、1989年3月20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的生育政策按《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执行。5、1972年8月15日至1979年7月6日期间生育两个女孩的,不考虑间隔。
6、对在有关早婚早育规定前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生育年龄比法定婚龄提前的时间相应推迟享受奖励。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该条件包括以下情况:
1、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2、只生育一个女孩,但生育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已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3、只生育两个女孩,妇女再生育时的年龄在二十八周岁以上,生育间隔不足四年的。
4、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后,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5、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后,其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6、符合政策生育的前一个子女死亡后再生育的,前一个子女不计入子女数。
7、1972年8月15日前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8、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如双胞胎)
9、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和再婚后生育子女数合并计算,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只限定与原配偶生育的子女,其配偶后又与他人生育的子女与本人无关。再婚夫妻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纳入奖扶对象:
A、再婚夫妻,再婚前夫妻双方各只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子女数不合并计算。B、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生育过子女,生育过子女的一方死亡或二人离婚后,未生育过子女的一方与继子女共同生活,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C、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子女,二人结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前有子女的一方死亡或二人离婚后,再婚前无子女的一方与继子女共同生活的。
D、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子女,二人结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前有子女的一方死亡或二人离婚后,再婚前无子女的一方与继子女共同生活的,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E、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和再婚后生育子女数合并计算,只有两个女孩,生育间隔不足四年的。
10、合法收养子女后,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不计入子女数。
11、婚后生育的子女死亡,离婚、丧偶后单方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12、送养的子女计入其父母的曾生子女数和现存子女数。
(四)年满60周岁
1、按本人出生年月,年满60周岁的夫妻。
2、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符合年龄条件的,只将符合年龄条件的一方列为奖励扶助对象。
3、根据国家的规定,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应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五)关于省规定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的父母从年满50周岁起提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1、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按本人出生年月,在2011年1月1日以后年满50周岁界
2定。
2、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从年满50周岁起纳入的奖励扶助对象,应符合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且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不列为奖励扶助对象
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收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目前暂不纳入奖扶对象。
四、终止奖励扶助的规定
享受奖励扶助的农业人口的户口性质、婚姻状况、子女情况发生变化的,村民委员会应及时核实,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终止奖励扶助金,并办理退出奖励扶助手续:
1、本人或配偶的户口性质改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2、本人或配偶违反政策规定再生育子女的。
3、子女数增加(包括依法再生育、收养、过继、婚姻变动导致子女增加)后,子女数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4、再婚后,合并子女数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5、本人死亡或户口迁出本地的。
6、审批错误。
7、其它。
五、享受奖励扶助的申请材料
1、户籍证明;
2、身份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
5、近期免冠一寸照片;
6、其他有关证明。
六、属于下列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简化办证程序便民利民十一项措施》规定:符合奖扶重要条件的收养子女家庭,收养法(1992年4月1日)实施前形成收养事实的,不再提交户口、十人以上群众证明,只需村委会、村计生协出具有关证明。
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人、送养人订立的书面协议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1999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2、子女死亡,且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子女死亡,但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乡级计划生育机构核实的死亡证明。
3、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
丧偶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4、缺失婚姻证明的,需提供原发证机关开具的证明或户籍卡及户口底册以确认婚姻状况。
5、缺失生育证件的,由发证机关以各阶段生育政策为依据出具证明,并签字、盖章。
6、《独生子女光荣证》丢失的,由原发证机关核实后出具证明,并签字、盖章。
第二讲奖励扶助资格确认程序
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包括个人申请、村级审议公示、乡级初审公示和县级审查确认等四个步骤。
《简化办证程序便民利民十一项措施》规定:减少重复审核手续,只需填写奖励扶助申报表,取消由奖扶对象本人填写的奖励申请表和村民代表大会审议表、村计生协评议表、见面调查表、调查座谈材料记录表。1、2、3、4、个人申报。每年的1月15日前,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村级评议公示。每年的2月15日前,村(居)委会对本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 象资格的和上的奖励扶助对象,都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张榜公示。乡级初审公示。每年3月15日前,乡级人民政府或街道办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并进行公示。县级审批确认。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并公告本奖励扶助对象。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
一、扶助对象基本条件
申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户籍在本省;
2、一般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关于扶助对象基本条件的解释
(一)户籍在本省
以本人身份证载明的居住地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户口簿为依据,扶助对象应为户籍登记在本省的城镇或农村人口。
扶助对象申报扶助金应在户籍所在地登记,按照确认程序进行资格认定。
(二)一般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1、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依据,对于从未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登记簿的出生时间为依据。
2、女方年满49周岁,指截止申请扶助的自然12月31日前女方的年龄
3、因丧偶或离异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符合政策规定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可纳入特别扶助对象。
1、夫妻生育子女符合当时生育子女数量的规定,只存活一个子女的,不考虑间隔、是否早婚早育和未履行审批程序等因素;
2、特扶制度中,对独生子女“死亡”的界定无特殊要求,如犯罪枪毙、意外死亡等,父母可以纳入扶助范围;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关于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同时死亡的,纳入特殊扶助范围;
4、再婚夫妻符合有关政策生育子女数量和合法收养子女数量,以本人实际或合法收
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但年龄都须在49周岁以上;
5、一方符合条件,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未生育过的一方也应纳入;
6、再婚夫妻未生育过子女的一方由于对方死亡、出走等原因单方抚养继子女的,纳
入特殊扶助范围。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以下情况不纳入特别扶助对象:
1、未生育且收养过子女的夫妻,不纳入特别扶助对象,2、单身收养一个子女死亡或伤残的,不纳入特别扶助范围,3、违法收养子女的,不纳入特别扶助对象。
四、资格确认程序基本等同奖励扶助确认程序。
五、需提供材料:
1、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2、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还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1)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以前,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办过公证的,以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为认定依据;未办过公证但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由当事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收养证明,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予以认定;(2)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后至1999年3月31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人、送养人订立的书面协议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1999年4月1日新修订的《收养法》实施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
五、其他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审核以家庭为单位(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
2、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一年发放一次。女方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
认的起发放扶助金。
3、对发生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扶助对象,应自其生 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终止发放扶助金。